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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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一、背景引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用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重要法律依据。

其中,第九条是对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的惩罚规定。

二、第九条的主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主要规定了对于公安民警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处罚措施。

具体内容如下:1.公安民警滥用职权–当公安民警在执行职务时,利用职权进行打击报复、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将面临行政处罚;–对于滥用职权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2.公安民警玩忽职守–当公安民警在工作中,故意或者出于严重失职、渎职等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将面临行政处罚;–对于玩忽职守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三、行政处罚措施针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了以下行政处罚措施:1.警告或者记过处分–对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民警,可给予警告处分,或者记过处分。

2.记大过处分–对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情节较重的公安民警,可给予记大过处分,并影响其晋升、任用或者评先评优等。

3.处分衔接–如果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涉及其他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刑事追究。

四、刑事责任追究当公安民警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情节特别严重,造成重大社会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可追究其刑事责任,具体包括:1.渎职罪–当公安民警因故意或者出于严重失职、渎职等原因,造成严重后果,构成渎职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当公安民警在执行职务时,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寻衅滋事罪–当公安民警在执行职务时,利用职权进行打击报复、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其他罪名–若公安民警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涉及其他犯罪行为的,将根据具体情况依法追究相关刑事责任。

最新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全文

最新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全文

最新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全文现实生活中,对于一些违法行为,在尚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也不能说就这样算了,此时往往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的规定,对行为人作出处罚。

那大家知道这个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都有怎样的内容吗?律师365小编带来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全文的内容,供你参考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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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

第二条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条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适用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适用本法。

第五条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新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全文

新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全文

2018年新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是为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的条例。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1986年9月5日通过,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于2006年3月1日废止。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本条例处罚。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适用本条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也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处罚种类运用第六条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分为下列三种:警告。

罚款:1元以上,200元以下。

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拘留:1日以上,15日以下。

第七条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和查获的违禁品,依照规定退回原主或者没收。

违反治安管理使用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可以依照规定没收。

具体办法由公安部另行规定。

第八条违反治安管理造成的损失或者伤害,由违反治安管理的人赔偿损失或者负担医疗费用,如果违反治安管理的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本人无力赔偿或者负担的,由其监护人依法负责赔偿或者负担。

第九条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处罚;不满14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免予处罚,但是可以予以训诫,并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十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治安处罚法全文

治安处罚法全文

治安处罚法全文《治安处罚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安机关以治安处罚为强制措施,依法惩处违法行为人。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以依法惩处违法行为为目的,履行下列职责:(一)维护社会治安,打击犯罪活动;(二)开展安全防范宣传教育,引导公民遵纪守法、自觉维护社会稳定。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安机关履行职责的不正当行为有权提出投诉或者控告。

第五条治安处罚根据具体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包括警告、罚款、治安拘留或者吊销许可证等。

第六条公安机关在决定采取治安处罚之前,应当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收集、调取相关证据,并依法进行认定。

第七条公安机关在采取治安处罚时,应当履行以下程序:(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二)告知当事人要求听证、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三)不满意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依法享受提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八条公安机关采取治安处罚时,应当符合合法、正当、公正的原则,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侵害当事人的人格尊严。

第九条公安机关和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禁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条公安机关和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章治安处罚行为及其依据第十一条公安机关依照本法法定的违法行为,实施治安处罚。

第十二条在下列情形下,公安机关可以采取警告、罚款、治安拘留措施:(一)平时遗弃大量垃圾,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二)擅自占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妨碍交通秩序的;(三)擅自设置、搭建、摆放、停放雨棚、大棚、货架、摊位等,妨碍市容市貌的;(四)挖坑、开沟、堆放物品等占用道路,影响道路通行的;(五)赤膊、裸露上身或者其他有碍观瞻的行为,损害公序良俗的;(六)其他影响社会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在下列情形下,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吊销许可证、传唤对话、开展批评教育等措施:(一)违反水域安全管理规定,妨碍水上交通秩序的;(二)违反火车、轨道交通运输管理规定,妨碍铁路或轨道交通秩序的;(三)违反航空运输管理规定,妨碍民航秩序的;(四)违反证券、期货、保险等金融管理规定,妨碍金融秩序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本条例处罚。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适用本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也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第二章处罚的种类和运用
第六条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分为下列三种:
(一)警告。

