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付费协议(电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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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付费协议()
编号
委托付费协议()
受托方:(以下简称甲方)委托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已签订了编号为()的合同,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就乙方委托甲方代为缴纳基站电费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委托付费协议,双方均应共同遵守。
一、乙方在基站的基站及其附属设施用电(220V/20KW)费用(含损耗)由乙方每度按元委托甲方与电力公司或其代理进行结算,相关费用可遇政策性调整而调整。用电量以电表实际发生额经甲、乙双方共同查表后由乙方交付给甲方(电费半年一交,以供电公司商业用电为计量标准,如遇国家政策性电费调整,按调整后价格执行)。若供电公司对乙方支付用电标准发生异议,乙方须按供电公司的提供的充足证据支付用电费用。
二、除因外线停电或乙方欠缴电费外,甲方应保证乙方正常用电,若甲方需检修线路,应提前一天通知乙方。其它因各种原因停电5小时以上,甲方有责任通知乙方。(31436),但供电线路的施工费用和安全责任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三、违约责任:
(1)委托方不得无故拖欠电费的缴纳,如在协议约定的付款期限三十日外仍未缴纳电费的,每延期一日,委托方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利率承担违约责任。
(2)受托方不得恶意中断委托方电路(电业局原因除外),如确有证据证明委托方恶意中断委托方电路的,受托方按有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外,还应承担由此给委托方造成的相应损失。
四、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五、本协议有效期年月日至年月日。
六、争议解决:
因执行本协议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有权向基站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本协议作为编号为()的合同的补充协议,是主合同的组成部分。
八、本协议一式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授权代理人:授权代理人:
日期: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