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中建一局集团京内建筑市场投标协调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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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7.10.24•【字号】京政办发[1987]152号•【施行日期】1987.1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1987年10月24日京政办发〔1987〕15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建筑企业开展竞争,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建设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列入本市年度基本建设施工计划,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或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除因特殊情况,经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批准的以外,均必须按本办法进行招标。

第三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持有本市营业执照的建筑企业(外国建筑企业除外)和领有市建委核发的投标许可证的外地建筑企业,均可参加投标。

第四条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由市建委领导,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招标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可采取全部工程、单项工程、分部工程、专业工程等形式实施。

实行招标的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1、建设项目已经列入本市年度基本建设施工计划。

2、已领得建设用地许可证,完成了拆迁工作,施工现场实现了“三通一平”。

3、建设工程所需外部市政、公用设施条件等已经落实。

4、有持证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并有施工图预算或设计概算,已领得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许可证。

5、资金、主要材料已落实,能保证施工需要。

6、标底已编审完毕。

第六条招标单位招标,须向市招标办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下列方式进行:1、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发表招标广告。

2、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4个以上有工程承包能力的建筑企业发出招标通知书。

对不宜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工程,经市招标办同意,并核定标底后,可由2个以上有工程承包能力的建筑企业进行议标。

4-中建一局集团公司工程项目标前评审程序

4-中建一局集团公司工程项目标前评审程序

中建一局集团公司工程项目标前评审程序1.总则1.1为在激烈的建筑市场竞争中提高集团公司的市场占有率,建立健全集团市场营销体系,进一步规范全集团的市场营销行为,提高工程项目投标中标率,特制定本程序。

1.2工程项目的标前评审应以“今天的质量是明天的市场,企业的信誉是无形的市场,用户的满意是永恒的市场”为营销理念,以预见风险、尽可能消除风险,提高标书质量,使工程项目中标为目的,集中有限的投标人力、物力、财力主攻中标可能性较大的工程项目。

1.3本程序适用于集团公司自营及子公司以集团公司名义投标的工程。

2.名词释义“标前评审”:本程序中的“标前评审”是指在工程项目通过资格预审后,对于拟投标工程项目的各种市场因素指标进行综合评价筛选,选择有较大中标可能性的工程项目进行投标工作,并通过评审使投标文件更趋合理。

3. 标前评审的主要指标与评审方式3.1主要指标有:3.1.1工程项目的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3.1.2工程项目的技术要求水平;3.1.3业主对承包商的要求,包括:是否要垫资、让利,工期、质量要求,项目经理班子等。

3.1.4关系运作水平,包括:与业主主管领导的关系,与业主操作班子的关系,与业主委托的招标公司的关系等。

3.1.5工程项目的预期收益率。

3.2集团公司自营项目(包括区域公司操作的项目)在该项目资格预审通过后,由该项目的主跟踪人填写。

3.2.1市场经理负责项目前期策划的执行。

3.2.2由集团所属某子公司自行跟踪的工程项目,如规模大,无法独立承担,可报请集团公司领导,在全集团内组织优势力量,共同组成项目跟踪策划小组。

具体实施由集团公司市场拓展部负责组织工作;3.2.3由集团所属某子公司自行跟踪的投资规模不超过1亿元工程项目,由该子公司自行组成项目跟踪策划小组进行相关活动;3.2.4按国家有关规定须由集团公司出面总承包的大型、特大型群体工程项目,由集团公司领导亲自挂帅,组成项目跟踪策划小组,组织全集团的最优力量,以确保工程项目的中标。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1989年10月1日)(89)京建法字第220号一九八九年十月一日为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根据《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一章招标工程范围和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一条凡列入本市年度基本建设施工计划,建筑面积在两千平方米以上(含两千平方米)或投资额在五十万元以上(含五十万元)和区、县建委规定额度以内的新建、改扩建和翻建的建筑、市政工程以及宾馆、公共设施的翻建、室内外装修、更新、机电设备安装等工程,除经市或区、县建委批准可不招标的以外,均应实行招标承包。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主管机关为市和区、县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或区、县建委)。

