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的特殊条款 免责条款 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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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对格式合同格式条款的规定

合同法对格式合同格式条款的规定

合同法对格式合同格式条款的规定格式条款的三大规则,格式条款有什么风险一、格式条款的三大规则格式条款的三大规则如下:1.提示规则,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2.无效规则,格式条款具有民法典规定的无效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二、格式条款有什么风险格式条款的风险是由于格式合同的本身特点对合同自由原则相对限制,违背了契约自由原则。

格式合同排除了相对人选择与协商的可能性,在事实上形成了对相对人的强制,这就使得缔约地位的平等掩盖了事实的不平等,使当事人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也违背和动摇了民法典的基本原则,较典型的就是契约自由、平等公平、诚信原则,损害了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三、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以下情形格式条款无效: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格式条款无效;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格式条款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格式条款无效。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具有本法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民法典》对于格式条款的规定一、《民法典》对于格式条款的规定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免责或限制责任条款“合理”提示和说明的标准

格式免责或限制责任条款“合理”提示和说明的标准

格式免责或限制责任条款“合理”提示和说明的标准依合同法第39条,格式免责或限制责任条款,除内容须符合公平原则外,还须依法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

提示指格式条款人通过宣读、讲解、在书面材料中特别标出等方式,提请相对人注意合同中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说明指格式条款的一方按照相对人的要求,对格式依合同法第39条,格式免责或限制责任条款,除内容须符合公平原则外,还须依法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

提示指格式条款人通过宣读、讲解、在书面材料中特别标出等方式,提请相对人注意合同中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说明指格式条款的一方按照相对人的要求,对格式条款的内容给予明白无误的解释,使相对人明了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

提示义务和说明义务都是法律专门为格式条款人规定的义务,目的是使相对人不受其根本不了解的、又对其权利义务发生重大影响的条款所拘束。

实践中说明义务仅在相对人要求说明时才产生;提示义务则不论相对人是否提出要求都存在。

按合同法第39条规定,提示和说明必须采取“合理的方式”。

那么,何谓“合理的方式”?1.关于提示的形式一般来说,提示可采取宣读、讲解、声明、在书面材料中特别标出、以书面形式特别告示等方式,只要能引起相对人对该条款足够的注意即可。

“传统的个别商议合同本身即证明了当事人对其内容的理解。

但在事先印制好并代表了卖方愿望的标准合同场合却不能如是说。

仅仅因为买方签署了标准合同,这并不必然意味着他已了解合同的全部条款并因而接受了它们。

”为保证相对人在签署合同之前对免责或限制责任条款确实了解,合同是在其真正了解该条款内容的基础上签订,在“书面印出”的情况下,“合理”的提示必须是以引人注目的特殊字体、在显著位置标出,从而使对方“一眼就能注意到”,或者是另以口头或书面方式,特别提请对方阅读该免责条款。

目前实践中较多存在在门券、车票、收据、取件单上印制格式免责或限制责任条款的情况,其条款一般印在背面,字体和其他条款相同,完全没有“引人注目”的效果;在正面也没有“引人注目”的、指示相对人阅读该条款的内容;而且人在交付时也往往不会告知相对人特别注意该条款。

合同中格式条款的要求

合同中格式条款的要求

合同中格式条款的要求咱来说说合同里格式条款的要求哈。

一、清晰明了是关键。

1. 首先呢,得用简单直白的话。

就像跟朋友聊天那样,别整那些文绉绉、晦涩难懂的词儿。

比如说,要是说“甲方应于规定期限内履行相关义务”,这就不如说“甲方得在规定的时间里把该做的事儿做了”,让人一眼就能看明白。

2. 排版也很重要哦。

别把所有内容都挤成一堆,像乱麻似的。

条款之间要留些空白,段落分得清清楚楚。

比如说,一条条款说完了,空一行再开始下一条,就像咱们写作文分段一样,看着就清爽。

二、公平合理得保证。

1. 格式条款可不能搞霸王条款那一套。

不能一方把所有好处都占了,另一方净吃亏。

就像你去买东西,商家不能在合同里写“本商品售出概不退换,不管啥原因”,这对消费者太不公平啦。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得平衡,你承担一点,我也承担一点,这样大家才都能接受。

2. 对于那些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或者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一定要特别小心。

