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3.12.16•【文号】上证发[2013]22号•【施行日期】2013.12.1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的通知(上证发〔2013〕22号)各上市公司:为推进上市公司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规范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详见附件),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上市公司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规范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运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的运作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上市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五条上市公司设置审计委员会,须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明确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委员任期、职责范围和议事规则等相关事项。
第六条上市公司须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上市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审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第七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从董事会成员中任命,并由3名或以上成员组成。
上交所董监高任职要求规则
上交所董、监、高任职要求整理一、关于董事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2、《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十七章第三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则或者向本所作出的承诺,本所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惩戒:(一)通报批评;(二)公开谴责;(三)公开认定其三年以上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上第(二)项、第(三)项惩戒可以一并实施。
3、《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第八条:董事候选人除应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一)近三年未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二)近三年未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三)未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日截止起算。
二、关于独立董事1、《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一条第二款: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一条第二款:各境内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修改公司章程,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上交所独立董事指引
上交所独立董事指引首先,上交所独立董事指引的背景和意义。
独立董事是上市公司董事会中的一类特殊董事,其独立于公司的管理层和股东,负责监督和提供独立意见,保护中小股东和公司利益。
上交所独立董事指引的发布旨在规范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权利和责任,提高上市公司的治理水平和透明度,增强市场信心。
其次,上交所独立董事指引的主要内容。
该指引主要包括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独立董事的权利和责任、独立董事的报酬和福利、独立董事的任期和连任等方面的规定。
其中,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包括独立性、专业背景和经验等要求;独立董事的权利和责任包括参与决策、监督管理、提供独立意见等;独立董事的报酬和福利应当合理且透明;独立董事的任期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再次,上交所独立董事指引的影响和作用。
该指引的发布对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和运作具有积极的影响。
首先,它提高了独立董事的地位和权威,增强了独立董事的监督和决策能力,有效减少了公司内部的道德风险和利益冲突。
其次,它促进了公司治理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信息和保护措施,提高了市场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此外,它还推动了上市公司的规范化运作和持续发展,增强了市场竞争力和吸引力。
最后,上交所独立董事指引的实施和监管。
上交所将通过审核和监督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任职情况,确保其符合指引的要求。
同时,上交所也将加强对独立董事的培训和评估,提高其专业素养和履职能力。
监管部门也将依法对违反指引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和纠正,保障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利益。
综上所述,上交所独立董事指引是一项重要的规范性文件,对于提高上市公司的治理水平、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市场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上交所将继续加强对独立董事的监管和培训,推动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和可持续发展。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2012)》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2012)》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12.03.07•【文号】中证协发[2012]047号•【施行日期】2012.03.0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机关工作正文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2012)》的通知(中证协发[2012]047号)各会员公司、地方证券业协会:为适应证券市场的发展变化,加强对证券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的指导,协会组织专家在《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2010)》的基础上,编制了《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2012)(征求意见稿)》。
经先后征求有关监管部门、全体会员单位意见,并结合反馈的意见和建议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2012)》,现予发布。
请各会员公司、地方证券业协会按照大纲的要求认真组织好证券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工作。
附件:《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2012)》中国证券业协会二O一二年三月七日附件: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2012)(中国证券业协会2012年月)目录使用说明第一部分必修内容必修内容之一:法律法规一、国家法律及行政法规二、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三、自律规则必修内容之二:执业行为规范一、职业道德要求二、执业行为规范第二部分选修内容一、新产品二、新业务三、理论与技术前沿四、其他使用说明《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2012)》(以下简称《大纲(2012)》)是中国证券业协会根据近年来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发展变化,结合行业培训需求,在《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2010年)》的基础上修订、编制的。
《大纲(2012)》分为必修内容和选修内容两大部分。
其中,必修内容包含法律法规、执业行为规范两部分,选修内容包括新产品、新业务、理论与技术前沿等部分。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通知-上证公字[2009]75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通知正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通知(上证公字〔2009〕75号)各保荐人、财务顾问:为充分发挥保荐人和财务顾问的持续督导作用,规范上市公司运作,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2009年7月15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保荐人和财务顾问的持续督导作用,规范上市公司运作,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财务顾问办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保荐人和财务顾问从事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发行证券、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债券、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上市公司恢复上市、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履行股权分置改革(以下简称“股改”)承诺等业务的持续督导工作,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保荐人和财务顾问从事持续督导工作应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督促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依照约定切实履行承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义务。
第四条保荐人和财务顾问及其工作人员应依法保守上市公司和相关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条保荐人和财务顾问应指定两名相关业务负责人为指定联络人,负责与本所就持续督导事项的联络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06.03.23•【文号】•【施行日期】2006.03.2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8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28日)废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管理办法(2006年03月23日)第一条为推动上市公司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提高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勤勉尽责、合规运作的守法意识,规范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主办,包括授权委托有关单位举办的培训活动。