《暂行办法》和本细则的具体组织实施,由市和区、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和区、县招标办)负责。

区、县招标办的成立,须经市建和核准。

第三条市招标办的主要职责:(一)根据国家和本市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法规、规章,对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二)起草或制定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三)对须由市建委审批开工且须实行招投标的建设工程,负责以下各项具体工作:1、审查招标工程条件;2、审批招标申请书(包括确定招标方式);3、核准招标文件;4、核准标底文件;5、核查投标企业资格;6、批准决标报告表。

(四)具体指导国家和本市重点工程或其他重要工程招标;(五)参与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纠纷的处理;(六)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违章事件;(七)会同有关部门,对北京地区各类建设工程招投标咨询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八)指导区、县招标办的工作;(九)总结、交流、推广招标工作经验,发布有关招标投标资料、信息。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投标管理办法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投标管理办法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投标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投标管理行为,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市场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投标活动。

三、分包招标范围1.已承包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主承包商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须报请相关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分包。

2.新建、扩建、改建和装修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和施工总承包副署合同部分涉及的分包工程,均需依法依规经过正规招标程序。

四、招标管理1.分包招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参与者的竞争机会。

2.招标文件的编制应明确分包项目的工程范围、技术要求、质量标准等内容,确保投标者了解清楚并能够准确报价。

3.招标公告应在规定媒体上发布,同时应在政府指定的平台上公示,保证信息的公开透明。

五、投标资格1.投标人应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无违法违规记录。

2.投标人应按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并在规定时间内递交至指定地点。

六、评标与中标1.招标评标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来进行,保证评标结果的客观公正。

2.中标结果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所有投标人公布,并签订合同。

七、履约管理1.中标的分包商应按照合同要求,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分包工程,并接受主承包商的监督检查。

2.分包工程出现问题时,分包商应及时协调解决,确保整体工程顺利进行。

八、违约处理1.对于未按合同要求完成工程的分包商,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做出相应的处理,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暂停资格等。

2.主承包商若存在不当行为导致分包商违约的,也需承担相应责任。

九、监督检查1.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管理办法的执行。

2.对于违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并公示处理结果。

十、附则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本办法解释权归北京市建设与管理委员会所有。

以上为《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投标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

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

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2002年9月6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12月23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和投标第三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四章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的工程建设、货物和服务采购以及其他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符合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一)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政府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法律、法规或者市人民政府对必须进行招标的货物和服务采购以及其他项目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对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地区封锁和部门限制。

第七条市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有关招标投标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章招标和投标第八条招标项目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将招标范围和方式等有关招标的内容报送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

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

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4.02•【字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施行日期】2003.06.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03年3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孟学农二00三年四月二日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对其实施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室内外装修工程,以及市政基础设施新建项目。

本规定所称重要设备、材料,是指涉及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环保、节能的设备和材料,具体名录由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确定并公布。

第三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的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务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和《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执行。

第四条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委)负责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

市建委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区、县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建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

市规划委、市建委或者区、县建委可以委托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日常监督工作。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第五条建设工程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且已获得批准;(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四)建设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五)有满足招标需要的文件和技术资料。

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项目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项目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项目施工招标评标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劳务项目施工招标评标行为,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9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劳务项目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项目施工招标评标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采用招标方式进行发包的大型公用、基础设施、工业建设项目和一般民用、工业建设项目及专业工程中的劳务分包项目。

招标人也可采用其它评标办法评标,但其内容不得与国家、建设部及北京市的法律、法规相违背。

第三条采用本办法评标的,应将本办法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人采用其它办法评标,应将该办法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评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承担。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劳动经济、工程技术、经营管理、施工安全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成员应为5人以上单数。

第五条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招投标管理机构对劳务项目施工招标的开标、评标、决标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评标程序和方法第六条评标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

第七条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有关内容有疑问的部分,可以书面方式要求该投标人做出书面澄清,但不得对投标文件做实质性修改。

