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司考——国际贸易支付法律制度之托收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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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考——国际贸易支付法律制度之托收法律关系

考点四十九:国际贸易支付法律制度之托收法律关系

1、银行托收的法律依据 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URC522)

2、性质 商业信用

3、跟单托收的种类 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后者对卖方来说风险

较大)

【例题】修帕公司与维塞公司签订了出口200吨农产品的合同,付款采用托收方式。船长签发了清洁提单。货到目的港后经检验发现货物质量与合同规定不符,维塞公司拒绝付款提(天星司考)货,并要求减价。后该批农产品全部变质。根据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44)

A .如代收行未执行托收行的指示,托收行应对因此造成的损失对修帕公司承担责任

B .当维塞公司拒付时,代收行应当主动制作拒绝证书,以便收款人追索

C .代收行应无延误地向托收行通知维塞公司拒绝付款的情况

D .当维塞公司拒绝提货时,代收行应当主动提货以减少损失

考点五十:国际贸易支付法律制度之银行信用证

买方

1

、开证申请、费用、押金

卖方

(受益人)

3

、通知

5、提单

6

、单据、汇票

7

、付款(折扣)

10

、通知

11、付款赎单

4、发货

1、法律依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

2、性质银行信用

3、银行的责任单证一致、单单一致条件下付款

4、银行的免责(a)只审(天星司考)查单据表面,不审实质;

(b)传递延误或遗失免责;(c)不可抗力免责;

(d)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和影响

5、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最初在美国司法实践中提出。在银行付款或承兑以前,发现确凿证据,买方可以请求法院向银行颁发止付令

6、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核心内

提高了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适用的门槛

在银行(包括开证行、议付行、保兑行

以及其他经授权的银行)付款或承兑以

前,发现确凿证据(申请人应当提供担

保),(开证申请人、开证行或其他利

害关系人)可以请求法院(必须是有管

辖权的法院)向银(天星司考)行颁发

止付令

时间限

法院接受止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申请

后,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7、UCP600(2007年7月1日生效)对UCP500的修改A、取消了可撤销信用证的内容;

B、明确议付是对单据和票据的买入行为;兑付是信用证下除议付以外的一切与支付有关的行为;

C、明确银行处理单据的时间为不超过收单翌日起第5个工作日;

D、明确银行拒付时,可以自行联系开证申请人,

开证行

1.

通知行

议付行2、开证、寄证

8、提示跟单汇票

9、付款或承兑,取得单据

如接到开证申请人放弃不(天星司考)符点的通

知,银行可以释放单据。

【例题】中国甲公司(买方)与某国乙公司签订仪器买卖合同,付款方式为信用证,中国丙银行为开证行,中国丁银行为甲公司申请开证的保证人,担保合同未约定法律适用。乙公司向信用证指定行提交单据后,指定行善意支付了信用证项下的款项。后甲公司以乙公司伪造单据为由,向中国某法院申请禁止支付令。依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9/46)

A.中国法院可以诈欺为由禁止开证行对外支付

B.因指定行已善意支付了信用证项下的款项,中国法院不应禁止中国丙银行对外付款

C.如确有证据证明单据为乙公司伪造,中国法院可判决终止支付

D.丁银行与甲公司之间的担保(天星司考)关系应适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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