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有关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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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有关知识问答

一、经营者到哪里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

县、市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登记机关可以委托其下属市场监督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直接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登记;登记机关委托其下属市场监督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到经营场所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所登记。

二、申请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应当提交哪些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经营场所证明;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经营范围涉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向登记机关提交相关批准文件。

三、申请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哪些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经营场所变更的,应当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经营范围涉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向登记机关提交相关批准文件。

四、个体工商户使用字号名称有什么规定?

个体工商户决定使用名称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核准登记后方可使用。一户个体工商户只准使用一个名称。个体工商户名称组织形式可以选用“厂”、“店”、“馆”、“部”、“行”、“中心”等字样,但不得使用“企业”、“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字样。个体工商户名称牌匾可以适当简化,但不得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

五、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起止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当年开业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自下一年起报送。

六、个体工商户向哪个部门提交年度报告?

县、市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其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相关工作。

县、市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所开展其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相关工作。

七、个体工商户如何提交年度报告?

有电子报告和纸质报告两种方式。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以纸质方式报送年度报告。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的电子报告与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直接报送的纸质报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个体工商户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有什么法律后果?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年年度报告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于本年度7月1日至下一年度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九、营业执照可以出租、出借、转让吗?

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4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十、经营场所中必须亮照经营吗?

营业执照正本应当置于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不亮照经营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经营者可以用自己的住宅从事经营活动吗?

可以。个体工商户在设立(开业)或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提交住所使用证明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2、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蚌埠市工商行政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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