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非工程类)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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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苏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苏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合同备案行为,依法保护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苏州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包括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本办法所称专业承包合同是指具备专业承包资质的承包人从建设单位承揽专业工程所签订的合同。

第三条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

各县级市、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吴中区、相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立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信息系统,推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及履约评议、不良行为记录及公示等制度。

第五条发包人应当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之日起七日内到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备案机构)办理施工合同备案手续.受市住建局委托,市招标办在苏州市有形建筑市场负责受理中心城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

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应当提交的书面材料:(一)施工总承包合同备案:(1)《苏州市施工总承包合同备案表》(附表1);(2)全部施工总承包合同正、副本;(3)招标投标备案表或直接发包通知书;(4)实行工程担保的工程,同时提交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保函复印件(核原件);(5)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岗位资格证、身份证复印件(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应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预算员、材料员等,岗位资格证书注明了单位名称的,应与本人执业单位一致)。

(二)专业承包合同备案:(1)《苏州市专业承包合同备案表》(附表2);(2)全部专业承包合同正、副本;(3)招标投标备案表或直接发包通知书;(4)实行工程担保的工程,同时提交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保函复印件(核原件);(5)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岗位资格证、身份证复印件(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应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预算员、材料员等,岗位资格证书注明了单位名称的,应与本人执业单位一致)。

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XXXX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其他活动时,与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合作框架协议、协商备忘录、承诺函、确认书等其他具有合同性质的文书,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同管理,是指学校或者学校授权单位制定和修改有关合同管理制度以及对合同的审批、订立、履行、变更、终止、争议解决及备案归档进行监督、检查、评估等管理活动。

第四条学校对合同实行“统筹指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工作机制。

学校合同管理应当坚持依法订立合同、有效履行合同、完整保存合同、及时解决合同纠纷的原则。

第五条学校作为一方当事人可以与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订立合同。

经学校书面授权,学校所属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部门、学院等单位,可在授权范围内以本单位名义订立合同。

未经学校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学校或者学校所属单位的名义订立合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越授权范围订立合同。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合同保密工作,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和学校其他内部信息。

第二章合同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七条学校合同管理工作由统筹指导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和合同经办单位依各自职责进行管理。

第八条学校办公室为合同统筹指导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学校合同管理的基本规章制度;(二)按照规定出具学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三)按照规定刻制发放合同专用章;(四)审查修改合同示范文本;(五)审查学校重大、疑难合同,提出法律意见;(六)开展合同管理相关培训;(七)提供合同事务法律咨询;(八)指导归口管理部门、合同经办单位合同相关工作;(九)指导归口管理部门、合同经办单位处理合同纠纷;(十)完成学校交办的涉及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

XXX有限公司非工程建设项目物资及服务采购管理办法

XXX有限公司非工程建设项目物资及服务采购管理办法

XXX有限公司非工程建设项目物资及服务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X有限公司在非工程建设项目物资及服务方面的采购管理,规范相关采购行为,保证采购质量,降低采购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并参照《国有企业采购操作规范》(T/CFLP 0016-2019)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工程建设项目物资(以下简称物资),是指除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材料、设备、办公用品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工程建设项目服务(以下简称服务),是指除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咨询、审计、评估、保险、维修维护等。

第二章采购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公司成立采购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一)编制公司采购管理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二)负责指导、监督公司及下属单位采购管理委员会的采购管理工作;(三)根据“三重一大”决策管理有关要求,将采购管理中的重要事项提交公司决策会议审议;(四)负责招标(比选)方案、招标(比选)文件审查工作。

第五条公司成立采购监督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对公司及下属单位的采购相关活动进行监督,了解有关情况,提出建议,各相关采购管理单位和部门应予以配合。

(二)负责对采购活动中存在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落实,并视情况提出相应处罚建议。

第三章采购方式第六条物资类按下列方式进行采购:(一)当物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00 万)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二)当物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 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200 万)的:1.办公用品、办公设备、办公设施及耗材由公司根据相关规定自行采购;2.其他物资及服务应当采用单源采购方式,向XXXXXX商务有限公司进行集中采购。

如需向XXXXXX商务有限公司以外的第三方进行采购的,须报公司采购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七条服务类按下列方式进行采购:(一)当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 万)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二)当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 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100 万)的,且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采用比选方式进行采购;(三)当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5万)的,由采购需求部门上报公司采购管理委员会同意后,直接实施。

