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1)
谈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谈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黄河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潘家锋)一、违宪审查制度的概念和意义违宪审查,是指为保障宪法实施,由具有违宪审查权的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宪法规定的程序,对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以及国家机关的行为是否合宪进行审查,并对其是否违宪作出裁决的活动。
宪法规定了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这些规定不仅反映着一个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个方面的主要内容及其发展方向,而且从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上规范着整个国家的活动;宪法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建立违宪审查制度是建设法治国家所必需的。
衡量法治的最终标准就是看一个国家的宪法是否约束国家机关的抽象行为,看这个国家有没有建立起一套监督国家机关使其不能违宪的制度。
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宪法监督制度的确立与否、完善与否是衡量一个国家是否真正实现了法治的试金石。
法治的最高级形式是违宪审查,违宪审查是法治的基石和核心。
二、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监督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第62条规定,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
但是,在违宪审查的程序方面,宪法完全没有作出规定,一直到《立法法》才有了一些程序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90条规定了提出违宪审查要求的机关,即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了提出违宪审查建议的主体,即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
第91条规定了违宪审查的原则性程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在审查中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也可以由法律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论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 ) 宪 审 查 与 相 关 概 念 的 区 别 二 违 1 违 宪 审 查 制 度 与 司 法 审 查 . 在 审 查 范 围 上 , 法 审 查 的外 延 要 比狭 义 上 的 违 宪 审 查 司 的 外 延 广 。“ 法 审 查 ” jdc l eiw) 般 是 指 法 院 或 司 司 (u ia rve 一 i
法》 准则。 为
二 、 宪 审查的模 式和 手段 违
( ) 通法 院模 式 一 普
普通 法院模 式是 以司 法机 关 即法 院 行 使宪 法监 督 权 的 模 式 , 型代表 是美 国 。任何 普通法 院都 可以通 过受 理公 民 典 的诉 讼来 行使违 宪审查权 。在 这种模 式下 , 由于 司法 是三权
及 其 他 抽 象行 政 行 为进 行 合 法 性 及 合 宪 性 审 查 。理 想 模 式 是 宪 法 法 院 模 式 。
关键 词 : 宪审查 ;立 法行 为 ;抽 象行政 行 为 违 2 违宪 审查制 度与宪 法监督 .
一
、
违 宪 审 查 制 度 的 概 念
宪法监 督 即宪 法 实 施 的 监 督 , 广 义 说 指所 有 国家 机 从 关, 社会 组织和 公 民对各 种法 律活动 的合宪 性进 行监督 。这
发 生 或 者 是 否 涉 及 到 该 公 民 本 人 的 利 益 , 果 审 查 后 该 项 法 如
法性质 的机构 对政府行 为 的审查 , 主要包 括立法 与行 政行 为 的审查 。而 对行政行 为 的审 查 又包 括行 政 行 为违 宪 的 审查 和行 政行为 违法的 审查 。由于违 法 的行 政 行 为一 般 已有 行 政法来 规范 和调 整 了, 一般 不 必 再 包 括 在 违 宪 审查 的范 故
《关于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关于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是指宪法法院对行政、立法及司法行为是否符合宪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的一种制度安排。
这一制度的存在,对于确保宪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法治建设和政府治理能力提升有着重要意义。
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1978年宪法的制定过程中。
1978年宪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主管全国一切审判工作,是国家的最高司法机关。
”这一条举国瞩目的规定,为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奠定了基础。
然而,由于那个时代政治体制的特殊性,宪法的权威性以及宪法的违宪审查并未得到充分的实践和发展。
自此以后,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完善,并逐渐得到实践和发展。
根据法官和律师的提起,现代宪法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可以自行启动违宪审查,审查行政、立法等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规定。
宪法法院可以发布违宪决议,对侵犯公民宪法权利的具体行政、立法行为以及司法活动进行监督和制约。
