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监测监控管理办法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2篇)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是指通过安装监控设备、建立监控中心,实时监测和录像、录音等手段对公共场所、企事业单位、交通道路等进行安全管理和监控的系统。
为了保护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就显得非常必要。
本文将从系统的建设和管理两个方面对该办法进行论述。
一、系统建设1.设备选用(1)选择合适的监控设备,如监控摄像头、录像设备、报警设备等,确保其功能完善、稳定可靠,同时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法规要求。
(2)对监控系统的网络建设要进行规划,确保网络的稳定和安全。
2.系统布局(1)根据监控需求和场所特点进行系统布局,合理安排各个监控设备的位置,确保监控范围和视野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2)对监控中心进行布局,设置调度控制区、监控展示区、信息存储区等功能区域,确保监控作业的高效性和管理的便捷性。
3.视频存储(1)对监控摄像头的录像进行定时存储,确保录像数据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2)建立存储设备,对录像数据进行管理和备份,确保数据的可追溯性,保证公平公正。
二、系统管理1.人员管理(1)建立监控系统管理人员队伍,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和管理的顺利进行。
(2)对监控系统管理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其技术水平和意识。
2.权限管理(1)对监控系统进行权限管理,确保只有授权人员能够操作系统和查看监控数据,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的发生。
(2)建立相应权限和审批机制,严格控制相关操作的合法性和统一性。
3.系统维护与更新(1)对监控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可靠性。
(2)及时更新监控设备和软件,提高系统的功能性和性能。
4.隐私保护(1)对于涉及个人隐私的监控数据要进行严格保护,严禁泄露和滥用。
(2)建立投诉和处理机制,对违规操作和隐私泄露进行严肃处理。
5.监控数据的审计和查验(1)对监控数据进行定期的审计和查验,确保其真实性和有效性。
(2)建立相应的监控数据备案和存档机制,提高证据的可信度和服从性。
2024年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三篇)
2024年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防止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贵州省境内从事采掘作业的煤矿(含煤矿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按规定装备安全监控系统,低瓦斯矿井装备瓦斯断电仪、风电瓦斯闭锁装置。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未按规定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矿井不得从事煤矿生产活动。
第二章甲烷传感器和其他传感器的设置第四条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
第五条甲烷传感器和其他传感器的设置地点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第三章监控系统的管理和维护第六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应保证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转所需要的资金投入,并对由于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七条装备监控系统的矿井应至少配备一名专业技术人员和配齐相应的系统维护人员。
系统维护人员必须熟悉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经安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条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必须实时监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一氧化炭、温度,水位及顶板等环境参数变化及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
发现异常情况必须及时汇报矿长和技术负责人,矿长和技术负责人接到汇报后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并记录出来结果备查。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监测日报表必须报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审阅并签字。
第九条为确保监控系统不间断的可靠正常运行,对不能正常工作的传感器要及时进行更换和维修,各种传感器应有足够的备用量。
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故障期间必须有安全措施。
第十条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1次。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范本(三篇)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单位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日常管理,确保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和数据的准确有效,维护本单位的安全和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是指通过监测和监控设备获取、分析和处理相关数据,对本单位的安全情况进行监控、预警和管理的系统。
第四条本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框架,明确各级人员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五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应以科学、合理、规范的原则进行,做到全程、全方位的监控和管理。
第六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归本单位负责人所有。
第二章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设置和布局第七条本单位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设置和布局。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能够覆盖本单位的所有重要区域,并确保监测和监控设备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八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设置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并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
第九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布局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规划。
系统应包括主控中心、监测设备、报警设备等。
第十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主控中心应设在安全管理部门或者专门的监控中心,由专人负责操作和管理。
第三章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运行和维护第十一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运行和维护应由专人负责,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运行和维护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接受相关培训。
