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工业部印发《煤炭工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统计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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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煤矿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煤矿事故统计报告制度背景煤矿事故是一种特殊的安全事故,由于其可能会导致生命和财产的严重损失,煤矿安全监管机构需要对煤矿事故进行有效的监管和管理。

为了更好地控制和减少煤矿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从根源上提升煤矿生产安全水平,各地安全监管部门都制定了煤矿事故统计报告制度,及时掌握和反映煤矿事故的情况和趋势,为制定有效的安全管理措施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持。

目的煤矿事故统计报告制度的目的是为了:1.及时掌握煤矿事故的情况和趋势,为制定科学、有效的安全监管措施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持;2.促进企业对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视和管理,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3.建立煤矿事故的档案,为安全生产监管和事故处理提供重要参考。

内容煤矿事故统计报告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报告的范围煤矿事故统计报告制度的报告范围一般包括所有的煤矿生产企业、矿井和作业面等。

主要指标煤矿事故统计报告制度的主要指标包括:1. 事故种类;2. 伤亡情况;3. 发生原因;4. 发生的地点、时间;5. 事故处理情况等。

报送时间煤矿事故统计报告制度的报送时间一般为每月或每季度。

在报告制度的要求下,煤矿企业必须及时、准确地提交相关报告。

报告形式煤矿事故统计报告制度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报告,报告中应当包含各项指标的详细数据以及事故的补充说明和处理情况等。

此外,为了提高煤矿事故统计报告制度的效率和可靠性,一些煤矿企业也会采用电子化的报告系统,提高报告效率和数据的可视化程度。

总结煤矿事故统计报告制度在煤矿生产企业的安全管理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通过及时、准确地汇报煤矿事故的情况和趋势,能够为煤矿企业制定安全管理措施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撑和科学依据。

同时,为了保证煤矿事故统计报告制度的有效实施,各级安全监管机构和煤矿生产企业应当逐步探索更加科学和合理的数据统计和报告方式,以提高安全管理的水平和能力,降低煤矿事故的发生率。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全文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全文

最新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全文(199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号公布自1991年5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事故报告第三章事故调查第四章事故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第四条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事故报告第五条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

第六条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

第七条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死亡事故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重大死亡事故报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劳动部门。

第八条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业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第三章事故调查第九条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十条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死亡事故,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前两款的事故调查组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还可邀请其他部门的人员和有关专家参加。

第十一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二)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十二条事故调查组的职责:(一)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二)确定事故责任者;(三)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四)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制度第一条为了保证对职工因工伤事故及时、准确地进行报告、调查、处理和制定并采取防范措施,确保安全生产,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本公司职工在生产区域内发生的与生产或工作有关的工伤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的中毒事故。

第四条职工伤亡事故,按事故严重程度,分为四类:一、轻伤事故:指职工负伤后休一个工作日以上,构不成重伤的事故。

二、重伤事故:仍安劳动部(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执行。

三、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一人以上的事故。

四、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三人以上(含三人)的事故。

第五条职工发生伤亡事故后,负伤者或最早发现者,应立即向直接领导报告,直接领导接到报告后,应用电话、电报或其他快速方法将事故简况报告公司安全管理部门、主管经理;公司视伤害程度分别报告市建委、市劳动局、人民检察院、市总工会及有关部门。

报告事故简况,力求准确。

对谎报工伤事故者,一经查出,要严肃处理。

第六条项目部、分公司、公司对已发生的事故要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进行严肃认真及时、准确地调查报告,并对事故调查的全过程负责。

一、轻伤事故:由项目经理负责组织调查,分公司派员参加。

查清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将登记表及进报到公司。

二、重伤事故:由分公司负责人组织调查组(包括工会、质安、技术等负责人),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派员参加。

查清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拟定整改措施。

由分公司填写《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于事故发生后10日内报公司,公司呈报安监站。

