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人事部关于颁发《职业资格证书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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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发放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发放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发放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位职称
【发文字号】人办职[1990]3号
【发布部门】人事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90.10.16
【实施日期】1990.10.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发放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0年10月16日人办职(1990)3号)
根据我部有关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的规定,凡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由国家统一颁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证书》)。

为了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证书》表明持证人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在全国范围内有效,作为受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必备条件之一。

二、《证书》分高、中、初级三种,由人事部统一印制。

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发放、伪造、涂改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或职改工作部门根据需要向人事部购领。

三、《证书》发放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或职改工作部门负责,各地区考试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1.。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积极做好职业学校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厅发[2002]14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积极做好职业学校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厅发[2002]14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积极做好职业学校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劳动和社会办公厅关于积极做好职业学校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厅发[2002]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精神,落实劳动保障部、教育部、人事部《关于进一步推动职业学校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意见》(劳社部发[2002]21号,以下简称《意见》)的要求,积极推动各类职业学校(包括中等和高等职业学校,下同)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现就做好职业学校毕业生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意见》的要求,积极面向职业学校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建立起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就业准入制度以及劳动力市场需求有机联系的运行机制,促进职业学校教学改革与发展,实现学业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两种证书制度并重的目标,全面提高职业学校毕业生的综合素质和就业能力。

二、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应会同教育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选择不同类别职业学校开展职业技能鉴定试点,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开。

试点范围应首先选择办学条件好、教学质量高、社会声誉好,且面向生产和服务一线的职业学校。

专业范围应选择职业特征明显,并与国家职业标准相对应的技术要求高、社会需求量大的专业。

目前,可将试点范围集中在机电制造类、信息技术类、能源运输类和商贸服务类专业。

三、职业学校毕业生申请职业技能鉴定的职业范围,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或《职业学校专业与职业技能鉴定职业对应目录(试行)》(见附件)中的名称确定。

人事部关于加强职称评聘和考试工作中证书管理的通知-人发[1996]72号

人事部关于加强职称评聘和考试工作中证书管理的通知-人发[1996]72号

人事部关于加强职称评聘和考试工作中证书管理的通知正文:---------------------------------------------------------------------------------------------------------------------------------------------------- 人事部关于加强职称评聘和考试工作中证书管理的通知(人发〔1996〕72号)近期发现,个别地区和部门对职称评聘和考试工作中的证书管理不严,制度不健全,甚至出现个别人利用职权,收受贿赂,私自办理证书的违法行为。

有的地方还发生伪造、贩卖假证书的恶劣案件。

这些违法行为和案件虽然已受到应有的查处,但却损害了人事(职改)部门的声誉,在一定程度上给证书管理工作造成了混乱。

为维护职称改革工作的严肃性,保护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现就加强对职称评聘和考试工作中证书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发放证书和管理证书,是一项涉及专业技术人员切身利益,政策性强,十分严肃的工作。

对此,各级人事(职改)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要从维护安定团结和廉政建设的大局出发,切实加强对证书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和纪律,严格发放程序。

二、对通过全国考试取得的资格证书,要认真贯彻人事部《关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发放问题的通知》(人办职〔1994〕2号)和《关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发放程序问题的通知》(人职司函〔1995〕7号)精神,按职责分工,严格验收考试结果,严格核定发放范围,认真细致地做好证书发放各个环节的管理工作。

三、执业资格证书的发放,严格按人事部《关于印发〈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5〕6号,有关规定执行。

证书由人事部统一印制,各地人事(职改)部门负责核发。

四、对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的发放,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大管理力度,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每年评审通过的任职资格数额,须经省人事(职改)部门核准。

(完整版)中国职业资格认证的法律

(完整版)中国职业资格认证的法律

中国职业资格认证的法律、法规及文件介绍职业资格证书是劳动就业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我国人力资源开发的一项战略措施,是一种特殊的国家考试,也是国际上通行的一种对技术技能、人才的资格认证制度。

它对于职业教育改革、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劳动力市场建设、促进经济发展都有重要的意义。

因此,无论是党中央、国务院还是职业资格证书的行政管理部门,近年来颁布了大量的法律法规文件,现将部分摘录如下:●1993年党在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制订各种职业的资格标准和录用标准,实行学历文凭和职业资格两种证书制度。

