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公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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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股票市场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信息披露内容和要求第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公司的基本情况,包括公司名称、注册地点、注册资本等;2:公司的股权结构,包括股东名册、股东持股比例等;3:公司的经营情况,包括经营范围、主要业务等;4:公司的财务状况,包括财务报表、财务指标等;5:公司的风险因素,包括经营风险、市场风险等;6:公司的内部控制情况,包括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等;7:公司的人员情况,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8:公司的股票交易情况,包括交易价格、交易量等;9:公司的重大事项,包括重大经营决策、重大合同等;10: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第三章信息披露方式和途径第四条上市公司可以选择以下方式和途径进行信息披露:1:定期报告:按照规定的时间定期披露信息;2:即时报告:在发生重大事项或者其他需要披露的情况下及时披露信息;3:周期报告:根据公司经营状况、运营计划等披露信息;4:公告披露:通过媒体、互联网等公布公告进行信息披露;5:其他渠道:根据需要可以选择其他合适的渠道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章信息披露程序和要求第五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1:制定信息披露计划和方案,明确披露的内容、时间、责任人等;2:组织内部审核和审计,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3:编辑并制作信息披露文件,包括报告、公告、通知等;4:选择合适的披露方式和途径进行信息披露;5:将披露文件提交给相关部门进行备案和审核;6:如有需要,接受监管部门的调查和核实。

附件:附件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计划附件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方案法律名词及注释:1:上市公司:指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

ch003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ch003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 标准审计意见,证券交易所认为涉嫌违 法的,应当提请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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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报告——其他披露事项
上市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 报告和中期报告的,中国证监会应当立 即立案稽查,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股票 上市规那么予以处理。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 格式及编制规那么,由中国证监会另行 制定。
定期报告——中期报告
〔四〕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 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 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 财务会计报告; 〔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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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报告——季度报告
〔一〕 公司根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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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报告——其他披露事项
第十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对金融、房地产等特殊行业上 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作出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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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一条 发行人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但凡对投资者作出投资 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 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后,发行人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 书。
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发行人发行 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价格信息,发行人 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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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 市公告书
第十四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 发行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 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十二〕 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 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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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报告
〔十三〕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 方案、股权鼓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 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 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 限制表决权; 〔十五〕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 被抵押、质押; 〔十六〕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上市公司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管理办法是我国证券法规体系中的一部分,是为了规范上市公司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而出台的一系列管理办法。

本文将就上市公司管理办法进行详细解析。

一、适用范围上市公司管理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上市的公司,包括A股市场和B股市场上市的公司。

二、基本要求1.信息披露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公开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情况、业务发展、投资风险等信息。

公告内容应当与实际情况相符合,不得有虚假或者误导性的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股东治理要求:上市公司应加强股东权益保护,完善股东大会制度和分红制度,加强对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

3.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要求:上市公司应设立健全的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制度,明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义务,加强对关键岗位的聘任和监督管理。

4.内部控制要求:上市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对信息披露、经营业绩、财务情况、合规管理等方面进行全面、系统、有效的管理和监督。

5.资金使用要求:上市公司应加强资金使用和监督管理,确保资金用途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6.风险管理要求:上市公司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机制,制订应对各类风险的应急预案,最大限度地保护股东权益和公司利益。

三、监管制度上市公司管理办法还规定了上市公司监管制度,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内容:1.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证监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要求,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进行监管。

2.上市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监管: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进行监管,对于违反规定的情况将依法追究责任。

3.上市公司主要业务监管: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的主要业务进行监管,确保其合规运营,不得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4.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监管: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进行监管,确保其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财务信息。

四、行政处罚制度上市公司管理办法还规定了行政处罚制度,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内容:1.披露违法处罚:对于上市公司披露虚假或者误导性信息的,将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并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追责。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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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大南洋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交大南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所指信息主要包括:(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等;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三)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股票上市公告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四)公司向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请示等文件;(五)新闻媒体关于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情况的报道。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第四条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一)公司应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在第一时间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二)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三)公司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四)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漏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五条公司各部门和所属各企业按行业管理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的报表、材料等信息,应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在公司公开信息披露前泄露。

