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献枢《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第六章 国家领土【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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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复习笔记全部

国际公法复习笔记全部

国际公法复习笔记全部第一章、导论(一)、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二)、国际法的渊源1) 国际条约:最主要的渊源(契约性条约和造法性条约)2) 国际习惯:最古老的渊源构成要素——A、物质要素或客观要素,即各国反复一致地从事某种行为的实践B、心理要素或主观要素,即各国认为具有法律约束力3) 一般法律原则:如:善意、禁止反言4) 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方法:A、司法判例B、各国国际法权威学者的学说C、国际组织的决议(三)、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我国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方法:A、直接适用B、并行适用C、转化适用国际习惯在国内的适用方法:A、宪法并没有明确规定B、民事范围的国际习惯,可在国内法和条约之后做补充(四)、国际法基本原则特征:A、各国公认B、具有普遍意义C、构成国际法基础D、具有强行法的性质主要内容:1)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国家主权的表现:A、对内最高权B、对外独立权C、防止侵略的自卫权2) 不干涉内政原则“内政”不是一个单独的地域上的概念判断内政的标准(缺一不可):A、是否本质上属于国内管辖的事项B、该事项中的行为是否违背已经确立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3) 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首先使用武力,即构成侵略行为的明显证据,但联合国安理会可以根据情节及后果确定是否构成了侵略行为。

4)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5) 民族自决原则——只严格适用于“殖民地民族的独立”6) 善意地履行国际义务原则第二章、国际法主体(一)、目前公认的国际法主体1) 主权国家2) 政府间国际组织3) 某些特定的民族解放组织(二)、国家构成要素A、定居的居民B、确定的领土C、政府D、主权类型A、单一国B、复合国(邦联和联邦)基本权利A、独立权B、平等权C、自保权D、管辖权(属地、属人、保护、普遍)国家主权的豁免1) 含义:指非经一国同意,国家的行为及其财产不受或免受他国管辖2) 表现:在司法豁免方面3) 放弃条件:必须“自愿、特定、明确”明示放弃通过条约等明白的语言文字表示放弃构成:A、国家作为原告在外国法院起诉B、正式出庭应诉C、提起反诉D、作为利害关系人介入特定诉讼不构成:A、国家在外国领土范围内,从事商业行为B、国家或其授权代表,为了主张豁免权,出庭阐述立场或者作证C、要求法院宣布判决或裁决无效默示放弃4) 豁免原则的发展:认为国家的商业行为不应享有豁免权国际法上的承认特征1) 承认的主体:包括国家和政府间国际组织2) 承认的对象:包括新国家、新政府、民族解放组织、交战团体、叛乱团体3) 承认的性质:既是法律行为,又是政治行为,但不是法律义务。

王献枢《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十三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第十五章 国际组织法)【圣才出品】

王献枢《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十三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第十五章 国际组织法)【圣才出品】

第十三章外交和领事关系法13.1 复习笔记一、概说1.外交关系(1)外交关系①广义上的外交关系。

指国与国之间为了实现各自的对外政策,由外交机关通过访问、谈判、缔结条约、设立常驻外交代表机构、参加国际会议和国际组织等方式进行交往所形成的关系。

②狭义上的外交关系。

指国家互相在对方领土上设立常驻使团并通过它们进行交往的关系。

(2)外交机关①外交机关的概念国家的外交机关是指负责执行国家对外政策,从事外交活动的机关。

②外交机关的分类a.国内的外交机关。

一般而言,国内外交机关包括国家元首、政府和外交部。

有时,具有对外缔约权的政府其他部门也可称为外交机关。

b.派往国外的外交代表机关。

一国派往国外的外交代表机关又称外交使节、外交使团等,包括临时的外交使团和常驻的外交使馆。

(3)有关外交关系的公约国际上有关外交关系的国际公约有:1964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1946年《联合国特权及豁免公约》、1947年《联合国专门机构特权及豁免公约》以及1975年《维也纳关于国家在其对国际组织关系上的代表权公约》等。

2.领事关系(1)领事关系①领事关系的概念领事关系是指国家之间互派领事执行职务过程中形成的关系。

②领事的职务及特权与豁免与外交代表的职务及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区别a.领事主要是政府的商务代表,表明派遣国与接受国之间存在着商务关系,外交代表是政治代表,表明两国之间存在着全面的关系,特别是政治关系。

b.领事执行职务的范围是接受国首都以外的某一地区,因而其与接受国的地方政府联系公务,外交代表则以接受国全境为执行职务的范围,因而直接与中央政府联系公务。

c.领事的职责,只限于保护派遣国国民的民商事权益,外交代表则主要是发展或维持两国的政治关系。

d.领事的特权与豁免在范围和程度上都不如外交特权与豁免。

(2)领事机关一国专门负责领事事务的机关称为领事机关。

国内负责领事工作的领事机关一般是外交部的一个部门。

在我国称为外交部领事司。

派往国外办理领事事务的机关主要是常驻的领事馆。

王献枢《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第六章 国家领土)【圣才出品】

王献枢《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第六章 国家领土)【圣才出品】

第四章国际法上的国家4.1 复习笔记一、国家的要素和类型1.国家的要素(1)定居的居民居民是国家的基本要素。

(2)确定的领土领土是国家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也是国家主权活动的空间。

(3)政权组织政权组织是国家在政治上和组织上的体现,是执行国家职能的机构。

(4)主权主权是一个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是国家的根本属性。

2.国家的类型(1)单一国和复合国①单一国。

单一国是由若干行政区域构成的统一主权的国家。

它实行统一的中央集权,全国只有一个立法机关和一个中央政府,并有一个统一的宪法和国籍。

在对外关系上,它是国际法主体。

②复合国。

复合国是两个以上国家的联合体。

复合国的分类:a.身合国。

身合国又称君合国或人合国,是指两个主权国家共拥戴一个君主而形成一个国家联合。

但是两个国家完全独立。

b.政合国。

政合国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合于一个君主之下,内政各自独立,对外关系合为一体,以共同统治者的名义进行活动的国家联合。

