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doc
林地管理条例
林地管理条例2019-08-02第⼀条为加强林地的管理和保护,合理利⽤林地,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林地以及⽵林地、灌⽊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烧迹地、病⾍害除治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第三条林地的所有者和使⽤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不得侵犯。
第四条林地管理依法实⾏林地登记发证制度、林地⽤途管制制度。
各级⼈民政府必须⼗分珍惜林地,加强林地管理,制⽌侵占和滥⽤林地的违法⾏为。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政区域内林地的管理和监督⼯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民政府建设、发展改⾰、国⼟资源、环境保护、⽔利、交通、财政、公安、民政、价格等有关部门,应当按各⾃职责协助林业⾏政主管部门做好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利⽤⼯作。
第⼆章林地权属管理第七条林地属于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个⼈使⽤。
第⼋条林地的所有者或使⽤者(含林地承包者,下同)应当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县级以上林业⾏政主管部门提出权属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权属证书,确认林地的所有权或使⽤权。
具体登记发证⼯作由县级以上林业⾏政主管部门承担。
第九条申请林地权属初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林地权属登记申请表;(⼆)申请⼈⾝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三)林地权属证明材料;(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条受理申请的林业⾏政主管部门应当⾃收到申请⼈提交的申请材料之⽇起5个⼯作⽇内进⾏审查。
对申请⼈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要求申请⼈补充材料。
第⼗⼀条林业⾏政主管部门对已经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受理之⽇起10个⼯作⽇内,在本⾏政区域范围内公开发⾏的报纸或者政府指定的固定场所予以公告。
公告期为30⽇。
在公告期内,有关单位或个⼈如对登记申请提出异议,林业⾏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所提出的异议进⾏核实。
湖南省地方法规清单
查询结果出处:/pls/ceilaw/cei.cdrom_page共查到1428篇法规序号. 法规名称(颁布日期)1.湖南省渔业条例(第三次修正)(19880508)2.湖南省渔业条例(19880508)3.湖南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19880605)4.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19880628)5.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19880628)6.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二次修正)(19880628)7.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修正)(19880628)8.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19880628)9.湖南省人民政府批转《长沙科技开发试验区暂行规定》的通知(19880725)10.湖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19880829)11.湖南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二次修正)(19880825)12.湖南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修正)(19880825)1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加强预防犯罪器材的生产、销售和管理请示的通知(19880811)14.关于进一步放活科技单位的决定(19880831)15.湖南省民办科技机构管理办法(19881016)16.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19881007)17.湖南省种子管理条例(19881029)18.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制止和纠正我省一些地方出卖城镇户口违法行为的决定(19881029)19.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工作条例(19881029)20.通道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修正)(19881226)21.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881226)22.湖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若干规定(19881226)23.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修正)(19881226)24.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19881226)25.湖南省星火奖励暂行办法(19881222)26.湖南省《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19881217)27.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890219)28.湖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旅游局《关于加强旅游行业管理的意见》(19890215)29.湖南省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办法(第二次修正)(19890225)30.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890430)31.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规定(19890430)32.湖南省禁止向农民乱收费乱派款的规定(19890515)33.湖南省矿山企业矿长安全技术业务资格审查办法(第二次修正)(19890626)34.湖南省省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规定(19890816)35.湖南省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细则(19890816)36.长沙市禁止赌博条例(19890815)37.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长沙市禁止赌博条例〉的决定》的决定(19890815)38.湖南省港口管理办法(修正)(19891112)39.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修正)(19891203)40.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19891203)41.湖南省《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实施办法(19891203)42.长沙市惩治扒窃的规定(19891206)43.湖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19900111)4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19900412)45.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19900331)46.长沙市关于集会游行示威的规定(19900627)47.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防止干部违纪营建私房的若干规定(19900626)48.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19900623)49.湖南省国防教育条例(19900819)50.湖南省老年人保护条例(19900819)51.湖南省禁止卖淫嫖娼条例(19900819)52.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水利工程水费标准的通知(19900830)53.湖南省中医管理条例(19901028)5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若干规定(修正)(19901027)55.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若干规定(19901027)56.长沙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19910103)57.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委等单位关于审定第二批省级风景名胜区的报告的通知(19910316)58.湖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委等单位关于加强建设施工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19910417)59.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有关农民负担文件目录的通知(19910416)60.湖南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修正)(19910615)61.长沙市蔬菜基地保护办法(19910624)62.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19910828)6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国土资源开发保护条例(19910815)64.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实施办法(19910815)65.湖南省义务教育实施办法(19910815)66.湖南省《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19910815)67.湖南省鼓励外商投资条例(19911117)68.湖南省保障律师依法执行职务若干规定(19911117)69.长沙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19911201)70.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920115)71.湖南省鼓励外商投资条例(修正)(19920115)72.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920115)73.长沙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19920313)7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条例(19920626)75.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920626)76.湖南省商品质量监督条例(19920823)77.湖南省消防管理条例(19920823)78.湖南省罚没财物和追缴赃款赃物管理办法(修正)(19920921)79.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19921027)80.湖南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实施办法(19921027)81.湖南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修正)(19921027)82.湖南省尘肺病防治实施办法(第二次修正)(19921208)83.长沙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19930106)84.湖南省个体生产经营者税收征收管理条例(19930106)85.