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刑法犯罪论背诵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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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论记忆口诀

刑罚论记忆口诀

2、未满十八加怀孕,七五老翁不死刑。

死刑核准最高法,死缓判核可高法。

3、死缓限制减刑对象:烧杀淫掠绑组暴投,判处死缓有累犯。

死缓无故减无期,实执刑期大二五。

(不少于二十五年)死缓重立减二五,实执刑期大二十。

(不少于二十年)普通死缓减刑后,实执刑期大十五。

——判决中无“限制减刑”4、必须剥夺政治权利:无死国安必夺政;可以剥夺政治权利:烧杀淫掠爆投罪,此等破秩可夺政。

5、剥夺政治权利刑期:管制夺政要同期;拘役有期1至5,执行完毕始起算,执行之中亦夺政;无期死刑夺终身,判执之日始剥夺;无期死缓减有期,3至10年执完算。

执行期间被假释,夺政要从假日算。

6、累犯的构成:两罪故意,有期以上,执行完毕或赦免后5年内。

有期之下过失十八不一般,国安恐怖涉黑组织特别累。

7、立功:检举揭发提线索,协助抓捕(含同案犯)阻犯罪。

非法违监得线索,原职先掌当排除。

以上立功一般性,重大立功有药方;省级全国有影响,可判无期以上案。

8、从轻从重同时有,先计从重后从轻。

法定减轻法下判,若有特殊最高法(核准)。

9、数罪并罚刑期:总刑不满三五不二十,总刑已满三五不二五。

10、刑期:管制323,拘役161,有期6 15 2511、缓刑:判处拘役三以下,情节较轻有悔罪,确无再犯与不良,成功通过原不执。

不满十八加怀孕,七五老翁必当缓。

犯罪集团首分子,外加累犯不能缓。

缓刑期:拘役——原判刑期≤考验期≤1年(不少于2个月)有期——原判刑期≤考验期≤5年(不少于1年)缓刑考验的失败后的处理:考验期内有违规,外加漏罪要撤销数罪并罚考验期内犯新罪,何时发现都要撤12、减刑:管制拘役和有无,死缓减刑为广义,附加没有减刑制。

有期自由要减刑,实执刑期过一半。

无期徒刑要减刑,实执刑期大十三。

实际执行判确日,减后有期减日算。

13、假释:判处有期和无期,确有悔改不再危。

有期徒刑要假释,实执刑期过一半。

无期徒刑要假释,实执刑期大十三。

例外核准最高法,可以不受其限制。

2016司法考试司法考试刑法必背干货100条

2016司法考试司法考试刑法必背干货100条

2016司法考试|司法考试刑法必背干货100条共同犯罪的考点1、共同犯罪,只要有共同的违法性,即共同的犯罪行为即可,至于是否有共同的有责性,即共同的罪名,则在所不问。

2、凡是已满12周岁的人,都能成为共犯人(违法性层面的共犯,在有责性层面另当别论)。

3、对向犯,又称对合犯,是指以存在二人以上互相对向的行为为要件的犯罪。

主要分为3种情况:(1)双方的罪名与法定刑相同,例如重婚罪;(2)双方的罪名与法定刑都不同,如行贿罪与受贿罪、购买假币罪与出售假币罪;(3)只处罚一方的行为,即片面的对向犯,如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只处罚贩卖者,不处罚购买者。

其中,第3 种情况不能称之为共同犯罪。

共犯与正犯的考点1、从实质上看,对侵害结果或者危险结果的发生起支配作用的就是正犯。

亦即,行为人自己直接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造成法益侵害、危险结果的(直接正犯),或者通过支配他人的行为造成法益侵害、危险结果的(间接正犯),以及共同对造成法益侵害、危险结果起实质的支配作用的(共同正犯),都是正犯。

2、对正犯是可以单独认定的,而对教唆犯和帮助犯的认定则依赖于正犯(共犯从属性)。

在正犯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只要能认定正犯的行为是由教唆犯的行为所引起,就能肯定教唆行为的成立。

同样,只要能认定某人的行为对正犯的行为起到了促进作用,就能肯定帮助行为的成立。

3、共犯的处罚根据与正犯的处罚根据相同,既然前者的根据在于引起了发生结果的具体危险,那么,在实行犯还没有着手实行犯罪时,教唆、帮助行为本身还不具有足以作为未遂犯处罚的发生结果的具体的危险性。

故只有当实行犯着手实行犯罪之后,教唆犯、帮助犯才可能成立未遂。

对此,可参见2003/2/42 之A 项。

4、共犯的处罚根据,在于共犯通过正犯者间接地侵害了法益,即处罚正犯者,是因为其诱使、促成了正犯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法益侵害行为。

共犯的违法性来自于共犯行为自身的违法性和正犯行为的违法性。

2016年司法考试刑法重点考点背诵版(二)

2016年司法考试刑法重点考点背诵版(二)

2016年司法考试刑法重点考点背诵版(二)法定的一罪本来是多个罪,但法律硬性地规定为一罪。

(一)结合犯甲罪+乙罪=丙罪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分则的明文规定,结合成另一独立的新罪的情况。

结合犯的特征:1.所结合的数罪,原本为刑法上数个独立的犯罪。

2.典型的结合犯是将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为另一个独立的新罪。

(刑法规定,绑架他人并杀害被绑架人的,仍以绑架罪论处,也可谓结合犯)3.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被结合为另一新罪后,就失去原有的独立犯罪的意义,成为新罪的一部分。

规定结合犯的意义在于,刑法规定了加重的法定刑,有利于对犯罪分子的严惩;而如果不规定为结合犯,只能数罪并罚,就有可能放纵犯罪行为人。

4.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结合为另一个独立新罪,是基于刑法分则的明文规定。

处罚:以一罪处。

注意:我国刑法没有规定典型的结合犯。

(二)集合犯指犯罪构成预定了数个同种类行为的犯罪。

注意集合犯的特点:法定性。

职业犯与营业犯的比较:营业犯职业犯行为人具有反复、多次实施犯罪行为的意思同营业犯将犯罪行为作为一种业务或者职业而反复多次实施(只要行为人有反复实同营业犯施的想法,即使是第一次,也构成犯罪)不要求行为人将犯罪行为作为唯一职业,也不问行为是否具有间断性同营业犯主观上出于营利目的不要求具有营利目的处断的一罪(裁判的一罪)本身是数罪,法律也没有规定为一罪,但实践处理上通常作为一罪。

行为人实施了数个行为,但处罚上作为一罪。

(一)连续犯1.概念与特点:是指基于一个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数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情况。

2.处罚原则:(1)触犯统一罪名,是指数次行为触犯同一具体罪名,而不包括触犯同类罪名的情况。

一般来说,刑法分则的不同条文保护不同的法益,既然连续犯只触犯同一具体罪名,那么,必然只侵害同一法益。

问题是,同一法益是指“同一法益”,还是“同一种法益”?①对于侵犯个人专属法益的犯罪,尤其是其中法定刑较低的犯罪,宜采取同一法益说,否则难以做到罪刑相适应。

2016司法考试刑法复习笔记大全【2】

2016司法考试刑法复习笔记大全【2】

2016司法考试刑法复习笔记大全【2】共同犯罪一、必要共犯与任意共犯(一)对向犯:片面的对向犯只处罚一方(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二)聚众共同犯罪:处罚首要分子和积极参与者,只处罚首要分子的不是共同犯罪(三)集团共同犯罪:3人以上共同犯罪二、共同正犯三、间接正犯:强制他人犯罪、利用他人错误支配犯罪事实或者利用无身份的人(一)利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者利用他人责任阻却事由(二)利用他人无意志活动或者胁迫他人对第三人犯罪(三)利用他人不知情、过失、犯他罪故意(四)利用他人的合法行为(五)利用被害人的行为四、狭义的共犯:实行犯、教唆犯与帮助犯(一)教唆犯:分则定为独立犯罪的不是共犯(二)帮助犯:分则定为独立犯罪的不是共犯五、事前有通谋的共犯与事前无通谋的共犯(承继共犯)六、片面共犯:一方认识到共同犯罪另一方未认识到共同犯罪。