报送的信息较难保密的,应同时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决定是否向所有股东披露。

上市公司公告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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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公告分类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关信息,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一般而言,除开上市时发布的《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外,就只有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两类公告。

定期报告就是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和各期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抓住定期报告的发布时间就是投资机会)。

临时报告就是除开定期报告事项外的所有事项,但也有普通事项和重大事项之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对临时报告的“重大事项”内容有一个“十九项”的兜底描述,只要发生其中相关事项,就必须马上发布公告,不发或不及时发就属违规。

普通事项对股价不会有多大的影响(哪怕影响了也只是短期的),只是按照规定形式发布,重大事项才会对股价造成重大影响。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成为了保证证券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重要措施,也是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定要求。

为规范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净化市场环境,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国务院于2005年5月27日发布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自2005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管理办法》共分为七章,共计36条,下面我们将对该《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详细分析。

第一章总则第一章主要规定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理念和法律规定,强调了信息披露的原则和目的。

其中,第一条明确了上市公司必须按照法律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完整和公平,防止欺诈和误导行为的发生;第二条规定了信息披露的目的,即为投资者提供全面的信息,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的公正、公平、公开;第三条规定了上市公司应当制定企业信息披露规定,对信息披露的安排、管理等进行明确。

第二章信息披露制度第二章主要规定了上市公司应当严格遵守信息披露制度,强化信息披露的监管机制。

其中,第四条规定了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重要信息,重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决策的重大事项,财务、管理、生产经营等方面出现的重大问题,以及对公司业绩和经营状况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信息等;第五条规定了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开各类信息,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明确信息披露的主体、内容、方式和范围等。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第三章主要规定了上市公司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具体规定了信息披露的内容和范围。

其中第九条规定了上市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编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内容应当详实、准确、完整,并及时披露;第十三条规定了上市公司发生重大事件应当及时披露,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合并、分立、收购等事项,以及可能对公司业绩和经营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件;第十六条规定了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公司控制人、实际控制人和高管人员的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披露公司股权结构及股权变动情况等。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市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公开与公司经营和证券交易有关的重大信息,及时、准确、全面地向社会公众和投资者提供信息。

第三条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上市公司应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明确信息披露的组织架构、责任人员及内部流程,确保信息披露责任的履行。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五条上市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披露重大事项、重大决策及其实施情况、财务会计报告、年度报告等信息。

第六条上市公司应定期披露经营成果、经营风险、财务状况及其他重大信息,不得有隐瞒、篡改、虚假记载的行为。

第七条上市公司应确保信息披露方式适当,采用多种手段向投资者公开信息,如通过公司官网、媒体发布、证券交易所公告、定期报告等方式。

第八条上市公司应设立投资者关系部门,负责与投资者的沟通联系,及时回应投资者关切和咨询,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三章披露义务第九条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得违反法规披露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第十条上市公司应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及重大事项的公告材料,确保证券交易所的信息发布及时准确。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应履行信息披露的核心义务,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从事会计造假、操纵股价等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应积极配合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相关信息材料,并移交相关电子数据。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证券监管机构应加强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并查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上市公司应配合证券监管机构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接受监管机构的现场检查、调查和取证工作。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制修订记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实行有效管理,统一公司信息披露的渠道和程序,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接受股东和社会监督,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信息是指本公司经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切信息,包括但不限于:1、产品信息;2、投资信息(包括对外合作等);3、经营信息(经营方针、经营计划等);4、财务会计信息(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盈利预测);5、股东大会情况(通知、公告、决议);6、董事会情况(通知、公告、决议等);7、监事会情况(通知、公告、决议等);8、总裁办公会内容(决定等);9、股权变动情况。

(配股、增资);10、股东状况(股东变动情况);11、本公司涉及的诉讼情况;12、对外担保情况;13、股权担保情况(是指本公司的股东以持有的本公司股权对外质押的情况);14、上市申请文件(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15、重要合同;16、本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变化情况(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管理顾问公司等);17、关联交易情况;18、本公司分红派息情况;19、下属公司经营情况。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信息披露是指将本办法规定的信息向给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公开的行为。

