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金钱货币地物权性质地法律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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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如何做法律检索

律师如何做法律检索

律师如何做法律检索Legal Research(翻译为法律检索或法律研究),是美国法学院的一门必修课,国内的法学院很少有这门课,但这又是律师必备的一门技能,我十年前开始讲述这门课程,听过我这门课程的法律人应该在六千人以上,大多数人反映这是他们听过的最实务的一门课,今天推荐两篇有关法律检索的干货文章,一篇是非诉的,一篇是诉讼的,希望朋友们多多转发这条信息,让更多的法律人掌握Legal Research这门技术。

文章一:如何做法律研究作者:方榕本来我今天的题目是“法律研究”,但考虑到这个题目对不同层次律师的要求不同,我们最后把题目限定为“初级律师的法律研究”,主要针对公司组的初级律师进行此次培训。

首先,要强调一点,在律所最重要的工作之一就是法律研究,法律研究是律师一切工作的基础。

不管是对于熟知的领域还是陌生的领域,在起草、审阅合同,提供法律意见,出具备忘录,做尽职调查,进行谈判或出具项目建议书时,都需要进行法律研究工作。

在做法律研究前,我们要仔细分析一下要研究的法律问题和从前做过的法律研究成果有没有关联,哪些部分是已经做过的,可以拿来用,哪些是有差异的,我们要重点研究这些差异部分。

即便问题全部一样,也应该花一定时间做一下回顾,因为法律变化比较快,我们要保持对法律问题的实时认知和研究。

我们下面会重点谈如何进行一个陌生领域的法律研究。

接到一个全新的法律问题,通常分为三个步骤进行法律研究:首先,对基础事实进行描述和判断,我们要了解两个信息,(1)项目本身的事实背景情况,(2)相关法律背景是什么;其次,基于基础事实进行法律分析;最后,在以上基础上整理成书面文件,形成逻辑严密、条例清晰的法律分析备忘录、法律意见书或其他法律文件。

在律师的日常工作中,不管是审阅合同还是进行法律谈判,我们有时会发现存在由于事先法律研究做得不够扎实,事后才发现有些合同条款根本站不住脚,或对方谈判中所坚持的观点没有法律依据却未能在谈判过程予以有利回击的情况。

法律人必须知道的23个资源检索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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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盘资源+检索语言:例如:在搜索引擎里(以Google:http://www.gusou.co/)输入:site:证据法(本文所出现的检索语言标点符号和空格必须为英文输入法输入)这个检索方式以前是可以在百度进行检索的,但现在百度已经和谐了,所以要在google里进行,这里提供一个地址:http://www.gusou.co/网络资源定位检索:以下方法任何检索网站都可以使用,但谷歌效果好很多在检索栏里输入:filetype:pdf+XX(注意标点和空格必须以英文输入法输入)filetype:doc+XXfiletype:xls +XX其他资源检索【PC端】:中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机构检索:/lucene/gotoOrgIndex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著作权查询:/cpcc/index.jsp中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中国土地市场网:/default.aspx【移动端】:律小宝:法律人交流平台【PC端】:中国法学创新网:/法律博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是一篇关于物权的法律法规。

本文旨在向读者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的基本内容和要点。

一、物权的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物享有直接支配、排除他人干扰、追究侵权责任等绝对权利的权利状况。

物权具有物定人不定、绝对性、排他性、自治性等特征。

二、不动产物权
不动产物权指对土地以及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享有的物权。

不动产物权是相对稳定和长期的物权,拥有者对于不动产的支配权和收益权拥有更长久和更广泛的控制。

动产物权指对移动物享有的物权。

动产物权相对于不动产物权来说,动产权的流通性和易变性更强,交易和转让过程较为频繁。

四、共有产权
共有产权指共同拥有同一物的两个或多个人之间所享有的物权。

共有产权是一种特殊的物权形式,因为它需要共有人相互协调、平衡各自的权益。

五、物权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强调,保护物权是法律的基本职责。

对于侵害他人物权,法律规定了行政、民事、刑事等多种法律责任,以强化物权的保护和维护。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是一个关于物权的综合性法律,规定了物权的定义、种类、保护等方面的内容。

它为我国物权法的规范和改进提供了重要的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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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财产权的法律性质辩析

货币财产权的法律性质辩析

货币所有权的法律性质辩析——兼议货币所有权与物权的联系与区别在当前的社会生活实践中,因货币现金及信用货币等的权属问题引起的纷争时有发生,但实务中对该问题的处理却莫衷一是,没有定论。

造成这一现状的原因一方面在于我国目前相关的民事法律对此没有相应的规定;另一方面在于我国民法基础理论对货币财产权研究不够深入。

因此,对货币财产权的法律性质进行厘清和界定在理论和实务上均有重大意义。

本文试从货币的法律性质入手,对货币所有权法律性质进行辩析,并比较货币所有权与物权的之间的共性与个性,进一步廓清货币所有权的法律性质,以期抛砖引玉。

一、货币的法律属性---作为民法上的特殊之物要弄清货币所有权的概念,必须先了解它的客体即货币的概念。

货币在不同的历史发展时期有着不同的表现形式,最初,货币表现为实物货币,它是从商品中分离出来,固定的充当一般等价物的实物;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出现了由国家统一制作并强制推行的铸币和纸币;现今,银行系统和信用关系进一步发达,电子货币在一定程度上取代了纸币的地位。

