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举升机是否属于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安全法释义
特种设备安全法释义特种设备安全法是我国专门对特种设备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法律法规,旨在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维护公共安全和个人财产安全。
特种设备是指危险性较大或者专业性较强,需经特殊安全技术措施保障的设备。
下面,我们来对特种设备安全法进行相应的释义。
一、特种设备的定义和分类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特种设备包括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爆炸性环境用设备、锅炉、压力管道、压力附件和其他经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的设备等十类。
这些设备的共同特点在于其危险性较大或专业性较强,需要严格的安全措施和监督管理。
1. 压力容器:指用于含压气体、液体或气体液体混合物的设备,主要有石油化工设备、锅炉、气瓶等。
2. 电梯:指为垂直或近垂直运载人、物品并设有固定的运行轨道的设备,主要用于公共建筑、工商业建筑、住宅楼等。
3. 起重机械:指用来进行起重、装卸、堆垛的设备,包括塔吊、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等。
4. 大型游乐设施:指供人们进行游乐、体验的设备,如过山车、摩天轮、云霄飞车等。
5. 客运索道:指用于运送人员的有轨自动涡轮连接式运输设备,主要包括缆车、吊箱、自动扶梯等。
6. 爆炸性环境用设备:指用于可燃性气体、蒸气、液体、粉尘等爆炸性危险环境的特种设备,如起爆装置、喷漆房等。
7. 锅炉:指用于生产、供热和生活用热的设备,可分为汽、水锅炉。
8. 压力管道:指在工业、民用和其他领域中,用于输送气体、液体或其它流体、其工作压力超过规定值的管道。
9. 压力附件:指对于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而采用的,经压力设备安全技术评审合格的利用和配套的部件、安全附件及有关装置。
10. 其他特种设备:指除上述九类设备之外的特种设备,根据实际需要,安全监管部门可以酌情确定。
二、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特种设备安全法明确规定了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内容和责任分工,从而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安全管理制度。
1. 建设项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必须对特种设备的选型、设计、安装、改造、维保等环节进行全面管理,确保特种设备在建设、安装及后期运行过程中安全可靠。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使用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生产第三节经营第四节使用第三章检验、检测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
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该当坚持安全第1、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准绳。
第四条国家对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实施分类的、全过程的安全监督办理。
第五条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责任制度,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管理,确保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安全,符合节能要求。
第八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该当遵守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手艺规范及相关标准。
特种设备安全手艺规范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办理的部门制定。
汽车举升机结构有限元分析及优化设计
条件的制约,与欧美日等西方国家比较,还存在着一段的差距。
目前,我国有限元法也广泛地应用于航空航天、机械、船舶、土木建筑、机电工业、铁道交通、轻工、地质等领域,许多研究处于世界前列。
在有限元通用程序方面,由于我国计算机发展条件的制约,与欧美日等西方国家比较,还存在着一段的差距。
随着我国经济的增长,科学技术现代化的迫切需要,加之有限元方面的专家和学者不懈努力,这种局面正在逐步改善。
特别是近年来,我国汽车行业引进了一些大型的有限元分析软件和CAD/CAM/CAE软件用于零部件的设计和计算【21,22],极大地促进了有限元分析技术在汽车行业的运用,但在整车有限元分析方面,国内尚没形成一致的计算方法。
随着社会的进步,特别是70年代能源危机以来,新的高强度材料、制造工艺和新的结构设计不断地投入使用又要求能及早发现材料、工艺和设计中的弱点,进行优化改进。
从经济上考虑,在产品的开发和试验过程中,尽量降低时间消耗、缩短产品开发周期,使产品及早投放市场也是十分必要的。
如果能够在产品开发的设计初期就能够预测出产品的结构强度和整车稳定性,那么这将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产品的进一步开发研制,减少时间耗费。
另外,如果仅仅依靠试验后的数据,则需要在不同的加载条件下进行试验,这需要花费很长的一段周期,在经济上和效率上都是不合算的。
所以在设计阶段即能预测出整机的性能是极其必要的。
1.3主要研究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行业制定的汽车举升机标准JT/T155.2004,本文利用有限元技术对BL-2350型双柱举升机进行结构分析,主要研究内容包括以下五个方面:(1)利用Pro/E软件建立双柱举升机三维参数化实体模型:(2)利用Pro/MEcHANIcA软件分别对双柱举升机总成在不同的工况下进行强度分析;(3)对模型的计算结果进行分析,评价其结构性能:(4)利用Pro/MEcHANIcA软件对双柱举升机进行模态分析:(5)根据计算结果对双柱举升机结构进行改进优化设计。
特种设备(国家质检总局)答复
查询编号:[20110407-2299-15384]问:总局领导,你们好。
关于厂车维修许可的问题特向你们咨询。
根据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单位应经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维修活动。
我们有以下疑问,特向你们请教。