湖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19930106)86.湖南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第二次修正)(19930228)87.长沙市人民警察巡逻执法暂行规定(19930710)88.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次修正)(19930710)89.湖南省水法实施办法(19930710)90.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二次修正)(19930906)91.湖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修正)(19930906)92.湖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19930906)93.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19930906)94.湖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次修正)(19931026)95.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19931115)96.湖南省林业条例(修正)(19931115)97.湖南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修正)(19940112)98.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19940117)99.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的规定(19940117) 100.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19940315)101.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19940304)102.湖南省企业专利工作条例(19940224)103.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建设旅游大省的决定》(19940328)104.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修正)(19940428)105.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19940428)106.湖南省科学技术成果推广条例(19940428)107.湖南省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条例(修正)(19940428)108.湖南省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条例(19940428)109.湖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二次修正)(19940621)110.湖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修正)(19940621)111.长沙市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条例(19940707)112.湖南省渔业条例(修正)(19940707)113.湖南省高等级公路管理条例(19940707)114.湖南省文物保护条例(修正)(19940707)115.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次修正)(19940726)116.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修正)(19940726)117.湖南省计划免疫管理办法(第二次修正)(19940802)118.湖南省乡镇集体企业采矿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19940830)119.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二次修正)(19940830)120.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9940830)121.湖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19940830)122.湖南省征兵工作条例(第二次修正)(19940830)123.湖南省征兵工作条例(修正)(19940830)124.湖南省征兵工作条例(19940830)125.长沙市城镇暂住人口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次修正)(19941110)126.长沙市城镇暂住人口登记管理办法(19941110)127.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19941110)128.湖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19941110)129.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护法办法〉的决定(19941110)130.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19941110)131.湖南省城市人民警察巡逻条例(第二次修正)(19941110)132.湖南省城市人民警察巡逻条例(19941110)133.湖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第二次修正)(19941119) 134.长沙市劳动监察条例(19941229)135.湖南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二次修正)(19941229)136.湖南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19941229)137.湖南省华侨捐赠若干规定(修正)(19941229)138.湖南省华侨捐赠若干规定(19941229)139.湖南省职业教育条例(修正)(19941229)140.湖南省职业教育条例(19941229)141.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19941229)142.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统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19950112)143.湖南省实施《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办法(第二次修正)(19950109)14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19950104)145.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接待省政协委员持证视察工作的通知(19950206)146.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农村办关于进一步办好农村合作基金会报告的通知(19950206)147.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石油化学工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19950123)148.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杂交水稻种子管理的通知(19950123)149.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19950123)150.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体育运动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19950117)151.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19950117)152.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19950117)15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19950303)15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红十字会工作的通知(19950228)155.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抓紧做好1995年农资供应工作的通知(19950216)156.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抓好当前工交生产的紧急通知(19950216)157.浏阳河管理条例(19950215)158.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19950213)159.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物价管理严格控制物价上涨的通知(19950211) 160.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几个问题请示的通知(19950209)161.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1995年地方性法规、规章拟制计划》的通知(19950209)162.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19950316)16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交通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19950313)16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加速西线开发1995至2010年总体规划>>的通知(19950310)165.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农村撤区并乡建镇、简政放权工作的的意见(19950310)166.湖南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19950427)167.湖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次修正)(19950427)168.湖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修正)(19950427)169.湖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50427)170.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19950427)171.湖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工作若干规定(19950427)172.湖南省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细则(修正)(19950427)173.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修正)(19950427)174.湖南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19950628)175.湖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19950628)176.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若干规定(19950829)177.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19950829)178.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9950829)179.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19950829)180.湖南省少数民族地区普及义务教育若干规定(19950829)181.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处理办法(修正)(19951009)182.湖南省制止牟取暴利办法(第二次修正)(19951009)183.长沙市公路管理规定(第二次修正)(19951031)184.长沙市公路管理规定(19951031)185.湖南省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19951031)186.