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修编)的批复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修编)
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泉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08.01
•【字号】泉政文[2013]193号
•【施行日期】2013.08.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森林资源
正文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修编)的批
复
(2013年8月1日泉政文〔2013〕193号)
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城乡规划局:
你们《关于要求审批〈泉州市城市绿地规划(修编)〉的请示》(泉公用〔2013〕214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泉州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修编),规划年限为2015年至2030年。
二、在绿地系统规划组织实施中,要以建设“富有沿海滨江山水特色和历史文化底蕴的生态城市”为总目标,制定园林绿化建设近期计划和年度计划,完善城市绿地布局,形成“一湾、二核、两江、四山、多园”的绿地结构,营造文化深厚、景观优美、特色鲜明的城市绿地系统。
三、绿地系统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一并实施,严格按城市总体规划的城市人口和用地规模落实绿地系统规划各项绿化指标。
要加强城市绿地系统建设和管理,全面实行“绿线”管理制度,加快公共绿地、山体绿化、防护绿地、生产绿
地、生态景观绿地建设,确保城市绿地系统建设既定目标的顺利实现。
四、绿地系统规划经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
如因发展需要,确需调整的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报批。
《泉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年版)》政策解读
《泉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年版)》政策解读一、修编背景及过程根据《福建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要求,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省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制定本地区的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我市目前实施的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是市政府2011年批准实施的。
该规定实施以来,对指导和规范我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
而后我局根据国家、省、市陆续出台新的发展思路及2012年《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稿、2014年新版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等多项新的技术标准、规范的出台,进行了多次的增补。
2017年1月,正式版的《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经省政府批准,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省政府的批复要求,我局依据《省技术规定》,结合泉州城市规划管理的实际情况,启动了新版《泉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修订工作。
经过多轮的讨论研究、并多次征求各行业专家及全市各相关主管部门单位意见,2018年版《市技术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修编思路以市政府2011年批准的《市技术规定》的框架为基础,梳理历年以来国家、省、市出台的各类技术类文件,将涉及到城乡规划管理的内容纳入此次技术规定修编。
市技术规定具体内容以省技术规定为依据,结合泉州城市规划管理的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条文设置突出规划管理主旨、专注规划审批,条文内容力求精简、实用,尽量删除与规划管理职能无关的条文,删除主要指导规划编制的条款,删除原则性、“套话”性质的条款。
文本尽量瘦身,对于国家、省、市有关规范及文件等已有专项规定的,相关管理内容不在全文引用。
跟踪先进城乡规划理念,将“绿色建筑、海绵城市、垂直绿化、公交优先、慢行系统、综合管廊”等城市发展的先进理念纳入此次修编内容。
三、篇章调整原2011年版《市技术规定》共分10章,原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的内容均引用其他规定,且与规划管理无关,故本次修编予以整体删除。
2013(最终版)泉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泉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3年版修订稿)泉州市城乡规划局二○一三年十二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 (2)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12)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与适建范围 (12)第二节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12)第三节公共服务设施配臵 (14)第四节城市绿地 (27)第四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31)第一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 (31)第二节建筑间距控制 (31)第三节建筑退让控制 (34)第四节建筑高度与层高控制 (38)第五节停车设施及物业管理用房配建 (40)第五章建筑环境景观规划管理 (43)第一节景观廊道、界面控制 (43)第二节建筑形体与空间尺度控制 (44)第三节建筑高度与面宽控制 (44)第四节建筑风格与建筑环境、色彩控制 (45)第六章市政工程设施规划管理 (50)第一节城市道路与交通 (50)第二节城市水源保护与给水工程 (54)第三节城市排水工程 (55)第四节城市供电工程 (56)第五节通信工程 (59)1第六节燃气工程 (60)第七节城市工程管线综合 (61)第八节建筑工程市政配套设施 (63)第九节城市环卫设施 (65)第十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导则 (65)第七章城市防灾与公共安全 (68)第一节防灾系统设臵 (68)第二节消防 (69)第三节防洪排涝 (71)第四节人防 (73)第五节避难疏散场所 (74)第八章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管理 (77)第九章特别地区的补充规定 (82)第十章附则 (88)附录1 (89)附录2 (90)附录3 (93)附图A (108)附图B (109)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强化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有效地实现城市规划设计、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规定要求,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结合泉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晋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new
