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商标法第四次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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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商标法历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1982年商标法历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1982年商标法历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商标法是国家对商标注册、使用和保护进行管理的法律制度,其修订直接关系到商标管理和保护工作的有效性和完善性。

1982年商标法历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商标的保护范围逐步扩大1982年商标法第一次修订,对商标的保护范围进行了扩大,对商标的定义和保护标准做出了明确规定,强化了商标的独占性。

1982年商标法界定商标为商品的名称、图形、文字、字母、数字、颜色组合等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标志,扩大了商标的适用范围。

1982年商标法修订后,商标的保护范围由单一商标扩大为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这些变化使得商标的保护范围更加广泛,有利于商标所有人对商标的有效保护。

二、商标的注册程序更加规范1982年商标法对商标的注册程序进行了规范,明确了商标注册的申请条件和程序。

1982年商标法规定,商标的注册申请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提交申请时必须缴纳申请费,并经商标局审查合格后才能予以注册。

这些规定的出台,使得商标的注册程序更加规范有序,为商标的有效管理和保护奠定了基础。

三、商标的使用和保护更加强化1982年商标法规定,商标的使用期限为10年,商标注册人可以在商标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

1982年商标法对商标的使用和保护作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明确了商标的使用方式和使用期限,加强了商标的保护力度,有效防止了商标的滥用和侵权行为。

四、商标的侵权行为更加严厉惩罚1982年商标法加大了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对商标的侵权行为作出了更加严格的惩罚措施。

1982年商标法规定,对于商标的侵权行为,商标注册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要求对侵权行为进行赔偿。

这些规定的出台,有效提高了商标的侵权成本,对于商标的侵权行为有了更加有效的打击措施。

1982年商标法历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了对商标的保护范围、注册程序、使用和保护以及对侵权行为的惩罚等方面的规定,这些规定的出台,使得商标的管理和保护工作更加完善和有效,为商标制度的健康发展奠定了基础。

关于新《商标法》的看法

关于新《商标法》的看法

关于新《商标法》的看法2013年8月3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将于2014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这次法律修改借鉴吸收了世界主要国家的先进经验和成熟作法,围绕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现行商标法律制度进行了完善,也更加有利于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

我国的商标法在整个立法的进程中进行了不断的改革和完善,从1982年创立商标法,到1993年展开了第一次修改,及至2001年又进行了第二次修改。

然而,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现行商标法有的内容已难以适应实践需要,主要表现在商标注册程序繁琐、商标确权时间过长、恶意注册商标较多、商标侵权行为尚未得到有效遏制等方面。

在此情况下,国家工商总局启动了第三次商标法修改工作。

2013年8月30日,新《商标法》)通过全国人大的表决。

新《商标法》2014年5月1日开始实施。

从通过表决到正式实施,期间是设置了8个月的准备期。

新法实施准备期在历次商标法修改中最长,这从另一个侧面证明了新《商标法》的改动是历次最大的。

此次商标法修改贯穿了商标申请、注册、管理、确权、维权的每一个环节,对现行商标法共做出了五十三项修改,商标法全文也从现有的六十四条增加到七十三条,主要变化体现在以下几点:一、增加诚实信用原则条款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将民事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明确写入《商标法》,目的在于倡导市场主体从事有关商标的活动时应诚实守信,同时对当前日益猖獗的商标抢注行为予以规制。

二、新增了声音商标声音商标是非传统商标中相对使用最广泛的一种,主要集中在多媒体等非传统企业以及一些知名企业的广告,如电影、电视、广播广告中的配乐,产品APP 应用或其他电子出版物的启动、背景音乐。

对于传统行业来讲,声音商标也是较为重要的,知名企业应当积极利用法律新设置的权利对企业的无形资产做到更全面的保护,日后,广大消费者熟知的腾讯QQ消息提示音、诺基亚、英特尔、奥迪等常见的声音标识将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第四次商标法修改的内容