处罚知情者七、不作为的共犯八、共犯与身份九、共犯的事实认识错误十、共同犯罪与犯罪形态十一、共犯处罚原则(一)主犯:承担全部责任(二)从犯:应从减免(三)胁从犯:应减免(四)教唆犯:作用,不满18重,未犯可从或减罪数一、单纯的一罪(一)继续犯(持续犯):危险驾驶罪、非法拘禁罪(二)法条竞合犯1、合同诈骗罪与保险诈骗罪2、滥用职权罪与徇私枉法罪3、重婚罪与破坏军婚罪二、包括的一罪(一)连续犯:累计数额或者数罪并罚(二)集合犯:常习犯、营业犯与职业犯(三)吸收犯1、附随犯:杀人导致名牌服装损坏2、发展犯:购买毒药杀人3、盗窃之后损坏财物4、侵占保管物谎称被盗5、抢劫后出卖赃物(四)狭义包括的一罪:盗窃枪支后藏在家里、将伪造的货币出售、盗窃财物用来诈骗三、科刑的一罪(一)结合犯:绑架后杀人质、拐卖妇女后强奸、强奸后迫使卖淫(二)想象竞合犯:窃取国家秘密档案、非法拘禁后强迫劳动、偷药致人死亡(三)牵连犯:入户杀人、伪造证件招摇撞骗四、数罪并罚刑罚体系一、主刑(一)管制:3个月-两年数罪并罚3年应当同工同酬1、禁制令:管制或者缓刑可以适用禁制令管制最少3个月无言论自由缓刑最少2个月2、社区矫正: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二)拘役:1-6个月数罪并罚1年可以酌量发给报酬每月可以回家1-2天(三)有期徒刑:6个月-15年数罪并罚35年以上25年,35年以下20年(四)无期徒刑(五)死刑: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死亡的审判时75周岁的人可以适用死刑1、死刑立即执行:最高院判决或核准2、死刑缓期执行:两年无故意犯罪减为无期,有重大立功减为25年有期徒刑❶限制减刑:有组织暴力性犯罪、死缓的累犯限制减刑可以判决同时决定限制减刑❷期间:死缓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有期徒刑从死缓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二、附加刑(一)罚金:受灾暂时不能缴纳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二)没收财产:仅限个人合法财产、保留家庭生活费,只能一次执行、不得减免民事优先:正当债务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附带民事赔偿优先(三)剥夺政治权利:1-5年管制同期同时执行死刑、无期徒刑终身减为有期3-5年1、适用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罪应当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可以分则独立适用2、刑期计算❶独立适用从执行之日起计算❷管制同期同时计算、执行❸徒刑、拘役主刑期间当然实行,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❹死刑、无期徒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计算(四)驱逐出境刑罚裁量一、量刑: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二、量刑情节(一)累犯:应当从重不适用缓刑不适用假释1、一般累犯:有期以上执行完或赦免后5年内再犯有期以上,未成年人与过失犯罪除外2、特殊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黑社会任何时候三选一(二)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犯罪较轻可免除1、一般自首:自动投案2、特别自首(准自首):被抓后供述新罪3、坦白:如实供述可从轻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可减轻(三)立功:可以从轻或减轻重大立功可以减轻或免除1、一般立功: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罪行查证属实或提供重要线索侦破其他案件2、重大立功: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或抓捕嫌疑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的三、量刑制度(一)数罪并罚(二)缓刑制度:附加刑仍需执行1、适用:拘役、三年以下、轻、悔、无危、无重影2、不适用:累犯和犯罪集团首要分子3、考验期限:拘役2个月-1年有期1-5年刑罚执行一、减刑:除死刑外,重大立功应减刑(一)重大立功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二)减刑限度1、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不得少于1/22、无期徒刑不得少于13年3、限制减刑的死缓人,无期最少25年,25年最少20年(三)减刑程序:执行机关向中院提出建议合议庭悔改立功二、假释:假释后不得减刑(一)假释条件1、有期1/2以上,无期13年以上,最高院核准不受限制2、杀、强、抢、绑、放、爆、投、组暴10年、无期不得假释累犯不得假释3、应当考虑对社区影响(二)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有期徒刑为剩余刑期无期徒刑为10年(三)假释程序:执行机关向中院提出建议书合议庭。

刑法表格理解记忆版(可编辑版)

刑法表格理解记忆版(可编辑版)

刑法表格-2016-(理解记忆版)基于魔方可增可减发现错别字及时告诉我Rewrite by shocksea第一章刑法论一、刑法概说二、刑法解释三、刑法的基本原则四、刑法的效力第二章犯罪论-犯罪构成一、理论二、客观违法2、危害行为三、客观阻却事由四、主观有责接上页五、主观阻却事由第三章犯罪论-犯罪形态一、概说二、犯罪预备三、犯罪未遂接上页四、犯罪中止五、犯罪既遂第四章犯罪论-共同犯罪一、共同犯罪的理解二、分类三、正犯、帮助犯、胁从犯接上页四、任意共犯与必要共犯五、主犯、从犯、胁从犯六、共同犯罪的特殊形式七、共同犯罪的特殊问题接上页第五章犯罪论-罪数一、行为单数二、行为复数做一罪处理(法定性)三、法律拟制四、不同罪数间的区别第六章刑罚论一、刑罚的体系二、刑罚的裁量三、刑罚的执行四、刑罚的消灭刑法分则罪名出现次数统计(2006-2015)要的罪名。

不过,对这种罪名一般仅考查法条的字面含义。

复习时:掌握被考查3次以上(含3次)的罪名(40余个),理解被考查次数2次的罪名,了解(认识)其余罪名。

但要注意:背诵回顾与学习阶段是两回事,学习时应结合刑法攻略全面学习,回顾时再结合记忆性的材料区分轻重,对于一些不常出现,书中却总结了特殊点的罪名,也应加以重视。

《刑九》修正、新增法条汇总分论一、危害国家安全罪【热点】二、危害公共安全罪12、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22、删除了嫖宿幼女罪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一、侵犯生命、身体的犯罪二、侵犯性权利犯罪三、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四、侵犯名誉的犯罪五、侵犯婚姻家庭犯罪六、本章其他犯罪财产型犯罪一、概说二、抢劫罪三、抢夺罪四、盗窃罪五、诈骗罪六、侵占罪七、本章其他罪名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本章概说二、危险方法型犯罪三、交通型犯罪接上页四、恐怖型犯罪五、枪支类犯罪六、事故型犯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二、走私罪三、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注意主体)四、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五、金融诈骗罪六、危害税收征收管理罪七、侵犯知识产权罪八、扰乱市场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罪一、扰乱公共秩序罪二、妨害司法罪三、妨害边境管理罪四、妨害文物管理罪五、危害公共卫生罪六、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七、毒品犯罪八、有关卖淫类的犯罪接上页贪污贿赂犯罪一、贪污罪二、挪用公款罪三、受贿罪四、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五、行贿罪六、其他渎职罪一、滥用职权罪二、玩忽职守罪。

2016司法考试犯罪论背诵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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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试犯罪论背诵版2016司法考试犯罪论背诵版司法考试专栏为考生整理了2016司法考试犯罪论背诵版,欢迎阅读,希望对考生能有所帮助。

1、犯罪论是整个刑法总则的中枢,是司法考试中理论最强、难度最大、最容易丢分的部分。

首先,必须要明确犯罪论与刑罚论在整个刑法学科中的各自定位和功能。

前者是关系到定罪(定性)的问题,后者则是关系到量刑(定量)的问题。

定罪是量刑的前提,量刑是定罪的后果之一。

定罪不一定量刑,但不定罪却肯定不能量刑。

换言之,有罪不一定有刑,但无罪却肯定无刑。

2、犯罪论主要解决如下几个问题:(1)罪与非罪,即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这里要提示一点,即使是无罪,也不一定是合法行为。

须知,违法不一定是犯罪,但犯罪却一定是违法,而且是最严重的违法。

故非罪的行为,即不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可能依然需要承担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

(2)是否完成,即行为是犯罪既遂还是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3)单独犯罪还是共同犯罪,即是否构成共同犯罪?(4)一罪还是数罪,即罪数形态问题。