晋江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暂行规定为加强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晋江实际,制定本规定.一、用地适建范围建设用地性质的确定必须符合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在符合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下,允许对土地使用性质作适当调整.土地使用相容性按附表(一)规定执行.二、建筑容量控制(一)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量应按已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确定的指标执行。
尚未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片区,其建筑容量应按附表(二)规定的指标执行。
工业、仓库项目按照附表(三)规定的指标执行,教育用地按照《福建省教育用地控制指标(试行)》执行,旧城改造项目按照旧城改造区域规划执行.(二)用地内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达到或超出规定值的,原则上不得在原有建筑用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用地内原有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虽未超出其规定值,但其扩建、加层对原有空间布局有不良影响的,亦不得建设。
(三)建筑底层架空(不得封闭),作为公共活动场所或停车位的,可不计入容积率。
1、地下室建筑面积不计容积率,若作为商业开发用途,地下- 1 -室商业建筑面积应在经济技术指标中单独列出来,但仍不计入容积率。
2、依坡地建造的半地下室(层高≥2.20米),有一侧至两侧露出室外地平面(或能够自然采光、通风),除作为设备用房不计容积率,其余按建筑面积的一半计入容积率。
层高小于2.20m 的半地下室,可不计算容积率。
3、利用地势高差,形成人工地坪,其标高不超过最高规划道路标高1米,并与规划道路有便捷联系,进行场地绿化,便于居民活动的,人工地坪以下部分建筑认定为地下建筑,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屋顶绿化面积计入绿地率.三、公共(服务)设施配置(一)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成片综合开发项目和居住建设项目应按以下标准配套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包括七类:(1)教育设施;(2)医疗卫生设施;(3)文化设施;(4)体育设施;(5)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6)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7)市政公用设施。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心市区建设项目土地规划审批工作的意见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心市区建设项目土地规划审批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1.27•【字号】泉政文〔2021〕5号•【施行日期】2021.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行政许可正文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心市区建设项目土地规划审批工作的意见泉政文〔202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心市区(鲤城区、丰泽区、泉州开发区)建设工程土地规划审批工作,维护土地规划管理的严肃性,促进城市建设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土地规划管理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中心市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严明土地出让前置条件(一)科学拟定建设用地规划条件。
中心市区建设项目经市用地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后,市资源规划局要严格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结合重要地段、重要廊道、重要节点等城市风貌管控要求,以及拟出让地块前期策划研究成果,做实做细规划管控指标要求,科学拟订土地出让前的规划条件。
严格控制建筑高度,促进形成高低错落、富有韵律的城市天际轮廓线。
临江、临海、临主要街道建筑立面应公建化处理,采取封闭阳台、隐蔽设备平台等美化措施处理。
重要交通枢纽、大型停车场、大型建筑物、商场、学校等应按建设规模要求编制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
用地性质至少明确到中类。
规划条件各项技术指标和设计要求清晰、明确,并以表格化形式,明确区分强制性、限制性和指导性三类控制要求。
(二)从严管控城市商业空间载体。
中心市区范围内沿城市快速路、主干路两侧不再批准设置沿街小开间的商铺,新出让的土地原则上按照不可分割的集中商业进行配建,确需分割的应在规划条件、土地出让方案和土地出让合同中进行明确,且最小分割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
(三)严格规范建设工程分期建设。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设项目规划管控的通知-泉政办明传〔2021〕31号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设项目规划管控的通知正文:----------------------------------------------------------------------------------------------------------------------------------------------------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设项目规划管控的通知泉政办明传〔2021〕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规划管控工作,严肃整治经营性房地产开发建设中的腐败和作风问题,根据土地规划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依据规划策划项目洽谈招商。
各属地政府、市直各部门和片区开发建设指挥部要进一步强化先规划后建设的意识,在招商引资和项目策划等工作中,凡是涉及国土空间落地的,均须运用“多规合一”协同平台开展空间合规性检测和意见征集,必要时先行提交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用途管制系统进行合规性预检,坚决落实法定规划的刚性约束,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作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实施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依据,杜绝通过直接招商调整法定规划,避免项目研究确定后,出现落地困难等问题。
二、禁止调整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容积率。
规划条件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非法定原因一律不得调整。
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应当遵守土地出让合同及其附件确定的容积率指标,不得擅自变更。
尚未实际投入建设(因政府原因造成除外)申请变更容积率的,必须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并调整规划指标后重新组织“招拍挂”出让。
实行带规划建设方案出让用地项目,不得擅自变更方案和突破方案已明确的规划建筑使用指标。
三、严格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管控查处。
对发现存在增建、改建、扩建,擅自改变建筑使用功能等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的,相关负有查处职能的单位,要依职及时制止、查处,互相抄告信息,在违法建设处置决定执行完毕前,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予以办理不动产权登记、转移或抵押等手续。
泉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完整版
