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拟出台民间融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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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金融办涉及民间融资领域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金融办涉及民间融资领域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金融办涉及民间融资领域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3.09.28
•【字号】温金融办〔2023〕48号
•【施行日期】2023.1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监督
正文
温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金融办涉及民间融资领域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温金融办〔2023〕48号各县(市区)金融办、金融工作服务中心:
现将《温州市金融办涉及民间融资领域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该基准于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2023年9月28日
温州市金融办涉及民间融资领域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涉《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部分)。

陈德荣同志在全市推进金融综合改革发展实体经济动员大会上的讲话

陈德荣同志在全市推进金融综合改革发展实体经济动员大会上的讲话

陈德荣同志在全市推进金融综合改革发展实体经济动员大会上的讲话3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温州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方案,使温州再次成为全国乃至全世界关注的地方,各界名流、各路领导纷纷来温考察指导,各大金融机构也纷纷联系来温发展。

过去到外地考察,人家说得比较多的是温州过去的辉煌,但这次我市党政代表到北京、天津考察,人家说得比较多的是温州未来的发展,都非常羡慕温州有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的金字招牌。

所以,我们决不能轻易错失这次大好机遇。

特别是这次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就温州一家,很多试验项目要在温州试验成功的基础上再推广,如果试验不成功,其他地方就不能搞。

如果温州金融综合改革搞得好,那温州就是全国改革开放的功臣。

因此,温州搞好金融综合改革没有退路。

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中央的战略决策、全省金融工作会议和发展实体经济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动员全市上下认清形势、坚定信心,以启动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为契机,再造体制优势,优化发展环境,全面加快实体经济健康发展。

之所以把两个会议合并召开,是因为金融综合改革的最终落脚点在发展实体经济,是“引金融之水、浇灌实体经济之田”。

下面,我讲四点意见:一、统一思想,深刻认识振兴实体经济是推进转型发展、建设“三生融合·幸福温州”的核心命题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是改革开放以来党的基本路线的核心内容。

经济现代化,是率先全面实现现代化的基石。

加快经济转型升级,夯实实体经济基础,是当前和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全党工作的第一要务。

去年下半年以来,以“老高”跑路为标志性现象,温州民营经济的孪生兄弟——民间金融出现局部风波,实体经济也随之下滑。

今年一季度温州GDP同比增长5%,列全省倒数第1位;规上工业产值负增长2.8%,列全省倒数第1位。

在经济增长速度列全省倒数第1位的同时,温州的经济效益也是全省倒数第1位。

从一季度的工业企业11项经济效益考核指标看,最好的是产品销售率指标,列全省第3位,这与温州民营经济的特点是相符的,但其他指标都在全省第7位之后,其中全员劳动生产率列全省倒数第1位,新产品产值率、流动资产周转率、工业产品质量指数列全省倒数第2位。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9.09.08•【字号】浙高法[2009]297号•【施行日期】2009.09.08•【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浙高法〔2009〕297号2009年9月8日)为公正、规范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统一裁判尺度,平等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依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受理与管辖第一条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下列纠纷,应当作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受理:(一)货币借贷纠纷;(二)国库券等无记名的有价证券借贷纠纷。

第二条当事人之间对因买卖、承揽、股权转让等其他法律关系产生的债务,经结算后,债务人以书面借据形式对债务予以确认,债权人据此提起诉讼,而债务人或担保人对基础法律关系的效力和履行事实提出抗辩并有证据证明纠纷确因其他法律关系引起的,原则上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但借据仍可以作为基础合同履行的重要证据。

第三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法复[1993]10号),出借人住所地为合同义务履行地,但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贷双方在不违反民事诉讼法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情况下对诉讼管辖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被告下落不明的,由被告原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有关企业涉及多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符合本院《关于资金链断裂引发企业债务重大案件的集中管辖问题的通知》(浙高法[2008]289号)规定,相关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该通知申请集中管辖。

二、诉讼主体第四条持有借据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推定为债权人,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民间借贷与民间资金投资——由吴英案引发的思考