第三条各有关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本所要求参加有关辅导培训和考试。
第四条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参加辅导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获得《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培训证书》、《独立董事后续教育培训证书》。
第五条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将采取集中面授、座谈讨论、经验交流和公司实地考察等多种方式进行。
第六条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职责要求,独立董事培训课程包括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上市公司运作法律框架,独立董事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独立董事指导意见及案例分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关联交易监管,独立董事应具备的财务监控意识和财务报表分析技能,董事会的运作等。
本所将根据实际需要,适时增加或调整有关培训课程和培训材料。
第七条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未按本办法规定参加培训,本所有权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第八条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培训的时间不少于30课时。
任职两年内至少参加一次后续培训,每次不少于30课时。
第九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本所修订。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开始施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
第一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具有独立董事提名权的上市公司股东拟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自确定提名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由上市公司在本所网站“上市公司专区”在线填报独立董事候选人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等书面文件。
第十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应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本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在拟候任的上市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不得再连续任职该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第十五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曾具备注册会计师(CPA)、高级会计师、会计学专业副教授或者会计学专业博士学位等四类资格之一。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后出现本节规定的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应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要求辞职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在2日内启动决策程序免去其独立董事职务。
第十七条 因独立董事提出辞职导致独立董事占董事会全体成员的比例低于三分之一的,提出辞职的独立董事应继续履行职务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该独立董事的原提名人或上市公司董事会应自该独立董事辞职之日起90日内提名新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4.09.22•【文号】上证发[2014]58号•【施行日期】2014.09.2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的通知(上证发〔2014〕58号)各上市公司:为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4〕33号)的要求,引导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规范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的信息披露行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信息披露工作指引》(详见附件),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信息披露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一条为引导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规范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应当遵循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原则。
第三条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以及本指引的要求,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等证券欺诈行为。
第二节员工持股计划的制订第五条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相关董事的,相关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公司应当及时公告董事会决议和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并在本所网站披露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全文、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意见及与资产管理机构签订的资产管理协议(如有)。
第六条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全文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确定标准;(二)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股票来源;(三)员工持股计划的最低持股期限(锁定期)、存续期限和管理模式;(四)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及表决程序;(五)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代表或机构的选任程序;(六)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机构的选任、管理协议的主要条款、管理费用的计提及支付方式(如有);(七)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八)员工持股计划变更和终止的情形及决策程序;(九)员工出现不适合继续参加持股计划情形时,其所持股份权益的处置办法;(十)员工持股计划期满后所持股份的处置办法;(十一)其他重要事项。
C17053S(题库答案)投行业务重点关注问题IPO专题
单项选择题(共1题,每题10分)1 . 依照《行政处惩法》,以下哪项不属于行政处惩(C)。
A.罚款B.停产停业C.批评再教育D.行政拘留1 . 为知足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认定标准,假设发行人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那么其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需不低于(C)。
%%%%1 . 以下哪项不属于内部操纵体系(D )。
A.内部环境B.操纵活动C.信息与沟通D.标准运作1 . 以下哪项问题不属于IPO项目中的财务会计问题(B)。
A.未依照《企业会计准那么》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置B.上市主体的选择C.会计账簿不标准D.存在“两套账”多项选择题(共4题,每题10分)1 .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同业竞争问题,解决思路有(ABCD)。
A.发行人收购竞争方拥有的竞争性业务,或对竞争方进行吸收归并B.发行人将竞争性业务转让给竞争方或无关联第三方,或舍弃竞争性业务C.进行详细合理的说明,组成同业不竞争,而且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操纵人应看成出幸免同业竞争的书面许诺D.竞争方将竞争性业务作为出资投入发行人,或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1 . 假设发行人存在劳务调派形式的用工,需对以下哪些事项进行核查(ABCD)。
A.劳务调派单位情形B.劳务调派用工范围C.劳务调派用工薪酬、社保情形D.劳务调派用工比例2.发行人需相关部门开具的无重大违法违规证明包括(ABCD)A.工商B..税收C.平安生产D.海关D.海关1 . 公司为标准员工社保、公积金缴纳事项,可依据哪些法律法规(ABCD)。
A.《住房公积金治理条例》B.《社会保险法》C.《关于住房公积金治理假设干问题的指导意见》D.各地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1 . 关于集体土地,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有(ABC )。
A.《农村土地承包法》B.《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治理方法》C.《土地治理法》D.《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2 . 企业改制的依据能够参照以下哪些法律法规(ABCD)。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业务指引》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业务指引》的通知各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4月10日发布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公司字【2007】56号),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业务指引》,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现予以发布,自2007年6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七年四月二十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管理业务指引第一条为加强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监管,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制定本业务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A股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委托上市公司利用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发放的CA证书,通过本所网站及时申报或更新个人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A股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申报数据将视为相关人员向本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四条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上市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本所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或部分锁定。