本文所指的货币是指由国家法定机构发行充的、作为法定支付手段的、具有强制通用力的铸币和纸币。

(对于国家法定机构认可作为法定支付手段的电子货币等信用货币,其表现形式和流转形式与纸币、票据等又有所不同,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内)从经济学角度看,货币因其有着价值尺度和流通手段功能,而被认为是流动性资产的代表。

所谓流动性,是指一种资产兑换为大家所普遍接受的通用交换媒介的容易程度。

由于货币本身就是法定的、公认的交换媒介,所以是最具流动性或者说是具有完全流动性的资产。

正是货币的这一特性,使得货币在法律上具有了特殊的属性。

依我国目前民法学界通说,货币具有如下法律属性:首先,货币为法律意义上的物之一种。

抽象的货币虽为交易之媒介和价值之尺度,但具体的货币,则是独立、有体、能为人力所支配而满足人们生产或生活需要的得为权利客体的物,完全符合法律上的“物”之构成要件。

《民法典》第二编《物权》应知应会知识点梳理

《民法典》第二编《物权》应知应会知识点梳理

《民法典》第二编《物权》应知应会知识点梳理一、物权的基本概念及基本权利1.物权的概念与特征-物权是法律规定的、对特定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有限权利。

-物权具有专有性、绝对性和绝对效力的特征。

2.物权的基本权利-占有权:对物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使用权:对一个或多个物进行其中一种行为的权利。

-收益权:对物产生的自然和法律收益享有的权利。

-处分权:对物经济价值实现的权利。

二、不动产和动产1.不动产的概念及种类-不动产是地面、地底和空中的物权对象,包括土地、建筑物和与土地紧密连接的设施等。

-不动产按用途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商业用地、工矿用地等,按性质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

2.动产的概念及种类-动产是一切可以转移的物权对象,包括货币、有价证券、机动车、动物等。

-动产可分为标准动产(货币、有价证券、票据等)和非标准动产(机动车、动物等)。

三、担保物权1.担保物权的概念及种类-担保物权是以债权为担保的物权。

主要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抵押权是指债务人将不动产或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物件进行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的权利。

-质权是指债务人将动产交付给债权人保管,并在债务履行期限内享有保管人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时,以债务人负有的动产暂时占有作为担保。

2.抵押权的设立和变更-抵押权的设立:采取形式合同的方式,通过合同约定并办理登记。

-抵押权的变更:设立抵押权后,抵押权人和债务人可以在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抵押权。

四、共有和共同共有1.共有的概念和种类-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物享有共同权益的制度。

-共有可分为同物共有和单位共有。

-同物共有是指多个权利主体对一个物拥有共同的权利和义务。

-单位共有是指多个权利主体对一个物按份额拥有独立的权利和义务。

2.共同共有的主要特征和效力-共同共有的主要特征是共有共享、互利共担、受益共享、分割不得拒绝等。

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理由及其使用规则

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理由及其使用规则

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理由及其使用规则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是一种法律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当涉及物权关系时,适用的是该物的所在地法,即以该物所在地国家的法律规定为准。

这一原则的出发点是保护和维护物权关系的合法权益,确保物权法律制度的稳定和可靠性。

同时,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还有一定的使用规则,以维护公平和效率。

首先,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主要理由是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正和合法性。

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和规定可能存在差异,因此如果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适用法律,就可能导致一方在法律层面上占据不公平的优势。

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原则可以弥补这种差异,保证当事人在物权关系中享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此外,物权关系本身是与特定物体有关的,因此适用该物所在地法律也与物权关系的实际情况相吻合,更加符合实际项目的需要。

其次,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使用规则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物权关系的适用法律应以具体物体所在国家的法律规定为准,而不是以当事人的国籍或居住地为准。

这样可以避免将物权关系适用于不相关的地域法律制度,从而更精确地保护相关当事人的权益。

其次,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律的原则通常适用于所有类型的物权关系,包括所有权、担保权和其他类型的权益。

这样可以保证适用法律的一致性和普遍性。

最后,如果涉及多个国家或地区的物权关系,应根据各个国家的具体法律制度来确定适用法律。

这样可以在保护权益的同时,考虑到不同法律制度之间的交集和冲突。

然而,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也存在一些限制和争议。

首先,物权关系的所在地的界定可能存在困难。

特别是在涉及虚拟资产或网络所有权等无实体物体的情况下,很难明确物权的所在地,从而难以确定适用的法律。

其次,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可能导致不确定性和争议。

当事人可能对所在地法律的适用存在异议,尤其在跨国交易或涉及多个国家法律制度的情况下。

最后,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可能因为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差异而导致不公平。

