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解读..

合集下载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暂停上市、恢复上市与终止上市(2002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暂停上市、恢复上市与终止上市(2002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暂停上市、恢复上市与终止上市(200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02.02.25•【文号】•【施行日期】2002.02.2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及落实有关工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11月29日实施日期:2004年12月10日)废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暂停上市、恢复上市与终止上市(2002年2月25日)第一节暂停上市10.1.1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本节所称的暂停上市包括以下四种情形:(一)上市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二)上市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三)上市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四)上市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

10.1.2上市公司出现10.1.1条第(一)、(二)、(三)项所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

10.1.3上市公司出现10.1.1条第(四)项所列情形,本所作出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本所在作出暂停股票上市决定后的两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并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0.1.4上市公司出现连续三年亏损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年度审计报告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并披露年度报告。

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刊登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因根据国家有关会计政策进行追溯调整导致上市公司出现最近三年连续亏损的,上市公司应当向本所提供由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关于根据国家会计政策所作追溯调整对公司近三年净利润影响的具体数额的专项说明,并应当在年度报告中作专项披露。

10.1.5上市公司最近两年连续亏损后,预计第三年度将继续亏损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第三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20个交易日内作出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证券市场的交易规则了解不同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和程序

证券市场的交易规则了解不同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和程序

证券市场的交易规则了解不同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和程序在学习证券市场交易规则时,了解不同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和程序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介绍几个全球著名的证券交易所,并重点讨论它们的交易规则和程序。

一、纽约证券交易所(New York Stock Exchange,简称NYSE)纽约证券交易所是全球最大的股票交易所之一,其交易规则和程序影响着全球的证券市场。

NYSE的交易时间是美国东部时间上午9:30至下午4:00,除非有特殊情况,如节假日。

纽约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强调公平、透明和公开,所有交易都在集中交易所进行,采用价格优先原则。

交易员通过专用终端进行交易,并遵守严格的交易规则和程序。

二、伦敦证券交易所(London Stock Exchange,简称LSE)伦敦证券交易所是欧洲最大的股票交易所之一,在全球范围内也具有重要地位。

LSE的交易时间是格林尼治标准时间上午8:00至下午4:30,交易规则和程序旨在维护市场的有效性和稳定性。

LSE的交易采用集中撮合原则,交易员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进行交易。

LSE还设置了不同层次的市场,包括主板市场、AIM市场等,每个市场都有特定的交易规则和程序。

三、东京证券交易所(Tokyo Stock Exchange,简称TSE)东京证券交易所是亚洲最大的股票交易所,对全球股票市场影响深远。

TSE的交易时间是日本标准时间上午9:00至下午3:00,采用集中竞价方式进行交易。

TSE的交易规则和程序着重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和市场的公平性。

交易员通过交易终端进行撮合交易,并严格遵守交易规则和程序。

四、香港交易所(Hong Kong Stock Exchange,简称HKEX)香港交易所是亚洲重要的金融中心之一,其证券市场规模庞大。

HKEX的交易时间是香港标准时间上午9:30至下午4:00,交易规则和程序旨在维护市场的稳定和透明。

HKEX采用电子撮合交易系统,交易员通过交易终端进行交易。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及相关配套指引于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及相关配套指引于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
规则》及相关配套指引于
2021年9月29日起实施。

这些规则和指引适用于上海证券交
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债券交易活动。

根据这些规则,债券可以通过上市交易、做市商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交易。

交易前,发行人需提供相关信息进行披露,并向交易所申请上市或挂牌交易。

债券的交易价格、数量等交易细节由参与交易的各方自行议定。

这些规则和指引还规定了交易所对交易债券的监管要求。

交易所将对债券的信息披露、交易行为进行监督,并根据需要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发行人和投资者也有义务遵守相关规定,进行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并履行交易相关的义务。

债券交易规则和指引的实施旨在规范债券市场交易行为,提高市场透明度,增强投资者保护。

同时,它们也为发行人和投资者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南,促进了债券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施行《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债券交易参与人管理》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施行《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债券交易参与人管理》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施行《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债券交易参与人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2.01.27•【文号】上证发〔2022〕25号•【施行日期】2022.04.2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施行《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债券交易参与人管理》的通知上证发〔2022〕25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规范债券交易参与人的债券交易及其相关业务活动,维护债券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等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债券交易参与人管理》(详见附件,以下简称《指引》)。