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对于推进宪法的实施和维护宪法的权威性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它为决策者提供了法律依据和约束,迫使行政、立法和司法行为符合宪法规定。
它也为公民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效保障,通过司法程序,寻求宪法上的平等、自由和公正。
同时,违宪审查制度的运作也不可避免地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其中一个问题是权力的边界问题。
在违宪审查过程中,如何界定行政、立法和司法是否符合宪法的规定存在着较大的主观性,在实践中的判断需要法官具备较高的专业素养和权力运用的慎重性。
另一个问题是相关主体的参与问题。
尽管宪法法院是最高法律机构,但在一些特定的案件或情况下,其他政府机构或法院也可能涉及违宪审查,这些机构的权利应当在适当的范围内得到保护和发挥。
同时,在违宪审查过程中,民主立法机关和公民个体的主体地位也应得到尊重和保护。
总体而言,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确保宪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有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此制度的优化和实践仍然需要不断地完善和发展。
法律知识建构中国违宪审查制度之
案件经过:该公民提出申请后,该省 人大常委会接受了申请并决定进行审 查。经过审查,该省人大常委会认定 该行政法规确实违反了宪法和法律, 并责令该市政府修改该法规。
案件分析:该案件同样展示了中国违 宪审查制度中公民参与和监督的重要 性。公民可以通过提出申请的方式参 与违宪审查程序,并对于行政法规等 法律文件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提出意 见和建议。同时,该案件也体现了中 国政治体制中对于公民权利的保护和 尊重,即通过保障公民的参与权和监 督权确保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 性。
完善司法独立的保障机制
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司法机关的独立 地位和权力范围,防止外部干涉。
3
加强司法监督与问责机制
建立健全司法监督体系,对司法不公、腐败等 问题进行严厉惩处,保障司法公正性。
拓宽公民参与的制度化渠道
建立公民参与的制度化平台
通过立法建立公民参与的制度化渠道,如听证会、座谈 会等,确保公民在宪法审查中的参与权利。
效果
中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实践效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保 障了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性和稳定性、促进了国家治理体系和 治理能力现代化、维护了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04
中国违宪审查制度的问题 与挑战
宪法条款的模糊性与不确定性
宪法文本的解读困难
01
由于历史、文化等因素,中国宪法的某些条款存在多种解读的
可能性,导致在实践中出现争议和分歧。
最高人民法院
作为中国的司法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在违宪审查中负责审理案件,并 对涉及宪法问题的案件进行裁决。
03
国务院及其各部委
作为行政机关,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在违宪审查中负责执行宪法和法律
,并对其行为的合宪性承担责任。
中国违宪审查制度的运作程序
关于建立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关于建立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近年来,有关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的呼声不断增加。
目前,我国虽然有宪法,但却缺少对于违宪行为的有效监管机制,导致相关问题无法得到合理的解决。
因此,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势在必行。
什么是违宪审查制度?简单来说,它是为了保证宪法得到遵守和实施而建立的制度。
在实践中,这一制度可以通过审查法规、政策、行政行为等来保障宪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这是一个高效、公正、透明的监管机制。
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的重要性在于,它可以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维护政府的合法、公正和透明。
下面我将举出五个例子,证明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的必要性。
1.珠海市案件2019年9月,珠海市某小区因政府在不经过公开程序的情况下更改小区规划产生纠纷。
珠海市居民经过自行调查发现,政府的规划涉嫌违宪。
然而,由于当地没有违宪审查机制,居民诉求长时间无人接受。
这表明,如没有监管机制,很多违宪行为可能会被“掩盖”或误判。
2.旅游文化案件2018年,某旅游文化公司在进行项目开发时涉嫌侵犯公民合法财产。
可是,政府并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该旅游文化公司继续进行其活动,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处于无法保障的状态。
如果政府对其行为进行违宪审查,就可以及时揭露这一违法行为,从而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3.司法审判案件2016年,江苏某地法院因贪污受贿案件被曝光,引发社会公众对司法审判的质疑。
如果政府有违宪审查制度,就能在司法过程中及时发现违宪行为,从而保障司法的公正性和透明性。
4.医疗卫生案件2015年,某地医院因在手术室内私自发广告而受到罚款。
如果政府有违宪审查制度,就能发现这一违法行为,保证医患交流的正常、良好进行。
5.政策制定案件在某种程度上,政策制定的合法性、合理性直接影响公民权益。
因此,在政策制定过程中若发现违宪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
有违宪审查制度,就可以在政策制定的过程中及时发现问题,避免不必要的社会矛盾,保障政府合法权威和公民权利。
总之,针对上述案例和问题,建立严格的违宪审查制度显然非常必要。
