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财产被抵押人处分的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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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贷款法律的相关规定是怎么样的?

抵押贷款法律的相关规定是怎么样的?

抵押贷款法律的相关规定是怎么样的?可作担保物指已作为抵押担保的财产。

按我国<担保法>第34条规定,下列财产可作担保物:1、抵押⼈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地使⽤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贷款,⼀般的贷款⾏为都是在银⾏发⽣的,贷款⼈想要贷款的,⼀般到银⾏进⾏申请,银⾏也要求贷款⼈应该具备⼀定的条件,⾸先贷款⼈是否有正规的⼯作,如果没有固定的收⼊,正规的⼯作,⼀般就会要求贷款⼈提供物或者是,才可以予以办理贷款业务。

那么关于法律的相关内容是怎么样的?⼀、关于抵押物的法律规定可作担保物指已作为的财产。

按我国<>第34条规定,下列财产可作担保物:1、抵押⼈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2、抵押⼈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具和其他财产;3、抵押⼈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4、抵押⼈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具和抵押物其他财产;5、抵押⼈依法承包并经发包⽅同意抵押的荒⼭、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地使⽤权;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它财产。

不可抵押的财产(⼀):(⼆)耕地、、⾃留地、⾃留⼭等集体所有的⼟地使⽤权,但本法第三⼗四条第(五)项、第三⼗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三)学校、幼⼉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延伸阅读:⾃愿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况抵押贷款房屋如何过户⽤途⼆、房产抵押贷款还不了,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先是银⾏起诉了,下⼀步就是法院判,⼀般会判你还钱,拖⼀段时间后银⾏会申请,接收你的房屋产权,并拍卖。

⼀般情况下,银⾏放贷数额会⼩于你提供的担保房屋价值。

也就是说,银⾏在放贷时会考虑到将来的偿还不能⽽将抵押房变现的价值问题。

再说,拍卖的价值也是很客观的,不会明显低于市场价值的。

2021年《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解读之担保物权--1

2021年《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解读之担保物权--1

担保制度司法解释: 第四十九条: 以违法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合同无效,但是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办理合法手续的除外。抵押合同无效的法 律后果,依照本解释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当事人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设立抵押,抵押人以土地上存在违法 的建筑物为由主张抵押合同无效,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类型二:处分受到限制的财产:依据无权处分的相关规则。 “区分原则” 以抵押人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设立抵押权,抵押合同虽然有效,但 该财产的交换价值是否能够实现,尚不确定。
权人可以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该协议。
议以质 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押财产所得 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格
案例:李X上诉王X抵押合同纠纷案 [北京三中院(2016)京03民终868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7期]
(三)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 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类型一:禁止市场流通的财产:抵押合同无效 理由:抵押权以追求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为目的,其中心效力在于对 标的物价值的优先支配力。此时只有令抵押合同无效,才能符合规 范目的。
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 财产

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 造成损
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237条
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 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处分权的具体法律规定(3篇)

处分权的具体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处分权的定义处分权是指权利主体依法对其财产享有的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1. 使用权:指权利主体对财产进行使用、消费的权利。

2. 收益权:指权利主体从财产中获取经济利益的权利。

3. 处分权:指权利主体对财产进行转让、抵押、赠与、继承等法律行为的权利。

二、处分权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财产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第39条规定:“权利人可以依法处分其财产,但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5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处分权,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继承,应当遵循男女平等、养老育幼、照顾病残、协商一致的原则。

”三、处分权的具体规定1. 使用权(1)使用权主体:使用权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2)使用权内容:使用权内容主要包括财产的使用、消费等。

(3)使用权限制:使用权主体在使用财产时,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2. 收益权(1)收益权主体:收益权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2)收益权内容:收益权内容主要包括财产的收益、收益的分配等。

(3)收益权限制:收益权主体在享有收益权时,应当依法纳税,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3. 处分权(1)处分权主体:处分权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2)处分权内容:处分权内容主要包括财产的转让、抵押、赠与、继承等。

(3)处分权限制:①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②不得违反法律法规;③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④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四、处分权的行使与保护1. 处分权的行使(1)处分权的行使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2)处分权的行使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3)处分权的行使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4)处分权的行使应当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抵押物的权属和使用的法律规定

