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刑法犯罪论背诵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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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论干货背诵版50条
(根据2016年司法考试大纲编写)
作者:蔡雅奇
新浪微博:刑法蔡老师
微信公众账号:刑法天下(xingfacaiyaqi )
1、犯罪论是整个刑法总则的中枢,是司法考试中理论最强、难度最大、最容易丢分的部分。首先,必须要明确犯罪论与刑罚论在整个刑法学科中的各自定位和功能。前者是关系
,
量刑
2、犯罪论主要解决如下几个问题:(1
示一点,即使是无罪,也不一定是合法行为。须知,违法不一定是犯罪,但犯罪却一定是违法,而且是最严重的违法。故非罪的行为,即不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可能依然需要承担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2
止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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态问题。此外,在司法考试中,还包括如下考点:犯罪构成理论、构成要件要素、犯罪的分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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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构成要件是表明行为具有法益侵害性(违法性)的要件(由于在责任阶层不使用构成要件概念,故可以将违法构成要件称为构成要件,亦即,构成要件=违法构成要件;由于违法性由客观要素决定,故也可以称为客观构成要件),于此中讨论违法阻却事由;责任要件是
表明行为具有非难可能性(有责性)的要件,于此讨论责任阻却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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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
作为犯罪的成立条件,就必须由表明法益侵害性的违法构成要件与表明非难可能性的责任要件。这就是二阶层犯罪论体系的大致轮廓。通俗地讲,二阶层犯罪论体系,即违法性构
为为法律所不允许,在法律上是无价值、反价值的;有责,是指对行为人的非难可能性。
5、在二阶层犯罪论体系之下,认定犯罪必须坚持从客观到主观、从违法到有责的过程,而不能相反。违法性不是由故意、过失决定的,而是由结果、行为等客观要素决定的。责任要素是为了解决主观归责的问题,即在客观地决定了行为性质及其后果后,判断能否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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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结果归咎于行为人,这便是故意、过失等责任要素所要解决的问题。所谓“主客观相统一”,并不是只要具有主观要素与客观要素即可,而是要在行为具有违法性的前提下考察责任要素。所以,
对此,可参见2013/2/61之D 项、2010/2/59之C 项、2003/2/4。
6、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即为说明行为外部的、客观方面的要素,如行为、结果、行为对象等。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即为说明行为人内心的、主观方面的要素,如故意、过失、目的、动机等。对此,可参见2014/2/4之A 项、2012/2/51之A 项。
7、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即与构成要件要素相对应的客观事实,只需要进行事实判断、知觉的、感性的认识即可确定的要素,即不需要法官进行价值判断即可断定的要素。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即为与构成要件要素相对应的客观事实,需要通过一系列的价值判断和理性分析才可确定的要素。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看似很抽象,很复杂,但可以这样形象地理解和记忆:通过感性的认识、不假思索即可作出判断的,即为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通过理性的认识、认真琢磨才能作出判断的,即为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对此,可参见2014/2/4之A 项、2012/2/51之
B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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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司法工作人员、公私财物、他人占有的财物、侮辱、诽谤、猥亵、淫秽物品、入户抢劫的“户”、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严重残疾、泄愤报复、情节严重、情节恶劣、依法、不正
9、在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的场合,不要求行为人了解规范概念的法律定义,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刑法规范的保护所涉及的事实关系即可,或者说,行为人以自己的认识水平理解了具体化在规范概念中的立法者的评价即可。以“淫秽物品”这一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为例,当一般人将刑法上的淫秽物品理解为不能公开的黄色物品时,只要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所贩卖的是一般人所指的不能公开的黄色物品,那么,行为人就具有贩卖淫秽物品的故意。换言之,只要行为人认识到了一般人会认为其贩卖的为淫秽物品,且事实上也确实是淫秽物品,就可以认定行为人认识到了自己所贩卖的是淫秽物品。总之,对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只需达到
对此,可参见2011/2/5之B 项、2010/2/51之A 项、2008/2/2之A 项。
10、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即积极地、正面地表明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要素。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即否定犯罪性的构成要件要素。如《刑法》第389条第3款规定:“因被勒
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对此,可参见2014/2/4之B 项、2008四川/2/51之D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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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指犯罪构成共同要件中为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的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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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构成要件要素,指并非任何犯罪而只是部分犯罪的成立所必须具备的要素。如身份、目的、犯罪时间、犯罪地点、犯罪结果等,只是部分犯罪的成立所必须具备的构成要件要素。
12、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指刑法明文规定的构成要件要素。绝大多数构成要件要素都是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指刑法条文虽然表面上没有明文规定,但根据刑法条文之间的相互关系、刑法条文对相关要素的描述所确定的,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要素。对此,可参见2014/2/4之C 项。须知,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的形成,绝非因为立法的疏忽所致,相反恰恰可能是因为一些众所周知的原因,立法有意为之,这是刑法
13、不作为的成立条件有四:(1)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即有义务。
(2)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即有能力。(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即不履行。(4)造成或者可能造法益侵害结果,即不履行特定义务与造成危害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换言之,只有当行为人履行作为义务可以避免结果发生时,其不作为才可能成立犯罪,即行为人必须具有结果回避可能性。对此,可参见2010/2/52之A 项、2008四川/2/52之D 项。
14、不作为的义务来源有三:(1)基于对危险源的支配产生的监督义务。又分为三种:①对危险物的管理义务;②对他人危险行为的监督义务;③对自己先行行为引起的法益侵害危险的防止义务。(2)基于与法益的无助(脆弱)状态的特殊关系产生的保护义务。又分为三种:①基于法规范产生的保护义务;②基于制度或者体制产生的保护义务;③基于自愿(合同或自愿接受)而产生的保护义务。(3)基于对法益的危险发生领域的支配产生的阻止义务。又分为两种:①对自己支配的建筑物、汽车等场所内的危险的阻止义务;②对发生在自己身体上的危险行为的阻止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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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者如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逃税罪。后者如遗弃罪、丢失枪支不报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另请注意:紧急避险者,对于遭受损害的无辜第三者具有作为义务。正当防卫行为一般不能成为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但如果因不救助而导致了不应有的后果时,对其不救助行为应认定为防卫过当。对此,可参见201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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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过失犯罪与间接故意犯罪都是结果犯,无结果则无犯罪,危害结果是决定犯罪成立与否的标志。对于直接故意犯罪中的结果犯而言,法定的危害结果是犯罪既遂与否的标志。对于直接故意犯罪中的危险犯、行为犯、举动犯而言,危害结果只对量刑具有影响,而与定罪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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