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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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
1 目的和范围
1.1 目的
为规范动火作业安全管理,防止火灾、爆炸事故发生,特制定本规范。
1.2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单位。包括为*单位提供服务的承包商。
2 术语和定义
2.1 动火作业
除为动火设置的固定场所之外(专门的维修场所、锅炉房及焚烧炉等),任何在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内工作程序(规程)未涵盖到的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作业。
2.2 动火作业监护人
指经过安全培训,在作业现场对动火作业过程实施安全监护的指定人员。
3 职责
3.1 *单位生产运行部负责制定、管理和维护本规范,并督导实施。
3.2部属各单位组织推行、实施本规范,并提供相关资源保障。
3.3 部属各单位生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规范在本单位的运行督导。
3.4 HSE管理部门对本规范的执行提供咨询、支持和审核。
4 管理要求
4.1 基本要求
4.1.1 动火作业实行作业许可。除在规定的场所外,在任何时间、地点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参见附录A)。
4.1.2 动火作业前,应开展工作安全分析,辨识危害因素,评估潜在风险,必要时应编制安全工作方案。
4.1.3 凡是没有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没有落实安全工作方案,未设现场动火作业监护人以及安全工作方案有变动且未经批准的,一律禁止动火。
4.1.4 动火作业许可证是动火现场操作依据,只限一处一次使用,不得涂改、代签。
4.1.5 处于运行状态的生产作业区域内,凡能拆移的动火部件,应拆移到安全地点动火。
4.1.6 在带有可燃、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和管线上不允许动火。确属生产需要必须动火时,应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安全措施,报部属单位主要领导审批。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前应编制应急预案,作业、监护等相关人员都应熟悉预案内容,并至少进行一次桌面演练。
4.2 动火作业前准备
4.2.1 申请动火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开展工作安全分析,对动火作业内容、作业环境、作业人员资质等进行风险评估,制定相应
控制措施。必要时动火现场应配备消防车及医疗救护设备和器材。
4.2.2 系统隔离
4.2.2.1 动火施工区域应设置警戒,严禁与动火作业无关人员或车辆进入动火区域。
4.2.2.2 动火作业区域内的设备、设施须由本岗位操作人员操作。
4.2.2.3 与动火点相连的管线必须进行可靠的隔离、封堵或拆除处理,并执行上锁挂签制度。动火前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盲板或断开,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通风换气。
4.2.2.4 储存氧气的容器、管道、设备必须与动火点隔绝(加盲板),动火前必须置换,保证系统氧含量不大于23.5%(V/V)。
4.2.2.5 动火点周围30m内不准有易燃物泄漏和暴露;距动火点15m内生产污水系统的漏斗、排水口、各类井口、排气管、管道、地沟等必须封严盖实。
4.2.3 可燃气体检测
4.2.3.1 动火前气体检测时间距动火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安全措施或安全工作方案中应规定动火过程中的气体检测时间和频次。
4.2.3.2 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区域或动火点可燃气体浓度进行检测。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浓度应小于其与空气混合爆炸下限的10%。使用色谱分析等分析手段时,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V/V)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
0.5%;当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2%(V/V)。气体检测的位置和所采的样品应具有代表性,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4.2.3.3 需要动火的塔、罐、容器、槽车等设备和管线,清洗、置换和通风后,要检测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氧气浓度,达到许可作业浓度才能进行动火作业。
4.2.3.4 用于检测气体的检测仪必须在校验有效期内,确保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4.3 动火作业实施要求
4.3.1 动火作业应严格按照安全措施或安全工作方案的要求进行作业。
4.3.2 动火作业人员在动火点的上风作业,应位于避开油气流可能喷射和封堵物射出的方位。特殊情况应采取围隔作业并控制火花飞溅。
4.3.3 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的间隔不小于5m,且乙炔气瓶严禁卧放,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距离不得小于10m,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4.3.4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应根据安全工作方案中规定的气体检测时间和频次进行检测,填写检测记录,注明检测的时间和检测结果。
4.3.5 动火作业过程中,动火作业监护人应坚守作业现场。动火作业监护人发生变化需经批准。
4.3.6 遇有六级以上(含六级)大风不应在室外进行动火作业。
4.4 特殊情况动火作业要求
4.4.1 高处动火作业
4.4.1.1 高处动火作业应在有围栏和扶手的固定作业平台上进行,现场条件不具备上述要求应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并经专业人员确认,同时应设置防落物设施,佩戴全身安全带,使用自动锁定连接,阻燃人造纤维绳索。
4.4.1.2 高处动火(含在多层构筑物的二层或二层以上用火)必须采取防止火花溅落措施,并应在火花可能溅落的部位安排作业监护人。
4.4.1.3 遇有五级以上(含五级)大风不应在室外进行高处动火作业。
4.4.1.4 高处作业的动火还应执行高处作业管理规范的相关要求。
4.4.2 进入受限空间动火作业
4.4.2.1 在油罐、塔、釜或其它存在可燃介质的受限空间内动火,在将其内部物料除净后,应采取蒸汽吹扫(或蒸煮)、氮气置换或用水冲洗等措施,并打开上、中、下部人孔,在动火作业全过程确保空气流通,必要时采用机械强制通风换气。
4.4.2.2 受限空间的气体检测应包括可燃气体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氧气浓度等,其可燃介质(包括爆炸性粉尘)含量执行4.2.3要求,氧含量19.5%-23.5%,有毒有害气体含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4.4.2.3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动火还应执行进入受限空间管理规范的相关要求。
4.4.3 挖掘作业中的动火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