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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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处罚法律依据及自由裁量标准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处罚法律依据及自由裁量标准
乱倒/任意排放/任意遗弃有毒有害垃圾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五项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四项
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
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上50-100100-150
150-200
JS061100CG-CF-
0012
在露天场所和公共垃圾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三项
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
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地区
50-100
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
100-200
JS061100CG-CF-
0011
在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区域、将废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垃圾倒入生活垃圾容器或者任意排放、遗弃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二条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警告
可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地区
1000-3000
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
3000-5000
JS061100CG-CF-
20㎡以上
500—1000
1000—2000
2000—3000
竣工后不及时清除废弃物料/清理施工现场/拆除临时环境卫生设施
JS061100CG-CF-
0017
擅自倾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
擅自倾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
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九项
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

《无锡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市政府令第69号)[优秀范文5篇]》

《无锡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市政府令第69号)[优秀范文5篇]》

《无锡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市政府令第69号)[优秀范文5篇]》第一篇:无锡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市政府令第69号)【发布单位】无锡市【发布文号】市政府令第69号【发布日期】xx-05-22【生效日期】xx-10-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无锡市无锡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市政府令第69号)《无锡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已经xx年5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维护城市秩序,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无锡市市区范围。

第三条第三条无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执法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区执法局)按照规定的职权负责辖区内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受同级执法局的委托,在委托的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第四条第四条无锡市公安局城市管理治安办公室协同执法局做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

城管、规划、园林、工商、环保、市政公用、公安等有关行政机关,应当配合执法局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第五条第五条执法局相对集中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城市规划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管理、市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第六条第六条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不得再行使由执法局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第七条第七条执法局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由财政全额拨款。

第二章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第八条第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根据需要扣留作业工具,并给予警告、罚款:(一)随地吐痰、便溺,乱倒污水,乱扔废弃物的,处以5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的,处以每处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三)在市区道路两侧临街的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摆设、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处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四)不按照规定的时间、方式、地点倾倒垃圾、粪便的,处以1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不按照规定的方式倾倒垃圾、粪便,造成污损的,或者在城市道路、河道两侧倾倒堆放垃圾的,处以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五)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散的,按照被污染道路的面积,结合污染程度,每平方米处以5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六)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施工场地污水污泥外溢,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七)有关责任单位未按照规定保持建筑物和构筑物外立面整洁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八)将有毒有害垃圾倒入生活垃圾容器内或者任意排放、遗弃的,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九)在露天场所和公共垃圾容器内焚烧树叶和垃圾等废弃物的,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十)摊点的经营者不能保持周围环境卫生的,处以1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十一)机动车带泥在市区行驶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作者:未知来源:网络添加日期:11年02月12日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第三产业的迅速崛起,城市“脏、乱、差”现象不断出现,具体表现在占道经营、违章建筑、乱堆乱放、乱贴乱画等方面。

造成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是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法制建设跟不上经济社会发展的步伐,城市管理工作难以做到规范、有序、高效的运转。

一、城市行政管理存在的问题(一)法律法规严重滞后。

目前,国家还没有制定出一部专门的城市管理法,现行的法律法规没有明确城市管理的执法主体。

法律建设的滞后,使城市管理面临着一系列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诸如执法主体、执法手段、执法范围、机构性质、人员身份、装备服装、安全保护等。

由于这些问题没有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障,在执法过程中,行使相关的行政处罚权难以得到有效的执行。

当执法遇到阻力时,要么管理双方采取极端的方法加以解决,从而引发矛盾冲突。

要么执法机关退却,使法律的尊严收到损害,严重影响了政府的形象和执法人员的积极性。

(二)执法人员的自身素质不高,法律对执法人员的保障力度不够。

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贯穿始终的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满足的是最广大人民利益的根本要求,因此不可避免地会触及到一些团体和个人的切身利益,进而引发矛盾纠纷。

一些执法人员的自身素质不高,执法行为不规范,不文明,容易引起群众反感。

有的执法人员不注意工作方法,不善于化解矛盾,往往以硬碰硬,导致矛盾激化。

目前城管执法人员很多不属于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而是受委托组织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方面在行使处罚权时,对不法分子起不到震慑作用。

另一方面,在执法人员受到侵害时,人身安全得不到有效的法律保障。

(三)一部分管理相对人缺乏公德意识,不配合执法工作。

随着改革力度的不断加大,不可避免地导致职工下岗、提前退休、并轨等,并且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农村体制的改革,促使大量的农民进城务工。

