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旅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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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玉屏山居差旅费管理,参照眉山发展公司《差旅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差旅费是指玉屏山居职工因公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玉屏山居专题组织的外出培训活动不在此管理范围内,由承办部门提出专题申请,报玉屏山居一事一议制定标准,原则上不超过此办法标准。
第三条实行出差审批制度。先审批,后出差,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出差前应填写“出差审批单”(附件3),载明出差事由或依据、目的地、往返天数、人数、交通工具、所需经费等。总经理出差由董事长审批,其余人员出差由总经理审批。因特殊或紧急原因临时出差的,应事前请示相关领导同意后,待出差结束后补办审批手续。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四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职工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飞机、轮船、火车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六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七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住宿费
第八条住宿费是指职工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玉屏山居、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但由于玉屏山居统一安排的外出试住活动不在此管理范围,由承办部门形成专题报告报玉屏山居一事一议。
第九条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见附件1)。
第十条出差人员应当在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住宿。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一条伙食补助费是指职工因公出差期间玉屏山居给予的伙食补偿费用。
第十二条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市内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省内到甘孜、阿坝和凉山出差每人每天120元,到省内其余市出差每人每天100元,到省外出差按财政部公布的标准执行(见附件2)。
第十三条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公杂费
第十四条公杂费是指职工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等费用。
第十五条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六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报销管理
第十七条出差人员应在出差返回后一周内办理差旅费报销手续。财务部对费用票据及费用包干标准等审核无误后,办理差旅费报账事宜。凡与出差审批单载明的地点、天数、人数、交通工具等不符的差旅费不予报销,因特殊原因或情况变化而改变路线、天数、人数、交通工具的,按特殊事项费用审批办理。
第十八条差旅费实行预算管理。由财务部根据现行差旅费报销标准,测算年度差旅费预算总额。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自2018年05月01日起执行。
附件: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
伙食补助费标准表(中央和国家公布的标准)
出差事项审批表
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
伙食补助费标准表(中央和国家公布的标准)
单位:元/人.天
出差事项审批单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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