第四次商标法修改的内容

第四次商标法修改的内容商标法是指针对商标的注册、使用、保护等问题进行规范的法律法规。

在商标领域的不断发展与变化中,随着商业环境和技术进步的迅猛发展,商标法也需要不断更新和修改,以适应新的需求和挑战。

第四次商标法修改是对现行商标法的修订和完善,旨在进一步加强商标权益保护,提高商标注册和管理的效率。

本次修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商标注册制度的优化第四次商标法修改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对商标注册制度的优化。

在现行商标法中,商标注册流程繁琐,审核周期长,令企业和个人在商标注册过程中面临巨大的时间和经济压力。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新修订的商标法将进一步简化商标注册流程,缩短审核周期,提高商标注册的效率。

同时,加强对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标准,减少恶意抢注和模仿注册现象的发生,保护商标权益的公平公正。

二、商标保护范围的扩大为了更好地保护商标权益,第四次商标法修改将商标保护范围进一步扩大。

现行商标法中,商标保护主要集中在相同或相似商品或服务领域内,对于跨领域的侵权行为保护不够充分。

新修订的商标法将加强对跨领域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保护商标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在互联网时代,网络侵权问题日益突出,新修订的商标法也将对在线商标侵权行为进行明确界定,并加大打击力度。

三、商标使用义务的规范商标使用是商标权益保护的核心内容之一。

为了确保商标持有人对商标的合理使用,第四次商标法修改将进一步规范商标的使用义务。

商标持有人应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和方式使用商标,避免商标滥用和不合理使用,保持商标的有效性和公共利益。

同时,商标法还对于未合理使用商标的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罚和制裁措施,增加了对商标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力度。

四、商标保护制度的完善第四次商标法修改还包括对商标保护制度的完善。

在现行商标法中,商标权益的保护力度不够充分,执行力度也有待提高。

为此,新修订的商标法将进一步完善商标保护制度,增加对恶意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打击假冒伪劣商品和商标侵权行为。

商标法第四次修订内容解读

商标法第四次修订内容解读

商标法第四次修订内容解读
嘿,小伙伴们!今天咱要来聊聊商标法的第四次修订内容,这可真的超重要!
你知道吗,就好像我们每个人都有自己独特的名字一样,商标就是企业的“名字”呀!这次修订,那可真是给商标世界带来了不少大变化呢!比如说,对于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这次修订可是加大了打击力度。

这就好比在一个社区里,以前可能会有人随便霸占别人的“名号”,现在可不行啦!大家想想看,如果有人恶意抢注了你特别喜欢的品牌的商标,然后还反过来跟你要高价,你气不气?(气炸了吧!)
还有哦,这次修订对于商标的使用和管理也有了更明确的要求呢!就像是我们要好好管理自己的东西一样,企业也得认真对待商标。

不是光注册了就完事儿啦,还得好好用起来呀!比如你开了个店,总不能把商标放在那不管不顾吧。

(那怎么行呢!)
再来说说对商标权的保护。

哎呀呀,这可太关键啦!就好像我们有自己的小秘密,得好好保护起来一样。

商标法的这次修订让商标权人更有底气啦!如果有人侵犯了他们的权利,那可得付出代价。

咱们想想,要是有人仿冒了
特别有名的商标,然后卖一些质量很差的东西,这不是在坑消费者吗?(真过分呀!)
这次修订真的是好处多多呀!让商标世界更加规范、公平、有序。