中国违宪审查制度
中国违宪审查制度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被认为是国家保护宪法的重要工具之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因此任何法律、行政和司法机构都必须遵守宪法的规定。
为了确保宪法得到贯彻执行,中国建立了违宪审查制度,用于监督和解决宪法相关争议和违宪行为。
违宪审查制度主要关注宪法相关争议和违宪行为。
宪法争议指的是与宪法规定有关的法律和政策的争议。
例如,一个公民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声称一项法律侵犯了他的宪法权利。
违宪行为是指违反宪法规定的行为,包括法律和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以及任何违宪的行为。
违宪审查机构根据申诉或自发发现的违宪行为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修正、废止或调整相关法律、政策和行为。
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在过去几十年中发展迅速,并取得了一些成果。
首先,它提供了一个有效的渠道,让公民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保护他们的宪法权利。
除了个人申诉外,违宪审查机构还可以主动进行违宪行为的审查,这增加了整个制度的审查力度。
此外,违宪审查制度还能够通过核查法律、行政和司法行为,促进法律法规的完善和进步。
然而,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也存在一些挑战和限制。
首先,中国政府对审查的控制权较高,这可能导致违宪审查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受到质疑。
其次,违宪审查机构的权力范围和程序等方面的规定还有待完善和明确。
此外,由于中国的法治建设仍在进行中,法律实施和司法解释方面存在一些不足,这可能影响违宪审查的效力和可信度。
总之,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是维护宪法权威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尽管存在一些挑战和限制,但通过进一步完善制度和加强法治建设,可以进一步提高违宪审查的效力和公正性,确保宪法得到全面贯彻执行。
论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论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宪法的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一切其他法律的母法。
因此,从理论上讲,违反宪法,比违反其他任何一部法律都应该更加严重。
但是现实生活中人们更加的注重自己的行为是否违反诸如民法、刑法、经济法等这类惩罚措施更加具体和严厉的法律,而自觉不自觉的忽视对宪法的遵守。
在中国,这是一个怪圈。
而造成这个怪圈的主要原因就是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不完善,违反刑法要承担刑事责任,违反民法要承担民事责任,而人们违反宪法往往却得不到相应的处罚。
长此以往,人们便逐渐失去了对宪法的敬畏心,导致宪法的地位摇摇欲坠。
什么是违宪制度?简言之,违宪审查制度就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据特定的程序和方式对宪法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的制度。
具体分析这一概念,主要包括以下要点:(1)违宪审查制度的主体是特定的国家机关。
从理论上分析,就有可能是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其它机关。
(2)违宪审查的客体是某项立法和某种行为,即既包括法律,法规,和规章,又包括国家机关的行为,甚至在有些国家还包括政党的行为(如德国)。
这里要注意的是个人的违宪行为不在违宪审查的范围内,这主要是因为对个人的违宪行为有其它的专门法律(如刑法,民法)进行规范和调整。
(3)违宪审查的标准是判断其审查客体是否合乎宪法。
(4)违宪审查机关不仅有权对审查客体进行审查,而且有权对违宪行为做出进一步的处罚。
即违宪审查具有排它性,其结论具有终局性。
从理论上讲违宪审查制度是和具有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同时产生的,但是在实践中这一制度的形成要晚于宪法的出现。
这一制度的基本内涵包括:第一违宪审查通常只能由宪法明确规定的特定国家机关进行。
这应由本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历史传统等本国的具体国情决定。
违宪审查的特点也很明确,包括,第一,违宪审查主体的法定性:是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一般由宪法加以规定,如法国是宪法委员会、美国是联邦最高法院(三权制衡之要求)、我国是立法机关(权力统一的需要);第二,违宪审查范围的特定性:主要对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根本问题进行审查,而且随着审查主体的不同有所不同(立法机关、司法机关针对规范性文件;而宪法法院审查范围较广);第三,违宪审查只能说明是否违宪,至于追究责任,则由其他法律规定加以处理;第四,违宪审查程序多样性:表现为性质不同的审查范围或内容,审查程序各不相同,涉及根本问题的违宪审查程序严格,而涉及公民个人行为的违宪审查程序较为简便;第五,违宪审查方式的特殊性:既不同于司法案件的审判方式。
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首先,违宪审查的主体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委会作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拥有违宪审查的权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具体履行违宪审查职能时,一般设立专责机构,由专门人员进行违宪审查。
其次,违宪审查的对象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文件。