第十三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运行和维护人员应按规定进行日常巡检、排障和维护,及时发现和处理系统故障和异常情况。
第十四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运行和维护人员应定期对系统进行全面检查和维护,确保系统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第十五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运行和维护人员应保管好系统的相关记录和资料,确保数据的完整和安全。
第四章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数据管理和分析第十六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数据管理和分析应由专人负责,确保数据的准确有效。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确保煤矿安全生产,保护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当以实时监测、预警、报警和远程控制为主要功能,能够监测煤矿主要危险因素,并及时采取措施避免事故发生。
第四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科学、严谨、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机构,明确职责、权责,加强系统运行和日常维护。
第二章系统建设第六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达到安全生产的需求。
第七条煤矿应当根据矿区实际情况,确定监测监控系统的类型、规模和布局。
第八条煤矿应当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仪器设备,并进行严格的安装和调试。
第九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当设有专门的监控中心,负责系统的实时监测、数据处理和预警报警。
第十条煤矿应当建立相应的数据传输网络,保证监测数据的可靠传输。
第三章系统运行第十一条煤矿应当定期对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查、维修和更新,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数据需要及时上传到监控中心,保证数据的实时性和准确性。
第十三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数据备份机制,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可恢复性。
第十四条煤矿应当及时处理系统报警信息,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十五条煤矿应当加强对监控中心的管理,明确责任,落实岗位职责,确保系统运行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第四章监管监察第十六条国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监管,确保系统的有效运行。
第十七条国家相关部门应当建立监察和评估机制,加强对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国家相关部门应当对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数据进行监察和评估,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
第十九条煤矿应当配合国家相关部门的监察工作,提供相关数据和信息。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三篇)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为了提高我矿现代化、信息化管理水平,更好地服务于矿井安全生产,嘉阳煤矿先于xx年将瓦斯监控kj90系统升级为kj95N系统、xx年安装了调度电话通讯系统、KJ214人员定位监控系统、副井口大屏系统。
xx年又升级了视频监控系统和KJ347人员定位监控系统、新安装工业环网传输平台、电力监控系统、皮带集中控制系统。
xx年更换了人员监控系统(KJ251),为确保各系统平稳安全运行,现对信息化系统的使用与管理作以下规定:一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设计要求1、严格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xx)的要求、《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的相关规定,建设完善安全监控系统,为煤矿安全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2、监测监控系统必须满足《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xx)的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构成监测监控系统的各配套设备应与安全标志证书中所列产品一致。
3、甲烷、馈电、设备开停、风压、风速、一氧化碳、烟雾、温度、风门、风筒等传感器的安装数量、地点和位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xx)要求。
4、调度中心要装备2套主机,1套使用、1套备用,确保系统24小时不间断运行。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有断电状态和馈电状态监测、报警、显示、存储及打印报表功能。
5、监测监控系统在瓦斯超限后应自动切断被控设备的电源,并保持闭锁状态。
6、调度中心监控员、维修员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应在矿调度室内,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及时处理,配合相关的单位制定措施,井下处理故障时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并做好记录。
7、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覆盖井下所有采、掘工作面和规定的其它工作地点,监控的内容、设置及相关技术参数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的规定。
8、凡应安设安全监控装置的地点,必须在采区设计、《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对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作出设计,明确规定传感器的安设种类、数量、位置,规定分站、声光报警器、电源箱及动力开关的安设地点、控制电缆和电源线的敷设、控制区域等,并绘制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是指在特定场所或区域设置安全监测监控系统,通过使用摄像机等设备对场所进行实时监控和录像,以达到保障安全和防范犯罪的目的。
该办法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系统的设置和使用权限:明确系统的设置范围和使用权限,确保只有具备相关权限的人员能够访问和操作监控系统。
2.摄像机的布置和调整:规定安装摄像机的位置和角度,保证监控范围的完整性和清晰度,并定期调整和维护摄像机以确保其正常运行。
3.监控录像的保存和查阅:规定监控录像的保存时间、存储设备和管理方式,确保录像的安全和可靠性,并明确谁有权查阅和使用录像。
4.监控系统的功能需求:明确监控系统的功能需求,例如支持实时监控、录像回放、移动监控等,并确保系统能够满足这些需求。
5.监控系统的维护和保养:规定监控系统的定期维护和保养,包括摄像机的清洁、设备的检修和更新等,以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
6.合规和法律要求:确保监控系统的设置和使用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相关隐私和人权保护的原则,防止滥用监控系统和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安全监控系统的设置和使用,保障公共安全和个人权益而制定的一系列管理规定和措施。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是指对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管理的具体规定。