(二)罚款:一元以上,二百元以下。

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拘留: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第七条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和查获的违禁品,依照规定退回原主或者没收,违反治安管理使用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可以依照规定没收。

具体办法由公安部另行规定。

治安管理条例全文_新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治安管理条例全文_新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治安管理条例全文_新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下文是最新治安管理处罚法全文,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

第二条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条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

第五条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八条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94修正)(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94修正)(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94修正)(1986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决定》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1994年5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4年5月1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处罚的种类和运用第三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处罚第四章裁决与执行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本条例处罚。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适用本条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也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第二章处罚的种类和运用第六条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分为下列三种:(一)警告。

(二)罚款:一元以上,二百元以下。

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拘留: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第七条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和查获的违禁品,依照规定退回原主或者没收,违反治安管理使用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可以依照规定没收。

具体办法由公安部另行规定。

第八条违反治安管理造成的损失或者伤害,由违反治安管理的人赔偿损失或者负担医疗费用;如果违反治安管理的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本人无力赔偿或者负担的,由其监护人依法负责赔偿或者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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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
三" 在车辆 # 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 $ 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 ! 物# 标志 # 防围的 $ 或者故意损毁 # 移动覆盖物 # 标志 # 防围的 % 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及其处罚 ’ 有下列侵犯 & 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 $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 处十五日以下拘 留# 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 一" 殴打他人 $ 造成轻微伤害的 ) ! 二" 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 ! 三"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 ! 四" 虐待家庭成员 $ 受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 ! 五" 写恐吓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 ! 人正常生活的 ) 六" 胁迫或者诱骗不满十八岁的人表演恐怖 # 残忍节目 $ ! 摧残其身心健康的 ) 七" 隐匿 # 毁弃或者私自开拆他人邮件 # 电报的 % ! 第二十三条 & 侵犯公私财物及其处罚 ’ 有下列侵犯公私 财物行为之一 $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 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 告$ 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 一" 偷窃 # 骗取 # 抢夺少量公私财物的 ) ! 二" 哄抢国家 # 集体 # 个人财物的 ) ! 三"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 ) ! 四"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 !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及其处罚之一 ’ 有下列 &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之一的 $ 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 二百元以 下罚款或者警告 ( 一" 明知是赃物而窝藏 # 销毁 # 转移 $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 !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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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条文及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条文及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条文及释义第一条[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目的]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

条文释义立法目的又称立法宗旨。

按照本条的规定,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目的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二是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

“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党和国家赋予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重要职责之一,也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重要任务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以下简称人民警察法)第2条第1款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第6条中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等职责。

社会治安秩序,是指维护社会公共生活所必须的治安秩序,包括公共秩序、社会管理秩序等。

公共秩序又称社会秩序,是指人们在道德、纪律和法律的规范下,进行生产、工作、教学、科研、生活的秩序。

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制定本法,就是要对各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设定相应的治安管理处罚,以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

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权力来自人民的授予。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我国法律制度的基本点,也是公共行政或者行政权力的使命。

因此,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维护社会治安的职责、行使治安管理处罚权,必须充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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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57.10.22•【文号】•【施行日期】1957.10.22•【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发布日期:1986年9月5日实施日期:1987年1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57年10月2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二项和第一百条规定的精神,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损害公私财产,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分,依照本条例应当受到处罚的行为,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都依照本条例处理。

第三条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分为下列三种:一、警告。

二、罚款:五角以上,二十元以下;加重处罚不得超过三十元。

罚款在裁决后五日内交纳;过期不交纳的,改处拘留。

三、拘留:半日以上,十日以下;加重处罚不得超过十五日。

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的伙食费由自己负担;不能交纳伙食费的,用劳动代替。

第四条实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用具,必须没收的,应当没收。

由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得的财物,应当没收。

上述用具和财物,除违禁物品外,另有原主的,退还原主。

第五条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下拘留、二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一、结伙打架的;二、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公园、商场、娱乐场、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的秩序,不听劝阻的;三、扰乱国家机关办公秩序,不听劝阻的;四、拒绝、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尚未达到暴力抗拒程度的;五、损毁国家机关尚在发生效力中的布告、封印的;六、污损名胜古迹或者有政治纪念意义的建筑物的;七、出售、出租业经取缔的反动、淫秽、荒诞的书刊、画册、图片的;八、违反政府取缔娼妓的命令,卖淫或者奸宿暗娼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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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本条例处罚。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适用本条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也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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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处罚的种类和运用
第六条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分为下列三种:
(一)警告。

