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司法考试卷二刑法学基础考点:受贿罪

合集下载

2017年法律硕士刑法考点详解:贪污贿赂罪

2017年法律硕士刑法考点详解:贪污贿赂罪

2017年法律硕士刑法考点详解:贪污贿赂罪第八章贪污贿赂罪【重点法条】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相关法条】《刑法》第91条、第93条、第19条第2款、第271条第2款、第383条、第394条;全国人大常委会2000年4月29日《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93条第2款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6月27日《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6月18日《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有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意思分解】1.本条规定是贪污罪。

认定本罪的关键有三点:一是主体性质,必须为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二是客观方面同时具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三是主观上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非暂时地使用。

2.关于贪污罪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本条第2款同时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也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可见,贪污罪主体并非必须为国家工作人员,虽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但依法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也可成为贪污罪主体。

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应依照《刑法》第93条确定。

其中“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是否包括农村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上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关于〈刑法〉第93条第2款的解释》作出了明确规定:当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详细内容请见第93条的意思分解) ,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本条的贪污罪定罪处罚。

司法考试刑法复习:受贿罪

司法考试刑法复习:受贿罪

司法考试刑法复习:受贿罪【相关法条】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知识要点】法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与财物的不可交换性)。

不可收买性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本身;二是国民对职务行为不可收买性的信赖。

(一)违法(客观)要件: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1.身份犯:行为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1)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2)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退休后或者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构成犯罪的;(3)一般公民与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伙同受贿的,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如国家工作人员的亲属教唆或者帮助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成立受贿罪的共犯。

【同步练习】无业人员甲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骗取某县工商局副局长的职位。

在该局股级干部竞争上岗时,甲向干部乙声称:“如果不给我2万元,你这次绝对没有机会。

”乙为获得岗位,只好送甲2万元。

关于对甲的行为的处理意见,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触犯的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与招摇撞骗罪之间具有牵连关系,应从一重罪论处B.对甲的行为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与敲诈勒索罪实行并罚C.对甲的行为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与受贿罪实行并罚D.甲触犯的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与受贿罪之间具有牵连关系,应从一重罪论处正确答案为C2.贿赂:财物,即具有价值的可以管理的有体物、无体物以及财产性利益,其本质是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有关的,作为不正当报酬的利益。

司法考试刑法中规定的十一种贿赂犯罪

司法考试刑法中规定的十一种贿赂犯罪

司法考试刑法中规定的十一种贿赂犯罪
1.受贿罪:包括索贿和收贿两种类型,各自的既遂标准不一样。

2.斡旋受贿:(1)不是独立的罪名,仍定受贿罪;(2)斡旋的人与“真正办事”的人之间必须没有职务上的隶属或制约关系。

3.行贿罪:(1)谋取不正当利益;(2)因被勒索而被迫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3)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4.单位受贿罪:(1)这里的单位只能是“国字头”的单位,而不能是私营等单位;(2)与对单位行贿罪是对合犯。

5.单位行贿罪:(1)谋取不正当利益;(2)这里的单位可以是所有单位,不一定限于“国字头”的单位。

6.对单位行贿罪:(1)谋取不正当利益;(2)这里的单位必须是“国字头”的单位,不能是私营等单位;(3)与单位受贿罪是对合犯。

7.介绍贿赂罪:(1)存在着“三方当事人”——行贿人、介绍贿赂人、受贿人;(2)本罪的主体没有限制,不一定局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只要受贿人是国家工作人员即可;(3)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8.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主体有三个,主要是为了惩办国家工作人员身边的人和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及其身边的人。

9.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1)无论是“索贿”还是“收贿”,都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2)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是对合犯。

10.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1)谋取不正当利益;(2)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对合犯。

11.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1)对这里的“外国”应做扩大理解;(2)谋取的必须是“不正当的商业利益”。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考前预测试题及答案(5)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考前预测试题及答案(5)

