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司考——国际贸易支付法律制度之托收法律关系
国际托收委托人与代收行之法律关系
国际托收委托人与代收行之法律关系核心内容:代理权是单方授权行为,与其基础合同是分离的。
因此,适用第400条解决了代收行向付款人收取托收款时,代理权的来源问题。
第402条则建立了委托人与代收行之间的合同关系。
在代收行存在过错时,委托人有权依照托收行与代收行之间的合同,要求代收行承担责任。
【关键词】1.托收各参与方的结构安排2.委托人与代收行之间法律关系的三种观点及各自的缺陷3.一种的新的诠释角度4.《合同法》402条和400条在托收法律关系中的综合运用5.结论国际托收中委托人与代收行之法律关系新论摘要:国际托收是常见的结算方式,但对国际托收中,委托人与代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我国学者至今还未达成共识。
本文在总结归纳现有学说及司法实践并对诸学说的优缺点进行了详细分析后发现,国际托收是国际贸易实践的产物,并非基于某一国的具体法律体系进行设计的,因此与其削足适履,不如综合运用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寻找出最能解释投收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分配。
如果综合运用我国《合同法》第402条和400条的规定,则可以较好的解释委托人与代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
关键词:国际托收;法律关系;代理;URC522国际贸易活动涉及位于不同国家的多方主体,引起不同国家法律制度之间的交流与碰撞。
国际贸易中的法律制度,特别是国际惯例只能是实践的总结和对各国法律的有选择性的攫取。
某一具体的国际惯例往往难以,甚至不可能归入内国某一具体的法律体制。
如果对于某一争议,国际惯例没有规定,对于司法机关而言,只能在国内的相应法律制度中寻找最能契合国际贸易实践的法律制度加以解决。
我国法院在解决国际托收中的委托人与代收行之间的法律纠纷时,就属于后一种情形。
在代收行发生过错,致使委托人利益受损时,委托人能否,以及依据何种法律关系要求代收行承担责任,URC522没有明确规定,法院必须在我国法律中寻找相应的制度,对两方之间的关系进行界定。
但司法实践和学术界对委托人与代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的界定分歧很大,本文拟在梳理各种观点的基础上,结合URC522的相关规定,着重讨论在我国法律体系下,如何合理地对委托人和代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界定。
国际贸易结算的方式--托收【共享精品-ppt】
Collection means an arrangement whereby the goods are shipped and the relevant bills of exchange are drawn by the seller on the buyer, and/or document(s) is sent to the seller’s bank with clear instruction for collection through one of its correspondent banks(branches) located in the domicile of the buyer.
G.S.P FORM A :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格式A 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GSP
P/W List:Packing/Weight List 装箱单/重量单
Certificate of Origin或C.O:原产地证明书
N/N:Non-negotiation 不可议付(副本)
委托人 (出口人)
托收行 (出口地 )
付款人 (进书、 跟单汇票
委托书、汇票、全套单据
提示
托收 流 程 简 图
承兑付款
转账
货款
交 单
2、托收的基础:商业信用 只是受托代理人,并不保证收回货款。因此,能否 收回汇款,完全依靠 双方的商业信用。 3、托收安全性能比汇款更高 (1)汇款不能钱货当面两讫 (2)在跟单托收方式下,进口商必须在付款之后或向 承兑后才能取得货运单据,从而取得货物所有权。
(二)托收行(Remitting bank) 1、托收行是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并通过国外代理行办理托收的 ,一般是出口地 。 2、托收行的责任 (1)制作托收委托书 (2)核验单据(核对单据的名称与份数,但对单据的形式、充分性、准确性、真实性、合法效力以及单据条款、单据所代表货物的情况不负责) (3)托收行因执行委托人的指示而使用其他 的服务,因此产生的费用、风险由委托人负责;
4 托收(国际结算)
交单条件1:付款交单(D/P)
包含着出口方对托收行和代收 行的指示
交单条件2:承兑交单(D/A)
当代收行向进口方提示跟单汇 票时,只要进口方对汇票承兑 确认到期付款的责任,即能拿 到代表物权的货运单据
即期付款交单的流程
支付工具的流向?货款的 流向?两者是否一致?
