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溢价形成资本公积增资是否需要缴纳个税
盈利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公积,个人所得税是否要缴纳
盈利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公积,个人所得税是否要缴纳长期以来,我们对于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的个人所得税问题一直存在争议,这里我们先来梳理一下:我们知道,对于企业用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实收资本(股本),相关个人所得税政策是非常明确的,即个人股东需要按照股息、利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是,对于公司用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公积,是否要征收个人所得税,在国家税务总局的政策层面没有任何的规定。
既然国税发【1997】198号、国税发[2010]54号都写的是企业用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实收资本和股本,要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那是不是就意味着,我如果用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公积就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呢?实践中,这一块的确存在政策上的盲区。
我们了解到,很多新三板公司当年进行股份制改造环节,为了避免转股个人所得税,选择的操作方式都是将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到资本公积中。
近日,广东洪兴实业(股票代码:001209)在其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了其改制中也存在和新三板很多企业一样的情况,即企业在实行有限责任公司转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环节,原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没有转增股本,而是转增了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这个环节亦没有缴纳个人所得税。
同时,我们看到,其招股说明书中对于企业进行整体股份制改造中,对于用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公积不征收个人所得税,除了从文件推理外,还引述了《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税务问题解答汇集》第82问,其中有明确表述“转增资本公积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当然,我们也找了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和百度查询,似乎很难找到这个解答权威的源头信息。
但是,就这个问题我们了解到,实际执行中各地还是有很大争议的。
部分地区税务局的观点和企业观点类似,就是既然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文规定,企业用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公积要征收个人所得税,那就不应该征收。
但也有部分税务局持不同观点,比如我们了解到江苏省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处似乎曾内部发过一个政策执行口径,明确对于企业整体改制环节,用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公积的,也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缴税规定
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缴税规定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缴税规定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征免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第一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第二条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资本公积金的范围作了界定,即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中所说的资本公积金,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
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规定,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从法规的字面解释来看,可以得出以下两个结论:1.以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征个人所得税。
2.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按“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溢价转增资本是否纳税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才可以签发股票,因此只有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溢价才可以称作股票溢价,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应该算作其他资本公积,其转增资本所得要计征个人所得税。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不够严密,忽略了问题实质和税法基本原则。
首先,从税收公平原则来看,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和国税函〔1998〕289号文件都强调,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不是免征个人所得税。
会计实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处理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处理春节期间,在网上看到宁波地税2014年所得税热点政策问题,细读之后发现颇具亮点。
宁波地税在问答中对于当下所得税中的部分难点和热点问题都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有些探索非常值得全国其他地方税务机关的借鉴,如果成熟后真的应该进一步提升规定层次后全国执行。
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处理对于企业如果用资本公积中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应该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个没有任何疑问。
但是,对于企业用资本公积中的资本(股本)溢价转增资本(股本),是否应征收个人所得税,大家主要还是依据了国家税务总局在国税发[2010]54号中说的一句话“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这里,总局只是规定了股票溢价发行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他情况下的资本溢价转增股本都是要征收个人所得税的。
首先,国税发[2010]54这句话是非常模糊和原则化的。
其次,在逻辑上可能是说不通的。
股票溢价发行形成的资本公积和有限责任公司吸收新股东增资形成的资本公积不是一回事吗,为什么要采用不同的税务处理方式,在法理上站不住脚。
对比企业所得税,国税函【2010】79号文就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这里,企业所得税就没有区分什么对股权溢价和股票溢价进行区分,都是按一种方法处理的。
同时,在转增环节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实际无纳税能力,当时不征税,也不增加计税基础实际是一种递延纳税方式。
加之2010年后新股限售股转让要征收个人所得税,这部分资本公积转增的股本也不会因为企业上市就套出征税范围,从考虑实际纳税能力的角度考虑,没有理由再去区分什么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和非股票溢价发行收入的区分问题了。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个税征免之争及那些所得税问题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个税征免之争及那些所得税问题2015年10月21日,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全国推广三项税收优惠政策,其中有一项就是“从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和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股东和技术人员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个人获得所投资的公司以资本公积转增的股本是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本人一直是坚持依法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个观点。
但这个问题却一直是争议不断的。
而对于其他企业以资本公积(以股票溢价形成的除外)转增股本的,个人股东仍应当在获得转增股本时一次性缴纳个人所得税。
就来系统的谈一谈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得税问题。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
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规定,“资本公积”科目核算内容为“企业收到投资者出资超出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的份额以及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等。
”对以资本和股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股本的税收征免,应根据投资者的身份,以及所投资企业类型的差异来区分。
企业投资者免征企业所得税作为企业投资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被投资企业以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企业投资者在获得转增股本时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但由于不能增加长期股权投资计税成本,在以后转让或处置股权时,也不得扣除转增增加的部分,届时也就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及歧义涉及个人投资者的税收政策主要有两个文件,第一个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第一条的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股东税收待遇为什么不一样?