第四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条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和公正的原则。

信息披露的程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本公司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六条信息披露应当遵守本公司保密制度的规定,注意保守本公司的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管理第七条董事会秘书是本公司信息披露的代表,负责协调和组织本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宜,建立健全有关信息披露制度,参加本公司所有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及时知晓本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及有关信息资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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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是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颁布的一系列规章制度,旨在规范上市公司对外公开披露信息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资本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一、信息披露的重要性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向投资者、监管机构和社会公众提供关于自身财务状况、经营状况、风险状况等各方面信息的行为。

良好的信息披露制度可以提高市场透明度,增强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促进资金流动,促进市场有效运行。

二、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1. 公平原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应当公平、公正、公开,不得以任何形式误导投资者。

2. 及时原则: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与公司经营、重大事项相关的信息,确保信息的及时性。

3. 完整原则: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与其经营和投资者判断相关的全部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故意模糊或虚假。

4. 一致原则:上市公司应当确保其信息披露的一致性,任何披露的信息不得与已公开的信息相冲突或有重大差异。

三、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1. 定期报告: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规定时间提交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并披露公司财务状况、经营状况、资产负债情况等重要信息。

2. 非定期报告: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与其经营、财务状况、股东变动等重大事项相关的信息,如重大合同、交易、资金运作、重大诉讼等。

3. 重大事项:上市公司发生重大事项或者其内幕信息泄露时,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及时回复股东、投资者的质询。

4. 并购重组:上市公司进行并购重组时,应当清楚披露相关交易的基本情况、风险评估、资金来源等信息,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四、信息披露的方式1. 公告方式:上市公司应当通过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等媒体向社会公众发布公告。

2. 上市公司官方网站:上市公司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上披露定期报告、非定期报告、公告和其他信息。

3. 信息披露平台:上市公司应当在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进行信息披露。

4. 其他方式:上市公司还可以通过电子媒体、电视等方式进行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解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解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解读《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解读引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是国家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制定的一部重要规章,旨在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披露信息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本文将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进行解读,以便投资者和相关机构更好地了解和应用该管理办法。

一、信息披露范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明确了信息披露的范围和要求。

根据该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全面、真实、准确地向投资者披露与公司经营管理、证券交易、公司治理等相关的信息。

具体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关联交易、重大事项、股东变动等。

二、信息披露的方式和渠道《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了信息披露的方式和渠道。

上市公司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向社会公众披露信息:1. 公告: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官网等渠道发布公告,公告应当清晰、明确、不夸大、不隐瞒,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及时获得公告内容。

2. 报告: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要求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等,报告内容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并经独立审计机构审核。

3. 信息披露网站:上市公司可以在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发布信息,确保投资者可以便捷地获取并查询相关信息。

三、信息披露的保密和违法处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对信息披露的保密和违法处罚进行了具体规定。

上市公司应当保密未披露的信息,防止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同时,对于违反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行为,证监会将依法追究责任,对相关主体进行处罚,包括罚款、停牌、吊销上市资格等。

四、信息披露的监管与责任《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明确了信息披露的监管和责任。

证监会将会对上市公司进行信息披露的监管,包括对披露文件的审核、对披露过程的跟踪监管等。

同时,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应当承担信息披露的责任,确保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信息披露的国际合作与交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鼓励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提高信息披露的国际化水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引言上市公司作为公众公司,其信息披露对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旨在确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准确性,保障投资者的权益,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一、信息披露的范围和义务1.1 信息披露的范围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监会的要求,全面、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与其公司治理、经营状况、业务发展等相关的重要信息。

1.2 信息披露的义务上市公司应当履行如下信息披露义务:披露公告:上市公司应当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相关公告,确保信息传递的公平性和一致性。

披露报告:上市公司应当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中报、季度报告等财务报告,及时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公布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信息。

内幕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应及时向证监会报送内幕信息,并在内幕信息发生后合理时间内进行相关信息的披露,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

