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用地增容审批及地价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08]26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用地增容审批及地价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用地增容审批及地价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08]26号)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厦门市建设用地增容审批及地价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二月一日厦门市建设用地增容审批及地价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管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增容地价征收管理工作,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范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厦门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厦门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增容地价是指建设用地经批准增加容积率或建成后实测建筑面积超出缴交地价建筑面积,经批准补办增容手续的,应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相应的土地出让金或配套费。
第三条思明区、湖里区辖区内用地项目涉及增容地价,由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产局)负责计收。
海沧、集美、同安、翔安区内用地项目涉及增容地价,由市国土房产局驻区分局负责计收,并按照土地出让收入市区财政分成体制分别缴入市、区金库。
经营性房地产用地项目增容地价的评估、计算,以市国土房产局办事窗口正式受理用地单位办理增容手续申请(相关规划审批文件或竣工实测资料应合法、有效、齐全)的日期作为估价基准日。
第四条建设用地增容建筑面积的认定(一)增容后地上建筑面积的确认1、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增容的,地上建筑面积以规划管理部门有效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他规划批准文件等)为准。
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厦府[1992]综131号
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正文:---------------------------------------------------------------------------------------------------------------------------------------------------- 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1992年5月20日厦府〔1992〕综13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规划范围内,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取得批准,在国有土地上进行建设,而必需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个人。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合法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下同)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应当遵循妥善安置、相应补偿和先安置后拆除的原则。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和安置。
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按期搬迁。
第五条厦门市征地拆迁办公室主管本市房屋拆迁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执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审核城市房屋拆迁申请,核发《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发布房屋拆迁公告;(三)负责对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资格审查,核发《城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和拆迁工作人员证件;(四)负责对城市房屋拆迁活动的监督检查;(五)对城市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争议进行调解和仲裁;(六)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处罚;(七)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决定,组织协调重要市政建设工程的拆迁安置工作。
第六条城市规划、土地、公安、房管、工商、税务、民政、城建等各有关部门和区、街道(镇)、居委会(村),应当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工作,保证本办法的实施。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5.10•【字号】厦国土房〔2017〕216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厦国土房〔2017〕216号市房屋安全鉴定所、各有关单位:现将《厦门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备案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2017年5月10日厦门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备案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厦门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备案工作,根据《厦门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产局)负责厦门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备案管理。
第三条厦门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备案实行分级管理。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根据不同条件分为一级、二级。
一级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可以承接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成交付使用的各类房屋安全鉴定。
二级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可以承接本行政区域内已建成交付使用的七层及七层以下住房的安全鉴定,不得承接历史风貌建筑、公共建筑的安全鉴定和地下工程施工对相邻房屋影响的安全鉴定。
第四条一级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在本市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且面积不少于500㎡,并取得中国计量认证(CMA)及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证(CNAS)的房建类检测专用试验室;(三)具有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必要的专业鉴定检测仪器设备和结构计算分析软件;(四)取得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及以上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综合类检测资质〔含在其他省(市)取得相应资质并按照有关规定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的〕;(五)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建筑结构或相关专业高级职称;(六)专职在岗的建筑结构、建筑工程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8人,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4人;(七)具有健全的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完善的技术管理以及档案管理制度。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安置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厦府办[2007]266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安置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安置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厦府办〔2007〕26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厦门市安置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厦门市安置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城市建设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我市安置房的建设与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范围内安置房的建设与管理,包括建设计划、项目建设、配售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安置房是指由政府建设或收购的,用于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和其他由政府负责拆迁的建设项目的安置用房,以及用于落实侨房政策、危房改造的安置用房。