物权法律制度

物权法律制度

物权法律制度一、引言物权法律制度是指国家关于物权(即对物体的支配和支配权的法律地位)的法律规定和制度安排。

本文将围绕物权法律制度展开论述。

二、物权的概念与特征1.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主体对客体占有、支配、获取利益的权利。

物权包括所有权以及其他权利,如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

2.物权的特征(1)绝对性:物权是相对于特定物体的,主体可以对物体享有排他的支配权。

(2)稳定性:物权具有持久的特征,不易受到他人的侵害或剥夺。

(3)继承性:物权可以通过继承等方式转移给他人。

三、物权法律制度的构成要素1.物权的主体物权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等。

2.物权的客体物权的客体包括不动产、动产和其他财产等。

3.物权的内容物权的内容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

4.物权的取得与转让物权的取得与转让涉及到物权的产生、变动和消灭等。

四、物权的法律保护1.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法律保护权利人对物权的占有和支配权,维护其合法权益。

2.保护交易安全法律保护物权交易的安全,规定了物权交易的合法条件和程序。

3.保护善意取得权法律保护善意取得人的权益,鼓励社会公平、公正的交易。

五、物权法律制度的完善与问题1.完善物权登记制度建立健全物权登记制度,提高物权事务的透明度和便捷性。

2.加强执法力度完善物权执法体系,加大对侵害物权行为的打击与惩罚力度。

3.保护特定群体的物权加强对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物权的保护,确保其合法权益。

六、结语物权法律制度作为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个人财产的重要法律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建立健全的物权法律制度,有利于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保障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

通过完善制度、加强执法与保护特定群体的物权,我们可以进一步提升物权法律制度的效力与公信力,推动社会进步与发展。

(本文所述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请遵循相关法律法规。

)。

物权法律法规

物权法律法规

物权法律法规物权法律法规是指对物权关系进行规范和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

物权是指对物的直接支配、利用和处分的权利,是人们在物质生活中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

物权法律法规的出现和实施,有助于维护公民的物权,保障社会的秩序稳定和经济的发展,对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一、物权的概念及意义物权是指个人或组织对特定物品依法享有支配、占有和求偿的权利。

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法律法规为人们在物品上的权利和义务提供了明确的规定,保障了人们的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

所有权是指个人或组织对一定物品的占有、使用和支配权,是最充分的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法律规定的个人或组织在不破坏物品完整性的情况下,对某种物品或者对特定物品的一部分有一定支配权利。

担保物权是指权利人按照法律规定,将自己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抵押给债权人,以保障债权人取得债权的一种物权。

物权法律法规的意义在于保障个人和组织在财产上的权益,维护社会的秩序稳定,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在物权法律法规的规范下,人们具有更大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了社会的繁荣和进步。

二、物权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1. 《物权法》是我国物权法的基本法律,明确规定了物权的种类、获取和行使、保护等方面的内容,保障了公民和组织在物权上的权益。

2. 《担保法》规定了担保物权的设立、效力和保全等问题,为债权人提供了强有力的保护措施,促进了信用市场的健康发展。

3. 《不动产登记法》规定了不动产登记的程序和标准,保障了不动产权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为不动产交易提供了便利。

4. 《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土地使用和流转的法律规定,保障了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调整了土地资源的配置和利用。

5. 《海洋权利法》规定了海洋的领海、内水、领空和专属经济区的划定和保护,明确规定了个人和组织在海洋资源利用中的权利和义务。

三、物权法律法规的适用和解决争议物权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涉及不同的物品和权利主体,如房屋、土地、水域、船只、林木等。

法律检索案例范文(3篇)

法律检索案例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及物业管理。

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积累了丰富的房地产开发经验,并拥有一批优质的项目资源。

然而,由于公司经营策略调整,开发公司决定将部分股权对外转让,以筹集资金用于新项目的开发。

2019年,开发公司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与某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投资公司受让开发公司20%的股权,转让价格为1亿元人民币。

双方在协议中约定,股权转让完成后,投资公司应立即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

同时,协议中还明确了股权转让的相关手续、违约责任等内容。

然而,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投资公司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股权转让款。

经过多次协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开发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投资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及违约金。

二、法律检索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包括:1. 股权转让的法律依据2. 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3. 违约责任的承担针对上述问题,律师进行了以下法律检索:1. 股权转让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解释(四)》通过检索上述法律法规,律师了解到,股权转让属于公司法的调整范围,股权转让协议应当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同时,股权转让协议作为一种合同,应当符合合同法的规定。

2. 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检索上述法律法规后,律师发现,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应当符合合同法的规定。

具体包括:协议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协议内容不违背公序良俗等。

3. 违约责任的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检索上述法律法规后,律师了解到,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

国有产权交易所挂牌-法律意见书内容指引及法律依据

国有产权交易所挂牌-法律意见书内容指引及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条本法所称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第三十一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第三十三条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有本法第三十条所列事项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由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行使权利。

第四十六条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作出决议时,该交易涉及的董事不得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第五十三条国有资产转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的,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五条国有资产转让应当以依法评估的、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认可或者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核准的价格为依据,合理确定最低转让价格。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11修订)》第二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金融机构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十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物权法的理论与实践

