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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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核办事指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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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以及依
法取得的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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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变更演员
1、申请书和《海珠区文化经营单位办理文化许可证事项申请表》 2、原批准文书
3、新增文艺表演团体及演员名单、演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演员名单要列出
6 个内容:姓名、性别、出
3、演出举办单位(演出场所、演出经纪机构、文艺表演团体)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各一式
4、参演的演员名单(内容包括序号、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所在国家或地区、职位、证件号码) 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有效身份证明指:居民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和参演的文艺表演团体的《营业性演出许可
证》副本复印件(复印件,各一式
1 份) 鹅娅尽損鹌惨歷茏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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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演出节目单及与节目单对应的视听资料: 歌曲类节目应当提交歌词文本, 用外文演唱歌曲应提交中外文 对照歌词;舞蹈、杂技类节目应当提供视频资料;戏剧、曲艺等语言类节目应当提交剧本;乐曲类节目应当提交 音频资料 籟丛妈羥为贍偾蛏练淨槠挞曉。
11、演出场所平面图(一式 1 份) 12、场地搭建安全承诺书(一式 1 份) 备注: 1、所提交的复印件须加盖公章或经法定代表人签名。
2、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和安全、消防批准文件,由演出单位在演出经批准后,于演出前向
演出所地地文化行政部门提交,凡在演出前不能提供的,演出活动不得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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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变更时间
1/5
1、申请书和《海珠区文化经营单位办理文化许可证事项申请表》 2、原批准文书
3、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变更时间后演出的书面函件,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 称、演出地点、演出日期等内容 渗釤呛俨匀谔鱉调硯錦鋇絨钞。

东莞市演出市场审批、备案及注册登记的办事程序

东莞市演出市场审批、备案及注册登记的办事程序

东莞市演出市场审批、备案及注册登记的办事程序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3.15•【字号】•【施行日期】2003.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东莞市演出市场审批、备案及注册登记的办事程序(2003年3月15日)根据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简称《条例》)和文化部《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简称《细则》)的规定,结合我市演出市场现状,现制订《东莞市演出市场审批、备案及注册登记的办事程序》。

一、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备案程序《条例》第八条规定,“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依照有关消防、卫生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根据以上规定:(一)影剧院等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备案影剧院等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填写《演出场所备案登记表》,携工商营业执照、《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场所设施设备照片等资料,经镇(街)文化广电服务中心审查并加具同意意见后,到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备案,领取备案证书。

(二)酒吧等经营单位的备案西餐厅(酒吧)、歌舞娱乐场所等经营单位,经常开展营业性演出活动的,要按照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办程序,先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营业执照,增加经营演出项目的范围,再按照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备案程序,通过镇(街)文化广电服务中心,到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备案。

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或变更为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营业执照需要提交的材料:1、申请注册或变更申请表;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变更时);3、原营业执照正副本(变更时);4、消防安全验收意见书;5、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6、环保审查批复意见。

二、演出经纪机构的审核程序《条例》第七条规定,“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一条规定,“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办事指南

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办事指南

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的申请和办理。

二、法规依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文化部关于加强艺术品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11〕55号);《文化部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进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文市函〔2015〕627号);《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6号);《文化部关于贯彻实施<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市发〔2016〕3号)。

四、备案材料
(一)提交材料
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申请材料一式两份,A4纸打印、复印,交阅原件,留存复印件;
3. 非法定代表人办理的应提交委托授权书及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申请人需先在“中国文化市场网”上完成注册后再登录并提出申请(注册和申请时所填信息应与营业执照上所登信息一致,以免造成备案证书与营业执照不一致的后果)。

(二)材料清单
(1)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已载明姓名及身份证明编号的,可以不用提供;
(4)从事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的艺术品经营单位办理备案时,还应同时提交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或海关出具的ATA单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程序规范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程序规范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程序规范一、备案主体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依照有关消防、卫生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八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证照之日起20日内,持上述证照和有关消防、卫生批准文件,向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备案证明。

