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城管行政处罚决定书
城管行政处罚决定书
摘要
本文档是一份城管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对被罚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本文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案件基本情况、处罚决定、申诉及司法救济、处罚履行等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被罚当事人为某公司,位于XX街道XX号。
该公司经营范围为餐饮服务,涉及的主要问题为无证经营、占道经营、环境卫生不达标等。
市城管局在巡查中发现上述问题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调查,并于XX年XX月XX日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现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对被罚当事人某公司处以罚款XXXX元;
2.对被罚当事人某公司责令停业整治X天;
3.对被罚当事人某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好相关问题,
向城管部门提交整改报告。
以上责令停业整治期间,被罚当事人不得开展任何经营活动。
申诉及司法救济
被罚当事人如不服本次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书面申诉。
申诉单位为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经过受理或者复核后,可以向市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处罚履行
被罚当事人应于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缴纳罚款。
对于责令停业整治的处罚,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治工作,并经市城管局检验合格后方可恢复营业。
结语
城管行政处罚决定书是一种重要的行政文书,其起到了标识、告知、惩罚和保护的作用。
本文档通过对加粗、斜体等Markdown文本格式的运用,使文本排版更加合理、清晰,符合行政文书的规范和美观要求。
城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程序)
城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程序)
城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程序)
当事人信息
被处罚单位:[填写被处罚单位全称]
地址:[填写被处罚单位地质]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填写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填写]
违规行为
根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查证,[填写被处罚单位全称]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 违规行为一:[填写违规行为一具体描述]
2. 违规行为二:[填写违规行为二具体描述]
3. 违规行为三:[填写违规行为三具体描述]
以上违规行为违反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相关规定,给城市管理秩序带来了不良影响。
处罚决定
根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填写被处罚单位全称]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 责令改正:[详细描述需要改正的事项]
2. 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填写罚款金额]元。
处罚依据
1.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法》
2.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1. 责令改正需要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填写期限]内进行。
2. 罚款需要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填写期限]内缴纳。
处罚决定的告知方式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本决定书可以邮寄、送达、等形式通知相关当事人。
被处罚单位:[填写被处罚单位全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与李军鹏其他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与李军鹏其他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城乡建设其他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法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7【案件字号】(2020)陕71行终139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博蒋蒙蒙侯斌【审理法官】张博蒋蒙蒙侯斌【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西安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李军鹏【当事人】西安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李军鹏【当事人-个人】李军鹏【当事人-公司】西安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代理律师/律所】田亚萍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田亚萍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田亚萍【代理律所】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西安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被告】李军鹏【本院观点】2008年1月1日《XX乡规划法》颁布之前,对于集体土地上违建房屋的认定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基本原则拘留查封勘验笔录质证合法性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1-26 21:58:30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与李军鹏其他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陕71行终13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张水利,局长。
委托代理人吝亚峰,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田亚萍,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军鹏。
上诉人西安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城管局)因与被上诉人李军鹏城建行政处罚一案,不服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19)陕7102行初317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1993年8月16日,原西安市雁塔区XX乡XX街建成后将对外出售,并附带土地使用证。
赵某、长沙市雨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二审行政判决书