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股东税收待遇为什么
不一样?
根据国税函〔1998〕289号等文件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溢价收入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征收个税,而有限公司资本公积(含资本溢价和其他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个人股东取得的数额要征收个税。
从道理上讲,股东投入的资本溢价都属于股东的投资成本,无论是作为资本公积还是作为资本(股本),都不当作为应税收入,那为什么现行税收政策对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要区别对待呢?
笔者认为,这可能是一种反避税的安排,甲公司某一股东张先生投入的资本溢价转增为该公司的资本以后,其他自然人股东也会享有相应数额,这相当于张先生通过甲公司向其他自然人股东进行了「捐赠」,受赠方应当交税,至于为什么对作为捐赠方的张先生也征税,我想这可能是为了征管的方便。
因此,有限公司属于人合公司,股东数量较少且关系通常比较密切,如果不对资本溢价转增资本征收个税,很容易成为熟人之间利益输送的工具。
有人可能说,自然人之间捐赠不是通常不征税吗?是的,捐赠现金发放红包是不征税的,那是因为无法征管,如果是捐赠房产如无特殊情形通常是要征税的,那现在张先生通过公司「捐赠」要征税也是可以理解了。
至于股份公司股本溢价转增股本不征个税,我认为这是根源于股份公司的资和属性,记得当年学政治经济学的时候,马克思对股份公司有如下评价:「假如必须等待积累去使某个资本增长到能够修建铁路的程度.那么恐怕直到今天世界上还没有铁路,但是,通过股份公司转瞬间就把这件事完成了。
」
股份公司的股东有千千万、万万千,如果其中的张先生愿意将其个人的溢价转增给其他股东,那就由他去吧,这是一种大爱,具备公益性特征。
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个人所得税处理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个人股东是否需要确认股息、红利所得,并追加投资计税基础,取决于资本公积的来源。
其中,“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以下简称“投资溢价”)转增实收资本或股本(以下简称“转增资本”)不征个人所得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06]3号)之前形成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及原企业会计准则和制度下形成的“股权投资准备”“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在相关资产处置后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的金额用于转增个人资本,视同留存收益转增资本,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并相应增加投资计税基础。
一、资本公积会计处理的历史沿革从会计制度设计“资本公积”科目以来,我国对资本公积的核算内容进行了数次变更,梳理如下:011.1993年7月1日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规定的资本公积包括股本溢价、法定资产重估增值、接受捐赠的资产价值等三项内容。
2.1998年1月开始实施的《股份制公司会计制度》中资本公积包括股本溢价、接受捐赠实物资产、住房周转金转入、资产评估增值和投资准备等五项内容。
3.2000年12月29日财政部公布的《企业会计制度》以及陆续出台的相关补充规定,对资本公积的核算内容作了较大调整,主要包括资本溢价(有限公司)或股本溢价(股份公司)、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关联交易差价、股权投资准备、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和其他资本公积等七项内容。
其中,其他资本公积包括资本公积现金捐赠、准备转入、债务重组和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
022006年2月财政部发布了包括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在内的全新的会计准则(以下称“新准则体系”)。
新准则体系中的资本公积包括“资本溢价(股本溢价)”和“其他资本公积”。
原计入资本公积科目的债务重组利得、政府补助利得、接受捐赠利得、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改在“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
另外,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外币投入资本属于外币非货币性项目,企业收到投资者以外币投入的资本,采用交易日即期汇率折算,不再采用合同约定的汇率折算。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探讨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探讨作者:罗宏健来源:《财会学习》 2019年第5期资本公积是指投资者投入到企业、所有权归属于投资者、并且投入金额上超过法定资本部分的资本,由于我国采用注册资本制度等原因,很多企业在接受投资之后,溢价部分形成大量资本公积,资本公积的主要用途是用来转增股本,转增股本过程中涉及的所得税特别是个人所得税处理上存在较多的争议,本文根据不同情形下,对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做探讨。
一、现行法律规定,股份制企业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7]198 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1998] 第289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对国税发[1997]198 号文中的“资本公积”的定义做了明确的表述: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
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述两个文件,非常清晰的规定:股份制企业因为股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用来转增股本,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但是对于非股份公司也就是有限责任公司,却找不到任何法律法规文件和依据,那么股份制企业仅指股份公司吗?有限公司是否也属于股份制企业,参照股份制企业执行呢?资本溢价和股本溢价其本质不一样吗?这是一个分岐较大的问题,每个人的理解都不一样,就算在企业IPO 过程中,中介机构也是出于谨慎性原则,如果涉及税务风险,要求大股东做出补税承诺,这种中介机构的背书和大股东的承诺也得到证监会的认可,而在税务实际操作过程中,很多地方税务局也是更倾向于从严解读税法,要求缴纳个人所得税。