(二)罚款:一元以上,二百元以下。

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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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三条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第八十八条 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检查笔录,由检查人、被检查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பைடு நூலகம்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第九十一条 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第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但是,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第九十八条 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二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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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94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处罚的种类和运用第三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处罚第四章裁决与执行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本条例处罚。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适用本条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也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第二章处罚的种类和运用第六条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分为下列三种:(一)警告。

(二)罚款:一元以上,二百元以下。

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拘留: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第七条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和查获的违禁品,依照规定退回原主或者没收,违反治安管理使用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可以依照规定没收。

具体办法由公安部另行规定。

第八条违反治安管理造成的损失或者伤害,由违反治安管理的人赔偿损失或者负担医疗费用;如果违反治安管理的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本人无力赔偿或者负担的,由其监护人依法负责赔偿或者负担。

第九条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处罚;不满十四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免予处罚,但是可以予以训诫,并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十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辩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予处罚。

第十一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由于生理缺陷的原因而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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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海无涯 (七)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 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为之一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 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非法携带、存放枪支、弹药或者有其他违反枪支管理规定行为,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二)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生产、储 存、运输、携带或者使用危险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不够刑事处罚的; (三)非法制造、贩卖、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 的; (四)经营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 群众聚集的场所,违反安全规定,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 (五)组织群众集会或者文化、娱乐、体育、展览、展销等群众性活动, 不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 (六)违反渡船、渡口安全规定,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 (七)不听劝阻抢登渡船,造成渡船超载或者强迫渡船驾驶员违反安全 规定,冒险航行,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八)在铁路、公路、水域航道、堤坝上,挖掘坑穴,放置障碍物,损 毁、移动指示标志,可能影响交通运输安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 警告: (一)设置、使用民用射击场,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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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海无涯 (二)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 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标志、 防围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标志、防围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 (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四)虐待家庭成员,受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五)写恐吓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胁迫或者诱骗不满十八岁的人表演恐怖、残忍节目,摧残其身心 健康的; (七)隐匿、毁弃或者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电报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侵犯公私财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 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偷窃、骗取、抢夺少量公私财物的; (二)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的; (三)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 (四)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之一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治安管理条例

治安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 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 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 罚款: (一)强行进入场内的; (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 的; (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 (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 (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 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 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 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 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 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 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 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 扰乱公共秩序的。
第二章 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第十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 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第十一条 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 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 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 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 按照规定处理。 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 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 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 得款项上缴国库。
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 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 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 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 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 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 起民事诉讼。

治安管理处罚法全文

治安管理处罚法全文

治安管理处罚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安全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预防和惩治违法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治安管理处罚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治安管理活动,依法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基本原则是依法治安、公正体检、刑事与行政相分离、宽严相济。

第二章违法行为第二条本法所称“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条违法行为分为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

第六条轻微违法行为是指不构成违法行为犯罪的,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但不太危险的行为,依照本法第十二条规定处理。

第七条一般违法行为是指危害社会治安或者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程度不太严重的行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八条严重违法行为是指危害社会治安或者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给治安带来较大危害的行为,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三章行政处罚第九条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管理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及程序,依法对违法行为当事人进行的行政制裁。

