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专利代理行业业务的发展_高永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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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专利代理行业业务的发展
高永懿
摘要:本文对专利代理行业业务的发展进行了简要的分析和预测,认为专利代理行业的业务发展将以申请相关业务为基础,在行使权利相关业务
快速成长的同时,在分析、评估、培训等业务领域全面发展。
关键词:专利代理,专利申请,专利诉讼,专利分析,专利评估
自从1985年中国专利法开始实施,一个陌生而又新奇的制度从国外移植到中国,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速,这个知识产权体系中重要的专利制度无论在国内还是国际,无论在经济或是政治上都显得愈发重要。正是由于专利制度的建立,催生了一个20多年前中国人完全不知道,20多年后的今天,大多数中国人依然感到陌生的行业——专利代理。
从1984年下半年原中国专利局举办专利代理人学习班,到1985年9月12日公布《专利代理暂行规定》,再到1988年12月12日在合肥成立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1991年《专利代理条例》的公布,1993年和2000年的改制脱钩,专利代理人逐渐开始形成自己的行业规模和特点,向成熟和完善迈出了可喜的一大步。
但是“成熟”和“完善”,对现在的专利代理行业而言,只是一个愿景。毕竟一个由政府主导全盘植入的行业,在投身迅猛的经济浪潮的时候,来一个华丽的转身,基本上只是表达出大家的期望。诚如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的一篇文章[1]所指出的那样,与发达国家的专利代理行业相比,我国的专利代理力量还很薄弱,业务结构单一,虽然具有巨大的发展空间,但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今年公布
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以下简称《纲要》)中,明确提出了要“发展知识产权中介服务”,并要“明确知识产权代理人等中介服务人员执业范围”。在本文中,笔者试图对专利代理行业所涉及的业务进行简单地概括和梳理,并对以后专利代理行业主要的业务范围进行推测,以期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就专利代理行业本身而言,其实质是在从事“代理”工作。“代理”一词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中具有不同的含义[2],我国的《民法通则》对代理人的意思表示效力采用了大陆法系的含义,作了类似于《德国民法典》的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而《专利代理条例》第8条规定:“专利代理机构承办下列事务:(一)提供专利事务方面的咨询;(二)代写专利申请文件,办理专利申请,请求实质审查或者复审的有关事务;(三)提出异议(注:现在已经没有异议程序),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有关事务;(四)办理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让以及专利许可的有关事务;(五)接受聘请,指派专利代理人担任专利顾问;(六)办理其他有关事务。”从其规定的专利代理机构的业务范围来看,专利代理人所从事的业务并不仅限于民法中狭义的“代理”一词,代理人和客户的关系实际上更倾向于一般的委托关系。
总的来说,笔者认为专利代理行业的业务,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与申请相关业务
这部分业务是目前各代理机构主要开展的业务。这里将关于专利申请、复审和无效的代理业务都归结为此类业务。这些业务是目前专利代理机构主要开展的业务,也是专利代理业务的基础和核心。申请相关业务主要分为涉外业务和国内业务。
涉外业务包括外内申请(作为国外申请人的代理申请中国专利)和内外申请(作为本国申请人的代理申请外国专利),其中外内申请居于绝对主导地位。与国内业务(作为本国申请人的代理申请中国专利)相比,涉外业务的高附加值得到众多代理机构的青睐。据悉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将取消指定涉外代理机构的规定,这对现仍未被指定为涉外代理机构的国内代理机构而言,将是拓展涉外业务的好时机。从整个代理行业来看,外国申请人在中国的专利申请量也在逐年递增,外内申请的业务将在未来一段时期中保持其重要的地位。而随着国内本土企业的发展,尤其是以华为、中石化等为代表的行业龙头企业的扩张,内外申请的业务量将会有比较大的增长。这一方面,代理机构除了需要对我国专利相关法律精研以外,应该加紧研究和关注世界科技强国和科技市场大国(如美国、日本、欧盟等)的专利涉及相关法律,并且密切注视国际相关条约的修订(如PCT、PLT等),以前瞻的眼光进行布局。
对于国内业务而言,一方面,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2006年[3]发布的消息,我国有近99%的企业没有申请专利;2007年[4]申请的3314355件国内申请中,只有64.21%委托了专利代理机构,其中发明
专利代理率为67.94%,实用新型代理率为65.62%,外观设计代理率为60.97%。与美国的专利95%都经由代理机构完成[5]相比,这样的差异反映了国内业务这块市场,确实存在巨大的可挖掘的潜力。但另一方面,我国民众和企业的专利意识亟待提高,个人撰写的专利中不乏“一句话专利”,而有些企业则利用当地鼓励申请专利的政策,出现了连续申请若干相同主题的专利套取政策补贴的事情,致使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了《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这说明虽然国内申请业务潜力巨大,但在开拓市场的时候,会受到这些不利因素的影响,所以国内申请业务增长的快慢,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知识产权知识的普及程度。
另外一方面值得注意的是在国内申请业务中出现的压价竞争现象。笔者认为,正常的价格竞争无可厚非,但过度的压价会对整个行业的形象造成破坏,对于超低价产生的专利文件的质量也值得忧虑。严重的情况会使公众丧失对于专利代理行业的信任和信心,这对于还在发展中的专利代理行业来说绝对不是什么好消息。
2.行使权利相关业务
这部分目前涉及但业务量不大的业务,主要包括与专利相关的诉讼业务,以及专利转让、许可等业务,只有一定数量的专利代理机构在从事该业务。这主要是由于两个原因,一个方面专利代理人在诉讼程序中的法律地位并不完全明确,相当一部分案件主要由律师完成,甚至没有专利代理人参与其中;另一方面,除去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
行政诉讼,专利侵权诉讼的数量尽管逐年上升,但目前还不多。
对于专利代理人的法律地位,一个好消息是《纲要》中指出,国家会“研究建立相关律师代理制度”,也就是说我国或许会推出专利律师的制度,或者会明确专利代理人在专利诉讼中的法律地位。这将会使专利代理机构在从事诉讼相关业务时,法律关系和相应的法律责任得到明确,有利于专利代理机构拓展诉讼业务。《纲要》还指出,我国将“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优化审判资源配置,简化救济程序”,“建立和完善司法鉴定、专家证人、技术调查等诉讼制度,完善知识产权诉前临时措施制度”,司法制度上的完善也将为诉讼业务的开展提供良好的司法环境。
而客观上,专利侵权案件数量逐年上升也为诉讼相关业务的拓展提供了现实的契机。据统计,我国2004年全国专利权民事一审案件为2549件,比2003年同比上升20.81%[6]。而据新华网2007年的报道,我国法院过去5年受理的专利侵权案件数量达到12883件,年均增长11.32%[7]。
总的来说,行使权利相关业务将会成为专利代理机构业务中新的增长点,并在逐步完善的法律法规的支持下快速增长,这对知识产权在中国的发展与完善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3.与专利相关的其他衍生服务
这类业务主要包括专利分析业务、专利评估业务和专利培训业务,目前几乎未涉及但将来会涉及,甚至会有一定的业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