委托人/出口商
2
7
期申
货 款
跟请 单书 汇、
适用于托收的SWIFT格式:MT412
MT412的报文名称是承兑通知 (Advice of Acceptance)
MT412的报文:承兑通知(举例)
MT412
ADVICE OF ACCEPTANCE
20:Sending Bank’s TRN
SI357693
21:Related Reference
物权风险
货物提单须全套通过银行传递并以托收行或其指定人为 收货人,避免进口商不通过代收行就能提取货物,提货 后不付款或不承兑
二、跟单托收的风险防范(进口商角度)
进口商风险
防范方法
付款交单(D/P):出口商货不对板、欺 出口商全面资信调查,投买保险和选择有
诈或数量不足,货物迟到或受损
良好信誉的运输公司
• 出口合同应争取以 CIF或CIP术语成交
• 对托收方式的交易 要建立健全管理制 度
了解出口商 品在进口国 的市场行情
办理 出口信用保险 【D/A,O/A】
谢谢聆听
39824592
32A: Maturity Date,Currency Code,Amount Accepted
231105,EUR20000,00
3
跟单托收的风险及其防范
一、跟单托收的风险
2015年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真题解析
2015年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真题解析司法考试中的国际经济法科目的考点内容所涉及的范围较为复杂,期竞争力也是极大的,能够顺利地通过司法考试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就算是打赢了一场大胜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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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项选择题(40小题,请将所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弧中。
每题1分)1、《2 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对贸易术语分类的标准是( B )A. 英文字母顺序B. 卖方承担义务大小C. 交货方式D. 交货地点2.《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按英文字母排列,将国际贸易术语分为( A )组。
A.四B.五C.六D.三3.《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对( B )种贸易术语进行了解释A.9B.13C.15D.114.《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对( D )种贸易术语进行了解释A.9B.11C.15D.135.《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卖方承担义务最大的术语是( C )。
A.CIFB.CIPC.DDPD.DDU6.《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卖方承担义务最小的术语是 ( D )。
A.CIFB.FOBC.DAFD.EXW7.《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卖方承担义务最小的术语是( A )。
A. EXWB. FOBC. DAFD. CIF8、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CFR条件下货物风险转移的界限是( C )A. 货交承运人B. 货交收货人C. 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D. 货物到达目的地9.《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在风险转移方面采取( B )原则。
A. 以合同订立时间确定风险转移B. 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转移C. 以所有权转移时间确定风险转移D. 以买方实际控制货物时间确定风险转移10.《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仅适用于( A )。
A.营业地分处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B.具有不同国家国籍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C.船舶、飞机、气垫船的买卖D.卖方提供劳务或其他服务的买卖11.《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适用于:( D )A. 卖方提供劳务或其它服务的买卖B.具有不同国家国籍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C.船舶、飞机、气垫船的买卖D. 营业地分处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12.《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 D )予以规范。
