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有关法规对评标方法和评标专家要求的有关规定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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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有关法规对评标方法和评标专家要求的有关规定汇总表

国家有关法规对评标方法和评标专家要求的有关规定汇总表

国家有关法规对评标方法和评标专家要求的有关规定汇总表行法律法规对评标方法的要求对评标专家的要求业第四十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第三十七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的中标候选人。

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国法》中标人。

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家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九条: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第十条: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它评标方法。

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家《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第三十条: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名单中确定。

综行规定》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按前款规定确定评标专家,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或者直接确定合七部委( 2003 年 12 号令)的方式。

一般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招标投标主要法律_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一览表

招标投标主要法律_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一览表
国家发改委第2号令
2003年8月1日
1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31条
国家发改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等七部委
国家发改委第11号令
2004年8月1日
14、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6章64条
国家发改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等七部委
四、部门规定(规范性文件)
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12条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第3号令
2000年5月1日
2、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
22条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第4号令
2000年7月1日
3、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
14条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第5号令
2000年7月1日
4、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35条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等七部委
国家计委第12号令
2001年7月5日
8、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7章59条
水利部
水利部第14号令
2002年1月1日
9、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
19条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第18号令
2002年2月1日
10、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计委、财政部
计价格[2002]520号
2002年4月2日
4、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7条
国家计委
计价格[2002]1980号
2003年1月1日
5、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暂行办法
14条
国家发改委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9号)为了加强对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库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特制定《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二OO三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曾培炎二OO三年二月二十二日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库制度,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简称为《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评标专家库由省级(含,下同)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依法成立的招标代理机构依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自主组建。

评标专家库的组建活动应当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条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其所建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的管理,但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控制、干预或者影响评标专家的具体评标活动。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必须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第六条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建评标专家库,应当有利于打破地区封锁,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

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建跨部门、跨地区的综合评标专家库。

第七条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增加:(五)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评标专家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评标专家,专家总数不得少于500人;(二)有满足评标需要的专业分类;(三)有满足异地抽取、随机抽取评标专家需要的必要设施和条件;(四)有负责日常维护管理的专门机构和人员。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5月修订后执行)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5月修订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9号(2013年5月修订执行)为了加强对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库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特制定《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二〇〇三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曾培炎二〇〇三年二月二十二日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库制度,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简称为《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简称《招标投标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评标专家库由省级(含,下同)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依法成立的招标代理机构依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自主组建。

评标专家库的组建活动应当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条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其所建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的管理,但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控制、干预或者影响评标专家的具体评标活动。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必须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第六条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建评标专家库,应当有利于打破地区封锁,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

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建跨部门、跨地区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

第七条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五)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评标专家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评标专家,专家总数不得少于500人;(二)有满足评标需要的专业分类;(三)有满足异地抽取、随机抽取评标专家需要的必要设施和条件;(四)有负责日常维护管理的专门机构和人员。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9号)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9号)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9号为了加强对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库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特制定《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二OO三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曾培炎二OO三年二月二十二日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库制度,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简称为《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评标专家库由省级(含,下同)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依法成立的招标代理机构依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自主组建。

评标专家库的组建活动应当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其所建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的管理,但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控制、干预或者影响评标专家的具体评标活动。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必须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第六条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建评标专家库,应当有利于打破地区封锁,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

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建跨部门、跨地区的综合评标专家库。

第七条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五)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评标专家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评标专家,专家总数不得少于500人;(二)有满足评标需要的专业分类;(三)有满足异地抽取、随机抽取评标专家需要的必要设施和条件;(四)有负责日常维护管理的专门机构和人员。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全文)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全文)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全文)新华社8月1日电为了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活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联合制定了《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全文如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

第三条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的情况下进行。

第六条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或者地方政府的职责分工,对评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评标委员会第七条评标委员会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八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

评标委员会成员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

第九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第十条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的相关专家中确定。

按前款规定确定评标专家,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或者直接确定的方式。

一般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第十一条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国家有关法规对评标方法和评标专家要求的有关规定汇总表

