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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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案例及解析

国际商法案例及解析

国际商法案例及解析案例一 1986年7月27日我国某公司应荷兰A商号的请求,报出某初级产品100吨,每吨鹿特丹到岸价格(CIF)人民币3900元即期装运的实盘。

对方接收到我方报盘后,没作承诺表示,而是再三请求我方增加数量,降低价格一并延长要约有效期。

我方曾将数量增至300吨,价格每吨鹿特丹GIF减至人民币3800元,并两次延长了要约的有效期,最后延至8月30日。

荷兰于8月26日来电接受该盘。

我方公司在接到对方承诺电报时,发现巴西因受旱灾而影响到该产品的产量,国际市场价格暴涨,从而我方拒绝成交,并复电称:《由于世界市场价格变化,货物在接到承诺电报前已售出。

“但荷方不同意这一说法,认为承诺是在要约有效期内作出,因而是有效的,坚持要求我方按要约的条件履行合同,并提出,要么执行合同,要么赔偿对方差价损失40余万元人民币,否则将提起诉讼。

” [问题](1)如果A商号对我国的这家公司提起诉讼,有无正当理由,(2)双方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参考答案](1)A商号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为我国的公司违约在先,A商号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进行救济。

(2)双方间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如何认识合同订立的程序。

一般说来,订立合同必须经过两个程序,即要约和承诺。

要约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其内容必须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对方一旦接受,要约人就愿受其约束。

因此,一项要约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应清楚表明愿意按要约所列条件与对方订立合同的目的,并表明一旦对方接受,要约人就愿受其约束。

2.原则上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凡不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人提出的建议,仅视为要约邀请。

3.内容必须十分确定。

所谓十分确定,即所标明货物的名称、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数量或价格,或者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

承诺即受要约人作出声明或以其他行为对要约表示同意。

构成一项承诺也必须具备一定条件:4.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以声明或其他行为作出。

8个国际商法的案例与分析

8个国际商法的案例与分析

1、某中国北京公司与一设在中国上海的某外商独资企业于2000年12月在北京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由设在中国上海的该外商独资企业向北京公司出售通信设备,交货地点为北京公司设在北京的仓库。

合同规定:因合同的执行发生纠纷,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则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栽。

适用的法律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法律问题】当事人对上述合同作出的法律适用方面的选择是否正确?【参考结沦】当事人对上述合同作出的法律适用方面的选择不正确。

【法理、法律精解】国际经济法是调整跨越国境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也就是说,国际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必须具有国际性。

或主体在不同国家,具有国际性;或标的具有国际性;或经济关系发生在不同国家;等等。

而本合同在签约主体、合同订立与履行地点、买卖标的物的移动等方面均不具有国际性。

特别是在签约主体方面,虽然签约的一方为外商独资企业,但它仍是中国法人。

因此,该合同的法律适用不应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答: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一项发价,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发价,都是可以撤回的,只要撤回通知于发价送达被发价人之前或同时送达被发价人即可。

故本案发价已撤回,甲乙之间的合同不成立。

2、英国A商于5月3日向联邦德国B商发出一项要约,供售某商品一批,B商于收到该要约的次日(5月6日)上午答复A商,表示完全同意要约内容。

但A商在发出要约后发现该商品行情趋涨,遂于5月7日下午致电B商,要求撤销其要约。

A商收到B商承诺通知的时间是5月8日上午。

试问:(1)若按英国法律,A商提出撤销要约的要求是否合法?(2)若此案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A、B双方是否存在合同关系?答:根据英国法,A商提出的撤销要约的要求不合法。

根据英国法,承诺一经发出,立即生效。

国际商法法律关系案例(3篇)