这种条款要是不合理,在法律上可能都不被认可呢。

比如说,租车公司在合同里写“车辆出任何问题,租客都得赔个新的,不管是不是正常损耗”,这就不合理,正常的损耗租客肯定不应该赔个新车呀。

三、显著提示不可少。

1. 如果有一些特殊的、重要的条款,得让对方能很容易就看到。

不能把关键内容藏在一大堆文字里,就像捉迷藏似的。

比如说,涉及到高额违约金或者一些特殊的服务限制,要用加粗、加黑或者加大字体,或者单独列出来,前面还可以加上个醒目的小标题,像“重要提醒:关于违约金的特别说明”之类的。

2. 在订立合同的时候,最好还能提醒对方注意这些条款。

比如说,在签合同的时候,指出来说“亲,这几条条款你可得好好看看,对咱们双方都很重要哦”,这样对方就会更重视那些格式条款啦。

合同免责协议书范本格式

合同免责协议书范本格式

合同免责协议书范本格式甲方(免责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责方):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拥有_____________(具体描述甲方所提供的场地、设备、服务或活动等),乙方希望参与/使用/参加甲方提供的_____________(具体描述乙方希望参与的内容)。

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免责协议书。

第一条免责内容1.1 乙方充分了解并同意,参与/使用/参加甲方提供的_____________(具体描述)可能存在一定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_____________(列举可能的风险)。

1.2 甲方已采取合理的安全措施并提供必要的安全指导,但乙方仍需自行承担因参与/使用/参加上述活动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和后果。

第二条免责声明2.1 乙方在此声明,对于因参与/使用/参加甲方提供的_____________(具体描述)而可能遭受的任何伤害、损失或损害,乙方免除甲方的一切责任。

2.2 乙方确认其身体状况适合参与上述活动,并承诺遵守甲方提供的所有安全规则和指导。

若因乙方违反安全规则或自身原因导致的任何后果,乙方同意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条赔偿承诺3.1 若乙方的行为导致甲方或第三方遭受损失,乙方同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2 乙方同意,若因乙方的行为引起法律诉讼,乙方将承担所有相关的法律费用和赔偿金。

第四条协议的效力4.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4.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条争议解决5.1 本协议的签订、解释、变更、执行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5.2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注:本范本仅供参考,具体条款应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建议在签订正式合同前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论格式合同中免责条款的解释-2019年文档资料

论格式合同中免责条款的解释-2019年文档资料

论格式合同中免责条款的解释1 概述免?条款免责条款的解释以被订入合同并有效为前提。

若免责条款具有了《合同法》第五十二、五十三条的情形,即“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入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免责条款免除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责任以及免除因自己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的情形,是无效的,不进入免责条款的解释范围,免责条款的解释应考虑到双方利益的衡量,是否为企业合理化化经营所必须之,以及双方当事人投保的可能性。

法官对免责条款的解释须考虑到风险的公平合理分配,须更加谨慎和严格。

2 对免责条款的解释规则第一,严格解释规则。

这主要涉及以下情况:一是免责条款未指明是免除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时,应解释为只免除违约责任。

在侵权行为中,只有受害人明确表示同意才可免除侵权人的侵权责任。

在只是对格式条款表示整体性同意时,这种概括的同意顶多也只是默示,而这种默示不构成法定的免责,而且侵权责任较违约责任更具有强制性,更加事关公共秩序。

二是免责条款未明确是免除过失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时,应解释为只免除无过错责任,这也是不利解释规则的要求。

第二,不利解释规则。

罗马法对合同解释有三种特别解释规则:一是误载不害真意;而是言行不一的矛盾行为不予尊重;三是有疑义时应做不利于条款制定人的解释。

该规则的适用范围是有限的,通常只在符合如下两种情况下才能适用:合同中某个用语的含义含糊不清;运用其他解释规则都不能得出合理解释。

我们有理由相信,提出某条款的人是基于其利益而提出的,他应该为其用语不准确和相对人的信赖利益承担责任。

但我们多数学者认为有偿合同应按双方都比较公平的含义解释。

公平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看起来不利解释规则只是形式上的公平而后者是实质上的公平,但笔者看来不利解释规则却体现了实质上的公平。

提出条款一方有义务明确自己的主张,若主张自己的理解就是相对人的理解需证明之,否则将损害相对人的信赖利益。

合同中的格式条款

合同中的格式条款

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导语: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都是格式合同。

今天我们就来了解这方面的合同法规吧!一、概念解读合同的格式条款,又称标准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合同预先拟定好,并在订立合同时没有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常见的保险合同。

因为格式条款没有与对方进行协商,所以这些条款常常会损害另一方的权益,为了公平和保护弱者的,法律对格式条款加以了限制:1.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提示与说明义务对合同中免除或者限制自己责任的条款,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采取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并依照对方的要求做出相应的说明。