资本溢价转增实收资本的个人所得税税务处理探讨王三石
资本溢价转增实收资本的个人所得税税务处理探讨王三石
个人所得税的税务处理与资本溢价转增实收资本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关联。
下面将从税务处理的角度来探讨这个问题:
首先,资本溢价转增实收资本属于个人投资收益的范畴,根据我国税法规定,个人投资收益应当纳税。
因此,资本溢价转增实收资本应当按照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进行纳税。
其次,对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方式,一般有两种方法:综合计算方法和分类计算方法。
根据个人的具体情况,可以选择适合自己的纳税方式进行申报。
综合计算方法是将个人的各项收入汇总在一起,然后根据税法规定的税率表进行综合计算,计算出应纳税额。
对于资本溢价转增实收资本,可以将其纳入综合计算范围内,按照综合计算方法进行纳税。
分类计算方法是将个人的不同类型的收入分别计算纳税,然后再进行汇总。
对于资本溢价转增实收资本,可以单独计算纳税。
根据税法规定,个人投资所得一般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比如减免、免税等。
因此,在纳税时应注意是否符合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
总之,资本溢价转增实收资本的个人所得税税务处理需要根据个人具体情况来确定,可以选择适合自己的纳税方式进行申报,并注意是否符合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
同时,为了确保税务的合规性,建议咨询专业税务人员进行具体操作。
有限责任公司个人股东 溢价增资形成的资本公积 是否计征个人所得税
有限责任公司个人股东溢价增资形成的资本公积是否计征个人所得税?溢价增资形成的资本公积部分,是否计征个人所得税,在股份制企业(股份公司)是有具体的依据,而有限责任公司的溢价增资尚无明确规定。
文章观点是支持参照股份公司的做法,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资本溢价形成资本公积增资是否纳税一、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征免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第一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第289号)第二条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资本公积金的范围作了界定,即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中所说的资本公积金,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
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规定,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从法规的字面解释来看,可以得出以下两个结论:1.以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征个人所得税。
2.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按“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溢价转增资本是否纳税?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才可以签发股票,因此只有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溢价才可以称作股票溢价,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应该算作其他资本公积,其转增资本所得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资本溢价转增实收资本的个人所得税税务处理探讨王三石
资本溢价转增实收资本的个人所得税税务处理探讨王三石(最新版)目录一、引言二、资本溢价转增实收资本的税务处理1.同比例转增2.非同比例转增三、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四、结论正文一、引言在企业经营过程中,资本公积 - 资本溢价转增注册资本或股本的情况经常发生,特别是在公司改制、股权转让等过程中。
这种情况下,自然人股东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成为了一个困扰许多企业的问题。
本文旨在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二、资本溢价转增实收资本的税务处理1.同比例转增在同比例转增的情况下,投资方的一级科目不变,依然是长期股权投资,合并也没有影响(除了合并抵消分录有变化)。
此时,自然人股东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2.非同比例转增在非同比例转增的情况下,账面价值不变,但是股权比例会变动,合并的时候要考虑少数股东权益变动。
对于自然人股东来说,这种情况下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在资本溢价转增实收资本的情况下,如果自然人股东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那么该如何计算呢?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是:个人扣除社保后的月工资金额减去 5000 元个税起征点的差再乘以工资级别税率再减去速算扣除数。
需要注意的是,自 2018 年起,我国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已由原先的3500 元提升至 5000 元。
因此,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还需要注意个人工资是否达到个税起征点。
四、结论总之,在资本溢价转增实收资本的情况下,自然人股东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及如何缴纳,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在同比例转增的情况下,自然人股东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在非同比例转增的情况下,自然人股东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资本溢价产生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应交个人所得税