民间借贷与民间资金投资——由吴英案引发的思考

《 浙江省温州市金融综合 改革试 验区总体方案》批准实
施 ,第 一项任 务便 是规 范 发展 民间融 资 ,可 谓是 民间金 融 放 宽市场 准 入 ,便 可在 一 定程度 上 增 强 民间 资本 进入 银 行
的一场及 时雨。此项任务明确制订规范民间融资的管理办 业 的积极 性 和投 资 热情 ,使 民营企 业 家拥 有 更多 的 决策 经
同于贷款之处在于,民间借贷没有金融机构的参与,脱离 富起 来 ”的人 手 中 的资本 又在 急切 地 寻求 出路 , 民间借 贷
借 贷这 股推 动 市场 经济 发展 的 灰色金 融 力量 展现 在人 们面 前 ,不论 是依 靠 民间借 贷 发家 的 中小企 业经 营者 ,还 是金 融 界 、法 学界 精通 金融 秩序 和 法律 规则 的专 家学 者 ,或 是 社 会基层 的普通 民众 ,均对 民间借贷加 强 了关注 。
( )发展村镇 银行 一 ’
行发展类似于房屋中介机构的职能,以中介人的形式提供
平 台,为 有剩 余 资金 的投 资者和 需 求 资金 的借 款者 牵 线搭 桥 ,促成 借贷 双 方 的借款 合 同 ,而 银行 则作 为 中 间人 收取 面 ,则为 监控 民间资 金流 动 提供 了便 捷 之道 。资金 供给 者 在 一个 规 范 、专 业 、科 学 的框架 下满 足 自己 的投 资需求 , 资 金需 求 方则 获得 了迫切 需要 的资金 。 民间资金 在 适应 市 场 发展 的 条件 下合 理 配置 ,又 处 于可 控 范 围 内,不 论是 对 资 金持 有 者 ,还 是资 金需 求 方 ,或是 金 融市 场秩 序 ,所 获 得 的利 益远远 高于在 民间地下流 动时期所 得 。 在拓 展各项 民间 资金 投资渠 道的 同时 ,建立 完善 的金 融 监 督管 理 体制 也是 必 要 的 。若 要 《 江 省温 州市 金 融综 合 浙 改 革试 验 区总 体方 案 》得 以有 效 实施 ,民 间金融 改 革浩 浩 荡 荡地 展 开 ,赋予 民间资 金 更多 的 自由是必 然 的 。而在 民 间 资金 的 自由流转 下 ,完 善 的监 管体 制是 民间金 融 改革 的 必 要保 障 ,只 有加 强监 管 ,才 能 让 民间 资金 在 阳光 下规 范

浙江首出民间融资管理新政

浙江首出民间融资管理新政
公室主 要职责 内设 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 定 》 的文件。
公 平 的竞争环 境 。 重 点基础 项 目 缺 大量 资金 , “ , 为 什 么不让 民资进 来 ? 马津 龙认 为, ” 民资之 所 以流
投资机构 ; 参股 地方金融机 构。 三、 “ 省级 层面先前 对 民间融 资既没有说 法 , 也没 有任 何规 则 。 意 见 》 出台至 少对 民间融 资 市场 《 的
起 到卜 个校 准效 应 。 浙 江省公共政 策研 究 院执 ” 行 院长金 雪军说 。
示, 温州 本身具 有 的二元 金 融结 构 , 定 了以民间 决
巳篓 一