该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系统建设规划:确定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目标、范围、规模和发展方向,制定建设规划和时间进度。
2. 设备选型和采购:根据煤矿的实际情况和需求,确定系统所需的各类监测设备和监控设备,并进行选型和采购。
3. 安装与调试:负责监测设备和监控设备的安装、调试和通信联网,确保系统能够正常运行。
4. 数据管理与分析:负责监测数据的采集、存储、处理和分析,建立完善的数据库,并利用数据进行安全评估和预警分析。
5. 运维与维护:负责系统的运行维护,包括设备的定期检查、维修和更新,保障系统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6. 安全保密管理:建立完善的数据保护措施和安全管理制度,防止系统被非法盗窃、破坏或滥用。
7. 培训与考核:负责对系统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系统管理和操作技能。
8. 安全监督与检查:对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定期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以上是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中的一些主要内容,具体细则和规定可以根据煤矿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修改。
这些
管理办法的实施可以有效提高煤矿的安全管理水平,预防事故的发生。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是防范和控制煤矿安全事故的重要手段,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和管理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和使用,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我国制定了《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该管理办法进行详细介绍。
一、总则《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的主要目的是规范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和使用,提高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确保煤矿安全。
针对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制定了一系列相关规定和措施。
二、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建设(一)系统规划煤矿应制定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规划,包括系统结构、设备选型、布局图等内容,并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系统规划应充分考虑煤矿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监测监控点位和布设方案。
(二)设备配备煤矿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煤矿安全监测监控设备,并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同时,对重要监测监控设备应进行备份,以备不时之需。
(三)网络建设煤矿应建设安全可靠的局域网或广域网,用于实现监测监控数据的传输和共享。
网络应满足系统运行的要求,保证数据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四)软件开发煤矿应开发或选用符合需求的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软件,并保证其功能完善、操作简便。
软件应能准确实时地采集和监测煤矿的相关数据,并能对数据进行分析和报警处理。
三、系统使用与管理(一)使用权限煤矿应根据不同岗位人员的需要和职责,设定相应的系统使用权限。
严格限制非授权人员对系统的使用和操作,确保系统的稳定和安全。
(二)数据采集煤矿应确保系统能够准确高效地采集和传输相关数据。
采集的数据应能够反映煤矿的实时状况,并能及时进行分析和处理。
(三)数据分析与报警煤矿应建立相应的数据分析和报警系统,对采集到的数据进行实时分析,并根据预设的规则和标准进行报警处理。
报警应能及时准确地通知相关人员,以便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四、系统维护与更新(一)日常维护煤矿应建立健全的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日常维护制度,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和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范本(三篇)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提高社会治安防控能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地方或其他单位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方面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是指利用先进的监测监控设备和技术手段,对特定区域或场所进行实时监控、数据采集和信息处理的系统。
第四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要坚持依法合规、科学规划、精确布设、有效运行的原则。
第五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应当遵循科学法制、公正透明、依法合规、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主要职责包括系统规划、设备布设、数据管理、信息处理、维护运行等。
第七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技术支持、设备维护等工作。
第八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对系统的规划、设备配置、维修记录等进行记录和保存。
第九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当定期进行自检、巡检、维修,确保设备正常运行,保障系统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第十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系统和设备进行技术升级和替换,确保系统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第二章系统规划和设备布设第十一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规划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合理确定覆盖范围和监控要点,制定详细的规划方案。
第十二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设备布设应当符合监控要求,合理选择监控点位,确保监控范围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十三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设备选型应当满足技术要求,经过严格的测试和评估,确保设备性能的稳定可靠。
第十四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设备安装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保证设备的安全可靠和便于维护。
第十五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设备运行应按照使用说明进行操作,做到合理使用,防止人为破坏和恶意攻击。
第十六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设备布设和维护应遵循隐私保护原则,不得侵犯公民个人隐私权益。