第五章国际贸易支付法
三、票据行为
1、出票
2、背书 3、提示
4、承兑
5、保证 6、付款
四、票据法与票据公约
1、各国票据法概况:法、德、英美等 2、日内瓦票据公约 1930年《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和1931年《统 一支票法公约》——大陆法系的票据体系 3、联合国票据公约 1988年通过了《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没 有生效
(六)特点
1)信用让是开证行负第一位的付款责任 的承诺
在信用证机制中,银行提供了独立的信用,即 使开证申请人已经失去偿付能力,只要卖方提 交的单据与信用证的要求相符,就承担独立于 买方的付款责任。
付款的前提:严格相符原则 (rule of strict compliance)
银行在审单时必须坚持“单单一致、单证一致” 的原则。“单单一致”是指卖方提交的单据之 间相互一致,“单证一致”是指所有的单据与 信用证之间相互一致。值得注意的是,银行不 是货物买卖的专家,因此这种单证的审查只是 一种表面上的、形式上的审查。信用证一旦开 出,独立于买卖合同、独立于货物状况、独立 于双方的履约状况,也不管单据的真伪。
国际票据制度
一、票据概述 1、票据的概念和特征 出票人依票据法签发的、承诺由自己或者委托 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一种书面凭证。
(1)要式性 (2)无因性 (3)文义性 (4)流通转让性
பைடு நூலகம்
二、票据的种类
汇票 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 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 人的票据。 汇票的种类
汇付有四个当事人: 汇款人或付款人(Remitter or payer),一般是买 方; 收款人或受益人(Payee or beneficiary), 一般是卖方; 汇出行(Remitting bank),受买方委托汇出 货款的银行,通常与买方同地; 汇入行或解付行(Receiving bank or paying bank),受汇出行委托将汇款解付给 卖方的银行,通常与卖方同地。
【呕心沥血】2015年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汇总试题和答案
★案例分析题八:甲国A公司出售货物给乙国B公司,双方签订一份CFR合同。承运人C公司负责货物运输,保险公司D为该批货物办理保险手续。船舶在海上航行时因意外起火致使货物全被烧毁。B公司以货物已不存在为由拒绝向A公司支付货款。
★案例分析题一:甲乙两国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缔约国。2012年2月20日甲国A公司向乙国B公司发出一份发价:公司:“欲出售推土机10台,每台10000美元2012年8月20日至30日交货”。2012年2月23日B公司回复A“接受你发价.每合可否售价改为9500美元”。2012年2月28日B公司收到A公司回复:“同意按贵公司所提价格成交."2012年8月A公司因故未能如期交货。后B公司同意将交货期延至2012年9月10日前。但2012年9月5日A公司通知B公司其2012年9月10日前无法交货,请求再次延期,遭到B公司拒绝。请回答:
(4)会对开证行产生影响。(1分)因为开证行付款后,买方应向开证行偿付开证行支付的款项,如其存在财务困难,则不能向开证行顺利付款。(1分)
★案例分析题七:中国进口公司与美国出口公司订立了买卖水泥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采用CIF术语(Incoterms 2000),纽约为装运港,上海为目的港,信用证付款。卖方按合同约定日期将货物装船,并提供了质量合格证书。货物卸离目的港时,经合同约定的商检机构检验,水泥因浸水结块,失去预期用途。
2015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国际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题汇总答案及评分
课程代码:00246
《国际经济法概论》是自考法律本科中最难的课程,特别是案例分析题,分值高,难度大,我呕心沥血总结出共20多道案例汇总答案供自考朋友复习参考使用,价值是非常大的!经过更新和完善,该资料专门为2015年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打造。
国际贸易的支付方式——托收
国际贸易的支付方式——托收1、托收的概念托收指出口方向进口方开立商业汇票,委托银行通过向进口人取得承兑并收取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2、《托收统一惯例》国际商会从1958年出版了《商业票据托收统一规则》,于1968年开始实施。
1995年国际商会公布《托收统一规则》新的修订本,即国际商会的第522号出版物(简称URC522),该规则于1996年1月1日起实施。