现予以发布,并自2022年4月25日起施行。

《指引》施行后,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交易商(含一级交易商)及其他已开设或租用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的本所债券市场参与人统一转换为《指引》规定的债券交易参与人,无需办理债券交易参与人申请手续。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债券交易参与人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债券交易参与人管理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交易参与人的债券交易及相关业务活动,维护债券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以下简称《债券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以下简称《会员管理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本所债券交易参与人。

债券交易参与人具有本所会员资格的,应当同时遵守会员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本所会员直接成为债券交易参与人,非会员机构可以申请成为债券交易参与人。

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未成为债券交易参与人的债券投资者可以作为经纪客户委托本所会员参与债券交易。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9年修订共27页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9年修订共27页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5年修订)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证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的交易,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1.3 证券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1.4 证券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本所相关业务规则,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1.5 证券交易采用无纸化的集中交易或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章交易市场第一节交易场所2.1.1 本所为证券交易提供交易场所及设施。

交易场所及设施由交易主机、交易大厅、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报盘系统及相关的通信系统等组成。

2.1.2 本所设置交易大厅。

本所会员(以下简称“会员”)可以通过其派驻交易大厅的交易员进行申报。

除经本所特许外,仅限下列人员进入交易大厅:(一)登记在册交易员;第 1 页(二)场内监管人员。

第二节交易参与人与交易权2.2.1 会员及本所认可的机构进入本所市场进行证券交易的,须向本所申请取得交易权,成为本所交易参与人。

交易参与人应当通过在本所开设的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进行证券交易,并遵守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关于证券交易业务的相关规定。

2.2.2 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是指交易参与人据此可以参与本所证券交易,享有及行使相关交易权利,并接受本所相关交易业务管理的基本单位。

2.2.3 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和交易权限等管理细则由本所另行规定,报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第三节交易品种2.3 下列证券可以在本所市场挂牌交易:(一)股票;(二)基金;(三)债券;(四)债券回购;(五)权证;(六)经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品种。

第四节交易时间2.4.1 本所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

上交所创业板盘后定价交易规则

上交所创业板盘后定价交易规则

上交所创业板盘后定价交易规则随着科技创新的不断推进和市场需求的多样化,创业企业在融资方面的需求日益增长。

为了满足这一需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于xxx正式推出创业板盘后定价交易规则,旨在为创业板企业提供更加灵活、高效的融资渠道。

本文将详细介绍上交所创业板盘后定价交易规则的相关内容,以期为广大投资者和市场参与者提供更多了解和参考。

一、背景随着股票市场的不断发展和改革,创业企业融资困难一直是制约其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传统的定价发行方式存在着信息不对称、价格波动较大等问题,容易导致融资难、融资贵的情况。

而盘后定价交易正是针对这些问题而推出的一种融资方式,通过以成交价作为发行申购价格,有效解决了信息不对称和市场波动的问题,为创业企业提供更加公平、透明的融资机会。

二、交易规则1. 定价原则:按照市场化原则,盘后定价交易的成交价格将作为新股发行价格。

通常情况下,交易时间将持续半个小时,具体时间安排根据市场情况而定。

2. 交易对象:盘后定价交易的对象为创业板新股发行申购中未满额中签的投资者和未分配机构配售份额的符合条件的投资者。

3. 交易方式:盘后定价交易采用撮合交易方式,由交易所提供的系统进行成交撮合。

投资者在规定时间内报出申购价格和数量,并通过系统撮合完成交易。

4. 交易程序:具体交易程序分为报价、撮合成交和清算等环节。

投资者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报出有效限价或市价申购指令,撮合交易系统将在交易结束后按照市价进行成交。

5. 交易费用:盘后定价交易的交易费用由创业板公司支付。

三、盘后定价交易的优势1. 降低信息不对称:盘后定价交易允许投资者根据实时市场行情进行购物,降低了信息不对称带来的不确定性,提高了交易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2. 减少价格波动:盘后定价交易能够有效降低价格波动,避免了像初次公开发行那样集中竞价过程中价格波动剧烈,有利于投资者更加平稳有序地进行交易。

3. 提高交易效率:盘后定价交易节约了交易时间,减少了投资者等待的时间成本,提高了交易效率,增加了投资者的交易便利性。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股票期权交易试点业务,维护期权交易正常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促进市场功能发挥,根据《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股票期权合约(以下简称“期权或者期权合约”)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的上市、交易、行权及风险控制等事宜,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本规则所称期权合约,是指本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可以在将来特定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股票或者跟踪股票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交易所交易基金”)等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