此外,在司法考试中,还包括如下考点:犯罪构成理论、构成要件要素、犯罪的分类等。

3、在犯罪构成问题上,命题人的观点是二阶层体系,亦即,犯罪构成由违法构成要件与责任要件组成。

违法构成要件不等于犯罪的全部成立条件,只是成立犯罪的一个要件。

违法构成要件是表明行为具有法益侵害性(违法性)的要件(由于在责任阶层不使用构成要件概念,故可以将违法构成要件称为构成要件,亦即,构成要件=违法构成要件;由于违法性由客观要素决定,故也可以称为客观构成要件),于此中讨论违法阻却事由;责任要件是表明行为具有非难可能性(有责性)的要件,于此讨论责任阻却事由。

4、从实质上说,犯罪的实体是违法(法益侵害性)与有责(非难可能性),与之相对应,作为犯罪的成立条件,就必须由表明法益侵害性的违法构成要件与表明非难可能性的责任要件。

这就是二阶层犯罪论体系的大致轮廓。

通俗地讲,二阶层犯罪论体系,即违法性构成要件与责任要件,前者主要讲解两个问题,即构成要件符合性和违法性阻却事由,后者也讲解两个问题,即主观构成要件符合性和有责性阻却事由。

刑法各则重点背诵版

刑法各则重点背诵版

刑法各论背诵版1.用放火行为杀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以放火罪论处,不并罚.放火罪至人重伤死亡属于加重情节2.用放火.爆炸等方法破坏交通工具行为虽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质,但另有刑法规定的独立罪名,不以爆炸罪论处3.行为人在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后有杀人等行为的数罪并罚4.以杀人等方法劫持航空器,其行为作为方法行为被劫持航空器罪吸收.如果在劫持航空器后滥杀无辜或强奸的则数罪并罚5.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主题可以是单位或自然人违规制造枪支罪的主题是单位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主体是自然人非法出借、出租枪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依法配备公务用枪或依法配置民用枪支的人员或单位6。

交通肇事罪可以是作为或不作为。

没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则就不能成立本最,还必须放声重大事故。

主观方面为过失,但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定行为可能是出于故意,如酒后驾车。

共同犯罪要求行为人要有共同的故意,但这里有例外:共同肇事后逃逸的安共犯论。

肇事后逃逸作为从重情节处罚,但若故意将被害人搬离现场隐匿的致使被害人死亡按故意杀人罪论处7。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5万以上参杂、参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8。

生产销售假药罪:危险犯。

要求足以危害人体健康,否则不能认定本最,但销售金额5万以上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9.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5万以上。

个人或单位。

直接故意。

多次走私未经处理按累计偷逃应缴税款额处理。

武装掩护从重,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本最与妨害公务罪并罚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牟取利益(是否合法,是否牟取到不影响成立)10、伪造货币罪:人民币和外币。

一般主体。

伪造货币出售或运输的不并罚,按一个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

伪造货币后持有、使用的按一个伪造货币罪处理。

持有使用伪造货币单独成立犯罪的必须是没有证据证明是自己伪造的货币11、内幕交易、泄漏内幕信息罪:特殊主体即知情人员及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单位可以成为主体。

刑法笔记背诵版(精心整理)

刑法笔记背诵版(精心整理)

刑法笔记背诵版(精⼼整理)第⼆讲犯罪构成犯罪构成体系,也称犯罪论体系,是复习刑法总论的知识框架。

⼀、定罪体系:两阶层的犯罪构成体系(四⼆⼀三七)(⼀)两阶层体系简图:客观(违法)阶层:客观要件----------客观(违法)阻却事由主观(责任)阶层:主观要件----------主观(责任)阻却事由详图:⼆、定罪⽴场:(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先客观后主观原则)三、定罪⽅法:三段论推理(先确定⼤前提,然后确定⼩前提,最后循环往复使⽤三段论推导)⼤前提是法律规定,⼩前提是案件事实。

刑法学的主要任务有两个,⼀是解释⼤前提(法律规定);⼆是认定⼩前提(案件事实)。

(⼀)解释⼤前提,⽤到解释技巧和解释理由。

解释的对象是法律条⽂的构成要件要素。

(⼆)认定⼩前提,是刑事诉讼法和证据法的任务。

存疑时,适⽤存疑时有利于⾏为⼈原则。

四、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1.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是主观还是客观判断)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指只需根据客观上的事实判断即可确定的要素。

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需要法官根据主观上的价值判断才能确定的要素。

2.成⽂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不成⽂的构成要件要素(是否成⽂)成⽂的构成要件要素指刑法条⽂明⽂规定的要素。

不成⽂的构成要件要素,指刑法条⽂表⾯上没有规定,但实质上必须具备的要素。

(不需说明,依常理应该具备的要素)三处:(1)盗窃罪、抢劫罪;(2)包庇、纵容;(3)侵犯商业秘密罪3.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正⾯表明犯罪成⽴)与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反⾯否定犯罪成⽴)(是否构成犯罪)4.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和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是主客观层⾯的要素)5.真正的构成要件要素和表⾯的(虚假的)的构成要件要素(难点)(例⼦)(是否为法益侵害提供根据)真正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能为⾏为的法益侵害性提供根据的要素。

绝⼤多数的构成要件要素都是真正的构成要件要素。

表⾯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没有为⾏为的法益侵害性提供根据的要素(也称界限要素)。

2016年司法考试刑法分则笔记(识记版)

2016年司法考试刑法分则笔记(识记版)

2016年司法考试刑法分则笔记(识记版)2016年司法考试刑法分则笔记(识记版)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法条引述第⼆百六⼗三条【抢劫罪】以暴⼒、胁迫或者其他⽅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有下列情形之⼀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或者其他⾦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的;(五)抢劫致⼈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重点罪名1:抢劫罪(⼀)构成要件1、犯罪主体:⼀般主体即可,即年满14周岁以上的具有刑事责任能⼒的⼈都可以。

2、主观⽅⾯:(1)直接故意,且具有⾮法占有的⽬的;(2)例外情况是刑法第289条的规定:聚众“打砸抢”,毁坏或者抢⾛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要分⼦,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抢⾛公私财物固然是以⾮法占有为⽬的,但是毁坏公私财物也认定为以⾮法占有为⽬的。

3、客观⽅⾯(1)当场使⽤暴⼒、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法,并因此致被害⼈不敢、不能或者不知反抗,从⽽强⾏劫取公私财物。

提⽰注意1对这⾥的“当场”应做实质性的扩⼤理解,不能过于狭窄。

暴⼒、胁迫或者其他⽅法与取得财物之间虽然持续⼀段时间,也不属于同⼀场所,但从整体上看⾏为并⽆间断的,也应当认定为当场取得财物。

(2)暴⼒⽅法,是指对被害⼈当场不法使⽤有形⼒,使其不能反抗的⾏为,如殴打、捆绑、伤害等。

提⽰注意2“暴⼒”的程度:必须达到⾜以制服被害⼈反抗的程度,但不要求事实上已经抑制了他⼈的反抗。

“暴⼒”的对象:并不限于财物的直接持有者,对有权处分财物的⼈以及其他妨碍抢劫分⼦使⽤暴⼒的⼈使⽤暴⼒,都成⽴抢劫罪。

(3)胁迫⽅法,指以当场⽴即使⽤暴⼒相威胁,使被害⼈产⽣恐惧⼼理因⽽不敢反抗的⾏为。

提⽰注意3“胁迫”的程度:必须达到⾜以制服被害⼈反抗的程度,但不要求事实上已经抑制了他⼈的反抗。

刑法情节记忆口诀

刑法情节记忆口诀
刑法情节记忆口诀
• 中无损 应当免2、中有损 应当减3、未成年 应从减4、仅从犯 应全 三5、防避胁 首大功 应减免6、轻且首 种自铲 可以免7、聋又哑 预或盲 可全三8、未唆精 首或功 可从减9、外已罚 立大功 贪万退 行介贿 追前交 可减免 1、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 ,应当免除处罚2、造成损害的中止犯, 应当减轻处罚3、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 轻处罚4、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5、防卫过当、紧 急避险过当、胁从犯、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 免除处罚6、犯罪较轻且自首的、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 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7、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预备犯 (比照既遂犯),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8、未遂犯(比照
• 既遂犯)、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时的教唆犯、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犯罪的、自首的、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处 罚9、在国外犯罪,已在外国受过刑事处罚的、有重大 立功表现的、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一万元, 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所以要贪别过一万, 否则就没戏了,呵呵)、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公司、 企业人员、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在被追诉前主动交 代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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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论干货背诵版60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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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论干货背诵版60条(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和最新的司法解释编写)作者:蔡雅奇新浪微博:刑法蔡老师微信公众账号:刑法天下(xingfacaiyaqi)1、就司法考试而言,刑罚论主要考两大块内容:静态的刑罚和动态的刑罚。

