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讲 被告人的防御体系
浅议刑事诉讼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护
作者简介 冉华庆 ,法学硕士 ,四川师范大学文理学院讲师 甘红珍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科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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毫无疑 问 ,这与现代刑事诉讼的控辩对抗 、控审分开 、言辞证据等 基本特征相距甚远 野蛮的刑事诉讼之所 以为现代文明的刑事诉讼 所代替 ,其 内在动 力就在 于资产 阶级启蒙思想 尤其是其 中的“天赋人 权 ”等 自然权利思想 这种权利观认为 ,人生来就固有一些基本权利 , 包括生命权 、自由权 、财产权和平等权等基本人权 。这些权利是人生 而有之 的 , 刑事 司法不再是暴力的工具 , 而是 自由的保障 犯罪嫌疑 人 、被告人不再是被追究的客体 ,而成 了刑事诉讼的主体 。
二 砚念更断 第一 ,改变重实体轻程序的现状 。一方面应批判“程序工具主义 ”, 认识到程序不仅有发现实体真实意义上的工具价值 ,也有实现程序正 当化意义上的独立价值 另一方面应重塑刑事诉讼价值 目标体系 ,认 识到实体真实与正当程序是现代刑事诉讼追求的双重价值 目标 对 实体权益的保障应该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也就是要保证程序公正 。 刑事诉讼不仅应控制犯罪 ,也应保障人权 ,法本身的价值就在于正义 、 自由 、公正 、程序等 。 第二 ,正确定义犯罪嫌疑人 ,转变工作态度 。犯罪嫌疑人只是有 犯罪的嫌疑 ,但并不一定就是真正的罪犯 法律规定未经法院判决不 得认定任何人有罪 ,所以侦查人员在进行侦查活动的过程中 ,应将犯 罪嫌疑人作为无罪的人看待 对此 ,我 以为在侦查过程中可以从另一 个角度进行侦查活动 。 第三 ,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 。司法工作体现 了工作人员各方面的 能力 , 而不仅是专业知识 。专业知识过硬并不等于就可 以当个好誉 察 、好法官 ,有时法制 、人权等观念显得更加重要 。所 以 ,这里所说的 素质不仅是专业上的 ,还包括对人 、对物 、对工作的态度及负有公平 、 正义和爱心 司法工作者的素质的提高 ,不仅可 以影响个案的公正 , 更重要的是对依法治国具有重大的意义 。
正当防卫限度司法法律认定问题研究
正当防卫限度司法法律认定问题研究本文以“防卫限度”为切入点,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中的典型案件来具体分析我国司法实践中认定防卫限度时容易出现的几个主要问题,进而从理论方面、实践方面探讨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最后结合原因提出完善建议。
本文的核心要义旨在通过对实践中防卫类案件的分析和总结,引起司法机关对防卫限度认定方面的重视。
正确理解防卫限度的实质性内涵,摒弃“唯结果论”的思考路径,首先落实法律效果再追求社会效果,对防卫行为进行整体全面的评价。
另外,在国家鼓励正当防卫的大环境下,法律工作者也应及时更新司法理念,避免对防卫限度的认定过于严苛,建立长效的正当防卫机制,从而更好地保护公民、社会和国家的合法权益。
一、防卫限度的概念、特征及立法沿革(一)防卫限度的概念我国《刑法》第20 条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①。
表观上,防卫是通过一种“暴力”的形式对不法侵害人进行攻击以达到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它符合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
但是实质上,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合法权利,在无法及时得到公权力救助时允许公民进行私立救济,虽然造成或可能造成不法侵害人的法益受损,但是正当防卫保护了更为优越的法益,是法定的违法阻却事由,因此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分为两种:一般正当防卫和特殊正当防卫,后者针对的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如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等)的暴力犯罪,若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仍然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不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
前者针对的是正在进行的其他不法侵害,需要满足五个构成条件。
第一,起因条件:必须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行为。
首先,这里的“不法”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具有攻击性、破坏性、持续性或紧迫性的一般违法行为。
其次,这里的“侵害”是指对法益产生了威胁,只有个人法益或公法益受到威胁时才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论控辩平等与被控人人权保障
论控辩平等与被控人人权保障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的发展,人们对于控辩平等和被控人的人权保障越来越重视。
在司法领域中,控辩平等即法庭上控方和辩方对等地“交锋”,是法治社会的重要标志之一。
而被控人的人权保障则涉及到被控人的基本权利和公正的司法程序。
本文将就控辩平等与被控人人权保障两个方面进行探讨和分析。
一、控辩平等控辩平等是一种指导司法活动的原则,也是一种保障人权和实现法治的手段。
它的实质是法庭上控方和辩方应该平等地参与交锋,相互尊重、相互配合,以确保案件能够公正、快速地审理。
