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合集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2.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施行日期】2019.07.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车辆购置税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1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车(以下统称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

第二条本法所称购置,是指以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

第三条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性征收。

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第四条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百分之十。

第五条车辆购置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乘以税率计算。

第六条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不包括增值税税款;(二)纳税人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关税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消费税;(三)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四)纳税人以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第七条纳税人申报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

第八条纳税人以外汇结算应税车辆价款的,按照申报纳税之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缴纳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最新法规38三、《办法》第九条第七项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使用年限的界定方法是: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至导致免税条件消失的行为发生之日(例如:二手车发票开具日期或原免税车辆改变用途发生之日)止。

四、车辆购置税征管资料内容分别如下:(一)征税车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附件1,以下简称《纳税申报表》)、纳税人身份证明、车辆价格证明、车辆合格证明和其他证明材料。

(二)免税车辆《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报表》(附件2,以下简称《免税申报表》)、《纳税申报表》、纳税人身份证明、车辆价格证明、车辆合格证明、车辆免(减)税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

(三)免税车辆重新申报1.发生二手车转让行为的免税条件消失车辆:《纳税申报表》、纳税人身份证明、《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完税证明》正本和其他相关材料。

2.未发生二手车转让行为的免税条件消失车辆:《纳税申报表》、纳税人身份证明、《完税证明》正本和其他相关材料。

3.发生二手车转让行为的免税条件未消失车辆:《免税申报表》、《纳税申报表》、纳税人身份证明、《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完税证明》正本和其他免税申报资料。

(四)补税车辆《纳税申报表》、车主身份证明、车辆价格证明和补税相关材料。

(五)《完税证明》补办车辆1.车辆登记注册前《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补办表》(附件3,以下简称《补办表》)、纳税人(车主)身份证明、车辆合格证明和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收据联(或者主管税务机关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留存联次或者其电子信息材料)。

2.车辆登记注册后《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补办表》、纳税人(车主)身份证明、《机动车行驶证》或者《机动车登记证书》。

同时,税务机关应当留存新《完税证明》副本。

(六)《完税证明》更正车辆《完税证明》正、副本和《完税证明》更正相关材料。

五、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免税图册,为符合免税条件但已征税的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办理免税和退税手续。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5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5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5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9.06.28•【文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5号•【施行日期】2019.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优惠正文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5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现将继续执行的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公告如下:1.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和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部门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具体操作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有关规定执行。

2.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购置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具体操作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公告2017年第172号)有关规定执行。

3.自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具体操作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69号)有关规定执行。

4.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母亲健康快车”项目的流动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5.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新购置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6.原公安现役部队和原武警黄金、森林、水电部队改制后换发地方机动车牌证的车辆(公安消防、武警森林部队执行灭火救援任务的车辆除外),一次性免征车辆购置税。

本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5.08.03•【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施行日期】2015.08.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为加强后续管理,现就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取消“对办理税务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的核准”后的有关管理问题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税务机关即时办理。

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税务机关应当切实履行对纳税人的告知义务,及时提供咨询服务,强化内部督查和社会监督,提高登记办理效率。

按照纳税人不重复填报登记文书内容和不重复提交登记材料的原则,加强部门之间信息、数据共享工作。

二、关于取消“偏远地区简并征期认定”后的有关管理问题加强对实行偏远地区简并征期申报的纳税人日常管理及监控,实行税源跟踪管理,及时掌握纳税人经营变化情况。

强化计算机管税,采取“人机结合”的方式,提高征期申报率和入库率,防止漏征漏管。

简化办税程序,建立纳税服务新机制,降低纳税人办税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三、关于取消“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的认定”“集团公司具有免抵退税资格成员企业认定”“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出口货物备案登记及备案核销的核准”后的有关管理问题(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于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以下资料,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申报退(免)税。