临时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应及时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披露重大事项、关联交易等具有重大影响的临时性信息。

二、信息披露的原则和机制2.1 信息披露的原则公平原则:信息披露应当以平等、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不得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不得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

及时原则: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真实原则:上市公司应当确保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2 信息披露的机制信息披露的责任人:上市公司董事会及相关责任人应当对信息披露负有直接责任,并确保相关人员具有充分的信息披露的知识和技能。

审计机构的参与:上市公司应聘请符合相关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并及时披露审计结果。

信息披露监管机构的职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对违法违规的披露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并公布监管结果。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2020-02-14)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2020-02-14)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决定一、第六条修改为:“上市公司的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符合下列规定:“(一)公司章程合法有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制度健全,能够依法有效履行职责;“(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能够有效保证公司运行的效率、合法合规性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能够忠实和勤勉地履行职务,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四)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五)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

”二、第三十七条修改为:“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特定对象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二)发行对象不超过三十五名。

1“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遵守国家的相关规定。

”三、第三十八条修改为:“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八十;“(二)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三)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四)本次发行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四、第四十七条修改为:“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上市公司应在十二个月内发行证券;超过十二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五条:“依据本办法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其减持不适用《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

”本决定自2020年2月14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8.15•【文号】证监公司字[2007]128号•【施行日期】2007.08.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号)各上市公司:为维护证券市场的秩序,打击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的相关规定,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平地向所有投资者披露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股价敏感重大信息),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有选择性地、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泄露。

特定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从事证券投资、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等。

二、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件过程中的相关人员,应及时主动向上市公司通报有关信息,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披露。

上市公司在获悉相关信息时,应及时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停牌并披露影响股价的重大信息。

三、对于正在筹划中的可能影响公司股价的重大事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和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聘请的专业机构和经办人员,参与制订、论证、审批等相关环节的有关机构和人员,以及提供咨询服务、由于业务往来知悉或可能知悉该事项的相关机构和人员等(以下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相关事项依法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在上市公司股价敏感重大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四、上市公司预计筹划中的重大事件难以保密或相关事件已经泄露的,应及时向证券交易所主动申请停牌,直至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发布)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发布)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发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发布)引言上市公司是指经过证券交易所审核并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运行,上市公司需要依法进行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是指上市公司应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地向投资者和监管机构披露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风险状况以及其他重要信息的行为。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发布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该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和解析。

一、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信息披露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准确、全面地向所有投资者平等地披露其经营情况、财务状况、风险状况以及其他重要信息,杜绝利益输送、内幕交易等不公平行为。

2. 及时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与公司经营、财务状况、风险状况等直接相关的重要信息,确保投资者和监管机构能够及时了解公司的最新情况。

3. 准确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准确披露与公司经营、财务状况、风险状况等直接相关的重要信息,避免虚假陈述或误导性陈述。

4. 全面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全面披露与公司经营、财务状况、风险状况等直接相关的重要信息,不能遗漏重要信息或对信息进行选择性披露。

5. 一致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在不同的信息披露渠道上保持信息披露内容的一致性,避免出现信息披露不一致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要求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应包括以下内容:1. 公司的基本情况:包括公司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公司类型、主营业务等。

2. 公司治理结构:包括公司章程、董事会成员名单、监事会成员名单、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等。

3. 公司的经营情况:包括经营范围、经营业绩、产品销售情况等。

4. 公司的财务状况: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财务指标等。

5. 公司的风险状况:包括市场风险、经营风险、财务风险等。

上市公司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管理办法一、引言上市公司是指在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二级市场买卖的公司。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各国都出台了相应的上市公司管理办法。

本文将探讨上市公司管理办法的基本内容和对公司治理的重要影响。

二、上市公司管理办法的背景上市公司管理办法的出台,旨在规范上市公司的运作,促进市场的公正、公平和透明。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和资本市场的发展,上市公司已经成为各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国家经济的稳定和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上市公司的特殊性和与投资者利益的关联,合理的管理办法是必不可少的。

三、上市公司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1. 监管要求:上市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了上市公司应当遵守的基本规则和要求。