●1994年,劳动部、人事部在《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中明确:职业资格是对从事某一种职业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基本要求,它是个人做好该职业工作的依据,是个人工作能力与将来可能取得工作业绩的一种价值标志。

●1994年《劳动法》第八章第69条规定:“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1996年《职业教育法》规定:“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同国家制定的职业分类和职业等级标准相适应,实行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并明确“学历证书、培训证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为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毕业生、结业生从业的凭证。

”●同年(1996)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关于贯彻实施职业教育法的通知》明确指出,职业资格证书要作为职业介绍机构择优推荐就业和用人单位择优录用的凭证。

●1998年,国家教委、国家经贸委、劳动部在《关于实施<职业教育法>加快发展职业教育的若干意见》中做了详细说明:“要逐步推行学历证书或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两种证书制度。

接受职业标准,开展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考试合格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职业资格证书。

学校教育的学生,经所在学校考试合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历证书;对职业学校或职业培训机构的毕(结)业生,要按照国家制定的职业分类、职业等级职业技能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作为从事相应职业的凭证。

大力推行“双证书”制度 提高学生就业能力

大力推行“双证书”制度  提高学生就业能力

第 2 期 1
大力推行收 期0 2 稿 :—0 日05 20 9
( 山西 林业 职 业 技 术学 院 , 山西 太 原 ,3 O9 0O O )

要: 阐述 了高等职业教育 实行 “ 双证 书” 制度的必要性 和基 本条件 , 探讨 了实施双
职业培训机构的毕( ) 结 业生 。 要按照 国家制定 的职业 分类和职 业等级 、 职业技能标准 , 开展职业 技能考核鉴定 , 考核合格 的, 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 , 发给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 书、 培训证书和职 业资格证书作 为从事相应职业的凭证。”

岗位工作 的职业能力。“ 双证书” 制度正是为此 目的而探索的教 育模 式 ,职业 资格证 书是高等 职业院校 毕业生职 业能力 的证
20 06年教育部 《 关于全 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 教学质量的若
干意见》 中指 出,使有条件 的高等职业院校都建立职业技 能鉴 “ 定机构 , 开展职业 技能鉴定工作 , 推行 ‘ 双证 书 ’ 制度 , 强化学生 职业 能力 的培养 ,使有职业资格证书专业的毕业生取得 ‘ 双证
书’ 的人数 达 到 8 %以 上 。 ” 0
业教育应 当根据实际需要 , 同国家制定 的职业分类 和职业等级
标 准 相 适应 , 行 学 历 证 书 、 训 证 书 和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制 度 。 ” 实 培
1 实行“ . 2 双证书” 制度是社会人才市场的要求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的发展 , 社会人才市 场对 从业人员
19 98年原国家教委、 国家经贸委 、 劳动部《 关于实施( 职业教 育法> 加快发展职业教育的若干意见》 中指 出,要逐步推行学历 “
… … … 一 … 一 … 一 … … 一 … ● :_ ~ 一 ’ 一 … ● ●

技能人才评价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核均采用等级制

技能人才评价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核均采用等级制

技能人才评价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核均采用等级制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先后经历了“八级工”“三级工”“五级工”阶段,目前正在从“六级工”向新的“八级工”方向发展。

一、“八级工”阶段。

我国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源于技能薪酬制。

20世纪五六十年代在国营企业广泛实施的“八级工制度”,严格地说,实为“八级工资制”。

八级工资制是在我国企业工人中实行的一种工资等级制度,按照生产劳动的复杂程度和技术的熟练程度,将工资分为八个等级。

1950年,东北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调整公营产业工人、技术人员工薪及改行八级工资制的指示》,实行“八级工资制”。

1951年,东北又将工资标准改为五类产业,此后工资标准、产业分类曾有多次调整,而八级工资涉及的等级制度没有根本改变。

1952年开始,东北地区乃至全国,工资管理工作移交劳动部门负责。

1956年,国务院全体会议第32次会议通过《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指出:“为了使工人的工资等级制度更加合理,各产业部门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和修订工人的技术等级标准,严格地按照技术等级标准进行考工升级,使升级成为一种正常的制度。

”八级工制度的产生和实行有其历史必然性和合理性。

从1956年正式建立并实行八级工资制,至今在相当一部分老工人的档案工资中还有记载,显示了它的生命力,充分说明了它当时存在的合理性。

八级工资制实行初期,运行比较正常。

一是工资水平确定的比较恰当,符合当时国家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物价水平)、生产状况(重点建设重工业)和人民的长远利益。

