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工作规范
案件流程管理规程
案件流程管理规程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审判与执行管理工作,保障案件审理与执行公开、公正、有序、高效地进行,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案件流程管理是指本院的专门机构对各类案件在立案、案件排定、送达、调查取证、开庭、审限跟踪、案卷归档、案件移送、执行等过程中的不同环节所进行的管理,是本院根据审判活动的特点和规律,确定管理职能,明确管理分工,规范管理程序,落实管理责任的活动。
第三条案件流程实行由立案庭统一管理,立案庭与相关业务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监督、协调运作的原则。
各类案件的立案、诉讼费收取、案件排定、调查取证、诉讼保全、审限监督、案件移送等审判辅助性工作由立案庭负责。
对各类案件的开庭、庭审笔录制作、案件评议、裁判文书制作、办理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宣判,等审判事务工作由各审判庭、法庭负责。
送达和材料收转工作由书记员室负责。
先予执行、各类案件的执行由执行局负责,刑事案件财产刑的执行由刑庭负责。
法庭的先予执行、调查取证、诉讼保全、送达、材料收转、执行工作自行负责。
第二节立案管理第四条各类案件的起诉、执行申请、申诉和申请再审、司法赔偿申请以及诉前保全申请、仲裁财产保全申请的受理统一由立案庭的立案法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第五条审查立案时,必须从以下六方面严格审查:(1)当原告与本案是否有直接的利害关系;(2)当是否有明确、具体的被告及被告准确、详细的通讯地址;(3)当是否有明确、具体的诉讼请求和理由;(4)当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诉讼的范围;(5)当是否属于本院管辖;(6)当是否具备主要证据材料。
第六条审查立案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决定:(1)当收到起诉状或执行申请书后,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七日内立案;(2)当刑事公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在七日内、适用简易程序的在三日内立案;(3)当收到自诉人自诉状后,经审查认为符合自诉案件受理条件的应当在十五日内立案;(4)当移送管辖的案件,应在收到案卷材料后三日内立案;(5)当发回重申或者指令再审的案件,应当在收到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裁定及案卷材料后七日内立案;(6)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案件,应当在作出再审裁定的二日内立案。
人民检察院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规定_人民检察院执法质量评查机制
人民检察院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规定_人民检察院执法质量评查机制案件执法质量评查机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我院执法办案活动的内部监督,落实办案责任,进一步规范执法办案行为,促进办案质量规范化,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机制。
第二条执法质量评查是指在检察委员会统一领导下,检办、案管、纪检等职能部门依据自身职责,通过定期和不定期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巡查、督查验、抽查、检查等“五查”方式,对业务部门在办和审结案件从实体认定、法律程序、法律文书、检察业务文书、风险评估、涉案财物处理、办案效果等方面进行检查、监督,给予案件全面客观真实地评价。
第三条执法质量评查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统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检办、案管、纪检通过“五查”,发现和评析问题,形成严谨务实的案件质量评查报告,提出评查意见和建议,发挥引导提升办案质量和防微纠错的作用。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建立检办、案管、纪检协作工作机制,加强执法督查、执法检查与案件管理的有效衔接,依托案件管理平台和审查阅卷实现资源共享。
第六条案件质量评查和巡查由案管部门负责;案件质量督查验由纪检部门负责;案件质量抽查和检查由检办负责。
第七条本院成立案件质量评审小组。
由主管检察长荣亚泉任组长。
成员由检察委员会委员和部门负责人组成。
评审小组负责审议检办、案管、纪检提交的对业务部门提出异议的案件质量评查报告。
第八条检办、案管、纪检依职能开展“五查”时,要在主管检察长的统一指挥协调下,整合资源,相互配合,共同完成案件质量评查工作任务。
第九条相关业务部门的职责:(一)按照高检院的规定和省、市院要求,统一本部门的卷宗装订标准,明确各类法律文书、检察工作文书及其他文书、笔录、审签材料等所有材料的制作格式和内容标准,为规范执法检查提供依据。
(二)及时将法律文书、检察工作文书、录入案件管理软件。
(三)积极配合检办、案管、纪检的案件质量评查工作,严禁阻挠案件质量评查工作。
(四)需要抽调本部门人员参加评查的,要积极抽调配合。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工作规范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工作规范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案件监督管理工作,促进案件监督管理职能全面履行和正确行使,根据省院有关规定和《南京市检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是检察机关内部常设的业务监督管理机构,对本院所办案件实施全程、动态监管。
第三条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的基本职责:(一)监管本院所办案件的诉讼环节;(二)管理、开具主要法律文书;(三)监督涉案款物的冻结、扣押、保管及处理;(四)开展重点案件督察和各类专项检查;(五)组织办案质量考评;(六)办案情况综合分析;(七)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交办的其他监管事务。
第四条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发挥计算机网络系统功能,充分利用网上办公办案系统及案件监督管理软件。
第五条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与本院其他部门的协作制度,形成案件监督管理工作定期联系、通报机制。
况,建立各类监管工作台帐,及时编发《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情况》。
第七条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作实际,分析本院业务管理的薄弱环节,明确监管重点,力求工作成效。
第二章监管、督察第一节诉讼环节监管第八条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本院所办案件的主要文书(见附件一)进行备案审查:(一)以程序监管为主,重点监督办案程序及办案期限是否合法、规范;(二)以实体监督为辅,通过备案文书比对,查看案件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是否存在质量问题。
备案文书直接从网上办案系统获取,若办案部门未及时录入的,则应当督促办案部门立即录入或者将纸质(电子)材料报备。
第九条案件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建立诉讼环节监管台帐,反映自侦、侦查监督、公诉、民行、控申等本院所办案件的个案监管情况,其内容包含案件基本情况、办案进展、诉讼结果和监管意见及反馈情况(见附件四)。