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修正)(19951031)187.湖南省实施《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办法(修正)(19951214)188.湖南省实施《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办法(19951214)189.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1995年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的通知(19951220)190.湖南省经纪人管理办法(19951220)191.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文工作的通知(19951219)192.长沙市城市违法建设工程处理办法(19951226)19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长沙水渡河等收费站收费标准的通知(19951226)194.湖南省渔船渔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修正)(19951226)195.湖南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19951226)196.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19951226)197.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修正)(19951226)198.湖南省洞庭湖区水利管理条例(修正)(19951226)199.湖南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条例(19951226)200.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拥军优属工作的通知(19951222)201.湖南省通信市场管理办法(19951221)202.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第二次修正)(19951221)203.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19951221)204.湖南省经纪人管理办法(第二次修正)(19951221)205.湖南省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实施办法(19951221)206.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撤销零陵地区设立地级永州市的通知(19951221)207.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委关于加强星火计划工作报告的通知(19951227)208.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通知(19960104)209.湖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19951230)210.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棉花亩产百公斤先进单位的通报(19960119)211.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1995年度全省棉花高产竞赛先进单位的决定(19960118)212.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省劳动厅、省侨办、省财政厅关于对归国华侨退休后给予生活补助费实施意见的通知(19960116)21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启用公路规费缴(免)讫专用牌的通知(19960111) 21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公路木材检查站的通知(19960111)215.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社会集资和企业债券兑付及发行管理工作的通知(19960123)216.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试行)(修正)(19960126) 217.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试行)》的通知(19960126)218.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减轻林农负担加强林业一金两费管理的通知(19960201)219.湖南省测绘管理条例(19960201)220.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宣传实施国家赔偿法全面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通知(19960130)221.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正)(19960212)22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修正)(19960212)22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政务公开的决定(19960304)224.湖南省关于试点企业工会工作和职工民主管理工作的意见(19960304) 225.湖南省试点企业劳动工资劳动用工暂行办法(19960304)226.湖南省关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经理的管理意见(19960304)227.湖南省关于试点企业分离服务单位的意见(19960304)228.湖南省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19960304)229.湖南省试点企业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确认及管理办法(19960304)230.湖南省关于试点企业财务审计监督的意见(19960304)231.湖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屠宰税征收标准请示的通知(19960313)232.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19960311)23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的通知(19960319)234.湖南省开发区管理办法(19960328)235.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发展银行等单位关于切实抓好1996年上半年政策性资金回笼工作请示的通知(19960322)236.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水利建设责任制》的通知(19960405)237.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实施1996年物价控制目标双向责任制报告的通知(19960404)238.湖南省种子管理条例(修正)(19960404)239.芷江侗族自治县普及义务教育若干规定(19960404)240.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抓紧做好今年农资供应工作的通知(19960408) 241.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19960415)242.湖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办法(修正)(19960425)243.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禁利用婚姻登记乱收费的通知(19960506)244.湖南省经济合同管理条例(19960606)245.湖南省城镇蔬菜基地管理条例(修正)(19960606)246.湖南省城镇蔬菜基地管理条例(19960606)247.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电信管理条例(19960606)248.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环境保护若干规定(19960606)249.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生产经营权益保护条例(19960606)250.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非师范类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就业工作分工问题的通知(19960621)251.湖南省人民政府批转《湖南省残疾人事业“九五”计划纲要》的通知(19960702)252.湖南省实施《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办法(19960715)253.湖南省人民政府批转水利水电厅关于开展水利经济有关问题请示的通知(19960714)25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管理工作报告的通知(19960711)255.湖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委等部门关于“九五”期间继续开展农村能源综合建设工作请示的通知(19960710)256.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国有粮油零售网点房产经营管理权的通知(19960710)257.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粮食销售价格的通知(19960708)258.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粮食部门两条线运行工作的通知(19960708) 259.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水库移民口粮供应办法的通知(19960708)260.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企业集团组建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60719)261.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大型企业集团发展的通知(19960718)262.长沙市电信条例(19960805)263.湖南省计量计费监督管理办法(19960805)26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屠宰税征收办法》的决定(19960815) 265.湖南省食品摊贩和城乡集市贸易食品经营者食品卫生若干规定(19960805) 266.湖南省劳动监察条例(19960805)267.湖南省民族自治地方科学技术进步若干规定(19960805)268.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19960805)269.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修正)(19960805)270.湖南省林地保护管理办法(19960802)271.湖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试行)(19960830)272.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九五”时期经济体制改革纲要》的通知(19960829)27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劳务输出帮助灾区群众生产自救的通知(19960828)27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交通规费和交通重点建设项目征收营业税等税费问题的通知(19960827)275.湖南省行政机关奖励管理办法(19960821)276.湖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修正)(19960907)277.湖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强化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目标责任制意见的通知(19961007)278.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改委、省供销社关于供销社参与“菜篮子”工程建设意见的通知(19961005)279.