二是较好地体现了按劳分配的原则,较好地调动了工人队伍的劳动热情,在技术水平、劳动对象、劳动强度等方面都作出明确的、差异化的具体要求,体现了不同技术水平工人之间的工资差别。

三是兼顾公平,适当考虑了工人、企业职员和国家机关干部的工资关系。

但是,此后由于各种原因,在执行八级工资制的过程中出现了不少偏差,已不能适应发展需要,技术等级已无法真实反映技能和贡献。

论我国档案职业资格认证制度的建立

论我国档案职业资格认证制度的建立

于 清理规范 各类职 业资格相 关活动 的通
知》, 指出:“ 凡是依 据有关法律 、 行政 法 规或 国务 院决 定设置 的行政许可类职 业 资格, 予 以保 留并向社会公布 ; 除此 以外 的其他各 种行政许可类职 业资格予 以取 消, 如确 有必 要 保留,由国务院 人事 、 劳
动 保 障 部 门会 同有 关 部 门统 筹 研 究 , 按 程
先 厘 清职 业 资格 证 书 制度 的相 关概 念 。 职 业 资 格 认 证 制 度 是 指 按 照 国 家 制
同承担 。 理由如下:
1 . 法律 法规 依 据
鉴于从 业资格和执业资格的区别 , 结 合档 案工作具体情况 , 笔者 以为, 档案行 业 应列于从业资格认证之— 即档案职业
标准, 实行学历文凭和职业资格 两种 证书制度 。目前 , 已有众多 行业、 众多工种相继推行了职 业 资格认证 制度 。 但用以规范和指 导 档 案工作的档 案职 业资格认 证 制度 却迟 迟 未 能建 立 。 笔 者 就此谈谈 自己的看法 。
作, 促 成 中国档案职 业资格认证 制度 的建立 。
会计师等。
序通过修改相关法律 、 行政法 规或形成国
务 院 决 定 予 以解 决 , 或 调 整 为非 行 政 许 可
承担档 案资格 认证 的管理 工作 ; 有 的认 为 国外 的建 设思 路并不符 合我 国国情 ,
类职业资格”;“ 凡 经国务 院人事、 劳 动保 障部 门会 同有关部 门批 准设 置的非 行政
笔者认 为 , 依照我国现有 职 业资格认证 体系, 档 案职 业资格 认证应 当由人力资源 和社 会保 障 行政部门与档 案行政管理部门共
四川省档案学校建校2 5 年来培养了大批档案人才

劳动部关于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培训与考核工作综合管理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培训与考核工作综合管理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培训与考核工作综合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4.09.09•【文号】劳部发[1994]378号•【施行日期】1994.09.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劳动部关于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培训与考核工作综合管理的通知(劳部发〔1994〕3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管理部门,解放军总参谋部军务部、总后勤部司令部、生产管理部:为建立我国工人考核制度,经国务院批准,1990年6月由劳动部发布施行《工人考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见附件一)。

几年来,各地区劳动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工资机构认真贯彻《条例》,制定了《工人考核实施办法》,建立健全了工人考核领导组织和考评组织,通过试点,使工人考核工作正常化、制度化。

至今,全国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已有三千万工人参加技术等级考核,其中,考评出34万名技师和2078名高级技师,对调动广大工人学习和工作的积极性,提高工人队伍素质,促进企业生产技术进步,保障事业单位科研教学等项任务和提高国家机关工作效率起到重要作用。

但最近一个时期,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培训与考核管理工作方面出现了一些有章不循的混乱现象,严重影响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培训、技术等级考核和技师考评工作的正常进行。

为维护国务院行政法规严肃性,现就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培训与考核工作综合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综合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培训与考核工作是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工资机构责无旁贷的重要职责,必须按照原有规定加强管理。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全国工人考核工作由劳动部综合管理,并负责制定有关规定,指导协调工人考核工作”;第二十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劳动工资机构,制定实施办法,分别负责综合管理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人考核工作”;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见附件二)。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内容介绍1.doc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内容介绍1.doc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内容介绍1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内容介绍1.职业资格(1)概念。

职业资格是对从事某一职业活动所必备的知识、技术和技能的评价,是技能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能力和水平的证明。