够掌握民间借贷的情况, 在危机预防上能及早准
备。 监管 并不是 唯一 目 “ 的, 目的是加 强服 务。 过 通
服务 中心这个平 台, 能够 整合分 散在各 个 融资中介
手里 的资源 。 ”
“ 由于银 行业 自身门槛 较高等 特点 , 民间金 融 不 可能完全 被取代 。 温 州经济 学会 会 长马津龙 表 ”
持 的新兴产 业, 投资空间广阔。 ”
根据《 商》 浙 记者 掌握 的资料显 示, 十二五” “
期 间, 江省将 推 进 建 设 近5 0 浙 0 个重 点项 目, 投 总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 意 见 》 对 相 关 部 门工 作 《 也
提 出了要 求 : 选 择 温州 市 、 “ 省级 金 融 创新 示 范县
作为国内酋 个民间融资 新政为民间资金指路 尽管民间融 资被认 为是 此次借 贷危机 的元 凶, 管理办法。 但《 意见 》 “ ” “ ” 以 疏 代 堵 的意图不言而 喻。 意见 》 《 《 意见》 从 合理 传出拟 定 消 确立了积极 拓宽 民资 投资渠 道 , 引导民资流 向 明确对 民资 非禁 即入 。 概括 来说 , 意见 》 《 息到正式出 的思路 , 厶 3 一 回归实 2 田 给热 衷投机 的民间资金指 明了 条 道 路 : 、 1, 2—直备 1 进 二、 E 进 受 瞩目。 体经济 , 入基 础产业 ; 采用P 集 合, 入 正规

民间融资公司管理制度

民间融资公司管理制度

民间融资公司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间融资公司的经营和管理行为,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促进融资市场的稳健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民间融资公司的全体员工。

第三条民间融资公司应依法合规经营,遵守市场规则,加强内部控制,保障投资者利益。

第四条民间融资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制度,完善管理机制,加强风险管理,保证业务合规。

第五条民间融资公司应当建立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提供优质的服务,创造价值。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六条民间融资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团队,形成科学合理的管理架构。

第七条董事会是民间融资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监督公司经营管理工作。

第八条监事会是独立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公司管理机构的活动,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九条经营管理团队是公司的执行机构,负责公司日常运营管理工作,执行董事会的决策。

第十条民间融资公司应当建立科学的内部控制机制,明确工作职责,规范工作流程,确保业务稳健运行。

第三章风险管理第十一条民间融资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确保风险可控、稳健经营。

第十二条民间融资公司应当建立风险评估和监测机制,定期对客户信用、市场风险进行评估。

第十三条民间融资公司应当建立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防范风险。

第十四条民间融资公司应当建立制度,严格控制资金使用,防止资金挪用。

第十五条民间融资公司应当建立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制度,严格监测客户资金来源,防范洗钱风险。

第四章合规管理第十六条民间融资公司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加强合规管理,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第十七条民间融资公司应当建立反腐败制度,严禁行贿受贿行为,杜绝腐败。

第十八条民间融资公司应当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公开相关信息,保证投资者知情权。

第十九条民间融资公司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回应客户投诉,维护客户权益。

第二十条民间融资公司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护自身创新成果。

浙商产业投资基金引领民间投资新渠道

浙商产业投资基金引领民间投资新渠道
浙 江省 第一 个 由省 政 府 批 准设 立 的 产 业投 资 基金 — — 浙 商 产 业投 资 基金 在 杭 州 成 立 。 本 资 刊 料
浙 商 产业投 资基 金 引领 民 问投 资 新 渠 道
●观察记者
2 1 年 7月 2 00 9日,由中银集 团投资 有限公 司和 浙江省铁路投 资集团有限 公 司发起的浙 商产业投资基 金正式在杭成
得非常有信心 。 裘政告诉 观察记者 ,浙商产 业投资
基 金 并 不 是 一 个 铁 路 单 项 基 金 , 更 不 是 政 府 引 导 基 金 , 它 是 一 个 完 全 由市 场 运 作 、 业管 理 的产 业 基 金 。 路 投 资 只 是 专 铁
相关人士表示 , 金融作为重要支撑 , 可以
游产业链的发展 。 节点投资 , “ 网状布局” , 从而推动浙江整个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产业 水平的提高 。 裘政说: 我们要引导投资投 “
入 到 有 需 要 的 产 业 中 去 ,带 动 产 业 的 发
信 、烟草 、石油 等诸 多领域 ,“ 首期 募集 资金 当中也有一部 分优 秀的 大型 民营企 业参 与,如浙江荣盛 集团 、浙 江恒逸集
规模为人 民币 5 亿元 ,基金存续期 为 8 o _
1年 , o 基金 发起人中银投资 、 浙铁投资分 别 承 诺 出资 人 民币 1 元 ,其 余部 分 以 0亿 定 向私募方式 向符合条件的投 资者 募集 。
基 金 公 司 总 裁 裘 政 告 诉 观 察 记 者 , 虽 然 产 业 基 金 募 资 期 为 一 年 , 但 是 由于 企 业
然 “ 3条” 新 6 明确表示要把民间资本引导
生可谓
逢其时 ” ——逢 的是浙江 产