备案证明式样由文化部设计,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印制。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一款)二、备案条件申请人应为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内资企业或者依法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且有消防、卫生批准文件。

三、备案程序(一)受理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证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提出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申请登记表;2.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3.消防部门颁发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4.卫生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二)许可决定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颁发备案证明;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变更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备案证明载明事项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在变更后30日内持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正(副)本到原发证机关重新备案,程序同新备案,原发证机关应于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五、补证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遗失,申请补证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书;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3.原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未遗失的部分;4.遗失声明。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理流程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理流程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理流程1.申请单位需携带相关证件到当地文化和旅游局办理演出许可证。

The applicant unit needs to bring relevant documents tothe local cultural and tourism bureau to apply for a performance license.2.申请单位需填写演出许可申请表,并提供演出计划等资料。

The applicant unit needs to fill in the application form for the performance license and provide performance plans and other materials.3.文化和旅游局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和核实。

The cultural and tourism bureau will review and verifythe application materials.4.如果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文化和旅游局将受理申请。

If the application materials are complete and meet the requirements, the cultural and tourism bureau will accept the application.5.如果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申请单位需补充相关资料并重新递交申请。

If the application materials do not meet the requirements, the applicant unit needs to provide additional materials and resubmit the application.6.文化和旅游局会安排工作人员对演出场地进行现场核查。

The cultural and tourism bureau will arrange for staff to conduct on-site inspections of the performance venue.7.核查合格后,文化和旅游局将对申请单位进行资质审核。

东莞市演出市场审批、备案及注册登记的办事程序

东莞市演出市场审批、备案及注册登记的办事程序

东莞市演出市场审批、备案及注册登记的办事程序
【法规类别】演出
【发布部门】东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3.03.15
【实施日期】2003.03.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东莞市演出市场审批、备案及注册登记的办事程序
(2003年3月15日)
根据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简称《条例》)和文化部《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简称《细则》)的规定,结合我市演出市场现状,现制订《东莞市演出市场审批、备案及注册登记的办事程序》。

一、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备案程序
《条例》第八条规定,“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依照有关消防、卫生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根据以上规定:
(一)影剧院等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备案
影剧院等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填写《演出场所备案登记表》,携工商营业执照、《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场所设施设备照片等资料,经镇(街)文化广电服务中心审查并加具同意意见后,到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备案,领取备案证书。

(二)酒吧等经营单位的备案
西餐厅(酒吧)、歌舞娱乐场所等经营单位,经常开展营业性演出活动的,要按照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办程序,先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营业执照,增加经营演出项目的范围,再按照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备案程序,通过镇(街)文化广电服务中心,到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备案。

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或变更为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营业执照需要提交的材料:。

文化娱乐行业演出场所管理规定

文化娱乐行业演出场所管理规定

文化娱乐行业演出场所管理规定在当今社会,文化娱乐行业蓬勃发展,演出场所成为了人们享受艺术和娱乐的重要场所。

为了确保演出场所的正常运营,保障观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制定一套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演出场所管理规定显得尤为重要。

一、演出场所的设立与审批演出场所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要求,具备相应的场地、设施和人员条件。

设立演出场所需要向当地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包括场所规划、设施设备清单、安全保障措施等相关材料。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颁发演出场所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在审批过程中,要严格审查演出场所的消防安全、建筑安全等方面,确保场所能够承受大量人员聚集所带来的压力,保障观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同时,要考虑场所的地理位置、周边环境等因素,避免对居民生活造成不良影响。

二、演出内容的管理演出场所举办的演出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含有以下内容: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2、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

3、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

4、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演出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演出内容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演出,应当拒绝承接。

文化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演出内容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演出场所的安全管理安全是演出场所管理的重中之重。

演出场所应当配备完善的安全设施,如消防设备、应急照明、疏散通道等,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

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包括火灾、地震、人员踩踏等突发事件的应对措施,并定期进行演练。