1.下列哪种情形属于⾃⾸:( ) A.甲某犯罪后⾃动投案,被取保候审期间逃跑。

在被公安机关通缉期间,甲某⼜⾃动投案,并如实交代⾃⼰的罪⾏。

B.甲某伙同他⼈盗掘古墓葬被抓获归案。

在羁押审查期间,甲某主动交代司法机关未掌握的单独⼀次盗掘古墓葬的犯罪事实。

C.甲某犯罪后⾃动投案,被取保候审期间逃跑。

后来被公安机关机关抓获,并如实供述⾃⼰罪⾏的。

D.甲某因犯盗窃罪被逮捕审查,期间,甲某还交待了和⾃⼰⼀同盗窃的共犯⼄某,并带领公安⼈员到⼄某家中,将⼄某抓获。

2.下列⾏为中,应以共同犯罪论处的是:( ) A.在甲某组织的卖*活动中,⼄某被其聘请为保安,以协助其组织卖*活动。

B.⼄某组织了⼀恐怖活动组织,准备实施恐怖活动,某⽼乡甲某为其提供了住房和交通⼯具。

C.某市鸿运建筑公司和法达建材公司合谋,相互串通,并利⽤虚假合同,资格信证明等⽅式,骗取某市中学的信任,在签定和履⾏学校教学楼⼯程的合同过程中,共骗取该校近百万元的物资。

D.王某明知张某等⼈组织了旨在****国家政权的“天龙会集团”,⽽为其提供了⼤量物质帮助的⾏为。

3.甲公司与⼄公司协商共同出资设⽴⼀家有限责任公司,双⽅约定该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为2000万元,甲公司出资1200万元,⼄公司出资800万元。

但⼄公司向⼯商⾏政管理部门提交的出资证明是⼀张虚假的汇票,⽽甲公司则实际出资1200万元。

有限责任公司成⽴以后,因⼄公司的⾏为给甲公司带来了较⼤的经济损失,甲公司发现实际情况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司的⾏为构成:( ) A.虚假注册资本罪 B.虚假出资罪 C.票据诈骗罪 D.不构成犯罪,但构成民法上的违约⾏为 4.以下关于教唆犯的说法,正确的是:( ) A.某⼄教唆孕妇某甲在分娩后将孩⼦淹死。

因孩⼦尚未出⽣,某⼄不构成故意杀⼈罪。

B.某甲教唆8岁的男孩丙⽤⽯⼦击打熟睡的丁的头部,致丁重伤。

某甲与丙不构成共犯 C.某丙煽动某丁分裂国家,⼆⼈构成分裂国家罪的共犯 D.郭某教唆王某帮其运输毒品。

2017年考研法律硕士知识点:贿赂犯罪_0

2017年考研法律硕士知识点:贿赂犯罪_0

2017年考研法律硕士知识点:贿赂犯罪一、受贿罪(一)受贿罪的概念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二)受贿罪的构成要件1.侵犯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

受贿罪的实质在于以公权交换私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个人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一律以受贿罪论处。

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000元,情节严重的,应以犯罪论处;情节较轻的,不以犯罪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三)受贿罪的认定1.划清受贿行为与接受馈赠的界限。

两者性质不同,其主要区别是:受贿是谋私利的犯罪行为;馈赠是亲友或一般同志之间联络情谊的表现,是无条件的赠与,是合法的民事行为。

受贿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客观上往往采取隐蔽的、不正常的方式进行;馈赠是正常的礼尚往来行为,没有利用职务之便的情况,而且都是以公开的、正常的方式进行。

但如果借接受馈赠之名,行受贿之实,则应以受贿罪追究责任。

2.划清受贿与获取合理报酬的界限。

国家工作人员在法律、政策和行政纪律允许的范围内,或者利用业余时间、休假时间,用自己的劳动为他人临时进行某项工作或提供某项服务,而获得合理劳动报酬、不属受贿行为。

如果是违反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而从中收受贿赂的行为,属受贿行为。

3.划清受贿罪与一般受贿行为的界限。

根据刑法规定,受贿行为构成犯罪的数额、情节标准与贪污罪相同,即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都应以受贿罪论处;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下,情节较重的,也应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不满5000元,情节较轻的,不以受贿罪论处,可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酌情予以行政处分。