浙江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正文:---------------------------------------------------------------------------------------------------------------------------------------------------- 浙江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普惠金融发展,规范融资担保公司行为,防范风险,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借款、发行债券和其他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行为;所称融资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所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由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出资并实际控股,以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为主要经营目标的融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

第三条注册地在我省的融资担保公司和分支机构以及在我省开展业务的省外融资担保公司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为全省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全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职责,牵头协调处置融资担保公司风险。

设区市地方金融工作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地方金融工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融资担保公司日常管理工作,承担属地融资担保公司风险防范与处置责任。

第五条我省建立健全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积极发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坚守融资担保的准公共产品功能定位;建立政府、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公司等多方风险分担机制;落实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补充、风险补偿、保费补贴、绩效评价和尽职免责机制,实现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省域全覆盖;鼓励各类主体对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进行捐赠。

鼓励民营融资担保公司立足当地区域积极开展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各地可参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给予政策支持。

“新36条”出台后民间资本进入垄断行业(领域)的调查

“新36条”出台后民间资本进入垄断行业(领域)的调查

“新36条”出台后民间资本进入垄断行业(领域)的调查作者:吕春仁来源:《时代金融》2011年第20期《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新36条”)的出台,为民间投资指引了一个方向,但目前这个政策能真正给民间资金带来多大的投资空间,尚处观望期。

为此,我们进行了专门调查,发现民间投资进入垄断行业(领域)还需各方努力。

本文以永康市为例,作一粗浅分析。

一、永康民间资本进入垄断行业的基本情况从调查情况看,“新36条”的出台对永康民间投资垄断行业(领域)尚无实质上的促进作用,民间资金投资领域还是拘泥于原有的教育行业为主,而且多数是规模小,投资额小的幼儿园。

值得关注的是该市一直很重视当地五金企业参与配套核电、大飞机等国家军工性质大项目,并将此作为五金工业转型升级的一个重要突破口。

在浙江省公布的第一批军民结合产业发展基地名单中,共有包括永康军民结合产业发展基地和东阳横店军民结合产业发展基地在内的16个区域(或单位),其中杭州、宁波、嘉兴、金华、衢州各建有两个基地,其余6个地级市各建有1个基地。

浙江省经信委对产业发展基地内符合国家军民结合产业政策的企业和项目优先组织向央企军工集团、承制国家重大科技专项的中直单位进行推荐和对接合作。

目前,省里对军民结合产业发展基地具体扶持政策还没有出台,但估计会有资金、政策等方面的扶持。

2009年5月份,西子联合控股集团中标大飞机项目后,更激起永康市许多民营企业家参与军工合作项目的兴趣。

随后,在省政府组织的到四川成都、绵阳与军工和核电等企业接洽中,永康“超人”、“运娇蕾”等与四川的军工、核电企业确定了合作关系。

但是,至今尚未进入实际操作阶段。

二、当前民间投资垄断行业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地方政府尚未制订实施细则“新36条”出台以来,政府尚未在整合与促进民间投资方面推出新举措,在永康市政府工作报告中虽然有鼓励民间投资的相关表述,但没有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

据了解,许多地方也是类似情形。

管理制度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浙江省小额贷款

管理制度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浙江省小额贷款

(管理制度)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浙江省小额贷款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08〕46号为进壹步落实全省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增加小企业和“三农”贷款的供给,根据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壹、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壹)指导思想。