它就像是为商标们打造了一个更稳固的保护罩,让那些真正努力经营品牌的企业能够安心发展。

我觉得这真的太棒啦!商标法的不断完善,会让我们的经济生活更加丰富多彩,大家都能享受到高质量的产品和服务。

所以,我们可得多多支持和关注商标法的发展呀!。

商标在先使用权问题研究——兼评我国《商标法》第四次修改

商标在先使用权问题研究——兼评我国《商标法》第四次修改
上所诉 ,商标先 用权应 当是一种抗辩权 ,而非支配权 ,也不是撤销权 。 二、我国商标先用权制度存在的 问题 我国 《 商标法 》虽然是第一次确立 了商标先用权制度 , 但该 制度 在 其他 国家是 已经存 在的 ,笔者结合各国关于商标先用权制 度 ,认为我 国
新 《 商标法》 规定商标在先使用人如果要 继续使用商标 ,应 当附加 适当标志与注册 商标 加以区分 ,但是 《 商标法》并未规定如何 附加适 当 标志。笔者认 为 ,由于每个涉及商标先用权纠纷的商品种类都 不同 ,商 标的特征和显著性也 不同,如果统一规定如何附加适当标志 的话 可能只 适合少部分商标 , 对 于其他商标可能会 出现影响商标整体美观 、影响在 先使用商标和注册商标 区分度等等 问题 。此外 ,我 国现在对未 注册商标 的管理处于真空状态 ,一个商标是否属于在先使用的商标还是侵 权的商 标在现行的司法体 系中都需要 通过法 院的确认 。因此 , 笔者认为,附加 适当 标志的问 题不—定需要制定—个统一的标准 , 而是可以赋予法院在审查 在先使用商标可以 继续使用后 , 根据商标的本身构图以及和注册商标的相似 程度 ,以及商标所涉及的消费者对商标 的认知和区分等综合 因素的考虑下, 个案决定附加 适当 标志加 以区分的问题。这样虽然可能会增加司法机关的工 作量 , 但是保证了 个案的公平, 也避免 了 很多后续的纠纷 。 三、我国 《 商标法》 的完善 根据前文的分析可 以看 出我 国最新立法 中存在 的问题 ,因此,笔者 建议 《 商标法》 在后期的立法中首先应 当明确商标先用权 的性质 ,明确 权利属性 有助 于商标在先使用人在法律许可 的范围 内依法行使 自己的权 利。其 次,《 商标法》 立法中应当明确 “ 有一定影 响力 ” ,“ 原有 范围” 这两个 概念 ,因为这两个概念本身具有模糊性 ,司法实践 中也是需要 这 两个概念 涉及 的 内容来 划分 在先 使用 商标 与 注册 商标 的利 益。最 后 , “ 附加适 当标志 ”是区分在先使用商标和注册 商标 的关 键 ,如何 附加 适 当标志是需要 司法实践 中不断总结的 。 ( 作者 单位 :西南 政法大学 民商

第四次商标法修改的内容

第四次商标法修改的内容

第四次商标法修改的内容商标法是保护商标权益的重要法律。

第四次商标法的修改旨在进一步加强商标保护,促进知识产权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协调发展。

以下是第四次商标法修改的主要内容:1. 商标注册程序的简化:为了提高商标注册的效率,减少繁琐的手续,第四次商标法修改引入了一系列简化措施。

例如,取消了一些不必要的文件和证据的提交要求,加快了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和决定周期。

2. 加强对恶意注册的打击:为了防止恶意注册和滥用商标权,第四次商标法修改增设了对恶意注册申请的处罚措施。

恶意注册包括但不限于抢注他人已经使用且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侵犯他人商标权益行为等。

对于恶意注册的商标,可以通过撤销注册、罚款等方式进行惩处。

3. 增强对跨境商标侵权的惩罚力度: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发展,跨境商标侵权现象日益增多。

为了加强对跨境商标侵权行为的打击,第四次商标法修改强化了对跨境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对于侵犯国外商标权益的行为,将加大追究责任的力度,提高处罚的力度以达到震慑效果。

4. 促进商标保护的国际合作:为了加强国际间的商标保护合作,第四次商标法修改加强了与国际商标保护组织和他国之间的合作机制。

通过加强信息共享、案件协作等方式,提高执法能力,共同打击跨国商标侵权行为。

5. 完善商标侵权争议解决机制:第四次商标法修改还完善了商标侵权争议解决机制。

引入更加灵活的解决方式,如调解、仲裁等,为商标权利人提供更加便捷和高效的解决途径。

总的来说,第四次商标法的修改内容主要包括商标注册程序的简化、加强对恶意注册和跨境商标侵权行为的打击、促进国际合作以及完善商标侵权争议解决机制等方面。

这些修改旨在更好地保护商标权益,促进商标保护与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

《商标法》第四条与其他商标禁注条款的适用研究

《商标法》第四条与其他商标禁注条款的适用研究

《商标法》第四条与其他商标禁注条款的适用研究作者:莫雨柔来源:《现代商贸工业》2021年第32期摘要:《商标法》于2019年进行了第四次修订,其中第四条新增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引起了学界热议。