第六条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本所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本所上市的A股为基数,按25%计算其可解锁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可解锁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第七条对存在涉嫌违规交易行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可根据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要求对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09.08.25•【文号】上证公字[2009]95号•【施行日期】2009.08.2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2013年修订)》的通知(发布日期:2013年6月13日,实施日期:2013年6月13日)废止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的通知(上证公字〔2009〕95号)各上市公司:为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规范上市公司董事的选任和履职行为,提升上市公司质量,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九年八月二十五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上市公司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规范上市公司董事的选任与履职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本所上市公司董事。
第三条董事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本所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履行向本所提交的《董事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第四条董事对上市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上市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推卸应对公司承担的管理责任。
第五条上市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和人员应为董事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限制或者阻碍董事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
第二章董事的选任和考评第六条上市公司确定公司董事会的人员构成及其具体人选时,应全面考虑公司业务经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和其他规范运作等方面的需要,保证公司董事会能有效实现对公司的管理,稳定有序地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备案工作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备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08.12.29•【文号】•【施行日期】2008.12.2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8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28日)废止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备案工作的通知各上市公司:为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备案工作,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的规定,就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备案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还将关注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以下情形:(一)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二)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三)已在五家以上公司担任董事(独立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四)所任职的中介机构最近一年为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五)最近三年受到本所公开谴责或二次以上通报批评的;(六)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七)影响独立董事忠实勤勉和独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应当就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存在上述情形进行核实,并做出说明。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实施细则的通知”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三、上市公司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本所网站“上市公司专区”在线填报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相关情况,并将《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等文件,以特快专递或传真等形式报送本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修订稿)
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做好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的后续监管和衔接工作的通知》《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实施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为加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章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备案程序第二条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具有独立董事提名权的上市公司股东拟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自确定提名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由上市公司在本所网站“上市公司专区”在线填报独立董事候选人个人履历,并向本所报送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等书面文件。
第三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对监事会或者上市公司股东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向本所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四条本所在收到上市公司报送的材料后五个交易日内,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本指引的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核。
第五条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回答本所问询,按要求及时补充提交有关材料。
未按要求及时补充提交有关材料的,本所将根据现有材料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决定。
第六条本所自收到上市公司报送的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后,未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上市公司可以履行决策程序选举独立董事。
第七条对于本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并应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延期召开或者取消股东大会,或者取消股东大会相关提案。
第八条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本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九条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获得股东大会选任后,应自选任之日起30日内由上市公司向本所报送《董事声明及承诺书》,并在本所“上市公司专区”填报或者更新其基本资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修订说明
附件2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
培训工作指引》修订说明
为完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发挥独立董事专业能力,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进行了修订,具体情况说明如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担任独立董事的,应当具备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
对此,《工作指引》对高级职称做了细化规定,要求相关独立董事须具有高级会计师、会计学专业副教授或者会计学专业博士学位等资格之一。
从实践来看,这一条件相对严格,部分上市公司难以找到符合相应要求的独立董事人选,而一些具有审计、财务管理等专业资格,且拥有会计审计岗位长期工作经验的人士,却无法作为会计专业人士担任独立董事。