第一节景观廊道、界面控制…………………………………………46第二节建筑形体与空间尺度控制……………………………………47第三节建筑高度与面宽控制…………………………………………47第四节建筑风格与建筑环境、色彩控制……………………………48
第六章市政工程设施规划管理
第一节城市道路与交通………………………………………………52第二节城市水源保护与给水工程……………………………………55第三节城市排水工程…………………………………………………56第四节城市供电工程…………………………………………………57
2.确定生态环境、土地和水资源、能源、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等方面的保护与利用的综合目标和要求,提出空间管制原则和措施。
3.预测市域总人口及城镇化水平,确定各城镇人口规模、职能分工、空间布局和建设标准。
4.提出重点城镇的发展定位、用地规模和建设用地控制范围。
5.确定市域交通发展策略;原则确定市域交通、通讯、能源、供水、排水、防洪、垃圾处理等重大基础设施,重要社会服务设施,危险品生产储存设施的布局。
第七章城市防灾与公共安全
第一节防灾系统设置…………………………………………………65第二节消防……………………………………………………………65第三节防洪排涝………………………………………………………67第四节人防……………………………………………………………69第五节避震疏散场所…………………………………………………71第八章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73第九章特别地区的补充规定………………………………………………77第十章附则…………………………………………………………………83附录1:标准用词说明…………………………………………………84附录2:术语、名词解释………………………………………………85
《泉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泉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与适建范围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四章建筑间距与建筑退让红线控制第五章建筑物的高度控制第六章城市建筑景观控制第七章市政工程设施控制第八章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第九章特别地区的补充规定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1.1 为强化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福建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泉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泉州市古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
2 在泉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各项建设,除应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各类专业技术规范要求外,必须遵守本规定的要求。
1.3 在泉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已经上报批准的,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执行,未经上报批准的,应执行本规定的要求。
建设用地总平面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文件编制应按照附录表一要求执行。
设计方案会审后,应按会审纪要修改意见要求进行调整修改,并上报调整方案,经市城乡规划局审定,下达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
1.4 本市规划范围的临时建设、村镇建设和私有房屋修建按其它有关规定执行。
1。
5 本规定由泉州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生效。
1。
6 本规定由泉州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与适建范围2.1 本市建设用地分类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国家标准,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划分为10大类:(一)居住用地(R);(二)公共设施用地(C);(三)工业用地(M);(四)仓储用地(W);(五)对外交通用地(T);(六)道路广场用地(S);(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八)绿地(G);(九)特殊用地(D);(十)水域和其它用地(E)。
2。
2 城市用地性质的确定必须与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相符合,在符合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下,允许对土地使用性质作适当的调整,土地使用相容性按《表2.1 土地使用相容性规定表》规定执行,凡需要变更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中规定范围的须报市政府批准。
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一二年七月编制说明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制定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编制了《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本规定力求从全省层面梳理、规范规划审批管理中的技术性要求,为我省城市规划管理提供重要的技术支撑,是各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管理的重要依据之一。
本规定在遵循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基础上,针对福建省实情和城市建设发展需求,结合各市实施城市规划管理实践和提出的建议,同时借鉴了其他省相关成果编制而成。
本规定由省厅印发试行。
试行过程中,各使用单位若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乡规划处,以便修订时参考。
联系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北大路242号邮编:350001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〇一二年七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城市土地使用 (2)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适建范围和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2)第二节公共服务设施与城市绿地 (3)第三节城市用地竖向 (5)第三章建筑与城市景观 (7)第一节建筑间距控制 (7)第二节日照控制 (8)第三节建筑退让控制 (9)第四节建筑高度与层高控制 (11)第五节城市景观控制 (12)第四章道路交通 (15)第一节城市道路系统 (15)第二节公共交通系统 (15)第三节慢行交通系统 (16)第四节停车设施 (17)第五节交通影响评价 (19)第五章公用设施 (20)第一节供水工程 (20)第二节排水工程 (21)第三节供电工程 (23)第四节通信工程 (26)第五节燃气工程、加油加气站 (27)第六节城市工程管线综合 (28)第七节建筑工程公用设施配套 (31)第六章城市防灾 (32)第一节城市抗震防灾 (32)第二节城市消防、人防 (33)第三节城市防洪排涝 (34)第七章城市空域保护与地下空间开发 (36)第一节城市空域保护 (36)第二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要求 (36)1。