在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文件作为规范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的重要法律文件,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民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于这些法律法规文件的违宪问题进行审查,可以有效防止违反宪法的法律法规的实施。
再次,违宪审查的程序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组织进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审查违宪问题时,往往会组织一定的专家和学者进行法律、宪法方面的专门研究,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最终形成决议。
在违宪审查的过程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还会邀请相关单位和个人出席进行听证,并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最后,违宪审查的结果是有法律效力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于违宪问题进行审查的结果,一旦形成决议并公之于众,就具有法律效力。
这意味着被判定为违宪的法律法规将被撤销或修订,不符合宪法的行政法规将被废止,违宪的司法解释将被修订或废止。
违宪审查的结果可以有效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违宪审查制度在我国的作用日益凸显。
它有助于保障宪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同时,违宪审查制度的存在还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于法治的高度重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我国的法治体系。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尚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比如,目前违宪审查的范围主要限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文件,对于其他形式的违反宪法的行为往往无法进行有效监管。
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的四个选项
1 . 根 据现 行 的宪 法 和 法 律 中 规 定 的 这 是 第 三 个 选 项 。但 是 ,这 里 不 得 不 考 虑 宪法 实施监督 权条款 ,加 强全 国人大常 委 的 一 个 问题 是 对 现 行 体 制 的 修 改 会 非 常 大 ,
社 会 团 体 没 有 要 求 权 而 只有 建 议 权 。因 此 , 最 高 人 民法 院 只 能 就 个 案 问 题 进 行 附 带 审
只要对 《 立法法 》 第9 0条第 2款进行修改 , 查 ,审 查结 果只对 这个 案件 有效 ,并不产
让个人 、 企业 、 社 会 团体 等也 有 权 要 求 审 查 , 生普遍约束力 。 那 么 宪 法 委 员 会 就 有 可 能 获 得 司 法 性 质 的
《 立 法法 》第 9 0条第 1 款和 第 2款 虽然 对 当 审 查 和 适 用 审 判 的 规 范 根 据 ,进 而 推 动
法现 行 制 度 下 , 违 宪 审 查 。 由最 高 人 民法 院进 行 违 宪 审 查 ,
法 律 不 在 审 查 的 范 围 之 内 ;个 人 、企 业 、 从 政 治 的 角 度 来 看 也 是 相 当 安 全 的 , 因 为
段 就 会 被 发 现 和 剔 除 。 再 次 , 由 全 国人 大 那 么 还 有 第 四个 选 项 ,就 是 授 予 最 高 人 民
常委 会 自己行 使监 督权 ,这是 立法者 自我 法 院 以 宪 法 解 释 权 。
审查 ,不必特 意提 出来就 可 以通过技 术性
浅析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浅析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是指对行政行为、法律和法规的合宪性进行审查的制度。
作为宪法的法律效力和宪法权威的具体体现,违宪审查制度在我国的宪法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
下面将从违宪审查的意义、方式和效果三个方面进行浅析。
首先,违宪审查制度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它可以确保宪法的权威和尊严得到有效维护,保证宪法的实施和宪法精神的贯彻落实。
在我国,宪法是最高法律,宪法的观念和原则应当贯穿于国家的一切行政行为。
通过违宪审查制度,可以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宪行为,避免权力滥用、扭曲判断和歧视。
此外,违宪审查制度还可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基本人权,保证人民自由、平等、公正的权念得到完全实现。
其次,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主要有两种方式,即集中式审查和分散式审查。
集中式审查是指宪法法院对违宪行为进行审查,主要是对法律、法规和一些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宪法法院负责解释和维护宪法,它是保证宪法权威性、统一性和稳定性的最高司法机构。
另一种方式是分散式审查,即其他行政法院、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违宪审查。
这种审查方式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违宪性进行审查,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最后,违宪审查制度的效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违宪审查制度可以促进国家权力及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它可以通过违宪审查,排除违宪行为,加强对行政机关的制约和监督,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证行政行为合法、公正、公开。
其次,违宪审查制度可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公民的合法权益是宪法赋予的基本权益,通过违宪审查制度可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避免权力滥用对公民权利的侵犯。