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合同管理办法(试行)40123

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合同管理办法(试行)40123

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市场行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合同(包括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建筑材料检测及工程检测合同及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合同、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等,以下统称工程合同)的订立、备案、履行以及对工程合同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桥涵和隧道、轨道交通、公共交通、给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合同备案制度。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合同的监督管理。

市(州)、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工程合同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全省工程合同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健全对工程合同备案及履行信息的使用、不良行为的记录及公示等制度。

第六条发包人、承包人应当依照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等原则,依法订立工程合同,依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工程合同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强化服务、依法监督。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七条工程项目发包时,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具备订立、履行工程合同的能力,并依法订立工程合同。

发包人应当是发包工程项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承包人应当是具有与所承接工程相适应的资质等级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或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建筑材料检测及工程检测、材料设备供应企业。

合同管理办法

合同管理办法

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合同管理工作,健全公司内部管理机制,依法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合同,及时解决合同纠纷,提高经济效益,避免减少因合同管理不当造成的损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包括公司及其分、子公司与其他法人、组织及自然人签订的各类合同.劳动合同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分、子公司及下属各部门.第四条合同管理实行承办人(经办人)制度和合同备案、审核制度。

第二章合同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法律事务部为公司的合同综合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1.负责国家有关合同管理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制定、修改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2.参与合同的考察、论证、谈判和起草工作;3.审查、监督公司各类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定期向公司领导汇报;4.建立主管范围内的合同档案,对合同进行登录、统计、保管及例行报表;5.负责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管理、使用(登记、发放、回收、备案)及签发《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人授权委托书》;6.依法定代表人授权参加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7.对不适当合同有权向公司领导建议否决和撤销;8.组织公司合同管理人员和经办人员的业务培训.第六条法律事务部对公司各部门的合同管理工作进行规范、指导、监督、检查。

第七条法律事务部负责本业务分工或授权范围内的合同管理工作.合同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1.建立健全本单位合同管理制度;2.监督本单位的合同依法、依程序签订;3.建立本单位的合同档案,对合同进行登录、统计、保管及例行报表;4.监督检查本单位合同的履行;5.其他合同管理工作.第八条法律事务部指定一名合同管理员,负责合同管理,具体职责如下:1.协助合同承办人(经办人)员依法签订、变更或解除合同;2.提请法律事务部备案本单位的合同;3.负责保管和使用本单位的合同专用章;未经领导审核批准,不得擅自在合同上盖章;4.负责建立本单位的合同档案,对合同进行登录、统计及保管;整理和保管合同档案资料;5.监督本单位的合同履行情况,并将履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报告本单位领导和法律事务部。

国有工程公路工程分包合同管理负面清单(试行)

国有工程公路工程分包合同管理负面清单(试行)

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分包合同管理负面清单实施办法(试行)章总则条为进一步规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在合同管理上建立道防线,从源头上控制合同风险,提升公司合同管理的总体水平,根据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条工程分包合同管理负面清单(以下简称“合同负面清单”)是合同管理创新和管控的手段,合同负面清单所列内容为各单位在合同执行中必须遵循的行为,合同负面清单中未规定的事项,各单位可以在所属项目上先行先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公司所属各单位、直属项目部、项目。

合同负面清单目前主要是对工程分包合同在分包模式和合同管理方面的强制性规定,铁路、轨道交通、市政、房建等工程参考使用。

章名词解释和基本原则第四条名词解释公司目前工程的分包模式一般为劳务分包、扩大劳务分包和专业分包等形式,为防范风险,结合实际情况,现将分包模式重新划分为以下四种:纯劳务分包、小清包、大清包和专业分包。

(一)纯劳务分包:具备劳务资质的协作单位仅提供劳务用工,项目提供主材、辅材、小型机具、常规机械设备及周转材料,并统一组织施工、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生产安全等的施工行为。

(二)小清包:具备劳务资质的协作单位提供劳务用工、辅材及小型机具,项目提供主材、常规机械设备及周转材料,并统一组织施工、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生产安全等的施工行为。

(三)大清包:具备劳务资质的协作单位提供劳务用工、辅材、小型机具、常规机械设备及周转材料,项目提供主材,并统一组织施工、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生产安全等的施工行为。

(四)专业分包:指承包人(项目)与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签订专业分包合同,由分包人(协作单位)承担承包人(项目)委托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或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其他工程,整体结算,并能独立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的施工行为。

