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建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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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单位档案管理制度

工程建设单位档案管理制度

工程建设单位档案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工程建设单位档案管理工作,提高档案管理质量,便于工程建设单位合理、有序使用和保护档案,根据《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档案管理范围1. 工程建设单位的各类档案,包括建筑设计文件、施工文件、验收文件、监理文件、合同文件、财务文件等。

2. 涉及工程建设单位的重要会议记录、文件、合同等。

3. 工程建设单位相关人员的个人档案。

三、档案管理责任1. 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为档案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整个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督导。

2. 每个部门设立专门的档案管理员,负责本部门档案的整理、管理和归档工作。

3. 每个工程项目也应指定专门的档案管理员,负责该项目的档案管理工作。

四、档案整理存放1. 要求档案管理员对工程建设单位的各类档案进行整理和分类,建立档案目录和档案利用手册,方便查询和使用。

2. 档案室应定期检查、整理档案,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3. 重要档案要设立密封档案室存放,由专人负责管理和保管。

五、档案利用1. 工程建设单位的各类档案必须遵循存、检、利原则使用,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2. 档案利用应按规定程序和权限,禁止私自篡改、销毁等行为。

3. 对外提供档案资料时,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国家利益和个人隐私。

六、档案保护1. 档案管理员要加强对档案的保护和保密意识,严格遵守档案管理相关规定,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2. 对重要档案要进行备份,并建立定期备份和恢复计划,防止档案丢失。

3. 对于档案的移交、借阅等行为要有明确的程序和责任人,做好流转记录,保证档案的安全性。

七、档案处置1.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工程建设单位应定期清理、处置过期无用的档案,确保档案库存量和管理质量。

2. 档案管理人员要注意审查、鉴定档案中的重要信息和价值,保留有用的档案,及时销毁无用档案。

3. 档案销毁应有相关部门监督,遵循程序合法进行,做好销毁记录和归档工作。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2019法信汇编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2019法信汇编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2019法信汇编版)正文:----------------------------------------------------------------------------------------------------------------------------------------------------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1997年12月23日建设部令第61号发布根据2001年7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0号《建设部发布关于修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法信”平台根据2011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9年3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汇编整理)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内(包括城市各类开发区)的城建档案的管理。

本规定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国家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城建档案工作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城建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全市城建档案工作。

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城建档案馆负责城建档案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建档案馆的建设资金按照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规定,采取多种渠道解决。

城建档案馆的设计应当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要求。

《江苏省城建档案管理办法》

《江苏省城建档案管理办法》

《江苏省城建档案管理办法》江苏省城建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江苏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规范档案管理行为,确保城市建设档案的保存与利用,促进城市建设事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内所有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和利用。

第三条城市建设档案是指与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城市管理和城市运营等有关的文件、图纸、档案材料以及录音、录像、录像带等记录资料的统称。

第四条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科学性、规范性、实效性和便利性的原则。

第五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由江苏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局统一负责。

第二章建造工程档案管理第六条承担建造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的单位应当具备合法的档案管理资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第七条建造工程档案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的不同阶段分别归档,并由具备档案管理资质的单位进行管理。

第八条建造工程档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施工、质量检验、验收和竣工报告等相关文件和资料。

第九条建造工程档案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及时归档,并建立完整的归档系统,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十条建造工程档案应当根据需要进行合理的保管和整理,定期进行审查、更新和补充,及时反映工程的进展和变化。

第十一条建造工程档案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提供给相关部门和单位使用,并严格保护档案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第三章城市规划档案管理第十二条承担城市规划档案管理工作的单位应当具备合法的档案管理资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第十三条城市规划档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补充规划以及规划编制过程中的各类报告和资料。

第十四条城市规划档案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的不同层次进行分类归档,并建立完善的档案目录和检索系统。

第十五条城市规划档案应当及时整理、保存和利用,并提供给相关部门和单位使用,推动城市规划工作的科学决策和实施。

城建档案利用管理制度

城建档案利用管理制度

城建档案利用管理制度一、引言城建档案是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重要资料,是城市发展的重要历史见证和文件记录。