对于实质性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书面澄清,评标委员会有权予以拒绝。

澄清工作应做书面记录,评标委员会成员和投标人分别在记录上签字确认。

第八条评标内容包括对投标报价、施工方案、投标人业绩及实力、质量目标和工期的评分和评定。

第九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按照本办法,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标,计算出各有效标的分值,即为投标人的得分。

第十条按本办法评标获得最高分的投标人为中标单位,除特殊原因外,不得变更中标单位,若发生并列第一名的情况,由招标人根据招标工程需要的侧重面(如质量、工期、造价等)从并列第一名的投标人中选一名为中标单位,同等排序下,来自北京市建筑劳务基地的投标人应优先考虑中标。

【京建法[2005]121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建法[2005]121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法[2005]121号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省驻京建管处,各有关单位:现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依照执行。

二OO五年二月七日主题词:城乡建设招标投标办法通知抄送: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志华副市长、市政府办公厅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2005年2月7日印发共印200份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室内外装修工程,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建设工程施工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依法发包给其它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企业完成的活动。

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作业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

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参照《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市政府89号令)的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进行招标的,其施工分包达到下列规模标准的,应当进行招标:(一)专业工程分包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专业工程分包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但工程项目中政府投资或者融资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劳务作业分包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总承包管理的一些案例的

总承包管理的一些案例的

材料一我国企业在做好施工总承包管理同时,也在积极探索新工程承包模式, 本文对该项目运作经验进行简单介绍。

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实践中建一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局发展”)承建北京乐喜金星(LG)大厦,是我国房建领域比较典型工程总承包项目,也是一局发展承接第一个工程总承包项目。

该项目建筑面积151345平方米,地上30 层,地下4层,内砖筒外钢结构,中标合同额7. 55亿元、总承包合同额9 亿元。

2002年8月开工,总工期36个月,目前己经投入使用。

该工程业主以扩初设计为基础进行招投标,真正实现了工程项目设计、施工一体化和“总包负全责,竣工交钥匙”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

超前组织策划LG项目部在总承包管理中加强前期组织策划,提前排出大块阶段计划, 为每一个施工领域都预定出了充分准备时间,以确保能够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发现问题。

项目经理部内部除常规部门以外,又成立了专门钢结构部、装修部、电梯部、幕墙组等,专门负责做准备工作。

经理部还广泛聘请业内知名专家提供有力技术支撑。

由于没有预付款,前期运作需要强大贷款支持,资金管理好坏直接影响工程进度。

因此项目部制定了详细资金流量计划,建立了项目“动态成本模型”,并将其作为项目成本控制指导性文件。

从项目施工开始,项目部根据公司以往分包及物资市场价格,编制了项目成本控制模型并进行动态调整,分析每月资金流入流出差额,会同公司总部组织贷款,并随现场实际进度每半年调整一次。

建立企业联盟,充分整合资源总承包企业只有有效地整合最新技术和最丰富资源,才能全面实现项目管理目标。

LG工程总承包项目部及韩国创造方案设计所以及我国颇有实力设计院建立了长期合作伙伴关系。

这种企业联盟是设计、施工新型纵向一体化概念,是不同资质企业之间为了增强竞争优势,通过协议而结成优势互补、风险共担项目管理共同体。

它不涉及企业所有权或股权变更,这样既能消除总承包企业及业主、设计单位沟通障碍,又可以降低管理成本。

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办法

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办法

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办法各有关单位:为依法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活动中的评标行为,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及配套规定,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市交通委和市水务局共同制定了《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办法》,现予发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水务局二○○六年七月二十六日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活动中的评标行为,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对评标活动另有规定的,遵照其规定。

第三条评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依法进行。

第四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二章评标委员会第五条评标活动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第六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专家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经济方面的评标专家应当不少于二名。

评标委员会中的招标人代表应当是本单位熟悉相关业务的在职人员。

其中国家和本市重点项目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和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招标人代表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以上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第七条在评标前,由评标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产生或者招标人直接确定一名评标委员会负责人。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主要负责以下工作:(一)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学习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评标标准和方法。

