浸出制油工厂防火安全(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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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TP-AR-L3997
In Terms Of Organization Management, It Is Necessary To Form A Certain Guiding And Planning Executable Plan, So As To Help Decision-Makers To Carry Out Better Production And Management From Multiple Perspectives.
(示范文本)
编订: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
浸出制油工厂防火安全
(正式版)
浸出制油工厂防火安全(正式版)
使用注意:该安全管理资料可用在组织/机构/单位管理上,形成一定的具有指导性,规划性的可执行计划,从而实现多角度地帮助决策人员进行更好的生产与管理。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防止和减少浸出制油工厂(车
间)(以下简称浸出油厂)火灾和爆炸的危害,保障浸
出油厂职工人身和财产的安全,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浸出油厂的防火安全,必须遵循
国家的有关方针和技术法规,全面贯彻“预防为主,
防消结合”的方针,积极采用先进的防火技术,做到
安全生产,方便使用,经济合理。
第1.0.3条本规范适用范围
一、新建、扩建、改建的浸出车间及其禁区内的
所有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备和电气设施;
二、溶剂贮罐与装卸区;
三、浸出车间物料输入和输出的设备;
四、浸出油厂生产安全管理和安操作。
第 1.0.4 条现有浸出油厂的厂房、生产装备、电气大修理、努力达到本规范的要求。
第 1.0.5条浸出油厂的防火安全,除执行本规范的现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厂房
第 2.0.1 条浸出油厂生产建筑火灾危险性的类别和耐火等级应符合表 2.0.1的规定。
生产建筑火灾危险性的类别和耐火等级表 2.0.1 第 2.0.2 条浸出车间与相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2.0.2的规定。
浸出车间与相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表 2.0.2
注: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有凸出部分名的燃烧构件,则应从其凸出部分的外缘算起。
第 2.0.3 条浸出车间应独立设置,并应在距离车间外墙壁 12m 以外设置高度不小于 1.5m的非燃烧实体围墙,并应列为防火禁区。
两个以上浸出车间,可以设置在同一个防火禁区内。但浸出车间的厂房总占地面积不应超高过
1500m2。
浸出车间与相邻车间(一、二级耐火等级)之一的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屋盖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h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少,但不应小于6m。其相邻一面禁区围墙(只限一个方位)距离可相应减少,但不应小于6m。
第 2.0.4条浸出车间与下述地点的防火间距
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重要的公共建筑与文物保护区 50m
民用建筑25m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30m
厂外铁路(中心线)30m
厂内铁路(中心线)20m
厂内公路(路边)15m
变配电站(室)25m
注:1本厂内的铁路如有机车进入区关闭灰箱或设隔离车等安全措施时,其防火间距可以不限。 2采用高架变配电站(室)(离地高 1.25m),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小于15m。第2.0.5
条禁区内附属于浸出车间的溶剂罐及其罐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车间外地下溶剂罐房距离浸出车间外墙不应
小于6m,半地下溶剂罐房距离浸出车间不应小于
8m;
二、地下溶剂罐房应采取防水和通风排气措施;
三、溶剂罐的总容量不应大于60m3,直埋式地下溶剂罐的总容量可以放宽到80m3。
第2.0.6条溶剂装卸场地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至明火点或散发火花地点30m;
至浸出车间30m,如采取防火安全措施可减少到12m;
溶剂罐15m,如采取防火安全措施可减少到5m;
至邻近厂内生产建筑物12m,如采取防火安全措施可减少到5m。
第2.0.7条设在禁区外的溶剂,应有独立的高度不低于1.5m的非燃烧实体墙,围墙与贮罐的间
距不宜小于1.5m,围墙至邻近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8m。
第 2.0.8条浸出车间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柱,如采用钢柱承重的框架结构时,钢柱应涂防火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5h。
第 2.0.9条浸出车间应设置泄压设施,泄压设施宜采用轻质屋盖作泄压面积,易于泄压的门、窗、轻质墙体也可以作泄压面积。
作泄压面积的轻质屋盖和轻质墙体的每平方米重量不宜超过120kg。
第 2.0.10条泄压面积与车间体积比值(m2/m3)宜采用 0.10~0.22。
当体积超过 1000m 时,如采用上述比值有困难时,可适当降低,但不宜小于 0.05。
第 2.0.11 条泄压面积的设置应避开人员集
中的场所和主要交通道路,并宜靠近容易发生爆炸的部位。
第 2.0.12条浸出车间地面应有一定的坡度,但不得设地沟、地坑,放工时开设的地沟、地坑应在放工完成后用细砂填实,并以薄层水泥敷面。
第 2.0.13条浸出车间内不得设办公室、休息室、更衣室、化验室、零部件贮藏室。
第 2.0.14条浸出车间配电室若毗邻车间外墙设置,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无门窗洞口的非燃烧体隔开,其地面应高于地面1.25m。
第2.0.15条浸出车间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并设有疏散指示标志。
车间内最远工作的地点到外部出口或楼梯的距离不应超过30m。出口的最小宽度不宜小于0.9m。
第 2.0.16条大型操作平台的长度超过25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