国际商法法律关系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商法法律关系日益复杂。

中美贸易争端作为国际商法法律关系中的一个典型案例,引起了广泛关注。

自2018年以来,中美贸易摩擦不断升级,双方在贸易政策、关税等方面展开了激烈的较量。

本文将以中美贸易争端为案例,分析国际商法法律关系的相关问题。

二、案例描述1. 美国对中国发起贸易战2018年3月,美国对中国发起贸易战,对500亿美元的中国商品加征25%关税。

随后,中国对等反击,对600亿美元的美国商品加征5%-25%关税。

中美贸易战由此拉开序幕。

2. 贸易战升级2019年5月,美国再次宣布对中国2000亿美元商品加征25%关税。

对此,中国再次作出反击,对600亿美元的美国商品加征5%-25%关税。

随后,双方在关税、技术出口管制、投资等方面展开了一系列较量。

3. 贸易战对双方经济的影响中美贸易战对双方经济产生了严重影响。

美国对中国的关税措施导致美国企业成本上升,消费者购买力下降。

同时,中国对美国的关税措施也使得美国部分行业受损。

此外,中美贸易战还引发了全球供应链重构,对全球经济产生了不利影响。

三、案例分析1. 贸易战中的法律关系(1)国家法律关系:中美贸易争端涉及国家法律关系,包括美国、中国以及其他国家的法律法规。

双方在贸易政策、关税等方面存在分歧,导致法律关系紧张。

(2)国际法律关系:中美贸易争端涉及国际法律关系,包括世界贸易组织(WTO)规则、双边贸易协定等。

双方在遵守国际规则的前提下,通过谈判、诉讼等手段解决争端。

2. 贸易战中的法律冲突(1)关税政策冲突:美国对中国商品加征关税,违反了WTO最惠国待遇原则,引发了中国等国家的不满。

同时,中国对美国的关税措施也违反了相关国际规则。

(2)技术出口管制冲突:美国对中国实施技术出口管制,限制中国企业获取关键技术。

这一做法违反了国际技术转移和贸易规则。

3. 贸易战中的法律解决途径(1)谈判:中美双方通过谈判解决贸易争端,包括关税减免、市场准入等。

国际商法案例法律(3篇)

国际商法案例法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跨国公司A(以下简称“A公司”)是一家总部位于我国的企业,主要生产电子产品。

该公司拥有一项自主研发的专利技术,并在全球范围内进行了专利申请和注册。

跨国公司B(以下简称“B公司”)是一家总部位于美国的跨国企业,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2018年,A公司发现B公司在未经其授权的情况下,在其产品中使用了与A公司专利技术相同的技术。

A公司遂向B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B公司对此表示否认,并声称其产品中使用的技术是独立研发的,不构成侵权。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B公司是否侵犯了A公司的专利权?2. 如果构成侵权,B公司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3. 侵权赔偿金额如何确定?三、案件分析1. 专利权侵权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专利权侵权判定应遵循以下原则:(1)相同性原则: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在实质上相同。

(2)等同原则: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在实质上相同,且具有相同的功能和效果。

本案中,A公司拥有的一项专利技术已经在中国、美国等国家和地区获得了专利授权。

B公司在未经A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在其产品中使用了与A公司专利技术相同的技术。

根据相同性原则和等同原则,可以判定B公司侵犯了A公司的专利权。

2. 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本案中,B公司侵犯了A公司的专利权,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停止侵权行为:B公司应立即停止在其产品中使用A公司的专利技术。

(2)赔偿损失:B公司应赔偿A公司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3. 侵权赔偿金额确定侵权赔偿金额的确定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和持续时间。

(2)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3)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

国际法律商法案例(3篇)

国际法律商法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推进,跨国并购已成为企业拓展国际市场、实现产业升级的重要手段。

然而,跨国并购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风险也日益凸显。

本案例以某中国企业并购某外国企业为例,探讨跨国并购中的法律风险及应对策略。

二、案例简介某中国企业(以下简称“买方”)拟并购某外国企业(以下简称“卖方”),该外国企业主要从事某高技术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双方就并购事宜进行了多次谈判,并签署了初步并购协议。

在并购协议签署后,买方聘请了国际知名律师事务所对卖方进行了尽职调查,发现卖方存在以下法律风险:1. 专利权纠纷:卖方所拥有的核心技术专利在海外市场存在侵权争议,可能面临诉讼风险。

2. 劳动争议:卖方部分员工在并购前已与卖方签署了竞业禁止协议,可能引发竞业禁止纠纷。

3. 合同纠纷:卖方与部分供应商、客户存在合同纠纷,可能影响并购后的业务运营。

4. 税务风险:卖方在并购前存在偷税、漏税行为,可能面临税务处罚。

三、案例分析1. 专利权纠纷针对专利权纠纷,买方应采取以下应对措施:(1)聘请专业律师对卖方专利权进行全面审查,确保其合法、有效。

(2)与卖方协商,要求其在并购协议中承担专利权纠纷的法律责任。

(3)在并购协议中明确约定,如因专利权纠纷导致买方遭受损失,卖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劳动争议针对劳动争议,买方应采取以下应对措施:(1)在并购协议中明确约定,卖方员工在并购后的竞业禁止期限、范围及补偿标准。

(2)与卖方协商,要求其在并购前解决劳动争议,确保并购后的业务运营不受影响。

(3)在并购后,加强对员工的管理,防止因劳动争议导致企业损失。

3. 合同纠纷针对合同纠纷,买方应采取以下应对措施:(1)在并购协议中明确约定,卖方应承担因合同纠纷导致的损失。

(2)聘请专业律师对卖方与供应商、客户的合同进行全面审查,确保并购后的业务运营不受影响。

(3)在并购后,加强对合同的管理,防止因合同纠纷导致企业损失。

国际商法法律案件(3篇)

国际商法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国际贸易日益频繁,涉及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复杂。

本案例选取了一起典型的国际商法法律案件——XX国际贸易纠纷案,旨在通过对该案件的分析,探讨国际商法在实践中的应用及法律风险防范。

二、案情简介原告(甲方)是一家中国出口企业,被告(乙方)是一家外国进口企业。

双方于2019年5月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约定由甲方向乙方出口一批货物。

合同约定货物数量为1000吨,单价为1000美元/吨,总金额为100万美元。

合同还约定,货物应在2019年6月底前装船,并在2019年7月底前到达乙方指定的目的港。

在货物装船后,甲方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交了装船通知。

然而,在货物抵达目的港后,乙方发现货物数量不足,实际收到的货物数量仅为950吨。

乙方认为甲方违反了合同约定,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甲方则认为,货物数量不足是由于装船过程中的损耗造成的,并非其故意违约。