以省委“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为指导,积极稳妥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进壹步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有效配置金融资源,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改善民生、促进就业、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多层次的金融要素支持。

(二)基本原则。

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按照试点先行、有序推进的原则,于各县域进行试点,且于取得经验基础上逐步扩大小额贷款公司的范围;按照严格监管、规范运作的原则,从严控制准入标准,制定明确的操作程序,确保参照金融企业制度规范运作;按照明确职责、防范风险原则,各级政府、监管部门和试点企业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做好风险管理、防范和处置工作;按照“小额、分散”的贷款原则,确保试点企业严格运营范围,坚持小额贷款的运营取向,切实为小企业和“三农”服务。

二、明确职责,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壹)于省政府领导下,积极稳妥地开展试点工作。

省金融办是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省级牵头协调部门,会同省工商局、浙江银监局和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建立联席会议,其主要职能:壹是共同制订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及关联的管理办法;二是对市、县(市、区)试点申报方案进行审核;三是沟通信息,指导县(市、区)政府及关联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二)各市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负责本地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宣传和协调指导工作,统筹安排小额贷款公司的布局,转报县级政府有关试点方案,监测分析防范本地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

(三)明确县级政府的权责。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9.01•【文号】国办发〔2017〕79号•【施行日期】2017.09.0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民间投资工作,近年来部署出台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并开展了专项督查,民间投资增速企稳回升。

但是,当前民间投资增长仍面临着不少困难和障碍,部分鼓励民间投资的政策尚未落实到位,营商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一些垄断行业市场开放度不够,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仍然存在,民间投资活力不强的局面尚未根本改观。

为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各项要求,确保取消下放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等重点任务落实到位。

坚决落实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有关要求,精简合并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不得擅自增加行政审批事项,不得擅自增加审批环节,切实防范权力复归和边减边增。

充分发挥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作用,实现项目网上申报、并联审批、信息公开、协同监管,不断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质量。

二、开展民间投资项目报建审批情况清理核查,提高审批服务水平各地区、各部门要对民间投资项目报建审批情况开展一次全面细致的清理核查,逐项梳理已报审的民间投资项目,清查各类审批事项办理情况,明确办理时限。

能够办理的,要尽快办理;暂不具备办理条件的,要帮助民营企业尽快落实有关条件;依法依规确实不能办理的,要主动做好解释工作。

浙江省少数民族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浙江省少数民族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浙江省少数民族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正文:---------------------------------------------------------------------------------------------------------------------------------------------------- 浙江省少数民族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我省少数民族事业科学发展,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若干意见》(浙委发〔2015〕4号)、《关于加大力度继续支持景宁畲族自治县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委〔2012〕11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省级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管理改革的通知》(浙财预〔2011〕4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民族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少数民族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财政预算统筹安排,用于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改善少数民族生产生活条件,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的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资金分配原则:(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注重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二)根据少数民族事业发展规划的目标任务,保障重点,统筹平衡;(三)专款专用,讲求绩效。

第四条专项资金结合我省少数民族事业发展规划,实行滚动预算。

第二章使用范围和分配方式第五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一)改善少数民族生产生活基础设施条件,包括修建少数民族乡村水、电、路等设施;(二)培训少数民族群众劳动技能、推广先进适用的生产技术;(三)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具有一定资源优势和地方特色的生态农业、农副产品加工业、民族工艺品制造业、农村现代服务业、民族创意产业和民族特色旅游产业;(四)支持少数民族特色村镇建设,重点支持特色民居保护和建设,与民族村寨旅游相关的标志性村级民族文化公共建筑建设、新民居外观民族建筑元素改造;(五)支持少数民族文化,主要是畲族文化的保护与发展。

浙江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1.28•【字号】•【施行日期】2016.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其他规定正文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发改委、省级有关部门:为进一步深化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规范外商投资项目管理,我委根据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国发〔2014〕5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2号)、《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和《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2015年本)》,制定了《浙江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6年1月28日浙江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管理方式和权限第三章项目核准第四章项目备案第五章项目变更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规范外商投资项目管理,根据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国发〔2014〕53号)、国家发改委《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2号)、《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和《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2015年本)》(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投资合伙、外商并购浙江省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及再投资项目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