c.联邦。

联邦又称联邦国家,是指两个以上的联邦成员国(州)组成的国家联合。

一般认为,这些联邦成员不是国际法主体。

d.邦联。

邦联是指两个以上主权国家为了某种特定的目的根据国际条约组成的国家联合。

在对外关系上,邦联本身不是国际法主体,而组成邦联的成员国才是国际法主体。

(2)独立国和附属国①独立国是指行使全部主权的国家。

②附属国是指由于封建统治残余关系或者由于帝国主义、殖民主义的外来压力,对他国居于从属地位,因而只享受部分主权的国家。

这类国家主要有附庸国和被保护国两种。

a.附庸国。

附庸国指隶属于他国宗主权下的国家。

b.被保护国。

被保护国指依据条约将其重要的对外事务交由一个强国(保护国)处理而处于该强国保护之下的国家。

(3)永久中立国①概念永久中立国是根据国际承认或国际条约,在对外关系中承担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

②特点a.自愿承担永久中立义务。

b.其永久中立地位由国际条约加以保证。

区别于战时中立国,即是指战争时期非交战国选择的不参加战争、不偏袒交战国任何一方的国家;也不同于执行中立政策的国家,即是指在平时对其他国家之间的争端和冲突采取不介入政策的国家。

王献枢《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第二章 国际法基本原则【圣才出品】

王献枢《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第二章 国际法基本原则【圣才出品】

第二章国际法基本原则2.1 复习笔记一、概说1.国际法的规范体系国际法是一个规范体系,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

(1)按规范的效力范围,可分为普遍或一般规范和区域规范。

①普遍或一般规范是指对国际社会所有国家或多数国家有约束力的国际法规则。

②区域规范是指对特定国家或少数国家有约束力的国际法规则。

(2)按规范的约束力,可分类任意性规范和强制性规范。

①任意性规范是指经国家协议可以变更的国际法规则。

②强制性规范是指必须予以适用的国际法规范。

国际法上的绝大多数规则属于任意法规则。

(3)按规范的法律依据,可分为《联合国宪章》确立的规范与其他国际条约确立的规范。

宪章确立的规范是一种更高级的规则,当一般国际条约与宪章发生冲突时,宪章具有优先地位。

(4)按承担国际义务的对象,可分为一国对另一国家承担的义务规则与一国对国际社会承担的义务规则,又称“对一切的义务”(erga omnes)。

①在一国违反对他国的义务时,只有受害国才有资格对引起损害的国家提起诉讼。

②在一国违反其对国际社会的义务,国际社会的所有国家都有权要求责任国履行义务。

(5)按法律规则的适用顺序,可分为一般法(1ex generlis)规则和特别法(lex specialis)规则。

特别法规则优于一般法规则,但特别法规则的适用并不完全排除相关一般法规则的适用,两者是相互补充的关系,在特别法不起作用时,通常一般法发挥着规范的作用。

(6)按规范的法律地位和效力范围,可分为国际法基本原则、国际法原则、国际法规则。

①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对国际法全部领域或部门具有普遍效力,并构成整个国际法基础的规则。

②国际法原则是指对国际法某一领域或部门具有普遍效力和指导作用的规则。

③国际法规则是指国际法各个领域或部门的具体规范。

2.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征国际法基本原则,又称国际关系基本准则,是指国际社会公认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并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以下特点:(1)国际社会公认。

国际法课后答案

国际法课后答案

第一章对于我国法院就有管辖权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纠纷,首先应该考察双方当事人双方满足营业地在GISG的不同缔约国;若满足,再看双方有无共同排除公约适用的意思表示,若有,公约被排除,否则,公约可以直接适用;双方当事人营业地不满足直接适用的条件;则看双方有无使用公约的约定,若有,应该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如果没有,根据我国对公约第一条第一款(b)项的保留,公约不得适用于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另一缔约国法律的情形。

我国《宪法》和宪法性文件没有对国际法和国内法的衔接问题进行统一规定,只有一些专门性的法律和法规性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第142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几任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除外。

本案中,广州市人民法院在判断了双方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为不同的GISG缔约国的基础上,结合我国民事方面专门的法律规定,使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相关规定,作出宝德利公司要求电子进出口公司退还货款和赔偿损失的本诉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的判决合法合理。