1.内容填写真实、完整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附件1),其中“退税开户银行账号”须从税务登记的银行账号中选择一个填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5.03.29•【文号】国税发[2005]47号•【施行日期】2005.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车辆购置税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月17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17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5]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据一些地区反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60号,以下简称160号通知)中存在一些政策界限不够清晰、管理方式难以确定问题,要求总局及时明确。

现补充通知如下:一、关于纳税申报问题(一)《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金额单位可暂取整数,保留到元。

(二)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以下简称留学人员)在办理免税申报时,除了按照160号通知规定提供相应资料外,还应提供所在地海关核发的《回国人员购买国产汽车准购单》(以下简称准购单)。

凡是不能提供准购单的留学人员,车购办不予办理免税手续。

(三)已使用未完税车辆,如果纳税人主动申请补税,但缺少《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其他相应资料的,车购办应受理纳税申报。

二、关于计税依据问题(一)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满10年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按每满1年扣减10%,未满1年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

(二)已使用未完税车辆发生转让、补税行为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

三、关于税款征收问题(一)车购办在为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手续时,应实地验车。

(二)车购办对已使用未完税车辆除按照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补征税款外,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规定加收滞纳金。

交通部、财政部关于对公安、司法、检察部门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附

交通部、财政部关于对公安、司法、检察部门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附

交通部、财政部关于对公安、司法、检察部门专用车免征车
辆购置附加费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85]交公路字1772号
【发布部门】交通部(已撤销)财政部
【发布日期】1985.09.14
【实施日期】1985.09.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交通部、财政部关于对公安、
司法、检察部门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附加费的通知
((85)交公路字1772号)
海关总署、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北京市交通运输局,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重庆、武汉、西安、哈尔滨、沈阳、大连、广州市交通局:
经研究,决定对公安、司法、检察部门有特殊装置的专用车,包括囚车、通信车、现场电视转播车、警犬运载车、消防车系列(见附表),免征车辆购置附加费。

特此通知
1 / 1。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标 签】车辆购置税管理【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文 号】内国税流字﹝2005﹞13号【发文日期】2005-03-11【实施时间】2005-03-1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车辆购置税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在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60号,以下简称《通知》)中,部分地区陆续提出一些具体管理问题,为在过渡期间更好的贯彻有关税收政策,切实加强管理,现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后,未办理车辆登记前将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副本遗失的,需将遗失情况以书面形式(含有关证明)报自治区国税局核实备案,经自治区国税局批准后按换(补)程序只补发副本。

二、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和车辆登记后,因交管部门注销车辆登记并收回车辆牌照的,携有关证明经当地车购办确认后报自治区国税局核实备案,经自治区国税局批准后按规定办理退税。

三、《通知》第三条第(三)款第4项中涉及的车辆,凭有效凭证和证明报自治区国税局核实,经自治区国税局批准后办理纳税申报。

四、纳税人申报的车辆价格低于最低计税价格时,对该车的出厂价格无法确定的,由当地车购办向自治区国税局车购办报告,待自治区国税局车购办明确后,用网络传送各地车购办,各地依照《通知》规定确认计税价格,据以征税。

五、国家税务总局自2001年以来下发的“对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文件视同免税图册,各地车购办按文件所列车辆类型办理免税(整理文件经网络传各地车购办)。

关联知识: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4年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税收政策

2024年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税收政策

2024年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税申报政策和最新目录(一)符合条件的专用车辆如何申请列入《目录》?申请列入《目录》的车型,车辆生产企业、进口车辆经销商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管理系统”提交列入《目录》的申请材料。

(二)未通过技术审查如何处理?未通过技术审查是指申请人通过申报系统提交相关资料,由于不符合《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技术要求》、材料提交不全、填写有误等原因,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装备中心)给予“不通过”结论的情形。

对于未通过技术审查的情况,若申请人不认可装备中心技术审查结论,可以通过申报系统随时重新申报;在重新申报时,可对装备中心技术审查结论提出自己的意见,并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装备中心重新给予技术审查结论。