这些人往往知识技能单一,就业能力差,受思维、知识、技能、资本等局限,大量人员分散在城市街头,形成非法劳务市场或从事占道经营等违章行为。

苏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 最新115号令

苏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 最新115号令

第115号《苏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已经2010年12月21日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苏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提高行政执法效能,规范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管理委员会是城市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机构,具体负责对城市管理重大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研究解决城市管理及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市、县级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具有独立的执法主体资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权限,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城管执法部门可以委托所属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具体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县级市、区城管执法部门向街道、建制镇(开发区)派驻的执法机构,依照职责分工负责行使该辖区内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第五条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负责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容市政、园林和绿化、水利(水务)、环保、工商、公安、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城管执法部门做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第六条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使,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坚持行政执法和管理服务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推行行政指导,引导公众参与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财政全额拨款。

第二章职责权限第八条城管执法部门行使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江苏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范(试行)

江苏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范(试行)

江苏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范(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范(试行)(江苏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加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树立良好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形象,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批准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应当坚持依法行政,以人为本、执法为民,遵循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各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本规范的组织实施,上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职责权限,加强对下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执行本规范的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工作和执行本规范的指导。

第五条本规范的执行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章职业道德和纪律规范第六条执法人员必须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团结协作、风纪严整、廉洁奉公,不以权谋私,主动接受监督,切实维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的尊严和执法人员的良好形象。

第七条执法人员应当加强自身修养,培养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忠实地执行宪法和法律。

第八条执法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加强学习,努力钻研和掌握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业务技能。

第九条执法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索取、接受行政管理相对人(请托人、中间人)的宴请、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以及消费性的娱乐活动。

第十条执法人员不得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从事营利性活动提供便利条件;不得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借款、借物、赊帐、推销产品、报销任何费用或者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为其提供服务。

严禁执法人员从事或者参与和职权有关的各种营利性活动。

江苏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

江苏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

江苏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加强和保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决定,由设区的市、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集中行使城市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权。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领导,根据区域面积、人口数量、管理需求及其变化等因素,合理配置和调整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和执法装备,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保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执法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对本行政区域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机构编制、监察、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和公安、环保、城乡规划、市容市政、园林绿化、工商等城市管理相关部门(以下简称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相关工作.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指导、监督全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承担审查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方案、制定行政执法规范、指导行政执法资格管理、协调行政执法争议、组织行政执法检查和案卷评查、开展评议考核和表彰奖励等相关职责。

具体工作由其下设的执法监督机构承担.省公安、环保、住房城乡建设、工商等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对设区的市、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相关业务的指导工作.第七条设区的市、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设立的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职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

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

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C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应当遵循()原则ABCDA. 合法B. 合理C. 公正D. 公开D对于查封、扣押的物品,符合下列哪些条件,才可以先行变卖或拍卖?CDA. 价值不高B. 数量很少C. 物品容易腐烂变质D. 需先留存证据对于经调查核实没有违反行为或者依法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在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当()ABA.立即解除查封、扣押B. 返还财物C. 销毁相关财物D. 没收相关财物对于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已被拍卖或者变卖的,以下哪几种说法是错误的?BDA. 应当返还拍卖所得全部价款B. 应当返还拍卖所得一半价款C. 应当返还变卖所得全部价款D. 应当返还变卖所得一半价款对于查封、扣押的物品,执法部门哪些做法是正确的?ABA. 执法部门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物品B. 不能使用或者毁损C. 收取保管费用D. 在留存证据前拍卖或者变卖G根据《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规定,执法部门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要时,依照()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ABA.法律B. 法规C. 部门规章D. 地方政府规章根据《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规定,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CA. 执法部门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调查权B. 执法部门不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调查权C. 执法部门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D. 执法部门不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根据《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人民政府领导和协调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A. 省B. 市C. 县D. 镇ABC关于执法部门履行下列职责,有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BCA. 执法部门依照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部分行为实施行政处罚B. 执法部门依照市政公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市政公用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C. 执法部门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D. 执法部门依照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的部分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根据《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规定,执法部门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具体职责范围,由()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BCA. 省B. 市C. 县D. 镇根据《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的规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成立后,原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应当相应调整、精简BCDA. 办公地点B. 职责C. 执法机构D. 人员编制根据《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规定,执法部门可以实施()规定的与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调查权和行政强制措施权。

无锡市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细则-无锡市人民政府第8号令

无锡市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细则-无锡市人民政府第8号令

无锡市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细则正文:---------------------------------------------------------------------------------------------------------------------------------------------------- 无锡市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细则(无锡市人民政府第8号令1992年5月1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江苏省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无锡市行政区域内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办法》和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无锡市城市规划区包括中心城规划区、规划控制区和近郊规划区。

中心城规划区和规划控制区的具体范围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无锡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近郊规划区的具体范围为马山区,郊区在中心城规划区以外的部分,太湖风景名胜保护区的梅梁湖景区、蠡湖景区、锡惠景区、马山景区,水源保护区等。