城建档案的管理利用对于城市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建立健全的城建档案利用管理制度是至关重要的。

在城市发展过程中,城建档案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它不仅记录了城市建设的历史、过程和成就,也对未来的城市建设起到了重要的参考作用。

因此,建立健全的城建档案利用管理制度对于保护城市发展的历史资料和为城市建设提供参考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城建档案的价值城建档案是对城市发展过程的重要记录和见证,它承载了城市建设的历史、文化、技术、规划和管理等重要信息,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学术价值和社会价值。

1. 历史价值:城建档案反映了城市建设的历史过程和成就,是城市发展的重要历史见证。

2. 学术价值:城建档案包含了大量的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技术资料,对于城市研究和规划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3. 社会价值:城建档案记录了城市建设的规划、实施和管理情况,对于城市管理和建设的改进和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因此,城建档案的管理利用不仅对于城市建设和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也对于城市的历史、文化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价值。

三、城建档案利用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建立城建档案利用管理制度需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 法律依据:建立城建档案利用管理制度需要有法律法规的依据,明确城建档案的管理和利用的基本法律原则和要求。

2. 统一管理:建立城建档案利用管理制度需要明确档案管理的统一管理原则,确保档案的统一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

3. 公开透明:建立城建档案利用管理制度需要明确档案的公开和透明原则,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4. 科学利用:建立城建档案利用管理制度需要保障档案的科学利用,提高档案的利用效率和价值。

5. 保护隐私:建立城建档案利用管理制度需要保障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以上原则是建立城建档案利用管理制度的基本要求,是保障城建档案管理利用的合法性、规范性和科学性。

城建档案管理制度

城建档案管理制度

城建档案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城建档案的管理行为,维护城市建设档案真实性、完整性和可信度,便于城市建设和发展过程的历史、规划、设计、建设、维护等相关资料的调阅和利用,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市所有城市建设相关的档案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城市规划、土地管理、房屋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的档案管理。

三、档案管理目标1. 确保城市建设档案的真实、完整、准确,有效保护城市建设档案的安全性和完整性;2. 提高城市建设档案利用率,方便政府和社会公众进行历史资料查询和利用;3. 促进城市建设档案的数字化、信息化管理,提高档案管理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四、档案管理责任1. 市城市规划局负责全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2. 各相关单位应按照本制度规定,加强对档案的管理和保护工作;3. 各级城市建设单位要保证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的足够数量和专业水平,提升档案管理的科学化和专业水平。

五、档案采集、整理和归档1. 城市建设相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各类城市建设档案进行采集和整理工作;2. 采集和整理的档案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归档存放并进行分类、编号和标签管理,确保档案的容易查找和利用;3.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单位应当制定档案保管细则,明确档案的保管期限和保管要求,对具备历史价值的档案应当及时进行鉴定和保护措施。

六、档案管理技术化1. 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工作应当推行数字化、信息化管理模式,采用先进的档案管理软件和技术设备,加强对档案的电子化存储和管理;2.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档案管理数据库,方便档案的查询和利用,同时加强对档案信息的保密和安全管理。

七、档案利用和服务1.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单位应当根据规定,为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档案查询和利用服务;2. 提供档案复制和借阅服务,严格规范档案的使用范围和用途;3. 对于有历史价值的档案,可以适当进行展览和宣传,增强城市文化底蕴和历史传承。

城建办档案管理制度

城建办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建办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办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城建办内部所有档案的管理工作,包括文书档案、工程档案、照片档案、电子档案等。

第三条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原则。

第二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四条档案收集1. 城建办各部门、各单位应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及时、准确地收集和整理档案材料。