第十条案件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在诉讼环节监管中:(一)发现办案程序轻微违规的,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及时向办案人员发出预警或者口头督促整改,并在台帐中做好记录;(二)对于情节较重的问题,应当填写《个案监管表》(见附件五),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并报分管领导同意后,发出《案件监管意见书》,通知办案部门予以整改,或者交有关部门处理;(三)对于案件实体或者重要诉讼环节可能存在质量问题的,应当制作《个案监管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并报分管领导同意后,及时启动案件督察程序。
案管科工作制度
案管科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案管科工作,提高案件管理质量,确保案件处理的公正、公平、公开,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党的纪律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案管科全称案件管理科,是负责案件管理、监督、协调、指导、统计等工作的重要部门,属于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纪检监察部门。
第三条案管科工作应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公开透明、便民高效、保密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案管科工作旨在加强案件管理,提高案件办理质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人员配备第五条案管科应设立明确的组织机构,配置相应的岗位和人员,明确岗位职责,确保各项工作正常开展。
第六条案管科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法律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负责组织实施案件管理工作,对案件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负责。
第七条案管科工作人员应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职业道德和保密意识,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
第三章案件管理第八条案管科负责对案件进行全面管理,包括案件接收、登记、分流、监督、协调、指导、统计等工作。
第九条案管科应设立案件接收窗口,负责接收当事人提交的案件材料,并进行登记、分流。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案管科应建立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对案件信息进行统一录入、存储、查询、统计和分析,实现案件管理的信息化、智能化。
第十一条案管科应加强对案件办理过程的监督,对案件办理情况进行跟踪、督促,确保案件依法依规办理。
第十二条案管科应负责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对已办结的案件进行评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案件办理中的问题,提高案件质量。
第十三条案管科应建立健全案件协调机制,对涉及多个部门或者跨地区的案件,进行协调、沟通,确保案件顺利办理。
第四章案件统计与分析第十四条案管科应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定期进行案件统计,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案件情况。
第十五条案管科应对案件统计数据进行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同时发现案件办理中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改进措施。
案件法制部门管理制度
案件法制部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案件法制部门的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司法公正,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部门设置案件法制部门是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中承担法律事务处理和监督职责的部门,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案件审理、法律研究和法制建设等工作。
案件法制部门设立在法院、检察院等机构内,由专业法官、检察官和法律研究人员组成。
三、人员管理1.案件法制部门人员的选拔、任用和考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确保人员素质和能力符合工作要求。
2.案件法制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人员管理制度,加强对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推动人员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提升。
3.案件法制部门应当建立激励机制,激发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四、工作流程1.案件法制部门应当建立科学的工作流程,明确工作程序和责任分工,确保案件处理的规范性和高效性。
2.案件法制部门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严格履行审理案件的程序和程序,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和公正。
3.案件法制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管理系统,提高信息化水平,便于案件的管理和监督。
五、工作规范1.案件法制部门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保持工作的专业性和中立性。
2.案件法制部门应当加强与其他部门和单位的协作,共同推动法制建设和司法改革。
3.案件法制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部门工作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六、工作成果1.案件法制部门应当加强对法律法规的研究和分析,提出改进建议,推动法律的完善和发展。
2.案件法制部门应当加强案件审理的质量监督,确保案件的质量和效率。
3.案件法制部门应当及时总结工作经验,促进工作的不断完善和提升。
七、附则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修改或补充,需经相关部门审批。
如有违反管理制度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八、总结案件法制部门是司法机关中的重要部门,其工作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加强案件法制部门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是当前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
案件监督管理室职责
案件监督管理室职责1.汇总、分发和协调案件:案件监督管理室负责汇总,并根据法院的案件分发规定将案件分发给相应的法官。
在案件分发后,它还协调各个部门和机构之间的合作,确保案件能够按时、高效地进行。