1.目前是否必须在取得厂车维修许可后才可进行相应维修活动?(暂时查不到有哪家单位取得过厂车维修许可); 2.厂车目录调整后做为一个独立的种类,其许可规则是否仍然依据《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附件1中轻小型起重设备的施工类别划分? 3.据我们所知,大多数厂车维修单位并未领取维修许可证,而且厂车维修许可对于企业实际使用情况而言执行存在一定难度(多为私自修理或找汽修厂代修)。
对于以上问题,请总局领导能在百忙中尽快给予回复,辛苦了。
答: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规定,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活动应当取得特种设备维修许可。
由于纳入条例管理前,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维修未实施许可,叉车和观光车等车辆分别列为起重机械和大型游乐设施,所以尽管叉车和观光车等车辆有取得维修许可的单位,但不会出现取得“厂车维修许可”的单位。
按照《关于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相关工作的通知》(质检办特[2010]200号)规定,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维修许可,仍依据《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251号)等原有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申请和办理许可。
查询编号:[20110124-9684-14059]问:想咨询一下,建筑用打桩机是否属于特种设备呢?按特种设备监察条例附则规定,打桩机的起重量大于1T,提升高度大于2m,可划在特种范围内。
但打桩机的锤头只在孔中运行,基本不对人员造成伤害,根据条例的第二条,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设备,所以也可认定不属于特种设备。
请就此问题给以明确,谢谢!答:依据特种设备目录,建筑用打桩机没有纳入特种设备管理。
汽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汽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2. 特种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液压升降机、空压机、汽车举升机、轮胎拆装机等。
3.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成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小组,负责制定和实施安全管理制度。
2. 安全管理小组组长负责全面领导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
3. 指定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的安全检查和维护工作。
三、安全教育与培训1. 对操作特种设备的员工进行定期的安全教育和操作培训。
2. 新员工在操作特种设备前必须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3. 定期组织特种设备安全知识讲座和应急演练。
四、设备采购与验收1. 采购特种设备时,应选择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设备。
2. 特种设备到货后,应进行严格的验收检查,并保存相关记录。
五、设备使用与维护1.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操作证。
2. 定期对特种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并做好维护记录。
3. 严禁超负荷使用特种设备。
六、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1. 定期对特种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2.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并跟踪整改效果。
七、应急管理与事故处理1. 制定特种设备应急预案,包括事故报告、应急响应、事故调查等。
2.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程序报告相关部门。
3. 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找出原因,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八、记录与档案管理1. 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档案,包括设备档案、操作人员档案、培训档案等。
2. 所有安全检查、维护保养、事故处理等记录应详细记录并归档保存。
九、监督检查与改进1. 定期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不断改进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
十、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安全管理小组负责解释。
2.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3. 本制度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特种设备使用及管理规范
特种设备使用及管理规范简介特种设备是指那些在特定领域或特定条件下具有特殊用途、特殊结构、特殊材料所制造的设备,其使用和管理涉及到人员安全和设备保养等方面的问题。
为了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和保养,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规范,本文将详细介绍特种设备使用及管理的规范事项。
特种设备分类特种设备根据功能和领域的不同可以分为多个类别,常见的包括:1.压力容器: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设备;2.起重机械:包括吊车、塔吊、桥式起重机等设备;3.提升机械:包括电梯、自动扶梯等设备;4.压力管道:包括输气、输油、输水等管道;5.特种车辆:包括危险品运输车、矿石运输车等。
每种特种设备都有相应的规范和管理要求,下面将重点介绍其中几类特种设备的使用及管理规范。
压力容器的使用及管理规范设备接受审查与验收在使用压力容器前,必须进行设备接受审查与验收。
具体包括:1.编制设备技术文件:制定设计文件、制造文件和安装文件等;2.检验设备材料和焊接质量:对压力容器的材料和焊接质量进行检验;3.检验设备安装质量:对设备的安装情况进行检验;4.对设备进行各项安全性能试验;5.完成设备的备案与注册。