2. 收集档案材料应确保其真实、完整、准确,不得遗漏、伪造、篡改。

3. 档案收集范围包括:工作文件、会议记录、规划方案、设计文件、施工图、竣工图、验收报告、合同、协议、往来函件等。

第五条档案整理1. 档案整理应按照档案类别、时间顺序、文件编号等进行分类、编目、编号。

2. 档案整理应确保档案材料的系统性和连续性,便于查阅和利用。

3. 档案整理应编制档案目录、索引等检索工具,方便用户查找。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维护第六条档案保管1. 档案应按照保管期限进行分类存放,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保管期限。

2. 档案库房应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霉、防尘、防高温、防低温等条件,确保档案安全。

3. 档案保管人员应定期检查档案库房,确保档案安全。

第七条档案维护1. 档案维护包括档案材料的修复、复制、数字化等工作。

2. 档案修复应遵循档案材料保护原则,不得损害档案原貌。

3. 档案复制、数字化应确保档案内容完整、准确,不得出现错漏。

第四章档案利用与查询第八条档案利用1. 城建办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档案,应向档案管理人员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查阅。

2. 查阅档案应遵守保密原则,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3. 查阅档案应爱护档案材料,不得损坏、丢失。

第九条档案查询1. 档案查询可通过档案目录、索引等检索工具进行。

2. 档案管理人员应协助用户查询档案,确保查询准确、高效。

第五章档案销毁与报废第十条档案销毁1. 档案保管期满,需销毁的档案,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销毁手续。

城建档案馆规章制度

城建档案馆规章制度

城建档案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规范档案管理行为,提高档案管理效率,保障城市建设档案的安全和完整性,特制订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城建档案馆是承担城市建设档案保管、管理和利用工作的机构,负责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各类与城市建设相关的档案资料。

第三条城建档案馆的任务是: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坚持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努力提高档案管理水平,为城市建设提供有效支持。

第四条城建档案馆的宗旨是:服务城市建设事业,弘扬城建文化,促进城市建设档案的保存、推广和利用。

第五条城建档案馆的管理原则是:规范性、科学性、全面性、及时性、便捷性。

第六条城建档案馆遵循“先审定、后采集;先规范、后整理;先传统、后现代;先存档、后利用”的工作思路,全力保障城市建设档案的有效管理和利用。

第二章档案收集第七条城建档案馆负责城市建设方面的档案收集工作,要求各单位按照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及时将工作中产生的档案资料交由档案馆保管。

第八条各单位应加强合同管理,确保工作中产生的档案资料全部留存,不得私自销毁或转移。

第九条档案馆对收到的档案资料应及时进行审核,将符合要求的档案资料登记入库,做好标识和分类工作。

第十条对不符合要求的档案资料,应当及时通知发文单位,要求重新整理或补充。

第三章档案整理第十一条档案馆应组建专业人员组成整理小组,按照统一标准和规范,对档案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工作。

第十二条整理小组应按照档案资料的性质、用途和时效性,制定整理方案,确保档案资料的整齐、清晰和便于查找。

第十三条档案整理工作应注重档案资料的原始性和完整性,不得随意篡改或删除档案资料。

第十四条对于密级档案,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确保档案的安全和保密。

第四章档案保管第十五条档案馆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完整和可追溯。

第十六条档案资料必须妥善保存,不得私自移动或外借,保证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十七条档案资料应有定期的检查和保护措施,如出现损坏或灭失情况,应及时上报并进行补救措施。

深圳城建档案馆管理制度内容

深圳城建档案馆管理制度内容

深圳城建档案馆管理制度内容
深圳城建档案馆是深圳市政府机构,是负责深圳城市建设档案管理的重要部门。

为了保障档案的安全性、完整性和可读性,深圳城建档案馆建立了一套完善的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一、档案馆的组织机构及职责
档案馆设有馆长、副馆长、科长等职位,其职责是分别负责档案馆的日常管理、工作计划的制定与执行、档案收集与整理、档案的保管、借阅与利用等工作。