控辩平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平等交锋:司法活动在法庭上进行,控辩双方是“平等的对手”,双方应该进行平等的辩论和交锋。
在庭审中,双方应该都有充分的发言权和辩护机会。
2、平等机会:法庭应该为控辩双方提供平等的机会进行辩论。
包括双方均能够准确获知案情和证据、双方能够自由地进行辩护、双方能够在公正的体系下获得判决、双方均能够有发表自己意见的权利。
3、平等地位:控方和辩方在法庭上地位应该是平等的。
控方不应该有任何特权和优势地位。
如果控方得到过度的优先权,被控方的权利就会受到剥夺。
4、法治规范:法庭应该根据法律规范和法律程序来进行庭审。
法律规范应该是程序合法,公开透明、清晰合理的。
而法律程序应该是在平等的法律规范之下,进行平等的交锋。
二、被控人人权保障人权保障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目标。
被控人的人权保障是维护公正司法和实现法治社会的重要保障。
被控人享有的基本人权包括:人身自由、言论自由、通信自由、信仰自由、财产自由等基本自由权利。
在司法程序中,被控人的人权保障需要特别主张和保障,以确保公正程序和人权尊重。
1、快速审理:审理过程应该是快速、高效的。
如果被控人因长时间被关押而导致基本生活权利受到威胁,那么该司法体系就缺乏正义性。
2、公正审理:司法活动应该是公正的。
在司法程序中,法官应该发挥职业道德和专业能力,以公正、客观、中立的态度来进行审判。
被告人沉默权与司法公正
性质 的思考 .并曩蚌周为其与普通法院的弹劫式诉讼 发生 直接冲 变,而导致鼍通 法院对其 的否 定 这便 是下一事件 的历 史因由。l6 年,普 通上诉 法 院首席 太法 官戴 尔第 58 班以虎对在王盅法直进行 纠问宣誓为 由。为一名被 迫宣 誓者篓发 了人身保扩夺 。戴 尔的遗种做法 , 来被 演绎为 后 句名言 :。 话何人都不得强迫提供反对 自己的证据 。 ”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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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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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政治社会学的理论范式
劳资冲突引发工联主义产生 革命家从外部的宣传灌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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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级意识与政治行动
从“自在阶级”转变为“自为阶级”
自在阶级:其存在仅仅是因为其成员具有相同的经济 和社会处境
自为阶级:其成员明确意识到他们的共同处境
只是由于他们必须通过共同的斗争来反对另一阶 级之时,相互分离的个体之间才会形成一个阶级。 在其他方面,他们就像竞争者那样相互充满敌意。 ——《德意志意识形态》
成熟资本主义社会中有两大阶级: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 前者占有生产资料,后者除了拥有劳动力外一无所有。
财产的私人占有制,使得财产的所有者获得生产过程的 所有成果,占有利润和剩余价值。
阶级二分法的模糊性:《共产党宣言》中谈到“中间阶 级的下层,即小工业家、小商人、手工业者和农民”, 以及“流氓无产阶级——旧社会最下层中消极的腐化的部 分”。《法兰西阶级斗争》中提到了“金融贵族、工业 资产阶级、小资产阶级、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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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宁论革命:《怎么办?》
社会主义革命必须在政治、理论、经济战线同时展开, 反对纯粹经济主义的努力。
革命政党必须由职业革命家组成,他们应该献身于革 命事业,进行持久的鼓动工作,唤起群众的革命热情, 引导他们通过努力推翻敌对政权。
作为理论家,列宁创立并阐明了革命政党取得成功所 必需的理论;作为政治家,他熟知在恰当的时机以最 佳的方式采取最佳的策略。
在帝国主义体系下,随着金融资本上升到首要地位,资 本主义国家内部必然发展出少数垄断者。
作为其结果,到20世纪初期,世界已被分割为宗主国资 本主义国家与附属国或殖民地。
国家间的分化程度如此之深,以致有些国家由资产阶级 构成,另一些国家由劳苦大众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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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贪污贿赂案件审讯中犯罪嫌疑人心理特征及其利用-1
浅析贪污贿赂案件审讯中犯罪嫌疑人心理特征及其利用审讯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是审讯人员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心理战,它是突破贪污贿赂案件的一个重要手段。
随着我们打击贪污贿赂犯罪的深入,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也更加警觉、敏感,作案手段更加诡秘,其反审讯能力也在增强。
特别是一些“智能型”贪污贿赂犯罪分子,更是狡猾诡诈。
古人云:“用兵之道,攻心为上”,用兵如此,审讯亦然。
因此,摸索、总结贪污贿赂犯罪分子的心理,并针对其心理特征针锋相对打破其防御体系,成为突破口供、扩大线索、查清案件的重要前提和手段。
笔者结合从事近20年的反贪工作实践,对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特征及如何掌握其心理变化,有针对性地开展审讯工作,谈点浅见。
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从被初审到彻底交待罪行的整个过程中,其心理活动大致经历三个阶段:(1)防御阶段;(2)动摇反复阶段;(3)供述交代阶段。