三、死亡事故:公司会同市主管部门、劳动工会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查。

调查组必须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拍照或才录像。

收集伤亡当事人和现场有关人员的陈述和证言,索取有关当事人、生活、技术和诊断资料。

分析事故原因,查清事故责任,拟定整改方案,提出处理意见。

煤炭工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统计规定

煤炭工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统计规定

煤炭工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统计规定近几年,煤炭工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频频发生,给员工带来了重大伤害,也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因此,煤炭工业企业需要制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统计规定,以降低职工伤亡事故的发生率,保证员工的安全和健康。

本文旨在探讨这个问题的解决方案。

一、制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统计规定的必要性在煤炭工业企业中,职工伤亡事故时有发生,这给企业带来了很大的损失。

制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统计规定的主要目的是:1.鼓励企业增强对职工生命安全的重视和管理意识。

2.促使企业完善日常管理,加强安全生产方面的投入。

3.减少煤炭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的发生率,降低事故的危害程度。

4.方便企业和相关政府部门对职工伤亡事故进行统计、评估和防范。

二、职工伤亡事故的报告流程煤炭工业企业在发生职工伤亡事故时,应立即对事故进行报告,报告流程如下:1.事故发生时,现场的直接负责人应第一时间联系企业安保部门,并向企业领导汇报。

2.企业安保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尽快到现场进行调查,根据事故现场的情况制作事故报告,同时汇报企业领导。

3.二级安全机构或企业领导应查看事故报告,进行分析判断,确定事故等级,制定救援方案,并指导现场的救援工作。

4.事故处理结束后,企业领导或安保机构应将事故报告上报相关政府部门,并妥善处理事故现场。

三、职工伤亡事故的统计流程企业应对职工伤亡事故的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以便于更好地预防和管理。

统计流程如下:1.企业安保部门应对职工伤亡事故进行分类统计,根据事故等级确定采取的措施,并上报相关政府部门。

2.相关政府部门应对企业上报的统计数据进行审核和核实,下发相关指导文件和对应的处罚措施,鼓励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方面的投入。

3.企业应将统计结果进行全员宣传,促使员工重视职工伤亡事故的预防和管理。

四、提高职工伤亡事故的预防能力为了减少职工伤亡事故的发生率,企业应当提高职工伤亡事故的预防能力。

主要措施如下:1.加强员工的职业技能培训,在提高员工工作能力的同时,也增强其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

煤矿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煤矿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煤矿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一、井上、井下生产系统各环节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时,按国家规定,必须在一小时内,将事故伤亡人数、事故经过等及时向上级政府和主管部门报告。

二、事故统计包括伤亡及五大灾害事故,统计内容包括事故名称、事故经过、原因、性质、时间、地点、伤亡人数。

每次事故后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及防范措施要在总结中作出记载。

三、对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还必需查清突出方向、孔状、容积及煤(矸)量,计算气体涌出量,发生事故前后的安全措施等。

四、统计工作由安全部门人员负责,发生事故时向上级报告由矿长负责。

五、作好事故统计档案工作,作为矿井事故统计分析预防的基础资料。

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是为了有效记录和分析公司内发生的职工伤亡事故情况,并根据统计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预防和减少职工伤亡事故的发生。

该制度的具体内容如下:
1. 报告对象:该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职工伤亡事故的报告。

2. 报告要求:发生职工伤亡事故后,相关部门或人员需立即将事故情况进行记录,并按照规定的格式填写伤亡事故报告表。

3. 报告内容:伤亡事故报告表应包括以下内容:
- 事故基本信息: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事故类型、具体事故经过等。

- 伤亡人员信息:包括伤亡人员的姓名、年龄、职务、受伤程度等。

- 事故原因分析:对伤亡事故的原因进行分析,包括人为原因、设备故障、安全隐患等方面。

- 采取的措施:对伤亡事故后采取的应急措施和后续预防措施进行说明。

4. 报告流程:伤亡事故报告应由当事人或相关部门填写,并及时向公司安全保卫部门或专业负责人提交。

安全保卫部门或负责人应对报告进行审核和分析,并适时向上级汇报。

5. 统计与分析:公司安全保卫部门或专业负责人应按照一定的时间周期进行伤亡事故统计和分析,包括事故发生数量、伤亡人数、事故类型等方面,并形成统计报告。

6. 预防措施:根据统计报告的结果,公司应制定相应的职工伤亡事故预防措施,并进行宣传和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7. 监督与反馈:公司应定期对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制度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制度进行调整和完善,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