第三章数据管理和信息处理第十七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数据管理应当建立健全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和备份等机制,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安全监控管理办法
安全监控管理办法。
第二条:凡大修过的传感器,必须经计量检验合格后方可下井使用。
第二一条: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中心值班员必须认真监视所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的运行状态,负责打印报表,报矿长、总工审阅。
接到报警后,值班员立即向领导汇报并采取相应紧急措施。
处罚规定第一条: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中编制无或不完全,对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不预批准。
第二条: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安全监控设备,对安全监控管理人员一次进行罚100元。
第三条:安全监控设备之间不使用专用阻燃电缆连接,对安装人员一次罚款50元。
第四条:安全监控设备正常使用时无故障闭锁功能,对安装人员一次罚款100元。
第五条:安装安全监控设备时,必须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由使用工区提出《安装申请单》,不及时安装,对通防工区区长一次罚款200元,使用单位和机电部门不提供断电条件、不配合,对使用单位和机电部门一次罚款100元。
第六条: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对安装人员一次罚款100元。
第七条:在拆除或安装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及控制线时,不通知安全监控管理部门;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时,需要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不汇报矿调度室无安全措施,对操作单位一次性罚款100元及操作人员一次罚款50元。
第八条:甲烷、一氧化碳等传感器应设置不正确反应被测物理量的位置,对相应采掘工区班组长一次罚款50元。
第九条:主通风机、局部通风机应设置开停传感器,主要风门应设置风门传感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应设置馈电状态传感器。
出现不正常不及时维护对维护人员一次罚款50元。
对采掘工区未经监测部门同意私自拆除断电器、馈电监测、传感器和风门开关等,对工区区长一次性罚款500元,对班组长罚款100元连带个人罚款50元。
隆源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避免煤矿事故的发生,保证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安全可靠的运行,发挥其安全保障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是指对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和运行进行规范的文件。
一、系统建设要求
1.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需要能够实时监测煤矿的安全状况,并及时预警。
2. 系统要具备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处理和展示功能。
3. 系统建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要求。
4. 系统应具备稳定可靠的性能,并能保证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二、制定管理规定
1. 煤矿应制定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规定,并向全体员工进行培训。
2. 系统管理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并能熟练操作系统。
3. 对系统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并备有备用设备,以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
三、数据管理
1. 对于采集到的数据,煤矿应确保其真实可靠,并建立相应的数据备份和恢复系统。
2. 数据的保存时间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且能够满足相关数据分析的需要。
3. 数据的传输应采用加密和认证等手段,确保数据的安全传输。
四、应急预案
1. 煤矿应制定完善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急预案,以应对突发事件和故障的处理。
2. 应急预案应明确责任分工和处置流程,并进行定期演练和评估,以提高应急处理的效果。
五、违规处罚
1. 对于违反管理办法的行为,煤矿应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并及时整改。
2. 对于故意破坏、篡改或泄露系统数据的行为,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以上是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的一些内容,具体实施时可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完善。
安全监测监控管理办法(三篇)
安全监测监控管理办法为认真落实“监测监控、先抽后采、以风定产”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和“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综合治理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公司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保证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及设备的正常运行,发挥系统在煤矿安全管理中的作用,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xx)、《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l029-xx)及肥矿集团《加强瓦斯远程监测监控和调度信息网的管理规定》等文件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机构为加强安全监测监控工作的组织领导,公司成立安全监测监控工作领导小组,董事长.安全监测监控中心站设在生产管理科,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刘超分管该项工作。
安全监测监控组负责监控系统的管理、维护、传感器标校等日常工作。
各生产单位正职为本单位安全监测监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现场盯班干部为现场监控设备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二、安全监测监控管理责任制1.公司董事长是安全监测监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组织相关人员落实上级有关规章制度及要求,并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2.公司总工程师全面负责安全监测监控技术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编写审查安全监测监控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及应急预案,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通防副总工程师协助总工程师做好安全监测监控技术管理工作,负责抓好安全监测监控日常技术管理,并监督执行情况。
4.生产管理科通防副科长负责安全监测监控工作的日常管理,具体负责组织开展安全监测监控日常工作,监督检查相关人员工作落实情况,并落实督查考核。
5.通防技术中心对安全监测监控工作负有技术指导责任,具体负责编制审批作业规程中安全监测监控技术措施及应急处置措施的审批,并对技术措施落实情况检查管理。