在这三个阶段,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变化也是不同的。
1、防御阶段: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被检察机关传讯后,无法与外界联系而感到震惊、恐慌,这时他们最关心的问题是自己为什么被传讯,犯罪问题的纰露在哪里,由于其侥幸心理,畏罪心理的作用,其往往错误地认为不交代也许可以蒙混过关,交待了则会受到法律的处罚。
他们为了逃避法律的追究。
在经历了一阵恐慌之后,逐渐平静下来,自觉地组织起抗拒行为,积极设防,想方设法地对抗审讯。
这一阶段,他们主要心理表现有:(1)害怕心理。
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被传讯后首先是害怕心理,恐怕罪行败露受到处罚。
特别是担任一定的领导职务的犯罪嫌疑人,被传讯后对自己的前途命运考虑得较多,害怕一旦罪行败露,其苦心经营的荣誉地位金钱等都会付诸东流。
为了保住这一切,其心理逐步变化到其他心理状态。
(2)侥幸心理。
就是幻想能够逃避罪责的心理状态。
一些贪污贿赂罪犯在对其罪行暴露程度进行周密的回忆和思考之后产生了侥幸心理。
如受贿人凭回忆推测,自信自己犯罪手段诡秘,“一对一”不会留下证据,认为既使行贿方供认,自己不承认,没有证据也定不了他的罪,有的被告人幻想凭借其关系网,获得外力的干扰和庇护,因此拒不认罪。
《生命科学导论》课程教学大纲(修订版)
《生命科学导论》课程教学大纲(修订版)一、课程性质和教学目标《生命科学导论》课程是为人文、管理、工科、理科等非生物专业学生开设的一门公共基础课,其目标是向各门类非生物专业学生传授现代生命科学的基础知识,使他们能够应对进入新世纪面临生命科学迅速发展所带来的挑战。
本课程教学理念反映生命科学近年来发展的主脉,涵盖生命学科的若干主要领域,并使教学内容兼具基础性、前沿性和趣味性。
教学内容依据教师对生命科学近几十年来迅猛发展的脉络的把握,以生物化学和分子生物学为基础,以基因重组技术为核心,再加上对宏观自然环境的重视,把握现代生命科学和生物技术发展的主流。
教学大纲紧跟学科发展趋势,结合生命科学前沿热点,课程设置和内容抓住生物技术、生态环境、生物能源、生物材料和生命伦理几大方向,体现了科学与人文的结合、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将科研成果转化到教学中,将素质教育体现在课堂教学中。
1.紧密联系生命科学和生命技术的最新进展,学习内容具时代感。
2.包含必要的基础知识内容,有利于非生物类专业学生向生命科学作跨学科发展。
3.配合课堂教学,开设生命科学导论实验课程,供学生选修,通过动手实践,加深对理论知识的理解。
4.注意与中学生物课程衔接,收到温故知新的效果;尽量利用课件中大量生动图片,提高学习兴趣。
5.注意课堂互动交流,调动学生学习主动性。
通过课堂与课外的师生互动与讨论,活跃学生的创新思维,激发学生的创造动能,使学生能以科学的思维来理解生命的本质,进而提高学生的创新能力。
本课程各教学环节对人才培养目标的贡献见下表。
注:“√”的数量从1-3,代表贡献的大小。
二、课程教学内容及学时分配三、教学方法以课堂(视频)教学为主,结合自学、课外作业、小论文。
本课程要求学生进行积极的思考,培养自身的专业思考能力,不要把对生命科学知识的学习当成是死记硬背基础知识的课程。
所以,学习过程中,要求学生主动阅读除课本以外的相关书籍、杂志。
四、考核及成绩评定方式课程学习完成之后,最终成绩将根据期末考试(70%)、平时成绩(30%)按比例给出。
防御性救济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诉讼义务
防御性救济性——犯罪嫌疑⼈、被告⼈的诉讼权利、诉讼义务犯罪嫌疑⼈、被告⼈的诉讼权利、诉讼义务⽂章来源:互联⽹犯罪嫌疑⼈、被告⼈的诉讼权利、诉讼义务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被告⼈享有⼴泛的诉讼权利。
这些诉讼权利按其性质和作⽤的不同,可分为防御性权利和救济性权利两种。
⼀⽅⾯,犯罪嫌疑⼈、被告⼈享有许多防御性权利。
所谓防御性权利,是指犯罪嫌疑⼈、被告⼈为对抗追诉⽅的指控、抵消其控诉效果所享有的诉讼权利。
主要有:(1)有权使⽤本民族语⾔⽂字进⾏诉讼。
(2)辩护权。
犯罪嫌疑⼈、被告⼈有权⾃⾏或在辩护⼈协助下获得辩护。
在公诉案件中,犯罪嫌疑⼈⾃被侦查机关第⼀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起,有权委托辩护⼈;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
被告⼈有权随时委托辩护⼈。
侦查机关在第⼀次讯问犯罪嫌疑⼈或者对犯罪嫌疑⼈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有权委托辩护⼈。
⼈民检察院⾃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起3⽇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有权委托辩护⼈。
⼈民法院⾃受理案件之⽇起3⽇以内,应当告知被告⼈有权委托辩护⼈。
犯罪嫌疑⼈、被告⼈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的,⼈民法院、⼈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被告⼈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
辩护⼈接受犯罪嫌疑⼈、被告⼈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在⾃诉案件中,有权随时委托辩护⼈;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有权在法定条件下获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有权拒绝辩护⼈继续为其辩护,也有权另⾏委托辩护⼈辩护。
(3)拒绝回答权。
犯罪嫌疑⼈有权拒绝回答侦查⼈员提出的与本案⽆关的问题。
(4)被告⼈有权在开庭前10⽇内收到起诉书副本。
(5)参加法庭调查权。