(最终版)泉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泉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3年版修订稿)泉州市城乡规划局二○一三年十二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ﻩ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ﻩ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与适建范围ﻩ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节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节公共服务设施配置ﻩ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节城市绿地ﻩ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节建筑间距控制...............................................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节建筑退让控制ﻩ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节建筑高度与层高控制ﻩ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节停车设施及物业管理用房配建ﻩ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章建筑环境景观规划管理ﻩ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景观廊道、界面控制..................................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节建筑形体与空间尺度控制ﻩ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节建筑高度与面宽控制ﻩ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节建筑风格与建筑环境、色彩控制ﻩ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六章市政工程设施规划管理ﻩ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城市道路与交通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节城市水源保护与给水工程..........................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节城市排水工程ﻩ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节城市供电工程ﻩ错误!未定义书签。
泉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泉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与适建范围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四章建筑间距与建筑退让红线控制第五章建筑物的高度控制第六章城市建筑景观控制第七章市政工程设施控制第八章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第九章特别地区的补充规定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1.1 为强化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福建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泉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泉州市古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在泉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各项建设,除应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各类专业技术规范要求外,必须遵守本规定的要求。
1.3 在泉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已经上报批准的,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执行,未经上报批准的,应执行本规定的要求。
建设用地总平面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文件编制应按照附录表一要求执行。
设计方案会审后,应按会审纪要修改意见要求进行调整修改,并上报调整方案,经市城乡规划局审定,下达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
1.4 本市规划范围的临时建设、村镇建设和私有房屋修建按其它有关规定执行。
1.5 本规定由泉州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生效。
1.6 本规定由泉州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与适建范围2.1 本市建设用地分类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国家标准,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划分为10大类:(一)居住用地(R);(二)公共设施用地(C);(三)工业用地(M);(四)仓储用地(W);(五)对外交通用地(T);(六)道路广场用地(S);(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八)绿地(G);(九)特殊用地(D);(十)水域和其它用地(E)。
2.2 城市用地性质的确定必须与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相符合,在符合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下,允许对土地使用性质作适当的调整,土地使用相容性按《表2.1 土地使用相容性规定表》规定执行,凡需要变更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中规定范围的须报市政府批准。
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2)
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2) 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行为,保障城市发展安全和人民群众利益,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城市规划管理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合用范围:本规定合用于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活动中涉及的技术问题。
第三条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城市规划管理职能,加强组织、领导和服务,推动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创新和提高,保证规划实施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城市规划工作应当坚持科学规划、依法规划、参预规划、公开透明、节约用地、保护生态、服务民生、注重质量、注重效益、增强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规划编制第五条城市规划编制应当依法按程序进行,能够保障为城市发展和人民福祉服务。
第六条城市规划编制应当从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区域协调等方面进行全面考虑。
第七条城市规划编制应当根据城市发展需要,综合考虑财政、用地、人口、建造、交通、环境等因素,合理控制生态、环境和资源利用等方面对城市的影响。
第八条城市规划编制应当遵循“民主参预、专家论证、依法审核、公开公示”的原则,广泛吸取公众和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在规划编制过程中进行充分调查研究和技术论证,认真履行程序规定。
第九条城市规划编制应当做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生活质量的有机统一,确保城市规划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规划实施第十条城市规划实施应当从加强规划管理、完善规划法规、鼓励创新技术等方面入手,建立健全城市规划管理体系。
