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相关概念及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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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相关概念及申请
第一单元、概念
一、知识产权的含义:
知识产权又称为智慧财产权,是指人们对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即对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即:(1)一切因智力劳动所产生的权利;(2)智力劳动成果的所有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3)创作性成果权利和识别性标记权利;(4)一切来自工业、科学及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
二、知识产权范围
1.知识产权的范围——WIPO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是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致力于发展兼顾各方利益、便于使用的国际知识产权(IP)制度,以奖励创造,促进创新,在为经济发展作出贡献的同时维护公共利益。
(1)著作权及邻接权
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属于无形财产权。
邻接权,意思是与著作权邻近的权利。在我国著作权法中,这种权利称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邻接权通常是指表演者、录音制作者(也称唱片制作者)和广播电视组织(也称广播组织)对其表演活动、录音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一种类似著作权的权利。
(2)专利权
专利权是发明创造人对其依法授予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所享有的权利。(3)工业品外观设计权
商标权
商标权是商标专用权的简称,是指商标注册人取得的在指定商品上独占地、排他地使用商标的权利。如:霞飞的驰名商标、惠普的商标。
(4)科学发现
(5)防止不正当竞争
2.知识产权的范围——TRIPS协议
TRIPs,即《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全称是《与贸易(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在内)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知识产权协议》。它是1993年12月5日通过,1994年4月15日正式签署,1995年起生效的,可以说是当前世界范围内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中涉及面广、保护水平高、保护力度大、制约力强的一个国际公约。
(1)著作权及邻接权
(2)专利权
(3)工业品外观设计权,如
(4)商标权
(5)地理标志权,如威海大花生地理标志商标: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7)未公开信息
(8)植物新品种
3.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1)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
(2)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
(3)制止不正当竞争
三、专利权的特点
1.客体无形
专利权是无形的,不少人往往把专利权的这一特点视为其保护对象--专利权保护的技术,其实无形性是专利权本身。相对应的,如对商标来讲,其对象是图案,显然不是无形的。
2.独占性
所谓独占性亦称垄断性或专有性。专利权是由政府主管部门根据发明人或申请人的申请,认为其发明成果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条件,而授予申请人或其合法受让人的一种专有权。它专属权利人所有,专利权人对其权利的客体(即发明创造)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3.地域性
所谓地域性,就是对专利权的空间限制。它是指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所授予和保护的专利权仅在该国或地区的范围内有效,对其他国家和地区不发生法律效力,其专利权是不被确认与保护的。如果专利权人希望在其他国家享有专利权,那么,必须依照其他国家的法律另行提出专利申请。除非加入国际条约及双边协定另有规定之外,任何国家都不承认其他国家或者国际性知识产权机构所授予的专利权。
4.时间性
所谓专利权的时间性,即指专利权具有一定的时间限制,也就是法律规定的保护期限。各国的专利法对于专利权的有效保护期均有各自的规定,而且计算保护期限的起始时间也各不相同。我国《专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四、我国专利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1.专利法的制订与实施
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5年4月1日起施行。
2.专利法的第一次修改
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99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次修改的主要内容
(1)扩大专利保护的技术范围,对药品、食品、调味品和化学物质提供专利保护
(2)增加进口权,并将对制造方法的保护扩大到包括由该方法所直接获得的产品
(3)延长专利权的保护期
(4)将授权前的异议程序改为授权之后的撤销程序
(5)完善给予实施专利的强制许可的条件。
3.专利法的第二次修改
2000年8月25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次修改的主要内容
(1)取消撤销程序;(2)取消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终审权;(3)增加许诺销售的权利;(4)增加临时措施;(5)明确规定侵权赔偿额的计算方式。
四、与专利有关的国际公约
1.巴黎公约
(1)国民待遇原则;(2)优先权原则;(3)专利独立原则;(4)国际展览会的临时保护;(5强制许可制度
我国于1984年3月19日加入
2.专利合作条约
国际阶段:
(1)受理:申请的语言和受理局
(2)国际检索:国际检索单位(CN/US/A T/AU/JP/KR/SE/RU/EP/ES/加拿大)
(3)国际公布:语言(英/法/德/日/西/俄/中)
(4)国际初步审查:国际初审单位(同上)
(5)国家阶段:进入期限(自2002年4月1日起统一为30个月)(我国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我国于1994年1月1日加入
3.TRIPS协议
(1)国民待遇原则
(2)最惠国待遇原则
(3)最低保护标准:专利的保护对象(第27条);专利权人的权利(第28条);专利保护期(第33条);外观设计的保护条件(第25条);外观设计所有人的权利(第26条);外观设计的保护期(第26条)
(4)对协议许可中限制竞争的行为的控制(第40条)
(5)知识产权执法:损害赔偿(第45条)-----足以补偿;费用(律师费);临时措施(第50条)
我国于2001年12月11日加入
3.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1967年签订,1970年生效
我国于1980年6月3日加入
知识产权的范围
4.布达佩斯条约
1977年签订,1980年生效
我国于1995年7月1日加入
国际保藏单位、国际保藏的效力
五、专利权的主体
1.含义:有权在我国提出专利申请并享有专利权的民事主体
2.按照国籍划分:(1)中国人(内地居民和港澳台居民);(2)外国人
3.职务发明创造与非职务发明创造
(1)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发明人所在单位(法6)
职务发明创造是指发明人或设计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其中,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分解如下:
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本单位任务包含:本职工作、履行本职工作以外的单位交付的任务、退休、退职或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此种情况,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单位。
另外,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分解如下:
物质技术条件: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
此种情况,申请专利的权利的归属:无合同约定——享有单位;有合同约定——从其约定;2001年7月1日以前订立合同约定归属的从其约定。
(2)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法6)
职务发明创造情况以外的发明创造均属于非职务发明创造。
合作或者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法8)
专利申请的权利归属:有协议,依协议办;无协议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发明创造的单位或者个人
通过转让获得申请权或者专利权(法10、细则14、94号公告)
申请日前转让申请专利的权利——普通技术转让,无需到专利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