物权法的理论与实践

物权法的理论与实践物权法是调整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涉及人们日常生活中各种财产的归属、利用、保护和流转,是社会经济生活的基本法律制度。

本文将从物权法的概念、原则、内容、实践应用等方面,探讨物权法的理论与实践。

一、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保护、公示公信、物权法定和权利救济等原则。

平等保护原则是指在物权法上,各类财产所有权和其他物权应当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

公示公信原则要求在交易中,交易当事人必须遵守公示方式,以保证交易安全,同时信赖公示信息进行交易的当事人可依据诚信原则主张权益保护。

物权法定原则禁止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或者变更物权,仅能依法律规定的方式设定。

权利救济原则是指在物权受到侵害时,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律规定的途径和方法获得救济。

二、物权法的主要内容物权法主要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占有制度等。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物权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

用益物权则是指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担保物权是指为了担保债的履行而设定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债权人依法享有的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占有制度则是为了维护物的归属感和社会秩序而设立的权利。

三、物权法的实践应用物权法的实践应用体现在日常生活中的各个方面。

首先,在房屋买卖中,买方有权对房屋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卖方则享有对房屋的所有权。

当房屋交易完成后,买方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产权登记,以确保其对房屋的所有权受到法律的保护。

其次,在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享有用益物权,有权对租赁物进行使用和收益,出租人则享有对租赁物的所有权。

当租赁期限届满或者发生其他约定情形时,承租人有义务返还租赁物,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并支付违约金。

再次,在抵押贷款中,抵押人将其财产抵押给抵押权人,以获得贷款。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是一种法律原则,指的是物体的归属权归属于物体所在的地方的法律体系。

这一原则适用于各种不动产和动产,如土地、建筑物、机器设备、动物等,不仅适用于私人所有财产,也适用于公共财产。

该法原则源于罗马法,是现代法律体系中的一项基本法律原则之一。

该原则的主要目的是保护物体归属权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为物体所有者提供更好的法律保护和维权机制。

此外,物之所在地法原则还有助于避免国际贸易纠纷以及跨国公司资产归属问题。

在实践中,该原则的具体适用方法因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而有所不同。

在一些国家,如美国,物之所在地法原则适用于不动产和动产,但对于某些特定类型的财产,如证券和知识产权,适用特殊规则。

而在一些欧洲国家,如法国和德国,该原则适用于不动产和动产的所有类型,包括知识产权和证券等。

总之,物之所在地法原则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对于物体所有者和国际贸易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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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关于物权保护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中关于物权保护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中关于物权保护的法律规定随着中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和民法典的颁布实施,物权保护成为民法典中重要的法律规定之一。

物权保护涉及到人们对于物品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合法保障,保护了个人和社会成员的财产权益,推动了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发展。

本文将从民法典的角度,介绍物权保护的法律规定,并探讨其意义和作用。

一、物权的概念和分类民法典对物权作出了明确的解释和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7条的规定,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收益和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物权的核心是对物的支配权,即权利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支配物的使用、处分和收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8条的规定,物权根据取得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物权的依法取得和根据法律规定取得的物权。

依法取得的物权是指通过合法方式取得的物权,如通过购买、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所有权。

根据法律规定取得的物权是指法律赋予权利人的特定权利,如地下水权、抵押权、担保权等。

二、物权保护原则在物权保护中,民法典明确了一些基本原则,以确保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首先,民法典强调物权的平等原则,即物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应当遵循自愿、等价、合法、公平的原则,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

其次,民法典强调保护法定权益的原则,即法律保护权利人依法取得的权益,限制他人对物权的干涉和侵害。

此外,民法典还强调了保护公共利益的原则,即物权行使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如果权利人的行为损害公共利益,有权进行限制或者排除。

这些原则为物权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指导。

三、物权保护的方式和途径为了保障物权的有效行使和防止侵权行为,民法典规定了多种物权保护的方式和途径。

首先,民法典明确了所有权的保护,即权利人对所拥有的物享有最广泛的权利,其他人不得侵犯。

在物权保护中,权利人可以通过依法要求他人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其对物的支配权和使用权。

其次,民法典规定了制止侵权行为的防衡权利,即当他人侵犯权利人的物权时,权利人可以要求他人停止侵权行为,并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和制止侵害。

民法典第五章

民法典第五章

民法典第五章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物权制度也逐步得到完善和规范。

《民法典》第五章是关于物权的规定,它是我国民法典中的一部分,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物权的法律基础。

一、物权的基本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物上享有的支配、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

物权是一种绝对权利,即物权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支配该物,并排除他人干涉。

物权是以物为客体的权利,其客体是可以具体确定的物体,如房屋、土地、汽车、股票等。

二、物权的内容物权的内容包括:支配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1.支配权支配权是指物权人对特定物品的支配能力,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

物权人可以自由支配其拥有的物品,包括卖、赠、租、抵押、担保等。

2.使用权使用权是指物权人对特定物品的使用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

物权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其拥有的物品,但不能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3.收益权收益权是指物权人对特定物品所产生的收益权利。