第十一条城市规划实施过程中,应当保障规划的科学性、可行性和落实性。
第十二条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的引导和监督,确保建设项目彻底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和规定。
第十三条城市规划实施中,应当充分利用先进的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充分发挥科技创新的作用,为城市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第十四条城市规划实施中,应当注重发挥规划的综合引导、整治和美化功能,推进城市功能的升级和提升。
2013(最终版)泉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泉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3年版修订稿)泉州市城乡规划局二○一三年十二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 (2)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12)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与适建范围 (12)第二节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12)第三节公共服务设施配臵 (14)第四节城市绿地 (27)第四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31)第一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 (31)第二节建筑间距控制 (31)第三节建筑退让控制 (34)第四节建筑高度与层高控制 (38)第五节停车设施及物业管理用房配建 (40)第五章建筑环境景观规划管理 (43)第一节景观廊道、界面控制 (43)第二节建筑形体与空间尺度控制 (44)第三节建筑高度与面宽控制 (44)第四节建筑风格与建筑环境、色彩控制 (45)第六章市政工程设施规划管理 (50)第一节城市道路与交通 (50)第二节城市水源保护与给水工程 (54)第三节城市排水工程 (55)第四节城市供电工程 (56)第五节通信工程 (59)1第六节燃气工程 (60)第七节城市工程管线综合 (61)第八节建筑工程市政配套设施 (63)第九节城市环卫设施 (65)第十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导则 (65)第七章城市防灾与公共安全 (68)第一节防灾系统设臵 (68)第二节消防 (69)第三节防洪排涝 (71)第四节人防 (73)第五节避难疏散场所 (74)第八章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管理 (77)第九章特别地区的补充规定 (82)第十章附则 (88)附录1 (89)附录2 (90)附录3 (93)附图A (108)附图B (109)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强化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有效地实现城市规划设计、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规定要求,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结合泉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城市规划“五线”--红线、绿线、蓝线、紫线、黄线
城市规划“五线”“五线”管制属城市规划的强制性内容,适用于从城市总规到控制性详规等不同层面的城市规划。
“五线”管制制度,分别用“红线”、“绿线"、“蓝线"、“紫线" 和“黄线"划定城市建设中的“雷区”,凡是被划定的区域,城市建设不得随意侵占,区域内各项建设将受到严格控制,能有效避免重复建设,提高城市建设质量。
“红线"划定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主要针对道路控制而设立。
“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蓝线”是指城市江河湖泊水域控制线。
“紫线”是指各类历史文化遗产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控制线.“黄线”管制的主题,是划定重大基础设施用地影响范围.1.“红线”管制“红线"概念对于城市各阶层来说都比较熟悉。
“红线”划定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主要针对道路控制而设立,对“红线”的管理体现在对容积率、建设密度和建设高度等的规划管理。
“红线”管制的核心思想就是:规划期内的城市建设,必须控制在城市总体规划根据建设用地评价确定的土地使用范围之内;同时城市的具体开发建设,必须在城市建设的建筑“红线”控制范围内和相应的规划要求下进行.“红线"管制无论是技术支撑还是运作程序,在各城市普遍具有一定的工作基础。
但以成熟的管制制度要求来看,需要强化规范性和系统性。
1。
1道路“红线”控制对于城市规划确定的规划道路用地,尤其是城市主次干道,必须严格按照要求进行预留控制。
针对目前许多地方道路建设盲目超前、超规范的“大马路情结”,在道路系统及“红线”控制中,必须遵循现阶段的国家有关技术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对不同规模等级城市道路网密度、道路宽度等方面的规定。
表: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关于各类道路宽度的规划指标对于有特殊功能安排的城市道路,必须明确相应的控制要求.如:为了确保城市特殊情况下抢险救灾、人员疏散需要,规划将设定部分城市干道为城市内部主要疏散通道,其道路宽度及两侧建筑物高度需满足以下要求:道路宽度+两侧建筑物后退红线距离≥1/2(H1﹢H2)+4~8米.(H1、H2为两侧建筑物高度)1.2建筑“红线”控制与规划管理制定《城市规划管理(用地规划、建筑管理)技术规定》是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对于城市空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形成良好的城市空间形象具有保障作用,是规范建筑“红线”控制与规划管理的技术支撑。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批复-闽政文〔2017〕33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批复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批复闽政文〔2017〕33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你厅《关于报请审定并公布实施〈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请示》(闽建规〔2016〕9号)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
请你厅印发实施,及时组织开展宣传和培训,并做好《技术规定》实施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工作。
二、《技术规定》是城市规划管理重要的技术支撑,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管理的重要依据,对推动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规范化和进一步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具有重要作用。
你厅要继续加强规划领域的技术研究,及时对各地实施《技术规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有关意见建议进行总结,适时进行补充修订和提升完善。
三、各地要认真贯彻实施《技术规定》,提升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努力打造宜居宜业、富有活力、各具特色的现代化城市。