(四)受贿罪的法定刑依据《刑法》第386条规定,受贿罪的处罚与贪污罪相同。

刑法中的受贿罪

刑法中的受贿罪

刑法中的受贿罪受贿罪是刑法中的一项重要罪名,它是指公务人员或者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接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公正、公平的公共环境,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正正义意义重大。

以下将对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法律后果及预防控制措施进行论述。

一、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根据我国刑法第 163 条的规定,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下列三个方面:1. 客体要件受贿罪的客体是指受贿行为涉及到的财物或其他非物质利益。

这些财物或非物质利益可以是钱款、礼品、消费卡、股票、房产等有形财物,也可以是旅游、医疗、教育等服务,甚至可以是提供权力资源、职务调整等。

2. 主体要件受贿罪的主体是指参与受贿的公职人员或者其他国家工作人员。

这些人员包括公务员、政府机关、军事企事业单位、学校、科研机构等国家工作人员。

3. 目的要件受贿罪的目的是指行为人为谋取非法利益而接受财物或其他好处。

这种非法利益可以是经济利益、职务利益、名誉利益等,目的要件是受贿罪成立的重要条件。

二、受贿罪的法律后果我国刑法对受贿罪的法律后果进行了明确规定:1. 刑事责任一旦受贿罪成立,行为人将面临相应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规定,受贿罪的刑罚较重,最高可处死刑,情节严重的可以判处无期徒刑。

同时,受贿罪是刑法从业人员失职罪的严重情形之一,行为人还可能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2. 财产追缴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受贿所得的财物,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追缴,并依法没收。

同时,受贿所得的财物还可以追究返还义务人的法律责任。

3. 其他法律后果受贿行为的发现和查处也会对行为人的职务产生严重影响,行为人可能面临职务调整、降级、撤职等行政纪律处分。

同时,受贿行为还会造成公众对政府机关、公务人员的信任度下降,对社会秩序和公共环境的稳定造成严重影响。

三、受贿罪的预防控制措施为了减少受贿罪的发生,保障公正、公平的行政管理,我们可以采取以下预防控制措施:1.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广泛宣传受贿罪的危害性,加强公民的法律意识,提高对受贿行为的警惕性,增强法制观念和道德意识,使每个公民都形成抵制受贿的共识。

【司考】考点受贿罪(星考点)(1)

【司考】考点受贿罪(星考点)(1)

基本概念1.受贿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2.单位受贿罪: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手续费的行为。

3.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

4.行贿罪: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含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费、手续费)的行为。

5.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行为。

6.介绍贿赂罪: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

介绍贿赂罪在主观方面属于故意,即明知是在为受贿人或者行贿人牵线效劳,促成贿赂交易。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进行联系、沟通关系、引荐、撮合,促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的行为。

构成介绍贿赂罪还必须具备情节严重的条件。

重点考点详解一、受贿罪(一)不法与责任要素1.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但不包括受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

(1)包括村委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

(2)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退休后收受请托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3)一般公民与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伙同受贿的,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

(4)特定工作人员成立受贿罪①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中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索取财物的。

2017年司法考试真题答案及解析卷二

2017年司法考试真题答案及解析卷二

2017年司法考试真题答案及解析卷二1.关于刑事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司法解释也是刑法的渊源,故其时间效力与《刑法》完全一样,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B.行为时无相关司法解释,新司法解释实施时正在审理的案件,应当依新司法解释办理C.行为时有相关司法解释,新司法解释实施时正在审理的案件,仍须按旧司法解释办理D.依行为时司法解释已审结的案件,若适用新司法解释有利于被告人的,应依新司法解释改判试题答案:B试题解析: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具体包括三点:1、“司法解释自发布或者规定之日起施行,效力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