其适用于在“托收指示”原文中注明适用该规则的托收,这些业务是指URC522第2条规定的银行托收业务,该规则不适用非银行办理的托收业务。
该规则所称的托收是指单据托收,而不涉及第三人以口头方式代债权人向债务人索款的托收。
而且,当事人只有明确约定在合同中适用该规则或者当事人未明示排除其适用时,同时在不违背有关国家的强制性法规的规定时,URC522对约定适用该规则的当事人具有法律的约束力。
(二) 托收的种类 (127)托收可以分为两大类,即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
1、光票托收光票托收,指出口方只开出汇票(即只凭金融单据)委托银行向进口方收款,而不附任何其它商业单据。
在国际贸易中,光票托收通常用于收取出口货款的余款、样品费、佣金等费用。
2、跟单托收跟单托收系指出口方将汇票连同提单、保险单、发票等装运单据一起交给出口人所在地的银行,委托该银行通过向进口方收取货款的结算方式。
采用跟单托收时,根据托收业务中委托收款时交付单据的条件的不同,可以分为两种交单方式:(1)付款交单(D/P)是指出口方委托托收银行指示代收行必须在进口方付款后方能将单据交予进口人的托收方式。
付款交单根据付款时间又可分为即期付款和远期付款交单:即期付款交单,是指出口方按买卖合同发货后,开立以进口人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并附上装运单据,通过委托行指示代收行在收到上述单据和托收委托书后直接或通过提示行向进口人提示,进口人见票后须立即付款后才能获得装运单据的托收方式。
远期付款交单,是指出口方按买卖合同发货后,开立以进口人为付款人的远期汇票并附上装运单据,代收行收到单据后立即向进口人提示远期汇票,由进口人承兑该远期汇票后与汇票到期时向代收行付款,代收行在收取该远期汇票款后才向进口人交付单据。
司法考试《国际法》托收知识考点解析
司法考试《国际法》托收知识考点解析司法考试《国际法》托收知识考点解析导语:托收是由银行依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单据,向付款人收取货款或承兑、交付单据或按其他条件交付单据的结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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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收的概念托收是由银行依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单据,向付款人收取货款或承兑、交付单据或按其他条件交付单据的结算方式。
在托收方式下,信用工具的传递与资金的转移方向相反,因此托收是一种逆汇法。
在托收付款下,付款人是否付款是依其商业信用,银行并不承担责任。
银行所起的作用仅是一种代理收款作用。
银行对付款人是否付款不承担责任。
因而托收对卖方来说意味着一种风险。
在调整托收的法律上,国际商会在总结国际惯例的基础上于1958年制定和公布了《商业单据托收统一规则》,该规则于1967年进行了修订,1978年国际商会将其改名为《托收统一规则》。
1995年国际商会公布了新修订的《托收统一规则》,又称522号出版物。
该规则仅适用于银行托收,仅适用于托收指示中注明该规则的托收。
该规则属于惯例性质。
当事人在发出委托指示时应注明“受URC522约束”的字样。
当事人可以做出不同的约定,该种约定优先于上述规则。
在规则与一国的强制性法律规定抵触时,法律规定优先。
即当事人的选择不得违背有关国家国内法中的强制性规定,如外汇管制的规定等。
该规则并不涉及当事人的能力和有关效力问题。
托收的程序托收的基本程序是:(1)委托人(即卖方)向其所在地银行提出托收申请,填写托收指示书。
卖方通常会开出买方为付款人的汇票。
依《托收统一规则》的规定,送交托收的汇票和装运单据等单据,必须附有一份完整和明确的托收指示书。
(2)托收行(卖方所在地银行)接受申请后,委托其在买方的往来银行(即代收行)代为办理收款事宜。
(3)代收行向买方作付款提示或承兑提示,在付款人付款后通知托收行,托收行即向卖方付款。
如付款人拒付,则由代收行通知托收行,再由托收行通知卖方。
托收法律制度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托收(Collection)是指委托人(出票人)向其委托的银行(托收行)提交一定的单据,要求托收行通过其分行或代理行向付款人(债务人)收取款项的一种结算方式。
托收法律制度是调整托收关系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以下是一起典型的托收法律制度案例进行分析。
二、案例简介某国际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出口公司”)与外国一家企业(以下简称“进口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销售合同,约定出口公司向进口公司出口一批货物,货款通过托收方式结算。
出口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发运,并委托其银行(托收行)向进口公司托收货款。