安置房应严格按本规定配售并专项用于所批准的安置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销售,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按照总量控制、集中管理、按计划建设的原则,全市安置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配售、统一管理。
第五条市建设与管理局负责全市安置房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市国土房产、发展改革、规划、财政、侨务、监察、审计等部门及各区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安置房建设与管理的相关工作。
市住宅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住宅办)依据本规定具体负责实施全市安置房的建设与管理。
市征地拆迁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具体负责实施安置房指标分配管理。
各区建设局或区政府指定的其他安置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区安置房管理部门)依本规定具体负责本区安置房的建设,并协助市住宅办做好本区安置房管理工作。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的通知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厦门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征用集体土地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房屋,是指在集体土地上经依法批建的房屋及其附属物。
第三条 拆迁管理部门对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在规划许可的条件下,经拆迁人报所在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采用批宅基地自建的补偿方式。
批宅基地自建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九条 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按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积 (不足人均30平方米的,按实际建筑面积计算)给予不超过区位房屋补偿价20%的补贴。
实行货币补偿的,在享有以上补贴的基础上。按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给予不超过区位房屋补偿价20%的奖励。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区人民政府,海沧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七月十五日
厦门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
第十一条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批准的剩余使用年限结合建筑物的重置价格给予补偿。
第十二条 拆除无合法批建手续的建筑,不予补偿。
人均合法批建的住宅房屋面积小于60平方米的,对人均60平方米减去人均合法批建面积的余额部分,已建成的,被拆迁人能按规定期限搬迁,对已接受过区级以上有权机关处理的,可给予不超过重置价40%的搬迁补助;对未接受过区级以上有权机关处理的,可给予不超过重置价20%的搬迁补助。人均合法批建的住宅房屋面积大于60平方米的,其无合法批建手续的建筑,不予补助。
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正文:---------------------------------------------------------------------------------------------------------------------------------------------------- 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1996年8月8日福建省厦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拆迁管理第三章拆迁补偿第四章拆迁安置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遵循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厦门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个人。
本规定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权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合法使用人。
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合法使用人,是指在拆迁范围内具有常住户口或蓝印户口并实际居住的公民和在拆迁范围内有正式办公、生产、营业用房的企业、事业、机关、团体、个体工商户。
从事生产经营的,必须持有营业执照。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完善城市综合功能和调整产业结构,有利于新旧市区的协调发展,有利于改善和提高市民的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
第五条城市房屋拆迁应当遵循先补偿、后搬迁和先安置、后拆除的原则。
第六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七条厦门市土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以下简称市拆迁主管部门)。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授权区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业务上受市拆迁主管部门的指导。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布2021年废止及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布2021年废止及失效
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公布日期】2021.11.17
•【字号】厦资源规划〔2021〕465号
•【施行日期】2021.11.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布2021年废止及失效的规范
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适应新时代厦门市资源规划管理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需要,健全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机制。
经研究,决定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
现将我局2021年废止及期满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废止及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63件)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11月17日附件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废止及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为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维护房屋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厦门市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为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维护房屋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闽政办〔2011〕3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房屋征收实行市、区两级政府共同负责,以区为主的原则,市政府负责全市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区政府负责各自辖区内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加挂市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牌子)和各区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或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房屋征收部门对各区征收部门的征收与补偿工作负有监督、检查、指导的责任。
二、市、区分别成立土地房屋征收事务管理中心,作为征收实施单位,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在征收事务管理中心未成立之前,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街道(镇)及其他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三、项目业主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征收申请时,需提交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并说明项目性质符合公共利益需要、规划许可证明、征收范围红线图及土地性质的证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等相关材料。
四、为维护全市征收补偿标准的统一,区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应报市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和征收部门门户网站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不少于30日。