在演出活动期间,要安排足够的安保人员,负责维护现场秩序,引导观众有序入场和退场。

同时,要对观众人数进行严格控制,不得超过场所的核定容纳人数。

文化娱乐行业演出活动管理规定

文化娱乐行业演出活动管理规定

文化娱乐行业演出活动管理规定一、前言近年来,我国文化娱乐行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演出活动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为了保护观众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有必要制定一系列演出活动管理规定。

本文将重点探讨文化娱乐行业演出活动的各种规范和规程。

二、演出许可1. 设立演出活动许可机构,负责制定演出活动审批标准和审核流程。

2. 演出活动组织者在举办演出前需向演出许可机构申请许可,并提供相关资质证明。

3. 演出许可机构应在合理期限内完成许可审批并下发许可证。

三、演出场所管理1. 演出场所应符合相关建筑安全标准,不得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2. 演出场所应具备完善的场地、灯光、音响等演出设备,并定期检修保养。

3. 演出场所应提供舒适的观众席,明确座位划分和安全出口设置。

4. 演出场所应配置适当的消防设施,并定期进行演练和检测。

四、演出活动经营管理1. 演出活动组织者应制定详细的演出计划,包括演出时间、演员名单、节目单等,并提前向执法部门备案。

2. 演出活动组织者要对演员的身份、才艺、品德等进行审核,确保演出质量和观众的安全。

3. 演出活动组织者要加强对演出现场的管理,确保观众秩序,防止观众滋事或违纪现象。

4. 演出活动组织者应配备足够的保安人员和医疗急救人员,及时应对突发事件。

五、演员权益保障1. 演员的工资待遇应明确规定,不得拖欠或恶意扣除。

2. 演员的劳动保护权益应得到保障,包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合同等方面。

3. 演员作品的版权归演员个人所有,不得擅自使用或搭售。

六、演出广告宣传1. 演出活动宣传广告应真实、准确,不得夸大宣传、虚假宣传或误导观众。

2. 演出活动广告中不得含有违反社会公共道德和法律法规的内容。

3. 演出活动广告应明确标注演出时间、场地、票价等重要信息,避免给观众造成误解。

七、演出活动安全管理1. 演出活动组织者应对演出设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确保安全性能符合要求。

2. 演出活动组织者应制定紧急疏散和安全预案,并进行演练,确保观众的人身安全。

营业性演出审批办事

营业性演出审批办事

营业性演出审批办事简述营业性演出的审批办事是演出活动相关的必要手续,需要经过各相关单位的审批、登记、备案。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营业性演出审批办事进行详细介绍:•营业性演出定义•营业性演出申请流程•所需办理的手续和文件•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法营业性演出定义营业性演出,顾名思义就是以盈利为目的、通过售票等方式收取经济利益的演出活动。

国家对营业性演出进行了具体的法律规定,相关的行政管理规定及标准也明确规定营业性演出的办理流程。

营业性演出申请流程1.审批主体:文化和旅游局所有的营业性演出都必须通过文化和旅游局的审批,且在营业性演出资质未取得之前,不得从事任何营业性演出活动。

审批主体会根据演出的内容、场地、时间等因素进行审批,通过相关的部门对演出进行安全、合法性的审查,只有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演出才能被批准。

2.选择演出场地申请人需要选择符合要求的演出场地,场地要求演出所需设备达到安全标准,如消防器材、灭火器等,还要具有较好的声、光、电等表现条件。

3.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需要到所在地文化和旅游局提交申请材料,如申请表、演出计划、演出许可证等。

同时也需要缴纳相应的审批费用,费用由文化和旅游局根据演出的类型和规模等情况进行评估。

4.审查流程申请材料提交后,文化和旅游局会对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场地安全、火灾、安保等方面的检查,确保演出的安全和合法性。