第二章(1)人民自决原则又称民族自决权,是指各国人民、包括殖民地人民或其他被压迫民族自由决定其政治地位并自由发展其经济、社会和文化的权利。

人民自决权是现代国际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最难适用的原则之一。

乌克兰的克里米亚自治共和国要求独立,宣布将举行全民公决以决定继续保留乌克兰自治共和国地位还是成为独立国家,或并入俄罗斯,这一行为是欲行使民族自决权的表现。

(1)自决权的持有者在国际法上享有自决权的是人民。

根据《宪章》和联合国实践,殖民地人民、受外国奴役、通知和剥削的人民、非自治领土的人民或构成一个国家组成部分的历史上独立国家的人民是享有自决权的主体。

(2)行使自决权的形式和手段行使自决权没有统一的形式。

根据《国际法原则宣言》,建立自主独立国家,与某一独立国家自由结合或者合并,或采取任何其他政治地位,均属人民行使自决权的方式,行使自决权的手段在非殖民化时期有武力和和平两种。

王献枢《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第五章 国际法律责任【圣才出品】

王献枢《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第五章 国际法律责任【圣才出品】

第五章国际法律责任5.1 复习笔记一、概说1.国际法规则的性质与国际责任(1)在国际法理论上,按规则的功能可把国际法规则分为三种:初级规则、次级规则和三级规则。

①初级规则又称一级规则,是指确定国际法主体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实体法规则,国际法的大部分规则属于此类。

②次级规则也称二级规则,是指规定国际法主体违反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后果的规则。

③三级规则是指规定国际法主体的国际责任实施的程序性规则。

(2)国际责任主要涉及国际法的二级规则和三级规则。

它是指国际法主体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或损害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国际责任有以下特征:①国际责任的主体是国际法的主体。

②国际责任的根据是国际不法行为或跨界损害行为。

③国际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

2.国际责任的发展国际责任是一个发展变化的概念。

(1)传统国际法中的国际责任就是国家责任,而且传统的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对外国人人身或财产伤害承担的责任。

(2)20世纪初开始,一些私人团体、区域组织和国际联盟曾尝试对国家对外国人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国家责任进行编纂。

(3)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联合国开始关注国家责任的编纂。

l949年,国际法委员会在其第一次会议上将国家责任列入其编纂的l4个专题之一,并从l955年开始研究。

(4)国际法委员会在2001年通过了《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在官方学术层面完成了对传统的国家责任法的编纂和发展工作。

同时,国际法委员会还通过2001年《预防跨界损害条款草案》和2006年《关于危险活动跨界损害损失分配的原则草案》,分别对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的国际责任涉及的“预防”和“赔偿责任”两个问题进行编纂和发展,从而将国家责任扩大到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的国家责任。

(5)现代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国际不法行为的国家责任,二是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的国家责任。

(6)国际法委员会从2000年开始对国际组织责任进行编纂,并于2011年通过了《国际组织责任条款草案》,这一草案的通过标志着国际责任的范围扩大到国际组织领域。

国际公法 第六章 第一节

国际公法 第六章 第一节

第一节:外交关系法考点一:使馆及其特权与豁免1.使馆的构成及职务使馆由使馆馆长、外交人员、行政技术人员及服务人员等组成。

使馆馆长分为大使、公使、代办三级。

根据馆长的级别不同,使馆相应地分别称为大使馆、公使馆和代办处。

馆长以外的其他使馆人员包括外交人员、行政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1)外交人员除馆长外,使馆的一般外交人员,是指具有外交职衔的使馆人员,包括参赞、武官、外交秘书和随员。

(2)行政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行政技术人员包括译员、工程师、行政主管、会计等;服务人员包括司机、清洁工、修理工等。

(3)使馆人员的派遣派遣国派遣使馆馆长和武官,或委派接受国国籍的人或第三国国籍的人为使馆外交人员之前,应先征得接受国同意后再正式派遣。

使馆的其他人员,派遣国可直接委派,一般无须事先征得接受国同意。

接受国可以拒绝接受其所不同意的任何派遣国使馆人员,并无须向派遣国说明理由。

对于派遣国的使馆馆长及外交人员,接受国可以随时不加解释地宣布其为“不受欢迎的人”。

对于使馆的其他工作人员,接受国可以宣布其为“不能接受”。

(4)使馆的职务主要有以下五项:代表、保护、谈判和交涉、调查和报告、促进。

2.使馆的特权与豁免(1)使馆馆舍不得侵犯①接受国人员非经使馆馆长许可,不得进入使馆馆舍,即使是送达司法文书或遇到火灾以及流行病发生,也无例外;②接受国对使馆馆舍负有特殊的保护责任,应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保护使馆馆舍免受侵入或损害,并防止一切扰乱使馆尊严和安宁的事情;③使馆馆舍及设备,以及馆舍内其他财产与使馆交通工具免受搜查、征用、扣押或强制执行。

(2)使馆财产及档案不得侵犯(3)通讯自由(4)使馆免纳捐税(5)使馆人员有行动和旅行自由(6)使用派遣国的国家标志3.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1)人身不可侵犯(2)寓所、财产和文书信件不可侵犯(3)管辖豁免包括刑事管辖豁免、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但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有一些例外情况:①外交人员在接受国境内私有不动产物权的诉讼,但其代表派遣国为使馆用途置有的不动产不在此列;②外交人员以私人身份并不代表派遣国而作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或受赠人之继承事项诉讼;③外交人员在接受国内在公务范围以外所从事的专业或商务活动的诉讼;④外交人员主动起诉而引起的与该诉讼直接有关的反诉。

王献枢《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第十一章 国际法上的居民【圣才出品】

王献枢《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第十一章 国际法上的居民【圣才出品】

第十一章国际法上的居民11.1 复习笔记一、国籍1.国籍和国籍法(1)国籍在国际法上,国籍是一个人作为某一特定国家的国民或公民,而隶属于这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