此次修法是为了解决实践中出现的大量以傍名牌为目的的恶意申请和为转让牟利而大量囤积商标的现象,为规制恶意申请注册商标行为提供了切实可行的上位法依据。

在以往的法律实践中,有关部门曾利用《商标法》“不正当手段”“在先权利”等条款对类似的恶意申请注册商标行为进行规制,对第四条规定进行修订、新增后,适用相关法条时应明确每一法条都有其独特的适用范围,不应将其混用。

关键词:《商标法》;不以使用为目的;适用冲突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21.32.0591 《商标法》第四条的解读近年来,攀附他人知名商标、恶意注册等行为在我国频发,为了规制此类商标乱象,我国于2019年修订了新《商标法》,此次修法重点在于第四条新增“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内容。

仅对该条进行文义解读可有两种说法,一是只要行为人不以使用为目的申请或是带有恶意就应当驳回其申请;二是行为人应当同时满足“不以使用为目的”与“恶意”两个要件才能适用。

2019年4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司法部长对《商标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说明,在草案中表述为“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然而在审议结果中却加上了“恶意”二字。

本文认为,商标法草案修改的过程实际上体现了该条的内涵,即申请人需同时满足“不以使用为目的”与“恶意”两个要件。

如适用未加入“恶意”一词的版本,在实践中可能将企业的防御性注册拦截在商标注册关口,打击市场主体的积极性。

本次修法目的在于重点打击实践中无使用目的恶意注册商标行为,在适用第四条时应当明确,适用该条款的情形既不等于无使用目的的商标注册申请,也不等于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而是应同时满足。

《商标法》第四次修改的问题面向与基本思路

《商标法》第四次修改的问题面向与基本思路
第 15卷 第 8期 2018年 8月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中国发 明与 专利
China Invention & Patent
vo1.15 NO.8 Aug. 2018
《商标法 》第四次修改的
问题 面 向与基 本思路
杜 颖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081)
摘 要 :本 文通 过分析 《商标 法 》第 四 次修 订 的历 史背景 ,探 讨 此 次修 法 的 目的 ,并 对本 次修 法针 对 的遏 制 商
近 年 来 , 中国 政府 一 直 在 倡行 管 理 理 念 和方 式 的 转 变 ,“简 政 放权 、放 管结 合 、优化 服 务 ”,强调 减 少 政 府对 市 场 进 行 干预 ,市 场 的事 由市 场来 决 定 ,降低
基 金项 目 :本 文 系 国 家社 科 基 金 项 目 “网络 交 易平 台提 供 者 商标 侵 权 问题 研 究 ”(批 准 号 :14BFX105)的 阶 段 性 研 究成 果 。 作者 简介 :杜 颖 (1972一 ),女 , 内蒙古人 ,中央财 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知识产权研 究 中心主任 ,法 学博士 ,主要从 事知 识 产权 法研 究 。 1 《商标 局 关 于征 求 商标 法修 改 意 见 的公 告 》,参 见 网址 :http://www.ctmo.gov.cn/tzgg/201804/t20180402—273481.html,
1 《商标法 》第四次修改的背景 中 国知 识 产 权 制 度 的 历 史 ,是 一 部 从 “逼 我 所
用 ” 到 “为我 所 用 ” 的 制度 变 迁 史 ,也 是 一部 从 被 动 移植到主动安排的政策发展史。 新 中国 ((商标法 是 1982年 制 定 、 自 1983年 3月 1日开 始 施 行 的。 1985 年 和 1989年 ,中 国先 后加 入 保 护工 业产 权 巴黎 公约 和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为了与国际上通行做 法 相 衔 接 ,适 应 发展 市 场 经济 的 需要 ,1993年 商 标 法 》 进 行 了第 一 次修 改 。2001年 商 标法 进行 了第 二 次 修 改 ,当 时修 改 的根 本 动 因和 目标 是 配合 加 入 世 界 贸 易组 织 的进程 以及履 行 加入 世界 贸易 组 织的 承诺 。 可 以说 , 商 标 法 》 的前 两 次修 改 都 体 现 了 非 常 明显