”即,司法解释可能施行于其生效施行前发生的行为。

2、“对于司法解释施行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

”即,司法解释只适用于未决案。

3、“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

”,即,竞合时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处理。

A项错。

因为司法解释不是刑法的渊源。

此外,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也不是与《刑法》的时间效力完全一样。

例如,刑法的生效时间有两种:一是公布之日起施行;二是公布一段时间后施行。

而“司法解释自发布或者规定之日起施行,效力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

”这个“法律”指被解释的法律。

可见,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从属于被解释法律的时间效力。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0年11月21日施行,该解释是对1997年《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的解释,所以该解释的时间效力与《刑法》第133条相同,适用于1997年10月1日之后发生的交通肇事行为。

B项正确。

C项错,太绝对。

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

法律考试受贿罪考点解析

法律考试受贿罪考点解析

法律考试受贿罪考点解析在法律考试中,受贿罪是一个常见的考点。

掌握受贿罪的相关知识,对于学生们提高答题能力,理解法律原则和规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举证难点和实例分析等方面,对受贿罪的考点进行解析,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对这一考题。

一、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或者非法索取、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

在考试中,对受贿罪的构成要件的理解是解题的关键。

首先,要求受贿行为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的。

这意味着只有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构成受贿罪,而一般公民不具备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其次,受贿行为必须是为他人谋取利益。

这意味着受贿行为必须是有偿的,即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或者索取财物的目的是为了给他人带来实际利益。

如果没有实际利益的谋取,受贿罪就不成立。

最后,受贿行为必须是非法的。

这意味着受贿行为违反了法律或者职务规定,例如收受贿赂、索取财物等行为都属于非法的受贿行为。

二、受贿罪的举证难点在实际案件中,受贿罪的举证难点常常是一个让人头疼的问题。

在考试中,也常常会涉及到受贿罪的举证难点。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举证难点及解决方法。

首先,受贿行为的证据难以获取。

由于受贿行为往往是秘密进行的,涉案人员往往不愿意公开或留下明确的证据。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通过间接证据、证人证言、财产调查等手段来推断受贿行为的存在。

其次,受贿行为的金额难以确定。

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之一是非法收受财物,因此需要明确受贿行为的金额。

然而,在实际案件中,受贿金额往往难以确定,因为贿赂往往以非现金形式存在,涉及的金额可能被掩盖或分散。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通过调查涉案人员的生活水平、财产变动等来推断受贿金额的大小。

最后,受贿行为的主观故意难以证明。

受贿罪需要证明涉案人员的主观故意,即收受财物的行为是故意为之。

然而,在实际案件中,涉案人员往往会否认或掩饰自己的主观故意。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通过涉案人员的言行举止、涉案人员与贿赂人的关系等来推断其主观故意。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临考模拟试题及答案(2)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临考模拟试题及答案(2)

1.约翰(美国⼈,⽆外交特权和豁免权)于1999年乘坐我国民航飞机去瑞⼠旅游,在瑞⼠上空实施了盗窃⾏为,盗窃了⼀德国⼈的名贵⼿表,试问,我国对该案件有⽆管辖权( ) A.有管辖权,因为是在中国的航空器上实施的犯罪 B.⽆管辖权,因为约翰是美国⼈ C.⽆管辖权,因为是在瑞⼠实施的犯罪 D.⽆管辖权,因为是对德国⼈实施的犯罪 2.甲仇恨⼄,某⽇到⼄家向被⼦⾥的⼄射击后逃⾛,其实⼄早已死亡。

甲的⾏为属于( ) A.意外事件 B.对象错误 C.⼿段错误 D.过失犯罪 3.某甲在12周岁时抢劫了价值2000元的物品,在14周岁⽣⽇的那天抢劫了8000元的物品,并在抢劫过程中将被害⼈杀死,在15周岁时抢劫了价值为9000元的物品,并在抢劫过程中将被害⼈打成重伤。