二、档案馆的收集与整理
档案馆根据深圳市的城市规划和建设情况,对有关城市建设的档案进行全面的搜集、整理和归档。

搜集的资料包括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组织机构的档案,还包括地图、照片、音像资料等。

三、档案馆的保管
档案馆将收集到的档案进行分类、编号、索引和装订,同时采取措施防止档案遭受损坏、丢失或盗窃。

档案馆还建立了保密制度,对涉密档案进行严格保护。

四、档案馆的借阅与利用
档案馆根据有关规定,对外提供档案借阅和利用服务。

借阅与利用需提前预约,并按照规定交纳相应的费用。

同时,档案馆也可以对外进行档案复制、研究和展览等活动。

五、档案馆的监督与检查
档案馆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同时也定期对自身的工作进行自查自纠。

如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上述五个方面是深圳城建档案馆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这些管理制度的实施,有利于保障城市建设档案的安全、完整和可读性,为深圳市的城市规划和建设提供了重要的工作支持。

城建档案管理制度

城建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城市建设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鉴定和销毁等工作。

第三条城建档案是城市建设活动的真实记录,是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重要依据,对于保障城市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章档案管理职责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建档案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各级建设、规划、土地、房产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自范围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城建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七条城建档案的收集范围包括:(一)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各类文件、图纸、图表、声像等资料;(二)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图纸、图表、声像等资料;(三)城市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等领域的档案资料;(四)其他与城市建设相关的档案资料。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工程立项、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应按照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各类档案资料。

第九条城建档案的整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分类清晰,便于查阅;(二)内容完整,无遗漏;(三)顺序合理,便于检索;(四)格式规范,符合要求。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十条城建档案应按照国家档案规范要求,实行集中统一保管。

第十一条档案保管单位应建立健全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十二条档案保管单位应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三条城建档案的利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公开,保障公众知情权;(二)严格保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隐私;(三)便民高效,提高档案利用效率。

第五章档案鉴定与销毁第十四条城建档案的鉴定应按照国家档案鉴定标准进行,鉴定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城建档案馆档案管理制度

城建档案馆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建档案馆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馆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城建档案馆所有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第三条城建档案馆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二)科学管理,提高档案管理的现代化水平;(三)便民服务,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提供优质档案服务。

第二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四条档案收集范围:(一)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各类档案;(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三)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档案整理要求:(一)档案整理应按照档案分类标准进行,确保档案的分类准确、系统;(二)档案整理应保持档案的原貌,不得随意删改、拼接、剪裁;(三)档案整理应遵循“一档一卷”、“一卷一盒”的原则,确保档案的完整、有序。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六条档案保管要求:(一)档案库房应保持恒温、恒湿、防虫、防霉、防火、防盗等条件;(二)档案柜架应按档案分类编号摆放,确保档案整齐、有序;(三)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档案保管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七条档案利用要求:(一)档案利用者应凭有效证件申请查阅档案;(二)查阅档案时,应遵守档案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复制、摘抄、传播档案内容;(三)档案管理人员应提供优质、高效的档案服务,确保档案利用者的需求得到满足。

第四章档案销毁第八条档案销毁范围:(一)已超过保管期限,无保存价值的档案;(二)档案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经批准可以销毁的档案;(三)其他依法应当销毁的档案。

第九条档案销毁程序:(一)档案管理人员提出销毁意见,经主管领导批准;(二)销毁档案前,应进行鉴定,确保档案的完整性;(三)销毁档案时,应有两人以上在场,并做好记录;(四)销毁后的档案,应将销毁记录归档备查。

第五章责任与奖惩第十条档案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本制度,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台州市城建档案管理实施制度

台州市城建档案管理实施制度

台州市城建档案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有效收集、保管和利用档案,为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形成、管理、利用城建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相应的城建档案机构,确定必要的城建档案管理人员,统筹安排发展城建档案事业所需经费,保证城建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四条台州市建设规划局是市人民政府城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工作,业务上接受同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台州市城建档案馆(台州市城建档案管理处)是台州市城建档案管理的专门机构,负责履行下列职责:(一)统一收集、保管和管理本市区城乡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形成的重要城建档案及有关资料,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二)积极开发城建档案信息资源,面向政府、面向社会,积极对外提供利用,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三)受台州市建设规划局的委托,对全市城建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四)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各县(市、区)城建档案馆(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等业务工作,并对城建档案的形成、管理等工作进行技术业务指导。