违反提示与说明义务的,对方享有撤销权,有权撤销该格式条款,撤销后,无效的仅仅是格式条款的内容,合同的其他条款内容继续有效。

2.格式条款的无效合同中已经订立的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2条、第53条规定的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也是无效的。

二、参考案例李某从农村来到浙江打工,在一家当地建筑公司的建筑工地上打工。

工地负责人见李某没有工地工作的经验,于是与李某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中约定,李某在工地上受伤了,公司不负人设的责任,工伤由李某自己承担责任。

李某无奈签下该合同。

上述案例中,李某和建筑公司的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建筑公司免除了李某受工伤的责任,该格式条款无效,如果李某在工地上受伤了,建筑公司对李某的工伤负赔偿责任。

三、法律依据《合同法解释(二)》第六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合同法》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合同中的免责条款

合同中的免责条款

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免责条款,是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旨在限制或免除其未来的责任的条款。

按照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範围内,自由约定合同条款,因此当事人既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义务和违约责任,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免责条款。

我国《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㈠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这就表明我国《合同法》承认当事人可以在不违反《合同法》第53条规定的情况下约定免责条款。

一、免责条款的合理性允许当事人通过订立协议而设定免责条款,实质上是由我国的民法上的私法自治原则决定的,依据这一原则,当事人有权通过其协议而产生、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係。

由于违约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且主要具有补偿性,因此对此种责任的承担虽然具有浓厚的国家强制性,但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自愿而作出安排。

也就是说,此种责任体现了一定程度的“私人性”⑥,这种责任的承担不仅仅是对国家的责任,也是当事人私人意思自治的领域,只要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则可以免除其未来可能承担的责任。

从经济上看,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将使其承担某种经济负担,而对另一方来说则会使其获得某种利益,而既然民事主体可以在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自由处分其财产权益,那幺当然可以通过达成协议设定免责条款,以免除其未来的责任。

所以只要免责条款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则国家不应当对其进行干预。

允许当事人通过订立协议而设立免责条款对于鼓励交易、促进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因为当事人在从事交易时,对未来的风险应有合理的预见和计算,否则当事人不敢从事该项交易。

而免责条款的设定为当事人事先预见风险和锁定风险提供了极大的方便。

因为在现代社会,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已出现越来越多的无法预见、无法克服的危险**,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交易的展开。

通过免责条款,将各种风险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公平合理的分配,避免不必要的诉讼和争议,确有利于刺激交易的发展,促进民事流转的展开。