第三条本所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期权交易,并对与本所市场期权交易有关的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监管。

期权经营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期权交易参与者应当遵守本规则及本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接受本所对其期权业务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在本所上市交易的期权合约的结算事宜,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办理。

第二章期权合约第五条在本所上市交易的股票、交易所交易基金以及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证券品种,可以作为期权合约的标的物(以下简称“合约标的”)。

第六条股票被选择作为合约标的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属于本所公布的融资融券标的证券;(二)上市时间不少于6个月;(三)最近6个月的日均波动幅度不超过基准指数日均波动幅度的三倍;(四)最近6个月的日均持股账户数不低于4000户;(五)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交易所交易基金被选择作为合约标的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属于本所公布的融资融券标的证券;(二)基金成立时间不少于6个月;(三)最近6个月的日均持有账户数不低于4000户;(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期权合约条款主要包括合约简称、合约编码、交易代码、合约标的、合约类型、到期月份、合约单位、行权价格、行权方式、交割方式等。

上交所和深交所交易规则对比

上交所和深交所交易规则对比

上交所和深交所交易规则对比交易结构:上交所的交易结构采用集中竞价撮合的方式进行。

即在特定的集合竞价时间段内,投资者可以提交委托单,交易所会根据买卖双方的委托单进行撮合成交。

而深交所的交易结构则是连续竞价撮合的方式进行。

即任何时间都可以提交委托单,并根据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撮合。

交易时间:上交所的交易时间分为两个阶段,分别是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而深交所的交易时间也分为两个阶段,分别是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交易方式:上交所的交易方式主要包括集中竞价、封闭式基金交易、回购交易等。

其中集中竞价是主要的交易方式,也是最常见的股票交易方式。

而深交所的交易方式也包括集中竞价、封闭式基金交易和回购交易,但相比之下,深交所更加注重创新交易方式的引入,如“分级基金”、“LOF”等。

交易规则:上交所和深交所在交易规则上也存在一些差异。

在交易安全机制上,上交所实行T+1的交易制度,即当日成交的股票将于下个交易日完成交割。

而深交所实行T+0的交易制度,即当日成交的股票当日就可以完成交割。

另外,在涨跌停板的设置上,上交所的涨跌停幅度为10%,而深交所的涨跌停幅度则分为5%和10%两档。

此外,上交所和深交所在交易规则上还存在一些具体细节的差异,比如交易费用的计算方式、交易流程的要求等。

投资者在进行股票交易时需要了解这些差异,以充分把握交易机会并遵守相应的交易规则。

总的来说,上交所和深交所在交易结构、交易时间、交易方式、交易规则等方面存在一些差异。

投资者在进行股票交易时应该根据自身的需求和投资策略选择适合自己的交易所,并了解其交易规则,以便更好地进行投资决策。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解读.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解读.

市价订单
3、适用范围:
1)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 2)连续竞价阶段。 4、市价订单的优势 根据行情软件以限价订单模拟市价订单,在价 格快速波动的情况下,会因为行情时滞而导致 限价订单的市价效果失效,因此市价订单对于 急需成交的投资者,作用很大。
市价订单
5、两种市价订单的共同点
1)都限制于五档价格内: 2)并且不能驻留在交易系统内。
集合竞价价格确定的原则示意(一)
(1) (2) (3) (4) (5 ) (6 )
价格(元)
10.00 10.01 10.02 10.03
买量(手)
2 1 1 1
卖量(手)
0 0 1 1
累积买量
9 7 6 5
累积卖量
0 0 1 2
可能的成交量
0 0 1 2
10.04
10.05 10.06
4
0 0
1
4 5
情况2
价格(元) 无 无 无 无 无 10.00
情况3
价格(元)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申报价格笼子(3.4.15、3.4.16)
1、何为“申报价格笼子”?
对于买卖无涨跌幅限制的证券,订单申报 价格受到一定范围的限制。这有利于避免乌龙 指情况的出现。
申报价格笼子(3.4.15)
集合竞价
100%×前收盘价 前收盘价 50%×前收盘价 股票的价格笼子
谢 谢!
价格限制的参考基准
基准作用
交易信息披露及交易 异常判断的参考基 准:5.4.1、5.4.2
基准价格
1、收盘价的形成与基准作用
3)收盘价格的修正与替代 a、当证券发生除权(息)的情况,前收盘价格需要 进行修正(4.3.2),同时;当除权(息)发生,则以收 盘价格为基准的计算也必须进行相应的调整(4.3.3) b、在证券首日上市的情况下,由于不存在前收盘 价格,在行情显示中,前收盘价格的数值其实是以证 券发行价格替代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100分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100分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解读课后测验100分一、单项选择题1.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申请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开发行的股份应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A. 5亿B. 8亿C. 2亿D. 4亿2.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如在澄清公告及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中披露不存在重大资产重组、收购、发行股份等行为的,应同时承诺至少()不再筹划同一事项。