物权人可以享有物品所产生的收益,如房屋租金、股票分红等。

4.处分权处分权是指物权人对特定物品的处分权利,包括卖、赠、抵押、担保等权利。

物权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拥有的物品,但不能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物权的取得和转移物权的取得和转移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1.依法取得物权人可以依法通过购买、继承、赠与、捐赠等方式取得物权。

2.占有物权人通过占有特定物品并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可以取得该特定物品的物权。

3.先占有先得原则在同一时刻多个人对同一物品占有,以先占有者为优先取得物权的原则。

4.物权的转移物权人可以通过卖、赠、抵押、担保等方式将其拥有的物品转移给他人。

物权的转移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四、物权的保护物权的保护是民法的核心内容之一。

物权的保护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物权人的权利得到法律保护物权人可以依法请求法院保护其物权,如请求被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

物权的区分原则

物权的区分原则

物权的区分原则物权的区分原则是根据物权的性质和法律规定对不同类型的物权进行分类和区分的原则。

这些原则主要包括物权的性质、物权的内容、物权的取得方式以及物权的效力等方面。

首先,按照物权的性质来区分,物权可以分为绝对物权和相对物权。

绝对物权是指以某种方式对特定的物质对象形成主权支配和支配对象的权利,如所有权、用益物权等。

相对物权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对某一物权人具有相对的权利,如担保物权、留置物权等。

其次,按照物权的内容来区分,物权可以分为直接物权和间接物权。

直接物权是指物权人直接对物品享有支配权和利益,并可以行使与之相应的行为,如所有权、用益物权等。

间接物权是指物权人通过债权人或其他中间人间接对物品享有支配权和利益,如质押物权、抵押物权等。

再次,按照物权的取得方式来区分,物权可以分为原始物权和派生物权。

原始物权是指通过法律规定的方式直接取得的物权,如合法占有取得的所有权。

派生物权是指通过其他物权或权利的转让或变更等方式产生的物权,如赠与取得的所有权、继承取得的所有权等。

最后,按照物权的效力来区分,物权可以分为绝对物权和相对物权。

绝对物权是指以法定和自然的方式对物品具有支配能力和阻止他人侵害的效力,如所有权。

相对物权是指物权受到一定限制,只对特定人或特定情况产生效力,如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

需要注意的是,物权的区分原则并不是互相独立的,而是相互关联和相互影响的。

在实际情况中,一个物权往往具备多个不同的区分原则。

例如,所有权作为一种绝对物权,可以通过继承和赠与等方式取得,同时也可以通过质押、抵押等方式派生出其他物权。

总之,物权的区分原则是对不同类型的物权进行分类和区分的基本依据,根据物权的性质、内容、取得方式和效力等方面进行区分。

这些区分原则有助于准确理解和适用物权法律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有关金钱货币的物权性质的法律检索

有关金钱货币的物权性质的法律检索

(一)有关金钱货币物权性质的法律检索一、学界观点1.王利明:《物权法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社,版,第37页“所有和占有一致原则'只是一般的民法规则,但是不完全适用于各种复杂的交易关系,尤其是一些特殊的商事关系”2.杨立新:“论货币的权利客体属性及其法律规制”,载《中州学刊》,7月第4期“货币是作为法定支付手段的一般等价物,具有法定唯一性、国家信用性和高度流通性三大特点。

货币电子化并未产生新的法定货币形式。

《物权法》颁布后应该对货币的“占有即所有”规则进行全面审视。

货币不能直接适用绝大多数动产物权制度,在物的分类中也表现出极强的特殊性,应将之作为一般等价物,从传统民法对一般物的分类中抽离出来,适用特殊物格的法律规则。

”3.张庆麟(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副教授,法学博士):“论货币的物权特征”,载《法学评论》第5期“货币的通常含义是指充作交换媒介使用的硬币和其他物质,它最早是从物物交换中脱离出来的一种特殊商品,自产生以来,已由实物货币发展到金属货币再到纸币或信用货币,但这主要体现在货币材料的变化上,它们皆为动产。

在法律上货币就属于物的一种,具备物所具有的基本法律特征。

但因其性质与功能的特殊性使得它与其他的动产物又有着大不相同的特征。

”4.周显志(暨南大学法学院常务副院长,法律学系主任,博士,教授):“论货币所有权”,载《河北法学》第9期“货币是代表一定财产权的凭证,是民法上一种特殊的物。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货币既可担当物权的客体,又可充当债权的客体。

货币是特殊的种类物,在交易上可以互相替代。

货币所有权,即以货币为标的物成立的所有权。

货币所有人凭借其所有权,可对货币为自由的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

同时,货币因为属于法律上的特殊动产,所以也能成为占有之标的物而成立占有。

货币所有权的法律性质:所有与占有一致。

其特征有以下几点:1.货币的占有的取得,即货币所有权的取得,货币占有的丧失,即货币所有权丧失。

财产法律基本知识

财产法律基本知识

财产法律基本知识在现代社会中,财产是人们生活中至关重要的一部分。

因此,了解财产法律基本知识对我们每个人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财产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读者更好地保护和管理自己的财产。