专业分包仅适用于业主及公司指定分包、公司所属各单位间分包、联合体施工、专业性强的分部分项工程。

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合同签订与备案行为,保护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89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的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合同包括:(一)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二)建设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包括:1. 建设单位发包的专业工程承包合同;2. 总承包企业发包的专业工程分包合同。

(三)其他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合同备案管理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合同当事人所签订的施工合同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实施监督的行为。

第六条施工合同备案系告知性备案,合同当事人应当对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一经发现或通过举报投诉证实,合同存在违法违规、违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情形的,备案管理实施部门有权责令改正和依法作出处理。

第七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和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备案监督管理,具体实施由招投标监督机构负责,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合同备案管理机构明确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和专业分包合同向受理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的机构备案。

第九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系统”(以下简称:合同备案管理系统),与《全省建筑市场监管平台》项目数据库建立链接,实行省、市、县(市)三级对合同备案数据管理,业务协同,信息共享。

合同管理办法(全新经典版)

合同管理办法(全新经典版)

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以下简称“公司”)合同规范化管理,实现公司合同管理的制度化,防范和控制合同法律风险,有效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对外签订、履行的建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类合同、协议等,包括采购合同、工程合同、销售合同、租赁合同、资金往来合同、资产转让合同、担保合同、投资合同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合同,指以公司名义与主体平等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公司内各平等主体之间签署的各种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四条签订合同实行洽谈权、审核权、审计权、批准权相对独立、互相制约的原则。

任何合同均需按照合同审批流程批准后,方可签订。

第五条实行授权委托制度,签订合同由法定代表人或凭法人的委托授权书方可签订。

无法定负责人授权委托,任何人无权签订合同。

第六条依据本办法处理合同事务过程中,公司各部门之间应及时相互沟通,确保相关方掌握的信息准确,理解到位。

第七条公司严禁先履行合同,后补签合同的不规范行为。

第二章合同文本第八条国家、省级有关部门已颁布合同规范文本或指导文本的,公司在签署相应合同时应以规范文本或指导文本为准,并根据实际业务情况进行填写、调整、完善。

第九条公司对外签署的合同,双方有约定标准文本的,应使用约定的标准文本。

第十条公司拟对外签署的合同,不存在上述规范或指导文本的,由经办合同业务部门在咨询公司法律顾问或律师的基础上,参照类似合同文本起草。

第三章合同审查审批第十一条公司合同管理实行法定代表人主管、各部门专管的合同管理体系。

第十二条合同审批程序为:经办部门起草,经律师→纪检→其他关联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财务总监→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依次审核,经办部门根据审核意见予以二次修订,合同管理部门审核后用印归档。

第十三条公司所有经营业务必须按照市场行为,形成书面(合同)约定。

严禁未订立合同即实际履行而后补办签订手续的行为,但突发事故、设备抢修、工程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不能及时签订合同的,须报总经理、董事长批准后应急办理,并在一周之内完善相关手续。

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录用劳务派遣人员为合同制在册员工管理办法(试行)

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录用劳务派遣人员为合同制在册员工管理办法(试行)

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录用劳务派遣人员为合同制在册员工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直接录用第三章选拔录用第四章选拔录用程序第五章组织保障第六章转录后待遇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激励机制,进一步调动劳务派遣人员(以下简称“派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明确派遣人员转录为合同制在册员工的选拔标准,规范程序、严肃纪律,根据集团公司《劳务派遣管理办法(试行)》精神和有关要求,结合油田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1.稳定一线,优化结构.通过对优秀派遣人员的识别选拔录用,稳定生产一线队伍,激励派遣人员积极做贡献,不断调整优化合同制在册员工队伍结构.2.强化考核,突出重点.从人力资源现状和紧缺关键岗位出发,强化个人业绩考核,倒逼人力资源管理水平上台阶,重点将有知识、有技术技能、有组织领导能力、有突出业绩的优秀派遣人员作为转录对象.3.公开公平,客观公正。

按照规定条件,公开做好申报、审查、公示、考试、考核等重点环节,接受广泛监督,确保选拔录用工作公平公正有序开展。

4.依靠基层,激励一线。

畅通派遣人员向合同制在册员工流动通道,依靠基层鼓励和引导派遣人员立足本职、扎根基层、加强学习、勤奋上进,发挥积极向上和成长在一线的导向作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转录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经集团公司批准后,油田公司可择优录用派遣人员为油田公司合同制在册员工。

