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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寿险贷款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新标准版)条款

人保寿险贷款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新标准版)条款

人保寿险贷款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新标准版)条款目录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1. 您与我们的合同5.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7.3 猝死1.1 合同构成 5.1 受益人7.4 毒品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5.2 保险事故通知7.5 酒后驾驶5.3 保险金申请7.6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2. 您获得的保障 5.4 保险金的给付7.7 无有效行驶证2.1 保险金额 5.5 诉讼时效7.8 精神疾病2.2 保险期间7.9 潜水2.3 保险责任 6. 您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7.10 空中运动2.4 责任免除 6.1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7.11 攀岩6.2 投保范围7.12 探险3. 您的义务 6.3 年龄错误7.13 武术3.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6.4 职业或工种变更7.14 特技表演3.2 保险费的交纳 6.5 地址变更7.15 战争6.6 失踪处理7.16 军事冲突4. 您对本合同拥有的权利 6.7 争议处理7.17 暴乱4.1 合同内容变更7.18 现金价值4.2您解除合同7. 您需要了解的重要术语7.19 我们认可的鉴定机构7.1 意外伤害7.20 周岁7.2 酗酒条款特别提示本条款特别提示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利✧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利益……………………………………………………2.3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对某些情形造成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3.1✧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5.2✧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7)人保寿险贷款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新标准版)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人保财险(备-意外)[2013]主49号-条款

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人保财险(备-意外)[2013]主49号-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人保财险(备-意外)[2013]主49号1 总则1.1 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2 被保险人年龄在16周岁(释义见8.1)至60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向商业银行或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等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并签订借款合同自然人可作为被保险人。

1.3 受益人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按照受益顺序分为第一受益人和第二受益人。

第一受益人为向被保险人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其受益金额为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承担的贷款本金或本息余额,以保险单载明为准,最高以保险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提前还清贷款后,金融机构不再作为第一受益人,其他受益人的受益顺序依次提前。

第二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订立本保险合同时指定,其受益金额为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扣除第一受益人的受益金额后的剩余部分。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第二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第二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本保险合同的残疾保险金的第二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保险金第二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保险金受益人。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2 保障内容2.1 保险责任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需从以下两项保障中任选一项,并在保险单中载明:2.1.1 可选责任(一)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释义见8.2),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其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基本保险金额。

国元农业保险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国元农业保险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6、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损失程度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第十八条 保险人依法按本保险合同所确定的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给付保险金。
第十九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处理
第二十条 本保险合同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应经被保险人同意。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另有指定外,发放 贷款的金融机构应为本合同保险金的第一受益人。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 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在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保险人在接到通知后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并按照接到通知之日退还原 职业或工种所对应的未满期净保费。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仍可承保的或在拒保范围内但保险人认定可以继续承保 的,保险人按照接到通知之日计算并退还原职业或工种所对应的未满期净保费,投保人补交按照保险人接到通知之日计算的新职业或工种所对 应的未满期净保费。
人身伤害的事故。 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活动。 攀岩运动:指以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探险活动: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

长期借款人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条款及费率规章

长期借款人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条款及费率规章

附件15: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长期借款人意外损害身故或全残保险条款〔2021版〕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纳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包含:〔一〕被保险人应为18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劳动和生活,具备贷款条件并向银行或其他合法机构申请并获得贷款的自然人;〔二〕企业或其他社会团体向银行或其他合法机构借款的,该企业中年龄在18周岁至65周岁之间的高级治理人员或控股股东,也可以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根据保险金额确定方法的不同,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确定如下:〔一〕在方法A下,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为发放贷款的银行或其他合法机构。

〔二〕在方法B下,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分为第一受益人和第二受益人。

第一受益人为发放贷款的银行或其他合法机构,其受益额度为索赔当时被保险人依贷款合同的约定仍未归还的贷款本金总额,第一受益人的受益额度在任何情况下不超过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

保险人不接受第一受益人的变更。

第二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投保时指定,如保险人支付的保险金超过第一受益人的受益额度,保险人将剩余局部的保险金给付予第二受益人。

本保险合同的第二受益人包含:〔一〕身故保险金第二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第二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第二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第二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