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定

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定

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定格式合同有什么法律规定?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定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关于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定一、格式合同的定义与特征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对格式条款作了确切的定义究竟何谓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指字体或载体格式化的条款?不“格式条款”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条款由此可以看出格式合同的特征有以下四个方面:1.要约对象的不特定性或重复性所谓的不特定性指的是要约一般总是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的受要约人此时并不确定重复性是指这种要约一般情况下总是在一段较长的时间内连续使用在合同拟定人改变其经营内容或策略以前该要约可以作为承诺的对象2.格式合同承诺内容的确定性在受要约人对合同内容承诺时其内容已经确定下来受要约人也只能根据已经确定的内容作出选择承诺与否的表示而不能对其内容再行讨价还价3.格式合同的效率性和低成本性格式合同在对方发出承诺之前往往已经拟定完成准备多次使用因此要约人不必就每一笔交易单独进行谈判、协商这也是格式合同得以存在的社会原因4.格式合同当事人双方经济地位的不平衡性一般情况下格式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经济实力上有较大差距提供合同的一方往往占有明显优势在某一行业处于社会上或事实上的垄断地位二、格式合同的限制性规定合同法中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此规定是对格式条款的内容及拟定者的义务加以规定并从三个方面突出其限制性规定:1.体现和确立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法律的灵魂它要求当事人之间应公平地确立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从而排斥制定格式合同一方凭借其优势对另一方当事人权利的盘剥至此若格式合同中的格式条款违反这一原则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确认该条款无效或予以变更2.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即规定了使用格式条款方提请对方注意的义务此义务是一项很重要的义务同时法律在制定合同方履行此项义务时也设置了几个限制性规定:①在提请对方注意的方式上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此处合理指的是采取的方式必须能够达到对方完全明白此内容如咨询、针对性的解释等;②该项义务的履行必须是在合同订立完成之前因为只有订立之前提示其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规定会给对方很大选择余地从而更能体现到法律的公平;③提请注意必须达到足以使相对人注意到其免除或限制其责任条款的存在从而避免了制定者利用此条达到其某种目的使另一方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3.制定者的说明义务即按照对方的要求进行说明从而使对方更能完完全全地了解其格式条款的真正意义三、格式合同的法律效力认定问题由于格式合同在订立的时候未与对方进行必要的协商从而使制定者在制定时为了自身的利益尽量使自己的权利较多责任更少从而很容易产生对对方当事人利益的侵害合同法第四十条对存在此种严重违反公平原则的合同加以规定并确认其无效本条从以下三个方面确认:1.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该格式条款无效2.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即规定免除其应当承担的责任的无效3.格式条款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这一规定与合同法基本原则第五条相吻合公平原则不仅是民法、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更是法律的精髓所在若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违反此原则则该条无效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难免会发生这样或那样的争议格式条款由于是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并在订立时未与对方协商并且由于其存在着弊端这样在合同解释的问题上就出现了同一个问题或条款有着不同解释的情况为此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在兼顾双方利益的基础上规定了一项特殊的解释原则上述法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有两个规则:①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②格式条款文本和非格式条款文本不一致的应采用非格式条款这两种解释都是为了保证格式合同中处于弱势的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同时应当注意:①合同法中有关合同解释的其他规定也适合于格式合同②该条规定的两种解释规则都是无前提条件限制即只要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就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合同一方的解释格式合同的法律风险1、有违公平原则的风险格式合同制订者过于强调保护自身利益而忽略了相对人的利益保护违反公平原则从而影响合同效力的风险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此款即体现了格式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在格式合同中格式合同制订者应当公平合理地确定合同相对人与其之间的权利不得利用自身有利地位将意志强加于相对人损害相对人的利益2、免责条款风险对免除或限制相对人责任条款及以适当方式提请相对人注意的风险《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同时规定:“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所谓合理方式主要是指格式合同制订者以能引起相对人注意、提醒强调和吸引对方注意力的方式通常可采取要求合同签字、个别告知或对这些条款以更醒目字体、字号标明注意事项、填写说明等提请相对人注意必须在合同签订前作出否则则对相对人不产生约束力3、格式条款无效的风险《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格式合同如果违反当事人意思表示以致双方权利义务严重失衡时借款人可以依法要求确认其无效4、特别条款的效力优于格式合同条款效力的风险《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合同的格式条款的名词解释

合同的格式条款的名词解释

合同的格式条款的名词解释合同是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约定的一种法律文件,用于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约束双方或多方的行为。

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是指一些常见的、标准化的条款,用于规范合同的内容和条款的表达方式,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本文将对一些常见的合同格式条款进行名词解释,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合同。

一、条款条款是指合同中具体约定的各项规定。

在合同中,各种条款起到了衔接和规范合同内容的作用。

合同中的条款一般包括背景、定义、双方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内容。

条款的清晰和明确对于合同的有效性至关重要。

二、附则附则是合同中一种常见的格式条款,用于约定合同中特殊的或额外的规定。

附则可以对合同中的某些条款进行解释、补充或限制。

通常附则的内容较为详细,是对合同的扩展和补充,细化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免责条款免责条款是在合同中常见的格式条款之一,用于规定当事人在特定情况下的免责或责任限制。

免责条款通常用于降低一方或双方的风险,一般涉及合同履行中可能发生的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战争等特殊情况。

免责条款的合理设置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合同当事人的经济和法律风险。

四、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合同中规定的一种格式条款,用于界定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时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的设定对于保障合同履行的效力和可信度至关重要。

常见的违约责任包括赔偿金的支付、违约金的收取、违约方的违约责任承担等内容。

五、争议解决争议解决是合同中安排的一种常见格式条款,用于规定合同当事人在发生争议时的解决方式和程序。

合同争议解决的方式多样,可以采用诉讼、仲裁、协商等方法进行解决。

争议解决的条款可以规范合同履行过程中各方的行为及其解决纠纷的方式,有助于维护合同的权威和公正性。

六、保密条款保密条款是用于约束合同当事人保守合同内容和商业秘密的常见条款。

在商业合作中,双方可能需要交换敏感的商业信息和数据。

保密条款的设置可以帮助保护双方的商业机密,防止信息的泄露和滥用,维护双方的商业利益和声誉。

合同校对章——精选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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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校对章【打造完美合同:29条详解完美合同的攻防之道(校对版)】(二)【打造完美合同:29条详解完美合同的攻防之道(校对版)】(二)十六、免责条款与责任限制条款1.免责条款,系由当事人约定预先免除将来可能发生的责任的条款。