资本溢价产生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应交个人所得税一企业引入战略投资者,就资本溢价产生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是否要交个人所得税像税务部门咨询。
这一问题,在资本运作中还真是普遍,且涉税金额大,亟待明确。
企业认为依据国税发[1997]198号文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个人股东是不要交个人所得税,但实际上并不对。
新旧会计准则下“资本公积”涉及到十几个明细,其中只有一个明细项目“股本溢价”是免税的。
请看文件规定:国税发[1997]198号:一,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国税函(1998)2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
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转增股本过程中,个人股东只有“资本公积-股票溢价”部分是免个人所得税的,其他都要交,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其他股东所缴的“资本溢价”,这时候还没有股票,因此即使新加入股东多缴了出资,增资中还要再缴税。
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溢价,一般都是后进来的投资者(比如风投)溢价增资所形成的。
原来的个人投资者虽然权益比例被稀释,但算上资本公积这部分,整体的权益是增加的。
如果因为权益未实现,暂不征收,个税就要到股权转让时才能征收。
但困难来了,有限责任公司再改制成股份有限公司,将净资产在折合成股本。
成功上市后又变成了限售股,代扣代缴股权转让的个税。
这怎么还搞的清楚最初的成本呢?转增时缴纳,这是出于保护税基,保护税源,防止偷漏税的角度。
当然,纳税后自然人股权成本也因此增加,如果转让时产生损失,也应该给予扣除,怎样扣除呢,这点还没有明确规定,也属于个税改革应予关注的地方。
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如何纳税?_会计学堂
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如何纳税?根据股东是自然人还是法人,企业是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做个通用性的总结。
实际执行可能会有地区差异,具体实操时要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一、法人股东对于法人股东来说,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二、个人股东1、上市公司或已挂牌新三板企业个人股东取得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的股本不征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按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非上市公司或未挂牌新三板企业(1)个人取得非上市或未挂牌新三板企业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的股本,个人股东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次缴纳个税确有困难的,可自行制定计划在5年内分期缴纳。
(2)个人股东取得非上市或未挂牌新三板企业的其他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的股本,应一次性缴纳个人所得税;实施转增的企业应及时代扣代缴。
(3)税率: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3、1名或多名个人投资者以股权收购方式取得被收购企业100%股权,以不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已全部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中,对于股权收购价格减去原股本的差额部分已经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股权收购价格低于原所有者权益的差额部分未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企业股权后转增股本,应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即:先转增应税的盈余积累部分,然后再转增免税的盈余积累部分。
资本公积和留存收益转增资本的涉税处理
资本公积和留存收益转增资本的涉税处理资本公积和留存收益转增资本的涉税处理资本公积和留存收益转增资本的涉税处理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吸收外来新资本,包括增加新股东或者公司原股东追加投资;二是用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或者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
其中第二种转增资本途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在税法上应该如果进行税务处理,总是困扰不少企业的财务工作人员、税务干部和财税中间机构人员,为了使广大财税人员厘清资本公积和留存收益转增资本的相关涉税处理,笔者在此就相关的税收法律进行梳理,然后提出各自的税务处理办法。
(一)留存收益转增资本的涉税处理企业的留存收益是体现在企业的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留存收益转增资本主要是指盈余公积转资本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两种情况。
在现行公司法制度下,一般盈余公积分为两种:一是法定盈余公积。
公司的法定盈余公积按照税后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累计额已达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
二是任意公益金。
任意公益金主要是公司按照股东大会的决议提取。
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公益金的区别就在于其各自计提的依据不同。
前者以国家的法律或行政规章为依据提取;后者则由公司自行决定提取。
盈余公积的作用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弥补亏损;(2)扩大公司生产经营;(3)增加公司资本。
值得注意的是,法定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其涉税处理如下: 1、盈余公积转增资本的涉税处理 (1)个人所得税的处理: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按照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
资本公积转增个人股本需要缴纳所得税吗?