与学历文凭不同,职业资格与职业活动密切相联,更直接、更准确地反映特定职业的实际工作标准和操作规范,以及劳动者从事该职业所达到的实际能力水平。

(2)职业资格的种类。

目前,我国职业资格有两类,即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和水平能力评价类职业资格。

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是指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职业所需具备的复杂技能、知识、能力及操作规范的基本要求,是依法独立开业或从事某一特定职业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必备标准。

水平能力评价类职业资格是对从事专业技术较强、技能要求较高、从业人数较多的人员的工作能力水平的客观评价。

(3)职业资格的设置。

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的设置必须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进行;凡没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为依据的,任何部门、行业协(学)会及地方都不得自行设置和组织实施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确需实行职业准入的,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后组织实施。

水平能力评价类职业资格的设置须经国务院劳动保障、人事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4)职业资格的效力。

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具有强制性。

用人单位招用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职业的劳动者,必须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职业工作的,将依据国务院制定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水平能力评价类职业资格属于倡导性的职业资格,鼓励劳动者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但不具强制性,不得强制推行。

2.职业技能鉴定(1)概念。

职业技能鉴定是一项基于职业技能水平的考核活动,属于标准参照型考试。

它是由考核机构对劳动者从事某种职业所应掌握的技术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做出客观的测量和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是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一种证明个人在特定职业领域具有一定职业技能的证书。

它是我国职业教育与人才培养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提高劳动者的职业素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推动人力资源市场化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更好地了解和掌握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相关情况,我们不妨深入探讨一下。

一、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意义和作用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是国家对个人职业技能的认可和证明,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可以有效提升个人在特定职业领域的竞争力,有利于就业和职业发展。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也是企业招聘和选拔人才的重要参考依据,具有很高的市场价值和社会认可度。

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分类根据《职业资格等级证书管理办法》,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主要分为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两大类。

职业资格证书是国家对个人在特定职业领域具备的职业技能、知识和素质进行认定的证书,通常对于从事相关职业工作的人员具有一定的指导和规范作用;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则是对个人在特定职业领域的职业技能水平和能力水平进行评定和认定的证书,通常用于评价和测定技术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技能等级。

根据不同的行业和职业领域,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还可以细分为多个具体的职业资格和技能等级。

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申报条件和程序申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

一般来说,申报人需要具备相关的职业技能和知识水平,符合国家职业资格标准和要求;申报人需要参加国家举办的职业资格证书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获得相关证书。

具体的申报条件和程序可以根据不同的职业和证书类型而有所不同,申请人需要仔细了解和遵守相关的规定和要求。

四、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管理和维护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是国家对个人职业技能水平和职业素质的认可和证明,其管理和维护非常重要。

个人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后,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维护好自己的职业信誉和形象;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管理单位需要建立健全证书信息管理系统和档案管理制度,保证证书信息的真实可靠和安全保密。

劳动部、人事部关于我国建立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问题的函-劳部发[1994]184号

劳动部、人事部关于我国建立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问题的函-劳部发[1994]184号

劳动部、人事部关于我国建立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问题的函正文:---------------------------------------------------------------------------------------------------------------------------------------------------- 劳动部、人事部关于我国建立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问题的函(劳部发〔1994〕184号)国务委员、国务院秘书长罗干同志:职业资格证书是反映劳动者具备某种职业所需要的专门知识和技能的证明。

与学历文凭不同,职业资格证书同职业劳动的具体要求密切结合,能更多地反映特定职业的实际工作标准和规范,以及劳动者从事这种职业所达到的实际能力水平。

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大力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它不仅是我国劳动人事工作领域的一项重要改革举措,是培育和完善劳动力市场的一个重要步骤,也将会对我国教育培训事业的发展和劳动力素质的提高产生深远的影响。

为此,劳动部、人事部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的精神,按照国务院批准“三定”方案规定的两部职责,并结合我国现行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职业技能鉴定制度,专发了文件对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作了部署和安排。

目前,劳动部、人事部正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不同的分工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4月8日,李鹏同志主持召开第28次总理办公会,讨论国家教委提出的《关于召开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向国务院的汇报提纲》。

教委的《汇报提纲》第二条第三款提出,“要坚持‘先培训、后上岗’,‘先培训、后就业’的原则,逐步建立学历文凭、职业资格证书两种证书制度。

请国务院批准职业资格委员会。

”对于其中组建职业资格委员会的请求,我们认为似有不妥。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劳动人事管理的重要手段,而非教育管理范畴,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劳动部、人事部的“三定”方案,这一工作分属劳动部和人事部管理,职能非常明确,不应该也不必要建立“职业资格委员会”这类非常设机构。