第十条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行政拘留、治安管理强制措施四种。

第十一条警告是指对违法行为当事人进行口头训诫、批评教育并督促其改正的行政制裁。

第十二条罚款是指对违法行为当事人处以一定数额的罚金的行政制裁。

第十三条行政拘留是指对违法行为当事人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政制裁。

第十四条治安管理强制措施是指对违法行为当事人依照法定程序采取的行政限制措施。

第四章特别行政处罚第十五条对严重违法行为犯罪分子,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对恶意有组织破坏公共秩序的,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其处以特别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特别行政处罚的种类有收容教育、收容劳动、行政拘留、退学、停职、罚款、没收违法犯罪所得、封存或者查封违法生产、营业场所、设施等十种。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条文及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条文及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条文及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条文及释义1. 概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是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维护社会稳定、确保人民安宁,国家设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本文将就该法律的相关条文进行全面评估,并对其进行深度和广度兼具的解释和分析。

2. 法律条文及解释2.1 第一条本法所称治安管理,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对危害社会治安的违法行为采取预防、制止和处置等措施的活动。

解释:该条文明确了治安管理的范围和对象,即公安机关对危害社会治安的违法行为进行预防、制止和处置等活动。

这体现了国家对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重视,也为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2.2 第二条公安机关依法对危害社会治安的违法行为应当严格依法处理,切实保护公民合法的人身权、财产权、居住权等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防止和减少违法行为,确保社会治安。

解释:该条文强调了公安机关依法对危害社会治安的违法行为进行严格处理的原则,同时强调了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性。

这体现了法律对个人权利和社会稳定的重视,也为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违法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原则。

3. 总结与回顾治安管理是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作为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的法律依据,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在实际操作中,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严格处理,并切实保护公民和社会利益,以确保社会治安稳定。

4. 个人观点在我看来,治安管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出台和实施,为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对于法律条文的理解和贯彻执行仍需不断完善,并结合具体情况进行灵活处理,才能更好地服务于社会治安的维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是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重要法律依据,对于公民和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在今后的实践中,各级公安机关能够更加严格、公正地依法履行职责,为社会治安稳定作出更大的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9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9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94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94.05.12•【文号】主席令[第二十四号]•【施行日期】1994.05.12•【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发布日期:2005年8月28日实施日期:2006年3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1994年5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4年5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94修正)(1986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处罚的种类和运用第三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处罚第四章裁决与执行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本条例处罚。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适用本条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也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第二章处罚的种类和运用第六条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分为下列三种:(一)警告。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决定(1994)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决定(1994)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决定(199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94.05.12•【文号】•【施行日期】1994.05.12•【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发布日期:2005年8月28日实施日期:2006年3月1日)废止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决定(一九九四年五月十二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补充规定(草案)》的议案,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十九条第五项修改为:“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法煽动扰乱社会秩序的;”二、第二十条第二项修改为:“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生产、销售、储存、运输、携带或者使用危险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不够刑事处罚的;”三、对第二十四条作以下修改:(一)第一项修改为:“明知是赃物而窝藏、销毁、转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或者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的;”(二)第四项修改为:“利用会道门、封建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利益、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或者骗取财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三)增加一项规定,作为第六项:“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或者被撤销登记、明令解散、取缔后,仍以原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四)增加一项规定,作为第七项;“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假释、保外就医和其他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五)增加一项规定,作为第八项:“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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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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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期限从 违 反 治 安 管 理 行 为 发 生 之 日 起 计 算 ! 违反治 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 ! 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
第三章
第十九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处罚
扰乱公共秩序行为及其处罚 $ 有下列扰乱公 # 共秩序行为之一 !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 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 一( 扰乱机 关 % 团 体%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的 秩 序! 致 使 工 作% ’ 生产 % 营业 % 医 疗% 教 学% 科研不能正常进行! 尚未造成严重损 失的 ) 二( 扰乱车站 % 码头 % 民用航空站 % 市场 % 商场 % 公园 % 影剧 ’ 院% 娱乐场 % 运动场 % 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的秩序的 ) 三( 扰乱 公 共 汽 车 % 电 车% 火 车% 船只等公共交通工具上 ’ 的秩序的 ) 四( 结伙斗殴 ! 寻衅滋事 ! 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 ’ 动的 ) 五( 捏造或者歪 曲 事 实 % 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法 ’ 煽动扰乱社会秩序的 ) 六( 谎报险情 ! 制造混乱的 ) ’ 七( 拒 绝% 阻 碍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依 法 执 行 职 务! 未使用暴 ’ 力% 威胁方法的 " 妨害公共安全行为及其处罚之一 $ 有下列妨 # 害公共安全行为之一的 ! 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 二百元以下罚款 或者警告 & 第二十条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总则