依照国际法,无论国民还是公民,均表明具有某一国家国籍的事实。

这一事实构成了国家在国际法上某些权利和义务的基础。

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国籍是确定属人管辖权的依据。

②国籍是一个人的本国对他提供外交保护的依据。

③国籍是一国给予其境内居民不同待遇的前提。

(2)国籍法①国籍法的立法形式有专门法典;有规定在宪法中的;也有规定在民法典中的,无论采取何种立法形式,国籍法属国内法的性质是一样的。

②国籍法属国内法,并不意味着与国际法无关。

国家的国籍立法主权受国际法的限制。

2.国籍的取得(1)由于出生而取得国籍①血统主义。

一个人以出生时其父母的国籍为其国籍,而不管他出生于何地。

②出生地主义。

一个人以其出生地国家的国籍为原始国籍,而不问其父母的国籍。

③混合主义。

将血统与出生地相结合以确定一个人的原始国籍。

(2)由于加入而取得国籍①自愿申请入籍,亦称归化,即依照被申请国的规定,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并由被申请国批准而取得被申请国的国籍。

②由于法律的规定而入籍。

这些法律事实主要有婚姻、收养。

3.国籍的丧失与恢复(1)国籍的丧失又称出籍,是指一个人由于某种原因丧失他所具有的某一国家的国籍。

①自愿丧失国籍a.向主管机关作出放弃的声明或登记而放弃国籍。

b.由当事人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丧失国籍。

c.由于加入了外国国籍而自动丧失国籍。

d.由于在外国连续居住达一定的年限而丧失国籍。

②非自愿丧失国籍a.发生法律规定的事实而自动地丧失原有的国籍。

b.作为一种惩罚措施由主管机关依法剥夺国籍。

(2)国籍的恢复,即丧失原来国籍以后重新取得该国籍。

主要有两种程序:①履行登记或声明手续即可。

②采用入籍的一般程序,由当事人向主管机关申请,经过审查批准后取得原来的国籍。

4.国籍的抵触(1)国籍的积极抵触,又称双重或多重国籍,是指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国籍。

王献枢《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第十二章 国际人权法【圣才出品】

王献枢《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第十二章 国际人权法【圣才出品】

第十二章国际人权法12.1 复习笔记一、概说1.人权与国际人权法的概念(1)人权的概念人权是指作为人都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

(2)国际人权法的概念国际人权法是国际法主体之间根据《联合国宪章》及国际法的有关规定和保护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广义的国际人权法还包括战争和武装冲突期间保护平民、战斗员以及战争和武装原则、规则和制度。

这部分法律规范被称为国际人道法。

2.人权问题的历史发展(1)创立“天赋人权”学说。

人权是17世纪、18世纪欧美新兴资产阶级思想家为了同中世纪的神权和封建贵族、僧侣的特权相对抗而提出的一个政治口号(2)“第一个人权宣言”。

1776年美国的《独立宣言》宣称,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具有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3)第一次以法律形式提出了“人权“的内容。

法国资产阶级在1789年由国民议会通过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中宣布,人们生来而始终是自由平等的,人的自然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

(4)在很长一个时期内人权只是作为国家内部政治生活和立法原则而存在,只涉及国内法问题。

如英国1679年的《人身保护法》和1689年的《权利法案》、美国1776年的《独立宣言》、法国1789年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等都是国内法。

(5)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人权问题开始由国内法领域进入国际法领域,人权问题在国际条约中被确定下来。

(6)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由于法西斯侵略给人类带来了空前的灾难,人民深受战争的痛苦,激起了世界人民的义愤,普遍提出了保护人权的要求,主张国际上应以尊重基本人权为宗旨。

在此,人权才真正进入了国际法的领域,并产生了国际人权法。

二、人权的基本内容国际人权大致可分为集体人权和个人人权两大类。

1.集体人权(1)自决权自决权又称民族自决权,它是指在外国奴役和殖民统治下的民族,有权决定其政治地位及自由从事其经济、社会与文化的发展,并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民族独立国家的权利。

国际法复习笔记

国际法复习笔记

1.国际责任的免除情形如果一国际法主体的行为的不当性已被排除,该主体的国际责任便随之免除1、同意:是指受害主体一方以有效方式表示同意加害主体一方实行某项与其所负之义务不符特定行为时,即排除加害主体一方的行为的不当性,从而免除其国际法责任2、对抗措施:是指受害方针对加害方所犯的国际不当行为而采取的对抗措施3、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如果起因于不可抗力和无法控制的外界事件或无法预料和不可能知道其行为不符合该项义务,以致于实际上不可能按照该项义务行事,在这种情况下,应免除其行为的不当性,免除该国的国际责任。

2.条约的解释原则1、依条约之用语按其上下文并参照条约的目的及宗旨所具有的通常意义,善意地加以解释2、对整个条约及其附件全面研究,并考虑缔结条约的所有有关文件进行解释。

3、如果按照上述办法所作的结论仍意义不明,可使用解释的补充资料,如缔约的谈判记录,条约的历次草案,讨论条约的会议记录等。

4、以两种或两种文字写成的条约,除规定遇有解释分歧时,应以某种文字为准外,每种文字可同一作准。

5、作准文字以外的其他文字的译文,解释时只供参考。

6、如作准文本中用语遇有分歧时,各方只受本国文字的约束,而且不得从对方文字约文的不同解释中作出对自己有利的解释7、在两种以上文字同一作准的条约中,解释分歧按上述方法仍不能消除时,应采用考虑条约的目的及宗旨下最能调和各约文的意义。