台州市区规划管理资料按各规划管理范围移交。

第五条城建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保守秘密,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取得上岗资格。

城建档案馆管理制度

城建档案馆管理制度

城建档案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建档案馆的管理行为,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城建档案馆是城市建设档案的重要保存、管理、服务机构,是城市建设文化传承的重要载体。

城建档案馆的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规范、科学、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城建档案馆的管理制度是城建档案馆内部管理的基本依据,是规范城建档案馆工作行为、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手段。

第四条城建档案馆管理制度适用于城建档案馆的全体工作人员。

第五条城建档案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城建档案馆的管理制度,履行管理职责,忠诚履行职责,为城建档案馆的发展贡献力量。

第六条城建档案馆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城建档案馆管理制度,加强对全体工作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城建档案馆管理体系。

第七条城建档案馆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废止等程序应当符合城建档案馆管理的相关规定,合理有效。

第二章岗位职责第八条城建档案馆管理人员应当根据城建档案馆的工作职责,制定相应的岗位职责。

岗位职责应当包括工作任务、工作目标、工作要求等内容。

第九条城建档案馆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超越职责范围。

第十条城建档案馆管理人员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灵活调整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实现最大程度上的人力资源的利用。

第十一条城建档案馆应当建立健全绩效考核机制,根据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进行绩效考核,评定工作人员的工作绩效。

第三章工作规范第十二条城建档案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法规和城建档案馆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做到严格遵法、廉洁奉公。

第十三条城建档案馆工作人员应当热爱工作,忠诚履行职责,主动服务用户,提高服务水平,树立良好的城建档案馆形象。

第十四条城建档案馆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严格按时上下班,认真履行职责,不得迟到早退、旷工,严禁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城建档案馆工作人员应当维护城建档案馆的公共设施和财产,妥善使用和保管工作物品,严禁挪用、浪费或者损坏工作设施和财产。

第十六条城建档案馆工作人员应当加强沟通交流,相互合作,共同完成工作任务,营造和谐的工作氛围。

城建单位项目档案管理制度

城建单位项目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建单位项目档案管理,确保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提高项目档案的利用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城建单位所有在建和已建项目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项目档案,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反映项目全过程的文件材料,包括项目申报、设计、施工、验收、保修等各个阶段形成的文件。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城建单位项目档案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城建单位项目档案管理部门负责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工作。

第六条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项目档案管理部门的工作,确保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和系统。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七条项目档案的收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完整性:收集的项目档案应涵盖项目全过程的各项文件材料,确保档案的完整性。

(二)准确性:收集的项目档案应真实、准确地反映项目实施过程,不得篡改、伪造。

(三)系统性:收集的项目档案应按项目实施阶段、文件类型等进行分类整理,确保档案的系统性。

第八条项目档案的整理应遵循以下要求:(一)分类:根据项目实施阶段、文件类型等进行分类,形成有序的档案体系。

(二)编号:对每份档案进行统一编号,便于查阅和管理。

(三)编目:编制项目档案目录,详细记录档案的内容、数量、存放位置等信息。

(四)装订:对文件材料进行合理装订,确保档案的整洁、耐用。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九条项目档案的保管应遵循以下要求:(一)安全:确保档案库房的安全,防止火灾、水灾、盗窃等事故发生。

(二)清洁:保持档案库房的清洁、通风,防止档案受潮、霉变。

(三)防护:对易损、易褪色的档案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十条项目档案的利用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查阅:查阅档案需经档案管理部门批准,并填写查阅登记表。