2.监督和协调办案流程:案件监督管理室应该监督和协调案件的办案流程,确保案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得到处理和审理。
它要监督并协调各个环节的工作,避免办案中的耽误和延误,同时还要随时向上级报告案件的进展情况和相关问题的处理情况。
3.督促和指导法官:案件监督管理室应该对法官的工作给予督促和指导。
它可以通过定期开展交流、研讨会等活动,提高法官的工作水平和专业素养。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它还可以进行监督,确保法官的裁判公正、合法和准确。
4.案件信息管理:案件监督管理室负责案件信息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它要确保案件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同时,它还应该对案件信息进行分析和统计,为法院的决策提供参考和支持。
5.处理投诉和申诉:当有人对法官的裁判结果不满意时,他们可以向案件监督管理室提出投诉和申诉。
案件监督管理室应该及时、公正地对投诉和申诉进行调查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当事人进行通报。
6.研究和推进案件管理工作:案件监督管理室应该开展案件管理工作的研究和推进工作。
它要关注案件管理工作的最新动态和研究成果,提出改进案件管理工作的建议,并推动相关政策和制度的完善。
7.协助法院领导开展工作:案件监督管理室还应该协助法院领导开展工作。
它可以为法院领导提供参考和支持,协助法院领导制定和实施相关管理措施,推动整个法院的工作不断向前发展。
总之,案件监督管理室是一个在案件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的部门。
通过其有效管理和监督,可以提高案件工作的效率和质量,确保司法公正和公平。
同时,它也是法院与社会之间沟通的桥梁,能够及时回应当事人的合理需求和关切,增强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办案中心案件管理制度
办案中心案件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办案中心的工作,提高办案效率,保障案件处理的公正、公开和透明,制定本案件管理制度。
二、案件分类和接收1.案件分类:(1)根据案件的性质和重要程度将案件分为一般案件和重大案件两类。
(2)一般案件指的是一般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等。
(3)重大案件指的是具有重大影响、复杂性和社会关注度的案件,如涉及多方利益、重大经济损失或社会稳定等案件。
2.案件接收:(1)接收案件的渠道包括来电、来访、来信和网络举报等。
(2)案件接收人员应及时记录案件信息,进行初步核实,并及时安排案件处理。
三、案件处理程序1.案件登记:(1)接收案件后,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登记,包括案件来源、基本情况、办案人员、案件分类等信息。
(2)案件登记人员应及时将案件信息录入电脑系统,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2.案件调查:(1)对于一般案件,办案人员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查取证,确定案件事实和证据。
(2)对于重大案件,应组成专案组进行调查,确保案件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案件审查:(1)案件调查结束后,应由主办人员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审查,确保案件证据充分、程序合法。
(2)对于有争议的案件,应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4.案件处置:(1)根据审查结果,对案件作出处置决定,包括不予立案、撤案、立案调查、提起诉讼等。
(2)对于重大案件,应及时上报案情,报告上级领导批示。
五、案件监督和评估1.案件监督:(1)对于案件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应及时介入,进行调解和解决。
(2)对于办案人员的工作情况,应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案件处理的公正、透明和及时。
2.案件评估:(1)对于已结案的案件,应进行评估,总结经验和教训,并提出改进意见。
(2)对于案件处理效果不佳的,应及时进行整改,提高办案水平和效率。
六、附则本案件管理制度经办案中心主任批准,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如有需要修改,应经办案中心主任批准后执行。
案件审理内部工作制度
案件审理内部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案件审理工作,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公平、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案件审理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审理、客观公正、严谨高效、保密安全的原则,确保案件审理工作质量。
第三条案件审理工作由专门机构负责,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审理能力,严格遵守本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
二、案件受理第四条案件受理部门应当对受理的案件进行初步审查,确保案件符合受理条件。
第五条案件受理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案件当事人受理情况,并告知其相关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案件受理部门应当对案件材料进行归档管理,确保案件材料齐全、完整。
三、案件审理第七条案件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审查,确保审理工作客观公正。
第八条案件审理部门应当召开审理会议,集体讨论案件审理情况,形成审理意见。
第九条案件审理部门应当将审理意见提交给领导机关,由领导机关作出决定。
第十条案件审理部门应当对领导机关的决定进行执行,确保决定得到有效实施。
四、案件质量评查第十一条案件质量评查应当定期进行,对案件审理工作的质量进行评估和监督。
第十二条案件质量评查应当包括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文书规范等内容。
第十三条案件质量评查结果应当反馈给案件审理部门,并提出整改要求。
五、保密工作第十四条案件审理工作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敏感信息,应当严格遵守保密法律法规,确保信息安全。
第十五条审理人员应当签订保密协议,承诺保密事项,违反保密规定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六、工作协作第十六条案件审理部门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共享案件信息,协同推进案件审理工作。
第十七条案件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案件审理工作顺利进行。
七、培训和考核第十八条案件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审理工作能力和水平。
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方案
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方案一、背景介绍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是指对各类案件进行监督、指导、管理和评估,确保案件办理工作的规范、高效进行。