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三、争议焦点1. 货物数量不足是否构成违约?2. 甲方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3. 违约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是什么?四、法院判决1. 货物数量不足构成违约。

法院认为,根据合同约定,甲方应向乙方交付1000吨货物。

然而,实际交付的货物数量为950吨,与合同约定不符,构成违约。

2. 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卖方应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货物。

本案中,甲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交付1000吨货物,已构成违约。

因此,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3. 违约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

(1)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根据合同约定,如甲方违约,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10%作为违约金。

因此,甲方应向乙方支付10万美元的违约金。

(2)甲方应承担货物差价损失。

由于货物数量不足,乙方遭受了货物差价损失。

法院判决甲方应赔偿乙方由此产生的损失,具体金额为5万美元。

五、案例分析1. 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以及损害赔偿。

国际商法案例法律(3篇)

国际商法案例法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是一家成立于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被告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是一家成立于法国的跨国公司,主要从事电子元器件的进出口业务。

2008年,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公司将其持有的某电子产品研发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乙公司,股权转让价格为5000万美元。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履行了股权转让手续,乙公司也按照约定支付了股权转让款。

然而,在股权转让完成后不久,双方就出现了纠纷。

二、争议焦点1. 乙公司是否已履行股权转让款的支付义务?2. 甲公司是否已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完成股权转让手续?3. 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合法有效?三、案件审理1. 乙公司是否已履行股权转让款的支付义务?乙公司辩称,其已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支付了股权转让款,但甲公司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乙公司未履行支付义务。

甲公司则主张,乙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且存在欺诈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乙公司未履行支付义务,且乙公司已按照约定支付了股权转让款。

因此,乙公司已履行股权转让款的支付义务。

2. 甲公司是否已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完成股权转让手续?乙公司主张,甲公司未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完成股权转让手续,导致其无法行使股东权利。

甲公司则辩称,其已按照约定完成了股权转让手续。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已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完成了股权转让手续,将子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了乙公司。

因此,甲公司已履行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义务。

3. 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合法有效?乙公司主张,股权转让协议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应属无效。

甲公司则认为,股权转让协议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合法有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股权转让协议符合我国法律法规,未违反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双方应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如下:1. 乙公司已履行股权转让款的支付义务;2. 甲公司已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完成股权转让手续;3. 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

国际商法法律适用案例(3篇)

国际商法法律适用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国际商业活动日益频繁,跨国公司之间的合作与竞争日益激烈。

在国际商法领域,法律适用问题成为各国法律实践中的热点问题。

本文将以某跨国公司合同纠纷案为例,分析国际商法法律适用的问题,探讨相关法律适用原则和实践。

二、案例背景某跨国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是一家从事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在我国设有分支机构。

2010年,原告与某外国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提供一批货物。

合同中约定,如发生争议,应适用英国法律。

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被告未能按时交付货物,导致原告遭受重大损失。

原告遂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则主张,根据合同约定,应适用英国法律,而英国法律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案件审理本案在我国法院审理过程中,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适用问题:1. 是否应适用合同约定的英国法律?2. 如适用英国法律,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一)是否应适用合同约定的英国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适用英国法律,因此,我国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适用英国法律。

(二)如适用英国法律,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1. 英国法律的适用原则英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合同当事人有权自由约定合同内容,包括争议解决方式。

在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在合同中约定适用英国法律,应遵循英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2. 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根据英国合同法,当事人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在本案中,被告未能按时交付货物,已构成违约。

根据英国合同法,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我国法院应适用英国法律审理本案。

根据英国合同法,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应判决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四、案例评析本案涉及国际商法法律适用问题,以下是对本案的评析:1.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适用英国法律,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国际商事法律效力案例(3篇)

国际商事法律效力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跨国商事活动日益频繁,国际商事法律效力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案例涉及一家中德合资企业的合同纠纷,旨在探讨国际商事法律效力的问题。

案例简介:2010年,我国某市一家名为“华德合资公司”的企业(以下简称“华德公司”)成立,由我国A公司与德国B公司共同出资设立,双方各占50%的股份。

华德公司主要从事汽车零部件的生产和销售。

在合资经营过程中,由于双方在经营管理理念、利益分配等方面存在分歧,导致合资公司经营状况恶化。

2016年,德国B公司单方面终止了合资合同,并要求华德公司支付赔偿金。

华德公司认为德国B公司违反了合资合同,遂将德国B公司诉至我国某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德国B公司终止合资合同的行为是否有效,以及我国法院是否有权管辖该案件。

三、案例分析1. 德国B公司终止合资合同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合资合同是合资双方共同出资设立合资企业的基础性法律文件,具有法律约束力。

在本案中,德国B公司单方面终止合资合同,违反了合资合同的相关约定,其行为无效。

2. 我国法院的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民事管辖权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涉及中外合资企业的合同纠纷,我国法院具有管辖权。