则( ) A.甲构成抢劫罪,数额为1.7万元 B.甲构成抢劫罪,数额为9000元 C.甲构成故意杀⼈罪和抢劫罪 D.甲构成故意伤害罪 4.陆某与肖某事前商量好,陆某抢劫银⾏之后,以肖某家为暂时窝藏地点。

对肖某应以何罪论处( ) A.窝藏罪 B.包庇罪 C.抢劫罪 D.伪证罪 5.王某犯了三个罪,审判时只判了两个罪,甲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最后决定执⾏的刑期为9年。

执⾏3年后,发现他还有⼀个丙罪没有判决,丙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最终对王某决定执⾏的刑期幅度是( ) A.9年以上14年以下,3年应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内 B.9年以上14年以下,3年不应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内 C.6年以上11年以下,3年不应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内 D.7年以上17年以下,3年应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内 6.赵某因共同盗窃犯罪被⼈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民法院量刑时考虑到赵某有积极退赃和检举他⼈犯罪的情节,决定宣告缓刑3年。

缓刑考验期满之后不久,司法机关查获赵某在缓刑考验期内⼜曾盗窃价值约5000余元的财物。

对赵某应当如何处理?( ) A.不撤销原判宣告的缓刑,以盗窃罪从重处罚 B.不撤销原判宣告的缓刑,以累犯从重处罚 C.撤销原判宣告的缓刑,以累犯从重处罚 D.撤销原判宣告的缓刑,将⼆罪并罚 7.某甲意图杀害某⼄,某晚趁某⼄在⽂娱室和其他⼈⼀起看电视之机,向某⼄扔去⼀颗炸弹,结果不但炸了⼄,⽽且还炸死炸伤其他⼈,同时还炸毁了电视机。

受贿知识点

受贿知识点

受贿知识点受贿是指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索取、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服务或其他利益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是一种犯罪行为,也是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公共利益的行为。

了解受贿的知识点对于保护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非常重要。

本文将以“受贿知识点”为标题,分步骤介绍受贿的相关内容。

第一步:定义受贿受贿是指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索取、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服务或其他利益的行为。

公职人员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人民团体工作人员等。

受贿的行为一般分为两个主体,即受贿人和行贿人。

受贿人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行贿人给予的财物等利益的人。

行贿人是指给予受贿人财物等利益的人。

第二步:受贿的类型受贿的形式多种多样,主要包括现金、礼品、旅游、赞助、股权等。

具体来说,受贿可以是直接的现金交易,也可以是行贿人购买受贿人的商品或服务,还可以是行贿人帮助受贿人获得不正当利益。

无论形式如何,只要存在利益交换,就可以认定为受贿行为。

第三步:受贿的危害受贿行为对社会和个人都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首先,受贿严重损害了公共利益。

公职人员以权谋私,不仅违背了公职人员的职责,也侵犯了公众的权益。

其次,受贿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

受贿行为导致资源的不公平分配,使得社会的贫富差距进一步加大。

最后,受贿还会破坏国家的法制建设和社会的信任基础。

当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受贿行为成为常态时,会严重破坏国家的法制建设和社会的信任基础。

第四步:受贿的处罚我国对受贿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并将其作为刑事犯罪进行追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受贿罪的最低刑罚是10年有期徒刑,最高刑罚是死刑。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对于公职人员的受贿行为,还会面临相应的行政处分,如开除公职、撤职等。

第五步:预防受贿为了预防受贿行为的发生,加强反腐败工作至关重要。

首先,要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和监督机制,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司法考试《刑法》贿赂罪知识点

司法考试《刑法》贿赂罪知识点

司法考试《刑法》贿赂罪知识点司法考试《刑法》贿赂罪知识点贿赂罪(一)主观方面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

为牟取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时与贿赂罪不对合。

(二)不正当利益: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就是非法利益。

但是,按照司法考试以往给出的答案,只有有法律依据的利益才属正当利益,违法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可得可不得的利益,采用贿赂的方式获得的,均视为不正当利益。