被征收人需提交意见的,应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交。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当前我市农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当前我市农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7.05•【字号】厦国土房[2007]258号•【施行日期】2007.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当前我市农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厦国土房〔2007〕258号)各分局、各国土资源管理所、局属各相关单位:为加强我市农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工作的规范管理,确保登记发证工作质量,提高权籍业务管理水平,针对当前农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中的若干问题,经研究提出如下处理意见:1、依据有效的政策文件开展登记发证工作我局2003年印发的《关于加快我市农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的若干意见》(厦国土房[2003]367号)是我市目前农村登记发证业务的主要政策依据。
各分局及基层国土所在农村登记发证工作中,应严格执行市政府和市局出台的有效政策文件。
今后,因辖区具体情况需制订实施细则的,应先征得市局同意,并报区政府下发文件。
对一些为方便群众办事、提高办事效率的做法,只要不涉及具体政策调整,分局可以制定文件予以明确,但应及时上报市局备案。
2、登记发证时应同时办理土地和房屋权证市政府六十号令《厦门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明确规定,土地上已有房屋的,土地与房屋应同时申请登记。
为规范管理,今后凡受理农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时,应统一将旧的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乡村房产契证)一同更换。
个别单位为了简化程序,在开展成片登记工作中只更换了农村房屋所有权证,旧的土地使用证并未更换。
注册登记时,因权籍信息系统统一生成虚拟的新土地证号,并在权属登记卡注记,导致信息系统和登记卡中的土地证号与实际不符。
有关单位应在权属审核表和权属登记卡上补充注记对应的旧土地证证号,以便查证对应。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6.13•【字号】厦国土房[2014]240号•【施行日期】201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厦国土房〔2014〕240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厦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55号),经研究,制定了《厦门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2014年6月13日厦门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维护商品房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厦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55号,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土地房屋交易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和使用。
第三条预售人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设立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并与登记机构、开户银行三方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四条预售人因开发规模、按揭额度等原因,需要增设预售资金专用账户的,应书面告知原开户银行,报经登记机构同意后按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设立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
第五条预售人根据《规定》第三十条,申请变更开户银行的,应先向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与原开户银行、登记机构解除原监管协议,明确将原监管账户的结余资金转入新开户行,再与新开户行、登记机构重新签订监管协议书。
预售人持重新签订的监管协议书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预售方案变更备案。
第六条登记机构按照预售项目工程总造价及风险金(工程总造价的20%)核定预售资金监管额度。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集体土地征收住宅房屋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集体土地征收住宅房屋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布日期】2021.11.19•【字号】厦资源规划规〔2021〕9号•【施行日期】202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集体土地征收住宅房屋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的通知厦资源规划规〔2021〕9号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厦门市集体土地征收住宅房屋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1年11月19日厦门市集体土地征收住宅房屋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集体土地征收住宅房屋应安置人口认定工作,保障应安置人口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保障办法》《厦门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厦府办规[2021]15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体土地征收住宅房屋应安置人口认定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三条区人民政府指定单位负责对征收范围内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应安置人口进行认定。
第四条集体土地征收住宅房屋应安置人口须是在征收范围内具有本市户籍的本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由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按相关规定出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意见。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意见应由村(居)民委员会主任签字并加盖村(居)民委员会公章。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应安置人口:(一)已在本市集体土地征收项目中获得补偿安置的人员;(二)1999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后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养子女;(三)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四)现役、离退休、自主择业或逐月领取退役金的军官;(五)已享受政府住房保障政策的人员,政府住房保障政策包含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公有住房、单位自管房(含集资建房)、保障性商品房、人才房、住房货币化补贴以及保障性租赁房等情形,但已退出的除外;(六)因亲属关系或子女婚姻关系投靠,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七)在征收范围内入(落)户时,其父母双方均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但因婚姻关系入户的除外;(八)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文件规定及各区人民政府认为不予认定为应安置人口的其他情形。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2.27•【字号】厦府办〔2016〕220号•【施行日期】2016.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6〕22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厦门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2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27日厦门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土资源部《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行政区域内因建设需要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征收实行区人民政府包干负责制。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推进。
市国土房产局作为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各区房屋征收部门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区人民政府负责发布本辖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
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征收项目实际情况委托相关镇(街)组织协调。
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由市、区土地房屋征收事务管理中心或委托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的国有征收实施单位实施,也可由其他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其他征收实施单位应当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名录中产生。