随着社会的发展,各类案件数量不断增加,案件质量和办理速度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加强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成为了公安机关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二、目标和原则1.目标:(1)缩短案件办理时间,提高办案效率;(2)提升案件质量,保障司法公正;(3)加强对案件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案件办理依法规范。
2.原则:(1)法定原则:案件监督管理工作必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始终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2)公正原则:案件监督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保证案件办理的公正性;(3)高效原则:案件监督管理工作必须注重效率,提高办案速度和质量;(4)整体原则:案件监督管理工作必须以整体案件办理工作为基础,充分发挥协同作用。
三、工作内容1.案件办理流程监督(1)对各类案件办理流程进行监督,确保案件办理依法进行,流程合理;(2)针对办理流程中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改进,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2.案件办理质量监督(1)对各类案件办理质量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的不足;(2)强化对案件办理质量评估的重要性,建立评估标准和评估机制,促进提高办案质量。
3.案件办理进度监督(1)对各类案件的办理进度进行监督,确保案件及时办结;(2)建立案件办理进度追踪机制,及时发现并解决案件办理中的滞后问题。
4.案件信息管理(1)建立健全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确保案件信息的准确、及时录入和查询;(2)对案件信息进行分类、整理和归档,提高信息利用效率。
五、工作措施1.加强队伍建设(1)完善案件监督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机制,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和素质水平;(2)加强工作人员的业务学习,提高对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理解和掌握。
2.建立完善工作机制(1)建立健全案件监督管理工作的工作程序和工作规范,确保工作环节的顺利进行;(2)建立案件汇报制度,及时反馈案件办理情况,形成工作的闭环。
案件线索管理规章制度
案件线索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强化案件线索的管理,确保案件线索的及时、准确、完整,提高案件侦办的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侦查机关案件侦查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涉案线索的收集、整理、分析和管理工作,包括立案前的线索处置工作和立案后的案件侦查工作。
第三条案件线索是指侦查机关接到的相关犯罪行为的资料和信息,包括口头、书面、图像等形式。
第四条案件线索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保密、便捷、高效、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线索的收集第五条案件线索的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途径:1. 举报信函、电话、网络举报;2. 群众投诉;3. 刑事犯罪报案;4. 自行发现等。
第六条接到线索后,应当及时归集、整理,并按照优先级进行分类。
第七条对于重要的线索,应当及时进行初步核实,核实合格的线索应当立案侦查。
第八条对于一般的线索,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置,包括但不限于交由相关部门处理、不予立案等。
第九条案件线索的归集、整理和管理工作应当建立标准化的台账和档案,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第三章线索的核实第十条案件线索的核实应当尽快完成,确保案件线索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十一条对于无法立即确定真伪的线索,应当加强调查和取证工作,以核实线索的可靠性。
第十二条可利用各种取证手段,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讯问、勘验现场、取证调查等,对线索进行全面、细致的核实。
第十三条案件线索的核实工作应当与其他涉案部门进行协调,确保各个环节的衔接和协作。
第四章线索的管理第十四条对于已经核实的线索,应当建立专门的档案,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保密和备份。
第十五条涉及重要线索的,应当向上级机关报告,征求意见后再做进一步处理。
第十六条案件线索的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定期检查和督导机制,确保线索的及时跟踪和处置。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规章制度由本单位负责人负责解释和管理,对于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工作规范1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工作规范1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工作规范一、引言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是维护司法公正、保障法律权益的重要组成部门。
为了确保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能够高效、准确地进行,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本规范的目的是规范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工作的程序与方法,确保工作的公正性、客观性和高效性。
二、工作职责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监督案件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 检查、审查和调查案件材料,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当行为。
3. 审理、裁决违法行为。
4. 组织案件质量评估和监督改进工作。
5. 推动案件监督管理工作制度的完善和创新。
三、工作程序1. 接收案件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接收到案件后,应先进行案件登记,并确保案件信息记录的准确、完整。
2. 受理案件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对所有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进行受理,并及时通知相关当事人和单位。
3. 调查取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在调查取证阶段,应以科学、公正、客观的态度进行,确保证据的准确性和充分性。
4. 审理案件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案件进行审理,有权进行询问、讯问和勘验等必要的审理程序。
5. 裁决案件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调查取证和审理的结果,作出相应的裁决,并将裁决结果及时通知相关当事人和单位。