保险人收到变更第二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紫金借款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紫金借款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在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保险人在接到通知后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并按照接到通知之日退还原 职业或工种所对应的未满期净保费。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仍可承保的或在拒保范围内但保险人认定可以继续承保 的,保险人按照接到通知之日计算并退还原职业或工种所对应的未满期净保费,投保人补交按照保险人接到通知之日计算的新职业或工种所对 应的未满期净保费。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保险期间
第八条 本合同保险期间以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条 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十四)保单载明的投保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按日计算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费(经过日数不 足一日按一日计算)。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七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一)身故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投保人证明及保险单原件或其他保险凭证;
(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若被保险人为宣 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8、探险活动: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 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借款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借款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借款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年满18周岁(含)至65周岁(含),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具备贷款条件并向金融机构申请并获得贷款的自然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身故保险金、残疾保险金和烧伤保险金的第一受益人为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其受益额度为索赔当时被保险人依借款合同的约定仍未偿还的贷款本息总额,第一受益人的受益额度在任何情况下不超过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如身故保险金超过第一受益人的受益额度,保险人将剩余部分的保险金给付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第二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第二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第二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第二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第二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如身故保险金超过第一受益人的受益额度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剩余部分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第二受益人,或者第二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第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第二受益人的;(3)第二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第二受益人的。

第二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第二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第二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第二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第二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第二受益人。

光大永明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A款)产品条款

光大永明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A款)产品条款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 第 八 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您应该及时通知我们 ···················································································· 第 十 条 如何申请给付保险金···················································································································· 第 十 一 条 名词释义 ······································································································································· 第 二 十 四 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ຫໍສະໝຸດ 条保险责任 .............................................................................................................................................................2 责任免除 .............................................................................................................................................................2 保险金额 .............................................................................................................................................................3

借意险保险条款

借意险保险条款

借意险保险条款摘要:1.借意险的定义与特点2.借意险的保险条款3.借意险的保险责任与免除4.借意险的保险期间与续保5.借意险的保险赔偿与争议处理正文:一、借意险的定义与特点借意险,全称为“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是一种针对借款人的意外伤害保险。

它的主要特点是保障范围广泛,不仅包括意外伤害,还包括疾病、失业等导致的借款人还款困难。

借意险可以为借款人提供一定的经济保障,同时也为贷款机构降低信贷风险。

二、借意险的保险条款借意险的保险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保险责任:保险责任是指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身故、全残或丧失劳动能力,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2.保险期间:保险期间通常为1 年,可以根据借款人的实际需求进行调整。

保险期间结束后,如果借款人仍需保障,可以申请续保。

3.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给付的最高保险赔偿金额。

保险金额的大小根据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和还款能力进行选择。

4.免除责任:保险公司在以下情况下不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抓捕、自杀、自伤、服用毒品等导致的伤害;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的伤害;战争、军事冲突、恐怖袭击等导致的伤害。

三、借意险的保险责任与免除借意险的保险责任主要包括意外伤害、疾病和失业导致的借款人还款困难。

在意外伤害方面,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包括身故、全残和丧失劳动能力。

在疾病方面,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主要是因疾病导致的借款人还款困难。

在失业方面,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主要是因失业导致的借款人还款困难。

借意险的免除责任主要包括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抓捕、自杀、自伤、服用毒品等导致的伤害;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的伤害;战争、军事冲突、恐怖袭击等导致的伤害。

四、借意险的保险期间与续保借意险的保险期间通常为1 年,可以根据借款人的实际需求进行调整。

保险期间结束后,如果借款人仍需保障,可以申请续保。

续保的保险期间、保险金额和保险责任与原保险合同相同,但保险费用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2020年(金融保险)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2020年(金融保险)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金融保险)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X公司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A款条款(2010版)总则第壹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和本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凡年满16周岁(含)至65周岁(含)之间,身体健康,具备贷款条件且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自然人或法人的管理人员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者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自然人或法人均可作为投保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壹)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壹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和被保险人在同壹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能够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残疾或烧伤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或烧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