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19961003)280.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委等单位关于加速解决教职工住房问题意见的通知(19960928)281.湖南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19960928)282.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19960928)283.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决定(19960928)28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湖南省优先发展区域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的批复(19960927)285.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通知(19960927) 286.湖南省人才市场管理办法(19961029)287.湖南省会计条例(19961128)288.湖南省经济信息市场管理条例(19961128)289.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 (19961128)290.湖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正)(19961128)291.湖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19961128)292.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和规范一批工商企业税外收费项目的通知(19961206)29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1997年烟叶生产、收购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19961205)29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光召科技奖评审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19961217)295.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计委1997年全省第三产业发展目标和工作意见的通知(19961215)296.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九五”期间继续对部分高耗电产品减免电力建设基金的通知(19961224)297.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全民健身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19961219)298.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加强我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意见的报告的通知(19961228)299.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盐专营管理的通知(19961225) 300.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委关于改革和发展我省成人中等专业教育意见的报告的通知(19961231)301.湖南省土地登记办法(19970108)30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办法(19970107) 303.湖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试行)(19970113)304.关于印发《湖南省交通规费征收管理条例》的通知(19970125)305.湖南省交通规费征收管理条例(19970124)306.湖南省城镇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条例(修正)(19970124)307.湖南省城镇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条例(19970124)308.湖南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19970124)309.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征收湖南省铁路建设费的通知(19970213) 310.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19970203)311.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委组织部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离休人员与机关离休人员基本离休金平衡工作的意见的报告》的通知(19970131)312.湖南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修正)(19970217)313.湖南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19970217)314.湖南省乡镇煤矿管理办法(修正)(19970217)315.湖南省乡镇煤矿管理办法(19970217)316.湖南省耕地保养管理办法(19970215)317.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省人事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驻湘部队随军家属和子女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19970227)318.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保障困难企业职工生活和扶持生产自救资金的通知(19970226)319.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199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19970313)320.湖南省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湖南省军区关于做好1997年民兵预备役工作的通知(19970313)321.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百户国有工业企业管理现状调查报告的通知(19970313)322.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委关于切实减轻学校不合理负担意见的通知(19970310)32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局等单位关于全省煤炭行业实施“安居工程”意见的通知(19970305)32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清理整治爆炸品行动情况的通报(19970319) 325.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普通住宅建设的通知(19970319)326.湖南省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湖南省军区关于调整组建跨地区调动的民兵预备役抗洪抢险机动突击团的通知(19970317)327.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策性住房资金管理的通知(19970326) 328.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住房公和金制度意见的通知(19970325)329.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委等单位关于审定第五批省级风景名胜区请示的通知(19970322)330.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实施1997年物价控制目标双向责任制报告的通知(19970321)331.湖南省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修正)(19970402)332.湖南省工业企业劳动保护条例(修正)(19970402)333.湖南省种子管理条例(第二次修正)(19970402)334.湖南省测绘管理条例(修正)(19970402)335.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修正)(19970402)336.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二次修正)(19970402) 337.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修正)(19970402)338.湖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次修正)(19970402)339.湖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修正)(19970402)340.湖南省城市人民警察巡逻条例(修正)(19970402)341.湖南省禁止赌博条例(修正)(19970402)。
湖南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湖南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1988年8月25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1998年5月4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根据2002年3月7日发布的《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的决定》进行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妥善处理林木所有权和林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保护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森林资源,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社会秩序,促进林业生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湖南省林业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林木所有权和林地所有权、使用权(以下简称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处理。
我省和邻省之间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按1984年7月《国务院批转林业部、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调处省际山林权纠纷问题的报告〉的通知》处理。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工作的领导,教育公民增强法制观念,发扬团结和互利、互让精神,主动协商解决林木、林地权属争议。
第二章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原则第四条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必须依照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有利于安定团结,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裁侵权违法行为。
第五条“林业三定”时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核发的山林权属证书所确认的林木、林地权属,应予维护,不得擅自变更。
确有错误且权属仍有争议的,由原发证的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第六条已经双方协商解决或经基层组织、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处理了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其协议书或调解书、处理决定书、判决书、裁定书等一律有效。
同一起争议有多次处理结果的,以最后一次为准。