四、工作方法1. 公正、客观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案件过程中要坚持公正、客观的原则,不得受到非法干扰和压力,不能以任何形式接受贿赂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2. 保密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要做好案件信息和工作资料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相关信息和资料,确保当事人和单位的合法权益。
3. 高效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要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复杂程度,合理安排工作进度,确保案件的高效处理。
4. 创新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要积极推动案件监督管理工作制度的创新和完善,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五、工作纪律1. 严守工作纪律,不得违规操作或超越权限进行工作。
2.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违反国家政策和社会公德进行工作。
案件监督管理工作规则
2008年10月22日,中央纪委下发了《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是纪检机关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扎实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促进各级纪检机关保持查办案件工作力度,严格依纪依法办案,推动办案工作法制化、规范化,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意见》的起草背景和起草的简要过程党的十六大以来,各级纪检机关坚决贯彻中央关于反腐倡廉的决策和部署,认真履行职责,坚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查处了一批有影响的大案要案,严肃了党的纪律,惩处了腐败分子,挽救和教育了一批党员干部,表明了我们党反对腐败的坚强决心,增强了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赢得了国际社会的赞誉,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重要保证。
同时,查办案件的质量和水平明显提高,查办案件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逐步完善,查办案件在治本方面的作用进一步体现。
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纪检机关办案工作也面临着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主要表现为,当前腐败案件仍处在易发多发阶段,查办案件工作任务繁重;腐败分子违纪违法手段越来越隐蔽,查办案件的难度增大;随着依法治国理念的深入贯彻,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的要求越来越高。
查办案件工作面临的这些新情况、新问题,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一方面要坚决查办违纪违法案件,严厉打击消极腐败现象,严惩腐败分子。
另一方面要加强查办案件法规制度建设,为依纪依法办案提供法规制度保证,不断提高办案的质量和水平。
为进一步完善办案程序和措施,切实解决当前办案工作面临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促进办案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央纪委书记办公会议的决定,中央纪委法规室集中力量成立了起草组,着手起草《意见》。
中央纪委领导同志高度重视《意见》的起草工作。
贺国强同志在中央纪委书记办公会议上部署2008年反腐倡廉工作任务时,提出要着力抓好‚五个一批‛,其中一项工作就是包括《意见》在内出台一批反腐倡廉制度规定;何勇同志多次过问《意见》起草情况。
案件室规章制度有哪些
案件室规章制度有哪些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案件室的管理,保障案件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法院的正常秩序,特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案件室内的所有工作人员,包括法官、书记员、助理等。
第三条案件室是法院审理案件的单位,是保障司法公正、高效、有序的重要部门。
第四条案件室的基本任务是负责案件的受理、审理、调查、裁决和执行等工作。
第五条案件室主任是案件室的负责人,负责案件室的全面工作。
第六条案件室的工作原则是公正、严谨、高效、服务。
第七条案件室的工作要求是忠诚、守纪、奉献、团结。
第八条案件室要加强党的建设,坚决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和党的工作方针政策。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九条案件室主任是案件室的领导者,负责统筹协调案件室的工作。
第十条案件室主任主持案件室的会议,落实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案件室主任要求在工作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司法公正。
第十二条案件室主任要求保持工作状态,严格要求自己,以身作则,为案件室的正常运转做出积极贡献。
第十三条案件室主任要求加强人员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效率。
第三章工作纪律第十四条案件室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司法公正,维护法院形象。
第十五条案件室工作人员要求保持良好的工作作风,严谨认真,勤勉努力。
第十六条案件室工作人员需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泄露案件信息,确保案件顺利进行。
第十七条案件室工作人员要求互相尊重,团结协作,共同完成案件审理任务。
第十八条案件室工作人员需按照工作时间表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得擅自离岗。
第四章工作效率第十九条案件室工作人员要求熟悉业务知识,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十条案件室工作人员要求加强学习,不断提高专业水平。
第二十一条案件室工作人员要求虚心学习,勇于创新,推动案件审理工作的提质改效。
第二十二条案件室工作人员要求积极参与工作讨论,共同为案件审理出谋划策。
第五章总结本规章制度是案件室工作的基本准则,只有严格遵守,才能实现案件室工作的高效运转。
同时,希望案件室的全体工作人员,都能以积极的工作态度,团结协作,为案件室的发展壮大,为司法事业的繁荣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案件线索管理制度
案件线索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案件线索的收集、管理和处置工作,保障案件线索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高案件办理的效率和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安机关对案件线索的收集、管理和处置工作,包括接受、核实、筛选、处置、归档等环节。
第三条公安机关在开展案件线索工作中,应当依法公正、客观、及时地处理各种线索,保护线索提供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案件线索的收集、管理和处置制度,完善线索工作的组织管理机制,不断提高线索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第五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案件线索工作人员的培训教育,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保证案件线索工作的质量。