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制度的实施,有助于公司及时了解和掌握职工伤亡事故的情况,加强安全管理和防范措施,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确保职工的人身安全和公司的正常运营。

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制度1. 简介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制度是指企业为了更加全面、准确地掌握和分析职工伤亡事故情况,对发生在企业内的职工伤亡事故进行统计和报告的一项制度。

这项制度旨在加强职工安全管理,提高职工安全意识,预防和减少职工伤亡事故的发生。

2. 制度内容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2.1 伤亡事故的定义伤亡事故是指在工作过程中,由于工作环境、设备设施、职工行为等原因,导致职工受伤或死亡的事件。

2.2 统计范围和统计指标统计范围包括企业内所有职工伤亡事故,无论是在工作时间还是非工作时间发生的。

统计指标主要包括职工伤亡人数、伤亡事故类型、伤亡事故原因、伤亡事故发生地点等。

对于重大伤亡事故,还需要统计伤亡事故处理结果和相关损失等信息。

2.3 统计程序和责任为了确保伤亡事故统计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企业需要制定明确的统计程序。

责任部门包括人力资源部、安全环保部和工会等相关部门,他们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记录和报告工作。

2.4 统计报告和分析企业每月需要进行一次统计报告,记录上月发生的职工伤亡事故情况,并对伤亡事故进行分析。

统计报告应包括伤亡人数、伤亡事故类型、伤亡事故原因、伤亡事故处理结果等信息,并分析伤亡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趋势。

根据统计报告和分析结果,企业可以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预防和减少职工伤亡事故的发生。

3. 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制度的实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包括:•《劳动法》•《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企业需要密切关注法律法规的更新和修改,确保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制度的合规性。

4. 制度的意义和作用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制度对企业的意义和作用主要有以下几点:•及时掌握职工伤亡事故情况,对职工安全状况有全面的了解;•发现职工伤亡事故的原因和趋势,为安全管理提供参考依据;•为职工伤亡事故处理提供依据,促进伤亡事故的及时处理和相关损失的降低;•加强职工安全意识,提高职工安全管理的重视程度。

煤矿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规定

煤矿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规定

煤矿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落实事故责任追究,防止和减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各类煤矿(包括与煤炭生产直接相关的煤矿地面生产系统、附属场所)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

第三条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处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组织调查处理。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的事故按照事故等级划分,由相应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履行煤矿安全监察分支机构的职责。

第二章事故分类第四条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煤矿事故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直接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下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下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下的事故。

就本条而言“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五条根据公安机关或者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确定事故死亡人数,重伤人员依据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进行确定。

第六条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一)人身伤害或死亡后产生的费用,含医疗费用(含护理费用),丧葬及抚恤费用,补助及救济费用,歇工工资;(二)善后处理费用,包括处理事故的交易费用,现场抢救费用,清理现场费用,事故赔偿费用;(三)财产损失价值,包括固定资产损失价值,流动资产损失价值。

煤矿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煤矿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煤矿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1、事故发生后,在事故地点及附近的人员应利用电话或派出人员,迅速将事故的性质、地点、原因、危害程度等向矿调度室汇报,调度室接到通知后,立即通知矿总值班领导、矿长、总工程师、调度室主任、安全科、通防科、事故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

