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晚于担保合同还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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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晚于担保合同还有效吗 借款担保相信很多人都听说过,那么在借款和担保之间涉及时间顺序的问题该如何解决 ? 借款合同晚于担保合同还有效吗的话还有法律效力吗?下面是爱汇给大家整理的借款合同晚于 担保合同还有效吗,供大家阅读!借款合同晚于担保合同还有效吗 事例 2007 年起,祝某即 与原告建立借款合同关系。 2010 年,祝某因前往武汉投资办厂向原告申请贷款 75 万元,并联系七位亲友为其提供担 保。 2010 年 5 月,七位保证人以户为单位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承诺为祝某的 75 万元借 款 [主合同编号为(2010)第 00305 号]提供连带保证。 6 月 23 日, 原告与祝某签订(2010)第 0000 0305 号《借款合同》后向其提供贷款 70 万元。 保证合同签订后,原告与祝某仅建立 70 万元的借款合同关系,未形成其他借贷关系。 诉讼中,七位保证人以从合同不应先于主合同签订、保证担保的主合同编号及主债权金额 不一致、本案所涉保证合同与借款合同无关联为由,主张保证合同无效并要求免除保证责任。 法院判定法院审理后认为,《保证合同》系《借款合同》的从合同不代表其必然附属于 主合同成立后签订,关于主从合同的签约顺序并无法律明文规定。 本案从合同早于主合同签订,符合“先联系担保后办理贷款的银行担保贷款发放程序性习 惯。 保证合同系诺成性合同,七位保证人与原告所签《保证合同》意思表示真实且合法有效。 首先,从保证合同的约定看,七位保证人出具《承诺书》明确约定“担保时间、金额、利 率等以借款合同为准,该约定符合保证合同的从属性特征;其次,从借款合同内容变动看,借 款数额由磋商阶段的 75 万元降低到签约阶段的 70 万元, 既未损害担保人利益, 亦未加重其担 保责任;再次,从保证合同与借款合同的对应点看,二份合同的签订时间均在 2010 年,二者分 别记载的主合同编号第 00305 号与第 0000 0305 号仅有细微差别, 且原告与祝某在当年只建立 70 万元的借款合同关系,可以推定二者构成主从合同关系。 法院依法认定本案所涉《借款合同》与《担保合同》虽未高度衔接,但确系关联合同,当 事人应本着诚信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七位保证人收到法院深度辩法析理的判决书后,为其狡辩理由深感羞愧,当场表示服判息 诉并将积极履行法律义务。 合同的类型第一,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承担义务。 双务合同,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关系。 第二,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付对方某种 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无偿合同,是指一方给付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报酬的合同。 第三,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有名合同,又称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

及规则的合同。 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并未确定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 第四,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必须采取特殊形式订 立的合同。 不要式合同,是指依法无需采取特定形式订立的合同。 第五,主合同和从合同主合同,是指不依赖其他合同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 从合同,是指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合同,又称为附属合同第六,实践合同和诺 成合同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在这种合同中, 除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之外, 还必须有一方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 才能产生法律效果。 实践合同则必须有法律特别规定,比如定金合同,保管合同等。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 "一 诺即成"的合同。 特点在于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借款合同晚于担保合同还有效吗相关文章:1.借款担保三方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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