设备操作规范压力容器的操作规范包括:1.操作人员必须熟悉设备的使用方法和原理,具备相关技术资格证书;2.操作人员必须佩戴相关个人防护装备,如安全帽、防护眼镜等;3.操作人员必须遵守操作规程,严禁擅自改动设备设置;4.操作结束后,必须及时断开设备与供电设备之间的电源连接;5.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设备安全管理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规范包括:1.建立设备档案,记录设备的基本情况和维护记录;2.设立设备管理岗位,负责设备的日常巡检和维护工作;3.定期对设备进行检验和保养,确保其安全运行;4.对设备进行定期安全培训,提高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5.对设备进行故障排查和隐患整改,确保设备的安全性。
起重机械的使用及管理规范设备接受审查与验收起重机械的设备接受审查与验收包括以下步骤:1.编制设备设计文件:制定设计文件和安装文件等;2.对设备的质量进行检验:包括材料、焊接质量等检验;3.进行各项安全性能试验:包括整机试验、动作试验、泄漏试验等;4.完成设备登记备案。
关于《汽车举升机定期检验规则》的研究
关于《汽车举升机定期检验规则》的研究作者:林雅杰来源:《科学与财富》2018年第05期摘要:随着近些年来汽车数量的增加,在维修中举升机的使用频率逐渐提升,但是,由于在机械使用和维护中存在的问题,使得汽车举升机使用过程中频繁出现意外事故,影响了维修工作的正常开展,再加上我国当前还未对汽车举升机的使用和检验过程进行规范化,这就导致在使用中极易出现意外事故。
因此,国家开始针对举升机使用过程和使用规范进行了规定,本文对当前所制定的汽车举升机使用和检验规则进行了介绍,并对其实际条款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汽车举升机;检验规范;研究分析引言当前在汽车维修过程中,技术人员主要是使用举升机来方便检修工作的进行,举升机相当于一种起升结构,其使用起重机结构来完成对运输物品的抬升和下降,以方便汽车检修工作的进行。
当前的举升机一般是以液压机构为动力,这种系统在使用过程中对使用规范有较多的要求,同时,为了保证机械可以长期使用,一般会定期对举升机进行检验和维修。
下文对我国当前的举升机定期检验规则进行了研究和分析。
1 检验规则的实际价值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汽车的需求量不断增加,汽车制造行业逐渐发展壮大。
汽车的产量,特别是小汽车的产量也不断的增加,汽车维修保养设备的需求也逐年增大。
辽宁营口是全国最大的汽车维保设备生产基地之一,也是全国最早生产举升机的城市,目前有200余家汽保设备的生产企业,其中生产各式汽车举升机的有40余家,年产量3万多台。
包括有双柱式、四柱式、剪式等,年出口量为20%左右。
营口地区在用量为4000台左右。
汽车举升机是用以支撑在汽车底盘或车身的某一部位,使汽车升降的设备(JT/T155-2004《汽车举升机技术条件》)。
其作为使用方便、经济实用的升降设备,在汽车维修、保养等行业得到广泛使用。
随着经济的发展,汽车的数量日益增加,汽车的维修、保养依赖于汽车举升机的程度也越来越大。
目前,稍具规模的汽车维修、保养行业都配备有汽车举升机。
机动车维修企业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机动车维修企业特种设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维修企业特种设备的管理,确保机动车维修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员工和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内所有特种设备的管理及使用。
第三条:特种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汽车举升机、轮胎平衡机、车轮定位仪等。
第四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建立特种设备管理档案,记录特种设备的购入、检测、维修等过程,以确保设备的可靠性。
第五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配备合格的特种设备管理人员,负责特种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修工作。
第二章:设备购入管理第六条:机动车维修企业购入特种设备前,应先进行市场调研,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设备的种类和数量。
第七条:购入的特种设备应经过国家认证,并获得相关证书和检验报告,确保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性能。
第八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建立设备购入登记台账,记录设备的购入日期、价格、供应商等信息,以备将来参考。
第三章:设备安装及验收管理第九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按照设备的使用说明书进行设备的安装和调试,并确保设备的固定稳定,以防止在使用过程中出现安全事故。
第十条:设备安装完毕后,机动车维修企业应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设备的验收,确保设备的各项功能正常,并且出具相关验收报告。
第四章:设备使用及维护管理第十一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按照设备的使用说明书进行设备的使用,不得擅自改变设备的工作参数,严禁超负荷使用设备。
第十二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定期对特种设备进行例行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设备维护记录应详细记录维修日期、维修内容、维修人员等信息,并进行归档保存。
第十四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建立设备问题反馈机制,及时处理设备的故障和问题,确保设备可持续运行。
第五章:设备报废及更新管理第十五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定期对特种设备进行评估和检测,根据设备的实际状况和性能情况,判断是否需要进行更新或报废。
第十六条:设备报废应经过审批程序,并在设备报废后立即注销设备使用登记。
特种设备管理规定