处罚的种类和运用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处罚 裁决与执行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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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第一章
第 一条
总安管理# 维护社会秩序和 ! 公共安全 # 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 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 顺利进行 # 制定本条例 $ 与刑法的关系 " 扰乱社会秩序 # 妨害公共安全 # ! 侵 犯公民人身权利 # 侵犯公 私 财 产 #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法& 的规定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尚不够刑事处罚 # 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 # 依照本条例处罚 $ 适用范围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 ! 反治安管理行为 # 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 # 适用本条例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 理行为 # 也适用本条例 $ 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 ! 管理的人 # 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 调解 "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 ! 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 情节轻微的 # 公安机关可以 调解处理 $ 第五条 第四条 第三条 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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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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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故意污损国家保护的文物 # 名胜古迹 $ 损毁公共场所 ! 雕塑 $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 四" 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路牌 # 交通标志的 % ! 五" 故意 损 毁 路 灯 # 邮 筒# 公用电话或者其他公用设施$ !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 六" 违反规定 $ 破坏草坪 # 花卉 # 树木的 % ! 七" 违反 规 定 $ 在城镇使用音响器材$ 音 量 过 大$ 影响周 ! 围居民的工作或者休息 $ 不听制止的 & 违反消防管理及其处罚( 违反消防管理$ ’ 有下列第一项至第四项行为之一的 $ 处十日以下拘留 # 一百元 有第五项至第八项行为之一的 $ 处一百元 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 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 一" 在有 易 燃 易 爆 物 品 的 地 方 $ 违 反 禁 令$ 吸 烟# 使用明 ! 火的 % 二" 故意阻碍消 防 车 # 消防艇通行或者扰乱火灾现场秩 ! 序$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 三" 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员指挥 $ 影响灭火救灾的 % ! 四" 过失引起火灾 $ 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 ! 五" 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 $ 冒险作业 $ 尚 !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六" 违反消防安全规定 $ 占用防火间距 $ 或者搭棚 # 盖房 # ! 挖沟 # 砌墙堵塞消防车通道的 % 七" 埋压 # 圈占或者损毁消火栓 # 水泵 # 水塔 # 蓄水池等消 ! 防设施或者将消防器材 # 设备挪作他用 $ 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 改正的 % 第 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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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的 ! 二# 倒卖车票 $ 船票 $ 文艺演出或者体育比赛入场票券及 " 其他票证 %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 三# 违反政府禁令 % 吸食鸦片 $ 注射吗啡等毒品的 ! " 四# 利用 会 道 门 $ 封建迷信活动% 扰乱社会秩序$ 危害公 " 共 利 益$ 损 害 他 人 身 体 健 康 或 者 骗 取 财 物% 尚不够刑事处罚 的! 五# 偷开他人机动车辆的 ! " 六# 违反社会团 体 登 记 管 理 规 定 % 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 " 团体名义进行活动 % 或者被撤销登记 $ 明令解散 $ 取缔后 % 仍以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 原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 % 七# 被依 法 执 行 管 制 $ 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 假 释$ " 保外就医和其他监外执行 中 的 罪 犯 % 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 制措施的人 % 有违反法律 $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 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 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 ! 八# 冒充国家工 作 人 员 进 行 招 摇 撞 骗 % 尚不够刑事处罚 " 的&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及其处罚之二 ( 妨害社 ’ 会管理秩序 % 有下列第一项至第三项行为之一的 % 处二百元以 下罚款或者警告 ! 有第四项至第七项行为之一的 % 处五十元以 下罚款或者警告 ! 一# 在 地 下$ 内 水$ 领海及其他场所中发现文物隐匿不 " 报% 不上交国家的 ! 二# 刻字业承制 公 章 违 反 管 理 规 定 %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 的! 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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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在车辆 # 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 $ 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 ! 