2、事故发生后,应根据事故性质和蔓延趋势,以最迅速有效的方式,向可能受威胁的区域内人员发出警报通知。

另外,附近人员应展开自救和互救工作,救护期间,应随时向矿调度室汇报灾区状况和核实工作进展情况。

3、轻伤事故由分管矿长及时向矿主要领导作口头汇报,并要求在事故发生后2日内将事故报告和处理决定报到矿委员会。

4、重伤及以上事故和重大侥幸事故主管矿长必须在事发当日向矿领导班子汇报,事故报告及处理决定在事发后5日内通报矿委员会,并按相关管理规定,逐级上报有关部门。

5、对事故延期汇报或隐瞒事故真相的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6、事故分析报告要真实、详细、规范,事故发生的过程、原因、责任及防范措施要明确、具体、可行。

7、职能部门如实统计事故,并严格遵照有关规定进行考核。

8、针对发生的事故,职能部门依据事故性质、伤害程度、发生时间,进行分类统计,查找事故发生的特点,了解事故发生的征兆,查找出事故发生的规律,并有针对性的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煤炭工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统计规定》

《煤炭工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统计规定》
环境保护、救护队抢救事故过程中发生事故等。
二、基本建设事故:正在施工的新建矿井、分期投产尚
未移交部分发生的事故。
三、地质勘探事故:煤炭系统省级以上煤田地质勘探企
业在生产中发生的事故;煤炭生产企业所属的地质测量单位
不在此项。
四、机械制造事故:煤炭系统机械制造、仪器仪表生产
发生的伤亡事故。
五、火工事故:火工品生产发生事故。
况,并及时报告煤炭部安全司,对一次死亡十人以上的特大
事故,要在三天内续报一次事故抢险救灾、初步调查处理情
况。
第十条伤亡事故按《矿山安全法》和国务院34号、75
号令要求,由调查组写出调查报告,按规定报上级部门批复。
第十一条企业伤亡事故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结
案。国有重点煤矿、地方国有煤矿及其它国有企业所办各类
6种。
三、按伤亡人员的文化程度分析:
分文盲、小学、中学、中专、大专及以上等五种。
四、按伤亡人员工种分析:
分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含瓦检)、救护、干
部、巷修、其他等9种。
五、按事故原因分析:
分三违(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工程质
量、安全措施、安全设施不全或失效等四种。
六、按伤亡人员的工龄分析:
安全司。
附:煤炭工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统计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执行《统计法》、《矿山安全法》及国务
院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及时准确
报告、统计煤炭行业职工伤亡事故,分析研究安全生产状况;
为进行安全决策、制定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提供依据,特制定
《煤炭工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统计规定》(以下简称规
装车前和原煤材料第一次卸车后的生产服务系统,如:矿井

煤业公司管理事故汇报、统计、分析、追查制度

煤业公司管理事故汇报、统计、分析、追查制度

煤业公司管理事故汇报、统计、分析、追
查制度
一、煤矿事故实行一事一报制度,不得隐瞒。

二、煤矿发生事故都要按照汇报程序和规定时间逐级上报。

三、发生轻伤或伤亡事故,必须立即报告矿领导,同时通知矿卫生所或附近医院进行紧急抢救,防止伤势恶化。

四、一般非伤亡事故发生后,应立即报告矿值班领导或最高领导,采取紧急措施进行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五、凡是煤矿发生非伤亡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发生自然灾害和群体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按事故汇报程序立即报告矿最高领导,并在一小时之内填卡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有关部门。

六、凡是煤矿发生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必须按事故汇报程序立即报告矿最高领导,并在1小时内填卡上报当地有关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

七、凡是煤矿发生一次死亡3人或3人以上的重、特大事故,必须按事故汇报程序报告矿最高领导,在1小时内将事故情况上报当地主管部门,同时上报当地政府、市煤炭局以及有关部门。

情况复杂时先汇报事故概况而后随时补充汇报,待情况查清后填卡报表。

八、事故的汇报程序为逐级汇报,不论矿井发生什么事故,矿领导跟班人员或队长、班组长都必须进行事故汇报,并按照事故的汇报程序进行。

九、汇报的时间争取在最短的时间内进行汇报。

十、事故的统计工作由矿本班调度人员、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矿级领导进行统计,并存档。