A. 6个月内B. 2个月内C. 3个月内D. 1个月内3.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12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除应当披露并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A. 15%B. 50%C. 20%D. 30%4. A上市公司为控股子公司贷款提供300万元的担保,占A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5%。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A公司就该担保()。

A. 无需披露B. 全体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并披露C. 出席会议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并披露即可D. 全体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且达到出席会议董事2/3以上并披露5.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上市公司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担保,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A. 10%B. 30%C. 15%D. 20%6.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退市部分)》2014年修订说明解析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退市部分)》2014年修订说明解析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退市部分)》2014年修订说明现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于2013年12月修订。

近期,在中国证监会的统一部署下,沪、深两所启动新一轮改革和完善退市制度的工作。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退市意见》”)的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市规则》涉及退市制度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上市规则》于2014年11月16日起施行。

为了更好地修改和完善退市制度,吸收市场各方的真知灼见,本所于2014年7月4日就本次《上市规则》修订的相关内容向社会和各地证监局征求意见。

此后,本所还专门召开座谈会,听取投资者、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等市场各方主体代表对本次退市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建议。

总体上,多数意见肯定了本次退市制度改革的制度安排,认为本次改革有利于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也有利于进一步有效遏制和威慑重大违法行为。

同时,对于涉及退市制度具体执行的个别条款,反馈意见中提出了一些合理化意见和建议,包括对投资者救济、A+B股公司的主动退市安排、申请恢复上市的操作、暂停和退市公司全面纠正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退市公司进入场外市场的衔接等。

征求意见阶段结束后,本所对这些合理化建议予以了吸收,并在新《上市规则》中作出了相应的安排或调整。

本次退市改革主要是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市场化、法治化、常态化”的原则,落实《退市意见》规定的各项具体制度安排,新增主动退市情形和重大违法退市情形,同时对退市公司重新上市等相关配套制度安排作适度调整。

现将修订情况简要说明如下:一、关于主动退市(一)新增7种主动退市情形1.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本所的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2.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本所的交易,并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3.上市公司向所有股东发出回购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4.上市公司股东向所有其他股东发出收购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5.除上市公司股东外的其他收购人向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6.上市公司因新设合并或者吸收合并,不再具有独立主体资格并被注销;7.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司解散。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施行《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债券做市业务》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施行《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债券做市业务》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施行《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债券做市业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2.01.27•【文号】上证发〔2022〕27号•【施行日期】2022.04.2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施行《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债券做市业务》的通知上证发〔2022〕27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规范债券市场做市业务,提高债券市场流动性,完善价格发现机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等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债券做市业务》(详见附件)。

现予以发布,并自2022年4月25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债券做市业务上海证券交易所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债券做市业务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市场做市业务,提高债券市场流动性,完善价格发现机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以下简称《债券交易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债券做市商(以下简称做市商),是指按照相关规定,在本所债券市场开展债券做市业务的债券交易参与人。

做市业务是指做市商在本所债券市场持续报出做市品种的双边买卖价格,对本所债券投资者的询价请求进行回复,以及通过本所认可的其他做市方式,为债券提供流动性的行为。

第三条本所债券市场的做市商分为主做市商和一般做市商。

主做市商对基准做市品种开展持续做市业务(以下简称基准做市业务)。

一般做市商对其自行选定的基准做市品种以外的债券品种(以下简称自选做市品种)在一定时期内面向全市场或者部分债券投资者开展做市业务(以下简称一般做市业务)。

主做市商可以参照本所对一般做市业务的要求对自选做市品种开展做市业务。

证券公司为债券交易开展做市业务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取得相应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3年修订)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证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的交易,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1.3 证券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1.4 证券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本所相关业务规则,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1.5 证券交易采用无纸化的集中交易或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的其-1-他方式。

第二章交易市场第一节交易场所2.1.1 本所为证券交易提供交易场所及设施。

交易场所及设施由交易主机、交易大厅、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报盘系统及相关的通信系统等组成。