抵押物的权属和使用的法律规定

抵押物的权属和使用的法律规定在贷款和抵押交易中,抵押物是一项重要的保障措施,用于保障贷款人的权益。

抵押物的权属和使用涉及许多法律规定,以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保护并且交易过程合法合规。

本文将就此问题进行探讨。

一、抵押物的权属抵押物的权属涉及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之间的关系。

抵押人是指贷款人,即借款人向银行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提供的担保物品。

抵押人在贷款正常偿还的情况下,拥有抵押物的绝对权益。

然而,在贷款出现逾期或无法偿还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依法行使对抵押物的权益。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抵押物的权属在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的期限届满之前,仍然归属于借款人所有。

只有在借款人逾期未还款或无力偿还贷款时,抵押权人才能够主张对抵押物的权益,并通过法律程序追求借款人的还款责任。

抵押物的权属关系是双方合同约定的结果,因此在贷款合同中需要明确规定抵押物的详细描述、数量、质量等信息,以及双方权益的约定。

二、抵押物的使用抵押人作为抵押物的所有者,仍然有权对其进行使用。

一般情况下,抵押物的使用不应影响其作为担保物品的价值和安全性。

抵押人可以在合理范围内使用抵押物,但禁止从事可能损害抵押物价值的行为,如私自出售、转移、毁损或进行其他侵害抵押物权益的行为。

抵押物的使用应遵守一定的限制,具体的规定可以在贷款合同中得到明确。

一般而言,贷款合同会规定抵押物的使用范围和限制,以确保贷款人的权益不受侵害,并保证贷款本息的安全。

在特殊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商约定对抵押物的特殊使用方式,如出租、转让或租赁等。

这种情况下,需要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相关条款。

三、法律责任和追偿当贷款人出现逾期或无力偿还贷款的情况时,抵押权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求借款人的还款责任。

根据我国的《担保法》规定,抵押权人可以依法处分抵押物,以偿还贷款。

抵押权人在处分抵押物时,应当依法通知借款人,并以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进行处置。

处置抵押物的方式可以是拍卖、变卖或者以协议价格转让给第三方等。

无权处分行为法律规定(3篇)

无权处分行为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无权处分行为,是指无权处分财产的人擅自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无权处分行为是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

本文将从无权处分行为的定义、法律性质、法律后果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无权处分行为的定义无权处分行为,是指无权处分财产的人擅自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

这里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如房屋、车辆、金钱等。

无权处分行为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 没有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2. 没有处分权的人处分自己无权处分的财产;3. 没有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委托自己保管的财产;4. 没有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赠与的财产。

三、无权处分行为的法律性质无权处分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具有以下法律性质:1. 侵权行为:无权处分行为侵犯了财产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侵权行为。

2. 无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无权处分行为是无效的。

3. 可撤销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无权处分行为在财产所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情况下,可以请求撤销。

四、无权处分行为的法律后果1. 责任承担:无权处分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等。

2. 撤销权:财产所有人有权请求撤销无权处分行为。

3. 返还原物:无权处分行为人应当将处分所得的财产返还给财产所有人。

4. 恢复原状:无权处分行为人应当将财产恢复到处分前的状态。

五、相关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其行为无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财产所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无权处分行为后,可以请求撤销。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权处分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条:无权处分行为人应当将处分所得的财产返还给财产所有人。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无权处分行为人应当将财产恢复到处分前的状态。

民法典关于“浮动抵押”规定的解读

民法典关于“浮动抵押”规定的解读

民法典关于“浮动抵押”规定的解读重点法条第三百九十六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确定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浮动抵押的规定。

条文释义浮动抵押指权利人以现有的和将有的全部财产或者部分财产为其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确定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比如企业以现有的以及未来可能买进的机器设备、库存产成品、生产原材料等动产担保债务的履行。

抵押权设定后,抵押人可以将抵押的原材料投入产品生产,可以买入新的机器设备,也可以卖出产品,抵押财产处于一种浮动的状态。

然而,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时,抵押财产应当是确定的,抵押财产需要从之前浮动的状态变为固定的状态。