第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案件线索管理的信息化系统,便于管理、查询和统计工作。
第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案件线索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案件线索工作的公正、严谨。
第八条公安机关应当对于新型、复杂、涉及重要领域的案件线索,要及时报告上级机关,寻求指导和支持。
第二章线索的收集第九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线索收集的渠道和工作机制,广泛向社会征集线索,鼓励并保护线索提供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线索的收集渠道包括但不限于:投诉举报、舆情监测、信息采集、巡逻防控、专案工作等。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在收集线索时,应当严格保护线索提供者的隐私权和安全,不得泄露其个人信息和举报内容。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收集到的线索,应当及时登记入库,进行初步核实,确保线索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在收集线索时,要与相关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及时获取相关信息和数据,提高线索的可靠性。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对案件线索的提供工作,提供方便、快捷的线索提供渠道。
第十五条对于重大案件、疑难案件的线索,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专门的策略和方法,加大对线索的搜集力度,确保对案件的全面、深入的掌握。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要加强对新型犯罪线索的收集工作,及时获取相关信息,增强对新型犯罪的打击力度。
监督工作方案4篇
监督工作方案4篇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xx市纪委关于印发《xx市推进基层党风政风“四督四查”监督检查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宛纪发〔xx〕2号)精神,扎实推进全市移民系统基层党风政风监督检查机制建设,促进基层移民干部廉洁履行职责,切实维护移民群众合法权益,现就全市移民系统推进基层党风政风“四督四查”监督检查机制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纪委四次、五次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省委、市委关于基层党风政风监督机制建设的总体要求,以推进“基层四项基础制度和机制建设示范市、示范点”为载体,坚持查防结合、纠建并举、注重实效,通过“四督四查”的有机结合、综合施治和整体推进,逐级部署实施、层层传导压力、规范工作程序、完善体制机制,对全市移民系统党风政风存在的问题进行标本兼治,在移民系统逐步建立起基层党风政风监督检查工作常态化、规范化、长效化运行模式和体系。
二、工作目标以基层党风正、政风清为目标,以实施“四督四查”机制为抓手,加强局机关重点业务科室、县区移民部门、移民村党员干部及其工作人员廉洁履职行为的监督检查,探索建立符合移民安置区实际的具体制度和工作机制,确保基层移民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侵害群众利益的问题有人管、有人制止、有人纠正、有人追究。
三、工作任务及责任分工(一)以教育强监督1、重视廉政教育。
市移民局及县区移民局(办)每年至少集中开展1次勤政廉政集中教育宣讲活动,重点对局机关处级领导干部、科室负责人、县区移民部门负责人、乡镇移民工作负责人、移民村党支部书记进行廉政教育。
2、加强廉政文化载体建设。
在市局机关、县区移民局(办)扎实推进廉政文化“六进”活动,积极营造浓厚的廉政文化氛围。
(二)以公开促监督3、健全党务、政务和办事公开制度。
局机关业务科室、县区移民局(办)要通过市、县阳光农廉网和党务政务公开栏等渠道,对所承担职责、工作人员、办事流程、工作组织开展情况,以及资金拨付、项目申报、项目分配、项目组织实施、移民政策和移民法规等进行全面公开,主动接受基层和移民群众的监督。
评选精品案件工作方案
评选精品案件工作方案一、项目背景评选精品案件是对过去一段时间内的优秀案件进行归纳、总结和表彰的一项工作。
通过评选,旨在激励执法人员不断提高专业水平,发掘和分享执法工作中的典型经验,希望能够引导全体执法人员在工作中更加注重创新和规范操作,进一步提升全体执法人员的工作意识和能力。
二、项目目标1. 发掘和总结过去一段时间内的优秀案件,提炼出典型经验和做法;2. 表彰那些在执法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执法人员,激励广大执法人员在工作中不断提高专业水平和工作效率;3. 加强执法队伍的交流与学习,促进工作的互通有无。
三、评选标准1. 专业水平评选案件的执法人员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法规知识和专业素养,对案件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进行准确的分析和判断。
2. 创新性所评选的案件中,要求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具有一定的创新性,能够灵活运用法律知识和执法手段,解决实际问题。
3. 证据收集与保全评选案件的执法人员需具有较强的证据收集和保全能力,确保案件的查证结果真实可信,并能为案件的成功破案提供充足的证据支持。
4. 工作报告评选案件的执法人员还需要对案件的工作过程进行详细的记录和总结,形成一份完整的工作报告,包括案件的经过、执法方法和团队合作情况等。
四、评选流程1. 提案阶段由各级执法部门负责人向下属执法人员公开征集案件提名,本次评选将从中挑选出最具代表性和参考价值的案件进行评选。
2. 材料准备选定待评选的案件后,要求参选执法人员准备案件材料,包括案件的背景、调查取证过程、相关法律依据和结果等内容。
3. 内部初审执法部门内部成立评审专家组织,对参选案件进行初步评审,筛选出符合评选标准的案件。
4. 公示阶段初审通过的案件将对外公示一定的时间,接受公众的监督和评价,以确保评选工作的公开透明。
5. 决策评选根据初审结论和公示期内的评价情况,评审专家组织进行二次评审,选择出最终的精品案件。
6. 表彰颁奖评选结果公布后,组织开展表彰仪式,对获奖执法人员和单位进行表彰和颁奖。
案管中心管理制度
案管中心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案管中心的管理程序和运作方式,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组织架构1.案管中心设主任一人,直接负责案管中心的日常管理和工作协调。
2.案管中心设办公室,负责行政管理和协调各部门工作。
3.案管中心下设业务部、综合部、信息部等部门,各部门分工明确,相互协作。
4.各部门设主任一人,直接汇报给案管中心主任。
5.案管中心设监督部门,独立于主任,负责对案管中心工作的监督和评估。
三、工作职责1.案管中心主任负责领导和管理案管中心的工作,组织下属部门协调合作,推动案管中心的发展。
2.业务部门负责案件的受理、分析和研判,组织开展打击犯罪活动的专项行动。
3.综合部门负责案管中心的行政管理和综合协调,包括人事、财务、设备管理等工作。
4.信息部门负责案管中心的信息化建设和数据分析,提供技术支持和情报分析。
5.监督部门负责对案管中心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四、工作流程1.案件接收:业务部门接收案件后,进行初步核实和分析,并决定是否立案。
2.案件侦查:综合部门配合业务部门进行侦查工作,收集证据和破获犯罪分子。
3.案件办结:业务部门完成侦查工作后,做出结案决定,上报案管中心主任审批。
4.信息共享:信息部门负责案管中心内部信息的共享和外部信息的交流,保证信息畅通。