第七条除本办法第五、六条规定以外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按下列原则处理:(一)国营林场、苗圃、林科所、采育场和其他全民所有制单位与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之间、以及全民所有制单位相互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以全民所有制单位组建或扩建时县级以上(含县、下同)人民政府及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有权批准机关批准的规划设计图、文件所确认的权属为依据。
林业系统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林业系统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强化林业系统的内部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和工作质量,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林业系统包括森林资源开发利用管理部门、森林保护管理部门、国有林场和森林种苗育苗基地等单位。
第三条林业系统内部管理实行科学民主、依法管理、诚信互助、勤勉务实、奖惩分明的原则。
第四条林业系统内部管理要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以人为本,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第二章领导管理第五条林业系统实行集中领导,分级负责,科学决策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林业系统设立系统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担任组长,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成员。
第七条系统领导小组负责决策和协调本系统内部工作,对下属单位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第八条下属单位领导班子要认真履行管理职责,组织开展工作,准确传达上级精神,协调处理工作关系。
第九条领导干部要走在系统内部群众的前面,切实履行管理职责,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条林业系统建立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的考核评价机制,对表现突出者予以奖励,对工作不力者予以处理。
第三章组织管理第十一条林业系统实行党委领导下的三会一评议制度,即党员大会、党委委员会、党委常委会和党员评议会。
第十二条林业系统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加强党员队伍建设,深入开展党员教育和党风廉政建设。
第十三条林业系统内部设立工作人员会议、综合部门会议、各级领导会议等,加强信息沟通,加强协调工作。
第十四条林业系统建立健全工作人员的职务职级评定制度,根据工作业绩、能力素质、廉洁从政情况等,进行定级评定。
第十五条林业系统建立保密制度,对机密文件和重要信息进行严格管理,加强网络安全,防范泄密事件。
第四章经济管理第十六条林业系统实行经济责任制,依法依规管理财务,保障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十七条林业系统内部设立统一的财务管理部门,负责编制预算,管理资金,报表编制和财务审计。
第十八条林业系统建立全员股权激励机制,促进员工积极性,鼓励创新和进取。
林业站规章管理制度
林业站规章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林业站的管理工作,保障林业站的正常运行,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章管理制度。
第二条林业站规章管理制度适用于全体员工和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不得违反。
第三条林业站规章管理制度内容包括岗位职责、工作流程、纪律规定、奖惩制度等,要求员工遵守规章制度,维护林业站的正常秩序。
第四条林业站规章管理制度由林业站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对于规章制度修改需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员工应当认真学习规章制度,严格遵守规章制度,任何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都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二章岗位职责第六条林业站的各岗位职责由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细化规定,每个员工都应当清楚自己的工作职责,做好本职工作。
第七条采伐工人的职责是在指定区域进行采伐,保障采伐工作安全、高效进行;护林员的职责是巡护森林,预防火灾和盗伐等违法行为的发生;管理员的职责是管理林业站的日常事务,保障林业站的正常运行。
第八条各岗位职责要求细致,务实,要求员工勤勉尽责,做到工作勤勉,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第三章工作流程第九条林业站的工作流程包括采伐作业、护林巡护、林业站日常管理等,每项工作都有明确的规定流程。
第十条采伐作业流程包括采伐前的实地勘查、采伐作业的组织安排、采伐后的清理整理等;护林巡护流程包括巡护线路的安排、巡护内容的要求等;林业站日常管理流程包括人员调配、设备维护、财务管理等。
第十一条呼叫员工须按照工作流程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工作流程,否则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四章纪律规定第十二条林业站员工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树立正确的工作态度,不得随意违反纪律。
第十三条严禁在工作时间内偷懒、打盹、聊天、看手机等不属于工作范围的行为。
第十四条严禁盗伐国有林木,烧毁国有林木和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严禁擅自私藏工具设备、损坏工作设备等违反公司纪律的行为。
第十六条严禁员工之间互相攀比、麻痹大意、推诿扯皮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木材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木材经营、加工和运输的管理,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木材经营、加工、运输及其管理活动。
林业生物质能源开发利用涉及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木材,包括原木、锯材、竹材、单板、木片、枝桠材、薪材含柴炭、树蔸、胸径5厘米以上的移植树木和木竹制半成品等。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木材经营、加工和运输的管理。
工商、税务、公安、交通、铁路、航运和海关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木材经营、加工和运输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木材经营与加工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生态优先、节约资源的原则,编制木材加工行业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编制木材加工行业规划应当以下列条件为依据一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二市场需求情况;三当地现有森林资源和外来木材利用状况;四原材料林基地建设规划;五地方木材加工传统工艺水平。
木材加工行业规划应当包括规划年限、加工企业种类和加工厂点数量、规模、布局、原料保障等内容。
限制初级加工项目和以原生阔叶树种为原料的加工项目。
第七条从事木材经营、加工的《省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以下简称木材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申请.经营加工许可证。
但是,村民利用合法来源的木材加工少量的农具、家具和修建房屋等除外。
第八条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统一监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实行一厂店一证。
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应当核定经营、加工的方式和产品种类、规模、地点、有效期限等具体项目。
第九条申请木材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合法的、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的木材来源渠道;二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三经营原木的,应当配备木材检验员;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林业法律法规
林业法律法规林业法律法规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法规定。
第二条林业法律法规的宗旨是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保障生态安全,改善人民生活条件。
第三条本法所称林业资源包括林地、林木、林下资源、森林生物资源及其他相关资源。
第四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林业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林业管理单位负责对所辖范围内的林地、林木和林业资源进行保护、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林地保护第六条林地指国家确定的用于林木生长和保护的土地。
第七条林地应当按照规划、用途和面积进行保护和管理。
第八条林地划拨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九条林地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划拨,不得随意侵占或非法利用。
第十条林地划拨时,应当与土地收储、土地征用补偿、土地承包经营等政策相结合。
第三章林木管理第十一条林木是指天然林和人工林中的树木。
第十二条林木应合理利用,保护和增加林木资源。
第十三条对林木的采伐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合理利用林木资源。
第十四条保护自然林,加强自然林保护,防止乱砍滥伐。
第十五条种植和经营林木应符合林木种植管理规定,禁止非法种植。
第四章林下资源开发利用第十六条林下资源包括竹笋、蘑菇、草药等发展利用的野生植物和动物。
第十七条林下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和合理利用原则。
第十八条开展林下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原则。
第五章森林生物资源保护第十九条森林生物资源是指森林中的生物及其生态系统。
第二十条森林生物资源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开发、可持续利用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禁止非法采集、猎捕、捕捞和销售带有保护标志的珍稀濒危物种及其制品。
第二十二条森林生物资源保护应加强科研力量,推动森林生物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
第六章监督和管理第二十三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林业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林业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林木、林地、林下资源和森林生物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湖南省公益林管理办法