根据本法第411条的规定,当发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未实现、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成就或者出现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时,抵押财产确定,也就是说此时抵押人有什么财产,这些财产就是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确定前,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处分的财产不能追及,抵押人新增的财产要作为抵押财产;抵押财产确定后,对于抵押人转出的抵押财产,抵押权不受影响,仍对这些财产具有追及效力,而对于抵押人新增的财产,抵押权人不享有担保物权。

抵押人以其全部财产设定浮动抵押的,只需要在登记时注明以全部财产抵押,即对抵押财产作概括性描述,不必详列抵押财产清单。

以部分财产抵押的,则需要列明抵押的财产类别。

浮动抵押具有不同于固定抵押的两个特征:第一,浮动抵押设定后,抵押的财产不断发生变化,直到约定或者法定的事由发生,抵押财产才确定。

第二,浮动抵押期间,抵押人处分抵押财产的,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无追及的权利,只能就约定或者法定事由发生后确定的财产优先受偿。

浮动抵押具有以下优点:(1)有利于企业融资,促进经济发展。

法律上关于抵押的案例(3篇)

法律上关于抵押的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男,35岁,个体工商户。

李某,女,30岁,某银行工作人员。

2019年,张某因扩大经营规模,需要资金周转,遂向李某所在的银行申请贷款。

在贷款过程中,张某以其位于市中心的一套房产作为抵押物,与银行签订了抵押合同。

合同约定,若张某未按时归还贷款本息,银行有权依法对该房产进行处置。

2020年,张某因经营不善,无力偿还贷款,银行遂向张某发出还款通知。

张某未在规定期限内偿还贷款,银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张某偿还贷款本息,并有权依法对该房产进行处置。

一、争议焦点1. 抵押合同的效力;2. 银行是否有权依法对该房产进行处置;3. 张某应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案件事实1. 2019年3月,张某向李某所在的银行申请贷款100万元,用于扩大经营规模。

在贷款过程中,张某以其位于市中心的一套房产作为抵押物,与银行签订了抵押合同。

2. 抵押合同约定,若张某未按时归还贷款本息,银行有权依法对该房产进行处置。

3. 2020年,张某因经营不善,无力偿还贷款。

银行多次催收无果后,于2020年8月向张某发出还款通知,要求其在15日内偿还贷款本息。

4. 张某未在规定期限内偿还贷款,银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约定,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抵押物的所有权归抵押权人所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抵押权人自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之日起一年内,未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抵押权消灭。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抵押权人依法行使抵押权,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法院判决1.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明确。

2. 鉴于张某未在规定期限内偿还贷款,银行有权依法对该房产进行处置。

3. 法院判决张某偿还贷款本息,并授权银行依法对该房产进行处置。

抵押物查封的法律后果(3篇)

抵押物查封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抵押物查封是指在抵押权实现过程中,为保证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法院依法对抵押物进行查封的行为。

抵押物查封是抵押权实现的重要手段,对于维护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抵押物查封也会给抵押人带来一系列的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抵押物查封的法律后果方面进行分析。

二、抵押物查封的法律后果1. 抵押人权利受限抵押物查封后,抵押人将面临以下权利受限的法律后果:(1)抵押人不得擅自处分抵押物。

抵押物查封期间,抵押人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赠与、交换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

(2)抵押人不得擅自使用抵押物。

抵押物查封期间,抵押人不得擅自使用抵押物,不得将其用于生产经营活动。

(3)抵押人不得对抵押物进行收益。

抵押物查封期间,抵押人不得从抵押物中获取收益,如租金、孳息等。

2. 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抵押物查封期间,抵押人若因以下原因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1)抵押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抵押物毁损、灭失。

抵押人应当赔偿抵押权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2)抵押人擅自使用抵押物,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

抵押人应当赔偿抵押权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3)抵押人擅自处分抵押物,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

抵押人应当赔偿抵押权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3. 抵押权实现抵押物查封期间,抵押权人可依法申请实现抵押权。