前者是指刑罚的体系,后者则包括量刑、行刑、刑罚消灭三部分内容。

其中,量刑的考点主要包括:量刑原则、量刑情节(包括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两种)、累犯、自首、立功、数罪并罚、缓刑;行刑的考点主要包括:减刑、假释;刑罚消灭的考点仅包括追诉时效制度。

就整体而言,这一章的性价比非常高,2014年、2015年连续两年都考了7分:3道单选(共3分)+2道多选(共4分)。

因此,本章的内容需要记忆,但务请记得准。

2、刑罚分为两类:主刑和附加刑。

其中,主刑又包括五类: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则包括四类: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其中,死刑又包括两类: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

此外,务请注意:驱逐出境只能适用于犯了罪的外国人。

另请注意: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又称生刑、自由刑。

其中,管制为限制自由刑,而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则为剥夺自由刑。

3、主刑只能独立适用,而附加刑则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请注意:犯一罪时,不能同时判处两个财产附加刑,但可以同时判处一个财产附加刑和一个其他附加刑。

对此,可参见2009/2/5之A项、2012/2/12之题干表述。

4、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这主要是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加以解决。

此外,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换言之,应“先民后刑”。

对此,可参见2005/2/5。

5、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刑法基本理论和犯罪论干货背诵版30条

刑法基本理论和犯罪论干货背诵版30条

刑法基本理论和犯罪论干货背诵版30条刑法基本理论和犯罪论干货背诵版30条关于刑法的解释:考点并非是各种解释方法,而是对刑法条文尤其是对刑法分则罪名如何理解的问题。

刑法解释按效力划分,可以分为有权解释和无权解释。

前者是指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后者是指学理解释。

这里要注意的是:①立法解释的主体只能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不包括全国人大。

②司法解释的主体只能是两高,不包括地方司法机关和两高的工作人员。

刑法解释按方法划分,可以分为文理解释(字面解释)和论理解释。

当文理解释能解释通顺时,无须进行论理解释。

易言之,如果进行论理解释,肯定是因为文理解释已经不能解释通顺,不能完成解释任务。

当然,针对同一刑法条文的同一概念,既可以进行文理解释,也可以进行论理解释,但不能同时进行扩大解释和缩小解释。

论理解释主要包括扩大解释、缩小解释、当然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等。

扩大解释被允许,类推解释被禁止,但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除外。

无论是立法解释还是司法解释,都可以进行扩大解释,但都不得进行类推解释, 除非是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

任何解释得出的结论,都可能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当然解释即所谓的“举轻以明重”和“举重以明轻”,前者是为了入罪和加重处罚,后者则是为了出罪和减轻处罚。

当然解释追求解释结论的合理性,但并不必然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换言之,当然解释合理但不一定合法。

体系解释必然要求同类解释,即同一刑法术语的含义,必须保持在整个刑法体系中是一致的和连贯的。

但这种一致和连贯,是相对的,而非绝对的,是应然状态,而非实然状态。

不同的解释方法可以同时适用。

当不同的解释方法得出多种结论或者不能得出妥当的结论时,必须以目的解释来最终确定,即必须符合某一条文、某一罪名所要保护的法益,目的解释是刑法解释的最高准则。

关于刑法的基本原则:考察方式是与罪刑法定原则相结合,而非单纯地考察三个基本原则本身。

既然是刑法的基本原则,就必须是贯穿于刑法的制定、修改、适用、解释整个过程的基本准则,而不能只适用于某一阶段。

2016司法考试刑法考前必背50条

2016司法考试刑法考前必背50条

2016司法考试刑法考前必背50条2016司法考试刑法考前必背50条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提供2016司法考试刑法考前必背50条,欢迎考生前来参阅,希望对考生把握刑法的理解能有所帮助,预祝考生考试顺利通过。

1、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2、对于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3、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4、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幼女被他人强迫卖淫而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均以强奸罪论处。

5、对幼女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论处。

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6、在校园、游泳馆、儿童游乐场等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不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均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猥亵儿童。

7、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8、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

9、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成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

2020司法考试犯罪论背诵版

2020司法考试犯罪论背诵版

2020司法考试犯罪论背诵版2016司法考试犯罪论背诵版1、犯罪论是整个刑法总则的中枢,是司法考试中理论最强、难度最大、最容易丢分的部分。

首先,必须要明确犯罪论与刑罚论在整个刑法学科中的各自定位和功能。

前者是关系到定罪(定性)的问题,后者则是关系到量刑(定量)的问题。

定罪是量刑的前提,量刑是定罪的后果之一。

定罪不一定量刑,但不定罪却肯定不能量刑。

换言之,有罪不一定有刑,但无罪却肯定无刑。

2、犯罪论主要解决如下几个问题:(1)罪与非罪,即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这里要提示一点,即使是无罪,也不一定是合法行为。

须知,违法不一定是犯罪,但犯罪却一定是违法,而且是最严重的违法。

故非罪的行为,即不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可能依然需要承担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

(2)是否完成,即行为是犯罪既遂还是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3)单独犯罪还是共同犯罪,即是否构成共同犯罪?(4)一罪还是数罪,即罪数形态问题。

此外,在司法考试中,还包括如下考点:犯罪构成理论、构成要件要素、犯罪的分类等。

3、在犯罪构成问题上,命题人的观点是二阶层体系,亦即,犯罪构成由违法构成要件与责任要件组成。

违法构成要件不等于犯罪的全部成立条件,只是成立犯罪的一个要件。

违法构成要件是表明行为具有法益侵害性(违法性)的要件(由于在责任阶层不使用构成要件概念,故可以将违法构成要件称为构成要件,亦即,构成要件=违法构成要件;由于违法性由客观要素决定,故也可以称为客观构成要件),于此中讨论违法阻却事由;责任要件是表明行为具有非难可能性(有责性)的要件,于此讨论责任阻却事由。

4、从实质上说,犯罪的实体是违法(法益侵害性)与有责(非难可能性),与之相对应,作为犯罪的成立条件,就必须由表明法益侵害性的违法构成要件与表明非难可能性的责任要件。

这就是二阶层犯罪论体系的大致轮廓。

通俗地讲,二阶层犯罪论体系,即违法性构成要件与责任要件,前者主要讲解两个问题,即构成要件符合性和违法性阻却事由,后者也讲解两个问题,即主观构成要件符合性和有责性阻却事由。

2016年司法考试刑法重点考点背诵版(二)详解

2016年司法考试刑法重点考点背诵版(二)详解

2016年司法考试刑法重点考点背诵版(二)法定的一罪本来是多个罪,但法律硬性地规定为一罪。

(一)结合犯甲罪+乙罪=丙罪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分则的明文规定,结合成另一独立的新罪的情况。

结合犯的特征:1.所结合的数罪,原本为刑法上数个独立的犯罪。

2.典型的结合犯是将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为另一个独立的新罪。

(刑法规定,绑架他人并杀害被绑架人的,仍以绑架罪论处,也可谓结合犯)3.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被结合为另一新罪后,就失去原有的独立犯罪的意义,成为新罪的一部分。

规定结合犯的意义在于,刑法规定了加重的法定刑,有利于对犯罪分子的严惩;而如果不规定为结合犯,只能数罪并罚,就有可能放纵犯罪行为人。

4.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结合为另一个独立新罪,是基于刑法分则的明文规定。

处罚:以一罪处。

注意:我国刑法没有规定典型的结合犯。

(二)集合犯指犯罪构成预定了数个同种类行为的犯罪。

注意集合犯的特点:法定性。

职业犯与营业犯的比较:营业犯职业犯行为人具有反复、多次实施犯罪行为的意思同营业犯将犯罪行为作为一种业务或者职业而反复多次实施(只要行为人有反复实同营业犯施的想法,即使是第一次,也构成犯罪)不要求行为人将犯罪行为作为唯一职业,也不问行为是否具有间断性同营业犯主观上出于营利目的不要求具有营利目的处断的一罪(裁判的一罪)本身是数罪,法律也没有规定为一罪,但实践处理上通常作为一罪。