第二章项目管理方式和权限第三条浙江省外商投资项目管理分为核准和备案两种方式。

第四条实行核准制的外商投资项目范围为:(一)《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10亿美元以上鼓励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以上限制类项目,由国家核准。

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江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公布日期】2015.03.20•【字号】浙财金〔2015〕10号•【施行日期】2015.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金〔2015〕10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经信局(委)、金融办、人民银行(宁波不发):为促进我省金融业改革发展,鼓励金融机构支农支小,根据省级财政资金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改革的要求,我们制定了《浙江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江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2015年3月20日浙江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浙江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统筹用于改善金融业发展环境、推动金融创新、鼓励金融支农支小。

第三条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经信委、省金融办、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省财政厅负责组织专项资金申报及审核工作。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省金融业发展规划及政策要求,对原经济欠发达和海岛地区给予适当倾斜,遵循“公开、公正、规范、透明、绩效”的原则,并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科学、规范、安全、高效。

第二章支持对象及标准第五条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及农业贷款实施风险补偿。

1.补偿对象截至补偿年度开业经营1年以上、取得金融许可证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国有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以及经银监部门批准设立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

浙江省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及解决途径

浙江省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及解决途径

摘要国际经济社会普遍认为,中小企业是21世纪世界经济的主角。

在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中小企业得到了迅猛的发展,已经成为我国现阶段最具竞争力的经济力量之一。

它能够适应多变的市场需求,在扩大就业、促进技术进步、发展国际贸易、稳定经济增长等方面都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然而,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融资困境已经成为制约其发展的首要问题。

尤其是近段时间以来,由于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和一些企业自身存在的问题,加上金融危机的强大冲击,浙江省出现了少数企业资金链断裂,老板“跑路”等现象。

由于浙江省是中小企业发展的典型地区之一,本文以浙江省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为研究对象,以中小企业融资难为出发点,在明确中小企业界定的基础上,分析了浙江省中小企业的发展现状,并结合其实际特点,全面系统地分析了中小企业融资中存在的问题,深入探讨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

论文针对浙江省中小企业融资的现状,问题及其成因,从几个方面提出了相关对策与建议,包括完善中小企业自身的融资基础,规范经营管理,合理定位,增强其融资能力等,而且政府应持积极态度,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融资的宏观环境。

同时,本文提出要通过多方面的努力构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开辟新的融资方式,拓宽融资渠道。

通过论文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帮助浙江省中小企业应对眼前困难,建立自信,寻找出路。

关键词:浙江省,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对策目录摘要一、引言 (1)二、社会大背景下的浙江省中小企业融资现状 (1)(一)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现状 (1)(二)浙江省中小企业融资现状 (1)三、浙江省中小企业融资难原因分析 (2)(一)浙江省中小企业自身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2)(二)金融机构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2)(三)政府及社会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 (3)四、浙江省中小企业解决融资困难的对策 (3)(一)浙江省中小企业规范经营管理,寻求合理定位 (3)(二)银行等金融机构健全和完善为浙江省中小企业拓展多渠道融资体系 (3)(三)政府和社会的帮助 (4)五、结论 (5)参考文献 (6)浙江省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及解决途径引言改革开放以来,中小企业作为一个特殊的经济群体在较短时间之内得到了迅猛发展, 一跃成为我国经济增长最具有活力的主导因素, 在国民经济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附件十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6年)各办事处、县(市、区)信用联社、合作银行:现将《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切实领会有关文件精神和掌握辖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情况。

要认真学习《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见》精神,加强调研,全面掌握本辖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现状、问题和发展趋势。

二、制订和实施信贷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规划。

结合《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建设浙江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的指导意见》精神,切实把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信贷支持“三农”工作的一个新的切入点和新的增长点,制订和实施信贷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规划,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有效载体作用。