特种设备管理规定特种设备管理规定是为了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管理制度。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特种设备的概念及分类特种设备是指在生产、使用过程中可能危及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的压力容器、气瓶、气体容器、液压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游乐设施、爆炸性、易燃易爆和危险化学品等,其除常规管理外,还采取特别的安全技术措施保障安全的设备。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特种设备主要有以下几类:1. 压力容器(包括锅炉、压力容器、贮罐等)2. 气瓶和气体容器3. 液压器4. 电梯5. 起重机械6. 客运索道7. 游乐设施8. 爆炸性危险物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等特种设备二、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包括以下方面:1. 注册登记管理:特种设备必须经过注册登记并领取合格证才能投入使用。
具备注册登记条件的单位应填写《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登记表》、提交相关资料,并由负责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发合格证。
2. 安全检验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对特种设备定期进行安全检验。
负责安全检验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严格按照检验程序和标准进行检验。
3. 安全运行管理: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是保障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重要环节,必须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实施全过程、全方位、全员参与的安全管理。
包括制定安全作业规程、加强员工安全培训、形成安全文化、建立安全风险评估机制等方面。
4. 安全监控管理:对特种设备进行安全监控,建立设备运行记录和监测报告,密切关注设备的异常状况和存在的问题,并及时采取措施,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5. 废弃设备管理:特种设备的闲置、报废和拆除对设备的管理和安全保障也是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
在进行相应操作前,应进行注销并办理相关手续,所有可能造成危害的部分必须进行处理后再予以报废。
三、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于特种设备,要采取一系列的安全技术措施来保障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
升降机特种设备
升降机是否是特种设备?需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
首先要明确什么是特种设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是这样定义的: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
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这里要注意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的是目录管理。
那我们再去看看特种设备目录,升降机是在特种设备目录起重机械种类下。
起重机械在特种设备目录中的是这样描述的: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1t,且提升高度≥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也就是说所生产的设备在特种设备目录中符合额定起重量≥0.5t的升降机就是特种设备.。
如果是特种设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汽车举升机是否属于特种设备
汽车维修用汽车液压举升机是否属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所规定的特种设备?近些年来,随着国内汽车维修业的发展,由于汽车举升机拆装和使用的方便,尤其便于维修中小型汽车,因而逐渐代替了以前维修汽车通用的“地沟”模式,并成为汽车维修行业取得二级维修资质必备的设备,特别是在汽车4S店中广泛应用,一直由交通部门监管。
多年来的实践表明,由于国家对汽车举升机生产厂家的严格要求和质量把关,汽车维修业和使用单位(尤其是4S店)对使用维护汽车举升机的严格程序和管理,生产和销售单位对汽车举升机的认真保养维修,使汽车举升机在使用中确保了其安全性,事故率一直相对较低。
但最近,汽车维修企业所使用的汽车液压举升机是否属于二00三年3月国务院颁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所确定的特种设备,又成为国内汽车维修行业及相关方面十分关注并极具争议的问题,对全行业广有影响。
目前全国各地对此的处理也很不统一,大部分省市未将其纳入特种设备监察管理(如上海、天津、广东、黑龙江等省就很明确),而一些省市(包括四川省和成都市)的技监部门则提出将其纳入特种设备监察管理。
这些提出把汽车举升机列入特种设备进行监察管理的地方技监部门的理由依据为《条例》中对特种设备中起重机械的相关定义:“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从字面理解上看,除电动葫芦外,《条例》中此条对“起重机械”还明确提出了以下二个定义:①其额定起重量大于或等于0.5t的升降机;②其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
这二个定义中,对第一个“升降机”的定义,衡量标准只是大于或等于0.5t的额定起重量,并没对上下或平移的距离提出任何额定标准。
而对第二个“起重机”的定义,则既有1t的起重量的额定标准,同时也有提升高度为2m及以上的额定标准。
关于特种设备使用的十大常见错误认识
关于特种设备使用的十大常见错误认识《特种设备安全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该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一、特种设备使用的十大常见误区误区1:电动叉车不需要上牌登记个别销售商家会误导购买叉车的企业,让企业以为只有柴油机(或汽油机)叉车才需要上牌登记,而电动(电瓶)叉车不需要上牌登记,导致企业因为使用未经检验登记的叉车而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
其实,凡是符合《特种设备目录》中关于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义的叉车,简单来说,就是具备门架、货叉、自行式等三个重要特征且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三区”范围内使用的叉车,均属于特种设备范畴,包括符合定义的托盘堆垛车,均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办理使用登记(上牌)。