解读新修改的商标法

解读新修改的商标法

解读新修改的商标法解读新修改的商标法中国商标网资讯(引自法制在线)今天在京闭幕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商标法的决定。

1982年制定的商标法是我国改革开放后颁布的第一部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在我国知识产权法制建设进程中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现行商标法的有些内容已难以适应实践需要,本次修改就是认真总结了现行商标法的实施经验,针对新情况、新问题,适应新需要,主要从六个方面进行了修改:增加关于商标审查时限的规定;完善商标注册异议制度;厘清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加强商标专用权保护;规范商标申请和使用行为,禁止抢注他人商标,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规范商标代理活动。

修改后的商标法从原来的64条增加到73条,内容非常丰富,也很完善。

这也是继1993年和2001年之后,立法机关对商标法的第三次修改。

历时十年完成修改程序截至2013年上半年,我国商标累计申请量、累计注册量分别为1221万件、817.4万件,有效注册商标已达680.8万件,均位居世界第一,并涌现出一批享誉国内外的驰名商标。

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近年来我国商标注册量剧增,商标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大。

同时,我国的市场经济已实现国际化的发展,所面临的国际国内形势发生了变化,现行商标法有些内容出现了不适应实践需要的情况。

2003年,有关部门启动商标法修改工作。

经过十年的努力,商标法的第三次修改工作顺利完成。

据了解,草案被提请表决之前,为进一步增强商标法的针对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专门召开会议对法律主要修改内容的可行性、出台时机、实施后的社会效果、实施中也许会碰到的问题进行了论证评估,认为现在出台是必要和适时的。

厘清驰名商标保护制度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信誉,并为公众熟知的商标。

对驰名商标进行特殊保护是非常必要的。

建立驰名商标特殊保护制度,不仅是商标法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禁止不正当竞争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商标法》修订相关问题解读

《商标法》修订相关问题解读

工商理论骨干培训研讨班专题2014—4《商标法》修订相关问题解读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副巡视员吴群《商标法》经1982年8月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1983年正式实施。

《商标法》是我国知识产权领域的第一步法律,早于《专利法》、《著作权法》颁布实施。

《商标法》先后修订三次,第一次是1993年。

第二次是2001年,本次修法为第三次。

1983国务院颁布《商标法实施条例》至今已修改过三次,第一次是1988年,第二次是1993年.第三次是2002年。

前两次都称细则,第三次修法为实施条例。

2013年12月,国家工商总局局务会讨论通过《商标法实施条例》修改送审稿(以下称条例送审稿)并报送国务院。

2014年1月。

国务院法制办在其官网上公布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征求意见。

一、第三次修法的有关情况(一)第三次修法的意义《商标法》第二次修法之后近十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原有的法律已经不太适应发展的需要,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商标的申请客体不够,缺少声者协会和行业协会。

我国公益诉讼制度刚刚开始建立,没有现成的经验,故采取了审慎的做法。

按照新《消法》的规定,可进行公益诉讼的主体是中国消费者协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消费者协会,即1+31,共有32个。

公益诉讼所针对的纠纷和案件比较特别。

涉及众多且不特定受到侵害的消费者,比如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格式合同,侵害的就是众多且不特定的消费者的利益,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还有一些虚假广告和虚假宣传侵害的对象也是众多且不特定,可以由消费者协会根据法律的规定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五、进一步明确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责从二十年来执法实践看,进一步明确和加强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经营活动的监管职责和执法手段,对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必要的。

工商部门作为负责市场部门和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是《消法》的主要行政执法部门之一。

新《消法》以“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有关行政部门”的表述式,对工商部门行政执法进行了38十固工商管理评宽充分地授权,进一步明确了其监管职责。