赵某、长沙市雨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7【案件字号】(2020)湘01行终14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熊晓震刘青陈蔚宇【审理法官】熊晓震刘青陈蔚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赵某;长沙市雨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当事人】赵某长沙市雨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当事人-个人】赵某【当事人-公司】长沙市雨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代理律师/律所】刘义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冯文春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邓向阳湖南湘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义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冯文春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邓向阳湖南湘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义冯文春邓向阳【代理律所】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湖南湘达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被告】长沙市雨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行政行为存在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职权的、滥用职权的、明显不当的等情形,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废止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听证程序拘留复议机关质证合法性新证据证据确凿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一、赵某与彭智勇系夫妻关系,彭帛彦系赵某之子,赵某、彭智勇、彭帛彦均为长沙市雨花区居民。
二、赵某2007年9月向长沙市雨花区黎托乡合丰村村民委员会提交建房报告,申请在自有土地上建造住房一栋。
合丰村村民委员会在该报告上签署了“情况属实,敬请领导根据实际情况办理"的意见并盖章。
张树林、平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树林、平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9【案件字号】(2020)冀08行终6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松平祁春梅闫鸿【审理法官】刘松平祁春梅闫鸿【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树林;平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当事人】张树林平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当事人-个人】张树林【当事人-公司】平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代理律师/律所】邢宝力河北榆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邢宝力河北榆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邢宝力【代理律所】河北榆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张树林【被告】平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本院观点】关于上诉人张树林提出应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x号)和《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x号)规定,对其涉案建设按照设施农用地的有关规定管理的主张,根据上述规定,设施农用地的使用虽然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转用手续,但仍应当办理设施农用地建设的用地手续,并报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备案。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关联性证据确凿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听证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张树林提出应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x号)和《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x号)规定,对其涉案建设按照设施农用地的有关规定管理的主张,根据上述规定,设施农用地的使用虽然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转用手续,但仍应当办理设施农用地建设的用地手续,并报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备案。
陈莉诉徐州市泉山区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陈莉诉徐州市泉山区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案时间:2003-09-19 当事人: 徐新勤、董峰、陈莉法官: 文号:426原告:陈莉,女,31岁,个体工商户,住江苏省徐州市醒华巷。
被告: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城市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徐新勤,该局局长。
被告: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董峰,该区区长。
2002年8月21日,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以陈莉擅自占用道路经营冷饮并影响市容为由,以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指挥部(以下简称综合整治指挥部)的名义,扣押了陈莉经营用的冰柜等物品。
陈莉不服,认为城市管理局和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扣押财产的行政强制措施违法,于2003年1月6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诉称:2002年8月2I日晚,我在徐州市淮海路与立达路交叉处附近经营冷饮时,政府执法人员在未表明身份,未下达处罚决定,未列扣押清单的情况下,即认为我违法占道经营,并强制扣押了我经营用的冰柜、推车及食品、饮料。
请求撤销被告的违法行政行为,返还扣押物品。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综合整治指挥部于2002年8月22日补发的8ll3号物品暂扣清单,以证明被诉行政行为的存在。
2.证人陈平的证言。
主要内容是:执法人员扣押了陈莉海尔冰柜1台(冰柜内有待售食品)及遮阳伞和放置冰柜的手推车。
被告城市管理局和区政府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提交答辩状,也未提供扣押财产强制措施的证据和依据。
案件公开审理时,被告城市管理局出庭辩称:我局系根据市、区领导的统一布署,对占道经营影响交通的情况进行统一整治,没有违法。
被告城市管理局出庭时提供的证据有:1.徐州市黄茅岗停车场一份进车单,以证明扣押原告物品品种和数量与扣押清单相符。
2.证人彭远峰的出庭证言。
主要内容是:他在参与2002年8月21日执法时,只扣押了1台空冰柜和遮阳伞。
被告泉山区政府出庭辩称: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是城市管理局作出的,该局能够依法独立承担行政责任,区政府不应作为本案被告。
郑明添、泉州市城市管理局6001二审行政判决书