误区2:特种设备数量少于20台的企业不需要安全管理员虽然《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中有关于设备总量20台以上应配备持证安管员的规定,但并不是少于20台设备就不需配备安全管理员了。
真实的情况为,凡是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均应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以单位任命文件作为依据并将其任命文件存放于特种设备台账资料之中,如设备总量在20台(含20 台)以上的,则应配备专职的、持证的安全管理员。
误区3: 1立方以下的空气储罐不是特种设备这个说法应该是和简单压力容器混淆了,简单压力容器是一种特殊的特种设备,它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不需要定期检验,只需要在罐体达到使用年限后主动报废即可。
辨识简单压力容器的方法也很简单,通常其出厂铭牌上会标注有“简”或者“简单压力容器”的字样,更专业一点的方法就是看参数,设计压力WL6MPa、容积WIm3、压力X容积<1,介质主要以空气、水蒸气为主。
因此,空气储罐仅通过1立方的容积是无法判断是否属于简单压力容器,而是要通过设备铭牌或者出厂资料来进行识别。
特种设备相关资质介绍
特种设备相关资质介绍什么是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是指在制造、安装、使用、维修和报废时,对人身、财产安全具有较大危险的设备。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的定义,特种设备主要包括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锅炉、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爆炸性环境作业场所等。
特种设备相关资质的重要性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对于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至关重要。
为了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相关的从业人员需要获得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
特种设备相关资质的获得是对从业人员专业素养和技能的正式认证,也是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对其安全运行负责的体现。
压力容器资质介绍压力容器是一种用于容纳气体或液体,在内部施加一定压力的设备。
根据《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条例》,对于生产、使用和维修压力容器的单位和个人,需要获得相应的压力容器安全许可证,同时从业人员还需要具备相应的资格证书。
压力容器资质证书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 压力容器安全许可证,用于生产、使用、维修压力容器的单位。
- 压力容器设计、化验、检查等专业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压力管道资质介绍压力管道是将气体、液体或固体颗粒输送到指定位置的管路系统。
根据《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条例》,需要从事压力管道的制造、安装、维修、改造、报废工作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取得相应的压力管道资质。
压力管道资质证书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 压力管道安全许可证,用于从事压力管道的制造、安装、维修、改造、报废工作的单位。
- 压力管道专职监察员资格证书,用于监督和检测压力管道系统的运行和维护。
- 压力管道技术监察员资格证书,用于检查和确认压力管道的技术状况和安全性能。
锅炉资质介绍锅炉是一种通过燃烧燃料或利用电能、核能等方式,产生蒸汽或热水的设备。
根据《锅炉及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条例》,从事锅炉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报废等工作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取得相应的锅炉资质证书。
锅炉资质证书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 锅炉安全许可证,用于从事锅炉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报废等工作的单位。
特种设备的定义与分类
特种设备的定义与分类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一)承压类: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1)锅炉1)承压蒸汽锅炉:容积≥30L,且额定蒸汽压力≥0.1MPa(表压);2)承压热水锅炉:出口水压≥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0.1MW;3)有机热载体锅炉:额定功率≥0.1MW。
(2)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
1)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①最高工作压力≥0.1MPa(表压);②容积≥30L且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最大几何尺寸)≥150mm;③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标准沸点的液体;2)气瓶①公称工作压力≥0.2MPa(表压);②压力与容积的乘积≥1.0MPA.L;③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60℃液体;3)氧舱。
(3)压力管道①最高工作压力≥0.1MPa(表压);②公称直径≥50mm;③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蒸汽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标准沸点的液体;(二)机电类: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1)电梯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
(2)起重机械①升降机:额定起重量≥0.5t;②起重机:提升高度≥2m;且额定起重量≥3t(或额定起重力矩≥40t·m的塔式起重机,或生产率≥300t/h的装卸桥);③机械式停车设备:层数≥2层。