江阴市、宜兴市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

第四条无锡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无锡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二)具体负责并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管理;(三)参与各县(市)属于国家和省、市批准的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可行性研究;(四)负责城市规划设计和测绘单位的资质审查,并对城市规划设计、城市勘察与测绘实行统一管理;(五)查处城市规划违法案件。

第五条各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无锡市规划管理局的业务指导,主管辖区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崇安、北塘、南长、郊区、马山五个区规划管理部门业务上受市规划局领导,根据授权,分管各区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2年)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2年)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01.12•【字号】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0号•【施行日期】2012.0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3年12月19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容环卫责任第三章城市市容管理第四章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五章环境卫生设施第六章市容环卫作业服务第七章监督、投诉与奖励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设市城市市区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前款规定以外的城市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以下简称市容环卫)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建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市容环卫管理的相关工作。

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卫管理工作的领导,把市容环卫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以公共财政为基础的多元化投入机制,推进市容环卫行业市场化进程。

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当地市容环卫事业发展需要编制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广播、电视、报刊等公众媒体,应当加强市容环卫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的市容环卫意识和公共道德水平。

街道城管招聘面试题(原创)

街道城管招聘面试题(原创)

街道城管招聘面试题1、你对当前城管工作职责有何了解?【解析】本题考察考生对城管工作职责的了解程度。

【要点】全国各地城管工作职责略有差异,无锡城管工作的主要依据是《无锡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其中规定了城管的工作职责是: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城市市政管理的全部行政处罚权;环境保护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的部分行政处罚权;以及政府规定的其他工作职责。

2、假如你作为一名城管队员,巡查时看到一些小摊贩正在无照经营,对于这些人不处罚则有损城市形象,处罚来他们则感觉他们很可怜,你会怎么做?【解析】本题目以城管工作中经常遇到的情况为例,考察考生对常见问题的工作思路。

本题无标准答案。

【要点】1、处罚与教育相结合;2、和谐社会。

3、近日,济南城管部门对占道经营的商贩进行清理时与一位年轻女商贩发生争执,现场聚集了大量围观市民。

女商贩在争执中抱着孩子给在场城管队员下跪,一位城管队员见状也向女商贩跪了下去。

你如何看待这件事?【解析】本题考查考生遇到突发情况时的应对策略。

本题无标准答案。

【要点】在人多的公共场合极力避免矛盾激化。

4、目前城管工作人员在市民心目中的形象不好,你认为主要原因是什么?【解析】本题考查考生平时对城管工作的关注程度以及独立思考能力。

本题无标准答案。

【要点】本题无绝对要点,以下几点为示例:1、执法对象大多是弱势群体;2、执法方式、执法手段落后;3、管得宽、要求高、人员少;4、部分职能边界不明;5、体制不顺、没有中央和省级部门;6、正面宣传力度不够;7、内部管理不严,队伍建设不足;8、部分媒体对城管妖魔化,部分市民对城管成见深。