在本案中,华德公司作为合资企业的一方,其合法权益应得到我国法院的保护。

四、判决结果我国某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德国B公司单方面终止合资合同的行为违反了合资合同的相关约定,其行为无效。

同时,我国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据此,法院判决德国B公司赔偿华德公司经济损失。

五、案例启示本案对我国国际商事法律效力问题具有以下启示:1. 重视合同约定:在国际商事活动中,合同约定是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避免产生纠纷。

2. 尊重国际惯例:在国际商事活动中,应尊重国际惯例,遵循国际通行的法律规则,降低法律风险。

3. 加强法律风险防范:在国际商事活动中,应加强法律风险防范,对合同条款进行充分审查,确保自身合法权益。

国际商务法律案例经典(3篇)

国际商务法律案例经典(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沙特阿美石油公司(Saudi Aramco)是全球最大的石油公司之一,总部位于沙特阿拉伯。

2016年,沙特阿美宣布计划通过IPO(首次公开募股)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估值高达2万亿美元。

这一消息引起了全球资本市场的极大关注。

然而,在上市前的关键阶段,沙特阿美决定收购沙特基础工业公司(SABIC),这起收购案成为国际商务法律领域的一个重要案例。

二、案例分析1. 收购原因分析沙特阿美收购SABIC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1)战略布局:通过收购SABIC,沙特阿美可以进入化工领域,实现产业链的延伸,提高公司整体竞争力。

(2)经济全球化: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企业间的并购重组日益频繁,沙特阿美希望通过收购SABIC,进一步扩大其全球市场份额。

(3)政治因素:沙特政府希望通过此举提高国家经济实力,减少对石油产业的依赖。

2. 法律问题分析(1)反垄断审查:在沙特阿美收购SABIC的过程中,涉及到了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反垄断审查。

例如,美国司法部、欧盟委员会等均对此次收购进行了审查。

这体现了国际商务法律在跨国并购中的重要作用。

(2)文化差异:沙特阿拉伯和沙特基础工业公司在企业文化、管理方式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

如何整合两家公司的文化,实现有效管理,成为此次收购的一个重要挑战。

(3)税收问题:沙特阿美和SABIC在税收政策、税收筹划等方面存在差异。

如何处理税收问题,降低税负,成为双方谈判的一个重要议题。

3. 解决措施(1)反垄断审查:沙特阿美在收购过程中,积极与各国监管机构沟通,提供相关材料,争取获得批准。

同时,沙特阿美对SABIC的业务进行了调整,以减少对市场竞争的影响。

(2)文化差异:沙特阿美和SABIC在收购后,成立了专门的文化整合团队,通过培训、交流等方式,逐步缩小两家公司的文化差异。

(3)税收问题:沙特阿美和SABIC在收购后,成立了专门的税务团队,对税收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制定了一系列税收筹划方案。

国际商法法律问题案例(3篇)

国际商法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跨国公司在国际贸易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跨国公司在进行国际投资和贸易活动时,往往会涉及到复杂的法律问题。

本案例将探讨一家中国跨国公司A与一家美国跨国公司B在合资经营过程中所遇到的典型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1. 合资公司成立2008年,中国跨国公司A与美国跨国公司B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决定成立一家合资公司C,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合资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美元,其中A公司出资600万美元,占股60%,B公司出资400万美元,占股40%。

2. 合资协议合资双方在成立合资公司C时,签订了《合资经营合同》和《合资公司章程》,明确了合资公司的组织架构、经营范围、投资比例、利润分配、决策机制等内容。

3. 合资纠纷在合资公司C运营过程中,A公司与B公司因以下问题产生了纠纷:(1)投资比例调整B公司认为,在合资公司C运营过程中,A公司的投资回报低于预期,要求调整投资比例,降低其股权比例。

A公司则认为,B公司的投资回报低于预期是由于市场环境变化所致,不应调整投资比例。

(2)利润分配B公司认为,合资公司C的利润分配不公平,要求提高其分红比例。

A公司则认为,根据合资协议,利润分配应按照投资比例进行,B公司的分红比例符合约定。

(3)决策机制B公司认为,合资公司C的决策机制过于集中,不利于其权益保护。

A公司则认为,合资协议中已明确规定了决策机制,B公司应遵守。

4. 争议解决合资双方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决定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解决。

三、法律问题分析1. 投资比例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资经营企业法》和《合资经营合同》的相关规定,合资各方在合资经营期限内不得擅自调整投资比例。

在本案中,B公司要求调整投资比例缺乏法律依据。

2. 利润分配根据《合资经营合同》和《合资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资公司的利润分配应按照投资比例进行。

在本案中,B公司要求提高分红比例缺乏法律依据。

3. 决策机制根据《合资经营合同》和《合资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资公司的决策机制应按照约定的方式进行。

国际商业法律案例(3篇)

国际商业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是一家成立于我国广东省的知名企业,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近年来,随着全球市场的不断扩张,原告积极拓展国际市场,并在2018年成功收购了一家位于美国的知名电子产品制造商(以下简称“被告”)。