资本公积转增个人股本需要缴纳所得税吗?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个人股东是否需要确认股息、红利所得,并追加投资计税基础,取决于资本公积的来源。
其中,“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以下简称“投资溢价”)转增实收资本或股本(以下简称“转增资本”)不征个人所得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06]3号)之前形成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及原企业会计准则和制度下形成的“股权投资准备”“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在相关资产处置后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的金额用于转增个人资本,视同留存收益转增资本,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并相应增加投资计税基础。
01资本公积会计处理的历史沿革从会计制度设计“资本公积”科目以来,我国对资本公积的核算内容进行了数次变更,梳理如下:1原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中资本公积的核算内容1.1993年7月1日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规定的资本公积包括股本溢价、法定资产重估增值、接受捐赠的资产价值等三项内容。
2.1998年1月开始实施的《股份制公司会计制度》中资本公积包括股本溢价、接受捐赠实物资产、住房周转金转入、资产评估增值和投资准备等五项内容。
3.2000年12月29日财政部公布的《企业会计制度》以及陆续出台的相关补充规定,对资本公积的核算内容作了较大调整,主要包括资本溢价(有限公司)或股本溢价(股份公司)、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关联交易差价、股权投资准备、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和其他资本公积等七项内容。
其中,其他资本公积包括资本公积现金捐赠、准备转入、债务重组和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
2新准则体系中资本公积的核算内容2006年2月财政部发布了包括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在内的全新的会计准则(以下称“新准则体系”)。
新准则体系中的资本公积包括“资本溢价(股本溢价)”和“其他资本公积”。
原计入资本公积科目的债务重组利得、政府补助利得、接受捐赠利得、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改在“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
股权溢价形成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所得税处理
股权溢价形成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所得税处理【法理基础】资本公积从本质上讲属于投入资本的范畴,由于我国采用注册资本制度等原因导致了资本公积的产生。
我国《公司法》等法律规定,资本公积的用途主要是转增资本,即增加实收资本(或股本)。
虽然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并不能导致所有者权益总额的增加,但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一方面可以改变企业投入资本结构,体现企业稳健、持续发展的潜力;另一方面,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它会增加投资者持有的股份,从而增加公司股票的流通量,进而激活股价,提高股票的交易量和资本的流动性。
此外,对于债权人来说,实收资本是所有者权益最本质的体现,是其考虑投资风险的重要影响因素。
所以,将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不仅可以更好地反映投资者的权益,也会影响到债权人的信贷决策。
【实务案例】2015年8月自然人甲出资设立一人有限公司A,注册资本80万元,A公司主营业务为医疗服务。
2016年1月A公司增资扩股,B公司向A公司投资1000万元,其中20万元计入注册资本,98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金。
增资完成后,A公司的注册资本由80万元增加到100万元,甲持有A公司80%的股权,B公司持有A公司20%的股权。
2016年8月A公司以500万元资本公积金转增资本,转增后甲的股本变成480万元,B公司的股本变成120万元,问A公司以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甲和B公司两个股东的股本如何进行税收处理?【税收政策】(一)资本公积金转增资本个人所得税问题1、股票溢价发行产生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时不计征个人所得税,股票溢价发行之外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时计征个人所得税。
2010年国税总局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再次明确,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20210812每日一税】最新最全:资本溢价转增个人股东资本缴纳个税问题
【20210812每日一税】最新最全:资本溢价转增个人股东资本缴纳个税问题【20210812 每日一税】最新最全:资本溢价转增个人股东资本缴纳个税问题文/李冼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2676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现行税法规定,资本溢价转增个人股本需缴个人所得税。
现就该话题与大家探讨。
由于水平有限,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一般地,非上市公司资本溢价转增个人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中,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资本溢价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有递延分期纳税优惠。
法规依据0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三、关于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政策1.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法规依据0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二、关于转增股本(一)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并符合财税〔2015〕116号文件有关规定的,纳税人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其他企业转增股本,应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上市公司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转增股本(不含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按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
提醒01:企业在填写《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时,应将纳税人转增股本情况单独填列,并在“备注”栏中注明“转增股本”字样。
对于企业用“资本溢价”转增资本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于企业用“资本溢价”转增资本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我公司是有限公司,原股东A,B两个自然人,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A出资60万,B出资40万,2011年12月自然人股东C对本公司增资300万,其中20万为实收资本,280万计入资本公积,2012年3月准备将280万资本公积转增资本,转增后公司注册资本为400万,其中自然人A为200万,即增资140万,自然人B为133.33万,即增资93.33万,自然人C为66.67万,即增资46.67万,请问,自然人股东A,B,C需要就增资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愿意公开:愿意 2012-03-08办件编号: zx2012030819408 个人所得税提交对象: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处理情况"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第一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第二条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
