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协议书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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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协议书4篇

本文目录

1.质押协议书

2.股权质押协议书

3.股权转让质押协议书

4.质押协议书

甲方:中国建设银行×××支行

乙方:××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止,×××××××××有限公司向甲方借款××万元,银行承兑汇票为××万元,其中由×××××××××有限公司以其位于衢州经济开发区的地号为b-29号地块、面积为××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衢州国用(XX)第3-277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担保的有××万元,由×××××××××有限公司位于××市新桥街樟树底土地、衢龙路以北e-1r土地、e-1c土地和×××东苑小区土地共同抵押了××万元。

现经甲、乙双方协商,就质押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被担保的主债权

乙方提供的质押存单担保的主债权为×××××××××有限公司向甲方的借款、应付的银行承兑汇票并由×××××××××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款项,该款项本息总共××××万元人民币,×××××××××有限公司欠甲方的其他债务与乙方无涉。被担保的主债权的支付期限已到期。

第二条为担保本协议第一条债务的履行,乙方提供存于中国建设银行衢州市分行金额为万元人民币的存款单作为质押,存单的号码为

××××××××,存款人为乙方;

第三条本存款单担保的范围为被担保的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和实现质押的费用;

第四条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即将本协议第二条规定的存单提交给甲方保管;

第五条特别约定

本协议甲、乙双方约定,在衢州市土管部门将上述b-29号地块土地使用权过户到××××市×××××××××有限公司名下、并由乙方取得新的权证文本时,本质押协议生效。

如×××××××××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衢州市经济开发区地块编号为b-29号、面积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为衢州国用(XX)第3-2477号)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天内不能过户到

×××××××××有限公司名下的,本协议不生效,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三天内将存单归还给乙方,乙方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

第六条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应向衢州市国土资源局书面出具公函同意将位于衢州市经济开发区b-29号地块过户到乙方名下;

第七条×××金辉房地产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质押生效后向甲方支付本协议第一条规定的被担保的6500万元本息后,甲方应出具书面函件,同意解除位于衢州市经济开发区b-29号地块的相关抵押手续;

第八条本协议自双方签盖章之日起成立;

第九条本协议一式二分,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中国建设银行×××支行乙方:

×××××××××有限公司

代表:代表:

××××年××月××日××××年

××月××日

股权质押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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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议由签约各方于XX年11月23日于中国北京市签署。

鉴于以下所述:

1、xxxx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称"港陆钢铁")与青岛健特生物投资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称"健特生物")业已于XX年11月23日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书》。

2、《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港陆钢铁将其持有之唐山港陆焦化有限公司(以下

称"港陆焦化")75%的股权转让予健特生物,股权转让价款共计人民币贰亿贰仟玖佰

玖拾万元整(小写:¥229,900,000元),由健特生物分期向港陆钢铁支付上述股权

转让价款。

3、港陆钢铁拟以其在上述股权转让完成之前所持有的港陆焦化75%的股权质押予

健特生物,为港陆钢铁与健特生物于XX年11月23日签署之《股权转让协议书》条款

约定之人民币壹亿壹仟伍佰万元整(小写:¥115,000,000元)的股权转让预付款的

偿还提供股权质押担保。

基于以上鉴于条款所述,签约各方经过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

法规特议定如下条款,以兹共同信守。

第一条签约各方

甲方:xxxx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青董事长

住所:中国山东省青岛市太平角六路12号

乙方:xxxx钢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振增董事长

住所:中国河北省遵化市建明镇穆家庄村南

第二条质押之股权

1、本协议所称质押之股权是指乙方合法持有的港陆焦化75%的股权。

2、乙方保证对其持有的上述港陆焦化75%的股权享有完整的所有权与处置权。

第三条关于股权质押

1、乙方承诺,乙方将其合法持有的港陆焦化75%的股权全部质押予甲方,以为甲

乙双方于XX年11月23日签署之《股权转让协议书》(以下称"主合同")条款约定之

人民币壹亿壹仟伍佰万元整(小写:¥115,000,000元)的股权转让预付款的偿还提

供股权质押担保。

2、乙方承诺,乙方应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合法持有的港陆焦化75%

的股权质押予甲方,且办理完毕相关的登记备案手续。

3、本协议各方确认并同意,在股权质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

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赠与、质押)处置其所持有的港陆焦化75%的股权中

的全部或任何部分。

4、本协议各方确认并同意,在股权质押期间,港陆焦化召开任何董事会,乙方必

须事先通知甲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必须于会后及时提交甲方。

5、本协议各方确认并同意,在股权质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基于其股

东权利的行使,保证港陆焦化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利润分配。

6、本协议各方确认并同意,在股权质押期间,甲方随时有权要求乙方,基于乙方

股东权利的行使,获得港陆焦化的章程、财务报表及其他相关公司文件。

第四条质押担保的范围

1、质押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约定之乙方届时应当履行之人民币壹亿壹仟伍佰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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