5、如果你在这次考试中没有被录用,你有何打算?【解析】本题暗示考生在这次面试中表现不佳,提示可能出局。

测试考生的心理稳定程度。

本题无标准答案。

【要点】镇定;敢于面对失败;敢于再次尝试。

2012年5月18日。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相关知识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相关知识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相关知识1、什么是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答:所谓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又称综合执法权,是指将若干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集中起来,交由一个行政机关统一行使;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行政机关不再行使已经有一个行政机关统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2、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有哪些答:主要包括: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省政府决定调整的城市管理领域的其他行政处罚权;3、在我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有何重要意义答:目前,在我市城市管理部门存在职能交叉,多头管理,管理脱节及越位、错位、缺位,重复执法、交叉执法、执法扰民、执法成本高的问题, “十几顶大盖帽管不住一顶破草帽”、“三个和尚没水喝”、“龙多不治水”,就是所有问题的生动体现;管理见成效,靠突击整顿,抓一抓、好一阵,稍一放松,迅速回潮,风头一过就滑波,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这些问题必须依靠改革的办法加以解决;实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一是可以防止多头管理和扯皮现象发生;二是可以提高行政工作效率;三是可以降低工作成本;四是有利于精简机构;实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是城市管理机制改革的必然选择,是城市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创建文明城市的迫切要求;4、什么叫城市管理现代城市管理的基本内容是什么答:是指以城市的长期稳定、协调发展和良性运行为目标,以人、财、物、信息等各种资源为对象,对城市运行系统做出的综合性协调、规划、控制和建设、管理等活动;现代城市管理的基本内容是:城市社会管理、城市经济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公共设施的建设管理和城市的生态环境管理;5、原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存在哪些问题答:1职权交叉,相互扯皮,城市管理责任难以落实;2重复执法,多头收费,群众合法利益难以维护;3条块分割,政令不畅,政府工作难以贯彻到底;4投入不足,忽视管理,执法水平和队伍素质难以提高;6、如何正确处理城市建设与管理的关系答:1城市建设与城市管理互相依存、互相促进;城市建设是基础,创造出城市赖以生存和发展的不可缺少的物质条件,为城市管理提供雄厚的物质基础和必要的技术条件,同时也对城市管理不断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由此促进城市管理的发展;没有城市的建设,就谈不上城市的管理;另一方面,城市管理是关键,是巩固城市规划建设成果、营造良好城市秩序、发挥城市功能的必要手段;实践证明,管理出效率,管理出效益,管理出财富;良好的投资环境蕴含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改善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城市管理搞得好,可以少花钱甚至不花钱多办事;2城市建设与管理不协调,给城市发展造成巨大阻力;长期以来,城市管理与城市建设的发展不平衡,导致城市发展中一些深层次的问题得不到解决,城市整体效能得不到体现,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瓶颈”;3正确解决城市建设与管理的矛盾,促进城市健康协调发展;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树立城市建管并重的思想,理顺城市建设与管理体制,切实做到规划、建设、管理有机统一,在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城市发展规律的基础上,走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社会参与的路子,全方位经营城市;7、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应当正确处理好哪五个关系答:1正确处理好文明执法与严格执法的关系;2正确处理好教育与处罚的关系;3正确处理好执法与服务的关系;4正确处理好堵与疏的关系;5正确处理好依法行政与社会监督的关系;8、张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工作职责是什么答:1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2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负责城区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管理和临时占用人行道的管理;3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4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5行使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6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人行道、楼群院落、店外无证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7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负责主要街道车辆停放点包括临时停放点的统一规划和管理;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除承担以上行政执法职责外,对城市建设、规划、交通、市政、工商、环保、卫生、园林绿化等部门执行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张掖市城市规划区内各相关单位、个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张掖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9、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在城市管理中应当履行哪些职责答: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协助有关组织做好城市管理基础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教育社区居民自觉遵守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负责、协助、监督有关组织搞好街巷的建设与管理;二负责织搞好街巷保洁和卫生设施管理工作;三负责抓好“门前三包”工作,制止、举报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的行为;10、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后,原管理部门能否继续实施行政处罚权答: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在依法由执法局集中行使后,原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由执法局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继续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一律无效,并承担因违法行使职权所产生的法律责任;11、什么叫城市市容答:是指城市容貌的整体水平,是城市形象和全民素质的综合反映;它包括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园林绿化、道路交通、建筑物立面、市政设施、人文景观和夜景灯光等等管理的整体环境质量和美化程度等;12、什么叫户外广告户外广告的范围包括哪些答: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媒体直接或间接介绍商品或提供服务,以及要求公众知晓的在户外设置的商业或公益广告;户外广告的范围包括:1利用道路、桥梁、广场、车站等各类公共、自有或他人所有的场地、建筑物或空间设置发布的路牌、展示示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橱窗、招牌、实物模型、布幅、彩旗、拱门、护栏等广告;2利用交通工具和空中飞行物、空气物设置、绘制、张贴、悬挂的广告;3利用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13、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提交哪些资料答:设置户外广告,需提交下列证件、资料报批;1户外广告设置申请、场租合同、户外广告发布资格证书、广告内容真实性证明、广告登记证书;2户外广告设置方案及效果图;3在建构筑物上设置荷载较大的户外广告,应报原建筑设计部门核算,提供安全性证明;14、建筑施工现场防止扬尘污染应当采取哪些措施答:1高层或多层建筑清理施工垃圾,使用封闭的专用垃圾道或采用容器吊运,严禁随意凌空抛撒造成扬尘;2拆除旧建筑物时,应配合洒水,减少扬尘污染;3施工现场要在施工前做好施工道路的规划和设置,可利用设计中永久性的施工道路;4散水泥和其它易飞扬的细颗粒散体材料应尽量安排库内存放,如露天存放应采用严密苫盖,运输和卸运时防止遗散飞扬,以减少扬尘;5生石灰的熟化和灰土施工要适当配合洒水,杜绝扬尘;6在规划市区、居民稠密区、风景旅游区、疗养区及国家规定的文物保护区内施工,施工现场要制定洒水降尘制度,配合专用洒水设备及指定专人负责,在易产生扬尘的季节,施工场地采取洒水降尘;15、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城市规划理方面履行哪些处罚权答: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主要包括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设案件的行政处罚权;对未经批准,擅自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违法占用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置废渣垃圾堆场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未经批准,擅自在城市主要街道设置广告牌、画廊、招牌、橱窗,占用人行道设置报刊亭、电话亭、固定摊点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16、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行为应受到何种处罚答: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17、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应当受到何种处罚答: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8、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的部分行政处罚权有哪些答:主要包括:1对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行为的行政处罚权;2对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储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造成城市大气污染行为的行政处罚权;3对建筑施工和拆迁工地造成的二次扬尘污染环境的行政处罚权;4对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行为的行政处罚权;5对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区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行为的行政处罚权;6对沿街饮食烧烤行为的行政处罚权;19、无照商贩怎样界定答:无照商贩是指挤街占道、无固定门店、在街道或者居民区随意摆摊设点或者走街串巷流动经营,未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属无照经营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1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