(二)提醒招标人做好评标准备工作,包括提供所需的评标基础资料、实行暗标评审的应除去能够识别投标人身份的信息等。

京建法【2011】12号文

京建法【2011】12号文

京建法【2011】12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发布时间:2011-11-16 新闻来源: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颁布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布日期:2011-12-1京建法[2011]12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各省(市)驻京建管处、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切实解决当前招标投标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全面规范本市建筑市场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京政办发【2011】4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中以暂估价和暂列金额列项的专业工程和设备、材料,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的,应当按照总承包招标方式或有关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方式进行招标。

二、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电子化招标投标的要求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依法必须招标的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招标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报市、区(县)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备案。

三、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设定的必要合格条件、废标条件等否决性条款应当清晰、明确,并集中单列。

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其他组成文件的规定与集中单列的否决性条款不一致的,以集中单列的否决性条款为准。

四、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将下列情形列为废标条件:(一)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三)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机构成员出现同一人的;(四)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踏勘现场或投标的;(五)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的;(七)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行为,促进工程材料设备市场的发展,保证采购行为的公平公正,特制定本办法。

二、招标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所有建设工程项目的材料设备采购活动。

三、招标流程1.编制招标文件2.公告招标信息3.接受投标申请4.开标评标5.中标确定6.签订合同7.履约监管四、招标文件1.招标文件应包括招标公告、招标通知书、投标文件格式及要求、投标文件的递交截止时间和地点、投标保证金要求等项内容。

2.招标文件的编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公开、公正、公平、公正的原则。

3.招标文件应根据具体项目情况进行编制,特别是对技术要求、工期、质量要求等方面进行详细说明,确保投标人按照合同要求进行投标。

五、公告招标信息1.招标信息应在媒体上公开发布,确保所有有意投标的供应商均能了解到招标信息。

招标公告应包括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投标要求、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和地点等信息。

2.招标公告应至少提前30天发布,以便供应商有足够的时间准备投标文件。

六、接受投标申请1.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投标文件,并按时递交至指定地点。

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时,应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材料和资料,并在文件上加盖投标人单位的公章。

七、开标评标1.开标评标应当在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下进行。

评标委员会由相关专家组成,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按照评分标准进行打分。

2.开标结果应即时公布,确保所有投标人对开标结果有权知悉。

八、中标确定1.中标结果应经评审委员会讨论并一致通过。

中标结果应即时公布,并通知中标人。

2.如中标人不能履约或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招标人可按照备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替补中标人。

九、签订合同1.中标人与招标人应签订正式合同,明确工程材料设备交付的数量、质量要求、工期等具体条款。

2.合同的履行应按照合同要求进行,如有任何违约行为,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十、履约监管1.招标人应对中标供应商的履约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交付的工程材料设备符合合同要求。

京建法[2011]12号

京建法[2011]12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1]12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各省(市)驻京建管处、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切实解决当前招标投标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全面规范本市建筑市场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京政办发【2011】4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中以暂估价和暂列金额列项的专业工程和设备、材料,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的,应当按照总承包招标方式或有关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方式进行招标。

二、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电子化招标投标的要求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依法必须招标的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招标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报市、区(县)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备案。

三、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设定的必要合格条件、废标条件等否决性条款应当清晰、明确,并集中单列。

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其他组成文件的规定与集中单列的否决性条款不一致的,以集中单列的否决性条款为准。

四、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将下列情形列为废标条件:(一)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三)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机构成员出现同一人的;(四)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踏勘现场或投标的;(五)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的;(七)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北京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北京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北京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本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建设工程监理的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对其实施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室内外装修工程,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规模和标准】工程监理项目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必须依法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通过招标选择监理单位。

必须依法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遵循原则】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监督管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部门,市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具体负责实施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日常监督工作。

各区、县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区、县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日常监督工作。

第六条【主体责任】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

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第七条【招标场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监理项目,应当进入依法设立的有形建筑市场等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并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实施的监督。

第二章招标第八条【招标人】建设工程监理招标人是依法提出监理招标项目、进行监理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九条【前置条件】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监理招标:(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二)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三)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四)有招标所需的技术资料;(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