五、管理制度1.工作纪律:案管中心全体工作人员应遵守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2.信息安全:信息部门应保护案管中心的信息安全,防范信息泄露和攻击。
3.财务管理:综合部门负责案管中心的财务管理,确保经费使用合理、安全。
4.设备管理:综合部门负责案管中心的设备管理,保证设备正常运转和维护。
5.人事管理:综合部门负责案管中心的人事管理,确保人员编制合理和员工福利完善。
六、评估考核1.案管中心主任对部门主任和工作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评定工作绩效和提出改进建议。
2.监督部门对案管中心的工作进行定期监督和评估,评定工作成果和提出改进建议。
执法办案中心规章制度
执法办案中心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执法办案中心的工作,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保障执法活动的合法、公正、公开,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执法办案中心是执法机关的重要部门,负责协助执法人员开展相关工作,协调资源、推动案件办理,提升办案水平,确保工作高效有序。
第三条执法办案中心的工作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协助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协助编制案件材料、协助起草执法文书、协助办理案件流程等工作。
第四条执法办案中心的工作原则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办事、客观公正、高效快捷、服务为民、保密安全等。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执法办案中心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专业人员若干名。
第六条主任负责执法办案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工作计划、指导和监督工作的开展情况。
第七条副主任负责协助主任开展工作,分工协调各具体业务,处理相关事务。
第八条专业人员负责执法案件办理的具体工作,协助相应的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协助起草相关文书等。
第九条执法办案中心下设专门办案小组,根据案情需要灵活变化,保证办案工作的高效性和专业性。
第十条执法办案中心还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切实加强对人员的管理和业务的监督,保障执法办案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章工作流程第十一条执法办案中心应建立完善的工作流程,确保执法办案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十二条执法办案中心在接到执法任务后,应立即展开相关工作,明确责任人和工作计划。
第十三条执法办案中心应及时协助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工作,确保证据的全面和真实。
第十四条执法办案中心应及时协助起草执法文书,保证文书的法律效力和规范性。
第十五条执法办案中心应及时向上级报告工作进展情况,接受领导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六条执法办案中心应在案件办理完成后归档相关材料,做好资料整理和保管工作。
第四章工作要求第十七条执法办案中心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执法法规,绝对忠诚于党和人民。
第十八条执法办案中心的工作人员应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执法办案中心的工作人员应遵守职业操守,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2020年行政执法工作规范(监督部分)精品
2020年行政执法工作规范(监督部分)精品附件4行政执法工作规范(监督部分)目录一、行政许可工作规范(卫生监督部分) (3)二、行政许可工作流程(卫生监督部分) (9)三、行政许可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卫生监督部分) (10)四、行政许可档案管理工作流程(卫生监督部分) (14)五、行政处罚工作规范 (15)六、行政处罚工作流程 (23)七、行政处罚档案管理工作规范 (25)八、行政处罚档案管理工作流程 (31)九、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规范 (32)十、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流程 (34)十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工作规范 (35)十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工作流程 (37)十三、监督法制宣传工作规范 (38)十四、监督法制宣传工作流程 (42)十五、监督协管服务项目工作规范 (43)十六、监督协管服务项目工作流程 (50)行政许可工作规范(卫生监督部分)1.总则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所承担的卫生行政许可的实施,适用本规范。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综合监督执法局、各街道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管理所(以下统称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委托,负责城阳区行政区域内卫生行政许可的实施。
2.目的为规范卫生行政许可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方便申请人办理卫生行政许可事项,保障和监督本单位卫生执法人员正确、公正、及时、高效实施卫生行政许可。
3.标准3.1基本要求卫生计生监督机构行政许可人员应加强学习,努力提高思想觉悟、业务水平和组织纪律观念,全面理解、准确把握、正确应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
3.2公示卫生计生监督机构采取政务网站、设置公告栏或其他方式在办公场所长期公示以下内容:(1)职权范围内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依据;(2)许可程序;(3)许可条件;(4)办结期限;(5)服务承诺及投诉渠道;(6)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7)收费标准和依据;(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应当公示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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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工作规范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案件监督管理工作,促进案件监督管理职能全面履行和正确行使,根据省院有关规定和《南京市检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是检察机关内部常设的业务监督管理机构,对本院所办案件实施全程、动态监管。
第三条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的基本职责:
(一) 监管本院所办案件的诉讼环节;
(二) 管理、开具主要法律文书;
(三) 监督涉案款物的冻结、扣押、保管及处理;
(四) 开展重点案件督察和各类专项检查;
(五) 组织办案质量考评;
(六) 办案情况综合分析;