托收单据包括商业发票、提单、保险单等。
托收行在收到出口公司的托收单据后,按照出口公司的指示向进口公司发出托收通知。
然而,进口公司在收到托收单据后,以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拒绝付款。
托收行在多次催收无果的情况下,将情况告知出口公司。
三、案例分析1. 托收关系的当事人本案中的当事人包括出口公司、进口公司、托收行和付款人。
出口公司是委托人,托收行是托收代理人,进口公司是付款人。
2. 托收的法律依据本案涉及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1)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URC 522);(2)我国《票据法》;(3)我国《合同法》。
3. 出口公司的权利与义务(1)权利:根据《托收统一规则》第7条规定,托收行应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办理托收事务。
出口公司有权要求托收行按照其指示向进口公司托收货款。
(2)义务:出口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符合规定的货物,并确保托收单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4. 进口公司的权利与义务(1)权利:根据《托收统一规则》第11条规定,付款人有权对托收单据提出异议。
进口公司有权对货物质量提出异议。
(2)义务:进口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
5. 托收行的权利与义务(1)权利:根据《托收统一规则》第5条规定,托收行有权要求委托人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文件。
(2)义务:托收行应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办理托收事务,并在收到付款或拒绝付款后及时通知委托人。
司法考试三国法:国际贸易的支付方式
司法考试三国法:国际贸易的支付方式司法考试三国法:国际贸易的支付方式。
国际贸易的支付方式是司法考试三国法的必考点,且考试内容比较集中,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复习一下国际贸易的支付方式的知识,为2013年顺利通过司法考试而努力吧。
汇付、银行托收、信用证三种方式,银行信用证使用最多。
银行的“五不管”:1、不管货物的情况;2、不管买卖合同的履行;3、不管单据的真伪与准确;4、不管卖方的资信;5、不管传递中发生的错误。
1、托收当事人之间关系:A.委托人与托收行:委托关系B.托收行与代收行:委托关系C.委托人与代收行:无直接合同关系D.代收行与付款人:无法律上直接关系2、信用证当事人之间关系:A.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买卖合同关系B.开证行与开证申请人:委托合同关系C.开证行与受益人:不可撤销信用证是对双方有约束力的独立合同(信用证必须注明是撤销或是不可撤销的,未注明则是不可撤销的)D.通知行与开证行:委托代理关系E.通知行与受益人:无合同关系3、信用证欺诈种类:A.开立假信用证B.软条款信用证:限制性条款、条款不清、责任不明常见的有暂不生效、限制性付款条款、加列各种限制、对装运的限制C.伪造单据D.倒签提单、预借提单、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倒签提单是指货物装船后,承运人签发的一种早于货物实际装船日期的提单。
倒签提单是一种欺诈行为,是托运人与承运人合谋欺诈提单持有人,保函亦因欺诈而无效。
法律敎育网预借提单,是指承运人在收到货物后,尚未装船或虽已开始装船但未装完,提前签发已装船提单的行为。
银行对信用证交易的基础合同(买卖合同)履行情况不负责任免责:UCP500号规定了信用证银行免责的情况,包括1、银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伪造或法律效力,以及对单据上所载的或附加的一般或特殊的条件,概不负责。
真实性作形式上的审查2、银行对由于任何信息、信函或单据在传递过程中发生延误或遗失而引起的后果,或任何电讯在传递过程中发生延误、残缺和其他错误,概不负责。
国际贸易的支付方式——托收
国际贸易的支付方式——托收1、托收的概念托收指出口方向进口方开立商业汇票,委托银行通过向进口人取得承兑并收取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2、《托收统一惯例》国际商会从1958年出版了《商业票据托收统一规则》,于1968年开始实施。
1995年国际商会公布《托收统一规则》新的修订本,即国际商会的第522号出版物(简称URC522),该规则于1996年1月1日起实施。
其适用于在“托收指示”原文中注明适用该规则的托收,这些业务是指URC522第2条规定的银行托收业务,该规则不适用非银行办理的托收业务。
该规则所称的托收是指单据托收,而不涉及第三人以口头方式代债权人向债务人索款的托收。
而且,当事人只有明确约定在合同中适用该规则或者当事人未明示排除其适用时,同时在不违背有关国家的强制性法规的规定时,URC522对约定适用该规则的当事人具有法律的约束力。