2无须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3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4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手续,而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5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20、公安城市管理治安大队履行哪些职责答:公安城市管理治安大队履行以下职责:支持保障城市管理执法支队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处理涉嫌以暴力,威胁方式阻挠城市管理执法队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处理涉及限制执法对象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案件等;21、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可以行使哪些职权答: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被检查单位或现场进行调查或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二查阅、调阅或复制被检查单位或个人与检查事项有关资料;三依法采用录音、录摄像等手段,取得有关证据材料;四依法对违法行为所涉及的工具、物品、证件以及建筑物、构筑物予以查封、扣押或对证据进行登记保存;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22、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主要有哪些答:1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2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的;3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4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乱倒垃圾、粪便的;5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6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7临街工地不设置围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8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9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10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的;11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12建造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的;13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23、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现行法律依据有哪些答: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现行法律依据有: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甘肃省广告监督管理条例等;2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等;3市政管理方面的法规;包括: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等;4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方面的法规;包括:城市绿化条例等;5城市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6工商管理方面的法规;有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7公安交通管理方面的法规;有道路交通安全法;24、市民持有残疾人证就可以随意摆摊设点吗答:不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虽然对残疾人劳动就业作出了许多优惠照顾的法律规定,但没有规定允许残疾人随意摆摊设点;在现实生活中,许多残疾人以为有残疾人证就可以为所欲为,这种观点是对残疾人保障法的一种误解;法国法学家孟德斯鸠说过,公民的任何自由都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自由,当个人想要不服法律约束的时候,那么,他也就开始失去自由;在我国,残疾人持有残疾人证只是在劳动就业、享受教育等方面享有优惠,但还必须履行一定审批手续,残疾人证绝不意味着不受法律的约束;残疾人如果想摆摊设点占道经营,也必须要到所在地的城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否则,违章占道经营也同样要受到行政处罚;残疾人证不是“特权证”;1、什么是城市管理答:从广义上讲:城市管理是指城市人民政府对整个城市的工业、商业、基本建设、基础设施、公安交通、城建环保、文化教育、体育卫生、公用事业等各项工作的综合管理;从狭义上讲:城市管理是指对城市的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市容和环境卫生以及城市规划、房地产等行业的管理;我们通常所讲的城市管理主要是指狭义上的城市管理;2、什么是行政执法答:行政执法就是指行政机关和经授权或受委托享有行政管理职权的机关或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采取的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或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的行使的履行情况直接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行为;3、什么是市容什么是市容市貌答:市容,主要是指与城市环境密切相关的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公共场所、临街景观等容貌;市容市貌,是指由城市道路、建构筑物、园林绿地、户外广告及标志、夜景灯饰、施工工地、水域环境和环境卫生等所构成的城市景观;4、“门前三包”责任是什么答:门前三包是指:1包卫生保洁;负责清除门前垃圾、痰迹等污物;制止他人在门前乱吐、乱丢、乱倒污物;保持门清洁;2包绿化;负责保持门前花草树木,制止攀折花草树木,不准任何人占用公共绿地;对损坏绿化设施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报街道办事处处理;3包秩序;制止在门前乱摆摊点、乱停放车辆、乱堆杂物、乱贴乱挂、发出高大声响等行为;5、什么是市政什么是市政管理答:狭义地理解,通常认为市政是指工程技术方面的事,比如像给水排水、路灯电话、道路建设等的城市工程和物质设施,因而市政管理就是管理城市的公用设施与建设;广义地理解,市政是指城市管理的各种业务的总称,它包括城市经济方面、社会方面、基础设施和建设方面的综合管理,这不仅仅是市政工程业务方面的事,也可把市政或市政管理理解为城市管理;6、什么是城市道路答:依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中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具体包括:车行道、人行道、高架路、公共广场、街头空地、路肩及其附属的配套管理设施和己经征用或划拨的红线范围内的道路建设用地;7、什么是依法行政行政机关如何做到依法行政答:依法行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进行行政管理活动时,必须要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不得超越其规定的范围;否则,即为违法;行政机关要做到依法行政,首先,必须加强法规、规章的起草制定,做到有法可依;其次,行政机关使行政权时,必须要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再次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即必须在法定范围内行使职权,必须依法定内容、程序和形式进行行政活动,必须正确适用法律,不得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最后,对违法的行政行为必须依法追究行为人的责任;8、如何执法才不违法答:“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基本要求,决定了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事,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来进行,而不得超出法律允许的范围;具体地说,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才具有法律效力:(1)行政执法的主体必须合法,即只有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或妥托享有行政管理职权的机关或组织才能实施行政执法行为;行政执法机关实施执法行为必须在其法定职权或委托范围内,不行越权;代表行政执法机关进行执法活动的执法人员必须是该机关具有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2)行政执法的内容必须合法,即行政执法机关所实施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都是法律、法规、规章有明文规定的;(3)被执法的对象必须符合法定条件;(4)行政执法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和形式;如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时,必须出示执法证件;实施拘留、吊销证照等行政处罚,必须出具书面处罚决定;实施罚款,必须出具罚款收据;没收财物,必须制作清单;9、行政执法的主体有哪些答:行政执法的主体,是指有权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1国家机关;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3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如治安联防队基于公安机关的委托行使某些治安管理权;其行政后果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10、什么是行政许可答: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依法准许其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力能力或法律资格的行政处理决定;在形式上有两个特征:一是证书形式;二是直接规定许可从事的活动;在世界范围内,行政许可都是一种使用很广泛的法律制度,即许可证制度;许可是禁止的解除,行政许可须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法赋予;11、什么是行政处罚答:行政处罚是指特定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依法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实施的惩戒性制裁;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主要有以下几种:(1)诫罚,即对违法者进行谴责的处罚形式,如警告,通报批评;2自由罚,即限制或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处罚形式,如行政拘留、劳动教养、限期出境、驱逐出境;3财产罚,即强迫违法者交纳一定数额的实物或货币,或者剥夺其某些财产权的处罚形式,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限价出售、强制收购;4能力罚,即限制违法者某种特定的行能力的处罚形式,如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是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管过程中,处理违法行为最常用的手段之一,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是否合法,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因此,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防止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花和国行政处罚法均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12、什么是行政强制执行答: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为了维护和保障行政职权的正确、。