行为人实施了数个行为,但处罚上作为一罪。

(一)连续犯1.概念与特点:是指基于一个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数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情况。

2.处罚原则:(1)触犯统一罪名,是指数次行为触犯同一具体罪名,而不包括触犯同类罪名的情况。

一般来说,刑法分则的不同条文保护不同的法益,既然连续犯只触犯同一具体罪名,那么,必然只侵害同一法益。

问题是,同一法益是指“同一法益”,还是“同一种法益”?①对于侵犯个人专属法益的犯罪,尤其是其中法定刑较低的犯罪,宜采取同一法益说,否则难以做到罪刑相适应。

刑法口诀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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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刑法论记忆口诀1、刑法的基本原则【记忆口诀】定面食定:法定——罪刑法定原则面:面前——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食:适应——罪责刑相适应原则2、刑法解释的分类【记忆口诀】李斯学[论文]李:立——立法解释斯:司——司法解释学:学理——学理解释3、刑法的效力范围1)空间效力的几种原则【记忆口诀】地保捕人地:属地——属地原则保:保护——保护原则捕:普——普遍管辖原则人:属人——属人原则2)我国刑法关于属地原则的规定【记忆口诀】岭外人特笨岭: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的含义:国境以内全部区域;船舶航空器外:域外——域外适用的问题:《刑法》第10条人:认——认定:《刑法》第6条特:特别规定:1)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刑法》第11条)2)民族自治地方(《刑法》第90条)3)港、澳、台地区。

《刑法》在港澳台地区不适用笨:本——对本法的理解:既指狭义的刑法典又指广义刑法第二章犯罪论记忆口诀1、犯罪构成的分类【记忆口诀】急修标牌急:基——基本的犯罪构成修:修正——修正的犯罪构成标:标准——标准的犯罪构成牌:派——派生的犯罪构成2、不作为危害行为特定义务来源【记忆口诀】职业鲜明职业:职务、业务——职务或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鲜:先——自己的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明:明文规定——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3、几种主要的纯正不作为犯罪【记忆口诀】巨偷拒弃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偷:偷税罪拒: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弃:遗弃罪4、常考纯正自然人犯总结纯正的自然人犯很多,如盗窃、抢劫、诈骗等,这里总结的是容易被误认为单位犯的纯正的自然人犯【记忆口诀】贷信抗,券责劳,教消强解析——贷款诈骗(刑法第193条)抗税(刑法第202条)信用卡诈骗(刑法第196条)有价证券诈骗(刑法第197条)重大责任事故(刑法第134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刑法第135条)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刑法第138条)消防责任事故(刑法第139条)强迫职工劳动罪(刑法第244条)(前三个是重点,属于黄金考点)5、纯正单位犯总结【记忆口诀】枪工汇报信、藏血货、私分受行解析——枪: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刑法第126条)工: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7条)汇:逃汇罪(刑法第190条)报信:提供虚假财会报告、不依法披露信息罪(刑法第161条)藏: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刑法第327条)血: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刑法第334条)货: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刑法第380条)私:私分国有资产罪(刑法第396条第一款)分:私分罚没财物罪(刑法第396条第二款)受:单位受贿罪(刑法第387条)行:单位行贿罪(刑法第393条)★注意:按张明楷老师观点,妨害清算罪是不纯正的单位犯,强迫职工劳动罪是纯正的自然人犯6、单位犯罪构成要件【记忆口诀】业主明目[张胆]业:业务或工作——与单位的工作或业务相联系主:主体——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明:明文禁止——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必须是我国法律明文禁止单位实施的那些行为目:目的——目的是为该单位谋取非法利益7、正当防卫构成要件【记忆口诀】其实象县官其:起——起因条件:必须存在具有社会危害和侵害紧迫性的不法侵害行为时:时间——时间条件:必须于侵害正在进行时象:对象——对象条件: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县:限——限度条件: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官:观——主观条件:必须出于正当防卫的目的8、不能或不宜进行正当防卫的情况【记忆口诀】不过当正合鄙意不:不作为——对不作为行为不宜进行正当防卫过:过失——对过失行为不宜进行正当防卫当:过当——防卫过当、避险过当——对防卫过当、避险过当不宜进行正当防卫正:正当防卫——对正当防卫不能进行正当防卫合:合法行为——对合法行为不能进行正当防卫鄙:避——紧急避险——对紧急避险不能进行正当防卫意:意外事件——对意外事件不能进行正当防卫9、无限防卫权的几种情形记忆【记忆口诀】杀人帮凶强抢人身杀人:杀人帮:绑——绑架凶:行凶强:强奸抢:抢劫人身:严重危害人身安全10、防卫过当归责考虑因素【记忆口诀】醉犬瞠目醉:罪过——罪过形式犬:权益——权益性质瞠:程——程度——过当程度目:目的——防卫目的11、紧急避险成立要件【记忆口诀】其实像特县县官其:起——起因条件:必须有需要避免的危险存在时:时间——时间条件:必须是危险正在发生象:对象——对象条件:针对第三者的合法权益特:特别例外限制:不适用于职务上或业务上有特定责任的人县:限——限制条件:只能出于迫不得已县:限——限度条件: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官:观——主观条件:行为人有正当的避险意图12、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相同点及区别【记忆口诀】目前责任,愿先主兑现1)相同点目:目的相同:都是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前:前提相同:都必须是合法权益正受到侵害时才能实施责任:责任相同:过当都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2)不同点愿:源——危害来源不同:前者危害源于人的不法侵害,后者则不尽然先:限——限制条件不同:前者出于必要,后者迫不得已主:主体——主体限定不同:紧急避险不适用于职务上或业务上有特定责任的人兑:对——对象不同:前者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后者针对第三人合法权益现:限——限度不同:后者造成的损害只能小于不法侵害造成的损害,前者不然13、相对责任时期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八大类犯罪【记忆口诀】火炝煎包,姑姑投毒火:放火罪炝:抢——抢劫罪煎:奸——强奸罪包:爆——爆炸罪姑:故——故意杀人罪姑:故——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投:投毒罪毒:毒品——贩卖毒品罪14、未成年人刑事责任能力总结【记忆口诀】只能8罪名,含8只按8,后抢严重定杀伤,注意准抢和聚首,停止形态都要罚1.一般规则:“只能8罪名”:即只对刑法第17条第二款规定的“杀伤奸抢卖火爆投”8种犯罪负刑事责任;(“杀伤奸抢卖火爆投”,指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故意杀人、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

刑法记忆口诀【全】

刑法记忆口诀【全】

刑法记忆口诀【全】刑法记忆口诀【全】一、自诉案件速记法(法大考研)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伤宅信婚遗伪知,人身财产三年下”。

注释:伤:故意伤害案(轻伤)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婚:重婚案信:妨害通信自由案遗:遗弃案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知:侵犯知识产权案人身财产三年下:侵犯人身财产权利可判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可以这样记:善哉,新婚以为之!可惜,人身财产三年玩完!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缓刑、假释和管制、盗窃犯7个加重情节记忆口诀、犯人的重大立功六个表现记忆口诀、告诉才处理的5罪(法大考研)1、取保候审:居传证人。

即:非经许可不得离开居住的市县,传讯时到案,不毁伪串供,不干扰证人作证。

2、监视居住:居传见证人。

即:非经许可不得离开指住的居住地,传讯到案,未经许可,不得会见他人,不毁伪串供,不干扰证人作证。

3、缓刑、假释和管制:客居发报。

即:遵守关于会客的规定,非经许可不得离开居住的市县,遵守法律,向考察(执行)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另外,管制的加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六大权利受限制,需经执行机关批准才可以行使。

4、盗窃犯7个加重情节记忆口诀主犯累犯,致死流窜,盗窃金融特款,严重影响生产。

5、犯人的重大立功六个表现记忆口诀口诀:发人抗贡检止。

说明:重大发明、舍已救人、抗洪救灾中重大立功的、作出其它重大贡献的、检举他人重大犯罪活动查证属实的、制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