(二) 托收的种类 (127)托收可以分为两大类,即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
1、光票托收光票托收,指出口方只开出汇票(即只凭金融单据)委托银行向进口方收款,而不附任何其它商业单据。
在国际贸易中,光票托收通常用于收取出口货款的余款、样品费、佣金等费用。
2、跟单托收跟单托收系指出口方将汇票连同提单、保险单、发票等装运单据一起交给出口人所在地的银行,委托该银行通过向进口方收取货款的结算方式。
采用跟单托收时,根据托收业务中委托收款时交付单据的条件的不同,可以分为两种交单方式:(1)付款交单(D/P)是指出口方委托托收银行指示代收行必须在进口方付款后方能将单据交予进口人的托收方式。
付款交单根据付款时间又可分为即期付款和远期付款交单:即期付款交单,是指出口方按买卖合同发货后,开立以进口人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并附上装运单据,通过委托行指示代收行在收到上述单据和托收委托书后直接或通过提示行向进口人提示,进口人见票后须立即付款后才能获得装运单据的托收方式。
远期付款交单,是指出口方按买卖合同发货后,开立以进口人为付款人的远期汇票并附上装运单据,代收行收到单据后立即向进口人提示远期汇票,由进口人承兑该远期汇票后与汇票到期时向代收行付款,代收行在收取该远期汇票款后才向进口人交付单据。
试论国际托收法律关系性质101
试论国际托收法律关系性质托收是一种常用的国际贸易结算方式,其基本做法是:卖方(委托人)根据买卖合同先行发运货物,然后开出汇票连同有关货运单据交卖方所在地银行(托收行),委托其通过买方所在地分行或其他银行(代收行)向买方收取货款,凭买方的付款或承兑向买方交付全套单据。
在托收关系中一般有4个当事人:(1)委托人,即委托银行代收货款的卖方;(2)委托行,又称托收行,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再转托买方所在地银行代为收款的卖方所在地银行;(3)代收行,是指接受托收银行委托代向付款人收款的买方所在地银行;(4)付款人,是指买方。
对于上述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托收统一规则》没有作出明确界定,我们所看到的由国内法学专家编著的国际贸易法教科书代表了学理界观点,他们认为:(1)委托人与托收行订有委托合同,它们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2)托收行与代收行订有委托合同,它们之间也是委托代理关系;(3)委托人与代收行没有直接的委托合同,它们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关系。
如果代收行违反托收指示书行事,致使委托人遭受损失,委托人不能根据委托合同对代收行起诉,而只能通过托收行向代收行起诉。
随着国际商会对托收规则的不断修订,特别是在国际贸易实务和法院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仍以上述观点去理解托收,将无法解决实践中存在的新问题。
现行的《托收统一规则》是从1956年、1967年《商业单据托收统一规则》发展而来。
原规则的定义部分规定“有关各方当事人是指委托银行进行托收的原主(即委托人),上述被委托的银行(即托收行),以及由托收行委托办理承兑或托收商业单据的代理行(即代收行)。
”第十六条规定“银行为了实现委托人的指示利用另一家银行的服务时,其费用与风险应由委托人负担。
”“银行可以自由利用其在付款或承兑国家内的代理行作为代收行。
”“如委托人指定了代收行,托收行仍有权通过自己选择的代理向该指定的托收行递交商业单据。
”1978年和1995年,国际商会又两次修订该规则,并改用现名。
国际贸易惯例:托收、保理、保函
国际贸易惯例(International Trade Custom)指在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自发形成的,某一地区、某一行业中普遍接受和经常遵守的任意性行为规范。
国际贸易惯例简介国际贸易惯例本身并不是法律。
贸易双方当事人有权在合同中达成不同于惯例规定的贸易条件。
但许多国家在立法中明文规定了国际惯例的效力,特别是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惯例的约束力得到了充分的肯定。
在下列情况中,国际贸易惯例对当事人有约束力:第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表示选用某项国际惯例;第二,当事人没有排除对其已知道或应该知道的某项惯例的适用,而该惯例在国际贸易中为同类合同的当事人所广泛知道并经常遵守,则应视为当事人已默示地同意采用该项惯例。
主要国际贸易惯例在国际贸易中通行的主要惯例均由国际商会制定,主要有:(1)《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年)。
(2)《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
(3)《托收统一规则》(1995年)。
(4)《国际保付代理惯例规则》(1994 年)(国际保理商联合会颁布)。