然而,在并购后的运营过程中,双方因合同条款、知识产权、市场销售等问题产生了纠纷,导致原告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二、案情简介1. 并购过程2018年,原告通过收购的方式取得了被告100%的股权,并购总价为2亿美元。

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约定了股权转让、公司治理、知识产权归属、员工安置、业绩承诺等事项。

2. 纠纷产生(1)知识产权归属:协议中约定,被告拥有的所有知识产权在并购后归原告所有。

然而,在并购完成后,原告发现被告存在部分知识产权未被注册,且部分专利技术存在侵权风险。

(2)市场销售:协议中约定,被告在并购后的五年内,其产品在全球市场的销售额不得低于1亿美元。

然而,被告在并购后的第一年,其销售额仅为5000万美元,远低于协议约定。

(3)合同条款:协议中约定,原告有权对被告的经营情况进行监督,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审计、市场调查等。

然而,被告在原告进行财务审计时,故意隐瞒部分财务信息,导致原告无法准确了解其经营状况。

3. 诉讼请求原告向美国纽约南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万美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3)被告承担原告律师费等其他合理费用。

三、争议焦点1. 知识产权归属问题:原告主张被告存在部分知识产权未被注册,且部分专利技术存在侵权风险,要求被告承担相应责任。

2. 市场销售问题:原告主张被告未达到协议约定的销售额,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3. 合同条款履行问题:原告主张被告故意隐瞒财务信息,导致原告无法准确了解其经营状况,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四、法院判决1. 知识产权归属:法院认为,根据协议约定,被告拥有的所有知识产权在并购后归原告所有。

国际商法案例(含答案)

国际商法案例(含答案)

【案例1】田某是一刚刚大学毕业的学生,由于工作不好找,因此想自己创业。

后经人介绍,认识了跟他有同样想法的许某,许某已经参加工作两年了,对市场行情较熟悉。

王某是许某的同事,也想与许某、田某共同做点事情。

后三人商定,打算在软件行业发展,田某用编程技术出资;许某出资10万元并负责为产品寻找销售渠道;王某没有多少现金,但是对一朋友享有一年后到期的现金债权20万元。

合伙成立后,田某研究开发了一项发明并申请了专利,合伙人约定该项专利所有权属于合伙企业,并约定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才能转让该专利。

后来田某得知章某需要该技术,于是以个人名义将该项专利技术卖给了章某,章某并不知道这项专利技术属于张某所在的合伙企业。

许某得知田某私自处分专利技术的消息后,将章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追回权利。

在合伙企业经营期间,许某由于个人原因向陈某借款10万元,借款时约定:如果许某不能按时清偿陈某的债务,陈某可以直接行使许某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借款到期后,许某一直没有清偿陈某的钱,陈某来到合伙企业所在地,向合伙企业说明上述情况,打算直接行使甲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问题:(1)合伙人是否可以用债权进行出资?答:事实上债权人将债权作为出资是允许的。

显然,与其他资产相比,债权具有更大的不稳定性。

在中国的现实阶段,商业信用低下,允许债权作为出资,显然会造成合伙企业的不稳定,因此,以债权出资同样需要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和认可。

(2)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把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转让给第三人,合伙企业是否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3)合伙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是否可以直接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答:债权人对合伙个人的债权,与该债权人对合伙企业的债权不具有同一性,是完全独立的两个债权。

合伙企业是建立在各合伙人相互间信赖的基础上的,合伙企业的存续与发展都离不开合伙人彼此间的信任。

国际法律商法案例(3篇)

国际法律商法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本案涉及一家跨国公司在我国某市设立分支机构,因环境污染问题与当地居民产生纠纷,最终引发国际法律诉讼。

以下是本案的详细情况:(一)背景某跨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于上世纪80年代,总部位于美国。

该公司主要从事化工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产品销往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

2010年,公司在我国某市设立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主要从事化工产品的生产。

(二)纠纷起因分支机构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和废水,导致周边环境受到污染。

具体表现为:1. 废气排放超标,对周边居民的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如咳嗽、呼吸困难等症状;2. 废水排放超标,污染了周边河流,导致水质恶化,影响居民饮用水安全;3. 工厂周边植被破坏,生态环境恶化。

(三)纠纷发展当地居民发现环境污染问题后,多次向当地环保部门投诉,要求公司采取措施治理污染。

然而,公司对此置若罔闻,污染问题持续恶化。

2012年,当地居民联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赔偿损失。

二、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环境侵权责任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是指因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侵权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本案中,公司因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理污染物,导致环境污染,侵犯了当地居民的环境权益,应承担环境侵权责任。

(二)跨国公司责任本案涉及跨国公司的责任问题。

根据我国《公司法》和《侵权责任法》,跨国公司在我国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承担其在中国境内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分支机构在我国境内造成环境污染,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国际法律适用本案涉及国际法律适用问题。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国际私法》,在跨国侵权案件中,应当优先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本案中,侵权行为发生地在我国,因此应当优先适用我国法律。