6.安监处负责监督安全监测监控措施落实,对现场安全监控设备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7.机电科负责负责各采掘头面规程措施供电部分的编制与审查,监督相关单位为安全监控系统提供供电保障,确保系统可靠运行。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监测监控工作,提高煤矿生产安全管理水平,规范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管理,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是指通过安装传感器、监测设备以及建立信息传输网络,实现对煤矿安全生产环境、工艺过程、设备设施等进行实时监测和数据采集,提供预警和报警功能的系统。
第三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当以保障煤矿生产安全和提高煤矿生产效益为目标,按照便捷、高效、准确的原则进行建设和运行管理。
第四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建设、运行和维护,保证系统的稳定性、可靠性和安全性。
第五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主体是煤矿企业,依法承担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六条矿安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监督检查,引导煤矿企业加强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第二章建设要求第七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当根据煤矿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监测点位和监测参数。
第八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当包括对瓦斯、矿震、温度、湿度、通风、电气、火灾等关键参数进行监测。
第九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监测设备应当具备自动数据采集、实时传输、智能报警等功能。
第十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应当充分考虑矿井地质、矿井规模、矿井结构等因素,确保监测监控系统的全面覆盖和有效运行。
第十一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当能够与煤矿生产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数据对接和共享,实现信息的互通互联。
第十二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数据应当定期备份和存档,保证数据的安全可靠。
第三十一章运行管理第三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组织人员对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日常巡检、保养和维修,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三十三条煤矿企业应当设立专门的运行管理岗位,负责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出现故障时,煤矿企业应当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排查和修复,确保系统的恢复运行。
贵州省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贵州省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防止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贵州省境内从事采掘作业的煤矿(含煤矿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按规定装备安全监控系统,低瓦斯矿井装备瓦斯断电仪、风电瓦斯闭锁装置。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未按规定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矿井不得从事煤矿生产活动。
第二章甲烷传感器和其他传感器的设置第四条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
第五条甲烷传感器和其他传感器的设置地点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第三章监控系统的管理和维护第六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应保证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转所需要的资金投入,并对由于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七条装备监控系统的矿井应至少配备一名专业技术人员和配齐相应的系统维护人员。
系统维护人员必须熟悉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经安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条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必须实时监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一氧化炭、温度,水位及顶板等环境参数变化及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
发现异常情况必须及时汇报矿长和技术负责人,矿长和技术负责人接到汇报后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并记录出来结果备查。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监测日报表必须报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审阅并签字。
第九条为确保监控系统不间断的可靠正常运行,对不能正常工作的传感器要及时进行更换和维修,各种传感器应有足够的备用量。
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故障期间必须有安全措施。
第十条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1次。
监测监控管理办法
监测监控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监测监控技术变得越来越先进,广泛应用于社会各个领域。
例如,环境监测、城市交通监管、安全监控等,这些技术都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然而,在监测监控过程中,由于操作不规范、设备维护不到位、数据管理缺失等原因,有些监测监控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隐患和数据损失风险。
因此,建立一套完整的监测监控管理办法变得很有必要。
二、监测监控管理办法制定的目的制定监测监控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保障监测监控设备的正常运行并确保监测数据的可靠性。
具体目标包括:•确保监测监控设备运行正常、数据准确、数据及时上传共享;•保护监测监控设备的安全,防止数据泄露、设备遭受恶意攻击等危害;•提高监测监控工作效率,减少人工干预,提高智能化程度;•建立健全的监测监控数据管理和纪录管理系统,以便后续分析和评估。
三、监测监控管理办法的内容1.设备管理–制定设备巡检、维修、更新计划;–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设备采购需进行验收和备案;–对监测监控设备进行分类管理,不同设备实行不同的管理办法。
2.数据管理–建立监测数据管理体系,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对数据进行分类存储,设置访问权限,便于数据共享和利用;–定期备份数据,建立数据备份系统,保证数据的安全性。
3.纪录管理–建立完善的纪录管理体系,对监测监控过程进行全程记录;–对制定管理办法、设备管理、数据管理、安全管理等方面进行纪录;–建立紧急情况处理和研判机制,对监测信息与事件进行快速响应。
4.安全管理–建立网络安全管理体系,保护监测监控系统和数据不受非法侵入和攻击;–对监测监控设备设置权限,限制人员操作设备和提高设备安全性;–定期开展安全评估和漏洞扫描,对发现的漏洞及时处理。
5.人员管理–制定人员操作规范,对设备操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和评估考核;–强化人员管理,确保人员不泄露机密信息、不滥用权限等。