(三)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贿赂论处。

(四)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贿赂。

主动贿赂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也构成贿赂罪。

(五)处罚: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不是从轻或减轻,比自首还轻。

此外,介绍贿赂者也是如此,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打击贿赂者。

(10年)65.关于贿赂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BCD)A.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收受其财物而构成贿赂罪的',请托人当然构成贿赂罪B.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当然不构成贿赂罪C.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贿赂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D.某国家机关利用其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机关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的,构成单位贿赂罪(05)65.下列行为人所谋取的利益,哪些是贿赂罪中的“不正当利益”?(ABD)A.甲向某国有公司负责人米某送2万元,希望能承包该公司正在发包的一项建筑工程B.乙向某高校招生人员刘某送2万元,希望刘某在招生时对其已经进入该高校投档线的女儿优先录取C.丙向某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委员高某送2万元,希望高某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处理自己的赔偿申请D.丁向某医院药剂科长程某送2万元,希望程某在质量、价格相同的条件下优先采购丁所在单位生产的药品。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卷二答案及解析(最新)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卷二答案及解析(最新)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卷二答案及解析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关于刑事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司法解释也是刑法的渊源,故其时间效力与《刑法》完全一样,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B.行为时无相关司法解释,新司法解释实施时正在审理的案件,应当依新司法解释办理C.行为时有相关司法解释,新司法解释实施时正在审理的案件,仍须按旧司法解释办理D.依行为时司法解释已审结的案件,若适用新司法解释有利于被告人的,应依新司法解释改判【答案】B2.关于危害结果,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危害结果是所有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要素B.抽象危险是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C.以杀死被害人的方法当场劫取财物的,构成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D.骗取他人财物致使被害人自杀身亡的,成立诈骗罪的结果加重犯【答案】C3.关于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先天双目失明,在大学读书期间因琐事致室友重伤。

甲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B.乙是聋哑人,长期组织数名聋哑人在公共场所扒窃。

乙属于相对有刑事责任能力C.丙服用安眠药陷入熟睡,致同床的婴儿被压迫窒息死亡。

丙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D.丁大醉后步行回家,嫌他人小汽车挡路,将车砸坏,事后毫无记忆。

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答案】D4.关于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比较,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的范围,与紧急避险中的“危险”相同B.对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是否“正在进行”的认定,与紧急避险中危险是否“正在发生”的认定相同C.对正当防卫中防卫行为“必要限度”的认定,与紧急避险中避险行为“必要限度”的认定相同D.若正当防卫需具有防卫意图,则紧急避险也须具有避险意图【答案】D5.甲冒充房主王某与乙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将王某的住房以220万元卖给乙,乙首付100万元给甲,待过户后再支付剩余的120万元。

[2017年司法考试《卷二》强化题及答案12]2017年司法考试题

[2017年司法考试《卷二》强化题及答案12]2017年司法考试题

[2017年司法考试《卷二》强化题及答案12]2017年司法考试题第1题下列有关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说法正确的是:()A.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决定责令被许可人停止营业接受检查B.行政机关发现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的重要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C.被许可人未依法履行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义务的,行政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D.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不履行普遍服务义务的,行政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正确答案】:CD 《行政许可法》第63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故A项不选。

而B项根据第68条的规定,应为责令”立即改正“,因此B 项不选。

第2题关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B.单位可以成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主体C.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的,不另成立妨害公务罪D.运输毒品罪仅限于在境内运输毒品,而不包括从境外运往境内和从境内运往境外【正确答案】:ABCD 根据《刑法》第347条的规定,B项正确。

C项属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加重情节,不另成立妨害公务罪。

D项涉及走私行为和运输行为的区分问题,走私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将其运输、携带、邮寄进出国(边)境的行为;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毒品,或者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毒品的,以走私毒品论处。