2.1.2 本所设臵交易大厅。

本所会员(以下简称“会员”)可以通过其派驻交易大厅的交易员进行申报。

除经本所特许外,仅限下列人员进入交易大厅:(一)登记在册交易员;(二)场内监管人员。

第二节交易参与人与交易权2.2.1 会员及本所认可的机构进入本所市场进行证券交易的,须向本所申请取得相应席位和交易权,-2-成为本所交易参与人。

交易参与人应当通过在本所申请开设的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进行证券交易。

2.2.2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是指交易参与人据此可以参与本所证券交易,享有及行使相关交易权利,并接受本所相关交易业务管理的基本单位。

2.2.3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和交易权限等管理细则由本所另行规定,报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第三节交易品种2.3下列证券可以在本所市场挂牌交易:(一)股票;(二)基金;(三)债券;(四)债券回购;(五)权证;(六)经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品种。

-3-第四节交易时间2.4.1 本所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

国家法定假日和本所公告的休市日,本所市场休市。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解读(2018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解读(2018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998年1月实施2000年5月第一次修订2001年6月第二次修订2002年2月第三次修订2004年12月第四次修订2006年5月第五次修订2008年9月第六次修订2012年7月第七次修订2013年12月第八次修订2014年10月第九次修订2018年4月第十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2)第三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6)第一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声明与承诺 (6)第二节董事会秘书 (9)第四章保荐人 (13)第五章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17)第一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17)第二节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 (20)第三节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 (22)第六章定期报告 (24)第七章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 (29)第八章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31)第一节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 (31)第二节股东大会决议 (32)第九章应当披露的交易 (34)第十章关联交易 (41)第一节关联交易和关联人 (41)第二节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和披露 (43)第十一章其他重大事项 (49)第一节重大诉讼和仲裁 (49)第二节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50)第三节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51)第四节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54)第五节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55)第六节回购股份 (56)第七节吸收合并 (59)第八节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60)第九节权益变动和收购 (62)第十节股权激励 (64)第十一节破产 (66)第十二节其他 (70)第十二章停牌和复牌 (74)第十三章风险警示 (78)第一节一般规定 (78)第二节退市风险警示 (79)第三节其他风险警示 (85)第十四章暂停、恢复、终止和重新上市 (88)第一节暂停上市 (88)第二节恢复上市 (91)第三节强制终止上市 (101)第四节主动终止上市 (111)第五节重新上市 (115)第十五章申请复核 (118)第十六章境内外上市事务的协调 (119)第十七章日常监管和违反本规则的处理 (120)第十八章释义 (122)第十九章附则 (125)董事声明及承诺书 (126)监事声明及承诺书 (133)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139)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行为,以及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998年1月实施2000年5月第一次修订2001年6月第二次修订2002年2月第三次修订2004年12月第四次修订2006年5月第五次修订2008年9月第六次修订2012年7月第七次修订2013年12月第八次修订2014年10月第九次修订2018年4月第十次修订2018年6月第十一次修订2018年11月第十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2)第三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7)第一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声明与承诺 (7)第二节董事会秘书 (10)第四章保荐人 (15)第五章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18)第一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18)第二节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 (21)第三节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 (23)第六章定期报告 (26)第七章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 (30)第八章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33)第一节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 (33)第二节股东大会决议 (34)第九章应当披露的交易 (36)第一节关联交易和关联人 (43)第二节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和披露 (45)第十一章其他重大事项 (52)第一节重大诉讼和仲裁 (52)第二节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53)第三节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54)第四节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57)第五节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58)第六节回购股份 (60)第七节吸收合并 (62)第八节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64)第九节权益变动和收购 (66)第十节股权激励 (68)第十一节破产 (70)第十二节其他 (74)第十二章停牌和复牌 (78)第十三章风险警示 (82)第一节一般规定 (82)第二节退市风险警示的实施 (83)第三节退市风险警示的撤销 (88)第四节其他风险警示 (90)第十四章暂停、恢复、终止和重新上市 (93)第一节暂停上市 (93)第二节恢复上市 (97)第三节强制终止上市 (107)第四节主动终止上市 (117)第五节重新上市 (121)第十六章境内外上市事务的协调 (126)第十七章日常监管和违反本规则的处理 (127)第十八章释义 (129)第十九章附则 (132)董事声明及承诺书 (134)监事声明及承诺书 (141)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148)第一章总则1.1为规范股票、存托凭证、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行为,以及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4.30•【文号】上证发〔2024〕52号•【施行日期】2024.04.3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的通知上证发〔2024〕52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投资价值,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关于严格执行退市制度的意见》的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以下简称原《上市规则》)涉及退市与风险警示制度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以下简称新《上市规则》,详见附件)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除本通知特别说明的条款外,本所于2023年8月4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上证发〔2023〕128号)同时废止,相关新老规则适用的衔接安排及其他风险警示股票的交易安排如下:一、新《上市规则》发布实施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的,适用新《上市规则》关于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规定。

