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的通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房屋拆迁单位
管理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搬迁拆迁安置
【发文字号】厦国土房[2003]99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3.03.31
【实施日期】2003.04.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含待修订)、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9月18日实施日期:2009年9月18日)废止(原因:现执行闽建房[2005]107号《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的通知
(厦国土房[2003]99号)
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已经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厦门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办公室
二00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厦门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市房屋拆迁单位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房屋拆迁单位,是指具有法人资格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资格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格等级证书》),受拆迁人委托,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协商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组织被拆迁人搬迁的单位。
第四条房屋拆迁单位接受房屋拆迁委托时,应当与拆迁人签订拆迁委托合同,并自拆迁委托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条房屋拆迁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拆迁业务费用。
第二章房屋拆迁单位的设立
第六条申请房屋拆迁资格及设立房屋拆迁单位的,应当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
列材料:
㈠《房屋拆迁单位资格等级申报表》;
㈡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㈢负责人聘任书或任职通知;
㈣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
㈤办公场所证明材料;
㈥从业人员的聘用合同及花名册;
㈦房屋拆迁从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复印件;
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房屋拆迁单位按其资格条件分为一、二、三叁个等级。
㈠一级资格的房屋拆迁单位必须具备《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规定的条件,从业人员须12人取得《房屋拆迁上岗证》(以下简称《上岗书》)。
㈡二级资格的房屋拆迁单位必须具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