劳动部关于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3.07.09•【文号】劳部发[1993]134号•【施行日期】1993.07.0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劳动部关于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3>1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管理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司令部、总参谋部军务部:为了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工人考核条例》,我们制定了《职业技能鉴定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予以颁发施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经劳动部批准后实施。

要加强对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综合管理,在原有考核领导组织和专业考评组织基础上,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条件,经过试点,分批组建职业技能鉴定站(所)。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尚未实行《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工种,可按现行《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技师考评条件》在各自鉴定的工种范围内,组织行业专家、名师统一编制鉴定试题,但不允许职业技能鉴定站(所)自行编制鉴定试题。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考评员的管理,制定考评员聘用管理办法。

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要加强考评员资格培训、鉴定工作。

四、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标牌,考评员资格证书和胸卡由劳动部规定统一规格和式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劳动机构负责印制。

五、企业、事业单位和职工个人自愿参加由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组织的职业技能鉴定。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和考核组织不得强行规定或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和职工进行职业技能鉴定。

劳部发

劳部发

劳部发[1994]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人事厅(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司令部、生产部: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有关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精神,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强劳动人事科学化管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正常职业秩序,劳动、人事部共同制定了《职业资格证书规定》,现颁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职业资格证书规定第一条为了深化劳动、人事制度改革,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人才的需求,客观公正地评价专业(工种)技术人才,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职业资格是对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基本要求。

职业资格包括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

从业资格是指从事某一专业(工种)学识、技术和能力的起点标准。

执业资格是指政府对某些责任较大,社会通用性强,关系公共利益的专业(工种)实行准入控制,是依法独立开业或从事某一特定专业(工种)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必备标准。

第三条职业资格分别由国务院劳动、人事行政部门通过学历认定、资格考试、专家评定、职业技能鉴定等方式进行评价,对合格者授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第四条职业资格证书是国家对申请人专业(工种)学识、技术、能力的认可,是求职、任职、独立开业和单位录用的主要依据。

第五条职业资格证书制度遵循申请自愿,费用自理,客观公正的原则。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的人员都可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程序申请相应的职业资格。

第六条职业资格证书实行政府指导下的管理体制,由国务院劳动、人事行政部门综合管理。

若干专业技术资格和职业技能鉴定(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和技术等级考核)纳入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劳动部负责以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鉴定和证书的核发与管理(证书的名称、种类按现行规定执行)。

人事部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评价和证书的核发与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组织实施。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国家考试制度
01 制度简介
03 就业准入
目录
02 申请程序 04 技能鉴定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95年1月7日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规定,职 业资格包括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劳动就业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国家考试制度。它是指按照国 家制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通过政府认定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客 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和鉴定,对合格者授予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2.技师(二级/中级职称):能够熟练运用基本技术和专门能力完成较为复杂的工作,包括完成部分非常规 性工作;能够独立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能指导他人进行工作或协助培训一般人员。
3.高级(三级/助理职称):能够熟练运用专门技术和特殊能力完成复杂的、非常规性的工作;掌握本职业 的关键技术,能够独立处理和解决技术难题;在技术方面有创新;能组织指导他人进行工作;能培训一般人员; 具一定的技术管理能力。
参加高级技师鉴定的人员必须是任技师3年以上,具有高超精湛技艺和综合操作技能,能解决本工种专业高难 度生产工艺问题,在技术改造、技术革新以及排除事故隐患等方面有显著成绩,而且具有培养高级工和组织带领 技师进行技术革新和技术攻关能力的人员。
申请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可向当地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提出申请,填写职业技能鉴定申请表。报名时应 出示本人身分证、培训毕(结)业证书、《技术等级证书》或工作单位劳资部门出具的工作年限证明等。申报技 师、高级技师任职资格的人员,还须出具本人的技术成果和工作业绩证明,并提交本人的技术总结和论文资料等。
制度简介
作用 法律依据
执行办法 实施意义