郑明添、泉州市城市管理局6001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7【案件字号】(2020)闽05行终42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黄海瑞庄丽娜谢火生【审理法官】黄海瑞庄丽娜谢火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郑明添;泉州市城市管理局【当事人】郑明添泉州市城市管理局【当事人-个人】郑明添【当事人-公司】泉州市城市管理局【代理律师/律所】黄晓丽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蔡龙泉福建泓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黄晓丽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蔡龙泉福建泓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黄晓丽蔡龙泉【代理律所】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福建泓源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郑明添【被告】泉州市城市管理局【本院观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泉州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之规定,泉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具有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的法定职权。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户籍所在地现场笔录反证质证合法性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听证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泉州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之规定,泉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具有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的法定职权。
因机构改革,泉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职责划入泉州市城管局。
故泉州市城管局作为本案被告适格。
本案中,台投区城管局根据惠安县洛阳镇人民政府的反映,在履行立案、调查、处罚前告知、通知举行听证会等程序后,查明郑明添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于2011年期间在泉州台商投资区××镇××村××号房屋的南侧扩建一幢局部三层建筑物,该建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和《福建省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城管处罚决定书范文 城管当场处罚决定书
城管处罚决定书范文城管当场处罚决定书城管当场惩罚打算书范文一当事人:法人代表:性别:年龄:联系住址:电话:你(单位)超预售许可面积销售商品房一案,经本单位依法调查,现查明:(违法事实与证据)你(单位)罗浮苑小区于2022年取得该小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许可面积为62436M。
经查,该小区从取得预售许可至2022年3月份,共销售房屋面积76441.64 M,超出预售许可面积14005.64 M,属于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进行销售商品房行为。
本单位认为:你(单位)此种行为已违反《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方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222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方法》和《行政惩罚法》第23条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必需于年月日前改正上述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罚款的行政惩罚。
现要求你(单位):1、于年月日前将罚款交至,(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惩罚款)。
2、于年月日前履行的行政惩罚。
如不服本惩罚打算的,可在收到本惩罚打算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惩罚打算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惩罚打算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惩罚机关(印章)年月日承办部门:执法人:审核人:签发人:签收人:签收时间:城管当场惩罚打算书范文二当事人:地址:法定代表人:职务:住址:经查:以上事实违反了:的规定。
依据:规定,打算对你单位赐予以下惩罚:1、 ; 2、。
要求你(单位):①在年月日之前将罚款交至瓮安县城市管理局(地址:雍阳镇南东路图书馆旁);②于年月日之前履行行政惩罚。
假如你(单位)不服本惩罚打算,可以在收到本惩罚打算书之日起60日内,向瓮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90日内直接向瓮安县人民法院起诉。
城管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城管行政处罚普通程序【城管行政处罚普通程序】本文旨在介绍城管行政处罚的普通程序,以相关单位和个人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并正确操作。
下面将挨次介绍城管行政处罚的整个流程。
一、立案阶段1.城管行政执法机关接到举报或者发现违法行为后,应当即将开展调查,核实情况。
2.调查结果应当进行书面记录,并进行评估,确定是否需要立案。
3.如需要立案,则应当向被处罚对象发出《行政处罚立案告知书》,告知立案事由、违法事实、证据和申请听证的权利等。
二、告知阶段1.被处罚对象收到《行政处罚立案告知书》后,应当按要求进行申辩,如有需要可申请听证。
2.城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初步核实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告知被处罚对象。
三、处罚决定阶段1.城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被处罚对象。
2.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明确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处罚种类、处罚金额等内容,并告知被处罚对象的申诉权利。
四、申诉和复议阶段1.被处罚对象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诉。
2.上一级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答复。
如当事人不服答复,可以继续申请行政复议。
3.行政复议期限普通为60日内,复议机关应当做出复议决定。
4.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普通不得再向法院提起诉讼。
五、处罚执行阶段1.被处罚对象应当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规定履行处罚义务,包括缴纳罚款、整改违法行为等。
2.如被处罚对象不履行处罚义务,城管行政执法机关可以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包括罚款、查封、扣押等。
【本文所涉及附件】:1.《行政处罚立案告知书》范本2.《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本3.申诉和复议申请书范本4.《行政复议决定书》范本5.罚款缴纳通知书范本6.行政处罚强制措施执行通知书范本【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城管行政执法机关:指负责城市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等。
2.行政处罚决定书:城管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违法行为作出的书面处罚决定。
城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城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XXXXX被处罚单位/个人:XXX地址:XXX邮政编码:XXX法定代表人/负责人:XXX性别:XXX年龄:XXX职务:XXX电话:XXX违法事实及证据经调查核实,你(单位/个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 违法事实一(详细描述违法行为及相关证据,可附图片、视频等材料)2. 违法事实二(详细描述违法行为及相关证据,可附图片、视频等材料)3. 违法事实三(详细描述违法行为及相关证据,可附图片、视频等材料)以上违法行为违反了《XXXXX法规》(具体法规名称),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法律依据根据《XXXXX法规》(具体法规名称)第X条第X款和第X条第X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个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决定1. 行政处罚:XXXXX(罚款金额/行政拘留期限/其他处罚方式)2. 公示期限: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为期X天。