5.取得审核证明审查结束后,如果符合条件,文化和旅游局将发放相应的审批证明,申请人可以在演出前按照要求完成备案、登记等手续后,正式进行演出活动。

所需办理的手续和文件1.申请表申请表是提交申请的必要材料,要求填写详细的演出信息,包括演出类型、时间、地点、演出人员等信息。

2.演出计划演出计划是演出方案的具体细节,包括演出内容、演员导演,演出流程等细节,审批单位会根据演出计划来核查是否符合国家法规。

3.演出许可证演出许可证是对演出活动进行监管的必要证件,需要在相应单位备案,并在演出前提交申领。

演出经纪机构变更、延续、注销、补证办事指南

演出经纪机构变更、延续、注销、补证办事指南

演出经纪机构变更、延续、注销、补证办事指南一、审批依据(一)《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二)《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7号)(三)文化部关于做好取消和下放营业性演出审批项目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13]27号)二、审批条件(一)有企业名称、章程;(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三)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四)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和场所。

三、申请材料(一)演出经纪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许可证载明事项1、申请书和《海珠区文化经营单位办理文化许可证事项申请表》(各一式1份)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式1份)3、原《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正(副)本(原件)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如变更法人或主要负责人,需提供新、旧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非法人本人办理需提供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式1份)5、变更住所的还要提供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未有房产证的,需提交《建筑规划许可证》和《建筑规划验收合格证》(产权性质和用途不能为住宅用途)及《广州市海珠区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属租赁场所经营的,需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和国土房管部门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等材料;(属自有房产不需提供此项材料)(核对原件交复印件,一式1份)6、变更专职演出经纪人员的,还需提供拟变更人员《演出经纪人资格证》)和身份证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

其中,所聘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如属港澳台或外国居民还应提交经劳动部门审批的《港澳台人员就业证》、《外国人员就业证》(核对原件交复印件,一式1份)(二)延续1、延续换证申请书和《海珠区文化经营单位办理文化许可证事项申请表》(各一式1份)2、原《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正、副本(原件)3、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一式1份)4、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未有房产证的,需提交《建筑规划许可证》和《建筑规划验收合格证》(产权性质和用途不能为住宅用途)及《广州市海珠区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文化部文化市场业务手册之歌舞娱乐场所

文化部文化市场业务手册之歌舞娱乐场所

文化部文化市场业务手册之歌舞娱乐场所1. 引言本手册旨在指导并规范歌舞娱乐场所的文化市场业务操作,以确保良好的市场秩序和文化发展。

文化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歌舞娱乐场所的经营进行管理和监督。

本手册将介绍歌舞娱乐场所的定义、审批程序、经营要求和监管措施等内容。

2. 歌舞娱乐场所的定义歌舞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提供以歌唱、舞蹈等形式的娱乐为主要内容的场所。

主要包括酒吧、夜总会、KTV、迪厅等类型的场所。

3. 审批程序文化部对歌舞娱乐场所的审批程序如下:3.1 申请材料准备申请人需要提交以下材料:•申请表格:包括场所名称、经营范围、地址、法人代表等基本信息。

•营业执照:需提供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安全消防报告:提供相关消防设施和安全措施的检查报告。

•噪音检测报告:提供噪音检测报告以确保场所符合相关规定。

•其他必要材料:根据具体要求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3.2 审批流程审批流程包括准入审批和日常监管两个阶段。

3.2.1 准入审批•申请材料提交:申请人将准备好的材料递交至文化部。

•审查和评估:文化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评估,确定是否符合要求。

•现场检查:对初步通过审核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和认证。

•批准或驳回:文化部根据现场检查结果决定是否批准场所的经营。

3.2.2 日常监管•定期检查:文化部将定期对已批准的歌舞娱乐场所进行检查,确保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

•临时检查:根据需要,文化部可以随时对歌舞娱乐场所进行临时检查,以保证市场秩序和公共安全。

•处罚措施:对各类违法行为,文化部将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4. 经营要求为了确保歌舞娱乐场所的经营安全和市场竞争公平,文化部规定以下经营要求:4.1 安全管理•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歌舞娱乐场所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消防安全、人员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安全设施和设备:场所应配备完善的消防设施、紧急疏散通道、监控设备等,以确保人员和财产安全。