三、监外执行的情形(法大考研)有期徒刑和拘役,严重疾病需就医;怀孕哺乳婴儿女,生活无着难自理。

出去危害大社会,自伤自害不能医。

理解:1、先决条件:只有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才可以监外执行;2、附加条件有四者之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需要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怀孕的妇女;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暂予保外就医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

3、排除条件:可能有社会危害性的罪犯;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四、应当与可以顺口溜(法大考研)1、应当、可以从轻或减轻,应当从轻或减轻,遗憾你我不年轻。

刑法各论背诵版(Recitation of the penal code)

刑法各论背诵版(Recitation of the penal code)

刑法各论背诵版(Recitation of the penal code)Recitation of the penal codeBy * * * 1. acts of arson murder, harm to all = to arson, arson is not appropriate. To the death of 2. are aggravating circumstances with fire. The explosion such as destruction of the vehicle behavior has harm = the nature, but otherwise independent crime criminal law, not to explode crime behavior in 3. a terrorist organization after the murder and other acts and other methods to kill 4. crimes of hijacking aircraft in the leadership of the organization, it acts as a method of behavior is absorbed. If the hijacking aircraft hijacking after killing the innocent or rape of the graft 5. illicit manufacture of sale of firearms and Ammunition Transport mail storage of explosive crime theme is a entity or natural person illegal manufacture of firearms is the theme of the main unit of illegal possession, possession of firearms and ammunition crime is a natural person, illegal lending subject rental firearms is a special subject: Personnel or units equipped with guns for official use according to law or civil guns according to law 6. The crime of causing traffic casualties can be done or not. No violation of traffic management rules can not be established, the most must also be a major accident. The subjective aspect is negligence, but the violation of the traffic administration act may be intentional, such as drunk driving. The common crime requires the actor to have the same intention, but there are exceptions: the theory of accomplice in the crime after the joint hit and run. Hit and run as the aggravating circumstances of punishment, but deliberately concealed the victim away from the scene by resulting in death of the victim the crime of intentional homicide crime 7. The production and sale of fakeor substandard products: more than 50 thousand mixed, and false, false, shoddy, substandard products as qualified products 8. Crime of producing or selling fake drugs: dangerous crimes. Requirements are enough to endanger human health, otherwise we can not identify the most, but the amount of sales of more than 50 thousand of the production and sale of fake and shoddy products. 9. crimes of smuggling ordinary goods and goods: more than 50 thousand. Individual or unit. Direct intention. Repeatedly smuggles the evaded taxes according to the cumulative amount of processing. Armed cover severely threatened with violence by the method of resisting customs and the obstruction of official crimes of corporate officers taking bribes: duties will reap benefits for others (whether to seek the legality, does not affect the establishment of 10), the crime of Counterfeiting Currency: RMB and foreign currency. General subject. The sale or transport of counterfeit currency is not appropriate, according to a crime of counterfeiting currency. After the counterfeit currency is held or used, it is dealt with as a counterfeit currency. Hold must use counterfeit money to set up a separate crime is no evidence that forged their own currency 11, insider trading, insider information, crime: special subject that insiders and illegally obtain insider information of securities trading personnel, the unit can become the subject. Intentionally. 12. Money laundering crimes: individuals and units. Intentional 13, fund-raising fraud: illegal possession for the purpose of a larger amount of individuals and units 14. Credit card fraud: illegal possession for the purpose of a larger amount. Forgery, use, void, fraudulent use of another person or malicious overdraft. General subject, unit, not. Theft of credit cards and use of theft 15. Insurance fraud: illegal possession forthe purpose of a larger amount. Individuals and units specifically refer to the insured, the insured and the beneficiary. In the case of an insurance accident appraiser or appraiser, the property appraiser intentionally provides false evidence, the insurance fraud accomplice. After the murder, and other methods of insurance fraud crimes. 16. The crime of tax evasion: if the circumstances are serious: (1) 1030%, 1-10 million (2) two administrative punishment and tax evasion (3) more than 30%, more than 100 thousand. Accumulated amount calculation. Special subjects, taxpayers, withholding agents, including individuals and units. Intentionally 17. Crime of refusing to pay taxes: the individual, the unit does not constitute. Serious circumstances. Intentional homicide or intentional injury shall be punished according to the crime after conversion, if the fault does not translate into 18. Issuing false VAT invoices to defraud export tax crime: individuals and units. Intentionally. Seek illegal gains. 19. Counterfeiting of registered trademarks: the same kind of goods, registered trademarks. Serious circumstances. Individuals and units. Intentionally 20. Crime of infringing copyright: profit seeking.Larger amounts or other serious circumstances. P661. Individual or unit 21. Crime of infringing trade secrets: causing heavy losses. Units and individuals 22. Contract fraud: the purpose of illegal possession, the amount is large. Individuals and units 23. Crime of intentional injury: rape, robbery, trafficking in women, children and other crimes are not converted. Inquisition by torture, illegal detention, evidence of violence, vandalism gathering, fight affray transformation. 24. Rape: marital rape is not counted. 25.Crime of illegal detention: transformation. Those who have beaten or insulted circumstances shall be given a heavier punishment. State personnel who use their functions and powers to commit this crime shall be given a heavier punishment of 26. Kidnapping: no conversion. For the purpose of obtaining debts, the kidnapping of others does not constitute kidnapping, and the debts are not necessarily legal debts. The purpose of extorting money does not affect the establishment of 27. Crime of abducting and selling women and children: selling for the purpose. No conversion 29. The crime of false accusation: intended to make others subject to criminal investigation. Serious circumstances. The fact of fabricating another's crime. Point to specific people. The staff members of state organs shall be most severely punished by 30. Insult: violence or other methods, blatantly carried out, directed at a particular person. Serious circumstances. Telling only to deal with serious harm to social order and national interests 31. Libel: to fabricate, spread, or target a particular person. Serious circumstances. Telling only to deal with serious harm to social order and national interests 32. The crime of extorting confessions by torture: special subject: judicial staff. The purpose is to force confession. Subjects: criminal suspects and defendants. Transformation. 33. The crime of retaliation: object: accusers, complainants, critics, informants. Special subjects, staff of state organs. 34. Crime of breaking up elections: People's congresses at various levels and heads of state organs. Serious circumstances. 35. Bigamy: no crime theory: out of the country to earn a living, life difficulties, abuse, flight, kidnapping, remarriage 36. Crime of maltreatment: a special subject who lives together with a family member. Maltreatment between non family members does not constitute cost crime. Telling only.37. Abandonment: pure omission. Abominable plot. No need to tell, just 38. Robbery: not converted. For other purposes or damage to kill the victim after the property away, composed of 2 independent crimes, such as murder and theft crimes. After the robbery or other to kill the victim. According to robbery and murder crimes. The crime of theft, fraud, robbery in order to conceal dirt, resist arrest or destroy the evidence on the spot use of violence or threats of violence to rob. 39. Larceny: Death Penalty: the amount of stealing financial institution is particularly huge, stealing precious cultural relics, the circumstances are especially serious, 40. The snatch: catch them. Rob whether or not carrying weapons, are crime of robbery.41. Embezzlement crime: object: other people's belongings, other people's forgotten objects and buried things. Larger amount. Telling only. 42. Crime of duty encroachment: taking advantage of duty. Non state owned enterprise personnel. Larger amount. 43. Misappropriation of funds: special subject, non state owned company, enterprise personnel. Regulate, use, or lend to others. The amount is large, over March. Did not exceed March, amount is bigger, undertake profit-making activity, illegal activity. 44. Blackmail: threatening or threatening. Larger amount. 45. Crime of intentional destruction of property: the amount is large and the circumstances are serious. The implementation of larceny causes serious damage to public and private property, and shall be severely punished for larceny, and constitute another important place for other crimes. To cover up the theft or vandalism in winter and in revenge of company property, punishment. 46., the crime of obstruction of public affairs: the threat of violence methods, but violence does not include serious injuries or homicide, theabove-mentioned acts, security, implicated, crime, choose aheavy department. Participants: staff members of state organs, deputies to the people's congresses and members of the red cross. Carrying out duties according to law. Serious consequences. Natural person. 47.: a crime to seek illegal interests, the interests of all. Posing as a staff member of the state organs. Natural person. The amount of defrauding property is especially huge. According to the principle of several crimes, the crime of swindling is determined. Pretending to be a policeman is heavier. Forty-eightPicked up trouble crime: random beatings, insults, chase intercept importunity any damage to public or private property, public places have trouble. Behavior objects are not specific. According to this theory to minor injuries, injured to death by intentional injury or homicide. 49. organizational leadership to participate in the crime syndicate: other crimes committed this crime punishment 50. perjury in criminal procedure. Special subject: witness, expert witness, recorder and interpreter. Case filing, reconnaissance, prosecution, trial process. 51. harboring crimes: providing hidden premises, providing property, providing transportation. Not to think of crime. 52. harboring the transfer of the acquisition of sales of dirt crime: I am guilty of harboring the proceeds of transfer, not a separate cost of crime. 53. refusing to execute the verdict or ruling: special subject. Have the ability to execute, refuse to carry out, the circumstances are serious, violent, resist the killing of serious injuries in the execution, the executive personnel according to intentional homicide or intentional injury, select a heavy department. 54. escape: special subject: criminal, defendant or criminal suspect. Escape from sin, detention and other innocent people. The useof violence to serious injuries, death, choose a heavy department. 55. medical malpractice crime: special subjects: doctors, nurses, pharmacists, pharmacists and individual medical practitioners approved by the competent departments of the state collective medical units. Negligence. 56., the crime of illegal medical practice: natural persons. Serious circumstances. Intentionally. 57. crimes of major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accidents: natural persons and units. Negligence. 58. crimes of smuggling, trafficking, transporting and manufacturing narcotic drugs: natural persons and units. Intentionally. No matter how large the number is, it constitutes a crime, but the circumstances are minor. Drugs are counted by numbers, not by YISHION. False drugs posing as real drugs conform to the formation of fraud on the theory of fraud.I don't know if it's fake drugs. Abetting a minor to commit this crime or selling it to a minor. 59: the crime of illegal drug possession: the quantity is larger. No, YISHION is wise. Convicted of smuggling, trafficking, transporting or manufacturing narcotic drugs, he has been sentenced to punishment, and the crime has been severely punished. 60.: the crime of organizing prostitution has been organized by forced prostitution lure shelter is not appropriate, the organizers are outside of the punishment. 61., corruption: the use of office convenience, supervisor, custody, cashier, handling, familiar with the crime environment, etc., does not belong to the use of his post. Embezzle, steal, cheat, or otherwise. 5000 or more dissatisfied, but the circumstances are serious. Special subject: state personnel, others can establish accomplices. Personal corruption after 5000-10000 repentance, and actively retired, you can reduce the punishment. By cumulative amount. 62. embezzlement of public funds: Nationalstaff. Make use of one's post. Illegal activities (50001 million), a large amount of profit (1 million), a large amount of March did not return. After embezzlement, absconding, squandering, crime can not be returned, on the basis of corruption. The result is worse than expected. Misappropriation of relief funds and materials from. 63., bribery crime: obtain; illegal accepting for other people's profit; legitimate interest does not affect. Amount and corruption. State personnel. Fraudulent. Without the use of his post, threatening blackmail, extortion on the theory of extortion. Accepting kickbacks and handling fees on the basis of bribery. The mediation of bribes requires the trustee to seek unfair benefits. 64. Bribery: natural persons. In order to seek illegitimate interests. Such as being blackmailed and without undue benefit does not constitute a crime. 65., the crime of huge property sources unknown: National staff. If the property is found to be corruption proceeds, according to the crime of corruption, bribery theory. 66. dereliction of Duty: state personnel. Negligence. Cause heavy losses. 67. intentionally leaking state secrets: the circumstances are serious. Generally, the staff of state organs, non state organs staff can also constitute cost crime. A trade secret belonging to the category of state secrets belongs to the "imaginary" and "optional". 68. of the crime in criminal procedure. Judicial personnel: reconnaissance, inspection, trial and supervision. Intentionally. The crime of bribery is a crime. 69.: the crime of referee civil and administrative trial. Judicial staff. 70. crimes committed by prisoners in private: judicial personnel.Use a post, or to escape the crime shall be punished as an accomplice.. Subjects: criminal suspects, defendants andcriminals.。