武汉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2012年修订)-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32号

武汉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2012年修订)-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32号

武汉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2012年修订)正文:---------------------------------------------------------------------------------------------------------------------------------------------------- 武汉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2002年8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137号令公布根据2012年11月6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32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武汉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做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湖北省武汉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国法函〔2001〕137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下列区域:(一)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洪山、青山区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二)蔡甸、江夏、东西湖、汉南、黄陂、新洲区的建成区和都市发展区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区域。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全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工作。

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具体实施工作。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和武汉化学工业区的城市管理执法机构,受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的委托,负责本管理区域内的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市、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以下统称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集中行使有关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市政管理、环境保护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原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不得再行使,仍然行使的,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

《苏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解读

《苏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解读

《苏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苏州市政府•【公布日期】2011.04.01•【分类】其他正文《苏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解读一、什么是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二、苏州市为什么可以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三、为什么要制定本《办法》来取代17号令?四、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主体是谁?五、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的范围有哪些?六、为什么不在《办法》中明确规定处罚幅度?七、已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多而杂,不利于执法怎么办?八、市、县级市、区的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权限是否相同?九、《办法》第十八条出现的“行政调查权”、“行政强制权”是什么意思?十、如何规范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的行为?十一、对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如何监督?一、什么是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创设的一项重要制度。

该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因此,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除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外,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其他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政处罚权,这就将由其他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政处罚权集中到一个行政机关行使,即实现了行政处罚权的相对集中。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可有效解决多头执法和部门间因职责不清而推诿、扯皮等现象,提高行政管理效率。

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原来的行政机关不得再行使已由一个行政机关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

二、苏州市为什么可以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根据国务院2001年3月20日下发的《关于在江苏省苏州市开展相当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国法函[2001]28号),苏州市市区及昆山市可以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首批划转市行政审批局权力事项目录的通知-锡政发〔2017〕254号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首批划转市行政审批局权力事项目录的通知-锡政发〔2017〕254号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首批划转市行政审批局权力事项目录的通知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首批划转市行政审批局权力事项目录的通知锡政发〔2017〕254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根据中央和省、市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部署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无锡等地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方案的复函》(苏办〔2017〕12号),经市政府研究,决定首批将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工商局等13个部门的70项行政权力事项划转市行政审批局集中行使。