9.国际人权宪章1948年联合国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作为战后第一个关于人权总理的专门性国际文件,它第一次在国际范围内系统地提出了基本人权的具体内容,第一次提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以及人人享有工作权和休息权等对劳动人民有利的内容,并为以后制定国际人权文件奠定了基础。

为了确保宣言的实施,1966年通过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和《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

这两项公约一般被称为国际人权公约,其重要意义在于它们把《世界人权宣言》内容进一步完善和法律化,使之对缔约国产生了明确的法律拘束力,从而使国际人权保护由无法律状态进入到有法可循的时代。

国际法各章思考题

国际法各章思考题

《国际法》教学大纲一、课程的教学目的和基本要求国际法有其完整的理论,有特定的法律规范,还有大量具有典型意义的判例。

它涉及政治、经济、军事和科技等各个方面,知识性、政策性、实践性都很强。

本课程力争做到国际法和国内法结合、国际法和国际实践结合,让学生掌握国际法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具备较强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

学习国际法要注意:首先以教材为基点,认真通读教村;其次进一步通过课堂学习,明确重点,搞懂疑、难点;再次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密切关注变化莫测的国际形势,用国际法基本原则去分析、评断;最后,学习国际法要同国内法、国际政治、国际关系史等相关学科融会贯通,扩大知识面,以便全面、系统地掌握国际法。

二、相关教学环节安排1.采用多媒体powerpoint教学。

2.每周4学时。

除教材外,每章布置有参考资料及思考题。

期中要撰写小论文,要按照学术论文的规范要求写。

组织一至两次大型课堂讨论,平时会随堂提问、答疑,安排一次校外专家的学术讲座。

期末要求闭卷考试。

三、课程学时分配及主要内容每周4学时,共18周。

第一章导论(6)第二章国际法上的国家(6)第三章国际法上的居民(4)第四章国家领土(4)第五章国际海洋法(6)第六章国际航空法(4)第七章外层空间法 (2 )第八章国际环境法 (2 )第九章国际组织法 (5)第十章外交和领事关系法(5)第十一章国际人权法(4)课堂讨论:国家主权与人权国际保护的关系(2)第十二章国际条约法(4)第十三章国家责任(4)第十四章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4)第十五章集体安全保障制度 (4)第十六章武装冲突法(4)此外,机动 2学时,专家学术讲座不在此学时内。

教学要点及思考题:第一章导论教学要点:国际法的定义和名称国际法的历史发展国际法的法律性国际法效力的根据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编纂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与实践国际法基本原则的要件和特征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强行法《联合国宪章》及《国际法原则宣言》所规定的七项原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思考题:1、试述国际法的法律性质。

梁西《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国际法的主体)

梁西《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国际法的主体)

第四章国际法的主体4.1 复习笔记一、概说1.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国际法主体,又称为国际法律人格者,是指具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的国际法律关系的独立参加者。

作为国际法主体,须具备以下三个构成要件:(1)有独立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能力。

国际法是调整国际关系的法律,这就要求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有独立参加这种关系的能力。

(2)有直接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

国际法律关系实质上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作为国际法主体,必须具有直接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如果没有这种能力,就不可能履行国际法上的义务。

(3)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权利的能力。

要行使国际法上的很多权利,就必须具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的能力,没有这种能力,就不可能行使国际法上的权利。

2.国际法主体的历史发展(1)国际法主体的历史发展①19世纪实在法学派的观点,国际法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只有国家才具有承受国际上的权利和义务的能力,因而国家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

②进入20世纪以后,近代欧洲社会向更为复杂、多元和日益组织化的当代国际社会转变,国际社会正经历着新的结构性变革。

国际组织的出现、争取独立民族的地位以及区域一体化冲击“国家是唯一国际法主体”的理论。

③一战后,西方国际法学界出现了另一种主张,认为国际法主体包括国家和个人。

(2)国际法主体的范围当代国际法主体包括国家、争取独立民族和政府间国际组织。

但是,这些不同的主体,承受国际法的权利和义务的能力是有差别的。

具体表现在:①国家是一个主权体,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②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民族他主体,只具有有限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只是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才是国际法主体。

二、国际法主体的种类1.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是指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处于主要地位和起着主要作用的主体。

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意味着国家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处于一种主要的、根本的地位。

梁西《国际法》(第三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上编第六章至第十章【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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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国际法律责任6.1复习笔记一、国际法律责任的概念及发展1.国际法律责任的概念国际法律责任,是指国际法主体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或损害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国际法律责任制度的意义①通过追究国际法律责任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一国的不法行为侵害另一国的合法权益,受害国就可以根据国际法采取一定的方式追究加害国的国际责任,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②国际法律责任制度是维护国际法律秩序的有力手段在主权国家林立,又没有强制的司法机制的国际社会,国际法律秩序是靠各国自觉遵循以及对违反国际法和违反国际义务的行为追究其国际责任来维护的。

③国际法律责任制度对于维持正常的国际关系起着巨大作用由于国际法律责任制度起着维护国际法律秩序的作用,有力地促使国家遵守国际法,对于国家的不法行为通过追究其国际责任使之得到纠正和制止。