十一、事故的分析和责任追查工作要严格执行“四不放过”的原则。

十二、事故的分析和责任追查以及处理结果的记录工作由本矿办公室人员负责,并存档。

国家煤炭工业局关于严格事故管理加强煤矿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工作的通知-

国家煤炭工业局关于严格事故管理加强煤矿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工作的通知-

国家煤炭工业局关于严格事故管理加强煤矿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煤炭工业局关于严格事故管理加强煤矿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工作的通知(1998年5月13日)各煤管局、省(区)煤炭厅(局、公司),各直管矿务局(公司),北京矿务局、神华集团公司、华晋焦煤公司,伊敏煤电公司:今年以来,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实现了持续稳定的好转,各类伤亡事故都有明显的下降。

但目前在煤矿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事故管理方面存在不少问题,个别单位对伤亡事故报告不及时,存在拖延、谎报,甚至隐瞒不报现象,影响了煤炭工业伤亡事故统计报告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也不利于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的制定和正确决策。

为严肃煤矿伤亡事故处理报告的法规制度,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1.安全生产是煤炭工业的一项基本原则,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和分析是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制定安全政策和进行安全决策的重要依据,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和各企业必须高度重视,严肃认真、及时准确地做好这项工作。

2.各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国务院第75号令发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和原煤炭部《煤炭工业企业伤亡事故报告和统计规定》,要明确伤亡事故管理和统计报告的人员及部门,对伤亡事故及时进行报告、统计分析和管理,并按“三不放过”原则严肃查处事故。

3.煤炭企业发生死亡事故后,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二十四小时内逐级报告煤炭管理部门及当地政府,并由省级煤炭管理部门(或直管企业)上报国家煤炭工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生产调度中心;企业法人代表对本企业伤亡事故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负责。

4.对伤亡事故故意拖延上报、谎报或隐瞒不报的行为,一经发现,除责令补报外,将根据情节轻重对企业及企业法人代表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矿业公司工伤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矿业公司工伤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矿业公司工伤事故统计报告制度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了及时作好职工因工伤害事故的报告、调查、分析、处理和结案统计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车间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工伤亡事故,是指本车间在册职工,在生产劳动和工作过程中或虽不在生产和工作岗位,但由于车间的设备设施、工作环境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和有毒有害物质而使身体组织受到损伤或人体器官发生失去正常机能的改变,使其需要歇工一个或一个工作日以上的事故。

或国家规定的其他可认定为工伤亡的事故。

第三条伤亡事故的划分:A、按伤害情况分四类1. 重大人身险肇事故;指险些造成重伤、死亡或多人死亡的事故。

2. 轻伤:指需要歇工一个或一个工作日以上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事故。

3. 重伤:指需要歇工106日或106日以上的事故。

4. 死亡:指当时死亡或负伤后在一个月内死亡的事故。

B、按一次事故伤亡人数分五类1. 轻伤事故:指只有轻伤的事故。

2. 重伤事故:指负伤职工中,只有1~2人重伤而无死亡的事故。

3. 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

4. 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9人或死亡一人重伤3人以上的事故。

5. 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或一次死亡虽不到10人但伤亡总数在10人以上的事故。

第二节事故报告第四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最先发现事故的人员,必须立即报告班长和车间领导。

有关领导必须立即转报安环处、调度室(夜间需报矿值班室)和矿长。

第五条事故发生后,车间要进行登记,作好记录,并按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防止事故重复发生。

重伤事故或重大险肇事故,除车间要进行以上工作外,并请上级主管部门参加对事故进行调查,调查结束后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上报上级部门。

第六条发生死亡事故时,最先发现者必须立即向矿长和各级领导报告,并快速通知医务室。

车间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到现场组织抢险,查明情况后要用最快速方法向主管部门、并保护好现场,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制度(2篇)

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制度(2篇)

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制度1、目的:为保证因工伤亡事故能够迅速上报统计及调查处理,吸取教训,避免同类事故的发生。

2、内容及适用范围2.1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因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调查及处理的有关要求。