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

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活动,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需要进行资格预审的,适用本办法。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对资格预审另有规定的,遵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第四条资格预审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资格预审过程和结果。

第二章资格预审程序和要求第五条资格预审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二)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三)发出资格预审文件。

(四)潜在投标人编制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五)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审查。

(六)确定合格投标人,并向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或者不合格通知书。

第六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性质、特点和要求,参照使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颁布的示范文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第七条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请人须知,包括项目概况、招标范围、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资格预审合格条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编制要求和提交方式、资格预审结果的通知方式等。

(二)资格要求,包括对投标人的企业资质、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现场管理和拟派出的项目经理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等资料和证明材料等方面的要求。

(三)资格审查的标准和方法。

(四)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等。

第八条招标人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时,不得与投标申请人相互串通。

资格预审文件不得含有以下内容的条款:(一)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投标申请人,对投标申请人实行歧视待遇。

(二)对投标申请人提出与招标项目实际要求不相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三)针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潜在投标人规定不同的资格标准。

北京市招投标管理办法

北京市招投标管理办法

北京市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项目以及其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第二章招标第五条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六条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和提交方式。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截止时间。

第三章投标第十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资质条件。

第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

第十三条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十四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地点和时间公开进行。

第十五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第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第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第十八条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招投标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北京市招投标管理条例

北京市招投标管理条例

北京市招投标管理条例北京市招投标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第一款为了加强和规范北京市的招投标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各方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招标第二条招标范围第一款本条例适用于北京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和其他依法使用行政招标方式的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招标人”)进行的各类工程建设、货物与技术交易和服务投标活动。

第三章招标文件第三条招标文件的内容第一款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项目概况:对招标项目的业务、规模、建设地点等进行介绍;2. 投标人资格要求:明确投标人的资质、经验和能力等条件;3. 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包括投标文件的组织结构、格式和内容要求等;4. 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缴纳方式和标准;5. 投标人申请报名的办理程序和要求;6. 其他应当包含的内容。

第四章投标第四条投标人的资格条件第一款投标人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1.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投标人类型;2. 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业绩;3. 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五条投标文件的递交第一款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将投标文件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递交,并按照规定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第五章开标第六条开标程序第一款开标程序包括以下环节:1. 开标人组织开标;2. 开标人确认标书的合法性和真实性;3. 开标人对投标报价进行公开评审。

第六章评标第七条评标标准第一款评标标准应当合理、公正、公平、透明,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制定。

第八条评标方法第一款评标方法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经济最有利评估法、价格评估法等。

第七章中标第九条中标结果的公示第一款中标结果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公示,并向所有投标人发送中标通知书。

第十条合同签订第一款中标人与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并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第八章监督第十一条监督机构第一款北京市建立招投标监督机构,负责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北京实施招投标法细则全文.doc

北京实施招投标法细则全文.doc

北京实施招投标法细则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经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下文是我收集的关于北京市实施招投标法的细则全文,欢迎阅读!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全文2017最新版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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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一局集团京内建筑市场投标协调办法
1.总则
1.1 为了在激烈的建筑市场竞争中更好地发挥本企业的集团优势,减少集团所属各公司之间的同业竞争,维护中建一局集团的整体利益,以加强集团公司对所属各公司投标工作的管理和协调,规范集团所属各公司在市场投标中的竞标行为,经集团所属各公司共同讨论同意,特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中建一局集团所属各子公司及集团公司资产重组中新成立的若干公司。

1.3本办法适用于集团京内建筑市场。

京外工程如情况相同,可参照执行。

2.名词释义
2.1 投标协调:本办法中的“投标协调”是指在建筑市场竞争中,当同一工程项目的投标过程中出现两家以上集团所属子公司时,由集团公司牵头组织协调,并针对该工程投标所进行的、以参加投标的某一子公司为重点保护对象,而其余参与投标的子公司为集团整体利益顾全大局,协助投标,以提高集团的总体中标率,保护集团的整体利益的工作。