运输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非法运送毒品的行为。

所以D项正确。

第3题下列哪些二审案件依法应当开庭审理?()A.甲犯贪污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检察院认为量刑畸轻而抗诉的B.乙犯伤害罪被一审判处无期徒刑,乙上诉的C.丙犯抢劫罪被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丙对事实、证据无异议,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的D.丁犯杀人罪被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丁上诉的【正确答案】:AD 第二审程序的审理《刑事诉讼法》第223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刑法中的受贿罪解析

刑法中的受贿罪解析

刑法中的受贿罪解析在刑法中,受贿罪是指公职人员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力,违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或者非法获取其他利益的行为。

受贿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不仅损害了公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形象,也严重侵害了公众利益,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

本文将从立法背景、构成要件以及罪责等方面对刑法中的受贿罪进行详细分析。

一、立法背景受贿罪的立法是为了惩治腐败行为,维护公务人员的职业操守,维护公共权力的公正性和廉洁性。

我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者非法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该法律规定明确了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和刑事责任。

二、构成要件1. 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担任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等行政职务的人员。

其行为需要在职务上具有一定的实际权力和影响力。

2.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是受贿罪的核心要件之一,指公职人员以职务身份获取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主要包括提供便利条件、发放证照、审批文件等。

3. 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利益:受贿罪行为主要表现为收受他人提供的不正当财物或非法获取其他利益。

财物可以是现金、礼品、款待费、股票等形式。

4. 数额较大或巨大:数额是判定受贿罪与受贿行为严重程度的重要标准。

一般来说,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数额在三千元以上即可构成受贿罪。

当数额较大或巨大时,将根据具体情况对犯罪分子的判决进行适当加大。

三、罪责受贿罪是一种犯罪行为,犯罪人在犯罪后将受到相应的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贪污罪的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予以刑事追究,并处以相对应的刑罚。

首先,对于数额较小的受贿行为,一般会处罚款或拘役,同时对受贿所得的财物也将依法予以追缴。

其次,对于数额较大或巨大的受贿行为,将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个人财产。

受贿罪_精品文档

受贿罪_精品文档

受贿罪受贿罪是指职务上的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利用职务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者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罪行。

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的公正和公平,破坏了社会风气,因此在我国刑法法典中受贿罪是被严厉打击和惩治的犯罪行为。

一、概述受贿罪的认定主要根据三个要素:职务上的人员、收受财物和索取财物。

首先,受贿罪必须发生在职务上的人员之间,具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及承担国家职能的人员。

其次,收受贿赂必须是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进行的,收受财物不一定以现金形式,还包括各种形式的财物,比如房产、车辆、股票等。

最后,索取财物是指职务上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主动要求他人给予财物。

二、受贿罪的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受贿罪是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受贿罪的主要刑事责任有以下几个方面:1.刑罚:根据受贿数额的大小、受贿情节的严重程度和受贿人的犯罪记录等因素,受贿罪的刑罚有相应幅度的量刑范围。

通常情况下,受贿数额较大的,可能被判处较重的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

但是如果受贿数额较小、情节较轻微的话,可以考虑判处缓刑或者轻罚。

2.扣押财物:在受贿案件中,受贿人非法收受的财物将被依法扣押,作为追缴赃款的一部分。

这些财物通常会被上交国库或者拍卖变现,追缴回国家。

3.降低政治地位:受贿罪严重损害了国家形象和官吏形象,因此除了刑罚之外,受贿人还可能会被取消政治地位、勒令退休或者辞职。

4.没收违法所得:对于受贿犯罪分子非法所得的财物和非法所得的收益,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依法进行没收,返还给受贿人所属的单位或者上交国库。

三、受贿罪案例分析1.案例一:某地政府官员利用职务之便,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收受了多名房地产商的巨额财物。

这个案例引起了广大民众的不满,最终官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判处多年有期徒刑,并追缴受贿财物。

2.案例二:某银行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帮助客户套取银行贷款并非法收受巨额回扣。

受贿罪

受贿罪

是指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没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没有给国家或集体造成严重损失
;案发后坦白交待事实经过,并退了赃款;或者有自首、立功表现等。