转录分为直接录用和选拔录用两种方式.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油田公司及所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第二章直接录用第五条直接录用应同时满足下列基本条件:(一)重点面向生产一线工作岗位,连续在岗3年及以上;(二)男50周岁以下,女45周岁以下;(三)爱岗敬业,热爱油田,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和履职能力;(四)身心健康,具有正常劳动能力,持有近一年县(区)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健康证明;(五)遵守各单位规章制度,服从组织统一调剂安排(不服从者直接取消资格);(六)无违法记录,近5年内无违纪记录。

合同管理办法

合同管理办法

合同管理办法1 范围1.1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合同管理。

1.2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合同管理。

2 原则2.1 为保障集团合法权益,防范经营风险,规范合同管理,切实做到管理有规定、签约有约束、履行有监督、权益有保障,根据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2.2 集团范围内所有合同的签订、履行及监督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2.3 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签订,禁止口头协议和非正式书面协议,禁止合同先履行后补签的行为。

2.4 集团及所属各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和执行合同项目招标、示范合同文本、合同底线、合同统一编号、合同审查和评审等管理制度的规定。

2.5 有关管理部门应当严格依据集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合同进行审批和评审。

2.6 合同的签订与履行,实行合同责任人制度。

3 机构和职责3.1 集团法律事务部负责集团合同事务管理,其主要职能是:3.1.1 负责制订集团合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3.1.2 组织或参与项目招标、合同洽谈,审查和评审待签合同;3.1.3 检查监督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审核合同付款;3.1.4负责合同责任人培训考核及合同从业资格证书的管理;3.1.5 负责制订各类标准格式的示范合同文本;3.1.6 负责合同的统一编号工作。

3.2 集团法律事务部派驻各片区的法务人员,负责该片区各单位的合同管理以及其他法律事务。

3.3 合同经办人员为合同责任人,应当经集团法律事务部培训考核并取得合同从业资格证书后,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洽谈、合同报批、合同签订和履行。

4 合同底线集团所有合同条款的约定,均不得超越本办法规定的合同底线;确因业务需要超越合同底线的,应当报集团经营管理委员会批准。

4.1 集团所有合同的基本底线是:4.1.1 在合同条款中不得设定我方支付预付款或者定金;4.1.2 解决纠纷的诉讼管辖均由合同我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2 各类合同的底线分别为:4.2.1 基建工程类合同底线:4.2.1.1 应当收取施工单位不低于合同价款20%的合同履约保证金;4.2.1.2 确保有合同价款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4.2.1.3 合同付款应当分期进行,工程施工形象进度完成在先,付款进度在后;4.2.1.4 工程洽商变更额度限制:合同价款在人民币20万元及以下的工程洽商变更额度为合同价款的10%;合同价款在人民币20万元以上的工程洽商变更额度为合同价款的5%。

《江西师范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江西师范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校发〔2022〕77号各学院、处(室、部、馆),各直附属单位:《江西师范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江西师范大学2022年9月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合同管理,坚持依法治校,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进一步推动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学校或学校授权的校属单位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形成的各类契约和协议,包括备忘录、确认书、承诺函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其他文件。

本办法所称合同管理,包括:(一)合同管理制度及其细则、配套文件的制定与修改;(二)合同的订立审核与授权;(三)合同备案及相关信息、文件及材料的归集与存档;(四)合同履行、变更、解除及争议解决报告、监督与指导;(五)对上述合同管理事务及合同管理制度的实施进行的监督、检查、评估和奖惩。

第三条学校合同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分级分类、依法依规、授权管理、预算保障、强化责任、规范履约、有效监控的原则。

第四条未经审核或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或学校所属非法人单位、部门的名义对外订立合同。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超越审批、授权范围订立合同。

第五条学校合同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内部工作事项等,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第二章合同管理职责第六条学校合同事务由综合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单位)和合同洽谈单位依各自权责进行管理和办理。

第七条党委(校长)办公室是学校合同事务的综合管理部门,信访与法律事务科是具体执行科室,其主要职责为:(一)组织宣传、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二)制订学校合同管理工作办法并组织实施;(三)解释、修订并完善学校合同管理制度和规定;(四)指导和监督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单位)、合同洽谈单位制定和完善合同管理细则、业务范围合同范本;(五)参与或组织学校重大合同的洽谈、起草、会签、审批及签署等工作;(六)为学校及相关职能部门提供合同法律咨询;(七)按规定出具学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八)负责重大合同和重要合同履行情况备案工作;(九)学校交办的涉及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

