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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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办法
(审议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护传统村落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延续性,进一步改善人居环境,深度挖掘和传承优秀传统文化,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实现传统村落的可持续发展和振兴,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认定、管理、保护和利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传统村落,是指且尚未被评为历史文化名村,而村落形成较早,拥有较丰富的传统资源,传统风貌和格局比较完整,具有较高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经济、社会价值,经省人民政府认定予以保护的村落。原则上为村落户数不少于30户、相对独立的自然村。
第三条(保护原则)传统村落的保护和发展遵循保护优先、规划先行、有序修复、合理利用、活态传承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传统村落的保护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建立协调机制,推动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工作健康发展。
传统村落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实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改善传统村落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人居生态环境。
传统村落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制定实施传统风貌建筑修缮、风貌整治等实施方案和相应项目;指导村(居)民委员会订立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的村规民约;指导在传统村落内适度有序地开展旅游、休闲度假、传统手工艺和传统技艺加工制作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地方责任)传统村落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一)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编制与实施,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和宣传工作;
(二)依法组织村(居)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将传统村落保护事项纳入村规民约,引导村(居)民按照传统村落保护要求,保护文物古迹,合理使用传统建筑;
(三)对有损毁危险的传统建筑进行登记,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和房管部门报告;
(四)收集、保护已经坍塌、散落的传统风貌建筑的构件,并及时交乡(镇)人民政府保管,并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报告;
(五)协助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六)对违反传统村落保护规定和要求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六条(部门责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省传统村落保护利用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牵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保护、监督和管理工作,并且负责建立传统村落及其各类保护对象的档案,制作并设置传统村落保护标识标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建设)、房屋、文化(文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旅游、农业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保护资金)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传统村落保护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实际安排保护发展资金。
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统筹整合相关财政资金,用于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传统风貌建筑保护等工作。
政府资金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应当向传统村落倾斜。鼓励、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对传统村落保护项目提供信贷支持。
第八条(专家库、驻村专家与村级联络员)省、市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广东省“三师”专业志愿者1建立传统村落保护发展专家库。
传统村落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从专家库中聘请1-2名驻村专家,负责对其驻地传统村落档案建立、规划编制、修缮整治、项目实施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现场指导。
传统村落村(居)民委员会在村(居)民中推荐1名村级联络员,负责宣传传统村落相关政策、监督项目实施等工作。
1广东省“规划师、建筑师、工程师(简称“三师”)专业志愿者下乡服务”活动自2014年9月启动,通过发动国内外城乡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工程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等院校相关专业的师生参加志愿服务队,引导其自愿与村镇结对,从传统村落格局、特色风貌建筑以及环境改善等方面展开针对性的工作。
第九条(社会参与和鼓励)传统村落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组织开展传统村落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调动原住村(居)民参与的积极性,保障原住村(居)民的合法权益,充分尊重原住村(居)民生产生活的合理需求。
对在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酌情给予奖励。
第二章申报认定
第十条(申报标准)申报中国传统村落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执行。
具备下列条件且尚未被评为历史文化名村的村落,可以申报广东省传统村落:
(一)选址、布局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与自然有机融合,环境自然,尺度宜人,体现人和自然共生的建造智慧;
(二)传统风貌建筑总量超过自然村建筑总量的1/3或集中连片分布,建成年代在30年以上,体现一定历史时期、具有特定时代印记,或者承载广府文化、客家文化、潮汕文化等岭南特定地域文化特色的建造传统和建筑风格;
(三)能够承载乡愁记忆和归属感,具有地域影响的祠堂、牌坊、古桥、戏台、古井、老树等历史遗存保存较好;
(四)具有传统岭南特色和区域代表性,能够体现农耕文明、海洋文明时期的地域特点和生产生活方式的种植、养殖、捕捞、手工制作技艺和加工制造工艺等;
(五)具有较为鲜明的岭南地域乡土文化特征的民俗活动、传统技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并仍保有活态。
第十一条(调查申报)申报广东省传统村落,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传统村落资源调查工作,摸清传统村落情况,根据申报标准确定候选名单,向市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有条件申报广东省传统村落而县(市、区)人民政府未提出申请的,省住房和建设厅和市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可督促地方履行调查申报程序。
第十二条(递交材料)申报广东省传统村落,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村史概要,包括历史沿革、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的说明等内容;
(二)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现状;
(三)不可移动文物、传统建筑、传统特色制作技艺或者制造工艺、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的清单和相应图文资料;
(四)社会经济、房屋空置率等资料;
(五)保护工作情况、保护目标和保护要求;
(六)对申报广东省传统村落,村委会以及五名以上村民代表的意见相关材料;
(七)其他有关传统村落申报认定的材料。
第十三条(认定公布程序)
市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规划(建设)、文化(文物)等部门对候选名单进行初审,认为符合条件的,向省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