被告⼈有权参加法庭调查,就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发表陈述,向证⼈、鉴定⼈发问,辨认、鉴别物证,听取在法庭上宣读、播放的未到庭证⼈的证⾔笔录、鉴定⼈的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和其他证据⽂书,并就上述书⾯证据发表意见;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护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护作者:刘洋来源:《赤峰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4年第7期刘洋(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吉林长春 130117)摘要:1996年我国《刑事诉讼法》修订后,刑事诉讼程序得到进一步完善,但我国的刑事诉讼结构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辩护权相对较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不能很好地得到保护,公、检、法等“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协同作战”关系仍然支配着刑事诉讼的全过程。
关键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保护;刑事诉讼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596(2014)07-0033-03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是对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的两种称谓。
在公诉案件中,受刑事追诉者在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之前,称为“犯罪嫌疑人”,在检察机关正式提起公诉以后,则称为“被告人”。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由于无罪推定原则尚未得到完全彻底的承认,法律上没有赋予被追诉者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立法和实务上都尚未把接受独立、公正的法院公开审判作为每个被告人应有的权利来看待。
在我国应然的刑事诉讼法律状态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该具有以下权利:1.接受告知的权利。
(1)犯罪嫌疑人有权及时获知被指控的内容和理由,获知所享有的诉讼权利。
侦查机关应当即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为何被采取强制措施或被讯问。
(2)犯罪嫌疑人有权得知从何时起有权聘请律师为其提供帮助,有权委托辩护人等,侦查机关应当即及时告知。
2.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被告人有权在开庭前10日内收到起诉书副本。
3.委托辩护人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自行或在辩护人协助下获得辩护。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司法人文关怀理念 -回复
司法人文关怀理念-回复司法人文关怀理念是指在司法过程中,对被告人及其家属、受害人及其家属、证人以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给予关心、尊重、帮助、关怀等,并通过温情、关爱的手段,回应、缓解、化解冲突、矛盾,建立司法公正、和谐的关系,促进人的尊严、自尊、独立、平等、公正、公开、文明、法制的社会关系。
在司法过程中,司法人员注重司法人文关怀理念,能够有效提升司法公正和人权保障的水平,是司法工作顺利开展、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障。
一、关怀被告人及其家属司法人员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应当关注被告人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
在审判过程中,应当严格依照法律程序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并在与被告人的沟通中表现出关怀之情。
对于心理紧张、害怕、沮丧的被告人,司法人员应当耐心倾听,提供必要支持和帮助。
此外,司法人员还应与被告人的家属保持沟通,及时向其提供案件进展情况,并在可能的情况下提供法律咨询和援助。
二、尊重受害人及其家属在刑事司法中,被害人及其家属常常处于伤痛之中。
为了充分尊重和保护被害人的权益,司法人员需要在处理案件时给予被害人充分的关注和关怀。
首先是尊重其隐私和个人尊严,不擅自泄露其个人信息,避免二次伤害。
其次,要通过人性化的方式与被害人及其家属交流,倾听他们的心声,提供心理和法律援助,并尽量减轻其心理负担。
三、关心证人及其他当事人在司法过程中,证人的证词对案件的真实性和公正性起着决定性作用。
为了保证证人的证言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司法人员需要关心证人的安全和权益。
首先,司法人员应该确保证人的出庭安全,并为其提供必要保护和安全措施。
同时,司法人员应该采用适宜的方式对证人进行询问,保护其隐私,防止其受到不必要的侵扰。
对于其他当事人,如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司法人员也应予以尊重和关怀。
司法人文关怀理念的实施,不仅表现在司法过程和与当事人的沟通中,还应贯穿于司法机关的各个方面。
司法人员要以法治为基础,用法治的手段考虑当事人的权益和感受。
在办案过程中,应当注重实质正义的追求,尊重当事人的诉求,并尽量以和解、调解等方式化解矛盾、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兵家必争之地]兵家必争之地:兵家必争之地
[ 兵家必争之地 ] 兵家必争之地:兵家必争之地[ 兵家必争之地 ] 兵家必争之地 : 兵家必争之地篇一 : 兵家必争之地 : 兵家必争之地 - 作者简介,兵家必争之地 - 目录《兵家必争之地》是由南京大学胡阿祥组织编写的。