四、实施和监督1.实施–按照制定的“监测监控管理办法”进行实施;–组建专门的监测监控管理团队,负责监测监控设备的运行管理,并按照计划进行监管检查。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管理规定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管理规定
一、为确保煤矿安全远程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转,实现监控平台标准化、科学化管理,提高煤矿安全生产保障能力,促进我旗煤炭工业的发展。
现根据《劳动合同法》、《公务员管理条例》和劳动用工管理、监控系统管理相关规定及要求,结合我局监控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二、监控中心人员对安全远程监控系统有爱护和保护的义务,任何人不得对本系统设备、设施进行破坏。
三、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应严格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及中心管理规定,坚守岗位,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
四、监控中心值班人员上班期间禁止公话私用、上网玩游戏、聊天、看电影、听音乐、看娱乐书籍或窜岗、睡岗。
监控中心控制室内严禁擅带小孩及其他外来人员入内。
五、监控中心值班人员负责打扫监控室清洁卫生,保证办公用品放置有序,监控室干净整洁。
六、监控中心值班人员不得无故脱岗,值班期间应认真履行职责。
七、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单位请休假制度。
值班人员因事或因病,不能正常上班时,请假事的,必须提前两天办理,不允许出现空班漏岗,否则,一律视为旷工。
八、监控中心接班人员必须提前10分钟到岗,同交班人员办好交接班手续,未经监控中心负责人允许不得私自调、换班。
九、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必须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通讯记录、瓦斯超限记录、问题处理记录及统计分析数据,以及上级指令、决定、意见等管理日志。
每天必须将报警煤矿,网络出现故障的煤矿及相应解决办法详细记录。
十、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必须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技能,认真学习煤炭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及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知识。
十一、本规定自20xx年x月x日起执行。
安全监测监控管理制度(5篇)
安全监测监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监测监控工作,确保生产安全,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单位的安全监测监控工作。
第三条安全监测监控工作是指对单位及周边环境进行安全监测和监控,及时发现和掌握潜在的安全风险,保障单位的安全生产。
第四条安全监测监控工作应有专人负责组织和实施,设置相应的设备和系统,确保运行稳定可靠。
第五条安全监测监控工作应与其他安全管理制度相衔接,确保安全工作的全面性和连续性。
第六条本制度的具体内容和要求由安全监测监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和修改。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划分第七条设立安全监测监控工作领导小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安全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为委员,具体职责如下:(一)组织制定和修改安全监测监控工作计划和制度。
(二)组织安全监测监控设备的选购、设置和改造,确保设备的运行稳定可靠。
(三)组织安全监测监控设备的日常运维和维修,保持其正常运行。
(四)组织开展安全监测监控设备的测试和检查,确保其准确性和有效性。
(五)及时反馈和处理安全监测监控设备发现的异常情况和隐患。
(六)协调相关部门配合安全监测监控工作的需要。
第八条安全监测监控工作应设置专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具体职责如下:(一)负责安全监测监控设备的运行和维护。
(二)负责安全监测监控设备的测试和检查。
(三)及时处理和报告安全监测监控设备发现的异常情况。
(四)协助安全监测监控工作领导小组做好工作。
第九条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安全监测监控工作,如信息技术部门、安全管理部门等,具体职责如下:(一)配合安全监测监控工作的需要,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
(二)配合安全监测监控设备的选购、设置和改造。
(三)协助安全监测监控工作领导小组做好工作。
第三章安全监测监控设备和系统要求第十条安全监测监控设备应具备功能齐全、准确可靠、操作方便、数据存储完整等特点,能够对周边环境进行全面监测和监控。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加强对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有效发挥作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基本要求1.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满足国家和行业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2.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采用合法合规的设备和技术,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3.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具备远程监控、数据采集和分析、报警处理等功能。
4.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具备适应不同环境条件和作业要求的能力。
三、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和维护1.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应由专业人员进行,确保设备的合理布置和正确接入。
2.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维护工作应定期进行,包括设备巡检、故障排查和数据清理等。
3.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日常维护应做好记录,包括维修记录、巡检记录和数据备份等。
四、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使用规定1.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使用权限应根据工作职责进行分配,并记录在册。
2.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操作应严格按照相关规程和操作手册进行,确保操作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3.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数据应妥善管理和保密,未经授权人员禁止非法获取和使用。
4.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报警信息应及时响应和处理,确保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五、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改进和优化1.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改进应基于实际需求和技术发展,通过技术升级和功能优化提高系统性能。
2.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运行情况应定期评估和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改进措施。