(5)《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1992年)。
国际惯例是国际法的一个重要渊源。
上述惯例在国际贸易中均得到普遍遵守,是从事国际贸易的人员所必须熟知的重要内容。
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主要有三种《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和《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国际贸易惯例特征特征如下:1、国际贸易惯例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自发形成的,其形成的过程不受政府机关的控制和制约,它的成文化一般也是由商业自治团体自发地编纂而成的,这使它有别于依靠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国内法以及依靠各国之间的相互谈判、妥协而达成的国际条约。
也正是这种非主权性大大增强了国际贸易惯例的普遍适用性。
2、国际贸易惯例是为某一地区、某一行业的人们所普遍遵守和接受的,偶然的实践不能成为国际贸易惯例,这是国际贸易惯例的客观特征。
国际贸易惯例:托收、保理、保函
国际贸易惯例:________托收、保理、保函国际贸易惯例:________托收、保理、保函第一章托收1.1 托收定义托收是指出口商将付款要求交由银行代为收取的一种国际贸易支付方式。
出口商将货物交给收货人后,将提货单据和付款要求交给银行,银行根据出口商的要求向收货人发出有关付款的通知。
1.2 行为主体1.2.1 出口商(权益人)出口商是指将货物出口到国外的商家或个人。
1.2.2 收货人(托收人)收货人是指从出口商处收到货物并承担付款义务的国外商家或个人。
1.2.3 收款行收款行是指代表出口商收取款项的银行,也称为托收行。
1.2.4 通知行通知行是指代表收货人通知其有关付款事宜的银行。
1.3 托收流程1.3.1 货物交付出口商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并获得相关单据。
1.3.2 付款要求函发出出口商向收款行提供托收单据和付款要求函,并委托收款行代为收取付款。
1.3.3 通知收货人收款行将付款要求函通知收货人,并要求其按照要求进行支付。
1.3.4 收款行传递付款收货人在收到通知后,按照要求进行支付,并将支付款项交给通知行。
1.3.5 通知行传递付款通知行收到收货人支付的款项后,将款项传递给收款行。
1.3.6 收款行通知出口商收款行通知出口商,确认付款的收到,并将款项划给出口商。
第二章保理2.1 保理定义保理是指出口商将应收账款转交给保理商,由保理商为其提供融资、风险管理等服务,并进行催收。
2.2 行为主体2.2.1 出口商(权益人)出口商是指将货物出口到国外的商家或个人。
2.2.2 买方(应收账款的债务人)买方是指向出口商购买货物并应支付货款的国外商家或个人。
2.2.3 保理商保理商是指承担保理业务的金融机构,为出口商提供融资、风险管理和催收服务。
2.3 保理类型2.3.1 应收账款保理出口商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保理商向出口商提供融资,并承担买方违约的风险和催收工作。
2.3.2 保理融资出口商根据应收账款向保理商融资,保理商提供短期融资,解决出口商的资金周转问题。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托收
4、承兑交单,D/A
三、托收的种类
①提交托收申 请书及汇票和 /或单据
⑥付款
③提示汇票 和/或单据
付款人在代收行提示单据时承兑汇票,到期日付 款人付款赎单。实务中,很多国家对于D/P按照 D/A处理,因此不提倡使用D/P
三、托收的种类
补充3:不主张D/P远期的原因
▪ 对出口商:D/P远期与D/P即期都是进口商付款后 才释放单据,出口商得到的保障是一样的,这么 做没有多大意义。
▪ 对进口商:本来远期付款可以视为出口方给予进 口方的贸易融资,但D/P远期情况下进口商承兑 了远期汇票却拿不到单据,还要承担因货压港而 产生的滞期费,没有享受到远期付款的任何好处。 因此也没有意义。
二、托收的当事人
补充2:托收流程图
②提交汇 票和/或 单据
①发货
⑦付款
④提示汇票 和/或单据
③寄出汇票
和/或单据
⑥付款
⑤付款
三、托收的种类
(一)光票托收 指不附商业单据的金融单据的托收。
(二)跟单托收 指使用或不使用金融单据的商业单据的
托收。
三、托收的种类
1、跟单托收的种类
按照交单条件的不同,可以将跟单托收分为 1、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四、托收当事人的责任
(一)委托人 (二)托收行 (三)代收行
四、托收当事人的责任
4.1委托人的责任
明确指示: 包括付款人及其账户、交单方式、收妥货款的处 理方式、银行费用负担、拒付处理
第四讲:托收
代收行
有一出口合同,付款条件为45天见票付款交单方 式。出口人在填写的托收委托书中,虽说明除本 金上需加收利息,但并未说明利息不能免除。在 出口人所提交的汇票上也未列明利息条款。当银 行向进口人提示单据时,进口人只肯支付本金而 拒付利息,在此情况下,银行在收到本金后即交 出单据,并通知出口人有关拒付利息的情况。试 问,出口方能否追究代收行未收利息即行交单的 责任?