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技术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及时组织制定或修订本地区的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技术规定》和设区的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制定本地区的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四、《技术规定》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2017年3月1日之前通过公开出让取得的建设项目或已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且仍在有效期内的,按原规定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2017年1月20日——结束——。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城市道路管理规定的通知(2020年)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城市道路管理规定的通知(2020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泉政文〔2020〕53号•【施行日期】202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城市道路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20〕5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泉州市城市道路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人民政府2020年12月31日(此件主动公开)泉州市城市道路管理规定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有关市政管理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二、泉州市城市管理局是全市城市道路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县(市、区)(含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三、城市道路建设必须严格执行新城区道路规划和旧城区拓宽加密路网的规划,确保我市城市道路基础设施建设的顺利进行。
四、市区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讯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建设计划应当与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并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五、承担城市道路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市政设计和施工的资质等级。
城市道路的设计和施工,必须严格执行《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2-2008)和操作规程及城市道路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应责令停止设计、施工和限期改正,并按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依法吊销其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晋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new
晋江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暂行规定为加强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晋江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用地适建范围建设用地性质的确定必须符合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在符合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下,允许对土地使用性质作适当调整。
土地使用相容性按附表(一)规定执行。
二、建筑容量控制(一)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量应按已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确定的指标执行。
尚未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片区,其建筑容量应按附表(二)规定的指标执行.工业、仓库项目按照附表(三)规定的指标执行,教育用地按照《福建省教育用地控制指标(试行)》执行,旧城改造项目按照旧城改造区域规划执行.(二)用地内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达到或超出规定值的,原则上不得在原有建筑用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用地内原有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虽未超出其规定值,但其扩建、加层对原有空间布局有不良影响的,亦不得建设。
(三)建筑底层架空(不得封闭),作为公共活动场所或停车位的,可不计入容积率.1、地下室建筑面积不计容积率,若作为商业开发用途,地下- 1 -室商业建筑面积应在经济技术指标中单独列出来,但仍不计入容积率。
2、依坡地建造的半地下室(层高≥2.20米),有一侧至两侧露出室外地平面(或能够自然采光、通风),除作为设备用房不计容积率,其余按建筑面积的一半计入容积率。
层高小于2.20m 的半地下室,可不计算容积率。
3、利用地势高差,形成人工地坪,其标高不超过最高规划道路标高1米,并与规划道路有便捷联系,进行场地绿化,便于居民活动的,人工地坪以下部分建筑认定为地下建筑,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屋顶绿化面积计入绿地率.三、公共(服务)设施配置(一)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成片综合开发项目和居住建设项目应按以下标准配套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包括七类:(1)教育设施;(2)医疗卫生设施;(3)文化设施;(4)体育设施;(5)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6)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7)市政公用设施。
泉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泉州市青莲寺公园临时机械式立体停车库建设方案联合审查会议纪要根据省住建厅等7部门《关于简化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审批的通知》(闽建城〔2016〕6号)文件精神,为支持加快我市立体停车设施的建设,泉州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于2018年1月15日下午在交通科研楼A栋602会议室会同市发改委、国土局、规划局、公用事业局、行政执法局、环保局、质监局、消防支队、交警支队、丰泽区住建局、丰泽区行政执法局等部门召开立体停车设施建设项目联席会议,审查泉州市青莲寺公园临时机械式立体停车库建设方案,会议邀请黄海塔、王远回、吕大勇等3位专家参加,相关业主单位及设计单位参加会议。
该项目位于泉州市丰泽区安吉路与青莲街交叉口附近,拟建两座7层平面移动机械式停车楼,总停车数为389个,为I类汽车库。
会议要求业主单位根据会上提出的意见对建设方案图纸进行整改,2018年4月13日收悉业主单位提供的修改图纸,并征求各与会单位意见。
4月24日收悉各部门关于联审纪要的修改意见函,并按闽建城〔2016〕6号文件要求于2018年4月26日至5月2日进行公示(一周),现纪要如下:一、总体评价该立体停车库的建设,有利于缓解了项目周边停车难的问题,符合省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的若干意见》(闽政〔2016〕6号)文件和省住建厅等7部门《关于简化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审批的通知》(闽建城〔2016〕6号)文件有关精神,会议认为该项目应在符合城市规划和用地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由业主按相关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