(3)客运索道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等。
(4)大型游乐设施载人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2m的。
(5)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特种设备分类及安装许可(2019)
特种设备的规定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一、特种设备安全法适用范围1. 适用范围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
特种设备安全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包括其所用的材料、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2. 管理部门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现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对全国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大多数省、直辖市、自治区设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二、特种设备用语的含义和范围规定(一)锅炉1. 含义: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
2. 范围规定: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 (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二)压力容器1. 含义: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
2. 范围规定: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 (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
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 (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 MPa。
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三)压力管道1. 含义: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
汽车举升机是否属于特种设备
汽车维修用汽车液压举升机是否属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所规定的特种设备?近些年来,随着国内汽车维修业的发展,由于汽车举升机拆装和使用的方便,尤其便于维修中小型汽车,因而逐渐代替了以前维修汽车通用的“地沟”模式,并成为汽车维修行业取得二级维修资质必备的设备,特别是在汽车4S店中广泛应用,一直由交通部门监管。
多年来的实践表明,由于国家对汽车举升机生产厂家的严格要求和质量把关,汽车维修业和使用单位(尤其是4S店)对使用维护汽车举升机的严格程序和管理,生产和销售单位对汽车举升机的认真保养维修,使汽车举升机在使用中确保了其安全性,事故率一直相对较低。
但最近,汽车维修企业所使用的汽车液压举升机是否属于二00三年3月国务院颁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所确定的特种设备,又成为国内汽车维修行业及相关方面十分关注并极具争议的问题,对全行业广有影响。
目前全国各地对此的处理也很不统一,大部分省市未将其纳入特种设备监察管理(如上海、天津、广东、黑龙江等省就很明确),而一些省市(包括四川省和成都市)的技监部门则提出将其纳入特种设备监察管理。
这些提出把汽车举升机列入特种设备进行监察管理的地方技监部门的理由依据为《条例》中对特种设备中起重机械的相关定义:“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从字面理解上看,除电动葫芦外,《条例》中此条对“起重机械”还明确提出了以下二个定义:①其额定起重量大于或等于0.5t的升降机;②其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
这二个定义中,对第一个“升降机”的定义,衡量标准只是大于或等于0.5t的额定起重量,并没对上下或平移的距离提出任何额定标准。
而对第二个“起重机”的定义,则既有1t的起重量的额定标准,同时也有提升高度为2m及以上的额定标准。
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其中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为承压类特种设备;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为机电类特种设备。
2013年6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1] 。
2014年11月,国家质检总局公布了新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
中文名特种设备外文名Special equipment类型机电类,承压类,其他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目录1 发展2 条例定义3 质量司法鉴定4 特种设备分类5 操作规程6 设备目录7 操作安全发展编辑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这八大类设备。
为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国家对各类特种设备,从生产、使用、检验检测三个环节都有严格规定,实行的是全过程的监督。
据《2013-2017年中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统计,截至2011年底,全国特种设备综合性检验机构已达到545家,包括质检部门所属检验机构、行业检验机构及企业自检机构,另外还有型式试验机构、无损检测机构、气瓶检验机构等。
但是,我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仍存在较多问题。
如:检验资源未能有效配置,检验机构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弱;基础设施亟待改善,技术装备不足,检测仪器陈旧,高新检测装备与技术匮乏;检验机构人员结构不合理,缺乏高素质管理与技术人才;检验机构尚未真正建立起自我约束、激励、发展机制等。
因此,未来我国需进一步积极稳妥地推进检验机构的改革创新,通过调整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条件,推进检验机构走联合重组、规模化发展的道路。
另外,随着无损检测技术在特种设备检测中应用的日益成熟,越来越多的第三方无损检测机构进入到特种设备检测领域,致使竞争日趋激烈了。