三、会同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责任主体,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主动与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沟通,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推进工作规划、选择试点典型和加强工作协调等工作,努力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四、注重以点带面,推进信贷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

各信用联社、合作银行要积极培育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支持典型,通过典型支持,全面推进信贷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提高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贡献度。

二○○六年十一月八日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管理,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进一步提高我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信贷服务水平,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操作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民间融资的现状及规范措施

民间融资的现状及规范措施
经验 。5月 ,中国银监 会 出台 《 于鼓励 和 引导 民间 资本进入 银行 业 的实施 意见 》 关 ,明确 支
持符 合经 营管 理完 善 、资金 实力较 强等 条件 的 民营企 业投 资银行 业金 融机 构 ;支持 民间资
本参 与村镇 银行 发起 设立 或增 资扩 股 ,并将 村镇 银行 主发起 行 的最低 持股 比例 由 2 % 0 降低 到 1% 5 。温 州 金改方 案和 银监 会 意见 的出 台拓 宽了 民间资本 进入 金 融领域 的空 间,对于 缓 解 甚 至解 决 民间资本 多投 资难 、 小微企 业 多融资难 的 “ 多两难 ”问题 , 以及 从源 头上 缩 两 减 民间融 资领 域非法 集 资乱象 的 生存空 间 ,都具有 重 要 的里 程碑 意义 。但 在 改革取 得实 效 并全 国推广 之前 , 们还 是很有 必要 对 民间融 资现状 及存 在 的 问题进 行调 查 、研 究和探 索 。 我
门也通 过加 强执 法对 其进行 清 理整 顿 ,但从 民间中小 企业贷 款 活动 异常 活跃 的现状 我们 不 难 看 出 ,这 些体 制外 的金 融机 构仍顽 固地存 在和 发展 着 。我们 认为 , 民间融 资 的顽 强 生命 力 与现 实 的需要关 系密 切 ,甚至 可 以说 , 民间融资 的存在 具有 现实 的合 理性 。
本 文 拟 以县域 经济较 为发 达 、 民间融资 比较 普遍 的湖 北省仙 桃 市有关 情况 为蓝 本 ,对 当前
民 间融资 的现状 、成 因及 存在 的 问题进行 深 入分析 ,并在此 基础 上尝 试提 出规 范 民间融 资
的措施 ,以期对 金融 改革 的有序 、有 效推进 有所 裨益 。
检察官论坛
《 犯罪研究 》2 1 0 2年第 5期

民间融资规定

民间融资规定

民间融资规定民间融资是指由非金融机构向非法定机构提供资金支持的一种融资方式。

在我国,民间融资具有灵活、高效的特点,是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之一。

然而,由于参与者众多、监管不完善等问题,民间融资也存在一些风险。

因此,为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规范民间融资行为,我国逐步建立了一系列民间融资规定,并加强了监管力度。

首先,我国明确了民间融资的合法性和监管框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公司法》,民间融资是合法的,并被纳入我国金融监管体系。

目前,我国已设立了一批民营银行、债权融资工具等金融机构,以监管和引导民间融资行为。

其次,我国加强了对民间融资平台的监管。

民间融资平台是指通过网络等形式,为借贷双方提供撮合服务和风险评估等支持。

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民间融资平台需要进行备案登记,明确平台的经营范围和业务规模,并接受监管部门的日常监督。

这些规定帮助投资人选择合规平台,降低投资风险。

再次,我国强化了对民间借贷的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间借贷的利率不得超过法定利率,并将过高的利率定为无效。

此外,对于恶意逃废债的借款人,我国加大了追偿力度,提供了司法保障。

这些规定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维护了市场秩序。

最后,我国积极推动金融科技创新,为民间融资提供更多的便利。

例如,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使得投资者可以通过手机或电脑进行快速、便捷的投资。

同时,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应用,也为风险评估、信用评级等提供了新的手段和工具。

总之,我国民间融资规定的出台和完善,推动了民间融资行业的健康发展。

在监管部门的指导下,民间融资行为得到规范,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未来,我国还需进一步加强对民间融资的监管和风险防范,促进民间融资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要鼓励金融科技创新,提供更多便利和可能性,推动民间融资与传统金融的融合,为经济发展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