抵押权实现的法律后果如下:(1)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法院拍卖、变卖抵押物。

抵押权人可向法院申请拍卖、变卖抵押物,以实现抵押权。

(2)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法院判决抵押物折价。

抵押权人可向法院申请判决抵押物折价,以实现抵押权。

(3)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法院裁定抵押物转让。

抵押权人可向法院申请裁定抵押物转让,以实现抵押权。

4. 抵押物查封解除后的法律后果抵押物查封解除后,抵押人可依法行使以下权利:(1)抵押人可请求抵押权人解除抵押权。

抵押物查封解除后,抵押人可向抵押权人提出解除抵押权的请求。

(2)抵押人可请求抵押权人返还抵押物。

抵押物查封解除后,抵押人可向抵押权人请求返还抵押物。

民法典关于“抵押财产的处分”规定的解读

民法典关于“抵押财产的处分”规定的解读

民法典关于“抵押财产的处分”规定的解读重点法条第四百零六条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抵押期间转让抵押财产的规定。

条文释义抵押权是不转移财产占有的物权。

传统理论认为,抵押期间,抵押人不丧失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抵押权人对转让的抵押财产具有物上追及的法律效力。

比如,甲向乙借款时,为担保借款的偿还将房屋抵押给了乙,之后又将该房屋卖给了丙,如果债务履行期限届满甲没有向乙归还借款,乙有权拍卖或者变卖丙所购买的房屋,并就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上述理论和做法有利于加速经济流转,更好地发挥物的效用,但也使抵押权人和抵押财产的买受人承担了一定的风险。

比如,抵押人转让已抵押但没有办理抵押登记的汽车,买受人根据善意取得的规定取得该汽车所有权的同时,抵押权消灭,抵押权就无法实现了。

又比如,转让负有抵押权的财产,抵押权人有权就受让人买受的抵押财产实现抵押权,就可能出现买受人因抵押权的实现而丧失买受的抵押财产,又无法从抵押人处取回已支付的转让价款的情况。

因此,在设计抵押期间抵押财产的转让规则时,既需要考虑发挥物的效用,又要维护抵押权人和抵押财产的买受人的合法权益,作出符合我国实践情况的规定。

我国民事法律中关于抵押期间抵押财产的转让规则经历了以下变化:一、物权法的有关规定物权法在第191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房屋抵押登记的相关法律依据是什么

房屋抵押登记的相关法律依据是什么

房屋抵押登记的相关法律依据是什么办理过的⼈都清楚,⼀般在办理了抵押⼿续后就需要进⾏相应的登记。

那么你知道房屋抵押登记程序是怎样的吗?具体的法律依据⼜有哪些?店铺⼩编为您整理出来相关的内容,欢迎⼤家浏览,谢谢。

房屋抵押登记的相关法律依据是什么《民法典》第四百零⼆条【不动产抵押登记】以本法第三百九⼗五条第⼀款第⼀项⾄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权⾃登记时设⽴。

房屋抵押登记程序:(⼀)登记申请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以下⽂件:1、抵押当事⼈的⾝份证明或法⼈资格证明材料;2、抵押登记申请书;3、《国有⼟地使⽤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共有的房屋还必须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同意抵押的证明;4、可以证明抵押⼈有权设定抵押权的⽂件和证明材料;5、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6、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件。

(⼆) 登记审核与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的申请进⾏审核。

凡权属清楚、证明材料齐全的,应当在受理之⽇起做出是否准予登记的书⾯答复。

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地产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上作他项权利的记载后,由抵押⼈收执。

并向抵押权⼈颁发《房屋他项权证》。

以预售商品房或者在建⼯程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抵押合同上作记载。

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的,当事⼈应当在抵押⼈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三) 登记的变更与注销抵押合同发⽣变更或者抵押关系终⽌时,抵押当事⼈应当在变更或者终⽌之⽇起,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抵押登记。

因依法处分抵押房地产⽽取得⼟地使⽤权和⼟地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抵押当事⼈应当⾃处分⾏为⽣效之⽇起,到县级以上地⽅⼈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权证书向同级⼈民政府⼟地管理部门申请⼟地使⽤权变更登记。

以上就是⼩编总结的相关内容,如果您还有相关法律咨询或者其他事项不明⽩的可以致电店铺在线律师解答,律师的专业知识能够帮助到你。

民法典的抵押权及其顺位的处分有什么规定

民法典的抵押权及其顺位的处分有什么规定

民法典的抵押权及其顺位的处分有什么规定抵押权是抵押权⼈对抵押物享有的特定权利,当债务⼈不偿还债务时,抵押权⼈有权实现抵押权。

⽽在⼀定的情形下,抵押权顺序可以变更,那么民法典的抵押权及其顺位的处分有哪些规定?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的抵押权及其顺位的处分有什么规定抵押权⼈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