(二)复制:复制档案需经档案管理部门批准,并支付相应费用。

(三)借阅:借阅档案需经档案管理部门批准,并填写借阅登记表。

城建档案管理制度范本

城建档案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建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和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行政区域内城乡建设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第三条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确保档案管理的合法性。

(二)集中统一管理:对城建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三)科学管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提高档案管理水平。

(四)安全保密:加强对档案的保密工作,确保档案信息安全。

第二章档案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由本地区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具体职责如下:(一)制定城建档案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城建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三)指导、监督和检查本地区各级单位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四)组织开展城建档案业务培训、交流与合作。

(五)定期对本地区城建档案工作进行总结、评估。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五条城建档案的收集范围包括:(一)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经济建设等方面的文件、资料、图纸、照片等。

(二)建设项目、工程、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文件、资料。

(三)有关政策、法规、标准、规范等。

第六条城建档案的整理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按照档案分类、编目、归档等规范进行整理。

(二)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

(三)采用电子档案管理手段,提高档案管理效率。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七条城建档案的保管应遵循以下要求:(一)建立健全档案库房,确保档案库房安全。

(二)采用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尘等措施,确保档案实体安全。

(三)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提高档案管理水平。

第八条城建档案的利用应遵循以下要求:(一)为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提供档案查阅、复制、摘抄等服务。

(二)严格按照档案法律法规,对档案的利用进行审批。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章制度(5篇)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章制度(5篇)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章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市建设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____档案法》和____《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图片、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报送、接收、收集、保管、利用和管理。

第四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建档案事业的建设纳入城市建设发展规划。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建档案的统一管理工作;县(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

市、县(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城建档案馆对城建档案实行集中管理。

市城建档案馆负责本市市区城建档案以及市区以外市级以上重点建设工程档案的接收、收集、保管和利用,县(市)城建档案馆负责本辖区城建档案的接收、收集、保管和利用。

市、县(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加强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市、县(市)城建档案馆负责接收下列城建档案:(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档案,包括工矿企业,办公、商业用房,学校、医院、文化体育场所,住宅小区及市区七层以上、其他区域五层以上住宅楼等建筑工程档案;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道路、排水、桥涵、隧道、水质净化厂、城市照明、泵站、大型停车场等工程档案;____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通讯、广播电视等工程档案;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铁路客运站、铁路运输编组站、铁路货运场站、长途汽车客运站、机场、码头等工程档案;5.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建设工程档案,包括名泉、公园、绿地、苗圃、纪念性建筑、名人故居、名胜古迹、古建筑、有代表性的城市雕塑等档案;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档案,包括垃圾粪便处理场、大型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等工程档案;7.城市防洪、抗震和环境保护、人防工程档案;8.建制镇公用设施、公共建筑工程档案;9.____工程档案资料中,除____禁区和____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城建档案查询利用管理制度

城建档案查询利用管理制度

城建档案查询利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城建档案查询利用管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和利用,提高城市建设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效率,保护城市建设档案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保证城建档案信息资源的安全、合法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城市建设档案的查询、利用管理活动。

三、基本原则1.依法管理:遵循国家有关档案管理法律法规,严格按照规定对城市建设档案进行查询利用管理。

2.合理利用:合理利用城市建设档案信息资源,根据实际需要,提高工作效率。

3.保密安全:严格保护城市建设档案信息资源的安全性,加强保密管理,防止泄露和损坏。

4.服务为先:为用户提供高效、便捷的查询利用服务,促进城市建设档案信息资源的共享与交流。

五、档案查询管理1.查询方式:查询人员可通过书面申请、电子邮件预约、现场咨询等方式进行档案查询。

查询前需提供合法的查询证明材料,并经过档案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查询。

2.查询时间:档案管理部门应当规定档案查询的时间段,保证查询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对档案进行合法查询。

3.查询范围:查询人员在查询时应当提供清晰的查询范围,明确自己需要查询的档案信息内容,不得进行非法、侵犯他人隐私的档案查询。

4.查询费用:对于需要收取查询费用的情况,档案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收费,并出具合法的收费凭证。