3. 处罚方式:你(单位/个人)应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到我局指定地点交纳罚款/服刑/其他要求。
4. 处罚缴款方式:(详细说明缴款方式,如银行汇款、现金交付等)5. 处罚的法律后果:你(单位/个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履行方式及期限1. 你(单位/个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X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强制措施并予以公告。
2. 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时,你(单位/个人)应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凭证、缴款收据等。
执法机关及联系方式XXX城市管理局地址:XXX联系电话:XXX邮政编码:XXX备注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如对本决定有异议,请在X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复议申请。
逾期视为放弃复议权利。
城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毕,有关当事人应严格按照本决定书的要求进行履行,并保持与执法机关的沟通联系。
特此通知。
XXXX城市管理局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城管行政处罚文书电子版
城管行政处罚文书电子版一、立案审批表二、询问笔录三、检查(勘验)笔录四、抽样取证通知书五、抽样取证物品处理通知书六、先行登记储存证据通知书七、先行登记储存证据物品处理通知书八、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九、陈述、申辩笔录十、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十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十二、听证笔录(首页)十三、听证报告十四、调查终结报告十五、案件集体讨论笔录十六、案件处理内部审批表十七、行政处罚决定书十八、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十九、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二十、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二十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二十二、行政违法案件移送函二十三、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二十四、案卷封面二十五、案卷目录二十六、询问笔录(末页)二十七、陈述(申辩)笔录(续页)二十八、听证笔录(续页)二十九、案件集体讨论笔录(续页)立案审批表询问笔录案由: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
地点:被调查(询问)人: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职务:电话:住址:邮编:调查(询问)人及执法证编号:、记录人:执法人员说明身份、出示证件及为被调查(询问)人确认的记录:被调查(询问)人对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说明身份的确认记录:告知陈述(申辩)与申请回避的权利:询问内容:被调查(询问)人签字:年月日调查(询问)人签字:年月日记录人签字:年月日第页共页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时间:2012年月日时分至时分地点:被检查(勘验)人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被检查(勘验)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职务或者职业:电话:住址:邮编:其他见证人:职务:单位或者住址:检查(勘验)人及执法证编号:、记录人:工作单位:告知事项:现场情况:被检查(勘验)人或者现场负责人注明:“笔录上述内容,情况属实。
”被检查(勘验)人或者现场负责人签字:年月日见证人签字:年月日检查(勘验)人签字:、记录人签字:第页共页抽样取证通知书罚抽证通字[ ]第号:你(单位)因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与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的下列物品予以抽样取证。
城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程序)
城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程序)城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程序)一、案件基本情况根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于[日期]接到[举报人姓名/单位]举报称,被查处人[被查处人姓名/单位]存在[违法行为],经查属实。
二、案件核实情况经核实,我们的执法人员于[日期]在[违法行为现场]目击了被查处人[被查处人姓名/单位]的违法行为,现决定对其做出如下处罚决定:三、违法事实和证据1. [违法事实1]:根据执法人员现场勘查记录及照片,被查处人违反了[相关法规]第X条,具体表现为[具体违法行为的描述]。
违法事实清楚且证据确凿。
2. [违法事实2]:根据目击证人的证言及相关照片、录像材料,被查处人在[地点]进行了[违法行为],违反了[相关法规]第X条,违法事实清楚且证据确凿。
四、法律依据根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法》第X条规定,我局有权对违法行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五、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上述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我局决定对被查处人[被查处人姓名/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 处罚名目:[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其他处罚方式];2. 处罚金额:[罚款金额];3. 处罚依据:[相关法规及具体条款];六、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1. 被查处人应在接到决定书后[X天/月内]履行处罚;2. 处罚款项应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X天/月内]缴至指定账户,逾期缴纳的,每日按罚款金额的[X%]计算罚息。
七、处罚决定的法律效力和申诉方法1. 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2. 被查处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X天/月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向[相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通知。
行政执法部门(盖章)。
城管行政处罚决定书
城管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案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法》及其相关规定,经调查核实,对被处罚人(以下简称甲方)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甲方在2022年1月1日,于XX市XX街XX路进行无照经营违法行为,行为主要包括: 1. 未经许可,在公共场所占用道路上搭建、放置经营用品; 2. 未经许可,在占用的道路上非法摆放及销售商品。
根据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现场勘查、拍照等相关证据,有充分证据证明以上违法事实属实。
三、行政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法》第XX条第X款和第XX条第X款,对甲方的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四、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以上事实和依据,本机关决定做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XXXX元;
2.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为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X日内完成。