二、消防方面1、柴油发电机房与营业用房(人员密集场所)贴邻,应按规范要求进行防火分隔。
2、设计图纸采用的部分规范为旧规范,如《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 2005版)为旧规范,2018年1月1日起应执行新规。
3、应补充建筑消防分析,校核停车楼间及与周边建筑间距能否满足消防要求;1#楼底层的消控室、2#楼地下消防水泵房均应设置防水淹措施。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人民政府2023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人民政府2023年立法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4.05•【字号】•【施行日期】2023.04.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人民政府2023年立法计划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泉州市人民政府2023年立法计划》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4月5日泉州市人民政府2023年立法计划一、政府规章项目(共3项)(一)制定项目1.泉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办法起草单位:市住建局牵头,市资源规划局、城管局配合完成草案时间:2023年6月2.泉州市人民政府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修改)起草单位:市司法局完成草案时间:2023年8月(二)预备项目泉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起草单位:市城管局完成草案时间:2023年10月二、地方性法规项目(共5项)(一)提请审议项目1.“泉州:宋元中国的世界海洋商贸中心”世界遗产保护管理条例起草单位:市文旅局完成草案时间:2023年1月(已完成)2.泉州市华侨历史遗存保护条例起草单位:市委统战部(市侨办)完成草案时间:2023年5月(二)预备项目1.泉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起草单位:市委文明办完成草案时间:2023年8月2.泉州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起草单位:市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完成草案时间:2023年8月3.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改)起草单位:市城管局完成草案时间:2023年8月三、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立法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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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与适建范围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四章建筑间距与建筑退让红线控制第五章建筑物的高度控制第六章城市建筑景观控制第七章市政工程设施控制第八章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第九章特别地区的补充规定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1.1 为强化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福建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泉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泉州市古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在泉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各项建设,除应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各类专业技术规范要求外,必须遵守本规定的要求。
1.3 在泉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已经上报批准的,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执行,未经上报批准的,应执行本规定的要求。
建设用地总平面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文件编制应按照附录表一要求执行。
设计方案会审后,应按会审纪要修改意见要求进行调整修改,并上报调整方案,经市城乡规划局审定,下达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
1.4 本市规划范围的临时建设、村镇建设和私有房屋修建按其它有关规定执行。
1.5 本规定由泉州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生效。
1.6 本规定由泉州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与适建范围2.1 本市建设用地分类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国家标准,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划分为10大类:(一)居住用地(R);(二)公共设施用地(C);(三)工业用地(M);(四)仓储用地(W);(五)对外交通用地(T);(六)道路广场用地(S);(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八)绿地(G);(九)特殊用地(D);(十)水域和其它用地(E)。
2.2 城市用地性质的确定必须与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相符合,在符合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下,允许对土地使用性质作适当的调整,土地使用相容性按《表2.1 土地使用相容性规定表》规定执行,凡需要变更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中规定范围的须报市政府批准。
2.3 根据泉州市现状,按照《泉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将泉州市城市规划区划分为四类建设区,以不同的控制指标进行规划建设管理,具体划分如下:A类建设控制区:古城区,即鲤城区东门环城河、温陵路(不含北段)、乌岸头以西,南门水巷尾以北,破腹沟以东,北环城路以南的规划区域,以及文物古迹的保护区。
B类建设控制区:即新建市区,其范围为《泉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20年城市建设用地中除A类区和C类区涉及的面积之外的建设用地。
C类建设控制区:即“四山两江”保护区,其范围包括清源山、紫帽山、大坪山、桃花山和晋江、洛阳江下游沿岸保护区,具体范围详见《关于加强“四山两江”保护管理的通告》。
D类建设控制区:即除上述A、B、C类区之外的城市规划区内的其他地区。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3.1 泉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和绿地率,下同)应按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3.2 建筑用地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区,应先确定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并且符合城市空间、景观要求的前提下,成片开发城区内各类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指标:A类建设控制区按《古城控规》规定执行,B、C、D建设控制区均按相应片区控规的规定执行,其中C类建设控制区的建设需同时符合《关于加强“四山两江”保护管理的通告》、《清源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有关详细规划的规定。
3.3 建筑用地面积小于或等于1万平方米的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已批准的有关规划设计中已确定的,应按已批准的规划执行(此规划设计指控规、修规、城市设计及总平面设计等)。