(七) 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交办的其他监管事务。
第四条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发挥计算机网络系统功能,充分利用网上办公办案系统及案件监督管理软件。
第五条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与本院其他部门的协作制度,形成案件监督管理工作定期联系、通报机制。
第六条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全面掌握本院办案情
况,建立各类监管工作台帐,及时编发《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情况》。
第七条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作实际,分析本院业务管理的薄弱环节,明确监管重点,力求工作成效。
第二章监管、督察
第一节诉讼环节监管
第八条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本院所办案件的主要文书(见附件一)进行备案审查:
(一) 以程序监管为主,重点监督办案程序及办案期限是否合法、规范;
(二) 以实体监督为辅,通过备案文书比对,查看案件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是否存在质量问题。
备案文书直接从网上办案系统获取,若办案部门未及时录入的,则应当督促办案部门立即录入或者将纸质(电子)材料报备。
第九条案件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建立诉讼环节监管台帐,反映自侦、侦查监督、公诉、民行、控申等本院所办案件的个案监管情况,其内容包含案件基本情况、办案进展、诉讼结果和监管意见及反馈情况(见附件四)。
第十条案件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在诉讼环节监管中:
(一) 发现办案程序轻微违规的,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及时向办案人员发出预警或者口头督促整改,并在台帐中做
好记录;
(二) 对于情节较重的问题,应当填写《个案监管表》(见附件五),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并报分管领导同意后,发出《案件监管意见书》,通知办案部门予以整改,或者交有关部门处理;
(三) 对于案件实体或者重要诉讼环节可能存在质量问题的,应当制作《个案监管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并报分管领导同意后,及时启动案件督察程序。
第二节法律文书管理
第十一条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具有人身强制性和财产强制性及影响案件实体、程序处理的法律文书(见附件二)进行统一保管、开具或者网上审核。
第十二条案件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建立法律文书管理台帐,其内容包含开具时间、文书种类和编号、使用部门和批准人、案件名称、监管意见及说明(见附件四)。
第十三条案件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对法律文书进行开具或者网上审核时,应当审查其审批手续是否合法、规范,发现问题的,及时通知办案人员纠正;发现法律文书使用存在问题的,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及时通知相关部门纠正,并在台帐中做好记录。
第三节涉案款物监督
第十四条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涉案款物的冻结、扣押、保管和处理工作以及出入库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案件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建立涉案款物监管台帐,其内容包含案件名称及诉讼进展情况、涉案款物的种类及数量、涉案款物的冻结、扣押或接收时间和涉案款物处理情况以及监管意见及说明(见附件四)。
第十六条案件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备案审查以下材料:
(一) 涉案款物冻结、扣押及处理的审批材料;
(二) 涉案款物扣押、接收清单;
(三) 涉案款物出入库清单;
(四) 涉案款物移送、退还、返还、上交国库清单。
第十七条案件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在涉案款物监督中:
(一) 发现涉案款物工作轻微违规的,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及时向办案或保管人员发出预警或者口头督促整改,并在台帐中做好记录;
(二) 对于情节较重的问题,应当填写《个案监管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并报分管领导同意后,发出《案件监管意见书》,通知办案或保管部门予以整改,或者交有关部门处理;
(三) 对于案件诉讼终结后30日内涉案款物未处理完毕的,应当督促办案人员立即处理或者办理延长审批手续,并
做好记录,经督促或延期后仍未处理完毕的,参照本条第(二)项执行。
第四节重点案件督察
第十八条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单独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对本院或下级院办理的重大敏感案件、群众反映强烈案件以及可能存在质量隐患的案件和“三不二撤一无罪”案件进行督察。
第十九条案件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对“三不二撤一无罪”案件进行检查时,可以结合监管工作按比例抽查,但对撤案(含退侦后)、捕后不诉、撤诉(含法院退回)和无罪判决案件必须检查,并且撰写个案分析报告,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后上报。
第二十条案件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将案件督察情况记入监管工作台帐,对检查、复查过程中发现的严重问题,书面提出处理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批并经检察长同意后,交有管辖处理权的单位或者部门处理。
第五节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各类专项检查活动时,应当根据办案运行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抓住重点,突出实效。
第二十二条案件监督管理工作台帐应当及时、准确、
全面。
第二十三条各区、县院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的监管工作意见或建议被院领导或有关部门采纳并取得一定成效的,应当在三日内将相关材料上报市院备案。
第二十四条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案件监管、督察情况,按月编发《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情况》,其内容主要包含案件监管和督察情况、专项检查情况、取得的工作成效、主要经验做法以及案管机构人员变动、工作机制调整等重大事项。
各区、县院每月5日前上报上月《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情况》,市院汇总、审核后编发全市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情况。
第二十五条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案件监管情况,对检统报表进行实体审核,并结合涉案款物监督情况,制作《月办案明细表》(见附件六),其内容与检统报表不一致的,还应当予以说明。
各区、县院每月5日前上报上月办案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