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施工)

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施工)

施工类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工程施工项目管理,促进施工项目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施工类工程项目管理,规范施工类工程项目管理行为,是考核与评价施工生产单位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院各职能部门对项目管理工作进行全过程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施工生产部门(单位)应保证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动态管理,执行和服从院对项目管理工作的监督和宏观调控。

第二章工程项目管理职责与内容第五条施工生产部门(单位)是施工类工程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制定具体的管理流程,对业务范围内的施工类项目进程序化、规范化管理,委派的项目经理应具有资质并符合项目要求。

第六条施工生产部门(单位)应维护公司利益,遵守各项制度,严格履行管理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部门颁发的技术规范、规程以及公司各项管理制度。

(二)按照与业主签订的主合同要求科学组织、严格管理,圆满完成工程任务,对工程施工进行全方位的管理和控制。

(三)负责工程施工项目进度、质量、成本控制、安全生产、廉政建设、合同管理等工作。

(四)认真执行公司各项管理规定,并组织制定和落实各项制度、员工岗位职责。

(五)按照确定的成本预测目标,制定项目成本控制计划并严格执行,确保目标利润的实现。

(六)及时向业主办理工程计量支付和结算,并按照公司有关规定组织办理内部工程结算。

第七条工程项目实施(一)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开工前,由施工生产部门(单位)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对项目管理从开工至交工验收进行指导。

(二)目标控制。

在项目实施的全过程中,应对质量、安全、进度和成本目标进行控制,以实现项目的各项约束条件。

(三)生产要素管理。

在项目实施的全过程中,应对劳动力、材料、机械设备、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进行优化配置与动态管理,为项目目标的实现提供保证。

(四)合同管理。

在项目实施的全过程中,应履行施工合同和其他施工项目有关的合同作为管理手段。

非工程类项目合同

非工程类项目合同

非工程类项目合同---合同编号:[填写]甲方(委托方):[填写]地址:[填写]联系电话:[填写]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填写]乙方(承接方):[填写]地址:[填写]联系电话:[填写]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填写]鉴于甲乙双方就[项目名称]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进行合作,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同条款:第一条项目内容1.1 乙方应根据甲方的需求,完成以下服务内容:[详细描述服务内容]。

1.2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服务达到行业标准,并满足甲方的特定要求。

第二条项目期限2.1 本项目的服务起始日期为[起始日期],结束日期为[结束日期]。

2.2 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项目期限,双方应提前[约定天数]天书面通知对方,并协商确定延期事宜。

第三条报酬及支付方式3.1 本项目总报酬为[金额]元人民币。

3.2 甲方应于合同签订后[约定天数]天内支付乙方报酬的[百分比]%作为预付款。

3.3 余款应在项目完成后[约定天数]天内结清。

第四条保密条款4.1 双方应对在本项目中获得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和技术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4.2 本条款的效力超出合同终止或解除之后。

第五条违约责任5.1 如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5.2 如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履行或完全履行本合同,受影响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相应证明,双方应根据情况协商解决。

第六条争议解决6.1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至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七条其他约定7.1 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7.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3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补充。

甲方(盖章):_________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_________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盖章):_________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_________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什么叫非工程类外包合同

什么叫非工程类外包合同

什么叫非工程类外包合同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托方):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拟将其部分非工程项目外包给乙方,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并按照约定的条件和标准完成相关工作,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合作内容1.1 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供以下非工程项目的服务:(具体服务内容)1.2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服务的质量符合甲方的要求,并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工作。

第二条价格与支付方式2.1 双方同意,本合同项下的服务费用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元)。

2.2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__天内支付乙方__%的预付款,即人民币(大写)(¥________元)。

2.3 乙方完成全部工作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应支付剩余款项。

第三条保密条款3.1 双方应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3.2 本合同终止后,双方仍应继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相关秘密信息已不再具有商业价值或已成为公开信息为止。

第四条违约责任4.1 如果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4.2 如果乙方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或质量标准完成工作,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延期履行或减少支付金额。

第五条争议解决5.1 本合同的解释、效力及纠纷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5.2 如果双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其他条款6.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年/月/日。

6.3 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被认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该条款应被视为可分割,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非工程类招采管理办法

非工程类招采管理办法

非工程类招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非工程类招采程序,降低采购成本,贯彻公开、透明的经营方针,参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各级分子公司,控股公司参照执行,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公司备案后实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采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咨询等。