湖南省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益林保护,规范公益林管理,提高公益林经营质量和生态服务功能,维护公益林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湖南省林业条例》、《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林是指依据《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湖南省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等认定并实施补偿的国家级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益林保护、建设、经营和管理等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公益林管理遵循“生态优先、严格保护、分级管理、科学经营、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规定将公益林保护和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列入政府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考核内容。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明确公益林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辖区内公益林的保护、建设和日常管理。
第六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将公益林落实到山头地块,做到权属明晰、四至清楚、数据准确。
第七条各级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应按照中央和省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加强对中央和省级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保护管理第八条经批准公布的公益林不得随意调整和改变用途。
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和改变用途的,应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湖南省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等有关规定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九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公益林的保护、建设和管理。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与所辖国有林业单位、集体和个人等签订公益林区划与禁伐、限伐管护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管护责任。
管护合同实行五年一签订,一年一考核,管护合同的式样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益林管护队伍,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和完善公益林管护责任制,加强对护林员的监管考核和业务指导。
第十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公益林集中的重点区域设立标牌,标明地点、四至范围、管护责任人,保护管理责任和要求、监管单位、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
林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及其解决办法
第16卷第10期 南方农业2022年5月Vol.16 No.10 South China Agriculture May 202269钟卫平.林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及其解决办法[J].南方农业,2022,16(10):69-71.林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及其解决办法钟卫平(城步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湖南城步 422500)摘 要 随着时代的变迁,产权制度也在不断改革完善。
林业产权登记至关重要,但受到各种主观与客观现实因素的影响,林权登记出现了许多历史遗留问题,给当前的林权登记管理工作带来了诸多负面影响。
结合林权登记的具体性质及特点,分析林权登记过程中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明确林地范围,解决林权地类重叠问题;时刻明确林地归属权的界限;全面完善各种林地的林权登记信息;统一林权登记样式和标准;提升林权登记流程的严谨性及用信息化技术表现林权登记的动态变化等解决办法。
关键词 林权;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中图分类号:F326.27 文献标志码:C DOI :10.19415/ki.1673-890x.2022.10.023林权登记一直是林业服务改革的重要环节之一。
针对林权登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能够实现尊重历史、优化流程、信息共享的目的,稳妥地解决遗留问题,持续规范林权登记的发展进程。
1 不动产登记的性质林权登记是为了明确林权的归属,并保护好所有人的合法权利。
从理论上分析,林权属于不动产权的一种,因此林权登记也属于不动产权登记的法律行为。
通常来说,国家行政机关对于不动产物权的变动登记属于行政确认行为。
虽然森林资源制度从公法和私法的两个角度来看存在明显分歧,但两者不是对立的,而更加表明了林权登记是一种介于公法和私法领域的双重性行为。
从私法角度来看,林权登记行为是通过权利公示的状态衡量当时双方交易之间的安全;从公法角度出发,林权登记是在掌握了相应的资源信息之后,适时地进行适度监督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修订)【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公布日期】2018.03.19【实施日期】2018.03.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森林,包括乔木林和竹林。
林木,包括树木和竹子。
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
依法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条依法使用的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按照下列规定登记:(一)使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二)使用国家所有的跨行政区域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三)使用国家所有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林业局:为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审核和审批,加强林地使用情况监督检查,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一、严格把握使用林地的条件和范围(一)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Ⅰ级保护林地。
除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国防、外交建设项目,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外,其它建设项目均不得使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
禁止不符合规划、不符合林地保护等级和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等级要求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法律法规禁止使用(含临时)林地的,从其规定。
(二)不可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对山体造成破坏的采石、取土场等附属工程临时占用林地,不得使用Ⅱ级以上(含)保护等级的林地中的有林地,不得使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禁止临时占用国家级公益林地以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易发生崩塌、滑坡和泥石流区域的林地进行采石、挖沙、取土。
(三)限制使用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限制经营性项目使用林地,限制使用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于7立方米/亩的林地。
二、严格按规定的权限和形式进行审核审批(一)建设项目永久性占用林地,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权限以《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形式批准。
已经核发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有效期为两年。
建设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也未向原审核机关提出延期申请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自动失效。
(二)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以文件形式按下列权限审批:1.占用5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2.占用5公顷以上(含)20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州林业主管部门审批;3.占用20公顷以上(含)的,由省林业厅审批。
林业工作站管理制度
林业工作站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林业工作站的管理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员工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林业工作站的管理范围包括人员管理、财务管理、办公场所管理、工作流程管理等方面。
第三条林业工作站的管理原则是科学、合理、公正、公开。
第二章人员管理第四条林业工作站的人员管理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工作岗位,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招聘、面试和录用。
第五条通报制度:林业工作站将每个员工的工作表现进行记录,并定期进行通报。
第六条奖惩制度:对于员工的工作表现,进行奖励或者处罚。
对于优秀员工进行奖金或晋升,对于表现不佳的员工进行警告、罚款或降级处理。
第七条培训制度:林业工作站将定期进行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
第八条离职制度:员工如果需要离职,需要提前通知,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财务管理第九条林业工作站的财务管理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进行操作。
第十条手续办理:所有经费使用和支出都需要经过核算、审批和管理。
第十一条经费使用:经费使用应当合理、节俭、公开。
不得进行违规使用和挪用经费。
第十二条财务报告:林业工作站每季度都需提交财务报告,对经费使用和收支情况进行公示。
第四章办公场所管理第十三条办公设备:林业工作站对办公场所的设备进行定期的维护和更新,保证工作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十四条环境卫生:林业工作站对办公场所的环境卫生进行定期的清理,保持干净整洁。
第十五条安全管理:林业工作站对办公场所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各项安全制度,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
第五章工作流程管理第十六条工作分配:林业工作站对员工的工作进行合理分配,制定工作计划和任务清单。
第十七条工作检查:对于员工的工作进行定期的检查和考核,确保工作的质量。
第十八条问题反馈:林业工作站对员工的工作问题进行及时反馈和解决,在工作中遇到问题及时沟通。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林业工作站管理制度的修改需要经过林业工作站管理层的审批。
第二十条对于本管理制度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规定。
2024年林业法实施细则最新版
2024年林业法实施细则最新版前言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旨在明确林业法实施过程中的具体操作规范,确保法律的有效执行,为广大林农、林业企业和林业工作者提供明确的行动指南。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管理,以及与林业相关的生产、科研、教学等活动。
