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费代收代付委托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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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费代收代付委托服务协议
甲方:深圳市利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
乙方(业主姓名):物业地址: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但因本物业区域实行二次供水,不具备乙方直接向供水单位缴纳费用的条件,故由乙方委托甲方为其办理水费的代收代付工作,并就此达成如下协议:
1、委托服务内容
甲方接受乙方委托,为其办理水、电费的代收代付工作。
2、水、电费结算方式
(1)乙方水、电费按实结算;
(2)乙方应承担本户计量表显示的使用费用,并按比例对总表与各户分表用量总和的差额(按乙方实际使用额占分表用量总额的比例)进行分摊,每月一次结算付清;
(3)为便于按时与水务公司结算缴纳用水费用,不因拖欠水费造成停水影响乙方的正常生活,乙方同意在本协议签订之日支付水耗代付费人民币 1元每平方米,委托甲方按时缴纳水务公司。
同时为便于及时缴纳电费,不因拖欠电费造成停电等影响乙方的正常工作生活,乙方同意在本协议签订之日支付电费能耗代付费人民币 3 元每平方米,委托甲方按时缴纳电力公司。
3、甲乙双方权利、义务
(1)乙方应保证水耗计量表及附属设施完好,保证电表及附属设施完好,并配合甲方进行抄表,如水耗计量表破损的或是分户电表损坏的,由乙方负责及时修复,费用由乙方自理。
(2)因乙方擅自改造以及水耗计量表自身原因引起的损坏无法计量时,甲方将按照乙方以往月度最高水耗量收取费用;待计量表恢复正常后,甲方将仍按照本协议第2条计算方式据实收取费用。
因乙方擅自改造以及电表自身原因引起的损坏无法计量时,甲方将按照乙方以往月度平均用电量收取费用;待计量表恢复正常后,甲方将仍按照本协议底2条计算方式据实收取费用。
(3)乙方承诺按时据实向物业结清水、电费。乙方不能按时结清应承担的水、电费滞纳金,乙方同意甲方仅在乙方预先支付的水、电费范围内承担代缴义务。待该费用代付完毕后,甲方有权停止供应乙方用水、用电,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4、其他约定
(1)双方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协议壹式贰份,中文打印,涂改无效,双方各执壹份,具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深圳市利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
授权代表:
乙方(业主姓名)签名:联系电话:日期;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