民间借贷两会看法

民间借贷两会看法

中小企业融资难题从去年开始就备受关注,在本次两会期间更是成为热议话题。

多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目前民间金融存在民间资本丰富与企业融资困难并存的难题。

首先应对民间资本立法,使民间资本阳光化。

同时,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应与国有资本同等标准。

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副省长毛光烈6日在浙江代表团的团组开放活动上表示,目前市场出现了民间资本丰富与企业融资困难并存的情况。

应引导民间借贷阳光化,让一些合理的民间融资行为合法化。

而在“开前门”的同时要把非法集资的“后门”关上,更要打击“邪门”高利贷、洗钱、武力逼债等违法行为。

他的观点与此次民建中央的提案有不少相同之处。

全国人大代表、民建中央副主席辜胜阻则表示,除民营企业多信贷融资少外,民间资本多而投资渠道少也是民营资本面临的重要难题。

去年,温州爆发中小企业老板“跑路潮”问题,随后,江苏、福建、内蒙古等省份也相继出现“高利贷”之风,中小企业资金链断裂问题严重。

民企债务危机和中小企业生存困境随后备受关注,并出台一系列针对中小企业的优惠政策。

毛光烈6日表示,浙江的民间资本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的积累已到相当程度,在全国位居前列,但与此同时,浙江地区民间资金的紧张问题也非常突出,出现了民间资本丰富与企业融资困难并存的情况。

毛光烈建议对不以盈利为目的民间借贷合法化,要“开前门、堵后门、杀邪门” 。

“开前门”的同时要把非法集资的“后门”关上,更要打击“邪门”高利贷、洗钱、武力逼债等违法行为。

不管是“开门”还是“堵门”,都需要加强监管,对于民间融资行为实行“全覆盖全过程的监管” 。

有许多民营企业家认为,目前民间资本进入金融行业受到阻碍与限制。

但是,银监会主席尚福林和国有银行——工行行长杨凯生则表示,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并没有障碍和限制。

两会热议民建中央:完善民间金融法制体系两会期间,民建中央向全国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提交的一份提案中建议,应尽快制订出台《民间借贷管理条例》,明确民间借贷主体及基本原则和法律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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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拟出台民间融资管理办法
国庆节以后,浙江省金融办拟定的《浙江省民间融资管理办法》即将推出,该办法将作为今后浙江省金融工作中的指导办法,对民间融资存在的一些共性的问题尤其是利滚利问题给出建议。

实际上浙江高利贷之因此有市场,是因为当地中小企业无法从银行拿到更低的贷款,或者根本拿不到贷款,去借高利贷也都是被逼的。

浙江大学金融研究院执行院长汪炜教授表示。

这点也得到了浙江当地一些担保公司的赞同。

中新力合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徐红贵表示:国内企业融资现在分为两个极端,一方面是国有大中型企业能从银行拿到低成本的资金;而另一方面是民营企业只能从民间接受高成本的高利贷,都没有一个中间地带可寻。

这个所谓的中间地带,即企业融资的成本,其贷款利率比银行稍高一些,但比高利贷低很多。

原本这个空白地带,民间融资起了很大的弥补作用。

一位浙江省政府的高层透露,在2005 年之前的浙江民间融资,有两个特点,一是企业信誉非常好,年坏账率通常低于1%,其次是年利息不高,普遍在年息12%~20%之间,即月息通常不超过2 分。

而这种省内民间金融的生态环境好,无形中造就了当地普遍百姓敢于借贷、全民借贷的现象。

在金融危机之前,民间借贷在浙江省发展一直很规范,信誉也好。

而利息都在国家保护的四倍之内,以月息1 分2,1 分5 的居多,以前外地金融机构和企业都跑来温州学习温州的民间借贷的信用是如何维系的。

温州中小企业促进会会长周德文表示。

而这种现象在近年逐渐改变,这些年随着房价和一些资源价格的暴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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