一、财产的定义和分类财产是指具有经济价值的一切物质或非物质的权益。

根据财产的性质和用途,可以将财产分为不动产和动产两类。

不动产主要指地产,如土地、房屋等;动产则包括现金、车辆、家具等可移动的物品。

二、财产权的基本原则财产权是个人或企业对自己财产享有的权利。

财产权享有者有权处分、使用和收益其财产。

财产权的基本原则包括:1. 合法原则:财产权必须是通过合法手段获得的,不能通过非法手段侵犯他人的财产权。

2. 平等原则:每个人在财产权的享有和保护上应当受到平等对待,不论其社会地位或财富状况。

3. 保护原则:国家法律保护私有财产权,禁止非法侵占和盗窃行为。

4. 自由原则:财产权享有者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财产,包括出售、转让、赠与等。

三、财产的取得方式财产的取得方式多种多样,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购买:通过购买支付货款获得财产的所有权。

购买财产时应注意签订合同并保留购买凭证。

2. 继承:财产可以通过继承获得,继承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财产分割和继承登记手续。

3. 捐赠:财产可以通过捐赠获得,捐赠人应出具捐赠凭证以确保捐赠的合法性。

4. 赠与:财产可以通过赠与获得,赠与人和受赠人应当签订赠与协议并办理相应的权属转移手续。

5. 合同约定:财产权可以通过合同约定进行转让或分配。

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合同的合法性和约定的明确性。

四、财产保护的法律手段为了保护财产权益,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法律手段:1. 起诉:如果他人侵犯了你的财产权益,你可以通过起诉他人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2. 报警:如果发生财产被盗或者遭受抢劫等情况,可以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并提供相关证据。

3. 签订合同:在与他人进行财产交易时,应签订合同并保留好相关证据,以防止纠纷的发生。

物权法归纳总结

物权法归纳总结

物权法归纳总结一、物权法概述物权法是指规定人对物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的法律规范,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物权法在保护人们的财产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物权的基本概念物权是指人们对于物所享有的绝对权利。

刘明(2005)在《物权法》中明确指出,物权的基本特征包括绝对性、实体性、直接性和衍生性。

1. 绝对性:物权是对物的支配权力,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

即一份权益只能归属于一个主体,无论其他人愿意与否都无法侵犯。

2. 实体性:物权是与具体物联结的权利。

只有与具体物体相联系才能形成物权,而无形物、抽象物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

3. 直接性: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无需通过他人的中介。

权利人可以享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物的权力。

4. 衍生性:物权是可以转让的,即权利人可以将物权转让给他人。

三、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物权根据物的性质和权利行使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所有权、用权和担保物权。

1. 所有权: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物享有的最全面的、排他的和效力最高的权利。

所有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 占有权:权利人对物实际控制、占有并使用的权利。

- 使用权:权利人对物进行使用或者取得物的使用收益的权利。

- 收益权:权利人获得物所产生的收益的权利。

- 处分权:权利人对物进行处分即转让、消费或毁灭的权利。

2. 用权:用权是指权利人对物使用的权利,包括公用物的使用权和专有物的使用权。

3. 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指权利人以物权为基础,以债权的履行为目的,对担保财产享有的权利。

四、物权的取得和保护物权的取得途径主要有法定取得和契约取得两种方式。

1. 法定取得:法律规定了一些情况下物权的自动产生,如占有、依法领养、物的自然增产品等。

2. 契约取得:通过民事契约等方式取得物权,如买卖、赠与、抵押等。

在物权的保护方面,要求维护权利人的物权不受侵犯。

当他人侵犯物权时,可以通过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同时,物权法还规定了对侵犯物权行为进行惩罚的法律责任。

法律检索类案例分析模板(3篇)

法律检索类案例分析模板(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一)案件来源简要介绍案件来源,如诉讼、仲裁、行政处理等。

(二)案情简介1. 当事人基本情况介绍原告、被告、第三人等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

2. 争议焦点概括案件中的争议焦点,如合同纠纷、侵权责任、劳动争议等。

3. 诉讼请求简要列出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法律检索与分析(一)检索范围1. 法律法规根据案件性质,检索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等。

2. 司法解释检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发布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典型案例。

3. 司法判例检索相关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等,了解同类案件的裁判标准和依据。

4. 其他资料根据需要,检索相关政策、行业规范、学术文章等资料。

(二)法律检索与分析1. 法律法规分析对检索到的法律法规进行逐条分析,判断其是否适用于本案,以及适用条件。

2. 司法解释分析对司法解释进行逐条分析,判断其是否对本案有指导意义,以及指导原则。

3. 司法判例分析对检索到的司法判例进行分析,了解同类案件的裁判思路和依据。

4. 其他资料分析对检索到的其他资料进行分析,为案件提供参考依据。

三、案例分析(一)案件性质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检索结果,判断案件性质,如合同纠纷、侵权责任、劳动争议等。

