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概论期末复习范围13、12(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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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2014年第一学期《法学概论》期末复习指导
第一部分考试类型
1、
允许携带入场。
2、A4
3、请携带2B铅笔、橡皮、水笔等文具。选择题需用
第二部分考试题型
一、单项选择题(1分×10=10分)二、多项选择题(2分×8=16分)
三、辨析题(6分×6=36分,其中判断2分,说明理由4分)
四、案例分析题(38分,共三题。其中前两题为根据案例做出对或错的判断,无需改正。第
三题有2问,第一问为不定项选择题,第二问为阐述理由题,即对第一问
的选择作一说明,第一问做错不影响第二问的得分。)
第三部分辨析题的答题方法
1、辨析题首先要做出相应的判断,然后再说明正确或错误的理由。不做判断或判断错误该题不得分。
2、命题错误的:要把正确的命题完整的写出来,切忌在原命题上划线或做其他标记。
3、命题正确的:注意应把判断命题正确的理由讲明白。切忌重抄一遍。
第四部分考试范围
单项选择和多项选择题的考试范围均在《学习指导》四套练习里面。考试题目是这些题目中的原题出现,题干不变、选项位置不变,所以可以简略的抄写。答案如下:
综合练习一P139
一、BAACB,ABB 二、ABCD,ABCD,ABCD,BCD,AC
综合练习二P145
一、DADAD,DDC 二、CD,ABD,ABC,ABD,CD,ABCD,ABD,ABD
综合练习三P175
一、ADBDC,BABDA,CCDC
二、1、ABCD,2、ABCD,3、ABC,4、ABCD,5、ABCD,
6、ABCD,
7、AC,
8、ABCD,
9、ABCD,10、CD,11、ABCD,12、ABCD
综合练习四P202
一、DABAD,DACAA,DCCA
二、1、ABCD,2、ABCD,3、ABCD,4、ABCD,5、ABCD,6、ABCD,7、ABCD,
8、AB,9、ABD,10、ABC,11、BD,12、AC,13、ABD
选择题抄写在A4纸上的参考范例(以综合练习(一)为例)
(一)单项选择题:
1、一切有权机关依法制定修改称为( B )
(二)多项选择题:
1、根据国家干预的程度与方式的差异,法的实施可分为( BCD )
(其他为全选)
一、法的特征:P26
参考例题:法律是众多调整行为关系的社会规范中的一种。
对。法是调整行为关系的社会规范,但并非调整社会关系的唯一规范,社会公德,单位的规章制度等都在一定范围规范着人们的行为。
二、法的本质:P29
法的物质制约性: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所处的社会物质条件决定的。此外,法还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受制于其他一些因素,像历史传统、国际环境等。
参考例题:1、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主观意志来决定的。
错。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所处的社会物质条件决定的。此外,法还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受制于其他一些因素,像历史传统、国际环境等。
2、西周时期执行死刑的方式有车裂、斩首等,现代社会死刑执行方式如注射、枪决等,
这种死刑执行方式的变化即说明了法的阶级性。
错。这种死刑执行方式的变化即说明了法的物质制约性。
三、宪法的修改:P53
1、我国《宪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
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2、全国人大有权修改宪法。
参考例题:
(1)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提议并修改宪法。(错误)
(2)《宪法》规定的修宪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错误)
理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修改宪法;全国人大常委会仅可提出修改宪法的议案。四、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三个条件:中国公民、年满18周岁、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P69
参考例题:中国境内所有年满18周岁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错。根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凡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不分民族、种族、性别等,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中国境内所有年满18周岁的人未必都具有中国国籍,未必都是中国公民,所以不一定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五、逮捕的执行:P146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六、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P101-102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年满18周岁、智力精神正常的成年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可以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可以从事纯获利益的合法行为。
参考例题:甲15岁,有一天把自己喜欢的一本书送给好友作生日礼物,这个行为有效。
正确。理由:甲15岁,根据民法规定,甲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送书给好友作生日礼物的行为即属于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所以,这个行为是有效的。
七、诉讼时效:(时效届满后的法律后果)P119
参考例题:诉讼时效届满,权利人丧失起诉权。
错。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便丧失依照诉讼程序,通过国家强制力保护其
权利的可能性。因此,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的胜诉权丧失,其起诉权不丧失。
参考例题: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益的权利,即权利人的胜诉权消灭,权利人的实体权利也因法律不予保护而消灭。
错。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便丧失依照诉讼程序,通过国家强制力保护其权利的可能性。因此,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的胜诉权丧失,但其实体权利并不消灭。
八、犯罪主体(相对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P125
1、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年满16周岁、精神和生理功能健全而智力发展正常的人。
2、相对刑事责任能力人(年满14不满16周岁的人)仅对8种故意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参考例题:李某,15岁,某夜潜入商厦盗取价值2万元的商品,其行为构成犯罪。
错。年满14不满16周岁的自然人属于相对刑事责任能力人,仅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抢劫;强奸;贩毒;投毒;放火;爆炸这8种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故甲的行为(盗窃)不构成犯罪。
九、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P130-131
1、犯罪未遂:犯罪行为没有完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行为,但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而没有完成犯罪。“想为而不能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