最新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全文
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全文)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2003年6月27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第1次修正;根据2011年11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等十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2次修正;根据2013年12月19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3次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销售、使用、检验检测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包括特种设备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的专用设备的安全管理,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压力管道设计、安装、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职责,保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必需的经费,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协助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起重机械和其他特种设备管理
起重机械和其他特殊设备的管理1.相关概念和范围特种设备受国家有关部门监管,除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电梯外,还有起重机械、施工升降机、压力管道、客运架空索道、游乐设施、蹦极及滑索列入特种设备管理,一些地区还将厂内机动车辆纳入监管范围。
(1)起重机械的含义起重机械是指使用垂直提升或垂直提升和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
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施工升降机也可列入起重机械。
(2)压力管道的含义是指使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
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是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3)客运索道的含义客运索道是指动力驱动,通过软绳牵引箱和其他车辆运输人员的机电设备。
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和滑索等。
滑索是指乘客沿钢丝绳索惯性滑行的游乐措施。
亦称为“溜索”、“速降”、“飞人”等。
(4)大型娱乐设施的含义大型娱乐设施是指用于商业目的的设施,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
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
常见有过山车、蹦极等。
(5)厂内机动车辆是指企业使用的检修机车、汽车、电瓶车、拖拉机等运输工具,以及不适用于公安部门和维修部门管理的机动车辆。
2.相关规定(1)《压力管道安全管理监察规定》(劳动部[1996]140号)。
(2)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劳安字[1991]8号)。
(3)施工升降机监督检查程序(国质检锅[2002]121号)。
(4)客运架空索道安全操作和监督规定(劳安字[1991]11号)。
(5)游乐设施监督检查程序(国质检锅[2002]124号)。
(6)蹦极安全技术要求(国质检锅[2002]3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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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维修用汽车液压举升机是否属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所规定的特种设备?
近些年来,随着国内汽车维修业的发展,由于汽车举升机拆装和使用的方便,尤其便于维修中小型汽车,因而逐渐代替了以前维修汽车通用的“地沟”模式,并成为汽车维修行业取得二级维修资质必备的设备,特别是在汽车4S店中广泛应用,一直由交通部门监管。
多年来的实践表明,由于国家对汽车举升机生产厂家的严格要求和质量把关,汽车维修业和使用单位(尤其是4S店)对使用维护汽车举升机的严格程序和管理,生产和销售单位对汽车举升机的认真保养维修,使汽车举升机在使用中确保了其安全性,事故率一直相对较低。
但最近,汽车维修企业所使用的汽车液压举升机是否属于二00三年3月国务院颁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所确定的特种设备,又成为国内汽车维修行业及相关方面十分关注并极具争议的问题,对全行业广有影响。
目前全国各地对此的处理也很不统一,大部分省市未将其纳入特种设备监察管理(如上海、天津、广东、黑龙江等省就很明确),而一些省市(包括四川省和成都市)的技监部门则提出将其纳入特种设备监察管理。
这些提出把汽车举升机列入特种设备进行监察管理的地方技监部门的理由依据为《条例》中对特种设备中起重机械的相关定义:“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 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
从字面理解上看,除电动葫芦外,《条例》中此条对“起重机械”还明确提出了以下二个定义:①其额定起重量大于或等于0.5t的升降机;②其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
这二个定义中,对第一个
“升降机”的定义,衡量标准只是大于或等于0.5t的额定起重量,并没对上下或平移的距离提出任何额定标准。
而对第二个“起重机”的定义,则既有1t的起重量的额定标准,同时也有提升高度为2m及以上的额定标准。
按照通常的理解,举升重量虽超过1t,但提升高度一般在1.8m左右,没有达到或超过2m的汽车举升机,依据此条对“起重机”的定义,显然不属于《条例》中所确定的特种设备范围内。
但一些技监部门人员却撇开“起重机”的定义,而引用此条中对“升降机”的定义来对照,认为汽车举升机提升重量已超过0.5t,不论举升高度如何,均应纳入特种设备范围。
但这种解释又使人感到很牵强:似乎《条例》中仅以“升降机”的定义就可概括或替代“起重机”的定义。
如果是这样,那么《条例》把这两个定义并列提出而且确定了不同的标准岂不是多此一举且显得草率?