再次,违宪审查制度还可以维护社会的稳定。
宪法的权威性和尊严是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违宪审查行为可以保障宪法的权威和尊严,维护国家法制的稳定。
总而言之,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在宪法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和功能。
通过违宪审查可以保障宪法权威性和尊严,保证行政行为、法律和法规的合宪性,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稳定。
中国大陆的「违宪审查」与「司法审查」_1
中国大陆的「违宪审查」与「司法审查」壹、前言一般来说,台湾的政法学界,大有将「司法审查」与「违宪审查」视为同义词,大陆政法学界似乎也有这样的趋势。
例如龚祥瑞便说:「司法审查(JudicialReview)亦称违宪审查[1]」;陈业宏、唐鸣亦直陈:「违宪审查制度,也有人称之为司法审查制度」。
不过,也有学者认为两者仍有所区别。
清华大学王振民教授的「中国违宪审查制度」一书中,便指出:「违宪审查也可以被称为是合宪审查或者宪法审查,英文是’ConstitutionalReview’,其本意是宪法性审查。
有些国家由于普通司法机关履行这个职责,因此又被称为司法审查(JudicialReview)。
在中国正式的叫法是宪法监督或者宪法实施的保障,学术界和社会人士一般叫做违宪审查」。
李步云教授也认为:「在我国法学界,有些学者把违宪审查与司法审查相等同,…这种说法有欠妥当」。
因此,在探讨中国大陆的宪政改革时,必须先行区别「司法审查」与「违宪审查」的意义。
二、「司法审查」与「违宪审查」的异与同一般来说,「违宪审查」系指拥有司宪权力的国家机关,无论是立法机关、各级法院或特设宪法机关,依据法定程序,审查或裁决一切法律、地方法规、命令或是行政处分,是否符合宪法的规定或精神,并对违宪的样态做出具有司法判决或宣告其效力的一种制度性安排。
然而,「司法审查」却意指专门由各级法院或特设宪法机关,通过司法程序进行前述之「违宪审查」以外,并得对「命令是否抵触法律」加以审查。
换言之,「司法审查」的机构仅限于司法机关,而「违宪审查」的负责机构尚包括立法机关;「司法审查」与「违宪审查」都包括了审查「法律是否合宪」的范围,但「司法审查」所管辖的范畴往往包含了「命令是否抵触法律」的部分。
也就是说,「司法审查」的外延要比「违宪审查」的外延广,从总体上看,这两个概念互有交叉,不能等同。
但是,由于各国宪政制度、历史文化、法律传统的差异,世界各国在「违宪审查」或「司法审查」的制度设计内容上也不尽相同。
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是指对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法律文件的合宪性进行审查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意义在于保障宪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维护公正和公平的法治环境。
违宪审查制度的核心是宪法法院,即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院审查法律的合宪性。
我国宪法法院是我国最高司法机关,负责审理违宪案件,决定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国家机关的决定、命令、指示等文件是否具有合宪性。
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起源于198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院,负责审查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合宪性。
”这一条款确立了宪法法院的地位和职责。
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宪法的优越性。
我国宪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最高法律,所有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都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
宪法法院通过审查,保证了法律和其他法律文件的合宪性。
其次,违宪审查实行的是限制性审查制度。
这意味着宪法法院只对特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审查,而不能主动审查所有的法律。
这保证了审查的专业性和高效性。
再次,权力的分立。
我国宪法法院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院,独立行使审查权。
这就意味着宪法法院对其他国家机关的决定、命令、指示等进行审查时不受到干扰和压力,保证了宪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此外,我国还设立了省级和地市级宪法法庭,包括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检察院等,负责审理违宪案件,有力地推动了违宪审查制度的实施和发展。
不过,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例如,宪法法院只能通过特定的案件进行违宪审查,而不能主动发起审查。
这限制了宪法法院的审查范围和审查效果。
此外,在一些地方,宪法法院的审查决定可能受到地方政府的压力和干扰,导致审查结果不够独立和公正。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
首先,可以逐步扩大宪法法院的审查范围,使其能主动发起审查,提高审查的效果。
其次,可以加强对宪法法院的独立和保护,防止政府干扰和压力。
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为了监督和保证宪法的实施,必须建立相应的违宪审查制度,这已成为我国理论和实践的共识。
但是这么一个理论界不断呼吁、实践急迫需要的宪法基本制度至今未能建立起来,个中原因非常复杂,本文仅从法律层面分析这一制度建立的主要障碍。
一、违宪审查的主体模糊不清,违宪审查机构至今未能实际建立起来建立违宪审查制度首先要有专司违宪审查的专门机构,这是实际建立起违宪审查制度的国家的共识。
在我国,尽管自1954年宪法起就有监督宪法实施的规定,但是作为宪法监督具体体现的违宪审查机构至今未能建立起来,在现行宪法里找不到专司违宪审查的机构,而且关于违宪审查主体的规定模糊不清。