国家有关法规对评标方法和评标专家要求的有关规定汇总表
第三十八条: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时,价格评标按下列原则进行:(一)按招标文件中的评标依据进行评标。计算评标价格时,对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部分,要依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内容加以调整并说明;(二)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和产品技术要求列出供货产品清单和分项报价,如有缺漏项,评标时须将其它有效标中该项的最高价计入其评标总价;(三)除国外贷款项目外,计算评标总价时,以货物到达招标人指定交货地点为依据。国外产品为CIF价+进口环节税+国内运输、保险费等;国内产品为出厂价(含增值税)+国内运输、保险费等;(四)如果招标文件允许以多种货币投标,在进行价格评标时,应当以开标当日中国银行公布的卖出价统一转换成美元。
无特别规定,同上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七部委2005年27号令)
第四十四条:技术简单或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统一的货物,一般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标。技术复杂或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难以统一的货物,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最低投标价不得低于成本。
无特别规定,同上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建设部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建设部2003年2号令)
第三十三条:勘察设计评标一般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结合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上阶段设计批复文件,对投标人的业绩、信誉和勘察设计人员的能力以及勘察设计方案的优劣进行综合评定。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交通部2006年5号令)
第三十八条:评标可以使用固定标价评分法、技术评分合理标价法、综合评标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固定标价评分法,是指由招标人按照价格管理规定确定监理招标标段的公开标价,对投标人的商务文件和技术建议书进行评分,并按照得分由高至低排序,确定得分最高者为中标候选人的方法。

第29号令《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29号令《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9号(2013年5月修订执行)为了加强对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库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特制定《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二〇〇三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XXX二〇〇三年二月二十二日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库制度,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简称为《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简称《招标投标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评标专家库由省级(含,下同)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依法成立的招标代理机构依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自主组建。

评标专家库的组建活动应当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条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其所建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的管理,但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控制、干预或者影响评标专家的具体评标活动。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必须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第六条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建评标专家库,应当有利于打破地区封锁,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

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建跨部门、跨地区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

第七条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五)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评标专家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评标专家,专家总数不得少于500人;(二)有满足评标需要的专业分类;(三)有满足异地抽取、随机抽取评标专家需要的必要设施和条件;(四)有负责日常维护管理的专门机构和人员。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ppt 31页)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ppt 31页)
评标价格比较表(表11)
※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 一般应当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
※根据综合评估法,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 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 标候选人。
※衡量投标文件是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 规定的各项评价标准,可以采取折算为货币的方 法、打分的方法或者其他方法。需量化的因素及 其权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应当合理 ,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 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 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 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澄 清、说明或者纠正应当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 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 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由招标人负责组建。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 ※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 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 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有评委成员推举或招标人确 定。负责人与评委成员有同等表决权。
经济评分表(表9) 经济评分汇总表(表10)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中标人的投标 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标准,但评 标委员会无需对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进行价格折 算。 ※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完成详细评审后, 评标委员会应当拟定一份“标价比较表”,连同 书面评标报告提交招标人。标价比较表应当载明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对商务偏差的价格调整和说 明以及经评审的最终投标价。

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考点归纳之国家有关法规对评标方法和评标专家请求的有关规定汇总表

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考点归纳之国家有关法规对评标方法和评标专家请求的有关规定汇总表
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第十条: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家名单中确定。
按前款规定确定评标专家,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或者直接确定的方式。一般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第三十六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政府部门确定的专家名册或者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确定专家成员一般应当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综合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七部委(2003年12号令)
第二十九条: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它评标方法。
第三十条: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建设部2003年2号令)
第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在符合城市规划、和造型等进行比选、评价,确定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最优设计方案。

评标相关法律规定

评标相关法律规定

一、评标活动及评标主体
(二)评标委员会与评标专家 4、评标委员会的工作方式:程序法定、集体决策 评审专家在对投标文件的有关问题澄清时,须规范操作。
明确法律规定的问题澄清过程中的当事人主体;限定问题澄 清的内容;问题澄清过程中要充分尊重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评标委员会主任和现场监督人员要对问题澄清的全过程严格 把关,不可纵容个别评审专家的不规范行为。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 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发改委3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前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评标相关法律规定
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资金、用途双控)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一、评标活动及评标主体
(二)评标委员会与评标专家 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成员
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 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一、评标活动及评标主体
(二)评标委员会与评标专家 2、评标委员会的构成及规则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修订)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修订)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13年4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