这些规则和要求涉及公司治理结构、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审计监管等各个方面,旨在确保上市公司的运作规范、透明和有效。

2. 公司治理:上市公司管理办法对公司治理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董事会的职责和权力、独立董事的角色、股东权利的保护等。

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有助于提高上市公司的运营效率和风险管理能力,并确保公司决策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3. 信息披露:上市公司管理办法要求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地向投资者披露与公司经营状况和业绩相关的信息。

这些信息包括财务报表、股东大会决议、重大事项公告等,旨在为投资者提供全面、真实的信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4. 内部控制:上市公司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进行了规定,旨在确保公司资产的安全、业务的顺利运行和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内部控制是上市公司管理的基石,对于防范公司内部风险和外部压力具有重要意义。

5. 审计监管:上市公司管理办法要求上市公司依法接受审计,并指定独立的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以确保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审计监管是保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重要手段,有助于提高投资者对公司财务状况的信任度。

四、上市公司管理办法对公司治理的影响上市公司管理办法的出台对公司治理带来了深远影响。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2.14•【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63号•【施行日期】2020.02.1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06年4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78次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根据2008年10月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根据2020年2月1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证券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市公司申请在境内发行证券,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证券,指下列证券品种:(一)股票;(二)可转换公司债券;(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品种。

第三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可以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也可以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第四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的核准,不表明其对该证券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因上市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认购证券的投资者自行负责。

第二章公开发行证券的条件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六条上市公司的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符合下列规定:(一)公司章程合法有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制度健全,能够依法有效履行职责;(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能够有效保证公司运行的效率、合法合规性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能够忠实和勤勉地履行职务,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四)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五)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范本一:1. 引言1.1 目的1.2 适合范围1.3 定义和术语2. 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2.1 法律法规依据2.2 披露内容要求2.3 披露方式和形式2.4 披露时限和频次3. 公司公告制度3.1 公告范围3.2 公告内容和形式3.3 公告时限和频次4. 定期报告的披露要求4.1 年度报告4.2 中期报告4.3 季度报告4.4 暂时报告5. 其他重要信息披露事项5.1 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5.2 高管人员变动信息披露5.3 公司管理信息披露5.4 公司债务信息披露5.5 其他重要事项信息披露附件:附件1: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模板附件2:公告内容规范模板附件3:年度报告披露标准模板附件4: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规定模板附件5:高管人员变动信息披露规定模板附件6:公司管理信息披露规定模板附件7:公司债务信息披露规定模板附件8:其他重要事项信息披露规定模板法律名词及注释:1. 信息披露:指上市公司及其他相关主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公开提供有关经营管理活动、财务状况和发展前景的各类信息的行为。

2. 公告:指上市公司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众发布的公开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要事项、重大决策、业绩报告等。

3. 定期报告:指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的时限和频次,披露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发展前景的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等。

4. 重大资产重组:指上市公司所涉及的资产组织调整、公司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

5. 公司管理:指上市公司内部组织结构、权力运行机制、股东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制度安排和运作。

6. 公司债务:指上市公司因借款、发行债券等形式而形成的债务。

7. 其他重要事项:指可能对公司业务运营、财务状况或者股东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各类事项。

范本二:1. 引言1.1 目的1.2 适合范围1.3 定义和术语2.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2.1 公开、公平、及时原则2.2 全面和真实原则2.3 平等原则2.4 保密原则3. 信息披露的主体责任和义务3.1 上市公司的责任和义务3.2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和义务3.3 中介机构的责任和义务4. 信息披露的内容要求4.1 公司基本情况和业务范围的披露4.2 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披露4.3 公司风险提示和未来发展计划的披露4.4 公司管理机制和股东权益保护的披露5. 信息披露的方式和形式5.1 公告披露的方式和形式5.2 年度报告和其他定期报告的形式和内容5.3 非定期报告和暂时公告的披露要求5.4 网络平台信息披露的规定附件:附件1: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模板附件2:主体责任和义务的明细表附件3:信息披露内容的要求表附件4:信息披露方式和形式的说明表附件5:法律法规相关文件汇编法律名词及注释:1. 公开、公平、及时原则:指信息披露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及时的原则进行,确保投资者和社会公众能够及时获取到公开的、对投资者具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和深化,信息披露成为上市公司管理中的重要环节。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我国制定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本文将从目的、范围、主体、内容等方面综述该管理办法的基本情况。