三、案例分析(一)环境侵权责任认定本案中,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理污染物,导致环境污染,侵犯了当地居民的环境权益。

国际商法法律问题案例(3篇)

国际商法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跨国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是一家总部位于美国的大型跨国企业,主要从事高科技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该公司在我国设立了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甲公司中国分公司”),负责其在华的业务运营。

2019年,甲公司中国分公司与我国一家本土企业(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中国分公司供应一批高科技产品。

二、合同主要内容1. 标的物:乙公司向甲公司中国分公司供应一批高科技产品,包括设备、零部件和原材料。

2. 数量:合同约定供应数量为1000台设备,每台设备包含若干零部件和原材料。

3. 价格:合同价格以美元计价,采用FOB(船上交货)价格术语。

4. 付款方式:甲公司中国分公司在货物到达指定港口后30日内支付货款。

5. 交货时间:合同约定交货时间为签订合同后60日内。

6. 质量标准:双方约定产品质量符合国际标准ISO 9001。

7. 争议解决: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三、纠纷产生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公司中国分公司发现乙公司供应的部分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ISO 9001标准。

甲公司中国分公司遂要求乙公司进行整改,但乙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

由于质量问题,甲公司中国分公司无法将产品销售给最终客户,导致公司损失惨重。

甲公司中国分公司遂向乙公司提出索赔,但双方就赔偿金额和责任承担等问题产生分歧。

四、法律问题分析1. 合同履行中的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本案中,乙公司供应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违反了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乙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2. 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甲公司中国分公司遭受损失,乙公司应赔偿甲公司中国分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

国际商法案例附答案

国际商法案例附答案

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法1案例一:一家日本公司同中国某服装厂签订了销售合同,由中国厂商向日本公司供应西装1000套,但是西装的布料和里料等材料均由日本公司提供。

问:若本合同产生争议,当事人能否提出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解决争端?分析:不可以,因为此合同主要提供的是劳务和服务.案例二:一国际机器买卖合同,卖方同意交付机器并负责其安装,并提供技术人员负责机器操作一年。

该批机器价值为$1,000,000 ,技术人员工资等价值为$ 200,000(工资、奖金等)。

若双方当事人就该买卖合同发生争议,则该买卖合同是否受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管辖?(假设双方当事人所在国均已批准该公约)分析:该合同仍受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范。

因为该提供服务部分价值没有超过$1,000,000 ;若服务价值超过$1,000,000 ,则该合同不受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规范。

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法2案例一:作为卖方的A公司(美国)向位于意大利的B公司发出一份要约,其中正面规定了货物价格、支付方式等,背面则规定了一仲裁条款。

B收到后,发出自己的格式条款表示接受。

但B的格式条款后有一争议解决条款规定采取诉讼方式。

A收到B承诺后,即按照规定发送货物。

后因国际货物价格下跌,B在接受部分货物后拒绝接受余货。

A由此提起仲裁。

问:(1)合同成立了吗?(2)合同争议应通过仲裁还是诉讼解决?分析:(1)合同成立。

B在作出承诺时更改了解决争议的条款,构成承诺实质性变更,即承诺无效,为反要约。

但之后A按合同发货,以行为承诺的方式接受了B的反要约,所以合同成立。

(2)根据CISG“最后一枪”原则,应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但美国不是CISG的缔约国)1. 承诺实质性变更:承诺无效;反要约2. 承诺方式:口头书面承诺/行为承诺案例二:被告Chilevich是一家在纽约注册的进出口公司。

它与苏联Raznoexport签订了一份鞋子销售合同。

合同规定一切合同争议将在莫斯科仲裁。

国际商法法律案例(3篇)

国际商法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家中国出口企业与一家美国进口企业之间的国际贸易纠纷。

中国出口企业(以下简称“出口商”)与美国进口企业(以下简称“进口商”)于2018年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约定出口商向进口商出口一批电子产品。

合同约定货物价格、数量、质量标准、交货期限、付款方式及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

二、案件事实1. 合同签订与履行出口商与进口商于2018年1月签订合同,约定出口商于2018年3月向进口商出口一批电子产品。

合同中明确了货物的规格、数量、单价、总价、付款方式、交货期限等条款。

进口商在合同签订后支付了部分预付款。

2. 货物交付与质量问题出口商于2018年3月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将货物运至美国港口。

然而,进口商在收到货物后,发现部分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3. 争议产生与沟通进口商与出口商就质量问题进行了沟通,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进口商认为出口商提供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出口商承担退货、赔偿损失等责任。

出口商则认为,货物质量符合行业标准,拒绝承担任何责任。

4. 法律诉讼由于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解决争议,进口商遂向美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出口商承担退货、赔偿损失等责任。

三、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货物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2. 出口商是否应承担退货、赔偿损失等责任3. 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是否有效四、案件分析1. 货物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根据合同约定,出口商应向进口商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产品质量。

在本案中,进口商认为收到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

对此,出口商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提供的货物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2. 出口商是否应承担退货、赔偿损失等责任若出口商提供的货物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且不符合合同约定,则出口商应承担退货、赔偿损失等责任。