新《上市规则》发布实施前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但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适用原《上市规则》。

二、新《上市规则》第12.4.2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财务类强制退市风险警示情形,以及第12.4.10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以上市公司2024年年报为首个适用的年度报告。

上市公司在2023年年度报告披露后继续按照原《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四节实施、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或者实施终止上市。

上交所融券交易规则

上交所融券交易规则

上交所融券交易规则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上交所融券交易规则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融资融券交易活动所需要遵守的一系列规则和制度。

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通过向证券公司融资,再通过证券公司借入证券进行卖出、或者借入资金购买证券的一种交易方式。

在上交所,融券交易是一项重要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方式,有着严格的规则和监管。

上交所对融券交易有明确的交易规则和机制。

在融券交易中,借入股票的投资者需要按照交易规定支付融券费用,并提供相应的担保物,以确保交易安全。

对于经纪商和融券交易参与者,上交所也有明确的监督和管理规定,以确保融券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合法。

上交所对融券交易有严格的风险管理规定。

融券交易是一种高风险的交易方式,可能存在股价波动带来的风险,因此上交所对融券交易进行了风险评估和控制。

在融券交易中,投资者需要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确定借入股票的数量和融券费用,并在交易过程中注意控制风险。

上交所对融券交易有严格的监督和处罚机制。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投资者利益,上交所对融券交易进行了严格的监督和管理,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上交所通过建立监控系统和风险管理机制,加强对融券交易的监管和跟踪,以防范潜在风险和维护市场秩序。

上交所融券交易规则是一套完善的制度框架,包括交易规则、风险管理规定、信息披露规定和监管机制等,旨在规范市场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

投资者在参与融券交易时,应严格遵守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做好交易准备和风险管理,以确保交易安全和顺利进行。

【以上文字仅为参考,若需商业用途,请自行联系法律、金融等领域专业人士进行审校】。

第二篇示例:上交所融券交易规则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股票融资融券交易所需遵守的规则和制度。

融券交易是指证券公司或者其他合格投资者在合规操作下,以融资券融券或自有证券融券等方式,向借入证券方融入证券进行交易的一种证券交易方式。

融券交易的实质是将持有者借出的证券在合规操作下融入市场进行流转,同时实现股票的升值和交易换股的目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5.01.09•【文号】上证发〔2015〕7号•【施行日期】2015.01.0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的通知上证发〔2015〕7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规范股票期权试点业务,根据中国证监会《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以下简称“《期权交易规则》”,详见附件)。

现予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期权交易规则》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实施。

请各期权经营机构按照规定,尽快做好业务和技术准备。

二、关于期权合约停牌期间继续接受申报并于复牌时进行集合竞价(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将待完成相关技术开发和测试后实施,具体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三、关于期权经营机构利用自有证券完成经纪业务中的行权交割义务的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暂不实施,具体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四、关于组合策略(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将待完成相关技术开发和测试后实施,具体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五、关于证券保证金(第一百二十六条至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暂不实施,本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就此进一步作出具体规定,具体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一五年一月九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股票期权交易试点业务,维护期权交易正常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促进市场功能发挥,根据《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股票期权合约(以下简称“期权或者期权合约”)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的上市、交易、行权及风险控制等事宜,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18.11.16
•【文号】上证发〔2018〕97号
•【施行日期】2018.11.16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
订)》的通知
上证发〔2018〕97号各市场参与人:
为进一步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决定》和《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详见附件)已经本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单只证券
深圳 多只证券
50万股、300 万人民币
5万股、30 万港币
300万份、 300万元
1万张、100 万元
同国债
同国债
500万元、每 无 只不低于20万
500万元、 每只不低于 100万份
500万元、 每只不低于 1.5万张