2.2 协调项目:指有两家以上(含两家)集团所属子公司参加投标的工程项目。

2.2.1陪标:指业主委托集团内某一子公司自选投标单位,其他投标单位只负责办理投标有关手续而无实质性投标工作的工程项目;
2.2.2业主邀标:业主邀请的投标单位中有两家以上集团所属子公司参与竞标的同一工程项目;
2.2.3有集团公司和数个子公司共同参加投标的工程项目;
2.2.4根据工程性质的需要,由集团公司事先组织数家子公司参加投标的工程项目。

2.3 中心公司:指经过一定投标协调程序确定的在某一工程投标中重点保护的子公司。

3 投标协调工作的责任划分
3.1 投标协调工作归口管理在集团公司市场拓展部。

3.2 当某一工程项目被确定为协调项目时,应组织“**工程项目投标协调工作小组”,由集团公司主管市场营销的副总经理任组长,集团公司市场拓展部总经理任副组长,“中心公司”的总经济师、参与协调项目投标的集团所属其他子公司的经营人员和其他必要人员为工作小组成员。

3.3 中心公司负责协调项目投标过程中的公共关系、本公司投标文件的准备、投标工作的具体运作、信息反馈、标后书面总结等工作。

3.4 参与协调项目投标的其他公司应按本规则的要求,将标书送“**工程项目投标协调工作小组”审核后,方可封标。

3.5 当某一协调项目的投标工作完成后,中心公司应在接到业主方中标通知书(或不中标通知)的一周内,向集团公司市场拓展部提交“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投标协调项目信息反馈表”(见附表一),其内容应包括:
(1)该项目的各项指标值;
(2)竞标分析;
(3)结论。

3.6 协调项目中标后,中心公司应向参与投标协调的集团所属的其它子公司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偿,具体方法详见本规则第六条“补偿办法”。

3.7 “陪标”工程,由各子公司自行组织。

4.投标协调原则
4.1 集团整体利益原则
中建一局集团公司与下属企业已由行政连接变为资产连接,集团所属各成员单位必须把集团的整体利益放在第一位,强化集团意识,顾全大局,任何经营开拓均不能有损害集团利益的行为。

4.2 尊重业主原则
在协调项目投标过程中,应着重体现尊重业主意愿的原则,一旦能确定业主对集团所属参与投标的某一子公司有倾向时,该子公司自然成为本协调项目的中心公司。

4.3 连续性原则
对一项完整的工程,若业主采取分段招标,前段工程由集团所属某子公司中标施工的,后段工程业主以压价为目的再行招标时,原工程施工的子公司自然成为中心公司。

4.4 时间原则
根据参加投标各子公司介入该项目时间的早晚来确定中心公司的原则,为能够确定各子公司介入该项目跟踪时间的早晚,各子公司应按《集团经营指标统计管理办法》的规定及上交各类统计表。

4.5 平等竞争原则
在市场经济中,竞争是必然的,但在竞争中各参加协调的单位,应有公平竞争的精神,树立良好的商业道德,不得互相指责、互相贬低、压价竞标,不得损害集团的利益和声誉。

4.6 事先性原则
针对协调的项目,必须在获得项目信息阶段时,就开始作到事先周密策划。

4.7 专业化原则
当协调项目为专业化要求较高的项目时,若遇有土建公司和专业公司在同一项目上进行投标,应侧重专业公司。

如在道路、桥梁工程项目招标中,若土建公司和专业公司发生撞车,应侧重专业公司。

4.8 价格统一协调的原则
参加协调的各家公司的投标书在最终封标前,必须经集团公司市场拓展部审查,不得以不正当削价、让利等手段来恶性竞争。

4.9 综合评分原则
在参与协调项目投标中无法确定业主方的倾向性时,“**工程项目投标协调小组”可对参与协调的各子公司在公共关系、运作时间长短、市场优势、工程特点及参与协调的各子公司的合同额存量等各方面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分,确定中心公司。