第二条管理原则林业管理应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分类经营、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确保森林资源稳定增长,提高森林覆盖率。
第三条管理职责各级林业部门应依法行使林业管理职责,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组织实施林业法及本细则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森林资源保护第四条森林资源调查与监测定期开展森林资源调查和监测工作,建立健全森林资源档案,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第五条森林采伐管理严格执行森林采伐许可制度,控制森林采伐量,鼓励使用木材替代品和非木质材料。
第六条护林防火建立健全护林防火制度,加强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工作,确保森林资源安全。
第七条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加强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实施综合治理,防止有害生物蔓延。
第三章植树造林与绿化第八条植树造林规划与实施根据全国植树造林规划,制定地方植树造林计划,组织动员全社会参与植树造林活动。
第九条造林质量保障确保造林质量,禁止使用劣质苗木,提高造林成活率。
第十条林地管理与利用合理规划林地使用,严格林地用途管制,保障林地资源不受非法侵占和破坏。
第四章林业产业发展第十一条林业产业政策引导鼓励林业产业结构调整,发展林业绿色产业,促进林业与循环经济相结合。
第十二条林业产业技术创新加强林业产业技术创新,推广林业新技术,提高林业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
第十三条林业市场建设规范林业市场秩序,加强木材流通管理,保障木材合法流通。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法行为处理违反本细则规定的,由林业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湖南省林业条例(2021修正)
湖南省林业条例(2021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3.31•【字号】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9号•【施行日期】2021.03.3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湖南省林业条例(2021修正)(2001年1月8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种植、采伐利用和木材流通及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实行各级人民政府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任期目标责任制,其主要内容包括森林覆盖率、活立木蓄积量以及植树造林、限额采伐、林地保护、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和野生动植物保护。
省人民政府应当对民族自治地方和重点林区的林业生产给予重点扶持。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
基层林业工作站是组织和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发展林业生产和开展林业社会化服务的基层事业单位,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林业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予以统一确权登记造册,并核发统一式样的权属证书。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增加对林业的投入。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设立、筹集和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七条根据国家规定对森林实行生态公益林、商品林分类经营管理。
林木业相关管理制度
林木业相关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林木业的经营活动,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从事各类林木业经营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林木业相关管理制度包括林木资源管理制度、林木采伐管理制度、林木运输管理制度、林木销售管理制度等。
第四条林木业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按照相关管理制度进行操作。
第五条林木业经营活动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对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林木资源管理制度第七条林木资源管理包括林地规划管理、植树造林管理、森林防火管理等内容。
第八条林地规划管理要依据林业规划,合理规划各类林地的用途,促进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
第九条植树造林管理要遵循造林种植技术标准,选择适宜的树种,保证造林质量。
第十条森林防火管理要建立健全森林防火体系,加强火源管理,提高森林火灾防控水平。
第十一条对于林地的乱砍滥伐、随意烧荒等破坏行为,将严格打击,追究责任。
第三章林木采伐管理制度第十二条林木采伐管理包括采伐许可管理、采伐作业管理、采伐监测管理等内容。
第十三条从事林木采伐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取得合法的采伐许可证,方可进行采伐活动。
第十四条采伐作业管理要遵循采伐技术规范,确保采伐作业的安全和效率。
第十五条采伐监测管理要加强对采伐活动的监测和检查,防止采伐超标。
第十六条采伐过程中要保护林木资源,减少采伐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尽量减少林木损失。
第四章林木运输管理制度第十七条林木运输管理包括运输准运证管理、车辆检查管理、运输路线管理等内容。
第十八条进行林木运输活动的车辆必须配备合法的准运证,否则不得进行运输活动。
第十九条车辆必须定期进行检查维护,确保车辆运输安全和达标排放。
第二十条运输路线必须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运输过程安全和高效。
第二十一条林木运输活动要避免超载,防止对道路和桥梁造成损坏,保护交通设施。
第五章林木销售管理制度第二十二条林木销售管理包括销售许可管理、价格监测管理、市场安全管理等内容。
城步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8年修正)
城步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城步苗族自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8.04.09•【字号】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施行日期】1989.04.30•【效力等级】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族区域自治正文城步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8修正)(1989年3月25日城步苗族自治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9年4月30日湖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根据2007年12月3日城步苗族自治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城步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决定》修正2008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结合城步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必须尊重自治县自治机关的自治权,遵守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三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县人民政府。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中,苗族和其他民族代表的名额和比例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原则确定。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苗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苗族公民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所占比例可以略高于其人口在全县人口中的比例。
第五条自治县县长由苗族公民担任。
自治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中,苗族公民所占比例,应相当于其人口在全县人口中的比例。
林业工程项目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林业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工程建设行为,保障林业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进行的林业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验收、运营和维护等活动。
第三条林业工程项目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保障林业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注重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三)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四)技术创新,提高工程建设水平。
第四条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全国林业工程项目管理的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业工程项目管理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工程项目立项第五条林业工程项目立项应当符合国家林业发展战略和区域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和地方林业产业政策。
第六条林业工程项目立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项目符合国家林业发展战略和区域发展规划;(二)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林业产业政策;(三)项目技术先进,有利于提高林业资源利用效率;(四)项目投资估算合理,资金来源可靠;(五)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通过审批。
第七条林业工程项目立项程序:(一)项目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报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议书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三)项目单位根据审核意见修改完善项目建议书,报送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四)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议书进行审批,批复立项。
第三章工程项目设计、施工和监理第八条林业工程项目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确保工程质量。
第九条林业工程项目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取得相应等级的资格证书。