(2)国际法律责任的特征①国际法律责任的主体和国际法的主体基本上相同。

国际责任的主体包括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争取独立民族和个人。

个人只是在国际法的少数几个领域的国际法律责任主体。

②国际法律责任的根据是国际不法行为或损害行为。

③国际法律责任的目的是要确定国际不法行为或损害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2.国际法律责任的发展在现代国际法中,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变化,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在国际事务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国际法律责任的内容和规则也有了新的发展。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国际法律责任的主体发生了变化。

由国家是国际法律责任的惟一主体发展为包括政府间国际组织、争取独立民族和个人。

(2)国际法律责任的范围和内容发生了变化。

由国际法律责任多指国家违反对外国人待遇方面的义务的后果到一切国际不法行为的国际责任,包括严重不法行为在内,如国家从事侵略战争、灭绝种族、种族隔离等引起的国际责任。

(3)国际法律责任的根据扩大了。

国际法律责任的根据由单一的过失责任发展为包括无过失责任在内的根据。

构成过失责任的要件如下:①损害事实必须存在,即加害行为实际上造成了损害后果;②加害行为必须违反了现行法律的规定或属于法律禁止的行为;③加害行为者主观上有过错,即加害行为必须是行为者故意或过失造成的;④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着因果关系。

程晓霞《国际法》复习笔记和课(章)后习题详细分析与解答(第六章 国家领土)【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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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国家领土6.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概述 概念和意义 概述 国家领土的构成:领陆、领水、领空、底土 国内河流 河流 国界河流多国河流内陆水 国际河流运河 :苏伊士运河、巴拿马运河 湖泊和内陆海 占有先占:有效占领 行政管理 添附:自然添附、人工添附时效国家领土的取得和变更 割让征服人民自决共管 领土主权与限制 租借 积极的地役 领土主权的限制形式 国际地役 消极的地役 势力范围国家边界的概念划界 划界程序国家边界 边界争端 边界标志的维护界河的利用和管理边境制度 方便边境居民来往边境争端的处理南极领土主权要求南极两极地区 科研自由和国际合作南极条约体系 冻结领土主权要求北极 环境与资源的保护《南极条约》协商国会议 国家领土1.国家领土的概念和意义(1)国家领土的概念国家领土是指处于国家主权支配之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

(2)国家领土的意义①国家领土的重要性在于它是国家行使其最高并且通常是排他的权威的空间,亦即领土是国家行使主权的空间。

在本国领土内,外国当局没有任何权力。

除非国际习惯或国际条约的限制,国家行使领土主权不受限制。

②国家领土的重要性表现在国际关系上,就是要尊重国家领土的完整和不可侵犯。

国家领土主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内容和表现。

尊重国家领土的完整,就是尊重国家主权。

2.国家领土的构成(1)领陆,即国家疆界以内的全部陆地。

领陆既可以是大陆领土,也可以是岛屿,或者既包括大陆领土,又包括岛屿。

(2)领水,即在陆地疆界内或与其陆地相邻接的水域,包括内水和领海两部分。

①内水有广义、狭义之分。

狭义的内水指领海基线向海岸一侧的海域;广义的内水还包括陆地领土内的所有水域,如河流、湖泊和内陆海等。

内水与领陆的法律地位相同,完全受一国领土主权的支配。

②领海是领海基线以外一定宽度的海域,处于沿海国领土主权之下。

(3)领空,即领陆和领水之上一定高度的空气空间。

(4)底土,即领陆和领水之下无限深度的地层,是国家领土的当然组成部分。

国际公法学复习重点笔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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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复习笔记整理第1章导论1. Institut de droit international 国际法研究院,亦称国际法学会(Society of International Law),世界性的民间学术团体,1873年由英国、意大利、俄罗斯等9国11名学者在比利时根特城开立;1874年在日内瓦召开第一次会议;活动范围:制定国际法一般原则,协助国际法编纂,为维持和平和遵循战争法作贡献,解释国际法问题,提供法律意见等。

2. jus civile & jus gentium市民法和万民法,由古罗马法学家盖尤斯提出,采属人主义原则,同为早期罗马法的两大组成部分。

市民法只适用于罗马公民,以《十二铜表法》为基础;万民法适用于外国人之间,外国人与罗马人之间,由罗马外事裁判官的司法实践逐渐发展起来,本质上仍属罗马国内法,盖尤斯认为万民法就是自然法,体现了自然理性,普遍正义的理念。

二者最终融合。

3. Westphalia Congress 威斯特伐里亚公会,1643-1648为结束欧洲30年战争而召开,签订了《威斯特伐里亚和约》,确定了主权平等、领土主权、不得违反国际条约等国际法重要原则,标志着近代国际法的开端。

4. Austin 奥斯丁[英国],实在法学派代表,把国际法称为“实在道德”,对国际法持否定态度。

5. Victoria 维多利亚[西班牙],提出“国家间的法”的名称。

6. Zouche 苏支[英国],牛津大学教授兼海事法官,代表作《万国法的解释和一些有关的问题》,以“万国法”取代了“国家间的法”。

7. Bentham边沁[英国],实在法学派代表,在《道德及立法原则绪论》中,把“万国法”改为“国际法”,因此,国际法学界都认为他是首先使用“国际法”这个名称的人。

8. 就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国际法不同学派做出的不同回答。

《国际公法学》-6国际法的效力根据,也称为国际法的根据(basis of international law),是指国际法为什么对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有拘束力,换言之,国际法对国际法主体具有约束力的根据和基础是什么?这是国际法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法学家对此问题的不同看法形成了各种不同的理论学派。