(二)争议焦点分析1. 事实认定分析案件事实,判断是否存在争议,以及争议焦点。

2. 法律适用根据法律检索结果,分析法律适用问题,判断法律法规是否适用于本案,以及适用条件。

3. 责任认定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分析责任认定问题,判断当事人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以及承担何种责任。

(三)裁判依据根据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和责任认定,确定裁判依据。

四、结论(一)判决结果根据裁判依据,提出判决结果。

(二)案例分析总结1. 案例特点总结本案的特点,如争议焦点、法律适用、责任认定等。

2. 案例启示总结本案对法律实践、法律教育等方面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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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金钱货币物权性质的法律检索一、学界观点1.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2002年版,第37页“所有和占有一致原则'只是一般的民法规则,但是不完全适用于各种复杂的交易关系,尤其是一些特殊的商事关系”2.立新:“论货币的权利客体属性及其法律规制”,载《中州学刊》,2008年7月第4期“货币是作为法定支付手段的一般等价物,具有法定唯一性、国家信用性和高度流通性三大特点。

货币电子化并未产生新的法定货币形式。

《物权法》颁布后应该对货币的“占有即所有”规则进行全面审视。

货币不能直接适用绝大多数动产物权制度,在物的分类中也表现出极强的特殊性,应将之作为一般等价物,从传统民法对一般物的分类中抽离出来,适用特殊物格的法律规则。

”3.庆麟(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副教授,法学博士):“论货币的物权特征”,载《法学评论》2004年第5期“货币的通常含义是指充作交换媒介使用的硬币和其他物质,它最早是从物物交换中脱离出来的一种特殊商品,自产生以来,已由实物货币发展到金属货币再到纸币或信用货币,但这主要体现在货币材料的变化上,它们皆为动产。

在法律上货币就属于物的一种,具备物所具有的基本法律特征。

但因其性质与功能的特殊性使得它与其他的动产物又有着大不相同的特征。

”4.周显志(暨南大学法学院常务副院长,法律学系主任,博士,教授):“论货币所有权”,载《法学》2005年第9期“货币是代表一定财产权的凭证,是民法上一种特殊的物。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货币既可担当物权的客体,又可充当债权的客体。

货币是特殊的种类物,在交易上可以互相替代。

货币所有权,即以货币为标的物成立的所有权。

货币所有人凭借其所有权,可对货币为自由的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

同时,货币因为属于法律上的特殊动产,所以也能成为占有之标的物而成立占有。

货币所有权的法律性质:所有与占有一致。

其特征有以下几点:1.货币的占有的取得,即货币所有权的取得,货币占有的丧失,即货币所有权丧失。

2.货币所有权的移转,意味着货币的占有的取得或丧失。

第一,即使接受无行为能力人交付的货币,货币所有权也发生转移;第二,将货币借贷他人或委托他人保管,货币所有权因占有之移转而发生移转;第三,货币被盗时,被害者之货币所有权丧失,盗者取得盗得货币之所有权。

3.货币,不发生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与占有之回复诉权的问题。

在接受无行为能力人交付货币的场合,仅发生不当得利返还请求问题;在将货币借贷他人或委托他人保管的场合,仅发生基于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请求问题。

4.货币,不发生即时取得(善意取得)问题。

由于货币的占有与所有属于一致,为他人保管货币之人,及盗取他人货币之人等皆为货币的所有人,因之,自此等人处受让货币占有的第三人,系从真正的货币所有人那里继受取得货币所有权,故不生善意取得的问题。

这样一来,货币交易的安全也就得到极大的保护。

5.货币之占有,仅指现实占有,而间接占有(代理占有)无由发生。

将货币的直接占有授予他之人,在丧失货币占有之同时,也丧失货币的所有权。

观点:货币所有权随占有的转移而转移,但委托、代理、信托、行纪等行为中货币所有权的转移应当遵照其他法律的规定。

”5.其木提,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货币所有权归属及其流转规则——对占有即所有规则的质疑”,载《法学》2009年第11期“货币为民法上的特殊动产,既是一种有形之物,又是一种具有高度替代性的种类物和消费物。

货币的特殊性并不表明在货币的占有与所有问题上法律必须采所谓“占有即所有”原则。

依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律规则规货币所有权的归属问题,既能保护交易安全,也能兼顾所有之安全。

”二、司法案例(一)各地高院相关案例1.泛成国际货运诉中海集装箱运输()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案(赔偿预付款与合同保证金的辨别)审理法院:市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10)沪高民四(海)终字第110号裁判观点:“货币作为特殊动产,也可以设定担保物权”2.王芳与建勋置业执行异议之诉再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16)鄂民再217号裁判观点:“如前文所述,该60万元保证金属一般货币,为特殊种类物,根据货币的性质和职能,货币的所有权不得与占有相分离,对货币占有即所有,该60万元已被法院扣划,则建勋公司丧失所有权。

”3.欧阳宗科与王天祥、市第筑工程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16)赣民申474号裁判观点:“货币是一种特殊的种类物,在交易上可以相互替换。

司法实践说认为,对货币所有权归属的判断标准是“占有即所有”,即由货币的性质和职能所决定,货币的所有权不得与对货币的占有相分离,货币的实际占有人就是货币的所有权人。