第四条房屋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在依法取得征收批准,并经区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公告后,方可实施征收行为。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土地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土地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厦门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7.12.29•【字号】厦国土房〔2017〕633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土地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国土房〔2017〕63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为进一步规范划拨土地出租收益金征收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厦门市土地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厦门市财政局2017年12月29日厦门市土地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租赁行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和《厦门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收益金是指:(一)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租金中所含应当上缴国家的部分土地收益。
(二)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土地使用权连同建成的房屋原则上应自用(不得出租)的房屋出租,租金中所含应当上缴国家的部分土地收益。
上述房屋与他人合作用于生产经营的,也认定为出租行为。
第三条房屋所有权人为土地收益金缴纳义务人。
第四条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负责全市土地收益金征收管理工作,其各分局具体负责辖区范围土地收益金的征收工作。
第五条土地收益金征收标准按房屋出租的实际用途确定。
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出租的土地收益金按实际用途所对应土地收益金征收标准的100%计收;限制出租的出让土地上的房屋出租,土地收益金按实际用途所对应土地收益金标准的60%计收。
第六条土地收益金的征收标准由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负责制定,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颁布执行。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直管公有住房拆迁安置若干问题的通知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直管公有住房拆迁
安置若干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6.01.25
•【字号】
•【施行日期】2006.01.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直管公有住房拆迁安置若
干问题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理顺直管公有住房租赁关系,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配合做好拆迁安置管理工作,经研究,现就直管公有住房拆迁安置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厦府办[2006]8号文下发之日(2006年1月9日)起,直管公有住房拆迁安置,一律实行实物安置,取消货币安置。
在此时点前实行货币化安置的,各拆迁公司应在2月10日前,将拆迁协议送交所在地房管所确认。
各房管所应积极配合,严格把关。
二、在项目用地拆迁范围内需要拆迁直管公有住房,原承租人已死亡的,或由单位调配的直管公有住房,承租人须变更的,可按原《厦门市直管公房更名换户管理的通知》(厦国土房[2004]65)及有关规定申请办理更名手续。
申请人提交的更名申请书应经拆迁单位确认。
三、拆迁单位对属于以上情形的直管公有住房住户,应在其办理更名手续后方
可安置。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二〇〇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实施《厦门市商品房销售(预售与现售)市场规范》的通知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实施《厦门市商品房销售(预售与现售)市场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02.07.08•【字号】•【施行日期】2002.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实施《厦门市商品房销售(预售与现售)市场规范》的通知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市府100号令《厦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已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了更好地贯彻建设部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广告管理的通知》以及建设部等七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通过5-6月份全市商品房销售执法大检查发现的问题,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房销售市场,特此制定《厦门市商品房销售(预售与现售)市场规范》,本通知即日起执行。
为了更好地做好这项工作,我局将对商品房销售情况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制止和处罚不合法行为,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执法工作。
同时,举办全市房地产营销人员专业培训,设立商品房售楼处示范点,在全市范围内进行推广,以达到切实规范销售行为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保障商品房交易安全、维护商品房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商品房购房投资环境,促进我市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现根据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和《厦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结合厦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一、售楼处规范1、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出卖人)销售商品房时,应明示出卖人名称、注册地址、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应将企业营业执照挂墙公示;2、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原件或复印件)应在醒目位置挂墙公示,不能使用过期、失效的预售证。
该复印件须盖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公章,以确认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
如实行预售证正、副本制度时则应公示副本原件。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监察局关于加强住房货币化补贴发放管理的通知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监察局关于加强住房货币化补贴发放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监察局•【公布日期】2004.12.29•【字号】•【施行日期】2004.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监察局关于加强住房货币化补贴发放管理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强住房货币化补贴发放管理,进一步规范我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化补贴发放行为,根据厦府[1999]综94号文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对各单位住房货币化补贴发放重申以下要求:一、严格执行市委、市政府停止住房实物分配的规定,已领取住房货币化补贴的干部职工不得再享受住房优惠政策。
二、各单位要加强领导,专人负责,做好住房货币化补贴网上登记报备工作,确保享受住房货币化补贴的人员不错不漏,同时严格按照《住房货币化补贴网上登记报备办事流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三、各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职工申请住房货币化补贴的审查工作,对职工填报的家庭住房情况、职务(职称)、工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等情况进行严格把关、法人代表(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应签字并对审核意见承担审查责任。
四、各单位应建立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公示制度,应将《厦门市住房货币化补贴公示表》在单位公示栏公示10个工作日,接受群众监督。
同时,各单位应将经办人、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的《厦门市住房货币化补贴登记报备表》、《厦门市住房货币化补贴职工基本情况表》或(及)《厦门市住房货币化补贴职工异动情况表》通过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综合服务大厅收件窗口报送市房改办备案。