本办法所称非工程类合同招采涉及的领域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办公、办公场所费、无形资产、品牌推广、咨询服务等;融资类合同、协定存款类合同、税务、审计、诉讼代理服务类的招采不适用本办法。

工程施工类招采适用公司《工程施工类招采管理办法(试行)》;设计咨询类招采适用公司《设计咨询业务分包管理办法(试行)》。

采购同一货物或规格、标准统一的服务,购买频次较多,单次金额不确定的项目也属于本办法所称的采购,可按照年度购买估算金额选择适当的采购方式进行整体采购。

对公司统筹,实施集中采购的,应由公司选择适当的采购方式,按照一个项目整体采购,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再实施单独采购。

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对采购行为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第二章术语解释1.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由招标人在报刊、电子网络或其它媒体上刊登招标公告,吸引众多企业参与竞争,招标人从中择优选择中标人。

公开招标不得少于3家投标单位。

2.邀请招标:邀请招标是指采购单位以邀请书的方式邀请3家(含)以上具备承担拟采购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合格供应商通过公平竞争确定中选者的采购方式。

3.询价采购:是指采购人向有关供应商发出询价单让其报价,在报价基础上进行比较并确定最优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4.直接采购:是指采购单位从某一特定合格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5.抢修和应急抢险:遭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或人为造成的重大突发事件,情况紧急,需尽快对损坏部分检查修理,而且工作量不大,只需要很短的时间就能修复,并恢复到原来的正常运行状态。

非工程类物资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非工程类物资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非工程类物资招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公司非工程类物资采购,降低采购成本、规范流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非工程序列的物资采购、招标比价。

第三条所有供应商均应在招标采购部备案后方可进行合作谈判。

行政类采购第四条采购申请.(一)所有行政类采购均实行预算管理。

各业务部门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均应按年底预算,月底提交到综合管理部进行汇总,预算外物资采购由各部门将其申购报告汇总至综合管理部。

其中营销部售楼处、样板区非软装类实物零星采购以按此执行。

(二)采购申请应做到所需物资规格、数量、参数明确,同时对所需采购物资有明显的预算金额;(三)服装类采购由综合管理部统一编制预算,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后执行. 第五条采购执行。

(一)对于有长期合作供应商的物资,可由综合管理部直接要求供应商按长期合作合同价格供货;其余零星采购可交由招标采购部进行采购执行。

(二)如采购需求为独一品牌,由需求部门填写《独家议标申请》单独报总经理审批。

(三)如遇零星采购或应急采购时,由需求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招标采购部、成本部共同现场执行.(四)员工节假日福利由综合管理部统一申请、采购.由财务部根据预算申请对所涉及金额及付款方式进行核发.(五)一般性采购采用询价比价采购的方式进行;对于IT系统及硬件设备、大型软件的采购应采用招标的方式进行,价值低于5万元采购简易招标,价值高于5万元应发正式招标文件进行招投标。

第六条简易招标方式.即向公司供应商库中供应商发送经律师审议过的询价文件,询价文件中应包含明确的技术要求、参数、供货数量、供货日期、付款方式等商务条款,并要求供应商以密封的方式进行回标,并组织相关部门负责人现场拆封的招标方式。

开标结果由招标采购部报公司领导审批。

第七条合同签订。

行政采购类合同均由综合管理部与供应商签订,合同价格以经审批的《物资采购招议标(比价)评审表》或者经公司领导审批的定标通知为准,零星采购由招标采购部进行价格确认,合同在公司指定律师、招采部门、财务部门、相应副总会签,总经理批准后生效.(具体流程见后附流程图)第八条业务合作类单位是指在方案设计、活动执行、广告、布展、招商(销售)代理、品牌、公关、顾问等方向上与公司展开业务合作的公司.第九条业务合作公司由各业务部门根据其行业特点提供三家或者三家以上具有可比性的公司,报招采部备案,如果公司供应商库中有同类公司,可共同参与比较。

非工程类合同采购管理办法

非工程类合同采购管理办法

非工程类合同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XX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工程类合同采购程序,降低采购成本,贯彻公开、透明的经营方针,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XX集团工程招标管理办法》并结合集团相关办法,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项目,各分公司,并报集团备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办法所称非工程类合同采购涉及的领域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办公、物业管理、品牌管理、拓展营销、咨询(培训)服务等。