对此,本次修改适当放宽了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担任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是考虑到审计、财务管理专业和会计专业具有较大的专业共通基础,将具备审计、财务管理专业高级职称、博士学位的人
员纳入独立董事候选人范围;
二是考虑到实践中有部分人员长期承担会计、审计、财务管理岗位工作,已经具备相当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但并未取得相应职称或学位,规定虽不具专业职称或者学历资质,但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和会计、审计和财务管理岗位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的人士也可以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特此说明。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2.01.07•【文号】上证发〔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1.0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通知上证发〔2022〕2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精神,规范主板上市公司运作,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详见附件),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此前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高送转信息披露指引》(上证发〔2018〕100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上证发〔2016〕48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上证发〔2015〕40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上证发〔2015〕12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信息披露工作指引》(上证发〔2014〕58号)、《关于启用“上证e 互动”网络平台相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公字〔2013〕30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上证发〔2013〕22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2013年修订)》(上证公字〔2013〕21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上证公字〔2013〕13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上证公字〔2013〕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通知》(上证公字〔2012〕22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上证公字〔2010〕46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上证上字〔2006〕420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议事示范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事会议事示范规则》(上证上字〔2006〕325号)、《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承担工作暨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的通知》同时废止。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问答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问答编写说明为进一步强化监管服务,上交所结合监管实践,组织人员编写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问答》(以下简称《监管问答》),对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实务中,可能遇到的规则难点和疑问、常见错误和风险进行了集中梳理。
同时采取“分门别类”和“一问一答”的方式,针对性地解读规则条款、阐明规则要点、明确监管标准,供上市公司在日常办理信息披露业务中参考使用,希望通过告知在先、提示在先的方式,减少违规发生概率,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
《监管问答》的编写是一项持续性的工作。
上交所将根据监管规则的修订变化情况和监管实践中发现的新型、共性问题,定期予以更新、充实并对外发布。
上市公司在参考使用《监管问答》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第一,《监管问答》是本所对信息披露业务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涉及的具体实务问题的解读,不构成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定依据。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以各类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为最终依据。
第二,上市公司如果对《监管问答》相关问题有疑问,请及时向本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进行咨询,在具体使用时,以本所解释为准。
目录一、业绩预告 (1)二、政府补助 (6)三、独立董事选任 (9)四、定期报告的编制与报送 (13)一、业绩预告上市公司在什么情况下应当发布定期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业绩预告有什么不同业绩预告是对投资者决策影响重大的股价敏感信息。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对于年度报告,如果上市公司预计全年可能出现亏损、扭亏为盈、净利润较前一年度增长或下降50%以上等三类情况,应当在当期会计年度结束后的1月31日前披露业绩预告。
公司在期限届满后,如果发现这三类情况,但没有在规定期间预告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尽快作出预告。
对于半年报和季度报告,《股票上市规则》没有就业绩预告做出强制要求,公司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发布业绩预告。
上海证交所独董培训计划
上海证交所独董培训计划一、培训背景和意义独立董事作为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监督公司经营和管理、保护股东利益、提升公司价值等重要职责。
独立董事的素质和能力直接影响公司的经营和发展,因此独立董事的培训和提升是公司治理的关键环节。
上海证交所一直重视独董的培训工作,不断提升其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更好地发挥监督和建言作用。
在这个背景下,上海证交所制定了一系列独董培训计划,旨在提高独董的专业素养和管理水平,进一步加强公司治理,助力企业可持续发展。
二、培训目标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和国际水平的独立董事提高独立董事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增强独立董事的公司战略规划和风险管理能力拓宽独立董事的知识面和业务能力增强独立董事的市场竞争意识和危机处理能力三、培训内容1. 公司治理与独立董事职责概述公司治理概念和发展独立董事的法律法规与责任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和职责公司治理与独立董事的实践案例分析2. 企业战略管理与风险控制企业战略规划企业风险管理企业控制与内部控制建设案例分析与讨论3. 财务会计与风险分析财务报表分析与财务风险识别财务风险评估与风险管理财务风险常见案例分析4. 公司文化与企业责任企业文化的塑造与传承企业社会责任的落实与拓展企业治理与公司文化融合5. 法律法规与合规监管公司法与证券法规公司监管与合规机制公司内控合规实务与案例分析6. 领导力与团队管理领导力的塑造与提升团队管理与协作团队建设与沟通技巧四、培训方式1. 独立董事线上课程利用网络平台,提供独立董事相关课程,方便独立董事根据自身时间灵活学习2. 公开培训班定期举办面对面的公开培训班,邀请业内专家授课,针对性培训独董相关知识和技能3. 个性化辅导根据独立董事的实际需求,提供个性化培训辅导,例如一对一的指导、电话咨询等4. 实践案例分析通过实际案例的分析和讨论,加深独立董事的理论知识的实际应用五、培训评估1. 课程评价收集独立董事对培训课程的反馈意见和建议,针对性改进培训内容和方式2. 能力测试通过定期的能力测试,评估独立董事的专业素质和管理能力的提升情况3. 实践应用通过对独立董事在实际工作中的表现进行评价,检验独立董事的培训效果和实际运用情况六、培训成果1. 提高独立董事的专业素养和管理能力,更好地发挥监督和建言作用2. 增强独立董事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为公司经营和发展提供更有力的支持3. 拓宽独立董事的知识面和业务能力,使其在公司治理中更全面地发挥作用4. 提升独立董事的市场竞争意识和危机处理能力,更好地适应公司面临的挑战和机遇以上是上海证交所独董培训计划的简要介绍,我们将竭诚为独立董事提供高质量的培训服务,助力企业治理高效运转,保障股东利益,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5-6关于发布《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
精心整理关于发布《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实施细则的通知【时间:2005年12月26日】 ???????【来源:上市公司监管部】???????????????? 证监公司字[2005]147号交易所:《上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强化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诚信意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有关规章及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的目的是使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认真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基础上,强化自律意识,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推动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 本指引适用于中国证监会组织实施的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四条?强化规范运作意识。
第六条? 上市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监事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上市公司运作法律框架、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基本要求、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以及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收购兼并、再融资政策。
培训要求为强化行为规范,树立为投资者服务的理念。