第三条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六条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或者地方政府的职责分工,对评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评标委员会第七条评标委员会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八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九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第十条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依法组建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家名单中确定。

按前款规定确定评标专家,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或者直接确定的方式。

一般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第十一条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10-3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9 号为了加强对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库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特制定《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二OO三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曾培炎二OO三年二月二十二日第一条为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库制度,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简称为《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评标专家库由省级(含,下同)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依法成立的招标代理机构依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自主组建。

评标专家库的组建活动应当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条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其所建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的管理,但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控制、干预或者影响评标专家的具体评标活动。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必须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第六条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部门组建评标专家库,应当有利于打破地区封锁,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

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建跨部门、跨地区的综合评标专家库。

第七条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五)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评标专家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评标专家,专家总数不得少于500人;(二)有满足评标需要的专业分类;(三)有满足异地抽取、随机抽取评标专家需要的必要设施和条件;(四)有负责日常维护管理的专门机构和人员。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9号)为了加强对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库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特制定《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二OO三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曾培炎二OO三年二月二十二日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库制度,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简称为《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评标专家库由省级(含,下同)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依法成立的招标代理机构依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自主组建。

评标专家库的组建活动应当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条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其所建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的管理,但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控制、干预或者影响评标专家的具体评标活动。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必须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第六条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建评标专家库,应当有利于打破地区封锁,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

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建跨部门、跨地区的综合评标专家库。

第七条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增加:(五)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评标专家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评标专家,专家总数不得少于500人;(二)有满足评标需要的专业分类;(三)有满足异地抽取、随机抽取评标专家需要的必要设施和条件;(四)有负责日常维护管理的专门机构和人员。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全文)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全文)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全文)新华社北京8月1日电为了规范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活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联合制定了《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全文如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

第三条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六条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或者地方政府的职责分工,对评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评标委员会第七条评标委员会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八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九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第十条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家名单中确定。

按前款规定确定评标专家,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或者直接确定的方式。

一般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国家有关法规关于对招标程序法定时限要求的规定汇总表

国家有关法规关于对招标程序法定时限要求的规定汇总表
13
招标人向主管部门报告时限
自确定中标人起15日内
合同签订7个工作日
自中标通知书15日内
自确定中标人起15日内
评标公示期内备案
合同签订7日县以上建设
序号
内容
招标投标法
政府采购法
7部委12#
(评标办法)
8部委12#
(勘察设计)
7部委30#
(工程施工)
7部委27#
(工程货物)
商务部13#
(机电国际)
财务部18#
7、合同签订8、价款支付9、办理产权登记手续(转让后致使国家不具有控股地位的,应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国有土地的转让方式:招标、拍卖、挂牌
国家有关法规关于质疑、投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法律责任的规定汇总表
序号
定义
内容
政府采购
工程建设项目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
1
质疑: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盗受到损害,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疑问主张权利的行为;
适当的投标有效期
适当的投标有效期
2
资格预审文件发放、出售的时限
公告期不少7个工作日
出售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出售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3
招标文件开始发出起至投标文件截止期限:(招标文件公告期)
不得少于20日
不得少于20日
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不得少于20日
不得少于20日
不得少于20日,大型或成套设备不得少于50日,变更公告间隔不少于7日;
24
适用范围的约定
1、地域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国两制除外;
2、主体范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各类经济组织、公民个人及我国境内的各类外国主体(在我境内参与投标的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改)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改)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01年7月5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七部委第12号令发布)(2013年3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广电总局、民航局九部委第23号令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

第三条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六条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或者地方政府的职责分工,对评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评标委员会第七条评标委员会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八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九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第十条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依法组建的专家库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家名单中确定。

按前款规定确定评标专家,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或者直接确定的方式。

一般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9号【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3.02.22【实施日期】2003.04.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9号)为了加强对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库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特制定《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二00三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曾培炎二OO三年二月二十二日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库制度,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评标专家库由省级(含,下同)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依法成立的招标代理机构依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自主组建。