若申请人仍不认可装备中心技术重新审查结论,可以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12381公共服务电话平台咨询、建议、投诉,或者以信函的形式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反映相关问题,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按照程序予以办理。

(三)列入《目录》专用车辆如何办理免税?根据规定,对于列入《目录》的车型,申请人可在所生产车辆的车辆电子信息中标注免税标识。

税务机关依据免税标识以及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为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

举例说明:A公司于2024年2月27日生产一台专用车辆,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第十四批《目录》包含了上述销售车辆的车型,A公司在所销售车辆的车辆电子信息中标注免税标识,购买该专用车辆的B纳税人可凭免税标识及其他资料依法享受免税政策。

(四)《目录》发布前已出厂销售的专用车辆如何办理免税?根据规定,《目录》发布前已出厂销售的专用车辆,申请人可在所销售车辆的车型列入《目录》后,在所销售车辆的车辆电子信息中标注免税标识,重新上传。

纳税人可以凭免税标识以及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0.10.22•【文号】国务院令第294号•【施行日期】2001.01.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车辆购置税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二000年十月二十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纳税人义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本条例规定的车辆(以下简称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车辆购置税。

第二条【购置的含义及单位的范围】本条例第一条所称购置,包括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

本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征税范围】车辆购置税的征收范围包括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具体征收范围依照本条例所附《车辆购置税征收范围表》执行。

车辆购置税征收范围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并公布。

第四条【应纳税额的计算】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第五条【税率】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10%。

车辆购置税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并公布。

第六条【计税价格】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价格根据不同情况,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二)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三)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应急指挥特种车车购置税

应急指挥特种车车购置税

应急指挥特种车车购置税应急指挥特种车是免税的。

一、特种车特种车是指用于各类专用罐车、各种专用机动车、厢式机动车;或车内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运钞、医疗、电视转播、雷达、X光检查等机动车。

特种汽车是从汽车自身结构特点出发,相对于普通载货汽车底盘的传统结构形式而言,其底盘及整车的结构都相当特殊,为专门设计,很少使用通用型总成部件的车型。

二、特种车车辆购置税很多特种车辆购置税是可以减免的,对符合条件的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其政策适用范围和条件有以下几种:外国驻我国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即外交车辆。

军队或武警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防汛和森林消防部门配置的用于指挥、检查、调度、防汛、联络等用途的专用车辆;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如果是柴油发动机,并且功率小于47千瓦、载重量不大于500公斤、最高车速不大于40公里/小时的农用三轮车,也免缴购置税;外留学人员回国服务时可免购置税购买一辆国产小汽车;国外专家来华定居时可以免购置税买一部进口自用小汽车。

上面可免购置税范围的大部分都属于特种车辆。

由此可见,很多特种车辆购置税是可以减免的。

那么是不是所有的特种车都减免购置税呢?新的交强险中列举了4类特种车,我们看看哪些是减免,哪些是需要缴纳的吧:第一种是油罐车、汽罐车、液罐车、冷藏车。

这些特种车也属于运输车辆范围内,是应当缴纳购置税的。

第二种是用于牵引、清障、清扫、清洁、起重、装卸、升降、搅拌、挖掘、推土等的各种专用机动车,如垃圾车、洒水车、起重机等等,这类车辆是可以免除购置税的,但也要参考免税车辆图册,看是否有入列。

第三种是装有固定仪器设备用于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医疗、电视转播等的各种专业机动车,此类车属于装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在免税范围内。

第四种为集装箱拖头,属于运输车辆,是需要交购置税的。

项目七 特定行为目的税纳税实务

项目七 特定行为目的税纳税实务
∆(二)烟叶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烟叶税的应纳税额按照纳税人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 额乘以税率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烟叶收购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20%
环境保护税

环境保护税是对在我国领域和我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排放污水、废气、噪音和废弃物等突出的"显性污染"进
行强制征收的一种税,开征环境保护税的目的在于保护和
车辆购置税