一、目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目的在于规范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高市场效率和透明度,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二、范围该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国上市公司及其资本市场活动。

上市公司包括在中国境内上市发行股票、发行债券的公司,以及境外上市公司在国内发行股票、发行债券的公司。

三、主体《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了信息披露的主体责任。

上市公司作为信息披露的主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

上市公司应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明确信息披露的程序、责任、权限和监督机制,确保信息披露的合规性和可靠性。

监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及时发现和处置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

四、内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了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与投资者、证券交易、公司治理、财务状况等相关的重要信息。

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治理结构、股东权益变动、重大投资和收购、内幕信息、财务报告等。

上市公司应当根据不同类型的信息,及时披露,确保信息公开透明。

五、披露方式《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了信息披露的方式。

上市公司可以通过公告、报告、简报、通讯方式等各种渠道进行信息披露。

同时,要求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中采用简明通俗的语言,易于投资者理解。

信息披露应当尽量避免使用专业术语和复杂的表达方式,确保投资者能够准确理解披露的内容。

六、责任和违法违规处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明确了信息披露的责任和违法违规处理。

上市公司对披露的信息负有真实、准确、完整的责任。

如果上市公司未及时、准确、完整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等情况,将面临行政处罚、民事赔偿等法律责任。

上市公司公告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公告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方法 xx 修订上市公司收购管理方法(xx 年 5 月 17 日中国证券监视管理委员会第 180 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 xx 年 8 月 27 日中国证券监视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方法〉第六十三条的决定》、 xx 年 2 月 14 日中国证券监视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方法〉第六十二条及第六十三条的决定》、 xx 年 10 月 23 日中国证券监视管理委员会令第 108 号中国证券监视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方法〉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那末第一条为了标准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分权益变动活动,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证券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分权益变动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券监视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当事人应当老实守信,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承受政府、社会公众的监视。

第三条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分权益变动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那末。

信息披露义务人报告、公告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分权益变动活动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分权益变动活动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国有股分转让等事项,需要取得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取得批准后进行。

外国投资者进行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分权益变动活动的,应当取得国家相关部门的批准,合用中国法律,服从中国的司法、仲裁管辖。

第五条收购人可以通过取得股分的方式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可以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的途径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可以同时采取上述方式和途径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

收购人包括投资者及与其一致行动的他人。

上市公司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的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中国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

第三条重要定义1. 上市公司:指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

2. 股东:指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章公司股权管理第四条股权出质1. 上市公司股东对其持有的股份进行出质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公司报告并公告。

并且须符合《上市公司股权出质管理办法》的规定。

2.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股权出质登记制度,及时记录股权出质情况并予以公示,为出质人和质权人提供便利。

第五条股东增减持公司股票1. 股东增持上市公司股票应当通过证券经营机构以集中竞价方式进行股票交易。

完成交易后,应当向公司报告并公告。

2. 股东减持上市公司股票,应当向公司报告并公告。

股东应当在本管理办法规定的方式内减持公司股票。

第三章公司信息披露第六条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1.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地披露公司重大事项,不得造假或者遗漏重要信息。

2.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控机制,发现公司重大事项或者内幕信息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七条公司年度报告1.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编制公司年度报告,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并公告。

2. 公司年度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资产负债状况、现金流量等重要信息。

第四章公司治理第八条董事会和监事会1.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董事会和监事会制度,明确董事、监事的职责和权利。

2. 董事会应当设立独立董事,以保障公司治理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第九条高管人员薪酬1.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高管人员薪酬机制,平衡公司经营和发展与人员绩效之间的关系。