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除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外,其他企业以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均视同向股东进行利润分配,应当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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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溢价形成资本公积增资是否需要缴纳个税
1. 溢价增资的溢价本身列入到资本公积,不涉及到所得税;
2. 溢价增资的资本公积在转增资本时,是否涉及所得税?股份制公司不征个人所得税,有限公司存争议。
资料1:资本溢价形成资本公积增资是否需要缴纳个税
自然人股东以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个问题引起不少争议。
本文拟在现行法规的基础上,从税收立法原则及征管实践两方面分析如下。
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征免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第一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第289号)第二条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资本公积金的范围作了界定,即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中所说的资本公积金,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
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规定,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从法规的字面解释来看,可以得出以下两个结论:
1.以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征个人所得税。
2.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按“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溢价转增资本是否纳税
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才可以签发股票,因此只有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溢价才可以称作股票溢价,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应该算作其他资本公积,其转增资本所得要计征个人所得税。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不够严密,忽略了问题实质和税法基本原则。
首先,从税收公平原则来看,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和国税函〔1998〕289号文件都强调,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不是免征个人所得税。
不征税属于对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的定性规定,而不是对特定行为的减免优惠。
股票溢价转增股本和资本溢价转增资本行为,本质是一样的,都是用投资者投入超过股本/注册资本的金额转增股本/注册资本,如需纳税,纳税义务人和征税对象也应该一致。
既然法规明确规定了股票溢价收入转增股本不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那么资本溢价收入转增注册资本,也不应该算作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否则对于同类性质的所得,有两种不同的定性及税务处理,违反了税收公平主义和实质课税原则。
关于这一点,还可以参考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根据上述规定,资本溢价和股票溢价在转增资本时,都不形成投资方的股息、红利收入。
在企业所得税层面,资本溢价和股票溢价转增股本的课税要素没有实质区别,个人所得税层面却对二者的课税要素作出实质区分,这是不合理的。
其次,从税收法定主义原则来说,课税要遵循课税要素法定原则和课税要素明确原则,若法律、法规无明文规定,则不征税。
因此,是否征个人所得税,要看个人是否取得了符合税法规定的个人所得。
从个人所得税各个税目当中,并没有“资本公积转增资本”这一税目,如果要征税,只能将其归入“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是“财产转让所得”,对此作进一步分析如下:
1.资本溢价转增资本不应视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实际没有进行利润分配。
资本溢价转增资本,企业在法律上未进行利润分配(没有履行利润分配的必要法律程序),在账务上也没有进行有关利润分配的会计处理(减少盈余公积或未分配利润金额,增加相关科目金额),其个人股东没有直接支配被投资公司累计盈余的权利。
(2)缺乏支持“视同利润分配”的法规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列举了应该视同利润分配的例子,即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
以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增资本,企业的留存利润相应减少,在账务处理上视同利润分配,税务处理与账务处理保持一致是合理的;股票溢价收入以外的资本公积,如资产评估增值转增资本,是将所有者投入的资本以外的所得增加股本/注册资本,税务处理上视同利润分配也是合理的。
资本溢价转增资本的实质更接近股票溢价转增股本,和以未分配
利润、盈余公积、资产评估增值等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则有实质不同,因此将资本溢价转增资本视同利润分配是不合理的。
2.资本溢价转增资本不应视同转让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
(1)投资者股权并未发生转移。
将资本溢价转增资本,个人投资者拥有的股权价值提高,但是拥有的股权比例并未发生变化,即股权没有发生实质转移。
(2)缺乏支持“视同股权转让”的法规依据。
“视同转让”征收个人所得税,应有明确的法规依据,但迄今为止,个人所得税相关文件中从未出现过“视同转让”的概念,因此,将股权出资视同转让有悖于依法征税的精神。
再次,从征管实践来说,以资本溢价转增资本,个人投资者未取得任何现金所得。
在交易主体缺乏纳税必要资金的情况下,如果强行予以征税,势必会导致税收影响正常、自主的经济活动而丧失中性立场(如个人有可能需要转让部分公司股权以取得纳税资金),也不利于建立征纳双方和谐关系。
如果参照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既不确认所得,又不增加投资的计税基础,待纳税人未来转让股权时,仅允许扣除个人的初始投资,增值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则是较为合理的。
另外,在出台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之前,如果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环节不征个人所得税可能导致税收流失,在限售股转让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改变之后,则不存在这一问题。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以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个人所得税征免规定应该和以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一致,都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