抵押权⼈与抵押⼈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九条【抵押权及其顺位的处分】抵押权⼈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

抵押权⼈与抵押⼈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

但是,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书⾯同意的,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产⽣不利影响。

债务⼈以⾃⼰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在抵押权⼈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是其他担保⼈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怎样处理留置和抵押的竞合1、留置权是由法律直接规定⽽产⽣的物权,应当优先于通过约定产⽣的抵押权。

2、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通常是因履⾏加⼯承揽、货物运输、仓储保管等合同⽽产⽣。

在履⾏这些合同时,留置权⼈往往要提供⼀些材料和劳务服务,且其费⽤也往往都由留置权⼈预先⽀付。

假如留置权⼈享有的留置权不能优先于抵押权,那么不仅不能实现其付出的劳动价值,⽽且有可能使其预付的费⽤也不能得到补偿,这就会迫使留置权⼈采取预先的措施保障⾃⼰的权利,例如,要求定做⼈预先⽀付价款,这样⼀来就会不合理地增加交易费⽤。

3、留置权⼈提供的材料和劳务,将使标的物的价值增值,这显然是有利于债务⼈;同时优先保护留置权,也可能是有利于抵押权⼈的。

4、留置权⼈⾏使留置权,主要⽬的是为了获取修理费、承揽费、运输费等,⽽该费⽤往往数额较⼩;拍卖、变卖留置物以后所获得的价款,在扣除了上述费⽤以后常常会有很⼤的剩余,抵押权⼈可以就这些剩余的价值受偿。

抵押物被别的债权人首封,迟迟不处置,怎么办?【法律相关】

抵押物被别的债权人首封,迟迟不处置,怎么办?【法律相关】

一、问题的由来在商业银行的信贷业务实践中,银行作为债权人经常会遇到已经为本行债权设定抵押担保的房地产被其他债权人申请法院先行进行查封的情况,尤其是是在抵押人对外负债较多的情况下,这种情况尤其普遍。

抵押担保作为一项债权保障措施,在银行的信贷业务中应用非常广泛,其核心效力是优先受偿。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抵押物被其他债权人首先查封不会对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产生影响,其影响的是抵押物的处置。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在执行阶段,对于被执行人财产的处置,原则应当由首先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进行,但首封法院如果迟迟不进行处置,会给抵押权的实现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今天,我将结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及案例对这个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二、对该问题的法律分析(一)抵押权的核心效力是优先受偿抵押权设定后,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是抵押权人最主要的权利,也是抵押权最主要的效力。

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抵押权是针对财产的交换价值而设定的一种物权,它本质上是价值权,其目的在于以担保财产的交换(流通)价值确保债权得以清偿。

(二)抵押权要想实现抵押物一定要“变现”《物权法》第195条第1款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第2款规定,“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根据上述规定,抵押权实现的方式有三种:折价、拍卖和变卖。

正如前面所述,抵押权是针对财产的交换价值而设定的一种物权,它本质上是价值权,其目的在于以担保财产的交换(流通)价值确保债权得以清偿。

抵押人处分不动产抵押物的自由与限制

抵押人处分不动产抵押物的自由与限制

抵押人处分不动产抵押物的自由与限制摘要:在抵押人处分不动产抵押物时,面临着抵押权人、抵押人、受让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故在制度设计上须谋求抵押权人、抵押人、受让人之间的利益均衡,并保证不动产抵押物得到高效利用,以实现现代物权法所担负的”物尽其用”的价值目标。

本文认为,在抵押人处分不动产抵押物的权利配置上,物权法第191条与第193条的规定不尽合理。

在抵押人为法律上的处分时,应当赋予法律上处分的自由,同时对事实上的处分行为予以适当限制。

关键词:抵押;抵押人;抵押物;物权法抵押作为一项重要的交易保证制度,早在古罗马时期就已经存在。

由于设定抵押之后,抵押人仍系抵押物的所有权人,且继续占有抵押物,这就使得抵押人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对抵押物作出处分。