全书凡二十三讲,前五讲为总论,概述中国历史军事地理的若干重大问题 ; 后十八讲是分论,分析中国各区域的历史军事地理形势。
徐州兵家必争之地 _兵家必争之地 - 作者简单介绍,] 胡阿祥, 1963 年出生,安徽桐城人。
自幼喜好历史、地理与文学。
15 岁前,先后在复旦大学读历史本科与历史地理研究生,在南京大学获文学博士学位。
现为南京大学历史系教授、博士生导师,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
主要学术兼职,中国地理学会历史地理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魏晋南北朝史学会理事、副秘书长、发展部部长,中国唐代文学学会韩愈研究会副长,江苏省六朝史研究会副会长、秘书长,南京六朝文化研究会副会长。
1986 年至今,出版专着及各类大小册子十多种 ,发表论文与长短消闲文字己 5 口余篇,主编丛书多部。
徐州兵家必争之地 _兵家必争之地 - 目录序编者前言第一讲历史军事地理学概述第二讲中国古代战争的时空分布第三讲中国历史上的军事区域第四讲中国古代军事防御工程 : 长城第五讲中国历史上的东西对峙、南北分裂及其攻守形势第六讲河南历史军事地理第七讲陕西、甘肃、宁夏历史军事地理第八讲新疆历史军事地理第九讲山西历史军事地理第十讲内蒙古历史军事地理第十一讲四川历史军事地理第十二讲湖北、湖南历史军事地理第十三讲江西历史军事地理第十四讲江苏、安徽历史军事地理第十五讲山东历史军事地理第十六讲河北历史军事地理第十七讲黑龙江、吉林、辽宁历史军事地理第十八讲浙江历史军事地理第十九讲福建历史军事地理第二十讲台湾历史军事地理第二十一讲广东、广西历史军事地理第二十二讲云南、贵州历史军事地理第二十三讲青海、西藏历史军事地理后记修订版后记主要参考文献篇二 : 兵家必争之地函谷关文/ 丁梦水入长江,攻取鄂州,南宋的防御体系登时崩溃。
晋商文化与管理 第三讲
+ 旅蒙商人在登记领取部票时,必须注明人数、姓
名、货物的品种和起程日期。在蒙地,须在当地 盟旗札萨克衙门监督下进行贸易。 + 旅蒙商人不准在蒙地建筑房屋,不准携眷定居, 不准娶蒙古妇女为妻。清廷对旅蒙商人携入蒙地 的商品种类也有限制,商品中除粮食、布帛、茶 叶、烟叶、烟酒、生活用品、佛器、铸铁锅等外, 严禁武器和铜铁等金属输入蒙地。 + 凡违反规定者,分别处以罚金,没收货物,逐出 蒙地并严禁再进入蒙古经商,甚至依法治罪。
麝香、马鹿角、金沙等,以毛皮为主 ;中国输出 的商品为:茶叶、绸缎、绫罗、绢纱、瓷器及工 艺品等,以茶叶为主。 + 马克思在评论俄国在恰克图进行的对华贸易时说: “俄国人自己独享内地陆路贸易,成了他们没有 可能参加海上贸易的一种补偿,看来,在内地陆 路贸易中,他们是不会有竞争者的”, + “同时,同中国的这种贸易也为俄国的制造品打 开了在别处找不到的销路”。
+ 规定商人只要把粮食运到边境,便可向政
府换取贩卖食盐的专利执照(盐引)然后 凭盐引到指定的盐场支取食盐,运到政府 规定的销盐区销售,获取利润。 + 由于九边多在山西、陕西境内或边界,山 陕商人利用这一有利时机迅速崛起。 + 他们通过商屯、当地收购、内运等办法获 得大量粮食,交纳军仓换取仓钞(军仓证 明书),然后再赴指定的都转运盐使司 (盐运司)换取盐引,从而赚取巨额利润。
+ (二)自然地理原因: + 1.自然条件影响 + “晋俗以商贾为重,非弃本而逐末,土狭人满, 田不足于耕也。太原、汾州所称饶关之数大县及 关北忻州,皆服贾于京畿、三江、两湖、岭表(五 岭以南)、东西北三口(古北口、张家口、归化城), 致富在数千里或万里之外,不资地力。” ——光绪《五台新志》
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应知应会知识汇编
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应知应会知识汇编关于进一步严格司法工作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保证公正司法,根据有关法律和纪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应当符合法律纪律规定,防止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以不正当方式对案件办理进行干涉或者施加影响。
第三条各级司法机关应当建立公正、高效、廉洁的办案机制,确保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无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切实防止利益输送,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四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依法按程序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严禁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有下列接触交往行为:(一)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二)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三)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四)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五)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六)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第六条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应当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接待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
因办案需要,确需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在非工作场所、非工作时间接触的,应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获批准。