可选部分是在投保人已选择基本部分的前提下能够选择投保的部分,若可选部分未在保险单上载明或批注,可选部分不产生任何效力。

100_国寿小额贷款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

100_国寿小额贷款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小额贷款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小额贷款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是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小额贷款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十八周岁至六十五周岁的身体健康者,向金融机构申请并获得借款的个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由投保人和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的借款期限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第五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被保险人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六、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七、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九、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十、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十一、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泰康借款人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泰康借款人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泰康借款人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阅读指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投保人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投保人拥有的重要权益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3投保人有退保的权利..........................................................5.1投保人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2.4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投保人及时通知本公司......................................3.2投保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6.1本公司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 (7)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请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1. 合同的订立1.1 合同构成1.2 合同成立及生效2. 提供的保障2.1 保险金额2.2 保险期间2.3 保险责任2.4 责任免除3. 保险金的申请3.1 受益人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3.4 保险金给付3.5 宣告死亡处理3.6 诉讼时效4. 保险费的交纳4.1 保险费的交纳5. 合同解除5.1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6.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6.2 不可抗辩6.3 职业或者工种的确定与变更6.4 被保险人变动6.5 合同内容变更6.6 联系方式变更6.7 争议处理7. 释义7.1 意外伤害7.2 全残7.3 毒品7.4 酒后驾驶7.5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7.6 无有效行驶证7.7 机动车7.8 医疗事故7.9 非处方药7.10 潜水7.11 攀岩7.12 探险7.13 武术比赛7.14 特技表演7.15 未满期净保险费7.16 有效身份证件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借款人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09年8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在本条款中,“本公司”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本合同”指投保人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泰康借款人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在现代社会,人们的经济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因此,贷款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贷款行为可能会带来一些经济风险,例如借款人出现意外伤害等情况,这样的情况不仅会影响借款人的贷款偿还能力,还可能对其生活和家庭造成不利影响。

为了更好地保障借款人的收益,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通常会向借款人提供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以避免影响借款人的经济收入和生活。

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是一种保险条款,针对因意外伤害导致借款人不能履行其贷款责任所引起的财务损失。

该保险条款通常由金融机构提供,旨在保障借款人的利益。

在借款人签署贷款协议时,往往会要求其购买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这样的保险条款通常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在借款人发生意外伤害后向其支付保险金,以帮助借款人履行其贷款义务;另一种是在借款人因意外伤害无法支付其贷款时暂停还款,直到其康复或其他统一协商的时间点。

无论是哪种类型的保险条款,其保险金金额和保险责任通常由金融机构和保险公司共同商定,并将其写入保险合同。

借款人在购买该保险条款时,通常需要支付一定的保费,这些保费也通常由金融机构和保险公司共同商定。

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通常涵盖的意外伤害类型包括:意外受伤、意外死亡、严重疾病等。

不同的保险条款可能会涵盖不同类型的意外伤害,因此在购买保险条款前,借款人需要仔细阅读和理解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条款,以确保其购买的保险条款符合其需要。

如果借款人因意外伤害导致无法履行其贷款责任,并购买了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借款人将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获得一定金额的保险金。

如果借款人未购买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则该意外伤害可能会对其经济生活和家庭带来严重后果。

需要注意的是,保险公司通常会以借款人是否满足其保险条款的要求为依据来确定是否向其支付保险金。

因此,如果借款人意外伤害时未能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进行及时报告和申请保险金,则保险公司可能会拒绝向其支付保险金。

340借贷安心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340借贷安心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被保险人享受本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第2.3条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您解除合同会有一定的损失,请慎重决策„„„„„„„„„„„„第1.5条 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第2.4条 申请保险金给付时,应当提供的证明和资料„„„„„„„„„„„第4.3条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第5.1条 本公司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请您注意„„„„„„„„„„第 6 条
1.2
投保范围
1.3
合同成立 与生效
1.4
合同内容 变更 投保人解 除合同的 手续及风 险
1.5
1.6
合同终止