而抵押人对抵押物进行处分时,则会面临抵押权人、抵押人、受让人之间的利益冲突。

在抵押人对抵押物实施法律上的处分时,物权法第191条作出的权利配置模式是,抵押人是否可以处分抵押物应由抵押权人决定;在抵押人对抵押物实施事实上的处分时,物权法第193条规定,抵押权人有维持抵押物价值的请求权。

本文认为,在抵押物系不动产的情况下,这一模式构成对抵押人权利的不当限制,导致利益失衡,且阻碍了抵押物的效用发挥。

由于抵押人对不动产抵押物的处分分为事实上的处分与法律上的处分,二者在行为方式与法律后果上都有本质的不同,本文予以分别讨论。

一、法律上的处分对抵押物的法律上的处分,是指”对所有权加以移转、限制或消灭,从而使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法律行为”[1],包括出让、出抵以及设定用益物权等行为。

在抵押人实施法律上的处分行为时,抵押权人、抵押人、受让人围绕同一项财产――抵押物,产生了不同的利益要求。

这三者的利益需求都有合法基础,应当予以足够重视。

在平衡这三者利益需求的同时,我们还必须顾及现代物权法所追求的”物尽其用”的价值目标。

(一)比较法的观察虽然物权法与一国的政治、社会和经济有密切的关系,较诸债法更具本土性质。

最高法裁判观点(5则):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担保人是否担责

最高法裁判观点(5则):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担保人是否担责

最高法裁判观点(5则):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担保人是否担责▌编前语:我国对于不动产抵押权采取登记成立主义,即以不动产设立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同时,根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合同效力原则上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有特别约定。

实践中经常发生的是不动产抵押合同签订并生效后,一方基于各种原因未办理抵押登记,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抵押担保人与债权人即对抵押物产生争议。

本文摘取最高法院案例5个裁判观点,共同研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再335号关于周红武、杨小峰、赵力签订的《抵押借款协议》的效力及天益公司、赵力的责任承担问题。

周红武、杨小峰、赵力三方签订的《抵押借款协议》约定,杨小峰向周红武借款,以赵力所有的金鼎花园31套房屋作为抵押担保。

该合同中关于用案涉房屋作抵押,担保主债权实现的意思表示清楚,因此抵押合同成立。

实际上赵力只是与天益公司签订了案涉房屋的认购书,其并未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甚至物权期待权。

赵力以未取得所有权的房产为杨小峰提供担保的行为属无权处分,现房屋所有人天益公司对在案涉房屋上设定抵押权的行为不予认可,各方亦未办理抵押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之规定,该抵押合同无效,不动产抵押权未设立。

关于赵力责任承担问题。

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由于周红武、杨小峰、赵力签订的《抵押借款协议》中的房屋抵押部分无效,赵力应对周红武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非连带清偿责任。

基于赵力未上诉、未申请再审的情况,本院对赵力应承担责任的比例及范围不作调整。

谈谈处分权的限制

谈谈处分权的限制

谈谈处分权的限制学校:上饶电大专业:法学(专科)姓名:学号:指导老师:目录一、内容摘要、关键词二、正文三、参考文献内容提要:在我国当事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是我国法律关于处分权行使之限制体现。

这一规定对规范民事法律行为、维护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

任何权利主体在行使处分权时都必须遵守。

财产抵押法律关系中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在实施处分行为时同样不能超出必要的限度,否则行为的法律效力将受到影响。

因此,在我国当事人只能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依法行使权利,不能任意为之。

关键词:处分权行使个案剖析限制条件谈谈处分权的限制现实生活中,民事权利主体财产处分权涉及面非常广泛,无权和无效行为比比皆是。

难以一一加以论述,本文通过个案剖析仅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权利行使的限制谈一些自己的酌见。

实践中有这么一个案例。

某单位甲与某单位乙合作建了一幢商业加住宅的楼房。

1996年双方签订书面协议书对合作建设楼房进行了产权分割。

其中第1-2层东侧约三分之一的面积和第3层的全部产权分割归某单位甲所有;第1-2层西侧约三分之二的面积房产分割归某单位乙所有;第四层以上的住宅双方按出资比例进行了分割,现已由双方分别以商品房进行了出售。