要件事实理论下的攻击防御体系——兼论民事法学教育
的制定 , 事实与法律相互分离。民法典所具备的裁判规范的属性要求其 自身必定具备一般性这一特质。 换 言之 , 民法 典所 有规定 不 仅可 以适用 于特 定 的案件 , 而且 可 以适用 于其 地域 和时 间效力 范 围 内所 有 的
“ 似案 件 ” 类 。一般 而 言 , 民法 典 以一般 方式 描述 的案 件事 实 ( 成要 件 ) 赋予 同样 以一 般方 式 描绘 的 构 被 “ 律效 果 ” 法 。赋予 一词 意指 当构 成 要件 所 描 述 的案 件 事 实存 在 , 律效 果 即应 发生 。易 言之 , 法 即应 适 用 于该 具体案 件 _ 。将规 范构 成要 件 陈述 的实 际案件 与 法律 适用 范 围内 的法律 效果 结 合 , 有法 律 要 2 ] 拥 件 以及 法律效 果 的法条 被称 为完 全 的法条②。换 言 之 , 因构 成 要 件实 现 , 律 效果 即 “ 法 有其 适 用 ” 这 正 , 是 作为 规范性 语 言表达 形式 之一 的 完全 法 条 所 具 有 的 特质 。结合 构 成 要 件 与法 律 效 果 并 不是 一 种 主 张, 而是 一种适 用命 令 。制定 规范 者并 非在 陈述 事实 上 如何 如何 , 而是 在 指 出法 律 上应 当如此 , 予 适 应 用 。完 全 的法 条在 逻辑 上意 指若 构成要 件在 某具 体案 件 事 实 中被 实现 , 即应 赋 予 该 事实 相 应 的法 律 则 效果 。法官判 断原 告所 主张 的权利 是 否存在 , 是通 过综 合 判 断权 利是 否 发 生 、 正 是否 消 灭 、 否存 在 妨 是 碍 发生 等诸 多法律 效果来 完 成 的。而 法官判 断是 否存 在权 利发 生 、 消灭 、 障害等 法律 效果 又是 通过判 断
一般预防的反向概括
一般预防的反向概括李卫红*内容提要:当今刑事法学界的学者通常认为:一般预防是刑罚的目的之一,它与特殊预防一道,共同实现刑罚制定者的主观目的。
笔者认为,一般预防不应被当作为刑罚的目的,因为无论人们制定、适用怎样的刑罚,都不可能实现一般预防。
人道主义的价值理念决定了人本身不能被当作手段来实现其他人的目的;人性的善恶并存并不因为没有法律的规定而去杀人、放火,也不因刑罚的严峻而停止犯罪的脚步;个人的生存时空决定了人类认识的局限性,在未来的犯罪难以确定及未来的犯罪人不知是谁的情况下无法进行一般预防;犯罪现象及犯罪态势的存在与发展进一步证明了一般预防的假想功效。
关键词:目的一般预防反向概括所谓目的,“是指那种通过意识、观念的中介被自觉地意识到了的活动或行为所指向的对象和结果”①。
黑格尔认为:目的是由于否定了直接的客观性而达到自由实存的自为存在着的概念。
目的是被规定为主观的。
因为它对于客观性的否定最初也只是抽象的,因此它与客观性最初仍只是处于对立的地位。
那假定在先的客体对于目的也只是一种观念性的自在的不实的东西。
目的虽说有它的自身同一性与它所包含的否定性和与客体相对立之间的矛盾,但它自身即是一种扬弃的力量,它能够否定这种对立而赢得它与它自己的统一,这就是目的的实现。
②目的的形成过程和实现过程也是人们理性活动的过程。
人们提出目的就是为了实现目的,这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过程。
从目的的设定到目的的实现,既反映了人对客观世界的理性认识,也反映了人对自身需要的执着追求。
自从刑罚产生的那天起,刑罚的目的就被赋予人的各种主观意愿。
当今刑法教科书③通常认为:一般预防是刑罚的目的之一,它与特殊预防一道,共同实现刑罚制定者的主观目的。
一般预防的基本含义是:预防尚未犯罪的人实施犯罪④。
笔者认为,一般预防不应被当作为刑罚的目的,因为无论人们制定、适用怎样的刑罚,都不可能实现一般预防。
从逻辑角度论证,只要在关系链条上有一节被拆断,那么,就不会形成了完整的关系链以证明某一命题的成立。
司法措施前置
司法措施前置在司法领域,司法措施前置是指在正式开展诉讼程序之前,根据特定的条件和程序,对被告人或涉案财产采取一系列的强制措施,以确保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并防止被告人或涉案财产的损害。
司法措施前置的实施旨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打击犯罪、保护当事人利益和维护诉讼秩序。
本文将对司法措施前置的意义、程序和具体措施进行详细介绍。
一、司法措施前置的意义司法措施前置作为一种司法手段,具有以下几个重要意义:1. 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司法措施前置可以通过限制被告人的活动范围、冻结涉案财产等措施,防止被告人逃避、销毁证据,确保诉讼程序能够顺利进行。
这对于保护诉讼的效力、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2. 防止被告人对社会造成危害司法措施前置可以限制被告人的自由,防止其对社会造成危害。
通过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可以确保被告人无法继续从事非法活动,减少犯罪活动的发生和扩大。
3. 保护当事人利益司法措施前置可以冻结涉案财产,防止被告人将财产转移、隐匿,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这对于受害人的权益保护、依法追赃具有重要作用。
4. 维护诉讼秩序司法措施前置可以对被告人的言行进行限制,防止其扰乱诉讼秩序,保证诉讼过程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二、司法措施前置的程序司法措施前置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立案审查在将案件移送到法院之前,公安机关或其他执法部门进行立案审查,确定案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如果符合条件,将在监察机关的监督下对案件进行立案,并将案件移送到法院。
2. 开展调查取证在案件移送到法院后,法院将指定专门的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具体的调查取证工作包括查明案件事实、收集证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等。