车辆购置税是对在我国境内购置特定车辆的行为征收的一种税,
纳税人是车辆购置单位和个人。国家开征车辆购置税的目的之一是
为国家交通事业筹集资金,它是在原交通部门征收的车辆购置附加
费基础上,通过“费改税”方式演变而来的。
• 【辨析】车辆购置税与车船税的区别
车辆购置税的征税对象是在境内购置应税车辆的行为。 “应税车辆”包括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等列 举车辆。
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并使用应税车 辆的单位和个人
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
(一)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计税依据 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
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二)进口自用应税车辆计税依据
以组成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 (三)其他自用应税车辆计税依据
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 并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参
∆(2)对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免征耕 地占用税
∆(3)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 、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
∆(4)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 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5)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 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 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 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 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0.09.29•【文号】国税函[2010]476号•【施行日期】2010.09.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车辆购置税,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4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近年来,一些地区因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不善,相继发生了擅自降低计税价格、违规减免税等问题。

为了进一步加强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管理。

车辆实际购置价格高于最低计税价格的,必须按照实际购置价格计征车辆购置税,严禁擅自降低计税价格。

二、加强车辆购置税申报信息管理。

通过二维条码和网上开票导入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形成的计税价格信息,系统自动固化,不能更改。

自动导入的计税价格信息确实有误,导致纳税人不能按电子申报方式申报的,必须经征收大厅负责人审核批准,才能改为手工录入申报。

征收大厅应当单独设立申报信息复核岗,凡手工录入申报的车辆,必须经申报信息复核岗工作人员对申报信息进行复核确认。

三、加强车辆购置税减免税管理。

切实加强减免税审批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建设,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

对纳税人的减免税申报和退税申请必须认真审核,严格把关,防止错用减免范围,错用减免税率、减免幅度的情况发生。

密切关注减免税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和采取加强管理的措施。

四、加强车辆购置税征管工作考核检查。

省税务机关要充分发挥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省级集中的优势,研究设定考核指标,深入开展数据分析,探索通过信息数据进行征管工作考核的新思路、新措施。

要围绕计税价格管理、减免税管理、适用税率管理和税收票证管理,特别是手工录入申报等征管风险点,定期组织考核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堵塞征管漏洞。

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货物和劳务类税收优惠政策

货物和劳务类税收优惠政策

货物和劳务税类税收优惠政策一、增值税优惠政策(一)免征增值税政策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规定免征增值税项目:①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②避孕药品和用具;③古旧图书;④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⑤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⑥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⑦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⑧销售自已使用过的物品。

2、增值税起征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个体工商户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未达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3、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财税[2001]113号)①农膜;②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③生产销售的阿维菌素、胺菊酯、百菌清、苯噻酰草胺等农药;④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4、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对粮食部门经营的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凡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比照“救灾救济粮”免征增值税。

(国税函(1999)560号)5、部份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税(财税[2008]156号、财税…2011‟115号):①销售自产的以建(构)筑废物、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

生产原料中建(构)筑废物、煤矸石的比重不低于90%。

②污水处理劳务、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

③再生水。

④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

⑤翻新轮胎。

⑥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

6、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免征增值税。

(财税字[1998]047号)7、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财税(2001)097号)8、对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9.06.21•【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6号•【施行日期】2019.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车辆购置税,税收征管正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20号,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税务机关对2020年12月31日之前申报的、符合免税条件的车辆编列下发最后一期《免税图册》后,废止本篇法规的第十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以下简称《车辆购置税法》),规范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车辆购置税实行一车一申报制度。

二、《车辆购置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的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是指原车辆所有人购置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应税车辆时载明价格的凭证。

无法提供相关凭证的,参照同类应税车辆市场平均交易价格确定其计税价格。

原车辆所有人为车辆生产或者销售企业,未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按照车辆生产或者销售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无同类应税车辆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三、购置应税车辆的纳税人,应当到下列地点申报纳税:(一)需要办理车辆登记的,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的,单位纳税人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个人纳税人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车辆购置税法》第十二条所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下列情形确定:(一)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为购买之日,即车辆相关价格凭证的开具日期。