评标专家库的组建活动应当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其所建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的管理,但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控制、干预或者影响评标专家的具体评标活动。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必须从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第六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建评标专家库,应当有利于打破地区封锁,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

省级人民政府可组建跨部门、跨地区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

第七条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第八条评标专家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评标专家,专家总数不得少于500人;(二)有满足评标需要的专业分类;(三)有满足异地抽取、随机抽取评标专家需要的必要设施和条件;(四)有负责日常维护管理的专门机构和人员。

评标标准及办法

评标标准及办法

评标标准及办法评标标准及⽅法⼀、总则第⼀条编制依据招标⼈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法暂⾏规定》(七部委令第12号)、《⼯程建设项⽬施⼯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第30号)、《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9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程施⼯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招标⼯程实际情况,制定本评标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条评标办法类型本办法属于综合评估法第三条适⽤范围本办法仅适⽤于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程。

第四条评标时间为保证评标⼯作的实施和质量,招标⼈和评标委员会应根据评标⼯作的实际需要安排⾜够的评标时间。

在递交投标⽂件的投标⼈数量多于七家时,评标时间不应少于两天。

第五条与招标⽂件的关系本办法是招标⽂件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评标原则本招标⼯程评标委员会依法按下述原则进⾏评标。

1、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2、依法评标、严格保密;3、反对不正当的竞争;4、定性的结论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式决定。

第七条监督招标⼈接受(有管辖权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政监督机构)对本采购活动依法实施的监督。

⼆、评标程序第⼋条评标程序评标委员会按照下⾯的步骤进⾏评标:第⼀步:组建评标委员会,选举评标委员会主任,由评标委员会主任进⾏分⼯。

第⼆步:评标准备⼯作。

第三步:对投标⽂件进⾏基础性分析和整理⼯作。

第四步:投标⼈资格审查第五步:初步评审。

第六步:技术部分评审。

技术部分评审采取量化打分⽅式。

第七步:商务部分评审。

商务部分评审采取量化打分⽅式。

第⼋步:汇总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的评分结果,计算综合加权得分并按综合加权得分由⾼⾄低排出名次,推荐前三名作为中标候选⼈。