国际公法复习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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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复习笔记1、国际法的制定者主要是国家。

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国际法具有拘束力。

对国家或其他国际人格者有强制力。

国际法的强制力是通过国家单独采取或集体采取强制措施来实现的。

2、近代国际法产生的标志是威斯特伐利亚和会及《威斯特伐利亚和约》。

3、国际法渊源:A、国际条约;B、国际习惯;C、一般法律原则。

注意:司法判例和各国国际法权威学者学说、国际组织决议本身不是国际法渊源。

但它是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方法。

4、契约性条约,一般是指双边条约或少数国家缔结的条约。

旨在规定缔约国之间的特定事项权利义务的条约。

造法性条约,是由多国参加的普遍性条约,目的和内容是确立或者修改某些国际法原则规则制度。

5、国际习惯确立和存在的证据:A、国家外交文件;B、国家内部行为;C、国内法、国内法院判决、行政命令;D国际组织实践(国际决议、宣言、国际法院判例)注意:国际法学者著作,不能作为国际习惯确立和存在的证据。

6、目前,从事国际法官方编纂的最主要机构是: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

7、当国内法与我国缔结的国际条约发生冲突时,在民商事范围内,一般适用国际条约,但申明保留的除外。

注意:国际惯例不在此列。

8、对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我国宪法未作明确规定,但是其他法律有规定。

9、我国参加、缔结的条约在国内适用分为三种情况。

A 、可以直接使用,主要在民商法范围内; B 、条约与国内法同时适用; C 、条约须经国内法转化才能适用。

注意:有关外交关系、国际人权保护方面的条约,一律不得直接适用。

10、构成国际法的必备条件:A 、适用于所有国家;B 、是构成国际法律体系的基础; C 、为国际社会所公认;D 、适用于国际法所有领域;E 、具有强行法的性质。

11、种族隔离是违反国际法的,不仅仅是一个国家内政问题。

12、国际法基本原则:A 、主权平等;B 、不干涉内政;C 、互不侵犯;D 、平等互利; E 、民族平等和自决; F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G 、诚实履行国际义务。

自学考试“国际法”笔记(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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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海洋法 海洋法就是规定海洋各个海域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制度并调整各国在其中从事各种活动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