2023年最新购车优惠政策(一览)

2023年最新购车优惠政策(一览)

2023年最新购车优惠政策(一览)2023年最新购车优惠政策2023年5月份购车政策包含:购置税减免政策、贷款优惠政策、汽车保险优惠政策、购车补贴。

1、购置税减免政策:购买普通汽车的购置税将于2023年5月31日结束,购买新能源汽车的购置税将继续实施减免政策。

2、贷款优惠政策:政府将推出一系列贷款优惠政策,对新能源汽车和普通汽车购买者提供更优惠的贷款利率。

3、汽车保险优惠政策:政府将继续推出汽车保险优惠政策,为新能源汽车和普通汽车购买者提供更优惠的保险费用。

4、购车补贴:政府推出的购车补贴政策,凡是于2023年4月1日前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可享受购车补贴优惠,普通汽车可享受购车补贴优惠。

买车提车的注意事项1. 提车时,先仔细检查车况是否良好。

2. 提车前,不要办理任何手续。

3. 点火前检查档位。

在转动钥匙到点火位置之前要在ACC停留数秒待油泵给发动机上汽油。

4. 检查外观,有无缺陷。

5. 检查车门。

依次打开每个车门观察是否有下垂现象。

将门慢慢打开到推不动为止,检查限位开关是否起作用和异响。

轻轻关上车门,听关门的声音是否有尖锐撞击声,四扇车门是否声音相同或前面两个相同,后面两个相同。

有撞击声说明阻尼和密封不好。

2023年购车优惠政策有哪些?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27号)《为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促进汽车消费,现就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有关事项》:一、对购置日期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内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二、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施管理。

自《目录》发布之日起购置的,列入《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属于符合免税条件的新能源汽车。

三、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公告》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3.01.20•【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公告》的解读为持续推进“减证便民”,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一、制发《公告》的背景是什么?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和国办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税务总局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企业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提供分支机构审计报告等6项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行以来,大幅减少了证明材料报送,促进了诚信纳税和税法遵从,提高了纳税人满意度和获得感。

为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税务总局决定第二批对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证明等6项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二、本次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税务证明事项有哪些?本次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税务证明事项有6项,分别是:(一)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证明。

证明用途:纳税人取得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二)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表。

证明用途:城市公交企业取得公共汽电车辆,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三)专用车证。

证明用途:1.防汛部门取得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提供防汛专用车证)。

2.森林消防部门取得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提供森林消防专用车证)。

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一批)

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一批)

车辆名称
清洗车
洒水车
洗扫车
洒水车
压缩空气泡沫消 防车 混凝土泵车 混凝土泵车 混凝土泵车 混凝土泵车 混凝土泵车 混凝土泵车 举高喷射消防车 举高喷射消防车 举高喷射消防车 举高喷射消防车 混凝土泵车 举高喷射消防车 举高喷射消防车 混凝土泵车 混凝土泵车 混凝土泵车 混凝土泵车 混凝土泵车 混凝土泵车 混凝土泵车
SYM5352THB
混凝土泵车
SYM5353THB
混凝土泵车
SYM5355THB
混凝土泵车
SYM5356THB
混凝土泵车
SYM5356THBEQ 混凝土泵车
SYM5357THB
混凝土泵车
SYM5359THB
混凝土泵车
SYM5359THBEB 混凝土泵车
SYM5359THBFV 混凝土泵车
SYM5360THBES 混凝土泵车
5 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三一牌 SYM5170GXFAP40
6 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三一牌 7 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三一牌 8 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三一牌 9 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三一牌 10 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三一牌 11 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三一牌 12 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三一牌 13 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三一牌 14 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三一牌 15 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三一牌 16 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三一牌 17 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三一牌 18 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三一牌 19 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三一牌 20 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三一牌 21 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三一牌 22 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三一牌 23 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三一牌 24 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三一牌 25 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三一牌