五、各单位应建立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档案制度,应将《厦门市住房货币化补贴职工基本情况调查表》、《厦门市住房货币化补贴职工基本情况表》或(及)《厦门市住房货币化补贴职工异动情况表》和《厦门市住房货币化补贴支取通知书》等材料归入职工个人档案。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集体土地征收项目范围内权属未登记住宅房屋调查认定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集体土地征收项目范围内权属未登记住宅房屋调查认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布日期】2021.11.19•【字号】厦资源规划规〔2021〕10号•【施行日期】202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集体土地征收项目范围内权属未登记住宅房屋调查认定办法的通知厦资源规划规〔2021〕10号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厦门市集体土地征收项目范围内权属未登记住宅房屋调查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1年11月19日厦门市集体土地征收项目范围内权属未登记住宅房屋调查认定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集体土地征收项目范围内的权属未登记住宅房屋的调查、认定工作,保障被征收住宅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厦门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厦府办规〔2021〕15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集体土地征收项目范围内的权属未登记住宅房屋的调查、认定,适用本办法。
权属未登记住宅房屋是指无审批材料、无权属证明材料、合法审批手续不完整或未完成审批流程的住宅房屋。
无权属证明材料的住宅房屋是指未办理权属登记的住宅房屋;无审批材料的住宅房屋是指未办理用地审批及建设审批的住宅房屋。
合法审批手续不完整或未完成审批流程的住宅房屋是指取得用地审批未取得建设审批、取得建设审批未取得用地审批或用地审批与建设审批不一致的住宅房屋。
灭失的房屋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集体土地征收项目范围内的权属未登记住宅房屋调查、认定,遵循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程序合法、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集体土地征收项目范围内无土地房屋权属争议的权属未登记住宅房屋,可参照合法产权房屋予以补偿安置:(一)无审批材料、无权属证明材料的住宅房屋,房屋建造时间、区域在以下范围内的:1.思明区、湖里区:1982年2月13日前(《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在鹰厦铁路以西范围内建成,或于1984年5月16日前在鹰厦铁路以东范围内建成的住宅房屋。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含待修订)、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含待修订)、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9.09.18
•【字号】厦门国土房[2009]295号
•【施行日期】2009.09.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含待修订)、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厦门国土房[2009]295号)
局系统各单位:
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厦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厦府办[2008]264号)的要求,我局对截至2008年12月31日以局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局长办公会议同意并报市法制局审查,现将继续有效(含待修订)、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凡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
1、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04件);
2、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待修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41件);
3、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9件)。
二ΟΟ九年九月十八日
附件1: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附件2: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附件3: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03.03.31•【字号】厦国土房[2003]99号•【施行日期】200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的通知(厦国土房[2003]99号)各有关单位:《厦门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已经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厦门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办公室二00三年三月三十一日厦门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厦门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市房屋拆迁单位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房屋拆迁单位,是指具有法人资格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资格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格等级证书》),受拆迁人委托,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协商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组织被拆迁人搬迁的单位。
第四条房屋拆迁单位接受房屋拆迁委托时,应当与拆迁人签订拆迁委托合同,并自拆迁委托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条房屋拆迁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拆迁业务费用。
第二章房屋拆迁单位的设立第六条申请房屋拆迁资格及设立房屋拆迁单位的,应当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㈠《房屋拆迁单位资格等级申报表》;㈡法人营业执照副本;㈢负责人聘任书或任职通知;㈣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㈤办公场所证明材料;㈥从业人员的聘用合同及花名册;㈦房屋拆迁从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复印件;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房屋拆迁单位按其资格条件分为一、二、三叁个等级。
㈠一级资格的房屋拆迁单位必须具备《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规定的条件,从业人员须12人取得《房屋拆迁上岗证》(以下简称《上岗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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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房屋拆迁单位
管理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搬迁拆迁安置
【发文字号】厦国土房[2003]99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3.03.31
【实施日期】2003.04.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含待修订)、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9月18日实施日期:2009年9月18日)废止(原因:现执行闽建房[2005]107号《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的通知
(厦国土房[2003]99号)
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已经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厦门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办公室
二00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厦门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市房屋拆迁单位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房屋拆迁单位,是指具有法人资格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资格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格等级证书》),受拆迁人委托,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协商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组织被拆迁人搬迁的单位。
第四条房屋拆迁单位接受房屋拆迁委托时,应当与拆迁人签订拆迁委托合同,并自拆迁委托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条房屋拆迁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拆迁业务费用。
第二章房屋拆迁单位的设立
第六条申请房屋拆迁资格及设立房屋拆迁单位的,应当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
列材料:
㈠《房屋拆迁单位资格等级申报表》;
㈡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㈢负责人聘任书或任职通知;
㈣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
㈤办公场所证明材料;
㈥从业人员的聘用合同及花名册;
㈦房屋拆迁从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复印件;
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房屋拆迁单位按其资格条件分为一、二、三叁个等级。
㈠一级资格的房屋拆迁单位必须具备《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规定的条件,从业人员须12人取得《房屋拆迁上岗证》(以下简称《上岗书》)。
㈡二级资格的房屋拆迁单位必须具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