海洋法的编纂 中世纪,如7-9世纪意⼤利《罗得海法》10世纪《阿马斐表》12世纪《奥尼朗法》14世纪《海事法集》。

19世纪,海洋法律制度开始由国际条约确定下来。

领海基线:就是陆地和海洋的分界线,正常基线就是沿岸的低潮线,即海⽔退潮降到最低点的那条线。

直线基线:连接沿岸各个适当的点⽽形成的⼀条基线。

内⽔:沿岸领海基线向陆地⼀⾯海域,称为内⽔,这海域构成沿海国领⽔的⼀部分。

内⽔的法律地位: 1、⼀切外国船舶⾮经沿海国许可不得在其内⽔航⾏。

2、外国商船如获许进⼊⼀国内⽔,可遵照该国法律和规章驶⼊该国指定的港⼝,遇难的船舶可以进⼊,但必须遵守沿海国的规章制度。

3、外国军⽤船舶必须通过外交途径办理⼀定的⼿续,才得进⼊⼀国的内⽔。

4、沿海国对于进⼊其内⽔的外国船舶得⾏使属地管辖权,但通常仅在其利益受到损害时才强制执⾏其法律,对于纯属船舶内部的事务,⼀般由船旗国管辖。

港⼝:沿岸具有天然条件和⼈⼯设备便于船舶停泊和装卸客货的港湾称为港⼝。

海湾:沿岸向陆地凹⼊的地⽅称为⽔曲。

海湾是明显的⽔曲,但只有在该⽔曲⾯积等于或⼤于横越曲⼝所划的直线作为直径的半圆形⾯积时才能称为海湾。

湾内⽔域的法律地位常取决于湾品的宽度,有三种情况。

1、湾⼝的宽度不超过两岸领海宽度的总和。

2、湾⼝宽度超过24海⾥的直线基线应划在湾内, 3、湾⼝宽度超过两岸领海宽度的总和的“历史性海湾”。

历史性海湾:指海湾的沿岸属⼀个国家,湾⼝宽度超过两岸领海的总和,但沿岸国根据历史权利⽽获得承认为其内⽔的海湾。

包含三个要素。

1、主张此历史权利的国家对该⽔域⾏使权利。

2、该权利应连续地在⼀个时间内⾏使并已成为惯例; 3、该权利之⾏使为各国所确认。

领海:国家主权扩展于其陆地领⼟及其内⽔以外邻接其海岸的⼀带海域,并规定:沿海国的主权扩展于伪劣以上的空间及其海床、和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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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布以武力或以武力威胁所取得的土地不予承认,那么,国家就有权恢复或收复被侵占的领
土。
3.领土主权的限制
(1)一般限制
一般限制是指国际法对国家领土主权规定的,适用于一切国家的一般性限制。
(2)特殊限制
特殊限制是指依条约对特定国家的领土主权所施加的、仅适用于该特定国家的限制。国
际上限制领土主权的方式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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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制定边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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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边境制度
边境是指边界线两边一定宽度的区域。边境制度主要内容有:
四、边界和边境制度 1.边界及其划定 (1)边界的概念 边界亦称国界。是指分隔一国领陆与他国领陆,分隔国家管辖范围的海域与公海,以及 国家领空与外层空间、他国领空,也分隔一国底土与他国底土的界限。 (2)边界的划定 ①边界的形成 边界不是自然地存在于一个国家领土与他国领土之间,而通常是依据历史事实或有关国 家签订的条约加以确定的。 ②划界方法 相邻国家之间签订的边界条约是划分边界线的法律依据。 (3)划界程序 边界划定应通过谈判并依一定程序进行,通常包括三个程序: ①签订边界条约; ②划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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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共管,是指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领土共同行使主权。 ②租借,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领土的一部分租借给他国,并在租借规定期限内用于பைடு நூலகம்约 所规定的目的。 ③势力范围,是指“那一部地域之为占有邻近地的国家所保留以待将来占取者。” ④国际地役,是指“为了他国的利益,根据条约,对一国领土所加的具有永久性质的特 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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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国家领土
6.1 复习笔记
一、概说 1.领土的概念 国家领土是指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在国际法上,领土是构成国家的要素 之一。 2.领土的构成 (1)领陆 它是指一国疆界以内的陆地。一国的领陆或是大陆,或是由大陆加上岛屿或群岛组成。 (2)领水 它是指在国家主权管辖和支配下,位于陆地疆界以内或与其陆地疆界连接的一定宽度的 水域,包括内水和领海。 (3)领空 它是指一国领陆和领水之上的处于国家主权管辖之下的一定高度的空间。 (4)底土 它是领陆和领水的底土,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 3.领土主权 (1)领土是国家行使主权的对象,它的一个重要特征是排他性。领土主权包括国家对 领土的所有权和管辖权(或统治权)两个方面。 (2)领土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国家独立的重要标志,是从国家主权原则产生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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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河流、运河与湖泊 1.河流 (1)国内河流。国内河流是指从其发源地到河口全部流经一个国家境内的河流。国内 河流完全处于国家主权管辖下,除另有条约的规定外,任何外国船舶都没有在内河航行的权 利。 (2)界河。界河是指分隔两个国家的国界河流。 (3)多国河流。多国河流是指流经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领土的河流。对于多国河流, 各沿岸国对本国境内的河段行使管辖,并享有排他主权。 (4)国际河流。国际河流是指流经数国的领土而通往海洋,并根据国际条约规定对一 切国家商船开放的河流。 2.运河 运河是指人工开凿的河流。内陆运河属于沿岸国领土的一部分,适用内河航行规则。 (1)苏伊士运河 苏伊士运河位于埃及境内,全长 172.5 公里,连接地中海与红海,是欧洲通往印度洋 和远东最短捷和最重要的国际水道。 (2)巴拿马运河 巴拿马运河位于巴拿马共和国境内,全长 81.3 公里,连接大西洋和太平洋,具有十分 重要的经济和战略价值,享有“世界桥梁”和“美洲十字路口”的称誉。 3.湖泊(包括内海) 如果湖和内海的四面为一国的陆地领土所包围,那么该湖是该国领土的一部分,国家对 它有绝对的、排他的权利,可以自由使用和管理而不对别国开放;如果湖或内海被两个或两
全民投票的领土变更方式必须是当地居民意愿真正自由的表达。
(2)民族自决
民族自决是指一个民族从殖民国家或宗主国脱离出来成立独立国家或加入其他国家而
发生的领土变更。
(3)交换领土
交换领土是指相邻国家之间为发展睦邻友好关系,依据平等和自愿的原则,在协议的基
础上交换一部分领土。
(4)收复失地
收复失地是指一个国家为恢复其历史性权利而收复先前被别国侵占的领土。既然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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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征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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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服是指一国用武力占领他国一部分或全部领土,进而加以吞并取得该领土的主权。
2.现代国际法承认的领土变更方式
(1)全民投票
全民投票又称全民公决,是指由某一领土上的居民自主地参加投票来决定领土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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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以上的国家的陆地领土所包围,除国际协议另有规定外,原则上以湖或内海的中心为界, 分别属各沿岸国所有和管辖。
关于通航至公海而为几个国家领土包围的国际湖泊的法律地位,在实践中由沿岸国的协 议或国际条约来确定。国际湖泊一般都对一切国家的商船开放。
三、领土的变更 1.传统国际法上的领土变更方式 (1)先占 ①先占亦称占领,是指一国的占有行为,通过这一行为该国有意识地取得当时不在他国 主权之下的土地,使之成为本国领土的一部分,并对其行使主权。 ②一个国家通过先占取得领土主权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a.占领的客体是无主土地,即只限于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土地,或曾经一度属于一个国 家所有后来被抛弃掉的土地。 b.占领必须是真正的占领,即有效的占领。 (2)时效 国际法上的时效制度,是指一国“在足够长的一个时期内对于一块土地连续地和不受干 扰地行使主权,以致在历史发展的影响下造成一种一般信念,认为事物现状是符合国际秩序 的,因而取得该土地的主权。” (3)添附 添附是指因自然和人为作用而使国家的领土得到扩大。 (4)割让 割让是指一国根据条约把部分领土移转给另一个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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