商标法第四次修改新旧对照

商标法第四次修改新旧对照

商标法第四次修改新旧对照一、总则部分。

(一)商标定义的调整。

- 旧法:商标是用以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

- 新法:在旧法的基础上,可能会随着时代发展进一步完善商标的定义,以涵盖新出现的具有显著性且可用于区别来源的标识类型。

例如,随着数字化发展,一些动态商标、非传统的图形商标等可能会被更明确地纳入商标定义范畴。

这是因为商业环境不断变化,新的标识形式不断涌现,如果商标法不与时俱进,就无法对这些新的标识给予恰当的保护。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强化。

- 旧法:诚实信用原则有所提及,但在具体规定中的体现相对不够全面深入。

- 新法:进一步强化了诚实信用原则在商标注册、使用和保护等各个环节的贯穿。

例如,在商标注册申请阶段,对于恶意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行为进行更严格的规制。

这是因为在实践中,恶意抢注现象频发,损害了在先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强化该原则有助于营造健康的商标市场环境。

二、商标注册的申请与审查部分。

(一)申请文件的细化与优化。

- 旧法:规定了商标注册申请所需的基本文件,如申请书、商标图样等。

- 新法:可能会对申请文件提出更详细的要求。

例如,对于商标使用意图的说明要求可能更加严格。

这是为了防止一些申请人恶意囤积商标而无实际使用意图。

通过要求更详细的使用意图说明,可以让商标审查机关更好地判断申请人是否真正有将商标投入商业使用的计划,从而提高商标注册的质量,避免商标资源的浪费。

(二)审查程序的改进。

- 旧法:商标审查程序有一定的流程,但在审查效率和准确性方面存在一些问题。

- 新法:- 可能引入新的技术手段提高审查效率,如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对商标图样进行初步比对,快速筛选出可能存在冲突的商标。

这是因为随着商标申请数量的不断增加,传统的人工审查方式难以满足高效审查的需求。

- 在审查标准方面可能更加细化和灵活。

效率与公平视角下的商标注册制度研究——兼评我国商标法第四次修改

效率与公平视角下的商标注册制度研究——兼评我国商标法第四次修改

内容提要商标注册制度是我国商标制度构建的核心问题。

在商标注册问题上,我国商标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考虑了使用在先因素,但总体上坚持商标注册取得原则,在享受其所带来的高效率的同时,亦产生了商标恶意抢注和囤积的恶果。

在商标法第四次修改中,应当立足效率与公平,在商标审查中采取绝对理由审查模式和查询报告通知制度,缩短异议期限,发挥行政一审制的效率优势。

对商标恶意抢注进行类型化划分,强化商标使用意图,明确恶意注册行为人的法律责任,真正遏制商标恶意抢注和囤积行为,实现商标法效率与公平的和谐统一。

前言效率和公平是人类社会一直以来所追求的两大目标,也是颇有争议的两难问题。

在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必然也面临着效率和公平的价值判断。

2018年4月2日,商标局发布了《关于征求商标法修改意见的公告》,并指出本次商标法修改的主要目的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切实提高商标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

可见本次商标法修改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实现商标注册便利化,即强化诚实信用原则在市场中的运用,在重视审查质量的基础上提高审查效率,突出强调商标立法效率与公平并重。

早在2017年,我国商标注册审查周期已由9个月压缩到8个月。

2018年6月28日,李克强总理在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上要求,五年内商标注册审查时间从8个月压缩到4个月以内。

目前,商标局关于商标注册审查周期由8个月压缩到6个月的目标已基本实现。

商标注册审查周期的不断压缩体现了商标注册制度对于效率的高要求,同时又对公平的保证提出更高的要求。

当然,这只显现了商标注册制度中的冰山一角。

本文试图以商标注册制度为研究对象,探索在效率与公平的平衡之中进行商标法第四次修改。

一、效率与公平视角下我国商标注册制度的历史分析(一)商标法中的效率与公平效率是经济学中所要研究的一个中心问题(也是唯一的中心问题)。

在经济学家眼中,效率往往指的是经济效率。

关于效率的定义,有学者认为,经济效率(或更准确地说是经济效益)……不是指劳动的效果和劳动力投入的量的比值,而是成本和收益之比。

《商标法》第四次修改的问题面向与基本思路

《商标法》第四次修改的问题面向与基本思路

法律经纬法制博览2019年02月(中)《商标法》第四次修改的问题面向与基本思路张帅张媛长春理工大学,吉林长春130000摘要:文章首先分析了《商标法》四次修改中主要针对的问题,随后文章介绍了《商标法》四次修改中需要处理的几种关系,包括我国国情和国际学习借鉴的关系;质量与效率的关系;司法机关、评审机关以及注册审查机关三者的关系等,希望能给相关人士提供一些参考。