整改
内容包括立即拆除占用的道路搭建物品,并对放置及销售商品的行为
进行整改。
五、处罚的依据及申诉途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甲方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
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申请听证,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
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或委托他人向本机关书面申诉。
六、送达方式
本决定书采用XX方式送达,送达地址为:XX市XX区XX街XX号。
七、附则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特此通知。
城管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XXXX年XX月XX日
以上为城管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可以根据决定书的内容进行申
诉或听证。
请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相应的申请,并遵守相关规定。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王如年等处罚类二审行政判决书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王如年等处罚类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08【案件字号】(2020)鲁01行终27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孙宝林陈伟胡一帆【审理法官】孙宝林陈伟胡一帆【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王如年;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当事人】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王如年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当事人-个人】王如年【当事人-公司】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王新山东大正泰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新山东大正泰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新【代理律所】山东大正泰和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被告】王如年;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
另外,违法建设的确认权的性质是行政确认,而非行政处罚。
因此,赋予城管部门相对集中行使部分行政处罚权并不意味着赋予了其行政确认权违法建设的认定权仍应由规划主管部门保留。
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城市管理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权前,规划主管部门应对涉案建筑是否是违法建筑作出认定。
嫩江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嫩江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嫩江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嫩江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31【案件字号】(2021)黑11行终1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孙伟华曹伟何龙航【审理法官】孙伟华曹伟何龙航【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嫩江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嫩江市人民政府;张建忠【当事人】嫩江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嫩江市人民政府张建忠【当事人-个人】张建忠【当事人-公司】嫩江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嫩江市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孔祥省黑龙江疆平律师事务所;冯春龙黑龙江冰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孔祥省黑龙江疆平律师事务所冯春龙黑龙江冰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孔祥省冯春龙【代理律所】黑龙江疆平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冰都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嫩江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嫩江市人民政府【被告】张建忠【本院观点】城管局于2019年9月4日向张建忠送达嫩城管改字[2019]第0109040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但两次对大棚面积的测量和调查询问均在向张建忠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之后作出,尽管2020年4月8日,城管局作出嫩城管字[2020]第1号《关于撤销行政执法文书的通知》,但该通知不影响城管局违反了先调查后取证的法定程序,程序违法。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可撤销罚款听证程序拒绝履行(不履行)复议机关视听资料关联性证据确凿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维持原判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上诉人提交的上述证据应在一审审理时提交,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本院不予采信。
窗体顶端本院对一审相关证据的认定意见与原审法院一致,对原审判决认定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城管局于2019年9月4日向张建忠送达嫩城管改字[2019]第0109040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但两次对大棚面积的测量和调查询问均在向张建忠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之后作出,尽管2020年4月8日,城管局作出嫩城管字[2020]第1号《关于撤销行政执法文书的通知》,但该通知不影响城管局违反了先调查后取证的法定程序,程序违法。
周琴(邵城罚决字﹝2021﹞第1011号)
周琴(邵城罚决字﹝2021﹞第1011号)
【主题分类】土地城建
【发文案号】邵城罚决字﹝2021﹞第1011号
【处罚日期】2021.12.02
【处罚机关类型】城管执法局
【处罚机关】邵阳县城管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邵阳县
【处罚对象】周琴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4.30 17:10:04
行政处罚决
定书文号
邵城罚决字﹝2021﹞第1011号
行政相对人
类别
个人
行政相对人
名称
周琴
违法行为类
型
行政违法
违法事实2021年10月27日,当事人在县盛世华庭小区旁正印(原腾达)物流店门口实施了店外堆物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巡查人员调查取证充分。
处罚依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列》第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内容根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列》第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2000元的罚款。
罚款金额
0.2
(万元)
处罚决定日
2021-12-02
期
处罚机关邵阳县城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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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雨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谭定国二审行政判决书