现将首批划转市行政审批局权力事项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举措。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要求,市行政审批局要依法认真履行集中行政许可职责,不断优化审批服务流程,涉及到审批业务方面的相关技术支持,原审批部门应当予以全力支持和配合,市行政审批局与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具体事务衔接和流程等事项;暂未划入市行政审批局的市级和垂直管理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要严格按照“三集中、三到位”要求进驻市政务服务大厅,相关业务工作流程由市行政审批局统一协调管理;要全面落实综合监管职责,原审批部门以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要切实把工作重心转移到事中事后监管上来;要加快建立审批与监管协同联动机制,做到审批、监管信息同步双向推送,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确保审批、监管无缝衔接。

无锡市人民政府2017年9月27日——结束——。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

(二)规范城管执法机关及城管 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
第十条是作出处罚决定的程序性规定; 第十一条对送达法律文书的法定程序和法 定方式作出了规定; 第十二条对当场收缴罚款问题作出了规定; 第十三条是对城管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的 仪容仪表规定; 第十四条是对城管执法人员执法回避的规 定。
(三)城管执法机关与相关部门 的协调机制
市 长 王岐山
二○○七年十一月十八日
《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
《办法》共二十五条,重点讲了三方面的 办法》 问题:
(一)明确城管执法机关的职责权限; 明确城管执法机关的职责权限; (二)规范城管执法机关及城管执法人员 的执法行为 ; (三)加强城管执法机关与相关部门之间 的协调配合。 的协调配合。
(一)城管执法机关的职责权限
汇 报 完 毕
谢 谢
《 办法 》 规定,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区 、 县政府建 办法》 规定 ,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区、 立领导协调机制, 并对协调事项的范围 、 立领导协调机制 , 并对协调事项的范围、 协调程 序等作了明确规定。 序等作了明确规定。 明确了城管执法机关负有相对集中处罚权行政执 法协调工作的主动协调责任, 法协调工作的主动协调责任 , 相关部门负有配合 协调责任。 协调责任。 城管执法机关与相关部门之间协调达成一致意见 的 , 应当制作书面的协调意见 , 报送同级人民政 应当制作书面的协调意见, 府备案。 府备案 。 协调意见的内容应当包括相关依据和工 作方案、具体措施等。 作方案、具体措施等。
一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处罚权;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处罚权; 市政管理方面的处罚权; 二 市政管理方面的处罚权; 公用事业管理方面的处罚权; 三 公用事业管理方面的处罚权; 城市节水管理方面的处罚权; 四 城市节水管理方面的处罚权; 园林绿化管理方面的有关处罚权; 五 园林绿化管理方面的有关处罚权; 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有关处罚权; 六 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有关处罚权; 城市河湖管理方面的有关处罚权; 七 城市河湖管理方面的有关处罚权; 施工现场管理方面的有关处罚权; 八 施工现场管理方面的有关处罚权; 城市停车管理方面的有关处罚权; 九 城市停车管理方面的有关处罚权; 十 交通运输管理方面的有关处罚权; 交通运输管理方面的有关处罚权; 工商行政管理方面对流动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权; 十一 工商行政管理方面对流动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权; 城市规划管理方面对违法建设的有关处罚权; 十二 城市规划管理方面对违法建设的有关处罚权; 旅游管理方面对无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行为的处罚权。 十三 旅游管理方面对无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行为的处罚权。

江苏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2014.2.17征求意见稿)

江苏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2014.2.17征求意见稿)

江苏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分权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标准和推进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分权工作,加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和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分权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分权,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的规定,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省人民政府批准,由设区的市、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集中行使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的全部或者局部行政处分权。

第三条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分权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开的原那么,坚持执法与教育、疏导、效劳相结合。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和协调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分权工作。

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审查全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分权工作方案,指导、协调和监督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分权工作。

设区的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所属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相对集中行政处分权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经费保障体制,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所需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对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分权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会同省行政表彰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报批程序第七条设区的市、县〔市、区〕相对集中城市管理行政处分权,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申请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分权工作的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分权工作方案。

第九条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分权工作方案应当包括执法范围、拟集中的行政处分权和权限、管理体制、机构设置、经费来源、人员编制、相关制度等事项,并符合以下2根本要求:〔一〕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应当精简效能、职责明确,集中行使行政处分权的行政机关应当是本级人民政府直接领导的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独立行使规定的职权;〔二〕有必要的执法保障条件,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所需经费由财政保障;〔三〕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经过统一培训,取得法定的执法资格;〔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无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无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无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无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主体一、法定行政机关(一)无锡市城市管理局法律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三款《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三款《无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三款(二)无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无锡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第三、五条二、受委托执法组织(一)无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法律依据:《无锡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第三条“无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按照规定的职权负责辖区内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受同级执法局的委托,在委托的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二)无锡市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法律依据:1、《无锡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第三条“无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按照规定的职权负责辖区内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受同级执法局的委托,在委托的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2、《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锡政发[2003]172号)“4、核定编制。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核定全民事业编制85名(含内设的新区大队编制25名)。