当事人就既已发生的民事责任,约定部分或全部予以免除的,并非《合同法》第53条规定的“免责条款”,此为和解协议。

2.对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或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合同法》第53条)。

3.责任限制条款为免责条款的特殊类型。

此类条款,将合同当事人应当承担的合同责任限制在特定范围之内,超出此范围的责任予以免除。

因此,责任限制条款同样应受免责条款有关规定限制。

十七、不可抗力条款1.不可抗力条款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不可抗力事件;(2)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的通知和提供证明的义务;(3)不可抗力条件下的风险分配规则。

2.特定事件对于特定合同,是否构成不可抗力事件,常不确定。

在不可抗力条款中列举不可抗力事件,确有必要。

3.下列内容,应谨慎约定:(1)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不符合《合同法》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要求。

此种情形,应以免责条款方式进行约定为宜。

(2)概括的约定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不予免责。

(3)对公认的不可抗力事件,约定不予免责(参考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一抗字第20号民事判决)。

4.应注意不可抗力条款与合同约定的相关风险分配规则的契合。

十八、通知条款1.合同履行中常涉及重要的通知、告知、催告及抗辩。

此类通知行为是否能够得到证明,对当事人利益影响巨大。

同时,我国民法对通知多采“到达主义”(通知人承受通知风险),且司法实践对于通知行为及其送达的证明标准宽严不一。

因此,在合同中约定通知条款极具重要意义。

2.通知条款,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通知的方式;(2)通讯信息的确认;(3)通讯信息变更的通知义务;(4)通知风险的分配;(5)通知送达的推定方式。

?3.基于电子邮件通知、送达的便捷性与可证明性,可考虑约定电子邮件作为有效通知方式之一,并将各方的电子邮箱明确表述。

雇主责任险免责条款格式条款

雇主责任险免责条款格式条款

雇主责任险免责条款一、总则本保险合同中所述的雇主责任险,旨在为雇主提供保障,对于因雇佣关系而产生的、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雇员意外伤害及职业病导致的经济损失,本公司将依据合同承担保险责任。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本公司有权根据以下免责条款,全部或部分免除保险责任。

二、免责条款1. **故意行为与违法犯罪**:对于因雇员的故意行为、违法犯罪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自杀、自残、斗殴、酗酒、吸毒等导致的伤害或死亡,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战争与军事行动**:在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或政府有关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等非常时期或非常情况下,无论直接或间接导致的雇员伤害或死亡,本公司均不负赔偿责任。

3. **核风险**:任何由核燃料或核燃料燃烧后的核废物、放射性污染等核风险所导致的雇员伤害或死亡,本公司不承担任何形式的保险责任。

4. **既往病症与职业病认定**:对于雇员在投保前已存在的疾病、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职业病(除非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及其并发症所导致的医疗费用和伤害,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5. **医疗服务与药品**:除非在保险合同中另有约定,对于非由本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以及非处方药品、保健药品、营养品等费用,本公司不予赔付。

6. **高风险活动与职业**:对于从事高风险活动如极限运动、赛车、潜水、攀岩等的雇员,以及从事特定高风险职业的雇员(具体职业列表详见保险合同附件),除非特别约定,否则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7. **未如实告知与健康检查**: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雇员的健康状况或未按照要求进行健康检查,本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或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8. **地理区域与旅行**:对于在非保险合同约定的地理区域内发生的意外伤害,以及在旅行期间(除非特别约定)发生的意外伤害,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9. **其他免责情形**:对于因政府行为、司法行为、行政行为或任何形式的法律变更导致的损失;因罢工、停工、劳动纠纷等社会事件导致的损失;以及因自然灾害如地震、海啸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损失(除非特别约定),本公司均不负责赔偿。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特殊性及应用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特殊性及应用

明表 ”中原告 填 写的 “ 被保 险人无 先天 性心脑 血管 疾病 ” 由拒 法后 果应有 清楚 的认 识, 为 其醉 酒驾驶 、 逆行 的行 为严 重违 反 了道
赔 。原 告称 投保 时被 告 并没有 对 “ 天性心 血管 疾病 ” 内容 和 路 交通安 全法 , 应 承担相应 的责任 。 以不知 该条 款而 拒赔 的 先 的 理 其 范 围做 出说 明 , 没有 告知 在所 有栏 目选健 康 的法律后 果 , 不 主张 法院 不予支 持 , 也 故 故判 决被 告对 原 告支付 的保 险金 予 以赔 偿 。 能 以该 条款 拒赔 。法院 审理后 认 为, 免责 条款 或声 明的概 念、 在 由以上 案例可 见 , 免责 条款在保 险合 同 中具 有重要 和特殊 的
责 条款 当然也 不例 外, 同时它 又是 旨在 设定一 定合理 条件 以免除 不慎撞 上路面 某建筑 公司违 规堆放 的建筑 垃圾 , 一过 路车辆 碾 被
保 险人主 要责 任或排 除保 险受益 人主 要权利 的特殊条 款 , 具 压死 亡 。 因此 经交 警认定 , 违规 堆放 的建筑 垃圾 是造 成 该起事 故 的主 有 格式 性和 免 责性 的特 点 。在 实践 中有 的保险 人 为 了逃 避赔付 要原 因 。