劳动部、人事部关于颁发《职业资格证书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98号

劳动部、人事部关于颁发《职业资格证书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98号

劳动部、人事部关于颁发《职业资格证书规定》的通知正文:---------------------------------------------------------------------------------------------------------------------------------------------------- 劳动部、人事部关于颁发《职业资格证书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人事厅(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司令部、生产部: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有关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精神,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强劳动人事科学化管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正常职业秩序,劳动部、人事部共同制定了《职业资格证书规定》,现颁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劳动部人事部一九九四年二月二十二日职业资格证书规定第一条为了深化劳动、人事制度改革,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人才的需求,客观公正地评价专业(工种)技术人才,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职业资格是对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基本要求。

职业资格包括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

从业资格是指从事某一专业(工种)学识、技术和能力的起点标准。

执业资格是指政府对某些责任较大,社会通用性强,关系公共利益的专业(工种)实行准入控制,是依法独立开业或从事某一特定专业(工种)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必备标准。

第三条职业资格分别由国务院劳动、人事行政部门通过学历认定、资格考试、专家评定、职业技能鉴定等方式进行评价,对合格者授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第四条职业资格证书是国家对申请人专业(工种)学识、技术、能力的认可,是求职、任职、独立开业和单位录用的主要依据。

第五条职业资格证书制度遵循申请自愿,费用自理,客观公正的原则。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的人员都可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程序申请相应的职业资格。

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培养适应公司健康、快速发展需要的各类人才,规范各类职业资格证书的管理,满足公司安全生产和有序管理的需要,根据国家的管理要求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职业资格证书系指与公司日常管理、安全生产和职工执业有关的由个人持有的资格证书,主要包括执业资格证书、安全类及财务类从业资格证书和纳入职业资格证书管理的其它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技能等级证书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职工。

第二章资格证书管理要求与部门职责第四条对国家要求持证上岗的工种,职工应持相应资格证书方能上岗。

对已在该岗位工作,但尚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要进行强化培训,限期达到要求。

经培训后仍不能取得资格者,必须调离该岗位。

第五条职工报考各类资格证书原则上为个人自主行为,职工自行承担考试报名、培训及其它相关费用。

第六条公司根据部分岗位工作需要及有关资质管理等要求,可以有针对性地选派相关职工参加部分资格证书考试及培训,并承担全部或部分费用。

第七条凡由公司选送培训、考试的,培训或考试结束后,未取得相应资格或取得证书低于取证等级的,按《教育培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由公司选送培训取证的职工,培训考核(试)期间工资、效益奖、福利等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职工取得资格证书的培训费用由公司承担或领取了奖励费用的,该资格证书由公司或公司优先使用,部分重要资格证书由公司统一保管。

资格证书一经使用,公司即承担其相应的继续教育培训、复审、换证等费用。

第十条职工取得资格证书后应及时到人力资源部进行登记和备案。

由于个人原因未及时登记或备案,产生的不良后果由职工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按照专业对口的原则,各职能部门分别主管本专业领域内的资格证书,人力资源部负责资格证书的日常事务。

(一)资格证书主管部门职责1.认真学习理解分管专业领域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级单位相关政策文件对资格证书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切实贯彻执行。

职业技能鉴定的发展历程

职业技能鉴定的发展历程

职业技能鉴定的发展历程中国职业资格开展历程我国现行职业资格制度体系是在建国初期考工定〔晋〕级制度、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制度、职业资格等级制度的根底上逐步建立和开展起来的。

建国初期我国的工人考核制度根本上是沿用了前苏联的模式。

完全按照方案经济的管理体系,实行工人等级与技术等级全国统一的8级工资制。

1956年结合工资改革,原劳动部建立了上万个工种的技术等级标准,并建立起与工资相适应的考工定〔晋〕级制度。

1979年国家对各行业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进行了全面修订,1983年颁发了《工人技术等级考核暂行条例〔试行〕》,使中断了多年的考工定〔晋〕级制度得到全面恢复。

1986年公布《职业分类与代码》〔GB6565-1986〕规定了我国职业的分类结构、类别和代码。

1990年由国务院批准、原劳动部公布实施《工人考核条例》作为我国对工人进行考核的文件依据,是第一部由国务院批准的工人考核行政法规,标志着我国对工人的考核逐步走向法制化、标准化。

1992年劳动部公布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劳培字[1992]14号)对各岗位工种有相对明确的分类,对修订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有明确的依据。

1993年7月在参照《工人考核条例》考核方法的根底上,劳动部公布了《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明确提出要对“各类职业技术学校和培训机构毕〔结〕业生,凡属技术等级考核的工种,逐步实行职业技能鉴定”,这位我国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尊定了根底。