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宪法,监督宪法实施,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国务院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违宪及违法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从宪法的这些规定来看,我国违宪审查的主体应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它的常委会。
但是,宪法又规定,国务院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的遵守和执行,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
这些表面上非常健全的规定实际上矛盾百出:这些规定给人的印象首先是,似乎我国的违宪审查权并不专属最高权力机关,国务院、地方权力机关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享有一定的违宪审查权,因为上面所谓的“不适当”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当然而且首先指的是违宪的规范性文件,但是,无论是国务院还是地方权力机关、地方行政机关都没有宪法解释权,我国的宪法解释权是归属全国人大常委会,而宪法解释权是违宪审查权的前提,没有宪法解释权就无法审查规范性文件是否与宪法相抵触,因而,这些规定不仅使我国的违宪审查权的归属变得模糊,而且在实践中无法操作,从而形成了违宪审查“谁都可以管理,但实际上谁都不管”的局面。
试论我国违宪审查制度
试论我国违宪审查制度作者:宋坡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31期摘要从宪法发展历史来看宪法的制定和实施当然离不开违宪审查制度的保障。
一般来说,宪法的发展与违宪审查制度的发展是同步重叠的,但是具体在我国二者之间的关系却表现的极为特殊:宪法的发展不当然伴随着违宪审查制度的发展。
究其原因我国传统上制定宪法的目的并不是当然为了行宪,而往往具有政治宣示的意义,这一趋势直到我国现行宪法颁布实施之后才有所改观。
本文拟从我国宪法发展历史和现状进行分析提出完善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违宪审查司法审查宪政行宪立法中图分类号:D920.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11-043-02一、明确违宪审查与司法审查在我国普遍认为违宪审查与司法审查是同一概念的不同说法。
这种认识在一定程度上是具有合理性的,但二者实质上还是有区别的。
所谓违宪审查,是指法院或专门成立的机构,基于宪法对某项立法或者某种国家机关行为(有些国家也包括政党行为)是否合宪进行的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审查。
如果违宪审查的职责有普通司法机关履行就被称作司法审查。
同时从内容上看司法审查的范围要比违宪审查广泛,以美国为例其司法审查不仅仅是对联邦和州的法律,总统﹑州长及其所属官署之行政行为,以及一切司法裁判是否违宪进行审查,还包括对行政行为是否违法进行审查。
本文所论述的“违宪审查”与司法审查是不同概念,不包括对行政行为是否违法进行审查的讨论。
二、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现状(一)建国后违宪审查制度的发展新中国成立后先后颁布过四部宪法,即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与现行宪法.除了1975年宪法之外其余三部宪法都对违宪审查制度做了一些规定。
如1954年宪法规定了:第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宪法的实施。
第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国务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有权撤销国务院同宪法、法律和法令相抵触的决议和命令;有权改变或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的不适当的决议。
中国违宪审查制度
中国违宪审查制度中国的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
依照宪法规定,中国是一个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之一、宪法不仅规定了国家政治制度、公民权利和义务,还对各级政府、司法机构以及公民行为做出了相应的规范和约束。
然而,中国在执行宪法的过程中存在违宪审查制度。
违宪审查制度是一种法律机制,其目的是确保政府行为和法律规定相符合,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提升司法权威和公信力。
然而,在中国,违宪审查制度并不完善,存在一系列问题。
首先,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实际上是由党的组织来担负,而不是由独立的法院负责。
这导致中国的宪法监督机制缺乏独立性和公正性。
由于党的领导一体化原则,党的组织对宪法审查的控制力过大,无法保障权力的分立和制衡,容易导致权力滥用和违宪行为。
其次,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缺乏透明度和公开程度。
在中国,宪法审查的程序和标准并没有明确规定,很大程度上依赖于领导层的决策和政治影响。
这种不确定性和不可预见性导致了司法的随意性和主观性,削弱了宪法的约束力。
此外,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还存在效率低下的问题。
中国的宪法审查通常是作为民事、行政或刑事案件的一部分进行的,由具体的法院进行判决。
然而,由于司法资源有限和审查程序复杂,宪法案件往往被耽搁和拖延,无法及时保护公民的权益。
最后,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还受到政治干预的影响。
在中国,政治因素往往会对法官的审判产生不必要的影响,法院往往会考虑政治权威和意识形态因素,而不是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要求进行判决。
这种干预不仅削弱了法治的原则,还造成了司法的不公正和不稳定。
综上所述,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存在一系列问题,如缺乏独立性和公正性、透明度和公开程度不足、效率低下以及政治干预等。