调查取证的过程需要保证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3. 进行法庭审理在调查取证完成后,法院将安排案件进入法庭审理阶段。
法庭审理期间,当事人可以提出辩护意见、提供证据等。
法庭将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护意见,并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做出公正的判决。
责任阻却性紧急避险厘清与适用—以受虐妇女杀夫案为视角1611
责任阻却性紧急避险厘清与适用—以受虐妇女杀夫案为视角责任阻却性紧急避险的厘清与适用以受虐妇女杀夫案为视角ClarificationandApplicationofNecessityImpedingLiabilities:FromthePers pectiveofMurderCommittedbyWomenVictimsofDomesticViolence作者:隗佳作者简介:隗佳,法学博士,南开大学法学院讲师。
原文出处:《法学家》(京)2020年第20201期第130-145页内容提要:目前我国司法实践在处理受虐妇女杀夫案时直接进入量刑阶段,忽视了适用出罪事由实现无罪的可能性。
在此类案件中,虽然因不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不能适用正当防卫,但针对危险引发者的防卫行为则可以运用其他紧急权资源。
受虐妇女因无法忍受家庭暴力而杀害丈夫的行为,构成防御性紧急避险。
然而紧急避险的正当化根据,不应采取功利主义的法益权衡说,而应采取社会团结义务说。
即仅在理性人自愿负担的社会团结义务的限度以内才能成立违法阻却事由,因侵害生命的避险行为超出了社会团结义务的限度而无法得以正当化,但可能成立以无期待可能性为基础的责任阻却性紧急避险,这与我国《刑法》第21条的规定并不矛盾。
期刊名称:《刑事法学》复印期号:2020年10期关键词:责任阻却性紧急避险/防御性紧急避险/正当防卫/期待可能性/家庭暴力标题注释:本文系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责任阻却事由的体系化建构(63192139)的阶段性成果。
一、问题的提出自《反家庭暴力法》颁行以来,家暴问题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但家庭暴力案件依然频发,最为严重的当属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故意杀人案件,其中受虐妇女杀夫案因其独特性而引发广泛讨论。
受虐妇女杀夫案属于家暴案件的特殊情况,通常表现为丈夫经常侮辱虐待妻子或其他家庭成员,当受虐者不能再忍受暴力侵害时趁其不备杀死施虐者。
①长久以来,司法实践对此类案件中杀夫妇女刑事责任的认定极富争议,以下文两个案件为例:案例1:涂小梅故意杀人案②被告人涂小梅与被害人涂某系夫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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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无罪推定 • 是指任何人在未经充分证据证实和国家审判机 关判决有罪之前,应当视其为无罪。无罪推定 所强调的是对被告人所指控的犯罪,必须要有 充分、确实、有效的证据。如果审判中控诉机 关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其有罪,就 应推定其无罪。
• 1、沉默权 ; • 2、 举证责任由控诉人承担 ; • 3、疑罪从无 (排除合理怀疑)
• 五、推定性权利 • 是指从刑事诉讼法中推定出来的诉讼权 利,是通过赋予执法机关一定的法律义 务而在客观上会使被告人 被告人受益的权利形 被告人 态。
• ①在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的情况下, 不得被确定有罪; ②获得人民法院的公开审判; ③获得人民法院独立、公正的审判; ④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不受审判人员、 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刑讯逼供、威胁、 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法进行的讯问; ⑤不受侦查人员实施的非法逮捕、拘留、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不受 侦查人员的非法搜查、扣押等侦查行为; ⑥在提出上诉时不得被加重刑罚,等等。
• 另一类是有关审判人员违纪情况的回避。即 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其回避:(一)未经批 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 代理人、 辩护人的;(二)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 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 绍办理该案件的;(三)接受本案当事人及 其委托的人的财物、其他 利益,或者要求当 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费用的;(四)接受 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 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五)向本案当 事人及其委托的 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 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 委托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 给予的好处的。