根据美国法律,进口商有权要求出口商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是否有效本案中,合同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诉讼。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全文5篇]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全文5篇]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全文5篇]第一篇:国际商法案例分析案例分析()一、1.美国A公司从我国B公司进口一批冻火鸡,供应圣诞节市场。

合同规定卖方应当在12月10以前装船。

但是卖方违反合同,推迟至12月25日才装船,因此A公司拒收货物,并主张撤销合同。

试问在上述情况下,买方A公司有无拒收货物和撤销合同的权利?为什么?分析:按本例的情况,美国A公司享有拒收货物和主张撤销合同的权利。

因为:1、B公司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装船,这是一种违反合同的行为。

在本例中,卖方交货的时间虽然只比合同规定的迟了25天,但是却使该批火鸡赶不上节日市场供应,将给买方带来严重后果。

无论是从美国法或联合国公约的规定来看,卖方B公司的这种违约行为,将构成重大违约或根本违约,受害方A公司是有权拒收货物和主张撤销合同的。

如果按英美法,这种违约亦属违反要件,受损害方A也可以得到上述权利。

2.一家美国公司C从中国公司D进口一批普通冻肉鸡,合同规定卖方应在3月底以前装船。

但是卖方推迟至10月7日才装船。

货到美国后,C拒绝收货和主张撤销合同。

双方发生争议。

事后查明,美国肉鸡市场价格,在4--10月份保持平稳,无大变化。

试问在上述情况下,买方C能否拒收货物和主张撤销合同?为什么? 答:按本例以及上一案例的情况,依据美国法或联合国公约的有关规定,买方C不能得到上述权利,但可以要求延迟交货的损害赔偿。

因为:1、从违约性质的分类及其法律效果看,外国卖方D供应的是普通冻肉鸡,这是常年供应的商品,与供应圣诞节的火鸡含有节日消费习惯的因素,两者是有重大区别的。

虽然D交货时间延迟了7个月,但产生的损害与上例是不相同的。

事后经调查,美国肉鸡市场价格,在4—10月的7个月内保持平稳,无重大变化。

因此,违约人D虽未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条件,但是C仍然从该合同取得主要利益。

综合问题:问题:(1)中方是否违约?为什么?(2)美方要求拒收货物和撤销合同是否合理?(3)买方可以采取的救济方法有哪些?(1)案例是综合的,同时涉及时应该逐个分析是否违约,熟记这两种案例的分析,回答(2)见案例分析(3)卖方违约时,买方可以采取的救济方法要点;损害赔偿、给予合理期限、撤销合同二、1.大连东大公司向香港CAL公司订购3台特殊的印刷设备,合同单价8000美元,交货期为2006年6月5日。

《国际商法》案例

《国际商法》案例

《国际商法》案例(带❤为PPT中案例)❤1、FOB风险转移A(卖方)和B(买方)两个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成套设备的合同,FOB伦敦(在伦敦船上交货),买方B 与C(船方)签订了货运合同。

卖方按照买方的指示将设备运到伦敦港,C在使用船上吊杆把成套设备从A的船上往C船上运时,吊杆折断,造成货损,此时货物尚未越过船舷,风险并未转移给买方,卖方须承担损失,由卖方A向负责装卸的船方C提出索赔。

因此,以船舷为界原则,如货物在装船时脱钩入海,则由于货物没有越过船舷其风险由买方承担,但只要货物越过船舷,如货物掉在C的甲板上导致货损,则风险由买方承担。

❤2、FOB运输途中的风险承担【A】、案例:某公司以FOB条件向境外出售一级大米300吨,装船时经公证人检验,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要求,卖方在货物装船后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但由于运输途中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当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故买方要求买方赔偿大米质量下降造成的差价损失。

问题:卖方是否对该项损失负责,为什么?评析: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FOB、CIF或CFR术语中,卖方只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而本案中,货物的风险发生在海上运输途中,因此,属于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故该差价损失应该由买方承担。

【B】、1973年我方与某外商签订一笔按FOB价的进口合同。

后因中东战争苏伊士运河封锁,我方船只只好绕道好望角,以致未能如期到目的港接货。

这时英镑贬值。

于是卖方以我方未按期接货为由,除要求涨价(或少交货)外,还要我方赔偿其仓储费。

请问我方应如何处理?分析:我方应指出船晚到目的港是因不可抗力事故所致,非我方责任,故不承担任何赔偿处理,至于英镑贬值是交易中的正常风险,不属于不可抗力事故,因此亦不能涨价或少交货物。

❤3、暂时中止履行合同案例:加拿大公司与泰国公司订立了一份出口精密仪器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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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张某系甲商贸公司员工,曾长期代表甲商贸公司充当采购员与乙家电生产厂家进行购销家电活动。