5.查询记录: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对每一次的档案查询记录进行详细的记录,并妥善保存,以备查验。

六、档案利用管理1.利用方式:利用城市建设档案信息资源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复制、查阅、调取等。

2.利用范围:用档案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查询人员的合法申请,在规定的范围内提供档案信息资源的利用。

3.利用规定:在利用档案信息资源时,使用人员应当遵守档案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不得擅自修改、篡改档案信息内容,不得用于非法目的。

4.保密义务:利用档案信息资源的使用人员应当承担保密义务,对于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的档案信息,应当严格保密。

城建工程档案管理制度

城建工程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确保城建工程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城市建设项目的工程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城建工程档案是城市建设的重要历史记录,是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维护的重要依据。

加强城建工程档案管理,对于提高城市建设管理水平、保障城市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城建工程档案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建设单位负责本项目的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包括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等。

第六条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对城建工程档案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服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工程档案管理的职责、流程、要求等。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八条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当及时收集以下档案资料:(一)立项审批文件、合同、协议等;(二)设计文件、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等;(三)施工过程中的各类记录、照片、视频等;(四)验收报告、保修书、维修记录等;(五)其他与工程相关的文件、资料。

第九条档案资料收集应确保完整、准确、及时,并按照规定的格式进行整理。

第十条档案整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照工程阶段、专业、类别进行分类;(二)文件材料应按时间顺序排列;(三)文件材料应保持原貌,不得随意涂改、删减;(四)图纸、图表等应清晰、完整。

第四章档案归档与保管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将工程档案报送档案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对报送的工程档案进行审核,确认符合规定后予以接收。

第十三条工程档案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保管:(一)档案室应保持干燥、通风、防潮、防尘、防虫、防霉;(二)档案柜应加锁,专人负责;(三)档案资料应按照类别、年份、顺序排列,便于查阅;(四)档案资料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完好。

第五章档案利用与移交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档案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因工作需要,可以向档案管理部门申请查阅、复制工程档案。

单位城建档案管理制度

单位城建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单位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提高档案利用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包括建设项目的立项、设计、施工、监理、验收、运行等各个阶段产生的档案。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二)集中保管,分散利用;(三)安全第一,服务至上;(四)依法管理,规范操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成立本单位城建档案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全面领导、监督和协调。

第五条设立城建档案室,负责城建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统计等工作。

第六条城建档案室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制定和完善本单位城建档案管理制度;(三)负责城建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作;(四)负责城建档案的保管、修复和保护工作;(五)负责城建档案的查阅、复制、利用和咨询服务;(六)负责城建档案的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七)负责城建档案信息化建设。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七条城建档案的收集范围包括:(一)建设项目立项、设计、施工、监理、验收、运行等各个阶段的文件、图纸、照片、录音、录像等;(二)涉及建设项目的技术标准、规范、合同、招投标文件、验收报告等;(三)涉及建设项目的各类审批、备案、登记、统计等文件。

第八条城建档案的整理要求:(一)按照档案分类、编号、装订、归档等规定进行整理;(二)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真实;(三)对档案进行数字化处理,提高档案利用率。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保护第九条城建档案的保管要求:(一)按照档案的保管期限,分别存放于不同的库房;(二)库房应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霉等设施;(三)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十条城建档案的保护要求:(一)采用科学的方法对档案进行修复和保护;(二)定期对档案进行消毒、防霉处理;(三)对珍贵、易损档案采取特殊保护措施。

城建档案馆管理制度

城建档案馆管理制度

城建档案馆管理制度一、引言城市建设档案馆作为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负责管理和保护城市建设相关的档案材料。

建立科学、高效的档案管理制度对于促进城市建设和管理的发展至关重要。

本文就城建档案馆管理制度进行详细介绍。

二、档案馆管理目标和原则1. 目标城建档案馆管理的目标是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体系,保护和维护城市建设相关档案的完整性和可访问性,为城市建设和管理提供可靠的信息和依据。