同国债
大宗交易
2、大宗交易的流程(3.7.3、3.7.7)
对手方与意向 申报方联系
市价订单
第二种市价订单(五档成交,剩余转限价)的余额处理
情况1、是否有成交 否 情况2、是否有本方申报 否 情况3、撤销 有 按本方最优报价 (买一或者卖一) 有 按最新价格转限价
市价订单
第二种市价订单余额处理的例子:
市价订单是买方向,量是1300股
情况1
价格档位 卖5 卖4 卖3 卖2 卖1 买1 价格(元) 10.10 10.08 10.06 10.05 10.02 10.00 量(股) 200 100 200 200 500 600
2、交易公开信息
1)旧《规则》仅仅要求公布成交金额最大的五 家会员营业部名称和成交量,不对买卖方向进 行区分;新《规则》要求对买入和卖出金额最 大五家会员营业部分别公布。 2)旧《规则》没有对三日内的交易异常波动进 行规定,新《规则》增加了这部分的内容,并 且还规定交易异常波动的证券实施特别停牌处 理。
15:00
可收单、撤销,但不公布 虚拟成交价和成交量
市场交易的时间
5、大宗交易时间
上海市场的大宗交易时间
接收申报和确认成交 接收申报和确认成交
9:30
11:30
13:00
15:00 15:30
市价订单
1、旧《交易规则》规定只有限价订单一类
2、新订《交易规则》增加了两种市价订单(3.4.3 ~3.4.6): 1)五档成交,剩余撤销; 2)五档成交,剩余转限价 。
交易信息
3)新《规则》以价格涨跌幅偏离值替代了旧《规则》的 涨跌幅绝对值,公布涨跌幅偏离值达到7%的前三只 股票。
价格涨跌幅偏离值=单只股票(基金)涨跌幅-对应分 类指数涨跌幅 分类指数分别对应上证A股票指数、上证B股指数、上证 基金指数。
交易信息
4)增加了“日价格振幅”和“换手率”的衡量指 标,这两个指标如果达到规定值,也需要公布 相关交易信息。
谢 谢!
基准价格
2、开盘与开盘价
如果有成交,则 产生开盘价格 如果集合竞价 没有成交 9:15 9:25 9:15 9:25 9:30 连续竞价的第一笔成 交,价格为开盘价格
交易信息
1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开放式集合竞价
不可以撤销订单
形成最终撮合价格 9:15 9:20 全程接收订单并且 即时公布虚拟价格和量 9:25
交易信息
50%×前收盘价 前收盘价 30%×前收盘价 债券的价格笼子
价格笼子(3.4.16)
连续竞价
第 二 个 价 格 笼 子
第 一 个 价 格 笼 子
10%×卖一 卖一
30%×中间数 中间数=(卖一+买一)÷2
买一 10%×买一 30%×中间数
竞价原则(3.6.2、3.6.3)
1、集合竞价的三原则(3.6.2),例子1: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解读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主要内容
1、交易时间介绍
2、市价订单介绍
3、申报价格笼子介绍 4、竞价原则介绍 5、大宗交易介绍 6、基准价格介绍 7、交易信息介绍 8、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介绍 9、实施的时间安排
市场交易的时间
1、涉及交易时间的条款分散到《交易规则 》的各个章节,包括2.4.2节、3.4.1条、3.5.1 条、3.5.2条、3.7.2条、4.2.3条、4.2.6条、 5.2.1条、5.2.2条等 2、现在将涉及交易时间的众多条款串起来 ,作为专题进行解读。
1)大宗交易不公布即时行情; 2)大宗交易不计入指数; 3)大宗成交量盘后计入总该证券总成交量; 4)债券、债券回购大宗交易比股票、基金大 宗交易少公布:买卖双方所在会员营业部名称
基准价格
1、《交易规则》中涉及的基准价格包括:收盘价 格、前收盘价格、开盘价格、最新成交价格、 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以及即时揭示的最 高买入价格等 。
市场交易的时间
3、正常交易时间
上海市场的正常交易时间
可撤单 不可撤单 集合撮合
9:15
9:20 开放式集合竞价
9:25 9:30 上午连续竞价
11:30 13:00 下午连续竞价
15:00
市场交易的时间
4、停复牌
上海市场的停复牌时间
集合撮合
9:15
9:20
9:25
9:30
10:30
11:30 13:00
提交意向申报
对手方观察到 该意向申报
双方达成成交
双方提交成交 申报
本所确认成交
大宗交易
3、大宗交易成交确定的三原则 1)量的确定原则(3.7.4)
意向申报的量是 否明确 否 至少按照门槛量成交