3.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用户意见和建议应及时收集和反馈,作为改进和优化的参考。
六、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应急处置1.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应急预案应制定并定期演练,确保系统在紧急情况下能够有效应对。
2.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应急响应措施应包括系统停用、数据备份和报警通知等。
3.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应急处置情况应做好记录和总结,为后续的应急预案改进提供参考。
七、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监督和审核1.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运行应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安全监测监控管理制度范本
安全监测监控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保护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制定本《安全监测监控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所有员工、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监测、监控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企业实际制定,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第二章职责与义务第四条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并实施安全监测监控策略、制度和措施,组织安全培训和演练,及时处理安全事故和隐患,并定期评估安全风险。
第五条各部门、岗位负责人应加强对本部门和岗位的安全监控和管理,落实安全措施,并按照规定配备安全监测和报警设备。
第六条员工应遵守本制度,积极参与安全监测和监控,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配合安全管理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安全监测与监控第七条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的特点,建立适当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包括视频监控、报警系统、环境监测等,确保对重要区域、关键设备和场所的全天候监控。
第八条企业应定期对监测监控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发现故障应及时修复,并做好记录。
第四章安全监测与报警第九条企业应根据不同区域、岗位的安全风险,设置合理的报警措施和级别,并将其告知相关人员,确保能够及时报警并采取紧急措施。
第十条报警设备应保持畅通,并定期进行测试,确保报警的准确可靠。
第十一条接到报警后,相关人员应迅速处置,确定事态的严重程度,采取相应措施,随时关注事态的进展,并做好记录。
第五章安全事故与隐患处理第十二条发生安全事故或者发现安全隐患后,相关人员应立即采取措施,保障人员的生命安全,防止事态扩大,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十三条安全管理部门应组织对安全事故和隐患进行调查,分析原因,并制定整改措施,确保类似事件不再发生。
第十四条安全事故和隐患的处理应做好记录,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
第六章安全培训与演练第十五条企业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包括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应急处理、防灾知识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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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测监控管理办法撰写人:___________部门:___________安全监测监控管理办法为认真落实“监测监控、先抽后采、以风定产”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和“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综合治理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公司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保证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及设备的正常运行,发挥系统在煤矿安全管理中的作用,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xx)、《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l029-xx)及肥矿集团《加强瓦斯远程监测监控和调度信息网的管理规定》等文件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机构为加强安全监测监控工作的组织领导,公司成立安全监测监控工作领导小组,董事长.安全监测监控中心站设在生产管理科,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刘超分管该项工作。
安全监测监控组负责监控系统的管理、维护、传感器标校等日常工作。
各生产单位正职为本单位安全监测监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现场盯班干部为现场监控设备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二、安全监测监控管理责任制1.公司董事长是安全监测监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组织相关人员落实上级有关规章制度及要求,并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2.公司总工程师全面负责安全监测监控技术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编第 2 页共 2 页写审查安全监测监控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及应急预案,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通防副总工程师协助总工程师做好安全监测监控技术管理工作,负责抓好安全监测监控日常技术管理,并监督执行情况。
4.生产管理科通防副科长负责安全监测监控工作的日常管理,具体负责组织开展安全监测监控日常工作,监督检查相关人员工作落实情况,并落实督查考核。
5.通防技术中心对安全监测监控工作负有技术指导责任,具体负责编制审批作业规程中安全监测监控技术措施及应急处置措施的审批,并对技术措施落实情况检查管理。
6.安监处负责监督安全监测监控措施落实,对现场安全监控设备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7.机电科负责负责各采掘头面规程措施供电部分的编制与审查,监督相关单位为安全监控系统提供供电保障,确保系统可靠运行。
定期对安全监控系统的供电系统进行检查。
8.生产管理科安全监测监控组:(1)负责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与维护工作。
(2)负责安全监控主机(包括监控主机、热备机、上传主机的软、硬件)、环网交换机、分站、传感器、监测缆线及控制设备的安装、回收、故障处理、检修、维护、巡检等工作。
第 2 页共 2 页(3)负责安全监控设备的定期调试、校正工作,确保设备数据准确、断电可靠。
(4)负责安全监控系统测点增加、修改、删除等操作,并将测点变更情况报调度室。
(5)负责安全监控设备台帐、内业资料填写、整理、保管工作。
(6)负责安全监控布置图、断电控制图、动态系统图的绘制、修改、打印、保存、报送等工作。
(7)指导使用单位维修人员处理断线、停电、报警等一般故障。
(8)负责使用单位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相关设备管理、维护情况的检查考核。
(9)负责安全监控服务器数据的备份和保存。
每3个月备份一次,保存至少2年。
9.各采掘单位负责本单位工作区域内监控线路和传感器的管理、维护及标准化工作。