2. 原则城建档案馆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法律合规原则: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保护档案的合法权益;- 公平公正原则:对待各类档案材料一视同仁,不偏袒任何一方;- 安全可靠原则:确保档案材料的安全保存和可靠性,防止遗失、损坏和篡改;- 高效便捷原则:建立高效的档案管理机制,使档案信息的收集、整理、保存和利用工作迅速高效;- 便于访问原则:提供便捷的档案信息查询和利用服务,方便相关人员获取需要的档案信息。

三、档案馆管理职责和权限1. 职责城建档案馆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对收到的城市建设档案材料进行分类、整理和编目工作;- 制定档案馆管理制度和规范,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维护和保护档案材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防止遗失、损坏和篡改;- 组织档案信息的数字化存储和管理;- 提供档案信息查询和利用服务,为城市建设和管理提供支持;- 开展档案文化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档案利用率和意识。

2. 权限城建档案馆管理的权限包括但不限于:- 对档案材料进行收集、整理、编目和保存;- 对档案馆工作人员进行档案管理培训和指导;- 制定和修改档案管理制度和规范;- 对档案馆的安全警卫工作负责,并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对外提供档案信息查询和利用服务。

四、档案材料的收集和整理1. 收集城建档案馆负责收集和接收与城市建设相关的档案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城市规划、建筑设计、工程施工、工程验收等方面的档案。

收集工作可通过各类渠道开展,如向相关部门征集、在互联网上开展征集、接收捐赠等。

城建办档案管理制度范本

城建办档案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建办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办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城建办所有档案的管理工作,包括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声像档案等。

第三条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执行;(二)科学管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提高档案管理效率和水平;(三)规范管理: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规范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环节;(四)保密管理:加强档案保密工作,确保档案安全。

第二章档案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城建办设立档案室,负责全办档案管理工作。

档案室主任由分管领导兼任,副主任由办公室负责人兼任。

第五条档案室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制定和实施档案管理制度;(三)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工作;(四)负责档案的鉴定、修复和保护工作;(五)负责档案的保密工作;(六)负责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与利用;(七)负责档案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各部门应设立档案管理员,负责本部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七条档案收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性:收集各类档案,确保档案的完整性;(二)准确性:确保档案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三)及时性:及时收集档案,避免档案流失;(四)完整性:确保档案材料齐全、完整。

第八条档案整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分类整理:按照档案内容、形式、载体等进行分类整理;(二)立卷归档:按照档案的保存价值、历史关系等进行立卷归档;(三)编目索引:编制档案目录和索引,方便查阅;(四)标识清晰:档案标识清晰,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九条档案保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保管:确保档案实体和信息安全;(二)环境适宜:保持档案室通风、干燥、防潮、防尘、防虫、防火、防盗;(三)技术保障:运用现代技术手段,提高档案保管水平;(四)定期检查: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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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档案管理制度
一、城建档案按工程项目进行管理。

二、对接收的案卷进行系统化的整理,保持文件之间的历史联系,充分利用原基础,分门别类进行编目,便于保管和利用。

三、编制多种检索工具,有计划地实行档案检索工具的标准化,系统化。

四、对城建档案状况定期检查,对褪变破损档案及时采取抢救措施,并写出文字报告存查。

五、做好城建档案的鉴定工作,对保管期满的档案及时登记造册写出销毁报告,经批准后销毁。

六、认真做好城建档案的接收工作,严把质量关,及时办清交接手续,做好档案的规范化、标准化工作。

七、对城建档案进行科学管理,做好档案的安全保管、保密工作。

八、做好城建档案的提供利用工作,熟悉馆藏,提高查全率、查准率,做好利用效益登记、反馈调查。

九、对城建档案的数量和鉴定、保管、利用情况以及工作人员状况等进行科学的统计,以便更好的研究城建档案工作规律,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十、城建档案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立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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