该楼房结构为第1-3层为非住宅商业用房,唯一临街商业楼梯位于该楼房西侧。

根据某单位甲与某单位乙提供的协议书约定的内容,证明该临街商业楼梯共有权现状保持至2002年12月3日。

1997年9月,某单位甲将第3层商业用房抵押给某单位乙进行融资,抵押关系持续到法院根据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即某单位甲与某单位乙)的申请于2003年3月14日依法将抵押物变买给某单位丙为止。

某单位丙购房后及时办理了所有权登记,但保留了原有的租赁关系,即未直接行使使用权。

由此可见,该财产处分行为始于某单位乙2002年10月28日申请法院执行,和某单位甲2002年11月1日收到法院执行通知书,终于2003年3月14日法院依法将抵押物变买给某单位丙为止。

民法典的抵押财产的处分有哪些规定

民法典的抵押财产的处分有哪些规定

民法典的抵押财产的处分有哪些规定公民合法取得的财产,在⼀定的情形下可以作为抵押物抵押给债权⼈借款,财产抵押办理抵押登记后,债权⼈取得了抵押物的抵押权,那么民法典的抵押财产的处分有怎样的规定?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的抵押财产的处分有哪些规定抵押期间,抵押⼈可以转让抵押财产。

当事⼈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抵押财产的处分】抵押期间,抵押⼈可以转让抵押财产。

当事⼈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

抵押权⼈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所有,不⾜部分由债务⼈清偿。

⼆、抵押权的效⼒1、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损害赔偿⾦和实现抵押权的费⽤。

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债务履⾏期届满,债务⼈不履⾏债务致使抵押物被⼈民法院依法扣押的,⾃扣押之⽇起抵押权⼈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以及抵押⼈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

抵押权⼈未将扣押抵押物的事实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的,抵押权的效⼒不及于该孳息。

前款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

3、抵押⼈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告知承租⼈,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4、抵押期间,抵押⼈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并告知受让⼈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未通知抵押权⼈或者未告知受让⼈的,转让⾏为⽆效。

5、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可以要求抵押⼈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抵押⼈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约定的第三⼈提存。

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所有,不⾜部分由债务⼈清偿。

6、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抵押权的撤销与法律手续

抵押权的撤销与法律手续

抵押权的撤销与法律手续抵押权是指债务人将其财产(通常是房屋、土地或其他有价财产)作为担保物来偿还债务的一种方式。

但在某些情况下,债务人可能希望撤销抵押权,以解除其财产的担保责任。

本文将探讨抵押权的撤销与相关的法律手续。

一、抵押权的撤销原因抵押权的撤销可能源于债务人还清了其所欠债务,或出现了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协商一致。

当债务人成功还清债务时,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必须出具相应的撤销通知,将抵押权进行解除,以使债务人的财产不再受限制。

另一种情况是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一致,达成撤销协议。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必须签订书面合同,详细说明撤销的条件和程序。

债务人需要保留一份合同以备查证,以防止出现纠纷。

二、抵押权的撤销程序抵押权的撤销程序通常需要按照当地的相关法律规定来执行。

以下是一般情况下涉及的程序步骤:1. 合同解除通知书:债务人应向债权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抵押权。

通知书中应包括债务人的身份信息、抵押物的描述和抵押权的解除要求等相关细节。

2. 合同解除协议:债权人收到通知后,双方应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解除抵押权的协议。

该协议应详细列出双方同意的撤销条件和条款。

3. 债权人的确认:在签署合同解除协议后,债权人应将抵押权的解除以书面形式确认,并将确认函交付给债务人。

债务人需保留此确认函,以备将来的证明和法律程序使用。

4. 登记注销手续:根据当地的法律规定,债务人可能需要向相关机构提交申请,注销原有的抵押登记。

这通常需要提供相应的材料和手续费,并按照规定的程序等待注销生效。

5. 注销登记证明:一旦注销申请获批准,登记机构将颁发注销登记证明,以证明原有的抵押权已被撤销。

债务人需妥善保管此证明,以备日后可能的需要。

需要注意的是,抵押权的撤销程序可能因地区而异,具体的操作步骤可能有所不同。

因此,在实施撤销程序之前,债务人应仔细研究并遵循适用的法律法规,以确保手续的合法有效。

结论抵押权的撤销是一项严肃而重要的法律行为,涉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权益平衡。