关键词:《商标法》;四次修改;基本思路中图分类号:D923.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5-0261-01作者简介:张帅(1988-),男,吉林长春人,长春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全日制),研究方向:经济法;张媛(1991-),女,吉林长春人,长春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全日制),研究方向:经济法。

《商标法》四次修改中,在相关公告中明确提出了提高商标产权审查效率和审查质量、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运用,促进知识产权创造等内容。

为此也让《商标法》四次修改中的具体目的和历史使命更加明确,本文就此进行了简单的分析。

一、《商标法》四次修改过程中的主要针对问题我国目前所使用的《商标法》中,主要是使用为补充的预先申请机制,这种立法模式下,让我国更加重视商标权的法律含义,忽略了商标权的现实意义,导致出现各种不以使用为条件的商标囤积和注册行为。

各种闲置商标的大量出现,导致注册恐慌的现象,商标注册量和申请量的不断提高,在一定程度上也加重了恶性循环问题。

注册制模式符合国际趋势,同时符合我国历史传统,和单一制相比,注册制拥有成本较低的优势,因此没有必要放弃注册制。

为此在《商标法》四次修改中,需要在注册制模式下,对商标使用制度进行重构,提高商标制度价值,解决商标闲置堆积等问题,科学控制商标恶意抢注问题。

随着商标注册数量的不断上涨,审查人员的工作量也逐渐增加,在这种状况下,需要简化审查程序。

同时又涉及到了商标异议制度改革的问题。

为此在《商标法》四次修改中应该着重探讨是否需要对目前的异议后置、全面审查或是异议前置以及绝对理由审查的工作模式。

《商标法》第四次修改的问题面向与基本思路

《商标法》第四次修改的问题面向与基本思路

《商标法》第四次修改的问题面向与基本思路
杜颖
【期刊名称】《中国发明与专利》
【年(卷),期】2018(015)008
【摘要】本文通过分析《商标法》第四次修订的历史背景,探讨此次修法的目的,并对本次修法针对的遏制商标恶意注册及囤积闲置、加快商标注册审查并改革异议程序等主要问题及基本思路加以分析.
【总页数】5页(P87-91)
【作者】杜颖
【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08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43
【相关文献】
1.工商总局关于执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J], ;
2.商标法第三次修改的相关问题探讨——兼谈《商标法修改草稿》 [J], 王莲峰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2013年8月29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 [J],
4.效率与公平视角下的商标注册制度研究\r——兼评我国商标法第四次修改 [J], 冯晓青;刘欢欢
5.规制商标恶意抢注的制度反思和立法完善——以我国《商标法》第四次修改为背景 [J], 邢程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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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充分回应了近年来社会各界对适用商标法所面临难题的意见和建议。

此次商标法第四次修改乃是应我国内生需求,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

当前社会上对此次商标法修改内容尚存在一些不理解甚至质疑的声音,笔者认为有必要从法理角度予以简洁明了的阐释。

此次商标法修改的内容,有助于净化营商环境,规范商标的注册申请行为,提升对在先使用人、相关利害关系人的保护水准。

明确注册商标须以使用为目的
不以使用为目的而注册几百、几千甚至上万件商标的申请人,目前确实是客观存在的。

这些行为严重削减了我国商标法设定注册商标制度的功能,异化了我国商标注册制度。

此次商标法修改对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在申请时、初步审定公告后3个月内、已经注册等各阶段都设定了遏制措施,并规定了对恶意申请和恶意诉讼的处罚措施。

此次商标法修改为解决这些长期困扰社会各界的问题,提供了以下有效的法律依据。

第一,关于使用目的及其证据。

此次修改的商标法第四条中增加的“使用目的”,是遏制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所有法律规范的基石。