后驾 车逆行发 生事故 并造成 马某七 级伤残 , 原告某 保险 公司在 支
付受 害人 马某交 强险保 险金 后 , 依照 合 同中 “ 被保 险人 醉 酒驾驶

免 责条 款未 说 明保 险公 司应 担 责
20 年 l 06 O月原 告王某 为女 儿办 理 了平 安险 , 投保 时业务 员
常 的理 解予 以解 释 , 两种 以上解 释 的 , 当作 出不利 于条款提 理性 , 有 应 该免责 条款 为格式 条款 , 对格 式条 款存 在不 同解 释 的情 在 供方 的解 释 : 保时保 险人 应对 免责条款 向投保 人作 出详细 的说 况下 , 当做 出对 格式条 款提 供方 不利 的解释 , 投 应 故判 决被 告承 担 明 ( 括有 关概 念 、 包 内容 及相 应 法律后 果等 ) 并在诉 讼 中就该说 赔付 责任 。 ,

格式合同基本理论(二)——免责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

格式合同基本理论(二)——免责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

格式合同基本理论(二)——免责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孟娟免责条款是指格式合同中所包含的免除或者限制按照正常的法律规则和交易习惯应当由格式合同提供者承担的合同义务的条款。

在任何可能存在格式合同的领域,格式合同的制定和提供者为了减少自己的合同义务和法律责任,或者为了分担商业风险,往往将一些按照惯例应当由其承担的合同义务加以限制甚至免除。

但格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又有其合理的一面,即如果该约定并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且合同相对方也愿意接受的话,这种条款对于分配商业风险十分有利,也并未违背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本着尊重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一律宣布免责格式条款无效没有必要、也不可行。

于是在《合同法》规制格式条款的立法中,就出现了针对免责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问题。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言外之意即:只要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履行了合理的提示说明义务,免责格式条款就具有法律效力。

另一方面,《合同法》第四十条又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往往使法律适用者产生相互矛盾的感觉。

在立法语言中准确表达“合理免责格式条款”与“违规免责格式条款”之间的区别,是正确理解和认定不同免责条款的法律效力,有效解决这二者之间表面“冲突”的有效途径。

一、合理免责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规定的由格式条款提供者履行合理提示说明义务的免责格式条款属于合理免责格式条款。

所谓合理免责格式条款是指内容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程序方面已由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履行了合理的提示说明义务的免责格式条款。

合理免责格式条款的构成要件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合理免责格式条款必须是合同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合同条款的种类包括什么

合同条款的种类包括什么

Remember what should be remembered, and forget what should be forgotten.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合同条款的种类包括什么根据合同条款的地位和作用,合同条款的种类主要分为了四种。

就包括必备条款和非必备条款、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实体条款和程序条款以及有责条款和免责条款。

除此之外,关于合同条款的类别,又可以分为主要条款和普通条款两种。

一、合同条款的种类包括什么根据合同条款的地位和作用,合同条款主要有以下几条:1、必备条款和非必备条款所谓必备条款又称主要条款,是指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特别约定所必须具备的条款,缺少这些条款将影响合同的成立。

所谓非必备条款又称普通条款,是指合同的性质在合同中不是必须具备的条款,即使合同不具备这些条款也不应当影响合同的成立,如有关履行期限、数量、质量等条款在缺少这些条款情况下,完全可以根据《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的规定填补漏洞。

《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等八项条款,有的学者称这是合同的提示条款,这些条款中有的是合同必备条款,有的是非必备条款。

2、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指由一方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制订的,在订立合同时不能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非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3、实体条款和程序条款凡是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所享有的实体权利义务内容的条款都是实体条款。

如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的规定等都是实体条款。

而程序条款主要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规定的履行合同义务的程序及解决合同争议的条款。

4、有责条款和免责条款有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约定的当事人违反合同应承担的责任条款,即违约条款。