2016年刑法卷四必背知识点

2016年刑法卷四必背知识点

2016年刑法卷四必背知识点一、卷四考查概况刑法在卷四中以案例分析的形式考查。

关于刑法总则理论,主要考查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因果关系的认定、正当防卫的成立要件、事前故意和犯罪结果的提前出现,对于共同犯罪,并不会考察过难,但是会贯彻整个犯罪过程。

主观题中考察过难度较大的就只考察到教唆犯的认定和共犯的脱离;量刑情节一般只考查自首和立功。

关于刑法分则罪名,主要考查:“事后抢劫”、“贪污罪”、“受贿类犯罪”;“盗窃罪”和“信用卡诈骗罪”、“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一般都结合着考查;“死者占有”的考查是重点和常考点。

二、卷四必背考点考点名称:不作为犯罪知识精讲:1.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1)基于对危险源的支配产生的监督义务:1)对危险物的管理义务。

如宠物饲养者有防止宠物咬伤、咬死他人的义务。

2)对他人危险行为(他人不承担刑事责任)的监督义务。

如父母、监护人有阻止未成年子女、被监护人实施违法犯罪的义务。

3)对自己先前行为引起的法益侵犯危险的防止义务。

先前行为包括不作为、违法阻却事由、故意犯罪行为。

(2)基于与法益的无助(脆弱)状态的特殊关系产生的保护义务。

(3)基于对法益的危险发生领域的支配、控制、排他性产生的阻止义务。

如肇事者将被害人搬出出租车后借故逃离,出租车司机对被害人负有救助义务。

2.结果回避可能性:(1)客观上没有结果回避的可能性,而行为人误以为具有回避可能性,但没有履行作为义务的,因为其不作为不具有导致结果发生的危险性,属于不可罚的不能犯。

(2)客观上具有结果回避可能性,但行为人误以为没有,因而没有履行作为义务的,考虑其认知能力,成立过失犯罪或者意外事件。

(3)如果只是有可能阻止结果出现,则不作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出于两可之间,存疑选择有利于被告人的立场,在故意犯罪的情况下,只能认定为不作为犯罪的未遂。

命题点拨:不作为的义务来源是主观题主要的考查点,要对不作为义务来源的各种情形进行掌握,同时也要注意掌握结果回避可能性与行为人主观认识不一致时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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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论干货背诵版50条(根据2016年司法考试大纲编写)作者:蔡雅奇新浪微博:刑法蔡老师微信公众账号:刑法天下(xingfacaiyaqi )1、犯罪论是整个刑法总则的中枢,是司法考试中理论最强、难度最大、最容易丢分的部分。

首先,必须要明确犯罪论与刑罚论在整个刑法学科中的各自定位和功能。

前者是关系,量刑2、犯罪论主要解决如下几个问题:(1示一点,即使是无罪,也不一定是合法行为。

须知,违法不一定是犯罪,但犯罪却一定是违法,而且是最严重的违法。

故非罪的行为,即不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可能依然需要承担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

(2止 ?(34态问题。

此外,在司法考试中,还包括如下考点:犯罪构成理论、构成要件要素、犯罪的分类等。

3违法构成要件是表明行为具有法益侵害性(违法性)的要件(由于在责任阶层不使用构成要件概念,故可以将违法构成要件称为构成要件,亦即,构成要件=违法构成要件;由于违法性由客观要素决定,故也可以称为客观构成要件),于此中讨论违法阻却事由;责任要件是表明行为具有非难可能性(有责性)的要件,于此讨论责任阻却事由。

4应,作为犯罪的成立条件,就必须由表明法益侵害性的违法构成要件与表明非难可能性的责任要件。

这就是二阶层犯罪论体系的大致轮廓。

通俗地讲,二阶层犯罪论体系,即违法性构为为法律所不允许,在法律上是无价值、反价值的;有责,是指对行为人的非难可能性。

5、在二阶层犯罪论体系之下,认定犯罪必须坚持从客观到主观、从违法到有责的过程,而不能相反。

违法性不是由故意、过失决定的,而是由结果、行为等客观要素决定的。

责任要素是为了解决主观归责的问题,即在客观地决定了行为性质及其后果后,判断能否将行为2及结果归咎于行为人,这便是故意、过失等责任要素所要解决的问题。

所谓“主客观相统一”,并不是只要具有主观要素与客观要素即可,而是要在行为具有违法性的前提下考察责任要素。

所以,对此,可参见2013/2/61之D 项、2010/2/59之C 项、2003/2/4。

6、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即为说明行为外部的、客观方面的要素,如行为、结果、行为对象等。