我们提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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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20091
借贷安心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保险金额由您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 约定的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详见释义)导致残疾或身故 的,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本合同所附《新华 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本公司按下 列公式计算并给付残疾保险金: 残疾保险金=保险金额×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 如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后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 180 日的情 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按上述公式计算并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导致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 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 残疾保险金。 本公司累计给付的残疾保险金达到本合同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 同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如被保险人已领取残疾保险金,本公司 按本合同保险金额扣减累计给付的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 止。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残疾或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详见释义) ;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详见释义)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详见释义)或驾驶 无有效行驶证(详见释义)的机动车(详见释义) ; 6.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 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详见释义) ; 7.被保险人从事高危行业、高危工种或高危职业运动而遭受意外伤害; 8.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9.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 1 项情形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上述其他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 现金价值。

《泰康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泰康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泰康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阅 读 指 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凡条款已有约定的,以条款约定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3您有退保的权利..................... ........................................6.1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2.2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2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7.1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8)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1.2 合同成立及生效1.3 投保年龄2. 我们提供的保障2.1 保险金额2.2 保险期间2.3 保险责任2.4 责任免除3. 保险金的申请3.1 受益人3.2 保险事故通知3.3 保险金申请3.4 保险金给付3.5 诉讼时效4. 保险费的交纳4.1 保险费的交纳4.2 宽限期4.3 续保5.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5.1 效力中止5.2 效力恢复6. 合同解除6.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7.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7.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7.2 职业或者工种的确定与变更7.3 合同内容变更7.4 联系方式变更7.5 争议处理8. 释义8.1 合法有效8.2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8.3 周岁8.4 意外伤害8.5 醉酒8.6 毒品8.7 酒后驾驶8.8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8.9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8.10 机动车8.11 医疗事故8.12 非处方药8.13 潜水8.14 攀岩8.15 探险8.16 武术比赛8.17 特技表演8.18 现金价值8.19 有效身份证件8.20 有资质的鉴定机构8.20 净保险费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本合同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本合同上载明。

长期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及费率规章

长期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及费率规章

附件13: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长期借款人意外损害保险条款(2021版)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纳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包含:〔一〕被保险人应为18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劳动和生活,具备贷款条件并向银行或其他合法机构申请并获得贷款的自然人;〔二〕企业或其他社会团体向银行或其他合法机构借款的,该企业中年龄在18周岁至65周岁之间的高级治理人员或控股股东,也可以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根据保险金额确定方法的不同,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确定如下:〔一〕在方法A下,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为发放贷款的银行或其他合法机构。

〔二〕在方法B下,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分为第一受益人和第二受益人。

第一受益人为发放贷款的银行或其他合法机构,其受益额度为索赔当时被保险人依贷款合同的约定仍未归还的贷款本金总额,第一受益人的受益额度在任何情况下不超过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

保险人不接受第一受益人的变更。

第二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投保时指定,如保险人支付的保险金超过第一受益人的受益额度,保险人将剩余局部的保险金给付予第二受益人。

本保险合同的第二受益人包含:〔一〕身故保险金第二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第二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第二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第二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

保险人收到变更第二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生命伙伴永信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

生命伙伴永信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

生命伙伴永信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2009年9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本保险条款的每一部分都关乎您的切身利益,请务必逐条仔细阅读。

为了方便您更好地理解保险条款,我们提供了以下基本概念的解释。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被保险人:是指其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保险责任:是指当符合保险合同约定条件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应承担的保险金给付责任。

责任免除:是指当保险合同约定的某些事故发生时或在某些特定条件下,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以下为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将有助于您阅读条款。

