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计划生育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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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计划生育证明书
篇一:计划生育有关证件办理程序
计划生育有关证件办理程序
一、领取《计划生育服务证》
已婚育龄妇女持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及本人一寸相片一张→户籍所在村(社区)→填写信息资料→由户籍所在地镇(街道)计生办核发。
二、符合政策生育一孩登记
结婚登记→领取《计划生育服务证》→怀孕三个月至生育前持《计划生育服务证》到村(社区)计生办→村(社区)计生办交女方户籍地镇(街道)计生办登记办理→村(社区)计生办将已办理登记手续的《计划生育服务证》返还育龄对象→育龄对象凭《计划生育服务证》到医院检查、生育。
三、符合政策规定可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申请审批
申请人携带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计划生育服务证、子女出生证和其他特殊情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一份→在女方户籍所在村(社区)领取《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表》(一式四份)→男女双方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加具意见(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女方户籍所在地送镇(街道)计生办(五个工作日内完成)→镇(街道)计生办十个工作日内审批;审批完后五个工作日内上报备案→镇(街道)计生办在申请人《服务证》上登记审批意见并加盖公章。若审查不符合规定
的签发《不予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通知书》。
四、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到村(社区)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一式三份),填写后由本村(社区)及夫妇双方单位盖章,本人签名,并携带户口簿、结婚证、身份证、独生子女出生医学证明、落实节育措施证明书及孕情检查卡的原件和复印件,夫妻双方一寸相片各一张,到镇(街道)计生办理上报审批手续(双方属在职干部、职工,同时到所在工作单位加意见)。
五、《汕头市计划生育证明书》申办程序及承诺
(一)申办的范围、对象。在全区范围内,凡办理招工、招干、转正、国家公务员过渡和录用考试、提职、提薪(机关、企事业单位除外)、晋升、晋级、职称评定、评选先进、工作调动、“农转非”、营业执照、农村进城购房入户、城市购买补贴住房、廉租公房、户口迁移、入党手续时,均应使用《汕头市计划生育证明书》。
(二)申办的条件。申办《汕头市计划生育证明书》的当事人,必须证件齐全,属政策外生育的,必须按计划生育有关法律规定作出处理,并落实节育措施、交清社会抚养费,方能办理。
(三)办理的程序。申办《汕头市计划生育证明书》的,属无业人员必须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申报,在职干部职工向本人所在单位申报,经户口所在地镇(街道)计生办
审核后送区人口与计生局科学技术股审定签发。
(四)应报送的材料。1、未婚对象:户口簿、身份证;2、
已婚未生育对象:夫妻户口簿、本人身份证、结婚证、孕情检查卡;3、已生育对象:全家户口簿、本人身份证、结婚证、计划生育服务证(准生证)、子女出生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只生一孩)、节育手术证明书、孕检卡;若有政策外生育的须持有规范的缴交社会抚养费收据,干部职工政策外生育的应同时持有关部门对其夫妻违反计生政策行为处理的文件等有关材料。以上所送材料必须带原件及复印件。
(五)办事承诺。1、凡申办《汕头市计划生育证明书》者,材料完整的当天申报,当天办理。2、办理《汕头市计划生育证明书》不收费。
(六)办事机构。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政策法规股。
六、流动人口计生管理与服务指南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由现居住地和户籍地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1、本省籍内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凭《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在现居住地接受管理服务。2、可在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计生办办理有效期为四个月的临时《婚育证明》。3、本省籍已婚育龄妇女,流往外省的,仍要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4、本省户籍
男性,在省内流动的,不需办理《婚育证明》。5、本省户籍成年未婚女性外出务工经商等超过十五日的,仍应办理《婚育证明》。
办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程序:凡办理流动人口节育证,未婚证的,在村(社区)领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申请
表》,经村(社区)计生办审批后,携带户口簿、身份证、本人一寸相片一张,已婚育龄的还须提供节育手术证明,超生的提供征收社会抚养费收款收据,查环查孕卡等,到镇(街道)计生办审查后办理证件。
七、办理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程序
历年原始的病历资料→父母双方书面提出申请→有单位的由单位加具意见(组织征集群众意见后出具证明材料),无单位的由村(居)委加具意见(组织征集辖内知情者意见后出具证明材料)→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审核户口簿、身份证、诊断证明书,并对孩子进行目测,开出介绍信→带齐以下资料:镇(街道)出具的介绍信、夫妻双方工作证、身份证、单位证明、母子(女)近期半身一寸合照四张、历年病历资料、诊断证明书等→区人口计生局加盖意见→市专家鉴定(每年一到两次)。
八、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不符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
应当按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城镇居民超生一个
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
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
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上年纯收入高于当地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六十日内未补办
结婚登记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以上子女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