由于现行法律并未将“使用目的”规定为注册商标申请的要件,因而并未审查申请人是否具有“使用目的”,而仅仅在有人提出异议、“撤三”和无效程序中,个案审查申请人或注册商标权利人是否具有“使用目的”。

根据此次修改的商标法,应该在注册商标申请时,要求申请人提交“实际使用”或“诚实的使用意图”的证据。

针对业界广为关注的“防御商标”,建议在确有必要存在的情况下,将“防御”本
身认定为“诚实的使用意图”;当然,如果将来在审查阶段就可以基本阻止他人注册属于第三人本应注册的“防御商标”,“防御商标”则失去了存在的价值,而且能释放出诸多可以用以注册为商标的符号资源。

第二,关于代理机构的相应责任。

此次修改的商标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四条、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

”违反前述规定的,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商标代理机构追究前述责任,可以遏制相当一部分恶意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净化商标申请与使用环境。

第三,针对恶意申请与诉讼的处罚。

恶意注册商标的目的,至少包括囤积大量商标用以出售、阻止其他经营者在既有市场或新市场的正当经营行为、讹诈特定权利人、攀附他人商誉并造成消费者混淆和误认等各种情形。

此次修改的商标法第六十八条增加了第四款“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除了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在申请、异议、“撤三”、无效等阶段诉求救济之外,还对注册商标申请人的恶意申请注册行为和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行为规定了较为严格的处罚措施;这些处罚措施,应该可以发挥有效的震慑作用。

实践中,已经存在一些恶意注册商标之人,通过恶意诉讼获得了数十万元、数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的“不义之财”。

这些恶意注册和恶意诉讼的行为,如不加遏制,必将怂恿企图不劳而获者,撼动作为市场秩序核心基础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

加大对商标侵权的惩罚力度
笔者在调研过程中获知,有些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人表示,相较于几百万元的赔偿,自己宁可蹲上几年监狱。

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出:有理有据地“提高”损害赔偿额,将是遏制侵权行为非常有效的路径。

依据现有法律规定,侵犯知识产权的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式包括原告损失、被告获益、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和法定赔偿四种。

这四种计算方式都需要原告提交相应证据,然而现实是,原告能提交证明损失的证据是极为有限的,因此判决被告承担的赔偿金额可能难以产生“杀一儆百”的效果。

在这种情况下,此次修改的商标法将法定赔偿额的上限提升至500万元,并将惩罚性赔偿额提升至最高5倍,应该可以起到更有力的“威慑”作用,更大程度地剥夺侵权人所获非法利益,甚至让侵权行为人巨额“蚀本”。

综合发挥提高损害赔偿金额、合理配置举证义务、合理运用举证义务移转规则、合理运用举证妨碍制度的作用,并充分发挥诉前禁令、诉中禁令等救济措施,才有可能实现“把违法成本显著提上去,把法律威慑作用充分发挥出来”的目标。

强化对侵权材料工具的销毁
针对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再次进入商业渠道的质疑,已有一些年头。

侵犯知识产权者已经出现组织化的趋势,他们利用了各种物质资源并将导致资源的浪费。

堵住侵权商品成品、半成品、侵权标识、制造工具等重新进入商业渠道,是一件关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立法宗旨能否实现、司法裁判和行政执法措施能否最终有效运行的大事。

曾有观点指出,允许仅去除侵权标识而不销毁侵权商品,可能滋生侵权人购回或者以不当手段取回部分侵权商品并重新附加侵权标识的现象,为侵权人以极低成本重操旧业提供了便利,最终将损害人们对法律的信仰。

此次修改的商标法第六十三条增加规定,“除特殊情况外”,“应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应责令销毁“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上述规定中的“特殊情况”主要考虑了销毁可能危害环境,以及原料、设备没收后可以另派其他合法用途等情形。

可以期待,这一新增规定将解决遏制侵犯商标行为在制度设计上最后一公里内的“漏洞”问题,客观上构建起保护商标权人的完整制度链条。

期待此次修改后的商标法能与其他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一起,成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基本保障和重要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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