同一部门虽未签署书面采购合同,但采购货物或服务规格、标准统一,购买频次较多,单次金额不确定的项目也属于本办法所称的采购,应按照年度购买估算金额选择适当的采购方式进行整体采购。

法律法规和集团制度对采购行为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工程类合同采购按照《XX集团工程招标管理办法》办理.第四条非工程类合同的采购工作应当遵循归口管理、严格执行预算的原则.第五条非工程类合同的采购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对供应商的商业信誉、技术手段、管理水平及合理低价等因素进行综合比较,择优选用.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采购需求部门是各部门、各项目、各分公司采购活动的执行部门,全面负责采购活动中各项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采购需求部门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制定采购方案,通过OA办公系统提起事项审批。

采购方案中需明确采购项目名称、要求(规格、数量、标准等)、时间计划、拟入围供应商及其资质材料、采购金额、采购的必要性、采购方式、采购人员构成、评审规则等内容.未按规定的方式进行采购的,应在方案中说明原因。

第八条采购需求部门应在供应商评审结束后将评审过程及评审结果编制书面采购报告,通过OA系统履行审批程序。

第九条采购方案及采购报告的审批权限(一)采购项目涉及金额在人民币5万元以下的,采购方案及采购报告应报总经理审批;(二)采购项目涉及金额在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采购方案及采购报告应报董事长审批;(三)采购项目涉及金额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采购方案及采购报告应提交公司领导班子会讨论通过.(四)对于符合“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采购活动参照公司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非工程类采购管理制度

非工程类采购管理制度

非工程类采购管理制度1. 背景介绍非工程类采购管理是指组织购买非工程类物资和服务的一系列流程和规范。

为了确保采购过程的透明、公正和高效,制定非工程类采购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档旨在详细描述非工程类采购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

2. 采购管理流程2.1 采购需求确认在开始采购流程之前,需要确认采购需求。

采购需求确认包括明确需求物资或服务的种类、数量、质量要求等。

2.2 供应商选择在供应商选择阶段,需要对潜在的供应商进行评估和筛选。

评估供应商可以参考其信誉度、价格、质量、售后服务等方面的指标。

2.3 采购合同签订采购合同是采购过程中的关键文档,用于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采购合同应包括合同的有效期、采购物资的规格要求、交付时间、价格及付款方式等相关条款。

2.4 采购物资验收采购物资到达后,需要进行验收工作,以确保其与合同规定的要求相符。

验收的内容包括检查物资的数量、质量、规格、包装等。

2.5 付款管理付款管理是非工程类采购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根据合同约定和验收结果,及时支付供应商相应的款项,同时保留相关付款凭证。

2.6 售后服务管理采购过程结束后,供应商提供的售后服务也需要进行管理。

及时反馈和处理采购物资存在的问题,并与供应商协商解决方案。

3. 采购管理的原则3.1 公平原则采购过程应公开透明,所有潜在供应商均有平等参与的机会,确保公平竞争。

3.2 效益原则采购决策应以综合成本为依据,综合考虑质量、价格、服务等因素,追求最优性价比。

3.3 安全原则采购物资应符合安全性要求,确保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3.4 合规原则采购过程应符合公司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3.5 知识产权保护原则在采购过程中,应注重保护知识产权,禁止侵犯他人的专利、商标、著作权等权益。

4. 违规处理对于违反非工程类采购管理制度的行为,将依据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如警告、处罚、解除合同等。

5. 相关责任人和职责5.1 采购经理负责整个非工程类采购管理流程的组织和协调工作,监督采购活动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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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非工程类)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项目公司合同管理,减少失误,预防合同纠纷,结合项目公司的
实际情况,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特制订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项目公司(以下统称“项目公司”)对外签订的非工程类合同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项目公司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对外签订的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的各类合同、协议、往来函件、意向书、认购书、确认
书等具有合同性质的文件,但工程类合同、劳动合同及本办法二十九条所述文件除外。

第二章合同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项目公司法务部是项目公司合同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统一负责项目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

第五条项目公司法务部的合同管理职责为:
(一)参与合同谈判;
(二)负责合同的起草、修订、审核,并监督合同的履行;
(三)负责并协助合同纠纷处理,提供相应的法律意见和支持;
(四)负责制定、推行统一的合同文本,并监督统一文本的实施;
(五)协助并监督合同审批及管理备案工作;
(六)负责制订、完善合同管理制度,并监督合同管理制度的实施;
(七)公司规定的其他合同管理职责。