•常规维护和检查:歌舞娱乐场所应定期对设施和设备进行维护和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

经营性演出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3篇)

经营性演出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3篇)

第1篇一、引言经营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演出活动,包括文艺表演、体育比赛、展览、讲座、论坛等。

在我国,举办经营性演出活动必须依法取得《经营性演出许可证》。

本文将详细介绍经营性演出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流程,帮助相关从业者顺利办理。

二、办理条件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2. 具备一定的演出场所、设施和设备;3. 拥有相应的演出经营管理人员;4. 持有《演出经纪人资格证书》的演出经纪人;5.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办理流程1. 准备材料办理经营性演出经营许可证,需要准备以下材料:(1)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3)演出场所、设施和设备的相关证明材料;(4)演出经营管理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5)演出经纪人资格证书复印件;(6)演出活动方案及安全预案;(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 提交申请将准备好的材料提交给当地文化行政部门。

具体提交方式可以是现场提交、邮寄或网上提交。

3. 审查材料文化行政部门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1)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2)申请事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3)申请事项是否具备办理条件。

4. 审核通过审查通过后,文化行政部门将组织专家对申请事项进行实地考察。

考察内容包括:(1)演出场所、设施和设备是否符合要求;(2)演出经营管理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资质;(3)演出活动方案及安全预案是否合理、可行。

5. 颁发许可证实地考察合格后,文化行政部门将颁发《经营性演出许可证》。

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6. 持证经营取得《经营性演出许可证》后,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可以依法开展经营性演出活动。

四、注意事项1. 办理过程中,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2. 办理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应及时与当地文化行政部门沟通;3. 持证经营期间,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保演出活动安全、有序;4. 如需变更《经营性演出许可证》内容,应在有效期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办事指南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办事指南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办事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港澳投资者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台湾地区的投资者设立合、合作经营的演出经营单位的申请和办理。

二、申请事项事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设立。

分项:设立、延续、注销、补证。

三、法规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关于做好取消和下放营业性演出审批项目工作的通知》。

四、实施机关乌兰察布市文广新局五、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六、审批条件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证照之日起20日内,持上述证照和有关消防、卫生批准文件,向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七、申请材料(一)现场申请,当场办理: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3.所有材料为A4大小,有特殊规定除外。

(二)材料清单1.设立(1)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设立申请登记表;(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3)演出场所的房产证明及租赁合同;(4)演出场所的安全消防、卫生等批准文件;(5)演出场所的方位图与内部平面图;(6)法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及简历;(7)与演出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证明。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申请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2)合资、合作经营各方的资信证明及注册登记文件;(3)内地合资、合作经营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提供资产评估报告;(4)合资、合作经营各方经协商确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及身份证明。

(5)香港、澳门投资者投资比例大于等于50%的或者拥有经营主导权的,应当提供香港工业贸易署或者澳门经济局出具的服务提供者证明书。

香港、澳门投资者若为自然人,则需提供其为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的身份证明。

办事营业性演出许可

办事营业性演出许可
8、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条件。
申请书(表格)名称(附示范文本)
联系电话
87621142
办公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署前路8号909室
受理窗口
社会文化管理科
电子邮箱
yxwhsc@
备注
(六)宣传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八)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的;
(九)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4、歌舞娱乐场所、体育场馆、宾馆、饭店、餐饮场所和其他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需要在本场所内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应当委托演出经纪机构承办,并依照规定程序报文化主管部门审批。
办事项目名称
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审批
办事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39号)、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34号)
办理条件
1、演出场所经营பைடு நூலகம்位应当确保演出场所的建筑、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安全规范,定期检查消防安全设施状况,并及时维护、更新。应当制定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演出举办单位在演出场所进行营业性演出,应当核验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消防安全设施检查记录、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并与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就演出活动中突发安全事件的防范、处理等事项签订安全责任协议。
2、在公共场所举办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依照有关安全、消防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演出场所应当配备应急广播、照明设施,在安全出入口设置明显标识,保证安全出入口畅通;需要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演出举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标准搭建舞台、看台,确保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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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设立的申请。

