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人事部关于颁发《职业资格证书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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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人事部关于颁发《职业资格证书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工教育与考核
【发文字号】劳部发[1994]98号
【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人事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94.02.22
【实施日期】1994.02.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劳动部、人事部关于颁发《职业资格证书规定》的通知
(劳部发〔1994〕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人事厅(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司令部、生产部: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有关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精神,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强劳动人事科学化管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正常职业秩序,劳动部、人事部共同制定了《职业资格证书规定》,现颁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劳动部
人事部
一九九四年二月二十二日
职业资格证书规定
第一条为了深化劳动、人事制度改革,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人才的需求,客观公正地评价专业(工种)技术人才,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制定本规定。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