免责条款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免除排除或限制其未来责任的条款。

二、合同条款的类别有哪些(一)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若欠缺即合同不成立。

格式条款和免责条款的效力

格式条款和免责条款的效力

格式条款和免责条款的效力俞里江「案例简介」1992年9月3日,原告肖某与新婚妻子刘某将其在婚礼上拍摄的一卷富士胶卷交由被告某彩色打印服务部(以下简称彩扩部)冲洗,约定第二天取照,原告肖某依惯例预交了18元的冲洗费,彩扩部开出了—张取照用的冲印单。

第二天,原告肖某来到彩扩部要求领取冲洗好的照片,被告称其胶卷暂时找不到,可能被人误领,告知其过几天再来。

原告后经多次催告,被告均拿不出照片。

原告为此要求赔偿,被告只愿赔偿胶卷和退还预收费。

肖某遂于1993年4月4日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起诉,以被告将原告拍有结婚内容的胶卷遗失,给原告带来无法弥补的精神损失为由,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5000元。

被告辩称:胶卷确实由于自己的原因被遗失,愿意为此赔礼道歉,但原告所提出的精神损失费5000元我们不能接受。

据某市摄影行业协会的统一行业规定,“如遇意外损坏或遗失,只赔同类同号胶卷”,由于该行业规定的文本已悬挂于营业场所的显眼位置,原告肯定看到,既然原告在看到该行规后仍然愿意将胶卷交由我们冲洗,那就等于同意将该规定作为合同格式条款之一。

所谓约定必须信守,原告只能按照合同约定得到同类胶卷的赔偿和预交款的返还。

「问题提出」本案主要涉及到以格式条款出现的免责条款的效力认定问题。

「法律依据」(以下条文在当时尚未制订,无法适用于本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免责条款无效情形与特点

免责条款无效情形与特点

免责条款无效情形与特点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1、显失公平的无效。

我国《法》第40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利益的,该条款无效。

这种明显免除自己责任或明显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免责条款,造成了当事人事实上的诉讼地位偏差和不平等,也就是明显失去公正即显失公平,必须确认无效。

2、以各种方式、手段订立的免责条款,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间利益的无效。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恶意串通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订立合同中设立的免责条款,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均属无效。

3、免责条款未向当事人提醒注意和详细说明的无效。

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出于保护其自身利益的目的,而设定一些免除自身责任的条款,签约时既不向对方当事人提醒,也不向对方当事人作出任何说明,致使对方当事人要么懵懂签约,要么被迫接受其条款,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因此,合同法要求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在与对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应特别提醒合同中所约定的关于免除自身责任的有关条款,并对此条款的本义作出详细说明,在得到对方当事人的认可后方能生效。

故意不提醒注意或作出说明的,则此条款无效。

4、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条款无效。

对于人身的健康安全和生命安全,法律是给予特殊保护的,并且以整体社会利益的角度来考虑,如果允许免除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人身伤害的责任,那么就无异于纵容当事人利用合同这种形式合法地对另一方当事人的生命进行摧残,这与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的宪法原则相违背。

并且在实践中,这种免责条款也与另一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相违背的。

所以必须加以禁止。

在实践中,此类免责条款大多出现在雇佣合同、医疗合同以及与人身权相关的合同中。

免责条款具有如下特点:第一,免责条款是一种合同条款,它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因此,许多国家的法律规定,任何企图援引免责条款免责的当事人必须首先证明该条款已经构成合同的一部分,否则他无权援引该免责条款。

格式条款的构成要件

格式条款的构成要件

格式条款的构成要件格式条款是商业合同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它规定了合同的具体格式要求以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格式条款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标题:格式条款的标题应准确简明,能够准确反映该条款的内容和范围。

标题要求突出、醒目,以便双方当事人能够迅速定位到所需条款。

2. 编号:格式条款应具备编号,编号可按照一定的顺序进行分类,以方便双方当事人进行参考和调取。

编号的规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而定,比如按照字母、数字、符号等进行组合。

3. 条款标题:每个条款应有明确的标题,以便快速查阅。

标题应简洁明了,能够准确概括该条款的内容和要求,有助于双方当事人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

4. 条款内容:格式条款的内容应该明确、具体,并清晰地表达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内容的表述要简洁明了,避免冗长和晦涩难懂的文笔,以确保合同的可理解性和执行性。

5. 条款顺序:格式条款应根据具体情况,按逻辑顺序排列。

一般来说,条款的顺序应从定义和解释条款开始,然后是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条款,最后是其他的补充性和附加性条款。

6. 例外和免责条款:对于一些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格式条款应包含相关的例外和免责规定,以避免因不可抗力情况导致的争议和纠纷。

7. 纠纷解决条款:格式条款还需包含适用的纠纷解决方式和具体程序。

可以选择诉讼、仲裁或调解等方式,以便双方当事人在发生争议时能够达成一致或选择适当的解决方案。

格式条款的构成要件旨在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执行力,并规范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方使用格式条款时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灵活调整和修改,以保证合同的公平合理性和合法性。

同时,双方当事人在签署合同之前应仔细阅读并明确理解格式条款的内容和要求,确保达成共识并保护各自的利益。

合同免责条款有哪些?

