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高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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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高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凡是高于地面2米(含)及以上的地点进行工作的,都应视作高处作业。
2、担任高处作业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患有精神病、癫痫病及经医师鉴定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等不宜从事高处作业病的人员,不准参加高处作业。工作人员有饮酒、精神不振时,禁止登高作业。
3、登高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带。安全带的挂钩或绳子应挂在结实牢固的物件上,禁止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安全带一般应高挂低用,即将安全带绳端的钩子挂在高的地方,而人在较低处进行作业。不得用绳子代替。使用的安全带和安全帽应符合GB6095-85标准及GB2811-81标准的要求。
4、登高作业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挂物,不准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
5、在进行登高工作时,除有关人员外,不准他人在工作地点的下面通过或逗留,工作地点下面应有围栏或装设其他保护装置,防止落物伤人。
6、六级及以上的大风以及暴雨、打雷、大雾等恶劣天气,禁止露天高处作业。
7、高处作业人员应衣着灵便、穿软底鞋。禁止赤脚或穿拖鞋、硬底鞋、高跟鞋和带钉易滑的鞋上岗。
8、用梯子登高时,梯子不得缺层,顶端应可靠固定;梯脚要包扎防滑材料,梯下要有人监护;梯子的斜度以60度为宜;每只梯子只能一人攀登工作。
2012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