要解决这些问题,中国政府应当加强宪法监督机制的独立性,明确审查程序和标准,提高司法效能,以及确保政治干预的最小化。
同时,公民和社会各界也应当积极参与,推动完善违宪审查制度,保护宪法和公民权益的实现。
我国违宪审查的模式及问题
我国违宪审查的模式及问题一、引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国家治理的基石。
而宪法的实施离不开宪法的保障和监督。
我国设立了审查违宪制度,旨在保护宪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然而,这一制度在实践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二、我国违宪审查的模式1. 审查机构我国设立了两种审查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
其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要负责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则主要负责对司法解释进行审查。
2. 审查程序宪法规定,对于任何违反宪法、侵犯公民权利的行政行为或者司法行为,公民都有申诉权。
公民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并由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
如果公民认为处理决定不当,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审查。
3. 审查标准我国违宪审查标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是否符合宪法的规定;二是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三是是否符合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要求。
三、我国违宪审查存在的问题1. 审查机构权力过大在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都拥有对违宪行为进行审查的权力。
然而,在实践中,这两个机构的权力往往过于集中,容易导致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等问题。
2. 审查程序不够透明在我国,申请违宪审查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并经过一定程序。
然而,在实践中,这一程序往往不够透明,容易导致程序不公、申请难度大等问题。
3. 审查标准不够明确在我国,违宪审查标准主要包括是否符合宪法规定、法律规定和公共利益要求。
然而,在实践中,这些标准并不够明确具体,容易导致判决结果不确定、判决标准不统一等问题。
4. 审查效果欠佳虽然我国设立了违宪审查制度,但在实践中,这一制度的效果并不尽如人意。
一方面,由于审查机构权力过大、程序不够透明等问题,容易导致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等问题;另一方面,由于审查标准不够明确、判决结果不确定等问题,容易导致违宪行为得以继续存在。
论违宪审查制度及对完善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建议
论违宪审查制度及对完善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建议违宪审查制度是指国家对违反宪法规定的行为或法律法规的修订是否符合宪法的规定进行审查和制裁的制度。
它是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手段之一、本文将就违宪审查制度进行论述,并提出完善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建议。
首先,论述违宪审查制度的重要性。
宪法作为最高法律,在国家和社会的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违宪审查制度的存在,可以保障宪法的权威性和适应性。
通过审查违宪行为,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维护宪法的稳定和权威。
同时,违宪审查制度也是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机制。
它可以防止立法者和行政机关滥用权力,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然而,我国违宪审查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审查力度不够。
违宪审查的力度不足,导致很多违宪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和制裁。
其次,审查程序不规范。
现行的违宪审查程序条文较为简略,程序不够详细,导致审查过程的透明度不高。
第三,公众参与度不高。
在违宪审查的过程中,公众的参与程度不够,导致难以及时发现问题和纠正错误。
第四,对违宪行为的制裁力度不够。
目前对于违宪行为的制裁手段相对较弱,无法有效震慑违宪行为。
针对以上问题,提出以下建议以完善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首先,加强违宪审查的力度。
通过加大对违宪行为的审查力度,确保宪法的权威性和适应性,严厉打击违宪行为。
其次,规范审查程序。
制定具体细致的审查程序,明确违宪审查的标准和程序,提高违宪审查的效率和公正性。
第三,提高公众参与度。
鼓励公众及专业机构对违宪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通过公众的参与来发现和纠正违宪行为。
同时,加强法官的独立性和专业素养,提高审查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第四,加大对违宪行为的制裁力度。
建立健全的违宪行为制裁机制,对违宪行为进行严厉的制裁,以起到震慑的作用。
另外,为了确保违宪审查的顺利进行,还需要加强相关机构的建设和培养专业人才。
如加强宪法法院和宪法监督机构的建设,以确保其独立行使审查权力。
同时,在培养专业人才方面,需加强宪法和违宪审查教育的普及,提高宪法意识和法治思维,培养专业的违宪审查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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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1)