第十条林业工程项目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林业工程项目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加强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工程质量。
(整理)湖南省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办法524
湖南省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办法湖南省林业厅二〇一一年三月目录1总则 (2)1.1规划目的 (2)1.2规划任务 (2)1.3规划范围 (2)1.4规划期限 (3)1.5规划编制依据 (3)1.6编制原则 (4)1.7编制程序 (5)1.8规划深度 (5)1.9规划成果 (5)1.10编制单位 (6)2技术标准 (6)2.1林地 (6)2.2森林保有量 (6)2.3林地保有量 (6)2.4占用征收林地限额 (6)2.5规划基数 (7)2.6补充林地 (7)2.7林地生产率 (7)2.8公益林 (7)2.9重点公益林地 (7)2.10重点公益林地比率 (7)2.11商品林 (7)2.12重点商品林地 (8)2.13重点商品林地比率 (8)2.14林地用途管制 (8)2.15林地保护等级分级和管理措施 (8)3规划前期准备 (10)3.1组织准备 (10)3.2基础资料准备 (10)4规划基数确定 (11)5规划基础研究 (12)5.1现状分析 (12)5.2供需分析 (12)5.3规划专题研究 (13)6规划框架拟定 (14)6.1一般规定 (14)6.2编制要求 (14)6.3规划内容协调 (15)7规划成果编制 (15)7.1一般规定 (15)7.2规划文本编制 (17)8林地档案建立 (23)8.1主要内容 (23)8.2格式要求 (24)8.3数据库汇交 (24)9规划成果论证 (24)附录 A 林地规划数据库结构及因子代码说明 (25)附录 B 规划文本格式 (27)附录 C 成果统计表 (30)附录 D 规划编制说明 (39)附录 E 图件编制方法与要求 (40)附录F省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主导功能区划分 (41)附录G 成果文件组织结构及命名 (44)湖南省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办法1总则1.1 规划目的明确生态建设和林业发展空间,落实林地用途管制,优化林地结构布局,提高林地利用效益,为实现林地科学管理奠定基础,确保如期实现林业发展战略目标,促进区域生态文明,推动县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林业管理制度(通用3篇)
林业管理制度(通用3篇)林业管理制度篇1为了提高我局汉江干堤两侧护堤林带的绿化覆盖率和林木成活率,使之成为汉江防洪的一道安全屏障,一条持续发展的绿色经济走廊,从而有计划地改造过去“小、乱、稀”和低产林的状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目标及任务1、目标:按照部颁千分制考核的林业管理标准内容,实现分局堤防达国家二级堤防标准。
2、任务:消灭空白段块,选用宜林品种或湖北省推广品种;合理密植,科学管理,提高成活率;积极防治病虫害,无成片的病虫害现象,适时修枝整形;成树幼树无盗损,林地翻耕质量高;依法处理林木盗损行为。
二、新植树管理新植地段在栽植前应做好充分准备工作,清除老树蔸后再平整场地。
精心组织新植幼树的选苗、泡苗和栽植。
选苗宜选用宜林品种或湖北省推广品种,栽植前必须将苗浸泡1/3以上、一周左右,苗粗胸径3.0-3.5cm以上、苗高4m以上;合理密植,疏松土壤采用钎插造林,钎插深度在0.8m以上,株行间距3×4m;采用放线定位栽植,保证纵、横、斜向整齐如一。
机械施工地段和“老、烂、稀”更新地段需翻耕松土。
新植树后培蔸紧杠不少于二次,保证幼树无歪倒、无倾斜,1m刷白防治虫害,对土质差的幼树应适当施肥。
幼树每年应柯枝整形一次。
三、成树管理认真做好防病治虫工作,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柯枝整形,适时林间翻耕每年两次,做到林地林间无高杆杂草。
防偷盗、防损害,确保成树保存率在95%以上。
四、林木采伐管理为了有计划地改造过去“小、乱、稀”和低产林状况,林木成熟后分局每年根据各管理段的林木情况或工程建设需要有计划地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一定数量的采伐量。
林业管理站将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采伐量确定采伐的地点、株数和材积量,并与相关科室成立林木估产专班实地进行采伐林木的估产。
林木采伐许可证办理后必须严格按照《仙桃汉江管理分局林木竞价销售设计文件》操作程序进行,并与买受人按《仙桃汉江管理分局护堤林木竞价销售》、《护堤林木采伐安全合同》示范文本结合工作实际增添相关条款后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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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
发文单位:城步苗族自治县人大
发布日期:2002-6-3
执行日期:2002-6-3
生效日期:1900-1-1
2002年3月28日城步苗族自治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人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2年6月3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发展林业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资源保护、林木(含竹,下同)的采伐利用、培育种植,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县的林业工作。
基层林业工作站属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派
出机构,管理本辖区的林业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制定本乡(镇)的林业发展规划;履行造林绿化、护林防火、保护和利用森林资源的职责。
负责调解和裁决辖区范围内的个人与个人、个人与集体、集体与集体之间的林木、林地纠纷。
第四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优惠政策,积极引进人才、技术和资金,发展林业生产。
自治县规划山区的林业开发走产业化发展道路,充分利用丰富的林木和林地资源因地制宜开发建设林业产业基地,使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
第五条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在山林权属明确的前提下应当按照谁造林谁所有、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单位和个人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开发荒山、荒地和更新迹地。
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因地制宜培育多林种、多树种,大力发展笋竹两用林和果木药材林等多种经济林。
第六条自治县的林业规费,用于发展本县林业、维护森林生态环境及林业管理。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退耕还林工程、长江中上游防护林工程、林木种苗工程、生态公益林工程等林业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林业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林业科技队伍建设,建立林业科技推广网络,开展林业科学研究,普及和推广先进技术,提高林业科技水平。
第八条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对生态公益林区实行重点保护,禁止或限制采伐公益林。
生态公益林区的具体范围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告。
沙角洞银杉自然保护区,银竹老山自然保护区,旅游规划保护区,两江公路两侧、白云水库周围第一层山脊线内,陡坡、险坡、岩石裸露地实行全封禁育林。
新造幼林、水源林、飞播林、能够封山成林的疏残林和其他公路两旁绿化林实行封山保护。
第九条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的筹集办法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征收,用于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
第十条每年的三月作为植树造林活动月。
植树造林由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和组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城镇居民都应承担植树造林义务,未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由县绿化委员会责令限期补植,逾期不补植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绿化费,用于植树造林。
第十一条林农承包责任山的荒山、荒地必须按照自治县的要求完成造林任务,未按要求完成任务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
对林农承包山的采伐迹地自治县实行预留采伐迹地更新造
林保证金制度。
林农在申领皆伐山场林木采伐许可证时,必须按皆伐面积缴纳采伐迹地更新造林保证金,待林木来伐完毕按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后,保证金全部退回;不能按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由林业主管部门利用预留的采伐迹地更新造林保证金为其完成造林任务。
第十二条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退耕还林工程。
对二十五度以上的坡耕地,实行退耕还林;二十五度以下水土流失严重的耕地,有计划地退耕还林和种植牧草。
第十三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
国有林场、采育场、农牧场和股份制林场组织采伐林木,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采伐设计和核发采伐许可证。
乡(镇)集体林场、个体林场采伐林木和个人采伐其承包集体的林木,由本单位和个人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基层林业工作站核发采伐许可证。
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林木属于个人所有,允许继承、转让、抵押,可以自采自销,不纳入采伐限额。
以营利为目的采挖、异地移植活立木和树蔸、树桩,必须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国有林场、采育场、集体林场、个体林场、股份制合作林场和林农生产的林木,依法自主经营。
自治县根据需要,在县内建立木竹及其制品交易市场。
第十五条木材销售应征收的税费计价基数;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统一制定。
严禁在核发采伐许可证、安排限额采伐计划、办理木材运输证、安排林业重点项目投资计划等工作中乱增加收费项目和搭车收费。
第十六条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森林火灾的
预防和扑救工作。
乡(镇)、场和村应当建立护林组织,订立护林公约,配备专职或兼职护林员。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边界林业管理,在沙角洞银杉自然保护区、银付老山自然保护区、双江口、风雨殿、十万古田等边远边界设立护林站点,配备专职护林员,加强边界护林联防。
第十七条自治县在农村推广省柴灶、沼气池,鼓励使用新能源,减少森林资源消耗。
第十八条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森林病虫害的预测预报和组织防治工作,依法对森林植物、林木种子、苗木、木竹及其制品进行检疫,保护境内珍稀野生动植物。
第十九条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
禁止在全封禁封山育林内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采脂、放牧。
第二十条在造林绿化、护林防火、森林保护、林业科技推广应用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经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由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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