为监控系统分站电源及远程控制开关接线,为断电范围提供条件。
在接到安全监测监控组关于现场各类传感器故障的通知后,及时安排维修人员处理现场故障,确保在2个小时内排除故障。
三、监控系统通用要求(一)设备要求1.回采工作面安装完毕试生产前、掘进工作面开工前,必须安装安第 2 页共 2 页全监控设备,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工生产。
临时停产的采掘工作面、备用采煤工作面,必须保证安全监控设备正常运行;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回撤过程中,要及时调整、完善监控范围,工作面封闭前不得停用安全监控设备。
2.必须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中规定的型号选择安全监控系统的传感器、断电控制器等关联设备。
所有接入监控系统的设备、电缆(井下部分),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二)性能要求1.安全监控系统必须24小时连续运行。
2.安全监控系统传感器的数据或状态必须传输到地面主机。
3.接入安全监控系统的各类传感器应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xx)的规定,稳定性不小于15d。
4.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对甲烷浓度、一氧化碳浓度、风速、风压、温度、烟雾、馈电状态、风门状态、主要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开停等参数或状态进行监测监控。
5.安全监控主机或主通讯电缆发生故障时,各分站传感器必须能够正常工作且必须保证瓦斯、风电闭锁的全部功能。
6.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有备用电源,当电网停电后,系统必须保证正常工作时间不小于2小时。
第 2 页共 2 页7.安全监控系统的数据采集、传输、控制、显示、报警、存储、查询、稳定性、可靠性以及其它性能参数,均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xx)的规定。
(三)设计要求《采、掘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规程、措施,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断电控制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绘制安全监控布置图、断电控制图。
(四)安装要求(一)安全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缆连接,严禁与调度电话电缆或动力电缆等共用,电缆之间、电缆与其它设备连接时,必须使用与电气性能相符的接线盒。
(二)中心站设备应有可靠的安全接地装置。
使用电缆传输信号的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在中心站和入井口分别设置防雷装置,同时应有良好的抗干扰性能。
进入中心站的所有网络传输线(金属导体)和交流电源必须采取防雷措施。
(三)分站应设置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硐室或房间内,安设时应垫支架或吊挂在巷道中,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
(四)井下隔爆兼本质安全型防爆电源宜设置在采区变电所,严禁设置在下列区域:第 2 页共 2 页1.断电范围内;2.采煤工作面和回风巷内;3.掘进工作面内;4.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被串掘进巷道内。
(五)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以保证监测监控的可靠性。
(六)监控分站(电源箱)应设置专用供电开关,以方便进行分站备用电池检修和更换设备。
(七)安装断电控制时,被监控区域责任单位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
断电控制器与被控开关之间必须按照接线图进行连接,具体方法由总工程师审定后实施。
(八)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和控制线在改线或拆除时,必须与监测监控组共同处理。
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必须经安全监测监控组和总工程师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九)模拟量传感器应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被测物理量的位置,甲烷、温度、一氧化碳等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侧壁不小于200mm。
开关量传感器应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被监测状态的位置,风速传感器应设置在巷道前后10m内无分支风流、无杂物,第 2 页共 2 页能准确计算测风断面的地点;风门开关、设备开停、烟雾、负压等传感器应设置在能准确、可靠反映监测点实际情况的位置。
四、传感器的设置(一)采煤工作面1.甲烷传感器(1)工作面回风隅角甲烷传感器应垂直悬挂在工作面回风隅角位置,距顶板不大于300mm,距侧帮不小于200 mm。
报警浓度≥0.8%CH4,断电浓度≥1.5%CH4,复电浓度<0.8%CH4。
(2)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应垂直悬挂在工作面回风巷距工作面不大于10m处风流稳定的位置,距顶板不大于300mm,距侧帮不小于200 mm。
报警浓度≥0.8%CH4,断电浓度≥1.5%CH4,复电浓度<0.8%CH4。
(3)工作面回风流甲烷传感器应垂直悬挂在工作面回风巷上方距工作面回风口10~15m范围内风流稳定的位置,距顶板不大于300mm,距侧帮不小于200 mm。
报警浓度≥0.8%CH4,断电浓度≥1.0%CH4,复电浓度<0.8%CH4。
(4)工作面抽排风机甲烷传感器应垂直悬挂在工作面回风巷距抽排瓦斯风筒出口3~5米范围内风流稳定的位置,距顶板不大于300mm,距侧帮不小于200 mm。
报警浓度≥0.8%CH4,断电浓度≥1.0%CH4,复电浓度<0.8%CH4。
(5)工作面回风皮带顺槽内有两部皮带的,需在第二部皮带机头第 2 页共 2 页机电设备上风侧10~15m处增设甲烷传感器,距顶板不大于300mm,距侧帮不小于200 mm。
报警浓度≥0.8%CH4,断电浓度≥1.0%CH4,复电浓度<0.8%CH4。
(6)工作面瓦斯抽放泵站管路出口的下风侧栅栏外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距顶板不大于300mm,距侧帮不小于200 mm。
报警浓度≥0.8%CH4,断电浓度≥1.0%CH4,复电浓度<0.8%CH4。
(7)采用串联通风的采煤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进风巷道口以里10-15m处设置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0.5%CH4,断电浓度≥0.5%CH4,复电浓度<0.5%CH4。
2.一氧化碳传感器一氧化碳传感器垂直悬挂在工作面回风巷上方距工作面回风口10~15m风流稳定的位置,距顶板(顶梁)不大于300mm,距巷壁不小于200mm。
报警浓度≥0.0024%CO。
3.温度传感器温度传感器应垂直悬挂在工作面回风巷道上方距工作面回风口10~15m风流稳定的位置,距顶板(顶梁)不大于300mm,距巷壁不小于200mm。
报警温度≥30℃。
4.开停传感器开停传感器分别卡在皮带机、采煤机、破碎机、循环溜子开关负荷侧的电缆上,用于监测机组设备运行情况。
第 2 页共 2 页(二)掘进工作面1.甲烷传感器(1)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应垂直悬挂在距迎头不大于5m处,距顶板不大于300 mm,距侧帮不小于200 mm,且不得与风筒挂在巷道同侧。
报警浓度≥0.8%CH4,断电浓度≥1.5%CH4,复电浓度<0.8%CH4。
(2)工作面回风流甲烷传感器应垂直悬挂在工作面回风流距工作面回风门口10~15m范围内风流稳定的位置,距顶板不大于300mm,距侧帮不小于200 mm。
报警浓度≥0.8%CH4,断电浓度≥1.0%CH4,复电浓度<0.8%CH4。
(3)采用串联通风的掘进工作面,需在被串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前3~5m处增设掘进工作面进风流甲烷传感器,距顶板不大于300mm,距侧帮不小于200 mm。
报警浓度≥0.5%CH4,断电浓度≥0.5%CH4,复电浓度<0.5%CH4。
第 2 页共 2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