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即为说明行为人内心的、主观方面的要素,如故意、过失、目的、动机等。

对此,可参见2014/2/4之A 项、2012/2/51之A 项。

7、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即与构成要件要素相对应的客观事实,只需要进行事实判断、知觉的、感性的认识即可确定的要素,即不需要法官进行价值判断即可断定的要素。

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即为与构成要件要素相对应的客观事实,需要通过一系列的价值判断和理性分析才可确定的要素。

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看似很抽象,很复杂,但可以这样形象地理解和记忆:通过感性的认识、不假思索即可作出判断的,即为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通过理性的认识、认真琢磨才能作出判断的,即为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对此,可参见2014/2/4之A 项、2012/2/51之B 项。

8员、司法工作人员、公私财物、他人占有的财物、侮辱、诽谤、猥亵、淫秽物品、入户抢劫的“户”、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严重残疾、泄愤报复、情节严重、情节恶劣、依法、不正9、在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的场合,不要求行为人了解规范概念的法律定义,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刑法规范的保护所涉及的事实关系即可,或者说,行为人以自己的认识水平理解了具体化在规范概念中的立法者的评价即可。

以“淫秽物品”这一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为例,当一般人将刑法上的淫秽物品理解为不能公开的黄色物品时,只要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所贩卖的是一般人所指的不能公开的黄色物品,那么,行为人就具有贩卖淫秽物品的故意。

换言之,只要行为人认识到了一般人会认为其贩卖的为淫秽物品,且事实上也确实是淫秽物品,就可以认定行为人认识到了自己所贩卖的是淫秽物品。

总之,对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只需达到对此,可参见2011/2/5之B 项、2010/2/51之A 项、2008/2/2之A 项。

10、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即积极地、正面地表明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要素。

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即否定犯罪性的构成要件要素。

如《刑法》第389条第3款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对此,可参见2014/2/4之B 项、2008四川/2/51之D 项。

11、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指犯罪构成共同要件中为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的要素。

3的构成要件要素,指并非任何犯罪而只是部分犯罪的成立所必须具备的要素。

如身份、目的、犯罪时间、犯罪地点、犯罪结果等,只是部分犯罪的成立所必须具备的构成要件要素。

12、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指刑法明文规定的构成要件要素。

绝大多数构成要件要素都是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指刑法条文虽然表面上没有明文规定,但根据刑法条文之间的相互关系、刑法条文对相关要素的描述所确定的,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要素。

对此,可参见2014/2/4之C 项。

须知,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的形成,绝非因为立法的疏忽所致,相反恰恰可能是因为一些众所周知的原因,立法有意为之,这是刑法13、不作为的成立条件有四:(1)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即有义务。

(2)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即有能力。

(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即不履行。

(4)造成或者可能造法益侵害结果,即不履行特定义务与造成危害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

换言之,只有当行为人履行作为义务可以避免结果发生时,其不作为才可能成立犯罪,即行为人必须具有结果回避可能性。

对此,可参见2010/2/52之A 项、2008四川/2/52之D 项。

14、不作为的义务来源有三:(1)基于对危险源的支配产生的监督义务。

又分为三种:①对危险物的管理义务;②对他人危险行为的监督义务;③对自己先行行为引起的法益侵害危险的防止义务。

(2)基于与法益的无助(脆弱)状态的特殊关系产生的保护义务。

又分为三种:①基于法规范产生的保护义务;②基于制度或者体制产生的保护义务;③基于自愿(合同或自愿接受)而产生的保护义务。

(3)基于对法益的危险发生领域的支配产生的阻止义务。

又分为两种:①对自己支配的建筑物、汽车等场所内的危险的阻止义务;②对发生在自己身体上的危险行为的阻止义务。

15、前者如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逃税罪。

后者如遗弃罪、丢失枪支不报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

另请注意:紧急避险者,对于遭受损害的无辜第三者具有作为义务。

正当防卫行为一般不能成为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但如果因不救助而导致了不应有的后果时,对其不救助行为应认定为防卫过当。

对此,可参见2013/2/7。

16果。

过失犯罪与间接故意犯罪都是结果犯,无结果则无犯罪,危害结果是决定犯罪成立与否的标志。

对于直接故意犯罪中的结果犯而言,法定的危害结果是犯罪既遂与否的标志。

对于直接故意犯罪中的危险犯、行为犯、举动犯而言,危害结果只对量刑具有影响,而与定罪无关。

17418、行为是结果发生的条件之一时便认为存在着因果关系,并非唯一条件时才肯定条件是结果的原因时,不能轻易否定其他行为同样也是该结果发生的原因。

反之,一个行为可能该行为同时造成了其他结果。

19、因果关系是行为人对其行为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最终是否负刑事责任以及负何此,可参见2012/2/6。

20、在司法考试中,因果关系的试题主要是围绕着“介入因素出现后,因果关系是否还存在”这一考点来进行考察的。

介入因素包括三类情形:自然事件、他人行为以及被害人自身行为。

此时,主要考虑介入因素和先行行为哪一个对最终结果的作用力大。

如果是介入因素作用力大,则先行行为与最终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被中断,不存在因果关系。

如果介入因素作用力小,则先行行为与最终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然存在。

至于作用力大还是小,以一般人的常识和情理来判断即可。

对此,可参见2015/2/1之C 项、2015/2/53之B 项、2014/2/6。

21、假定的因果关系,是指虽然某个行为导致结果发生,但即使没有该行为,其他情况也会产生同样的结果。

在这种条件下,应当认为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2、二重的因果关系,是指两个以上的行为分别都能导致结果的发生,但在行为人没有意思联络的情况下,竞合在一起导致了结果的发生。

在这种情况下,各个行为人的行为与结23、重叠的因果关系:是指两个以上的相互独立的行为,单独都不能导致结果的发生,但合并在一起造成了结果。

在这种情况下,各个独立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均具有因果关24、危险犯与侵害犯相对应,前者是将对法益侵害的危险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后者则是将对法益的现实侵害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

危险犯中的“危险”指的是法益侵害的可能性本身所具有的导致侵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因而也可以称为行为的属性。

后者(危险结果)是指行为所造成的对法益的威胁状态25在司法上以行为时的具体情况为根据,认定行为具有发生侵害结果的紧迫(高度)危险。

例如,什么样的破坏行为具有足以使汽车发生倾覆、毁坏的具体危险,需要根据汽车所处的状态、破坏的部位、破坏的程度等得出判断结论。

抽象危险犯中的危险,不需要司法上的具体判断,只需要以一般的社会生活经验为根据,认定行为具有发生侵害结果的危险即可。

26、归纳总结:(1)放火罪是具体的危险犯;(2)爆炸罪是具体的危险犯;(3)投放危险物质罪是具体的危险犯;(4)破坏交通工具罪是具体的危险犯;(5)破坏交通设施罪是具体的危险犯;(6)破坏电力设备罪是具体的危险犯;(7)危险驾驶罪是抽象的危险犯;(8)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抽象的危险犯;(9)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抽象的危险犯。

(10)盗窃、抢夺枪支罪是抽象的危险犯。

对此,可参见2015/2/14。

27、刑法中的特殊身份,是指行为人在身份上的特殊资格,以及其他与一定的犯罪行为不具有此身份的人虽然不能构成此罪的实行犯(正犯),但可以构成此罪的教唆犯或帮助犯(共犯)。

28、身份犯分为真正(纯正)身份犯和不真正(不纯正)身份犯两种。

前者中的身份是定罪身份,后者中的身份是量刑身份。

对此,可参见2008四川/2/3。

29、关于单位犯罪:(1)处罚原则是双罚制,例外是单罚制。

请注意:单罚制,只罚自然人,不罚单位。

(2)涉嫌犯罪的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对实施犯罪行为的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追诉,对该单位不再追诉。

(3)单位犯罪的主观罪过,基本上是故意,但也可以是过失。

(4)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的情形:①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内容的;③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④法律没有规定可以由单位构成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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