物# 标志 # 防围的 $ 或者故意损毁 # 移动覆盖物 # 标志 # 防围的 % 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及其处罚 ’ 有下列侵犯 & 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 $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 处十五日以下拘 留# 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 一" 殴打他人 $ 造成轻微伤害的 ) ! 二" 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 ! 三"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 ! 四" 虐待家庭成员 $ 受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 ! 五" 写恐吓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 ! 人正常生活的 ) 六" 胁迫或者诱骗不满十八岁的人表演恐怖 # 残忍节目 $ ! 摧残其身心健康的 ) 七" 隐匿 # 毁弃或者私自开拆他人邮件 # 电报的 % ! 第二十三条 & 侵犯公私财物及其处罚 ’ 有下列侵犯公私 财物行为之一 $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 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 告$ 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 一" 偷窃 # 骗取 # 抢夺少量公私财物的 ) ! 二" 哄抢国家 # 集体 # 个人财物的 ) ! 三"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 ) ! 四"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 !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及其处罚之一 ’ 有下列 &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之一的 $ 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 二百元以 下罚款或者警告 ( 一" 明知是赃物而窝藏 # 销毁 # 转移 $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 !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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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的人在 醉 酒 状 态 中 ! 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安 全有威胁的 ! 应当将其约束到酒醒 " 一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 一人有 # 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 分别裁决 ! 合并执行 " 二人以上共同违反治安管理 $ 二人以上共同 # 违反治安管理的 ! 根据情节轻重 ! 分别处罚 " 教 唆 或 者 胁 迫% 诱 骗 他 人 违 反 治 安 管 理 的! 按照其所教 唆% 胁迫 % 诱骗的行为处罚 " 单位违反治安管理$ 机 关% 团 体% 企 业% 事业 # 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 ! 处罚直接责任人员 & 单位主管人员指使 同时处罚该主管人员 " 的! 从轻或免予处罚 $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 # 之一的 ! 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处罚 ’ 一) 情节特别轻微的 & ( 二) 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 & ( 三) 由于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 ( 第 十七条 # 从重处罚$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 可以从重处罚 ’ 一) 有较严重后果的 & ( 二) 胁迫 % 诱骗他 人 或 者 教 唆 不 满 十 八 岁 的 人 违 反 治 安 ( 管理的 & 三) 对检举人 % 证人打击报复的 & ( 四) 屡犯不改的 " ( 追究责任的期限 $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 # 月内公安机关没有发现的 ! 不再处罚 " 第十八条 第十六条 第 十五条 第十四条 第十三条
第二章
第六条 下列三种 ( 一* 警告 $ )
处罚的种类和运用
处罚的种类 "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分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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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罚款 # 一元以上 $ 二百元以下 % 本条例第三十条 & 第三 ! 十一条 & 第三十二条另有规定的 $ 依照规定 % 三" 拘留 # 一日以上 $ 十五日以下 % ! 第七条 ’ 退回原主与没收 ( 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和 查获的违禁品 $ 依照规定退回原主或者没收 % 违反治安管理使 用的本人所有的工具 $ 可以依照规定没收 % 具体办法由公安部 另行规定 % 赔偿损失或负担医疗费用 ( 违反治安管理造成 ’ 的损失或者伤害 $ 由违反治 安 管 理 的 人 赔 偿 损 失 或 者 负 担 医 疗费用 ) 如果违反治安管理 的 人 是 无 行 为 能 力 人 或 者 限 制 行 本人无力赔偿或者负担的 $ 由其监护人依法负责赔 为能力人 $ 偿或者负担 % 对已满 十 四 岁 不 满 十 八 岁 的 人 与 不 满 十 四 岁 ’ 的人的处罚 ( 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 从 轻处罚 ) 不满十四岁 的 人 违 反 治 安 管 理 的 $ 免 予 处 罚$ 但是可 以予以训诫 $ 并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 对精神病人的处罚 (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 ’ 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 $ 不予处罚 $ 但是应 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 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 $ 应予处罚 % 对又聋又哑的人与盲人的处罚 ( 又聋又哑的 ’ 人或者盲人 $ 由于生理缺陷的原因而违反治安管理的 $ 不予处 罚% 第十二条 的$ 应予处罚 % 对醉酒的人的处罚 ( 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 ’ 第十一条 第十条 第 九条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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