湘潭市雨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谭定国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11【案件字号】(2020)湘03行终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秦泽湘何翔田晴【审理法官】秦泽湘何翔田晴【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湘潭市雨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谭定国【当事人】湘潭市雨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谭定国【当事人-个人】谭定国【当事人-公司】湘潭市雨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代理律师/律所】罗琬星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胡炳光湖南开阳律师事务所;崔斌湖南开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罗琬星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胡炳光湖南开阳律师事务所崔斌湖南开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罗琬星胡炳光崔斌【代理律所】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湖南开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湘潭市雨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被告】谭定国【本院观点】一、关于上诉人是否具有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职权问题。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罚款限制人身自由级别管辖勘验笔录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因湘潭市机构改革,湘潭市雨湖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于2019年3月更名为湘潭市雨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关于上诉人是否具有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职权问题。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湘潭市调整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湘政函[2012]138号)、《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潭政发[2013]9号)的规定,已明确湘潭市两个城区执法局行使土地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占用集体土地修建建筑物和设施的行政处罚权。
故上诉人具有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职权。
二、关于被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是否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问题。
城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城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案件概要
•当事人:
•案由:
•处罚内容:
二、案情经过
(在此部分应描述案情经过,包括涉案地点、时间,当事人的行为,以及引发城管局介入处理的原因,需尽量客观、详实地叙述;若涉及证据,还需引用相关证据)
三、当事人陈述与申辩
(在此部分应概括当事人对于涉案情况的陈述和申辩,若有,需尽可能详细记录下来)
四、证据分析
(在此部分应将涉案的相关证据进行调查和分析,并结合案情经过一一列举,评估其真实性和权威性)
五、行政处罚的法律规定和理由
(在此部分应列举法律规定,根据证据分析和相关法律规定分析,给出对当事人行为的评价,并根据这些评价,给出相关行政处罚的理
由和依据)
六、行政处罚决定
(在此部分应明确对于涉案当事人将给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包括
罚款、责令改正、行政拘留等)
七、诉讼权利和申诉途径
(在此部分应向当事人及相关人员明确他们的诉讼权利和申诉途径,如不服此处罚决定,应如何提起诉讼;提起诉讼的期间及其告知
的方式等)。
行政执法范文素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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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是国家机关对社会公共利益进行管理和保护的一种行
政活动。
其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推动社会发展。
行政执法是国家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社会公共
利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是一
篇关于行政执法范文素材的文章,供大家参考。
行政执法范文。
某市城管局行政执法范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经我局调查
核实,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未经批准擅自在市区进行建筑施工,违反了《城市规划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二、在施工过程中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
三、在施工过程中未按照规定进行环境保护,违反了《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进行整改。
二、处以罚款人民币五万元整。
三、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通知。
某市城市管理局。
年月日。
以上是一份某市城管局行政执法范文,这份范文严谨、规范,符合行政执法的相关规定。
希望广大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操作,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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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被处罚人签名或盖章:
(执法单位公章)
年月日
当事人:法人代表:性别:年龄:联系住址:电话:
现要求你(单位):1、于年月日前将罚款交至,(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于年月日
前履行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罚机关(印章)
年月日
承办部门:
执法人:审核人:签发人:
签收人:签收时间:
被处罚人:/性别/身份证号/
住址:/
被处罚单位名称:xx市祥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应xx地址:xx市
本机关现查明:滁州市祥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祥生·十里”小区在未取得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情况下擅自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计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
以上有滁州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出具的建工函【20xx】440号《关于对“祥生·十里”违法建设行为调查处理的函》、安徽人和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预算书》等证明。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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