二、申请事项
事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设立。

分项:备案/设立、变更、注销、补证。

三、法规依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38号)第十三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第47号令)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文化部关于做好取消和下放营业性演出审批项目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13〕27号)、《文化部关于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文市发〔2013〕60号);《文化部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进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文市函〔2015〕627号)
四、实施机关
县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备案工作。

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
所经营单位审批,以及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审批。

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初审,文化部负责终审。

五、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申请材料
(一)提交申请
除当面提交外,申请材料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政务等途径提交,也可委托代理人提交,经受理窗口现场确认后,当场办理:
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3.所有材料为A4大小,有特殊规定除外;
4.提交原件供受理人员比对复印件;
5.由委托代理提交的,应出具申请行政许可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材料清单
1.设立
(1)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登记表;
(2)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已载明
姓名及身份证明编号的,可以不用提供;
(4)消防批准文件复印件,如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申请设立内地与港澳合资经营、内地与港澳合作经营、港澳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2)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员名单及身份证明复印件,未设立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的,则提交投资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内地与台湾合资经营、内地与台湾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应能证明内地投资者投资比例不低于51%或拥有经营主导权,或提供相关证明;
(2)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名单应能证明董事长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为内地代表,内地代表在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中居多数。

2.变更
(1)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登记表;
(2)原《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正、副本;
(3)变更外商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比例的,应提交变更后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4)变更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成员的,应提交董事长或者
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为内地代表的证明及内地代表在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中居多数的证明。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备案证明载明事项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持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性演出场所备案证明正(副)本,到原发证机关换领营业性演出场所备案证明,文化主管部门不再履行备案变更手续。

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但营业执照未记录姓名或身份证明编码的,还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

3.注销
依申请注销,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注销申请书;
(2)原《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正、副本。

4.补证
(1)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登记表;
(2)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三)配套制度
1.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审批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5)提交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批准的;
(6)依法可以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的其他情形。

2.主动变更或撤回
申请人在文化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前书面申请撤回行政审批申请的,应当终止行政审批,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有权在审批程序过程中主动变更或撤回申请。

七、决定公开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实施机关官方网站上公开审批结果。

申请人在申请表上选择自取的,可以按照网上公开的领证期限、电话通知或短信通知,并携带有效证明来领取批准文书及许可证;申请人在申请表上选择挂号信或快递到付的,在收到批准文书及许可证后应告知文化行政部门。

八、审批时限
受理期限:设立许可业务为5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相对人;超过受理期限未予答复的,视为受理。

备案等其他手续应当场受理。

申报材料符合受理条件
的,当场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相对人;当场未予答复的,视为受理。

办理期限: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应当场办结并及时发证;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为20个工作日;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为45个工作日。

有条件的应当合理缩减办理期限。

变更、补证手续应及时办结;注销手续应当场办结。

九、批准文书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中外合资合作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港澳独资、合资、合作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台湾合资合作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
2.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合法权益因文化主管部门违法实施行政审批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如实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依法接受、配合现场勘察和监督检查的义务。

十二、联系方式
(一)办理地点
1.部门名称:
2.部门地址:
(二)办理时间
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公布。

(三)咨询途径
1.窗口咨询:(地址)
2.电话咨询:(电话)
3.网上咨询:(网址)
4.信函咨询:(通信地址)
(四)投诉监督
电话:
邮箱:
十三、相关问题解答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可以做什么?
答: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可以接待演出,为演出提供服务。

也可以在本场所内自行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但不包括涉外、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

附录
办事流程示意图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设立登记表
备注:场所面积指舞台总体面积;资本构成方超过3名的,舞台多于1个的,应另附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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