按照约定量成交
约定量的限制规定
大宗交易
2)价格的确定原则
意向申报是否 有确定的价格 是 按照约定价 格成交 最优价如何决定 否 至少保证最优价 条件下能成交 即规定的最低价买入、 规定的最高价卖出
基准价格
2、意义:基准价格涉及面很广(3.4.4、3.4.13、 3.4.15、3.4.16、3.6.3、3.7.6、5.4.1、5.4.2),对于 决定价格波动限制范围、申报价格限制范围、 计算价格异常波动、交易信息公开对象等等, 是非常重要的测算依据。
基准价格
1、收盘价的形成与基准作用
1)上海市场
价格约定的 限制范围
该证券是否有 涨跌幅限制 否

当日涨跌幅
前收盘价上下30 %,或当日已成交 的最高价、最低价
大宗交易
3)真实性确定原则(3.7.5)
意向申报是否被接受 否 继续等待

是否被多家对手接受 否 与唯一的对手成交

至少与一家对手成交
提交成交申报
大宗交易
4、大宗交易信息的公布(3.7.10、3.7.11)
交易参与者业务单元
1、交易参与者业务单元:将取代席位,成为会员 进入上交所交易的通道。
2、获得参与者资格的条件:取得本所席位和交易 权。
规则实施的进度
1、7月1日,《交易规则》大部分内容实施;
2、8月7日,市价订单、信息披露、大宗交易延长 到9:30;
3、新一代交易系统上线,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 停牌后采用集合竞价复牌、停牌期间仍可接收 申报;
竞价原则
2、集合竞价,如果存在多个符合的价格,深圳市 场取距离前收盘价最近的价格作为成交价。
大宗交易
1、大宗交易门槛(3.7.1)
A股
50万股、300 万人民币
B股
50万股、30 万美元
基金
300万份、 300万元
国债
1万手、 1000万元
国债回购
其他债券
1000手、 100万元
上海
单只证券
同国债
4
0 0
3
7 12
3
0 0
10.07
10.08
0
0
1
1
0
0
13
14
0
0
竞价原则
1、集合竞价的三原则(3.6.2),例子2:
集合竞价价格确定的原则示意(二) (1 ) 价格(元) 10.00 10.01 10.02 10.03 10.04 10.05 10.06 10.07 10.08 (2) 买量(手) 1 1 1 0 1 0 0 0 0 (3) 买量(手) 0 0 1 0 1 1 1 1 1 (4 ) 累积买量 4 3 2 1 1 0 0 0 0 (5) 累积卖量 0 0 1 1 2 3 4 5 6 (6) 可能的成交量 0 0 1 1 1 0 0 0 0
市价订单
6、成交次序
以买方向市价订单为例
卖五
逐次成交
卖四 卖三 卖二 卖一 买一
市价订单
7、两种市价订单的差异
1)第一种市价订单(五档成交,剩余撤销 )的处理比较简单,如果成交后仍有剩余量, 做撤销处理。 2)第二种市价订单(五档成交,剩余转限 价)的处理比较复杂,对于成交后仍有剩余量 ,如下页程序处理:
市价订单
3、适用范围:
1)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 2)连续竞价阶段。 4、市价订单的优势 根据行情软件以限价订单模拟市价订单,在价 格快速波动的情况下,会因为行情时滞而导致 限价订单的市价效果失效,因此市价订单对于 急需成交的投资者,作用很大。
市价订单
5、两种市价订单的共同点
1)都限制于五档价格内: 2)并且不能驻留在交易系统内。
当日是否有成交 否 情况2的收盘价算法 是 情况1的收盘价算法
基准价格
1、收盘价的形成与基准作用
1)上海市场
假设当日最后一笔 交易
14:58
14:59
15:00
基准价格
1、收盘价的形成与基准作用
2)收盘价格的基准作用
对一般证券交易 的限制 对大宗交易的价格 限制:3.7.6 价格涨跌幅限 制:3.4.13 申报价格笼子: 3.4.15、3.4.16
情况2
价格(元) 无 无 无 无 无 10.00
情况3
价格(元)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申报价格笼子(3.4.15、3.4.16)
1、何为“申报价格笼子”?
对于买卖无涨跌幅限制的证券,订单申报 价格受到一定范围的限制。这有利于避免乌龙 指情况的出现。
申报价格笼子(3.4.15)
集合竞价
100%×前收盘价 前收盘价 50%×前收盘价 股票的价格笼子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