因此,依照《条例》中此条,汽车举升机究竟应定义为“升降机”还是“起重机”,并按其额定标准实行相应监管,成为争议和关注的焦点。
这样一来,在实践中还面临以下问题:
1、如果汽车举升机应为《条例》中定义的“起重机”,则在其额定举升高度达不到2m的情况下,不被作为特种设备对待,交通部仍可按现行办法和制度将其作为交通工具和产品实施行业监管。
反之,如果汽车举升机属于《条例》中定义的“升降机”,则无例外均应作为特种设备实施监管,而且依据《条例》的相关规定,交通部再将其作为交通工具和产品进行监管,就已经有违反《条例》之嫌。
2、不仅如此,一旦汽车举升机被列为“升降机”类的特种设备,依据《条例》,从产品的产、销、维修、使用全过程都应纳入特种设备监管,每个环节都有相应的严格监管和许可制度,并按《条例》都有相应的罚则。
这也就需要明确,这一整套监管体系和制度是否建立起来并在全国普遍实施和广泛宣传?是否仅仅如一些地方技监部门那样,置其他环节于不顾,只针对4S店和汽修厂等使用单位作断章取义式的突击检查就够了?
3、如果汽车举升机被列为“升降机”类的特种设备,依据《条例》,首先需要明确实施监管的法定部门(包括交通部门也应取得其资质),而且不得重复进行检验检测。
现在交通部及各级交通部门每年都对汽车举升机组织进行检查和检测,而一些地方技监部门又组织相关人员来进行检查,这已经与《条例》中不得重复进行检验检测之规定有相违背之嫌。
4、把汽车举升机列为“升降机”类的特种设备,可否为某些地方部门创收创造条件?据了解,交通部每年将汽车举升机作为交通工具和产品安排对其重点检查和检测,均以不收费为前提;而一些把汽车举升机列为“升降机”类特种设备的地方技监部门,却往往在强行开展检测中借此实施创收。
以成都地区为例,2004年,四川省技监局特检所和成都市技监局特检所提出把汽车举升机作为特种设备,并对4S店和汽修厂开展执法检查,当时就提出每台汽车举升机每次检测费480元,二年一复检,后因行业反应强烈,又才将收费降为每台每次240元。
由于成都汽车维修服务业较发达,成都市汽修行业在用的汽车举升机不下万台,故仅此一项,每两年该市技监部门可因此增加创收200多万元。
不仅如此,今年12月份以来,在这二级地方技监部门于2004年提出将汽车举升机列为特种设备之后4年后的今天,在技监相关部门4年来都未开展相关宣传和告之的情况下,突然又对市内一些知名的4S店等汽修企业开展以日常使用维护和操作使用者有无“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为重点的所谓进一步贯彻《条例》的执法检查,且与罚款相联系。
而操作人员在技监部门每补办一个此证书,需费用500元,以全市上万台汽车举升机需上万名操作者需补办证书计,不算其他罚款,仅此就又可创收500余万元。
而且按规定,取得此证还应脱产培训一周左右,那就意味着全市的汽修业应停产一周。
且不说他们这种做法是否合理,仅就4年来他们从未对此事项进行宣传和检查就已经与他们所称的贯彻《条例》不相符。
他们以此作为创收的代价,却是加重汽车维修业的负担。
由于成都市政府相关经济政策的宽松,成都市才有
幸一直成为全国私家车第三城,使汽车流通和服务业兴旺发展,为地方经济做出贡献,但现在面对国际金融危机,成都的汽车业也倍感困难和焦虑的情况下,从国家到地方政府都在努力采取措施积极为之帮助解困和进行扶持的时候,这些技监部门现在的做法却让人感到与此背道而驰。
面对以上问题,汽车举升机究竟是《条例》中所定义的“升降机”还是“起重机”?举升高度不足2m的汽车举升机是否应纳入特种设备监管?已成为必须弄清楚的关键。
(这与是否重视和强调安全无关,实事上,交通部门长期以来对汽车举升机的质量和安全管理已被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
)
全行业现在都希望国家有权对《条例》进行解释的部门对此予以明确解答,不要再让全行业和相关部门在概念模糊的情况下艰难摸索应对。
同时,作为汽车维修服务业主管部门的交通部,不能对此视而不见,理应积极寻求对此的明确解答,以解汽修业的困惑,也才有利于国家加强汽车举升机的有效监管。
而基于这一情况,在没有得到国家有权对《条例》进行解释的部门对此的权威解释,并在全国统一将2m以下举重高度的汽车举升机列为特种设备之前,还应要求相关各地方技监部门针对汽车举升机按照特种设备所作的监管和执法检查一律暂停,从而避免重复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