第三章合同的签订
第六条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
原则。

第七条经办部门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并严格审查签约方的情况,审查内容
如下:
(一) 是否具有法人资格,若为自然人,是否具有合法的身份证明文件;
(二) 经营范围;
(三) 履约能力;
(四) 资信情况;
(五) 是否具有合法的委托代理权限;
(六) 其他需审核的内容。

签约前,经办部门应要求签约方提供身份证明文件(签约方为自然人的)、营业证照(签约方为单位法人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资质证书、资信情况证明
等与前述签约审核相关的文件资料。

该文件资料应作为合同附属资料,由经办部门负
责保管,并与合同一并报送审批。

第八条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图表、传真
件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九条项目公司规定采用统一合同文本的,则必须采用统一文本。

除可约定部分,未
经法务部审核和公司分管领导批准,经办部门不得擅自对统一文本进行修改或增减,
亦不得在文本上作出任何形式的解释和说明。

第十条经办部门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合同必须符合如下要求:
(一)部首部分:注意写明当事人双方的全称、住所。

对方是单位的,应按照营业执照
上的名称填写全称和住所,不得随意简化。

合同上有其他需要填写事项的,经办部门
必须据实填写。

(二)正文部分:注意写明标的物名称、规格、型号、内容、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三)结尾部分:签约方是自然人的,应由其亲笔签名;签约方是单位法人的,应加盖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不得使用部门章等不合格印章;同时,应注明合同签约时间和签
约地点。

第十一条合同拟定完毕并经签约方签章后,由项目公司经办部门填写《合同审批表》,按照《合同审批表》的审批程序,经相关部门负责人、法务部及有最终审批权的公司
领导审查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

第十二条合同签订完成后,由经办部门对合同进行编号,合同编号完成后,经办部门
负责将部分合同原件交由签约方。

签约方领取合同文本时,应予以签收。

第十三条合同签订后,公司应保留至少两份原件,分别由财务部、行政部留存。

经办部门负责在合同完成签订并编号后将原件及时流转给财务部和行政部,将复印件一份交法务部,一份自行留存备查。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十四条合同依法签订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应当实际、全面地履行。

第十五条经办部门应根据合同编号各立合同台帐,每一合同设一台帐,分别按业务进展情况和收付款情况一事一记。

有关台帐设定要求参见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第十六条有关部门在合同履行中遇履约困难或违约等情况应及时向相关负责人汇报并通知法务部。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十七条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依照合同签订审批程序经经办部门、相关负责人、法务部和有最终审批权的公司领导审核通过方可。

第十八条项目公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按合同审批程序经审核后加盖印章。

第十九条经办部门收到签约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必须在三天内向相关负责人汇报并通知法务部。

第二十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和回复应挂号寄发或由对方签收,挂号或签收凭证作为合同组成部分由经办部门保存。

第二十一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或更新部分与原合同有同样法律效力,纳入本办法规定的管理范围。

第二十二条合同变更后,合同编号不予改变。

第六章合同资料管理及备案
第二十三条合同作为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凭证,有关人员应保守合同秘密。

第二十四条各经办部门对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的各种文件资料(包括合同及与合同有关的变更、解除文件、图表、传真件、电子邮件、往来函、签收凭证及履行情
况记录、《合同审批表》等),均应妥善保管,并对文件资料的完整性负责,不得随
意处置、销毁、遗失。

第二十五条经办部门根据当月签约情况据实填写合同签约备案表(见附件),并于每月20日向法务部提供,以便法务部及时了解和掌握签约情况。

第二十六条经办部门根据当月履约情况据实填写合同履行跟进表(见附件),并于每月20日提供给法务部,以便于法务部及时掌握履行情况,并向相关部门和公司领导即时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经办部门应于每月20日将履行完毕或不再履行的合同及有关资料按合同编号整理汇总,由法务部确认后交行政部,由行政部会同留存的合同原件一并存档。

第二十八条合同台帐的主要内容包括:序号、合同号、经手人、签约日期、合同标的、价金、对方公司、履行情况及备注等。

台帐应做到准确、及时、完整。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的编号、保管、归档以及通知对方领取事宜
仍按原办法执行,除此以外因退房(租)、退订、换房、更名、补偿、整改保修等而
签署的合同,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合同签约备案表》、《合同履行跟进表》作为本办法附件,在试行过程中
予以适用。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属于法务部。

法务部有权根据执行情况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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