1993年2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中国教育改革和开展纲要》(中发[1993]3号)相关内容中开始强调职业资格证书的重要性,提出对“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岗位,应在获得岗位资格证书后上岗”。

强调由点及面逐步推行“各种岗位的资格考试和资格证书制度”。

1993年11月14日,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使我国的工人考核制度发生了根本性的转折。

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假设干问题的决定》中首次明确提出:“要制订各种职业的资格标准和录用标准,实行学历文凭和职业资格两种证书并重的制度。

劳动部印发《关于劳动体制区域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4]155号

劳动部印发《关于劳动体制区域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4]155号

劳动部印发《关于劳动体制区域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 劳动部印发《关于劳动体制区域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4]155号)广东省劳动局,山东省劳动厅,青岛、深圳、成都、株洲、烟台、威海、盐城、四平、安阳、黄石市劳动(劳动人事)局:现将《关于劳动体制区域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情况,在劳动体制区域综合配套改革中贯彻落实。

各地贯彻实施的情况请及时报送我部区域改革试点协调小组办公室。

一九九四年四月七日关于劳动体制区域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大和十四届三中全会精神,将劳动体制改革进一步推向深入,根据中央关于整体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的方针和当前整个经济体制改革形势发展的要求,劳动部决定在山东、广东两省,以及青岛、深圳、成都、株洲、烟台、威海、盐城、四平、安阳、黄石等十个城市进行劳动体制区域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劳部发[1993]439号)。

现就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试点的目的和指导思想进行劳动体制区域综合配套改革试点是新形势下推进劳动领域全面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

进行区域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目的,是要在试点地区率先落实《劳动部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时期劳动体制改革总体设想》,建立起新型劳动体制,以促进试点地区其它各项改革的深化和经济的快速发展,并以其典型示范作用影响和带动更多的地区进行区域综合配套改革,最终实现到本世纪末在全国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新型劳动体制的目标。

区域综合配套改革试点,要以《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为指针,认真贯彻落实劳动部关于劳动体制改革的《总体设想》,解放思想,大胆试验,从当地的实际情况出发,以城市为依托,以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为中心,整体推进劳动领域各项改革,在重点和难点问题上取得突破,争取在两到三年时间内形成区域劳动力市场和新型劳动体制框架。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简介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劳动就业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国家考试制度。

它是指按照国家制定的职业标准,通过政府认定的考核鉴定机构,对从业者的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和鉴定,并对合格者授予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由劳动保障部统一印制,劳动保障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和核发。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是持有者具备某种职业所需要的专门知识和技能的证明,是持有者求职、任职、开业的资格凭证,是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员工的主要依据,也是境外就业、对外劳务合作人员办理技能水平公证的有效证件。

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科教兴国”战略方针的重要举措,也是我国人力资源开发的一项战略措施,同时还是贯彻《劳动法》、《职业教育法》的重要表现。

建立的依据及基本内涵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一项举措,也是我国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手段。

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制定各种职业的资格标准和录用标准,实行学历文凭和职业资格两种证书制度";。

《劳动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职业教育法》第八条规定:";实行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这些都为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职业资格证书是通过政府认定的考核鉴定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和鉴定的结果,是劳动者具备某种职业所需要的专门知识和技能的证明。

与学历文凭证书不同,职业资格证书与某一职业能力的具体要求密切结合,反映特定职业的实际工作标准和规范,以及劳动者从事这种职业所达到的实际能力水平。

我国技术性职业(工种)的职业资格证书,分为"; 初级技能";、";中级技能";、";高级技能";以及";技师";、";高级技师";五种,由劳动保障部统一印制,劳动保障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和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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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人事部关于颁发《职业资格证书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工教育与考核
【发文字号】劳部发[1994]98号
【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人事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94.02.22
【实施日期】1994.02.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劳动部、人事部关于颁发《职业资格证书规定》的通知
(劳部发〔1994〕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人事厅(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司令部、生产部: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有关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精神,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强劳动人事科学化管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正常职业秩序,劳动部、人事部共同制定了《职业资格证书规定》,现颁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劳动部
人事部
一九九四年二月二十二日
职业资格证书规定
第一条为了深化劳动、人事制度改革,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人才的需求,客观公正地评价专业(工种)技术人才,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制定本规定。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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