3.4 对于城市特殊地段及城市标志性公共建筑,其建筑容量可根据城市规划的具体实情按同类控制指标适当调整。
城市特殊地段指B类或D类区24米以上道路的交叉口。
城市标志性公共建筑指区级以上行政办公建筑、市级以上公共图书馆、文化娱乐中心、金融中心、科技交流中心、会展中心、青少年、老年活动中心、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商业中心(不含商住楼或其它带有商业服务的综合楼)。
3.5 沿城市生活性、综合性主、次干道两侧,其用地进深在50米之内的建筑,建筑密度不能高于60%,基地内绿化和异地绿化总量按30%控制用地内,绿地率不能低于20%,其余10%应进行同街区街头绿地的异地建设,异地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地建设单位应在征用其建设项目用地时一并征用。
3.6 用地内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达到或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用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3.7 泉州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为社会公众提供以绿化为主,绿地率不低于70%(作为广场,集中绿地不少于25%)的开放空间面积超过500平方米(不含500平方米),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规定的前提下,提供的开放空间每超过1平方米(不含正常道路红线退让),可给予3.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奖励,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筑用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百分之二十。
3.8 泉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公共建筑建设项目停车面积(包括室外停车场和室内停车库)须按表3.1规定执行。
住宅建筑建设项目停车面积标准按表3.1执行。
本规定中停车面积指各类建设项目必须满足的最小车辆停放面积。
3.9 建筑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一)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为800平方米;(二)高层居住建筑为2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为9层至15层);高层居住建筑为3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为16层以上);(三)高层公共建筑为3000平方米(建筑高度大于或等于24米,小于50米);高层公共建筑为4000平方米(建筑高度大于或等于50米);建筑用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防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调整建筑容量指标后核准建设:(1)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2)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3)农村地区的村镇建设,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达到前款规定面积的。
表3.1公共建筑、住宅停车场(库)设置指标规定注:1.停车场的用地面积,小型汽车按每车位25㎡计算,自行车按每车位1.2㎡计算。
停车库的建筑面积,小型汽车按每车位35㎡计算,摩托车面积按1/3小车位计算,自行车按每车位1.8㎡计算。
2.车辆当量换算系数:3.10 建筑绿地控制3.10.1 计算绿地率的绿地面积包括:建设用地内的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以及规定的建筑间距内的零星绿地面积。
建设用地内的绿地规划宜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方式布置,宜保留和利用用地范围内的已有树木和绿地,古树名木应予绝对保护。
建设用地的绿地率,A类建设控制区不少于25%,B类建设控制区不少于30%,C、D类建设控制区不少于35%。
居住区的公共绿地,根据不同的规划组织结构类型,应设置相应的中心公共绿地,包括居住公园(居住区级)小游园(小区级)和组团绿地(组团级)及其他公共绿地,公共绿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应符合下表规定,表内“设置内容”可视具体条件选用(二)至少应有一个边与相应级别的道路相邻。
(三)绿地面积(含水面)不得少于70%。
(四)宜采用开敞式分隔。
(五)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
(六)沿城市道路两侧的绿化隔离带不得作为公共绿地计算。
(七)块状、带状公共绿地应同时满足宽度不小于8M,面积不少于400M2。
(八)组团绿地面积不少于0.5 M2/人,小区(含组团)不少于1 M2/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少于2 M2/人。
3.10.2 居住小区的公共绿地可按规定的指标进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综合平衡。
在符合整个小区集中绿地指标的前提下可不在每块建设用地内平均分布。
第四章建筑间距与建筑退让红线控制4.1 各类建筑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抗震、卫生、防疫、环保、工程管线、建筑安全保护和强制性条文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具体计算办法详见附录13、14)。
4.2 多层及多层以下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4.2.1 多层、低层住宅长边向阳、朝南且平行布置时,其最小间距在A类建设控制区不得小于南向建筑的北向外墙从地面至女儿墙顶部高度的1.0倍,且不小于6米;在B 类、D类建设控制区不得小于1.1倍,且不小于9m;在C类建设控制区不得小于1.2倍。
当南向住宅为点式住宅(面宽小于25米)时,B类、D类建设控制区可按0.9倍控制。
4.2.2 多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6米,同时需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最小间距内山墙原则上不得有外露楼梯和任何形式的窗洞,若有卧室和客厅等重要房间在山墙开启窗洞,则其间距应视情况适当增加。
若设有出挑阳台,应按阳台外边计算建筑间距。
4.2.3 不规则平面多层建筑,按建筑的最凸出的外围线和周围的建筑关系计算建筑间距。
不平行的多层建筑之间的间距,按相互间最小的距离计算房屋间距。
4.2.4 住宅底层为商店或其它非居住用房时,住宅间距的计算,应包含底层的高度。
但同一裙房(不论裙房为若干层)之上的几栋建筑之间间距计算,可不计裙房高度。
4.2.5 与A类建设控制区的低层独立式住宅相邻的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得小于其南侧建筑高度的1.3倍,在B类、D 类建设控制区不得小于1.4倍,在C类建设控制区不得小于1.5倍,并应满足防火间距的要求。
4.2.6 住宅建筑出挑阳台最大出挑距离为1.8M。
高、中高、多、低层住宅建筑南阳台或东西向主阳台连续长度不得大于8M,北阳台或东西向次阳台连续长度不得大于4M,阳台总长度不宜超过建筑面宽总长度的60%。
封闭阳台,阳台出挑距离、连续长度或阳台总长度超出以上规定值的,应从阳台外边缘计算建筑间距。
4.3 中高层住宅与低多层住宅间距应按下列规定控制:4.3.1 中高层住宅南北向布置时,应按图4.1及表4.2所示控制。
要求≥9M 塔式高层0.33 H1+0.5 H212+0.5 H34.3.2 中高层住宅东西向布置时,应按表4.3及图4.2所示控制。
表4.3高层建筑与东侧低多层住宅间距与西侧低多层住宅间距与南北侧低多层住宅间距板式高层12M+0.4 H30.4 H1+0.4 H2参见图4.1 塔式高层12M +0.4 H30.25 H1+0.4 H24.4 中高层居住建筑,沿东西向并立布置时间距应大于13米。
中高层居住建筑应避免南北向遮挡布置,最小间距应满足图4.3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