谈宪政和法治,落实到一点上,就是采取一种什么样的制度来保证宪法的最高性?我们把问题集中到违宪审查制度上。
在一九四九年中共执政后的近半个世纪里,始终未能建立起正常有效的违宪审查制度,这是导致法治国家型态难以在中国实现的重要原因之一。
我先谈一谈是什么原因导致这种状况,阻碍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的障碍是什么。
第一个障碍:议行合一论。
这个理论是从巴黎公社到列宁到中国宪法都是如此,其制度化的体现是宪法第三条:所有的国家机构都要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
中国实行的是以人大为一体化的、为最高权力机构的体系,这也就是中国共产党强调的两个政治制度之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过去,凡是赞成议行分离或三权分立的学者,都被扣上“右派”或“自由主义者”的帽子。
人大被赋予很高的地位,而在实际上,人大又不具有最高权力。
在对人大负责的背后是只对政党负责,在议行合一的理论框架中,一切国家权力都合一于执政党,为此,议行合一论就得到执政党的欢迎,违宪审查制度建立不起来,因为没有谁能够审查人大通过的法律违宪。
要建立一个机构来审查人大,在法理基础上,他就应该高于人大,至少平行于人大。
如果议行合一论突破不了,就不可能走到这一步。
第二个障碍:专政理论。
专政理论说白了,就是不受限制的权力。
列宁有一个讲话,无产阶级专政是不受法律限制
的暴力。
中国的法学界很多年来一直在讨论专政与法律的关系问题。
对许多政治案件,实际上就是按照专政理论模式在审判它的公民,而不是按照法治理论推行法治实践。
这个专政理论是阻碍中国实行违宪审查制度的很关键的因素。
在专政主义的理论中,制宪权被置于特定阶级手中,最终又被置于统治阶级的“先锋队”手中,从而人民制宪权变成了特定政党的制宪权。
在这种理论观念中,违宪审查制是根本建立不起来的。
第三个障碍:党治论。
党的权威和法律的权威谁是老大,谁是老二,一直没有搞清楚。
彭真先生在八十年代中期曾经针对一位县委书记的话,发表过看法。
那位县委书记说,“在我们县委,我说党大。
”彭真开人大会时,有人把这个县委书记的话反映给他听,他说,我告诉你们,不是县委书记大,是法大。
但这个东西在法理上要有根据。
中国宪法规定了一切国家权力机关都要以宪法为最高行为准则,党章也有规定:党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但是没有制度保障,所以党和宪法的关系一直没有解决,违宪审查制度也就一直建立不起来。
中共建国后一直没有建立起严格意义上的违宪审查制。
但中国宪法有关宪法监督和解释的规定已为违宪审查制的建立奠定了一定基础。
中国的宪法监督和解释制度的发展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以立法解释为表现形式的宪法监督制度。
以五四年宪法为代表。
五四年宪法是一九八二年宪法之前最好的一部
宪法。
五四年宪法没有规定宪法解释制度,作为一个完整的宪法保障制度来讲,要有宪法解释和宪法裁判两个权力——不能在裁定一个法律违反宪法的时候对宪法没有解释权。
五四年宪法把这两方面权力给剥离了。
有学者认为这是一种不完整的宪法保障制度,不是一个很完善的宪法保障制度。
一九七五年宪法把宪法保障制度全部取消,在宪法监督和违宪法令撤消权制度方面均出现大倒退。
第二阶段:以宪法解释为表现形式的宪法监督制度。
以七八年宪法为代表。
开始恢复宪法监督制度,但规定的是全国人大有权“监督宪法和法律实施”(第二十二条(三)款);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和法律,制定法令”(第二十五条(三)款)以及“改变或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的不适当的决议”(第二十五条(五)款)。
在宪法解释问题上七八年宪法比五四年宪法有所进步,但还是把宪法解释和宪法监督这两个职能分开,实际上也是没法实行这一权力。
第三阶段:以宪法解释和撤销违宪法规和决定为表现形式的违宪审查制度。
最完善的是一九八二年宪法。
八二违宪审查制度中最核心的内容是说,人大和人大常委会两个机构监督宪法,但这两个机构没有办法监督其本身。
根据中国宪法权力分配,人大要制订法律,要制订基本法律——中国的法律结构是这样的:宪法,宪法性法律,基本法律,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地方法规。
在宪法之下的基本法律和法律这两个
层次,都没有被监督。
如果违宪审查制度不能对立法权进行监督,等于这个大厦倾倒一半,另一半的存在也没有意义。
这个制度也就等于一直没有建立起来。
学者一直考虑要对一九八二年宪法进行变革,现在声音很强烈了。
老的一代法学家如许崇德等人,在不同场合都主张中国要建立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
年轻的学者,观点激进的、中间观点的,相对现实的,也分了很多派,提出中国应建立什么样的法院。
不论是老一代的是年轻的,都认为中国应该建立专门的宪法监督的机构。
当局趋向什么样的机构,要看第三代在法治国家的建设上到底能走多远。
这是一个里程碑,也是一个试金石。
一部宪法如果没有一个机构去监督它的话,这部宪法永远是一个宣传手册,不是一个行动纲领。
在这样的情况下,老百姓当然不会认可你的宪法。
所以我认为,法治国家的根本问题和核心因素,是在当前要建立一个违宪审查制度,这个制度,不管有多大权力,叫什么名称,总之是要建立起来,开始运作。
可以先把共产党的东西放在一边,必须要宣布和判决一两件司法判决、行政法规违宪,人们就可以看到宪政主义的曙光、法治的曙光。
前面介绍了中国违宪审查制度的障碍和历史线索,第二个问题,谈谈违宪审查制的改革与模式选择。
我认为有三个主要模式:一个是美国模式,一个是德国模式,还有一个是将美国和德国模式混合起来的模式,这有时也叫希腊模
式或叫智利模式。
美国模式,是将司法权和司宪权合一,通过普通法院审查;德国模式是将司宪权和司法权分开,对违宪有专门的法院;希腊模式是将司宪权、司法权统统弄到一堆,有宪法法院,最高法院,行政法院,任何一个法院都可以审查违宪问题。
还有一个职权问题,中国学者把它分成全职式模式,多职式模式,少职式模式。
全职式模式以德国为代表,宪法法院有很大权力,可以对立法、对行政、对司法、对政党、对公民的宪法诉愿,等等进行违宪裁决。
美国的最高法院没有这么大权力。
在当今世界,德国宪法法院的权力是最大的,很多主张走法治道路的人认为应该学德国,认为是一个理想方式,应把这一模式运用于中国。
当然我们今天可以讨论,理想的方式不是最可行的方式。
很多学者认可,但是认为在实际操作上不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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