年月,张某因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被甲商贸公司开除。

但是,甲商贸公司并未收回给张某开出的仍然有效的介绍信和授权委托书。

张某凭此介绍信以甲公司的名义又与乙家电厂家签订了万元的家电购买合同,并约定在交货后一个月内付款。

乙家电厂家在与张某签订合同时,并未得知张某已被开除一事。

乙家电厂在向张某交货一个月后,张某仍未付款,也不知其下落。

乙家电厂家于是向甲商贸公司要求支付万元货款,甲商贸公司以张某已被开除与其无关为由拒绝支付,双方发生争执。

问题:()张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代理行为?并解释这一代理行为?()甲商贸公司是否应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
()张某的行为属于表见代理。

本案中,张某被甲公司开除后,实际上代理权已经终止,但甲公司却并未收回介绍信和授权委托书,也未通知乙家电厂家。

乙厂家在善意、无过失的情况下与张某签订了合同,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属于表见代理。

()甲公司应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

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有效。

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
甲在报纸上刊登广告,谁能帮助自己找到丢失的猫,则可以获得元的酬金。

乙帮助甲找到了猫。

乙要求得到酬金。

甲能否反悔拒付酬金?
一般的商业广告为要约邀请,而悬赏广告则为要约。

案例
中国某出口公司向马来西亚公司发出一批木材的发盘,中方电为:“兹发价万吨一级木材,每吨单价为美元吉隆坡,装运期月,即期信用证支付,须以货物尚未售出为准”。

月日,接马来西亚回电,“你月日电接受”。

合同是否成立?
本案例中,我方的发电中含有“以货物未售出为准”,说明我方发电属于要约邀请,因此对方的月日电属于要约。

本案中,只存在要约和要约邀请,但是不存在承诺,所以合同不成立。

案例
甲向乙发出一项要约,同意以万美元将一部汽车卖给乙,而乙在收到上述要约以前,乙主动去信表示愿意以万美元购买甲的汽车。

此回信所列的交易条件内容与原要约的内容完全相同,这种情况下合同是否成立了?
这种情况相当于甲和乙分别向对方发出了一个要约,也叫“交错要约”。

本案例中,存在两个方向相反的要约,但是不存在承诺,所以合同不成立
案例
一家中国公向一家美国公司发出以信件形式的要约,要约于月日到达美国公司。

月日,美国公司以信件形式发出承诺。

月日,中国公司发出一份撤销要约的通知,并于月日到达美国公司。

美国公司的承诺于月日到达中国公司。

合同是否成立?要约何时生效?合同何时成立?
注:中国和美国都是公约的成员国
公约第十六条()在未订立合同之前,发价(要约)得予撤销,但撤销通知必须于受发
价人发出接受(承诺)通知之前送达受发价人。

本案例中,撤销要约的通知到达受要约人的时候,受要约人已经发出承诺,所以撤销无效,合同成立。

要约生效时间,月日
合同成立时间,月日
()但在下列情况下,发价不得撤销:
.发价写明接受发价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明发价是不可撤销的;或
.受发价人有理由相信该项发价是不可撤销的,而且被发价人已本着对该项发价的信赖行事。

案例
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于月日向美商报价出口服装一批,在发价中除列明各项必要条件外,还表示:“ ”(完好包装)。

在发价有效期内,美商复电称:“ .”我公司收到该复电后,恰逢该项服装产品国际市场价格上涨,我方发现先前报价太低,这时我方可如何处理?
公约第条第款规定,对发价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或不同条件的答复如所载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在实质上并不变更该项发价的条件,则除发价人在不过分延迟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方式提出异议外,仍可作为接受,合同仍可有效成立。

在这种情况下,合同的条件就以接受所附加或更改后的条件为准。

本案中,承诺对要约的变更属于非实质性变更,所以如果我方不做任何表示的话,合同成立。

由于国际市场价格上涨,先前报价太低,对我方来说,不成立合同会更有利,所以我方应当及时的发出一个通知,表示不接受这种变更。

案例
我某公司向美商发出销售某商品的发价,限月日复到有效。

美商于月日发电表示接受。

由于电报局投递延误,接受电报于月日上午送达我公司。

此时,该商品市价上升,我方发现原来的报价过低,这种情况下我方应如何处理?
公约第条:()如果载有迟到接受的信件或其它书面文件表明,依照它寄发时的情况,只要邮递正常,它本来应当是能够及时送达发件人的(但事实却由于传递的延误而迟到了),则此项迟到的接受应认为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发价人毫不延迟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发价人表示他的发价已因接受迟到而失效。

本案中,由于延误的原因是电报局传递失误,所以如果我方不做任何表示的话,则合同会成立。

由于我方先前报价太低,不成立合同对我方更有利,所以我方应当及时的发出一个通知,表明“发价已因接受迟到而失效。


案例
出口商与进口商签订了一份小麦合同,但货物是混装的,载货船只在运输途中遇到高温天气使货物部分变质,于是卖方声明其售给买方的货物已在运输途中全部损失,并根据合同主张卖方对货物的损失不负责任。

买方于是申请仲裁。

问题:()《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货物风险分担的原则是什么?
()根据《公约》规定,仲裁机构会如何判决?为什么?
本案中:
()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分担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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