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处分抵押物有效吗

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处分抵押物有效吗

抵押⼈未经抵押权⼈同意处分抵押物有效吗在⽣活中我们可能会存在抵押的⾏为,那么在抵押⾏为过程中的抵押⼈在没有经过抵押权⼈的同意就处分抵押物,这样的⾏为是否有效?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抵押⼈未经抵押权⼈同意处分抵押物有效吗抵押⼈以其所有的财产为他⼈设⽴抵押的,由于并不转移占有,所以仍然享有占有、使⽤、收益权利,最关键的是还享有处分权,所以在处分了抵押物后是有效的。

结合《民法典》第406条,并对照《担保法》第49条第1款、《担保法解释》第67条(具体条⽂见注释)可以作如下理解:(⼀) 抵押期间,抵押⼈可以转让抵押物。

(⼆) 转让抵押物,抵押⼈应尽两个义务。

(1)转让抵押物应经过抵押权⼈同意。

(2)告知受让⼈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依据是《民法典》第612条规定的出卖⼈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三) 未经抵押权⼈同意转让抵押物,其⾏为效⼒如何?为了清楚地阐述这⼀问题的复杂性,分⼏种情形讨论:(1)已经登记的不动产、动产(不包括动产浮动抵押)抵押权,下⾯就具体案例进⾏分析:案例:甲⽋⼄债务10万元,以⼀辆汽车为⼄设⽴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甲以15万元价格出售给丙,丙交车款后,甲交付汽车,后才告知⼄。

⼄称不同意甲出卖,遂起纠纷。

问:该纠纷应该如何解决。

分析:可以肯定地说,甲、丙的买卖⾏为并⾮当然、绝对⽆效,⽽是属于“对特定第三⼈(债权⼈)⽆效的法律⾏为。

因为这⾥存在多种可能情形:可能情形之⼀:甲取得车款后,将其中的10万元提前清偿或者提存,此时不会出现纠纷,⼄也⽆权请求确认买卖⾏为⽆效。

可能情形之⼆:丙取得汽车后,将应付车款15万元中的10万元提前代为清偿给⼄或者提存、或者在甲、⼄债务到期时将10万元直接交付给⼄,余款5万元交付给甲。

此时,⼄没有必要也⽆权主张甲、丙买卖⾏为⽆效。

可能情形之三:甲、丙相互交付汽车、车款后,⼄对汽车主张抵押权,丙为保住汽车,另拿出10万元代甲向⼄清偿债务。

民法典关于“抵押权的保护”规定的解读

民法典关于“抵押权的保护”规定的解读

民法典关于“抵押权的保护”规定的解读重点法条第四百零八条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

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抵押财产价值减少时如何处理的规定。

条文释义抵押权设立后,抵押权人并不实际占有抵押财产,抵押财产仍由抵押人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在抵押期间,有可能由于抵押人的行为致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损害抵押权人的利益。

抵押人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行为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抵押人采取积极的行为致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如砍伐抵押的林木、拆除抵押的房屋等;二是抵押人消极的不作为致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如对抵押的危旧房屋不作修缮、对抵押的机动车不进行定期的维修保养等。

抵押权是为抵押权人的利益设定的,抵押权人的目的在于支配抵押财产的交换价值而使债权获得清偿,当抵押人的行为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从而侵害抵押权人的利益时,应当给予抵押权人保全抵押财产价值、维护抵押担保效力的权利。

因此,本条规定: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如果抵押人对抵押权人的请求不予理睬、不停止其行为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抵押人停止其侵害行为。

实践中,很多时候即使抵押人停止其行为,也已经造成抵押财产价值减少,使抵押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对此,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如将破旧的房屋修缮好,将损坏的车辆修理好。

抵押财产的价值难以恢复或者恢复的成本过高的,抵押权人也可以请求抵押人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

经抵押权人请求,抵押人既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为保护自己的利益,防止抵押财产的价值进一步减少,有权请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需要注意的是,本条规定的抵押财产价值减少,均是由于抵押人的行为造成的,即只有在抵押人对抵押财产价值减少有过错的,才按照本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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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财产被抵押人处分的相关法律
《物权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担保法》
第四十九条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担保法司法解释》
第六十七条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
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

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

如果抵押物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受让人,因此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由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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