?第七条?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境内外证券市场最新法律法规及政策、最新会计准则以及上市公司运作的法律框架,独立董事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培训要求为系统了解证券法律法规内容,熟悉证券市场知识,切实履行职责。
第八条?识和规范运作意识。
第九条?第十条? 培训工作由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统一进行指导、协调,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分工合作,分层次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的职责为:(一)统一指导、协调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二)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岗位素质要求,确定岗位必修课程及考核办法;(三)统一规划、组织编写和审定培训教材,并根据培训需要对教材及时补充和修订;(四)建立统一的培训考题库;(五)建立主要由知名学者、库;(九)建立健全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诚信记录数据库(包括高管人员参加培训情况和考核情况),定期向有关部门进行通报,并将有关内容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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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的通知(上证公字〔2010〕60号)各上市公司:为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加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提升上市公司质量,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做好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的后续监管和衔接工作的通知》、《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实施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为加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一节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备案程序第一条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具有独立董事提名权的上市公司股东拟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自确定提名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由上市公司在本所网站“上市公司专区”在线填报独立董事候选人个人履历,并向本所报送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等书面文件。
第二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对监事会或者上市公司股东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向本所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三条本所在收到上市公司报送的材料后五个交易日内,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本指引的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核。
第四条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回答本所问询,按要求及时补充提交有关材料。
未按要求及时补充提交有关材料的,本所将根据现有材料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决定。
第五条本所自收到上市公司报送的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后,未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上市公司可以履行决策程序选举独立董事。
第六条对于本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并应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延期召开或者取消股东大会,或者取消股东大会相关提案。
第七条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本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八条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获得股东大会选任后,应自选任之日起30日内由上市公司向本所报送《董事声明及承诺书》,并在本所“上市公司专区”填报或者更新其基本资料。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后方可任职的,应自取得核准之日起履行前款义务。
第二节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第九条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独立董事候选人在提名时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的,应书面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第十条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应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第十一条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七)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八)其他本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第十二条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无下列不良纪录:(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第十三条已在五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不得再被提名为其他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四条在拟候任的上市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不得再连续任职该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第十五条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曾具备注册会计师(CPA)、高级会计师、会计学专业副教授或者会计学专业博士学位等四类资格之一。
第十六条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后出现本节规定的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应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未按要求辞职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在2日内启动决策程序免去其独立董事职务。
第十七条因独立董事提出辞职导致独立董事占董事会全体成员的比例低于三分之一的,提出辞职的独立董事应继续履行职务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
该独立董事的原提名人或上市公司董事会应自该独立董事辞职之日起90日内提名新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三节独立董事的培训第十八条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参加任职资格培训,培训时间不得低于30课时,并应取得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证书。
第十九条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后,原则上每两年应参加一次后续培训,培训时间不得低于30课时。
第二十条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由本所或者本所授权的单位组织,采取集中面授、网络培训、座谈讨论、经验交流和公司实地考察等多种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内容包括公司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上市公司治理基本原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法律框架、独立董事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独立董事履职实践及案例分析、独立董事财务知识以及资本市场发展等主题。
本所可根据实际需要,适时调整培训课程和培训材料。
第四节附则第二十二条本指引所指“确定提名”,系指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形成提名独立董事的决议,或者有独立董事提名权的股东提名独立董事的书面文件送达至上市公司。
第二十三条本指引所指“直系亲属”,系指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系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第二十四条本指引所指“重大业务往来”,系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或者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本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本指引所指“任职”,系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第二十六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原《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备案工作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2.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3.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历表附件1: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提名人XXXX,现提名XXX为XXXX股份有限公司第XX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
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XXXX股份有限公司第XX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XXXX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未取得资格证书者,应做如下声明: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被提名人尚未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被提名人已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