2. 公司高管人员的薪酬应当经过审议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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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公告管理办法篇一: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XX修订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XX修订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XX年5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0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XX年8月2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决定》、20XX年2月1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及第六十三条的决定》、20XX年10月2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8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证券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接受政府、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三条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充分披露其在上市公司中的权益及变动情况,依法严格履行报告、公告和其他法定义务。

在相关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报告、公告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国有股份转让等事项,需要取得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取得批准后进行。

外国投资者进行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的,应当取得国家相关部门的批准,适用中国法律,服从中国的司法、仲裁管辖。

第五条收购人可以通过取得股份的方式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可以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的途径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可以同时采取上述方式和途径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

收购人包括投资者及与其一致行动的他人。

第六条任何人不得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一)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二)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三)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四)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被收购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被收购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被收购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有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上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转让被收购公司控制权之前,应当主动消除损害;未能消除损害的,应当就其出让相关股份所得收入用于消除全部损害做出安排,对不足以消除损害的部分应当提供充分有效的履约担保或安排,并依照公司章程取得被收购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

第八条被收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应当公平对待收购本公司的所有收购人。

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做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应当有利于维护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职权对收购设置不适当的障碍,不得利用公司资源向收购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不得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收购人进行上市公司的收购,应当聘请在中国注册的具有从事财务顾问业务资格的专业机构担任财务顾问。

收购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聘请财务顾问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财务顾问应当勤勉尽责,遵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保持独立性,保证其所制作、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应当拒绝为收购人提供财务顾问服务。

财务顾问不得教唆、协助或者伙同委托人编制或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报告、公告文件,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不得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购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设立由专业人员和有关专家组成的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可以根据中国证监会职能部门的请求,就是否构成上市公司的收购、是否有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以及其他相关事宜提供咨询意见。

中国证监会依法做出决定。

第十一条证券交易所依法制定业务规则,为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组织交易和提供服务,对相关证券交易活动进行实时监控,监督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依法制定业务规则,为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所涉及的证券登记、存管、结算等事宜提供服务。

第二章权益披露第十二条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和虽未登记在其名下但该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三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

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第十四条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拟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达到或者超过5%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作出报告、公告前,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相关股份转让及过户登记手续按照本办法第四章及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行政划转或者变更、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等方式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前条规定比例的,应当按照前条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并参照前条规定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不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达到20%的,应当编制包括下列内容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姓名、住所;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为法人的,其名称、注册地及法定代表人;(二)持股目的,是否有意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三)上市公司的名称、股票的种类、数量、比例;(四)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或者拥有权益的股份增减变化达到5%的时间及方式;(五)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该公司股票的简要情况;(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达到20%的,还应当披露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

第十七条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0%但未超过30%的,应当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除须披露前条规定的信息外,还应当披露以下内容:(一)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二)取得相关股份的价格、所需资金额、资金来源,或者其他支付安排;(三)投资者、一致行动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从事的业务与上市公司的业务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潜在的同业竞争,是否存在持续关联交易;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持续关联交易的,是否已做出相应的安排,确保投资者、一致行动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避免同业竞争以及保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四)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资产、业务、人员、组织结构、公司章程等进行调整的后续计划;(五)前24个月内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六)不存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七)能够按照本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还应当聘请财务顾问对上述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出具核查意见,但国有股行政划转或者变更、股份转让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因继承取得股份的除外。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至少3年放弃行使相关股份表决权的,可免于聘请财务顾问和提供前款第(七)项规定的文件。

第十八条已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披露之日起6个月内,因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需要再次报告、公告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可以仅就与前次报告书不同的部分作出报告、公告;自前次披露之日起超过6个月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按照本章的规定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第十九条因上市公司减少股本导致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出现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上市公司应当自完成减少股本的变更登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就因此导致的公司股东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作出公告;因公司减少股本可能导致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该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自公司董事会公告有关减少公司股本决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第二十条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交易出现异常的,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向当事人进行查询,当事人应当及时予以书面答复,上市公司应当及时作出公告。

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依法披露信息;在其他媒体上进行披露的,披露内容应当一致,披露时间不得早于指定媒体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二条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采取一致行动的,可以以书面形式约定由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负责统一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同意授权指定代表在信息披露文件上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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