占有是对标的物的一种控制状态,具体到本案就是要判断王天祥和公司之间谁对涉案的银行账户下的货币资金享有绝对的控制权。

”4.宝君、恒丰银行栖霞支行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13)鲁民一终字第369号裁判观点:“宝君主权利的标的物通过查明的事实能确定为一笔特定的款项,但该款项的本质是货币,而货币是一般等价物,辗转流通是其重要功能。

由于货币具有高度可代替性,同种同量的货币可以互相代替,因此货币的所有权和占有具有不可分离的特点。

货币的占有,仅指现实占有,将货币的直接占有授予他人占有,在丧失货币占有的同时,也丧失货币的所有权。

货币丧失占有后,不存在作为物上请求权的返还请求权,仅存在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即权利人只能要求义务人返还同种同量的货币。

货币属于一般种类物,货币的所有权和占有具有不可分离的特点。

根据货币属性,在丧失货币占有的同时,也丧失货币的所有权。

”5.招商银行股份江南支行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15)闽执异字第21号裁判观点:“根据我国担保法和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保证金是货币,作为特殊动产,一般而言,保证金定性为债务人为履行合同而向债权人提供的一种货币性质的动产质押担保,须以转移占有作为担保生效要件。

因此,保证金要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担保法律效力,应具备两个法律要件:一是质押物应当特定化,不能随意变更变动;二是质押物应当移交债权人占有。

”(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案例1.海宜林投资控股与国隆昌盛投资置业、国隆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16)最高法执复42号裁判观点:“商品房预售资金,是开发商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出售给购房者,购房者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给开发商的购房款。

根据《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及《中华人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货币作为一种特殊的动产,实行占有即所有原则。

购房者将购房款存入开发商指定的账户后,该账户的资金即属于开发商所有。

”2.亿邦小额贷款股份、华泰小额贷款股份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15)民二终字第277号裁判观点:“按照货币作为等价流通物的法律属性,中商财富担保公司收取并占有该笔资金即取得所有权。

”3.市亿达化工销售与市兴业达经贸、京港石化执行异议之诉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13)民申字第1719号裁判观点:“由于货币属于动产和种类物,谁占有即谁所有;当货币存放于银行账户,该账户的开立者即账户所有者即视为该货币的所有者。

”三、司法文件(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省高级人民法院就亚细亚五彩购物广场破产一案中董桂琴等50家商户能否行使取回权问题请示的答复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03.06.09“由于货币作为动产的特殊属性,董桂琴等50家商户对没有特定化的货款不具有所有权关系,在企业破产还债程序中不能行使取回权,可以以普通债权人的身份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

”(二)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疑难问题解答(二)发文机关: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4.06.209、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款项的所有权认定规则?答:《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货币作为一种特殊动产,其本身存在无法辨别的困难,同时又是一种价值符号,流通性系其生命。

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是行使货币流通手段的一种方式,在银行账户发挥其流通功能的情形下,账户货币的占有与所有高度一致,只要货币合法转入即属于法律规定的合法交付行为,所有权自交付时发生转移。

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有特殊规定,应按照规定执行。

(三)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严格规民事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办理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发文机关: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6.12.02第四条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应当责令被执行人书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具体包括:(一)现金、收入、银行存款、非银行支付机构存管资金、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等货币类财产;(二)房屋、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三)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四)债权、有价证券、知识产权、非上市公司股份、股权、其他投资权益等财产性权利;(注:此处将财产分为四类:货币类财产、不动产、动产、财产性权利。

)四、域外探究在古罗马时代,法律将物分为动产和不动产。

货币为有形之动产,属于消费物之列,被称为法定消费物。

1大陆法系民法继承并发展了罗1参见周枬:《罗马法原论》,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285页。

马法的传统,对财产的分类标准基本上也是物理性的。

(一)德国《德国民法典》第90条规定,物为有形之客体。

依德国学界通说,不动产以外的一切物都是动产,它主要指消费资料、货币等。

2货币作为民法上之动产,居于权利客体的地位,除了可以成立所有权以外,也可以成为占有的标的。

《德国民法典》第929条规定,动产所有权的转移须同时具备合意与交付两个条件。

货币及有价证券的流通,也应遵循该物权变动的原则。

3在该法律行为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或者所有人因违反其本意而丧失占有时,即可主《德国民法典》第985条规定的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但依据此规定,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只能针对具体的某物,而不能针对已经替代了原物的某物提出。

因此,德国学界通说认为,金钱亦得为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之标的,但仅以金钱在占有人处,且已特定化时为限。

仍存续之金钱价值,不得根据《德国民法典》第985条之规定主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就此只能成立债法上的请求权。

《德国民法典》第935条第1款规定,从所有人处盗窃的物、所有人遗失或因其他原因丢失的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但第2款又规定,盗窃物、遗失物为金钱、无记名证券以及公开拍卖物时,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这一复归于善意受让的“例外之例外”规定,一方面表明恶2参见孙宪忠:《德国当代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9页、第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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