• ⑤有权在开庭前10日收到起诉书副本; ⑥有权参加法庭调查,就指控事实发表 陈述,对证人、鉴定人发问,辨认、鉴 别物证,听取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 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和其 他证据文书,并就上述书面证据发表意 见;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 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⑦有权参加法庭辩论,对证据和案件情 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 ⑧有权向法庭作最后陈述; ⑨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对自诉人提出 反诉,等等。
辛普森杀妻案
• 我国法律没有规定无罪推定 • 1、 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未赋予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沉默权。 • 2、 重口供,刑讯逼供现象仍然存在。 3、 关押期限长,取保侯审难。 • 4、 “疑罪从轻”,关押必判,重实体轻 程序。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按其性 质和作用的不同,可分为防御性权利和 救济性权利、推定性权利。 •
• 三、被告人的防御性权利 • 防御性权利,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为对抗追诉方的指控、抵销其控诉效果 所享有的诉讼权利。
• ①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②有权自行或在辩护人协助下获得辩护; 有权在法定条件下获得法院为其指定的 辩护人的法律帮助;有权拒绝辩护人继 续为其辩护,也有权另行委托辩护人辩 护; ③有权拒绝回答侦查人员提出的与本案 无关的问题; ④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 措施之日起,有权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咨 询、代理申诉和控告,代为申请取保候 审等;
• ②对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 提出控告; ③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采取 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 ④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 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有 权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被告人被羁押的,有权申请取 被告人 保候审; • ⑥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有权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等等。 ⑦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的判决、裁定, 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 诉。
第三讲 被告人的防御体系
• 一、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 •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是对涉嫌犯 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的两种称谓。公 诉案件中,受刑事追诉的人在检察机关 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以前,称为“犯罪 嫌疑人”;在检察机关正式向人民法院 提起公诉以后,则称为“被告人”。
• 二、被告人的诉讼地位 • 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拥有一系列诉讼权利 的诉讼主体,居于当事人的地位。 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案件结局有着直接利 害关系,他们居于被追诉者的地位。 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身还可以成为重要的 证据来源。
• 四、救济性权利 • 救济性权利,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被告人 对国家专门机关所作的对其不利的行为、 决定或裁判,要求另一专门机关予以审 查并作出改变或撤销的诉讼权利。
• ①有权申请回避,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 定,有权申请复议; •
• 第一类是身份关系的回避。即审判人员具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 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 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 旁系血亲及姻亲 关系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 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 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 案的诉讼 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 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五)本人与本 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件公正处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