中国及部分省市物流车行业相关政策提高新能源物流车使用比例

中国及部分省市物流车行业相关政策提高新能源物流车使用比例

中国及部分省市物流车行业相关政策提高新能源物流车使用比例物流车是安装有四只脚轮的运送与储存物料的单元移动集装设备。

常用于大型超市的物流配送或工厂工序间的物流周转。

国家层面物流车行业相关政策近些年,为了促进物流车行业发展,中国陆续发布了许多政策,比如2021年8月交通运输部发布的关于中国中车集团,有限公司开展绿色智能交通装备研制及应|用等交通强国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基本实现新能源物流车驱动电机超级铜材料替换,在物流车实现初步应用。

交通强国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202 1年3月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规定了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的管理新机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列人《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的申请组织技术审查,并将通过审查的车型列入《目录》202 1年2月交通运输部《电动营运货车选型技术要求》规定了电动营运货车选型的通用要求、分类要求和分级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NI、N2、N3类纯电动营运货车,不适用于燃料电池车辆。

202 0年11月中国汽车工业协会、中国汽车工程学会,《专用汽车行业“十四五”专项发展规划》主要围绕专用汽车行业高质量发展展开,以推动行业技术进步,促进行业产品升级为目标,充分利用中国汽车工业体系完整、综合实力持续增长的优势,围绕数字化与智能化主题思路,在产业发展新格局下,重点规划于业发展方向及路径,以实现专用汽车行业高质量、健康可持续发展。

202 0年7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规定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通过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实施管理202 0年4月国家邮政局、工信部《关于促进快递业与制造业深度融合发展的意见》指出鼓励快递企业淘汰更新老旧车辆,提高新能源物流车使用比例。

车辆购置税新政给行业带来的影响

车辆购置税新政给行业带来的影响

证电子信息及进口车辆电子信息和
车辆分类管理。
生产企业在上传机动车出厂合
格证时,将配置序列号作为车辆一
24
其次,机动车发票低开、虚开的
问题由来已久,特别是机动车销售统
一发票纳入增值税抵扣凭证以来,虚
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案件时有
发生,扰乱了机动车行业管理秩序。
《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出台后,规范
gft: wwtsitmi!
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 与生产企业关联,并由生产企业向经 发票信息和合格证信息将在国税系
“销售发票”)保持原来不变,在票据 销商进行传递,再由最后一级经销商 统中无法自动关联,下属生产企业需
流向过程中增加了机动车增值税专 向客户开具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
在集团系统中进行手动关联。
用发票(以下简称“增值税发票”)O
Q7血鞘FOCUS
车辆购置税新政给行业带来的影响
>
中集车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胡玉山
O
车辆购置税是对在境内购置规定车辆的单位和 个人征收的一种税。随着《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 的废止和《车辆购置税法》的实施,国家税务总 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三部委联合出台了多 项政策,如:“一车一票”、票证关联、配置序列 号管理、机动车减税、免税政策等。
合格证与机动车发票之间通过
场景三:一级经销商向二级经
机动车销售方按照“一车一票”
国税系统和工信部合格证系统数据 销商开具机动车增值税发票,无需关
O
原则开具“销售发票”,即一辆机动车 交互,建立票据关联,确保一车一票。
联。
只能开具一张“销售发票”,销售发票
其中,票据关联的具体过程如下:
场景四:企业向客户开具企业产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辆购置
税的通知
【法规类别】车辆购置税税收优惠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5]672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月17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17日)废止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5.06.30
【实施日期】2005.06.3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国税函[2005]6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第三款“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的规定,经总局审核确认,下列215种车型属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详见附件),同意免征车辆购置税。

在过渡期,本通知视同于《免征车辆购置税车辆图册》,作为各级车购办办理免税事宜的依据,免税车辆照片请在总局FTP服务器:“LOCAL\流转税司\消费税处\免税图册”
地址下载。

附件:免征车辆购置税车辆明细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
免征车辆购置税车辆明细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