5、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受贿数额处罚。
受贿 案例
受贿罪量刑标准

受贿罪的量刑问题与贪污罪基本相同。以受贿数额和受贿情节为标准,具体
确定行为人的刑罚。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1、个人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
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个人受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l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
受贿罪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特征
行为方式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 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受贿罪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它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 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是指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权利 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2)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 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即不是直接利用职权, 而是利用本人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而本 人从中向请托人索取或存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
从受贿罪的客观行为来看,有两种具体表现形式: (1)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向他人索取财物。(2)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贿赂而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行为。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 索取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利用职务之便是受贿罪客观方面的一个重要构成要 件,利用职务之便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7年司法考试卷二刑法学基础考点:受贿罪
受贿罪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一)贿赂:既包括财物,也包括财产性利益,如债权的设立,债务的免除。

但不包括非财产性利益,如升迁职务、迁移户口、升学就业、提供女色等。

在西方许多国家,贿赂不仅包括财产性利益,而且包括非财产性利益。

(二)特殊受贿:
1.斡旋受贿(间接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2.变相受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于2007年7月9日通过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增加了以下受贿形式:交易型受贿、干股分红型受贿、合作投资型受贿、受托理财型受贿、赌博型受贿、干薪型受贿、特定利害关系人受贿、权属未变更型受贿。

3.离职后受贿:必须事先约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退休后收受请托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三)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区别:
1.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后者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

2.是否有共同犯罪故意不同: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如果将收受财物以及为他人谋取利益告知了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的共犯;如果没有告知,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12年)副县长赵某带队前来开展拆迁、评估工作的验收。

李某给赵某的父亲(原县民政局局长,已退休)送去1万元现金,请其帮忙说话。

赵某得知父亲收钱后答应关照李某,令人将邻近山坡的树苗都算到李某名下。

2.对赵某父亲收受1万元一节,对赵某父亲及赵某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2.赵某父亲与赵某构成受贿罪共犯。

赵某父亲不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因为只有在离退休人员利用过去的职务便利收受财物,且与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共犯关系的场合,才有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余地。

(11年)19.大学生甲为获得公务员面试高分,送给面试官乙(某机关领导)2瓶高档白酒,乙拒绝。

次日,甲再次到乙家,偷偷将一块价值1万元的金币放在茶几上离开。

乙不知情。

保姆以为乙知道此事,将金币放入乙的柜子。

对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D)
A.甲的行为成立行贿罪
B.乙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
C.认定甲构成行贿罪与乙不构成受贿罪不矛盾
D.保姆的行为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09年)64.根据《刑法》有关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BC)
A.甲系某国企总经理之妻,甲让其夫借故辞退企业财务主管,而以好友陈某取而代之,陈某赠甲一辆价值12万元的轿车。

甲构成犯罪
B.乙系已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请接任处长为缺少资质条件的李某办理了公司登记,收取李某10万元。

乙构成犯罪
C.丙系某国家机关官员之子,利用其父管理之便,请其父下属将不合条件的某企业列入政府采购范围,收受该企业5万元。

丙构成犯罪
D.丁系国家工作人员,在主管土地拍卖工作时向一家房地产公司通报了重要情况,使其如愿获得黄金地块。

丁退休后,该公司为表示感谢,自作主张送与丁价值5万元的按摩床。

丁构成犯罪
(四)一罪与数罪:受贿后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构成其他犯罪的,如滥用职权、私放在押人员等,应当数罪并罚。

但因受贿而徇私枉法、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从一重罪处罚。

(07年)D.海关工作人员丁收受10万元贿赂后徇私舞弊,放纵走私,触犯受贿罪和放纵走私罪。

由于具有牵连关系,应从一重罪论处(错,应当数罪并罚)
(五)既遂的标准:收取财物即构成既遂,不要求谋取利益。

收取后主动返还,转送他人,或捐赠公益事业的,仍构成既遂,不构成中止。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2007年7月9日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认定不构成受贿罪。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