4.10 共同遵守的原则
各子公司与集团公司在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参加竞争必须遵守共同保护的原则、互不排它的原则,因此各子公司参加竞争时必须共同遵守和维护以上原则。

4.11 中心公司一经“**工程项目投标协调小组”确定,各参加本项目投标的子公司都必须服从,绝不允许背后搞小动作,破坏集团的整体利益及企业形象。

4.12 中心公司中标后,视工程情况,也可拿出部分工程项目分包给参与投标的集团内子公司。

5.投标协调程序及要求
5.1 当在某一项目投标中有两个以上集团所属子公司参加投标,且参加投标的子公司中至少有一个子公司希望由集团公司出面协调时,由该子公司向集团公司市场拓展部提出书面报告,经集团公司市场拓展部核实后,即书面通知参与该项目投标的集团所属各子公
司,协调程序正式开始。

5.2 确定参与协调项目的投标单位
参与协调项目投标的单位应及时向集团公司市场拓展部提交参加该工程投标资格预审的复印件,以使集团公司市场拓展部有确定参与协调项目的投标单位的依据,并在集团公司市场拓展部备案。

5.3 由集团公司市场拓展部按本规则的有关要求,确定“**工程项目投标协调小组”的成员,并及时开展工作。

5.4 由“**工程项目投标协调小组”根据本规则的有关条款确定中心公司。

5.5 中心公司需向“**工程项目投标协调小组”提交有关本协调项目的完整的招标文件。

5.6 由中心公司按照该协调项目投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好本公司商务标和技术标;其他参加协调的子公司可自行确定是否要自行编制该工程的商务标和技术标。

5.7 在送标前,中心公司公司需向“**工程项目投标协调小组”系统汇报本公司对该协调项目商务标和技术标的编制情况;其它参与协调的子公司的标书也要求送“**工程项目投标协调小组”审核。

经审核后,各参与投标的单位方可按业主方的要求封标、送标。

5.8 投标本身是一项风险很大的工作,参与协调的各子公司在协调的过程中一定要严格遵守本规则,服从协调,顾全大局,不得在协调过程中诋毁其它公司。

如发生此类现象,一经查实,集团公司将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违规处理”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5.9 “**工程项目投标协调小组”的成员,未经允许,不得泄露有关的信息。

否则,集团公司将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违规处理”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5.10 无论本工程是否中标,中心公司都需按本规则第3.5款要求,在中标或未中标三日内及时将信息反馈到集团公司市场拓展部。

5.11 集团公司市场拓展部是集团具体组织进行协调的部门,要公正、合理、规范的作好协调资料记录、收集、整理、分析、处理等各方面的工作,及时解决在协调中出现的问题,确保集团投标协调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

6.补偿和奖励
6.1 对在协调过程中能顾全大局,服从协调,积极配合的单位和个人,将在经营系统年度总结时给予表扬和奖励,奖励金额视具体工作情况确定。

6.2 对在参与协调中而牺牲了局部利益的单位,由中标单位给予经济补偿.
6.2.1 中标价在标底价±0.00以上的项目,按中标总价的1.5‰,总额不超过15万元;
6.2.2 中标价在标底价±0.00以下的项目,按中标总价的 1 ‰,总额不超过 10 万元。

6.3 陪标项目按每平方米0.1元,最高不超过10,000元,由中心公司直接付给参加陪标的其他子公司。

6.4 参加协调但未中标的项目不进行经济补偿。

6.5 补偿费统一由集团公司市场拓展部经办,并由集团公司提留补偿费总额的10%,用于每年年终进行全集团经营系统评比时,奖励在投标协调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其余补偿费按参与投标的公司数量平均分配。

7. 违规处罚
7.1 投标协调是关系到集团公司生存发展的重要的一环,各参加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守企业的经营机密,对外不得泄露有关协调工作的信息资料。

7.2 对违反上述规则的单位和个人,集团公司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和经济处罚。

7.3违规单位必须向集团公司市场拓展部递交书面检讨,并半年内不得向集团公司申请投标协调。

8. 其它
8.1本规则由集团公司市场拓展部负责解释
8.2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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