托收基本知识
一、托收国际惯例 由国际商会编写的《托收统一规则》(UNIFORM RULES FOR COLLECTION, URC522)是关于国际贸易和国际结算方面的重要国际惯例。银行仅被允许根据托 收申请书的指示和《URC522》办理委托,不得超越、修改、疏漏、延误委托人 在申请书上的指示,否则引起的后果由银行负责。但银行的免责条款如下: (1) 银行对于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伪造及法律效力,或 对于单据上规定的或附加的特殊条件,概不负责; (2) 银行对于任何单据代表之货物的描述、数量、重量、质量、状况、包装、交 货价值或存在,或对于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运输行、收货人或货物保险人或 其他人的诚信、行为和/或疏忽、偿付能力、执行能力或信誉也概不负责; (3) 银行对于任何发电、信件或单据在寄送途中的延误和/或丢失所引起的后果, 或由于任何电讯工具在传递中的延误、残缺或其他错误,或由于专门术语在翻译 或解释上的错误、不承担义务和责任; (4) 银行对于自己所收到的指示因意思不明需澄清所引起的延误不负责任; (5) 银行对于天灾人祸、暴动、内乱、叛乱、战争或他们所不能控制的任何其他 原因,或罢工、停工致使营业中断所造成的后果,不承担义务或责任。
思考: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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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考——国际贸易支付法律制度之托收法律关系
考点四十九:国际贸易支付法律制度之托收法律关系
1、银行托收的法律依据 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URC522)
2、性质 商业信用
3、跟单托收的种类 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后者对卖方来说风险
较大)
【例题】修帕公司与维塞公司签订了出口200吨农产品的合同,付款采用托收方式。
船长签发了清洁提单。
货到目的港后经检验发现货物质量与合同规定不符,维塞公司拒绝付款提(天星司考)货,并要求减价。
后该批农产品全部变质。
根据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44)
A .如代收行未执行托收行的指示,托收行应对因此造成的损失对修帕公司承担责任
B .当维塞公司拒付时,代收行应当主动制作拒绝证书,以便收款人追索
C .代收行应无延误地向托收行通知维塞公司拒绝付款的情况
D .当维塞公司拒绝提货时,代收行应当主动提货以减少损失
考点五十:国际贸易支付法律制度之银行信用证
买方
1
、开证申请、费用、押金
卖方
(受益人)
3
、通知
5、提单
6
、单据、汇票
7
、付款(折扣)
10
、通知
11、付款赎单
4、发货
1、法律依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
2、性质银行信用
3、银行的责任单证一致、单单一致条件下付款
4、银行的免责(a)只审(天星司考)查单据表面,不审实质;
(b)传递延误或遗失免责;(c)不可抗力免责;
(d)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和影响
5、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最初在美国司法实践中提出。
在银行付款或承兑以前,发现确凿证据,买方可以请求法院向银行颁发止付令
6、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核心内
容
提高了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适用的门槛
在银行(包括开证行、议付行、保兑行
以及其他经授权的银行)付款或承兑以
前,发现确凿证据(申请人应当提供担
保),(开证申请人、开证行或其他利
害关系人)可以请求法院(必须是有管
辖权的法院)向银(天星司考)行颁发
止付令
时间限
制
法院接受止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申请
后,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7、UCP600(2007年7月1日生效)对UCP500的修改A、取消了可撤销信用证的内容;
B、明确议付是对单据和票据的买入行为;兑付是信用证下除议付以外的一切与支付有关的行为;
C、明确银行处理单据的时间为不超过收单翌日起第5个工作日;
D、明确银行拒付时,可以自行联系开证申请人,
开证行
1.
通知行
议付行2、开证、寄证
8、提示跟单汇票
9、付款或承兑,取得单据
如接到开证申请人放弃不(天星司考)符点的通
知,银行可以释放单据。
【例题】中国甲公司(买方)与某国乙公司签订仪器买卖合同,付款方式为信用证,中国丙银行为开证行,中国丁银行为甲公司申请开证的保证人,担保合同未约定法律适用。
乙公司向信用证指定行提交单据后,指定行善意支付了信用证项下的款项。
后甲公司以乙公司伪造单据为由,向中国某法院申请禁止支付令。
依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9/46)
A.中国法院可以诈欺为由禁止开证行对外支付
B.因指定行已善意支付了信用证项下的款项,中国法院不应禁止中国丙银行对外付款
C.如确有证据证明单据为乙公司伪造,中国法院可判决终止支付
D.丁银行与甲公司之间的担保(天星司考)关系应适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