合同免责条款有哪些?

合同免责条款有哪些?一、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如下:1、自始履行不能的有效合同,不能是否可归责于债务的事由,债务人均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免除债务人的实际履行责任;债权人可依法解除合同,请求赔偿损失。

此外,若违约人的行为构成犯罪,违约人依法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合同中的免责条款问题我想请问一下,在合同中约定假如造成人身伤害对方没有任何责任的约定是否有效?合同免责条款有哪些?谢谢!找大状律师解答: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就是指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为免除或者限制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未来责任的条款。

免责条款一般有以下特征:1.免责条款具有约定性。

免责条款是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的合同的组成部分。

这是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履行或者履行不完全时免除责任是不同的。

当事人可以依据意思自治的原则在合同中约定免责的内容或者范围。

2.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具有免责性。

免责条款的目的,就是排除或者限制当事人未来的民事责任。

3.免责条款的提出必须是以明示的方式作出,任何以默示的方式作出的免责都是无效的。

免责条款有效的认定:确认免责条款的效力,如同确认其它民事法律行为一样,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要件。

一般情况下,只要经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免责条款,不违及社会公共利益,法律是承认免责条款的效力的,否则就没有合同自由可言了。

确认免责条款有效,应具备以下法律要件:1、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合同的本质即是一种合意,合同的成立意味着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

这个意思表示必须要明确且真实。

合同中所约定的全部条款都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经过深思熟虑后形成的真实的意思表示,否则无效。

2、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

双方的意思表示都是通过一定的条款表现出来的,意思表示一致应当表现为对合同全部条款和内容的协商一致。

即使是格式合同,也必须对规定的条款(包括附加条款)达成一致,必须为对方当事人所接受才能缔约生效,否则无效。

生活中常见的格式条款

生活中常见的格式条款

生活中常见的格式条款什么是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指的是在文书、合同、协议等文件中,用以规范双方权益和责任的相关条款。

在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各种格式条款,例如购房合同、租房协议、服务协议、保险条款等。

这些格式条款对于保障消费者和提供者的权益十分重要,因此我们需要了解并熟悉这些条款。

常见的格式条款类型在生活中,我们常见的格式条款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 合同条款合同条款是指在签订合同时,约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条款。

常见的合同条款包括支付方式、交付时间、违约责任、售后服务等。

合同条款的内容要明确、具体,双方应明确约定各自的权益和责任。

2. 保险条款保险条款是指在购买保险时,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的约定。

保险条款通常包括保险责任、免赔额、理赔方式等内容。

保险条款对于保险金的支付和理赔过程非常重要,投保人在购买保险前务必仔细阅读条款内容。

3. 租赁条款租赁条款是指在租房或租车等场合中,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的约定。

租赁条款包括租金、租期、违约责任等内容。

租赁条款对于租赁交易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承租人应仔细阅读并理解条款的内容。

4. 购买协议购买协议是指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消费者和商家之间达成的协议。

购买协议常见于线上购物和线下服务场景,包括商品价格、退换货政策、服务保障等内容。

购买协议对于消费者来说,是保障自身权益的重要依据。

格式条款的重要性格式条款在生活中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规范双方权益和责任格式条款通过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避免产生纠纷和法律风险。

双方在交易或合作过程中,能够根据条款约定进行操作,提高交易效率,保护自身权益。

2. 提供法律保障格式条款是法律文书的一部分,具有法律效力。

当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时,法律可以依据相关的格式条款做出判断和裁决,保障交易的公平和合理性。

3. 建立信任关系格式条款通过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建立起互信的基础。

在交易过程中,双方可以遵守条款的约定,增强合作关系,提高交易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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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的特殊条款(P71)
1.免责条款
合同当事人可以自愿订立免责条款,但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2.格式条款
(1)格式条款的解释
①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字面含义及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2015年调整)
②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2)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说明义务
①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3)格式条款的无效
①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和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时无效;
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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