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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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公司章程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组织机构第二章财务管理第三章

股权转让第四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第五章

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第六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七章附则第八章运输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新的有关规定和本公司的经营发展需要,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按《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向本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第三条、公司法定名称:,法定地址:

第四条、公司是企业法人,其一切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条、公司实行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机制。

第七条、公司经营范围: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高速客运、出租车客运、城市公共客运、普通货运、货物信息配载服务、汽车修理、客运站经营。(注:按经营许可证核定为准)

第八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由股东

出资万元。

第九条、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支持公司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十条、公司中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的活动,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办理。

第十一条、经营期限:。以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为准。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决定公司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和修改公司章程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四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第十五条、股东会会议每年度召开一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监事,可以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召开股东会会议,应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六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

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其他董事主持或延期举行。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会由三人组成。董事会成员由股东会会议通过全体股东民主选举产生。同时在选举产生的董事会成员中商定董事长。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负责公司的重大决策的执行。

第十八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八)决定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对公司管理人员的奖惩。

第十九条、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

会议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在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董事会会议应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公司法定代表人在董事会成员中产生,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董事应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参与决议的董事应以其在该公司的股份或投资承担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一条、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聘任或者解聘其他管理人员,决定其报酬事项。

第二十二条、公司设监事一人,由股东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三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纪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涉及工人和权利及利益,公司应严格执行《劳动法》。

第二十五条、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董事、监事、经理应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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