第九步:整理评审结果,编制评标报告并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确认后向招标⼈递交评标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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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建设部2003年2号令)
第三十三条:勘察设计评标一般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结合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上阶段设计批复文件,对投标人的业绩、信誉和勘察设计人员的能力以及勘察设计方案的优劣进行综合评定。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采用综合评价方法对投标人的信誉和经验,项目负责人的资格和能力,对项目的技术建议,勘察设计周期及进度计划、质量保证措施,后续服务和报价进行分别打分评议。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第一个信封评审打分后,在监督机构到场的情况下,拆封投标人的第二个信封,对第二个信封进行评审打分。经综合评审,依据对投标人综合得分结果的排序高低推荐二名中标候选人,并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合格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
国家有关法规对评标方法和评标专家要求的有关规定汇总表
行业
法律法规
对评标方法的要求
对评标专家的要求
国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交通部2006年7号令)
第四十四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方法可以使用合理低价法、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估法和双信封评标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合理低价法,是指对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的投标人,不对其施工组织设计、财务能力、技术能力、业绩及信誉进行评分,而是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对评标价进行评分,并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列,推荐前3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第二十条:评标委员会由5人以上的单数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不得少于2/3。评标委员会的构成及专家的产生应按照《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执行。评标委员会名单在开标前由招标机构向招标管理部门备案。
交通部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交通部2001年6号令)
第三十五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按照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评标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的有关要进行。
第十一条: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活动中所需专家必须由招标机构及业主在招标网上从国家、地方两级专家库中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产生。招标机构及业主不得无故废弃随机抽取的专家,抽取到的专家因客观原因不能参加招标项目评审工作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回复招标机构。招标机构收到回复后应当在网上注明原因并重新随机抽取专家。抽取专家次数超过三次的,应当报相应主管部门备案后,重新随机抽取专家。
商务部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商务部2004年第13号令)
第二十二条: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一般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进行评标。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综合评价法(即打分法)进行评标的招标项目,其招标文件必须详细规定各项商务要求和技术参数的评分方法和标准,并通过招标网向商务部备案。所有评分方法和标准应当作为招标文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对投标人公开。
无特别规定,同上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七部委2005年27号令)
第四十四条:技术简单或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统一的货物,一般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标。技术复杂或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难以统一的货物,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最低投标价不得低于成本。
无特别规定,同上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家名册应当拥有一定数量规模并符合法定资格条件的专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专家数量少的地区的专家名册予以合并或者实行专家名册计算机联网。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进入专家名册的专家组织有关法律和业务培训,对其评标能力、廉洁公正等进行综合评估,及时取消不称职或者违法违规人员的评标专家资格。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人员,不得再参加任何评标活动。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综合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七部委(2003年12号令)
第二十九条: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它评标方法。
第三十条: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交通部2006年5号令)
第三十八条:评标可以使用固定标价评分法、技术评分合理标价法、综合评标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固定标价评分法,是指由招标人按照价格管理规定确定监理招标标段的公开标价,对投标人的商务文件和技术建议书进行评分,并按照得分由高至低排序,确定得分最高者为中标候选人的方法。
双信封评标法,是指投标人将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单独密封在一个报价信封中,其他商务和技术文件密封在另外一个信封中,分两次开标的评标方法。第一次开商务和技术文件信封,对商务和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确定通过商务和技术评审的投标人名单。第二次再开通过商务和技术评审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信封,当场宣读其报价,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对未通过商务和技术评审的投标人,其报价信封将不予开封,当场退还给投标人。
技术评分合理标价法,是指对投标人的商务文件和技术建议书进行评分,并按照得分由高至低排序,确定得分前二名中的投标价较低者为中标候选人的方法。
综合评标法,是指对投标人的商务文件和技术建议书、财务建议书进行评分、排序,确定得分最高者为中标候选人的方法。其中财务建议书的评分权值应当不超过10%。
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按由低到高顺序对评标价不低于成本价的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推荐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且评标价最低的前3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综合评估法,是指对所有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的投标人的评标价、财务能力、技术能力、管理水平以及业绩与信誉进行综合评分,按综合评分由高到低排序,并推荐前3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第三十六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政府部门确定的专家名册或者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确定专家成员一般应当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
第三十五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按照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评标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进行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的代表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
交通部和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分别设立评标专家库。国道主干线和国家、部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专家,从交通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确定,或者由交通部授权从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确定。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专家从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确定。
第十二条:专家进入专家库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或招标机构推荐。被推荐的专家需填写"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审专家推荐表"并经推荐单位签章提交招标网,同时报商务部备案。
原经贸委
《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原国家经贸委39号令)
第二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应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原则与评标办法、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进行评标。
第三十八条: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时,价格评标按下列原则进行:(一)按招标文件中的评标依据进行评标。计算评标价格时,对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部分,要依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内容加以调整并说明;(二)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和产品技术要求列出供货产品清单和分项报价,如有缺漏项,评标时须将其它有效标中该项的最高价计入其评标总价;(三)除国外贷款项目外,计算评标总价时,以货物到达招标人指定交货地点为依据。国外产品为CIF价+进口环节税+国内运输、保险费等;国内产品为出厂价(含增值税)+国内运输、保险费等;(四)如果招标文件允许以多种货币投标,在进行价格评标时,应当以开标当日中国银行公布的卖出价统一转换成美元。
第十条: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家名单中确定。
按前款规定确定评标专家,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或者直接确定的方式。一般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建设部2003年2号令)
第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在符合城市规划、消防、节能、环保的前提下,按照投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设计方案的经济、技术、功能和造型等进行比选、评价,确定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最优设计方案。
无特别规定,同上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建设部2001年89号令)
第四十一条: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标价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应当对投标文件提出的工程质量、施工工期、投标价格、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投标人及项目经理业绩等,能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要求和评价标准进行评审和比较。以评分方式进行评估的,对于各种评比奖项不得额外计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应当在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中,评审出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但投标价格低于其企业成本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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