”3、《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新区管理委员会职责的批复》(锡政发[2004]347号)“四、为促进新区管理委员会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新区管理委员会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并依法做好行政处罚的委托工作。

”行政执法依据行政许可(共4项)一、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设置户外广告,张挂、张贴宣传品审批法律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颁布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号:中华⼈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4号颁布⽇期:2017-01-24执⾏⽇期:2017-05-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执法范围第三章执法主体第四章执法保障第五章执法规范第六章协作与配合第七章执法监督第⼋章附则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了规范城市管理执法⼯作,提⾼执法和服务⽔平,维护城市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政处罚法、⾏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城市、县⼈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内的城市管理执法活动以及执法监督活动,适⽤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执法,是指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政处罚、⾏政强制等⾏政执法职责的⾏为。

第三条城市管理执法应当遵循以⼈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权责⼀致、协调创新的原则,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明执法。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管理执法的指导监督协调⼯作。

各省、⾃治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政区域内城市管理执法的指导监督考核协调⼯作。

城市、县⼈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负责本⾏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执法⼯作。

第五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建⽴城市管理协调机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城市管理执法⼯作。

第六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普及⼯作,增强全民守法意识,共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

第七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为公众监督城市管理执法活动提供条件。

第⼆章执法范围第⼋条城市管理执法的⾏政处罚权范围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政处罚权,以及环境保护管理、⼯商管理、交通管理、⽔务管理、⾷品药品监管⽅⾯与城市管理相关部分的⾏政处罚权。

第九条需要集中⾏使的城市管理执法事项,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与群众⽣产⽣活密切相关、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三)执法频率⾼、专业技术要求适宜;(四)确实需要集中⾏使的。

李莹、杨光与无锡市梁溪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莹、杨光与无锡市梁溪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莹、杨光与无锡市梁溪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2【案件字号】(2020)苏02行终3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学雁何薇崔晓萌【审理法官】张学雁何薇崔晓萌【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莹;杨光;无锡市梁溪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当事人】李莹杨光无锡市梁溪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当事人-个人】李莹杨光【当事人-公司】无锡市梁溪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代理律师/律所】鲍波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鲍波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鲍波【代理律所】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李莹;杨光【被告】无锡市梁溪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本院观点】根据《无锡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的规定,梁溪综合执法局具有依照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止、查处、纠正违反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的行为的法定职责。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罚款证据确凿维持原判撤销原判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原审法院对证据的认定正确,本院据此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无异。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无锡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的规定,梁溪综合执法局具有依照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止、查处、纠正违反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的行为的法定职责。

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等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李莹、杨光在西水东城54-701室顶楼进行建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违法建设位置图等证据佐证。

梁溪综合执法局认定违法建设有事实依据。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及《无锡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擅自在已经建成并交付使用的住宅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的,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应当限期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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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2012)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无锡市政府令第134号
【发布部门】无锡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12.31
【实施日期】2013.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无锡市政府令
(第134号)
《无锡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已经2012年12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朱克江
2012年12月31日
无锡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相对集中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

第四条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是市、区人民政府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职能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制止、查处和纠正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行为。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受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委托,具体实施本辖区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市、区公安部门城市管理治安机构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治安保障专门机构,具体负责城市管理治安工作,预防、化解和处置阻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行为。

第六条市、区城市管理委员会是城市管理综合协调机构,具体负责对本辖区内城市管理重大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研究解决城市管理及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市、区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是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对本辖区内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协调和监督。

第七条规划、市政园林、工商、环保、公安、建设、住保房管、国土等部门,应当
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施工作。

第八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与教育、疏导、服务相结合,文明执法,规范执法,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九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章职责权限
第十条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照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止、查处、纠正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二)依照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止、查处、纠正违反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强制拆除影响城乡规划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依照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止、查处违反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的行为,配合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纠正损坏绿化及设施等行为;
(四)依照城市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止、查处违反城市市政管理规定的行为,配合市政公用主管部门纠正损坏道路及市政设施等行为;
(五)依照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止、查处、纠正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向城市河道、水面倾倒工业废渣、建筑垃圾、生活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行为;
(六)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止、查处、纠正无照商贩违法经营的行为;
(七)依照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止、查处、纠正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八)履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按照属地原则,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违法行为的查处。

下列违法行为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一)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
(二)擅自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或者发布商业宣传户外广告设施的;
(三)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案件。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查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组织相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共同查处或者将有关案件移交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查处。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其管辖的重大疑难案件,认为需要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查处的,可以提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查处。

第十二条国家、省对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相对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作出调整的,按照调整后的权限执行。

第十三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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