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计量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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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计量

管理规定

Last revision date: 13 December 2020.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计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计量管理,充分发挥计量检测工作在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生产建设、经营管理和科学研究中的作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快与国际惯例接轨,提高集团公司的整体经济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计量工作的任务是:贯彻国家的计量法律法规,保证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建立计量的量值溯源体系,确保计量检测数据的准确可靠;开展计量科学技术研究,增强计量检测能力;依靠先进科学技术和现代管理方法,提高计量管理水平,为集团公司的发展提供可靠的计量保证。

第三条依照《计量法》的规定,集团公司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因特殊情况需要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须按国家规定报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章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集团公司计量主管部门,负责归口管理计量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和有关计量工作的方针政策,结合集团公司的特点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组织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二)组织编制计量发展规划、计划,组织实施并进行监督检查;

(三)规划建立石油专用计量器具的量值溯源系统,制定计量人员的考核管理办法,组织编制计量标准、规程和规范;

(四)监督管理所属企业的计量工作,推行现代科学的计量管理方法,完善计量检测体系;

(五)指导集团公司所属专业计量站、校准实验室和其他计量检测机构的业务工作;

(六)会同集团公司科技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计量科学技术研究;推动计量检测技术的发展和进步;

(七)调解处理重大计量纠纷;

(八)组织国内外计量技术培训与交流;

(九)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计量工作任务。

第五条集团公司专业计量站,是集团公司设置的石油专用计量技术保障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和保存集团公司最高计量标准、工作计量标准,负责集团公司所属企业专用计量标准器具、工作计量器具量值溯解的技术服务与技术指导;

(二)开展石油专用计量技术研究,参加国内外计量学术活动,承办集团公司委托的计量新技术交流工作;

(三)承担经批准授权的新型石油专用计量器具、计量检测设备的型式试验和定型鉴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计量标准器具的考核任务;

(四)受国家或集团公司委托,承办计量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五)协助集团公司计量主管部门,调解和处理计量纠纷;

(六)完成上级安排的其他计量工作任务。

第六条计量校准实验室是承担计量器具及专用计量检测设备检定、校准等量值溯源任务的计量技术服务机构。对全国性或区域性开展计量检定、校准服务的计量校准实验室,须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或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批准授权,对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开展石油专用计量器具和计量检测设备检定、校准服务的计量校准实验室,须经集团公司计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集团公司计量校准实验室的考核、授权管理规定,由集团公司另行制定。

第七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应设立计量管理部门。其主要任务是:贯彻国家计量法律法规,统一管理本企业的计量工作;建立各类计量标准器具,开展计量检定、校准和检测工作;组织建立计量检测体系,确保量值统一和计量检测数据准确可靠;制定计量管理制度,协调处理本单位的计量纠纷;为本企业建立质量体系、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提供可靠的计量保障。其具体工作职责,由各企业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

第八条企业应本着保证计量器具和计量检测设备量值统一的需要和适当集中的原则,建立或委托相应的计量技术机构,负责本企业的计量器具检定、校准、检测和其他计量技术工作。

第三章计量标准的设置与考核

第九条建立各级计量标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满足计量器具、计量检测设备量值统一的需要;

(二)可依靠地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进行量值溯源的,应避免重复建设;

(三)统筹规划,合理配置计量检定、校准资源。

第十条建立集团公司石油专用最高计量标准和工作计量标准。集团公司最高计量标准和工作计量标准由集团公司计量主管部门负责统一规划建立,经考核合格后,由集团公司批准使用,集团公司最高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标准器具的管理规定,由集团公司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企业建立的最高计量标准,在正式使用前,须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或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由本单位批准使用。

第十二条企业的下属单位建立的次级计量标准,由其上级计量主管部门组织考核,考核合格的由本单位批准使用。

第十三条企业经考核合格的各类最高计量标准,在批准使用后,应报集团公司计量主管部门备案。其他计量标准应报上级计量主管部门备案。使用中的各级计量标准,应按《计量法》在暂停使用或废除时,应报上一级计量主管部门备案。未经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计量标准器具、不得使用。

第四章计量器具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生产《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所列计量器具产品,应按照《计量法》的规定,向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第十五条对列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石油专用计量器具管理目录》的部分石油专用计量器具,实行产品质量认可证制度。《石油专用计量器具管理目录》和实行产品质量认可证制度的石油专用计量器具目录由集团公司另行公布。对规定必须经过产品质量认可的石油专用计量器具,未取得产品质量认可证书的,不得采购和使用。

第十六条对列入《石油专用计量器具管理目录》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在定型鉴定时,须经通过国家计量认证或集团公司授权的计量检测机构,对其定型设计和计量检测性能进行全面审查和测试,其各项计量性能指标不得低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十七条各所属企业购置的国家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必须具有国家或地方省级人民政府颁发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及其标志、产品合格证书。对实行产品质量认可证制度的石油专用计量器具,应有集团公司颁发的产品质量认可证书。购置的计量器具到货后,应进行检定或校准验收,合格后才能交付使用。

第十八条引进国外计量器具,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办理有关手续。引进石油专用计量标准器具和批量专用计量器具,需经集团公司计量主管部门参与审查。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引进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

第十九条对列入国家依法管理目录的在用计量器具,各级计量管理部门应按分工,制定检定计划,并组织进行检定,以保证计量器具的准确可靠。

对列入《石油专用计量器具管理目录》的专用计量器具,使用单位的计量管理部门应制定管理制度,进行检定、校准或比对,不合格的专用计量器具不得使用。

第二十条对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和环境监测方面,列入国家强制检定管理的工作计量器具,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强制检定或申请授权自行检定。

第二十一条对分析化验和检测实验室中的各种分析、化验、检验、测试的计量检测设备,应制定管理和检定、校准制度,溯源于上一级计量标准或采用国家标准物资进行检定、校准或比对,以保证分析化验和实验数据的准确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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