【阅读指引】您享有的重要权益被保险人享有保险责任的保障....................................................第六条您有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第十九条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责任免除的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七条解除保险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第十九条请您特别注意一些重要术语的释义...............................................每页脚注上述“您”均指投保人,“我们”均指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保险合同的构成第十条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第十一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第二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第十二条保险事故的通知第三条保险期间第十三条保险金的申请第四条续保第十四条司法鉴定第二章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第五章一般约定第五条投保范围第十五条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第六条保险责任第十六条合同内容的变更第七条责任免除第十七条通讯地址的变更第三章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十八条职业或工种变更第八条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十九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第四章保险金的申请第二十条争议处理第九条如实告知附表:《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本页内容结束>第一章保险合同的构成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生命伙伴永信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由保险单或其它书面保险凭证及所附生命伙伴永信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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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二、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残疾,我们将给付对应各项意外残 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意外残 疾保险金;若不同残疾项目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不同时,我们仅给付其 中比例最高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三、若不同的意外伤害发生在同一肢且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我们仅给付较 严重项目所对应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若当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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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您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意外身故保险金第二受益人。第二受益人 按照以下约定对意外身故保险金扣除第一受益人受益额度之后的剩余部分 享有受益权: (一) 身故保险金第二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 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各第二受益人按照相同顺序和相等份额 享有受益权。 (二)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 护人指定第二受益人。 (三)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第二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 收到变更第二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合同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四)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第二受益人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五)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第二受益人的; 2、 第二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3、 第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第二受益人的; 4、 第二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第二受益人 的。 (六) 第二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无法确定身故先后顺序 的,推定第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七) 第二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故意杀害被保 险人未遂的,该第二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2.1 您有解除合同的权利………………………………………………………………………6.1
申请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 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4.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5.职业、工种或环境变更 5.1 职业、工种或环境变更
6.合同解除和变更 6.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6.2 合同变更 6.3 联系方式变更
7.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7.1 明确说明 7.2 如实告知 7.3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8.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 年龄错误 8.2 争议处理
意外残疾保险金 受益人
一、本合同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第一受益人为已向被保险人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 其受益额度为索赔当时被保险人依本合同所载贷款合同的约定仍未偿还的 本息总额。我们支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后,本合同所载贷款合同的被保险人 应偿还的本息总额相应减少。第一受益人的受益额度在任何情况下不超过本 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
9.释义
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华夏保发[2009]335 号文,2009 年 9 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和“本公司”指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 们之间订立的“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 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健康告知 书、变更申请书、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2.4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
金限制
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
限额。
2.5 保险期间
一、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 1 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算。 二、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后,若您提出续保申请,我们有权对您提出的续保申请
三、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 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四、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 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 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再给付相应的差额。
3.6 诉讼时效
重新审核,对是否同意续保、适用何种费率以及续保期限,我们可以依照续 保时的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我们的管理制度决定。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本合同的受益人约定如下:
意外身故保险金 受益人
一、本合同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第一受益人为已向被保险人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 其受益额度为索赔当时被保险人依本合同所载贷款合同的约定仍未偿还的 本息总额。第一受益人的受益额度在任何情况下不超过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 额。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2;3.2;7.2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2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4.1 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6.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7.2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9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保险金 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费;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 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费。
三、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残疾的,本合同继续有效。
2.3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投保时的保险金 额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则。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保险金 额。
三、在我们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
意外残疾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残疾,我们将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 比例表》(见附表),按本合同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 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若该项残疾所进行的治疗自意外伤害发生 之日起满180日仍未结束,我们将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依 据残疾鉴定结果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殴斗、故意自伤; (五)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 车; (七)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八)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被保险人从事任何潜水、滑水、跳伞、动力伞、滑翔翼、蹦极跳、搭乘 或驾驶有固定航线的付费民用商业航空班机以外的飞行器具、攀岩、探 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二、若意外残疾保险金超过第一受益人的受益额度,我们将意外残疾保险金扣除 第一受益人受益额度之后的剩余部分给予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第二受益人。
三、除另有约定外,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第二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我们。若故意 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 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 时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 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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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责任免除
扣除我们就该肢所受残疾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 级较严重,则我们不再给付当次残疾项目所对应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四、我们承担的意外残疾保险责任以本合同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对同 一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合同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 额时,本合同终止。
一、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 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于身故前曾领取意外残疾保险金,则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意外伤 害保险金额扣除已领取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我们将以人民法院出 具的具有最终法律效力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所确定的死亡日期为被保险人 身故日。
三、若被保险人在人民法院宣告死亡之后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保险金申 请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消息之日起 30 日内将已领取的身故 保险金一次性返还给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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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人死亡证明; (四) 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五)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资料。
意外残疾保险金 申请
申请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 料: (一) 保险合同; (二)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 国家有关机关认可或具有合法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鉴定证明; (四)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资料。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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