2.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土建、安装、装饰及道桥施工等单位。

3、事故报告3.1工程项目发生因工死亡事故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工程项目经理。

3.2工程项目经理接到伤亡事故报告后要迅速赶到事故现场,指挥抢救受伤人员,对受伤者的伤害部位做出判断,有选择的地送专业医院抢救,同时向公司安全部报告,分包工程的项目经理应同时向总包单位报告。

3.3事故发生后,工程项目应立即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扩大,保护事故现场。

3.4报告内容a)事故发生单位名称、时间、地点b)事故简要经过、伤亡人数、伤情程度、伤亡者姓名c)事故现场采取的控制措施d)报告人姓名、工地电话3.5工程项目发生伤亡事故后,应用最快方式上报公司安全部门。

3.6发生重伤事故、重在伤亡事故,特大伤亡事故由公司安全部在____小时内报市政府、劳动局、公安局、总工会、市建委。

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制度(2)是一种规定机构、企事业单位应当对发生的职工伤亡事故进行统计和报告的制度。

该制度旨在加强对职工伤亡事故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职工工作安全和健康水平。

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 统计范围和对象:明确应当统计报告的职工伤亡事故范围,例如是否包括劳动合同工、临时工、外包工等。

2. 统计标准和方法:规定统计职工伤亡事故的标准和方法,如伤亡事故的定义、分类和统计口径。

3. 统计责任和流程:明确机构、企事业单位内部的统计责任和流程,包括事故报告人员、统计人员和审核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4. 报告内容和格式:规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的内容和格式,如事故基本情况(发生时间、地点、原因等)、受伤员工情况(姓名、性别、年龄等)、处理情况和预防措施等。

5. 报告频率和时限:规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的频率和时限,如每月、每季度或每年报告,并明确报告的截止日期和提交渠道。

煤矿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煤矿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第一条矿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现场负责人必须立即报告矿调度部,调度值班人员立即通知值班领导、安监部、生技部、卫生所。

第二条发生重伤以上事故后,主要负责人必须立即如实地将事故情况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第三条根据事故的性质、类别应及时写出事故报告书,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四条事故统计报告的内容包括发生事故时间、地点、性质、类别、伤害程度、事故原因及初步分析判断等概要情况。

第五条发生伤亡事故,调度部必须按照《矿井损失预防和处理计划》的要求立即召集有关人员和部门,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积极组织抢救现场人员和财产,并保护好现场。

第六条因抢救人员、财产和防止事故扩大等需要移动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详细记录或摄影录像。

第七条清理事故现场,必须征得安监、公安、检察和工会的同意。

第八条对人为破事故现场或者故意制造现场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九条事故统计报告必须真实准确,不准弄虚作假。

第十条伤亡事故发生后,严禁隐瞒不报、内部处理。

事故统计与报告制度

事故统计与报告制度

事故统计与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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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统计与报告制度
制定部门:某某单位
时间:202X 年X 月X 日
封面
事故统计与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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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统计与报告制度
为规范本单位生产生活及工作次序,确保本单位相关工作有序正常运
转,根据单位发展需要,结合单位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事故统计与报告制度》,望本单位职工严格执行!
为使事故得到及时的分析处理,便于吸取事故教训,最终达到消灭与减少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的目的,保证煤矿安全生产,特制订本制度。

1、根据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分不放过,没有制订出防范措施不放过,员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分析处理已经发生的事故。

2、对煤矿发生的各类非伤亡设备事故及重伤以下人身事故由矿里安排班主管领导、责任人进行认真仔细的分析,找出事故原因,拟定相应防范措施,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3、对采掘工作面三级以上冒顶事故要安排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事故当班人员开展分析会,找出事故原因,对责任人予以相应处罚。

4、发生死亡事故应立刻安排事故抢救处理及善后工作安排并及时报告煤管站、镇政府、煤炭局及娄底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

某某单位(人)
202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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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部关于印发《煤炭工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统计规定》(试行)的通知发文单位:煤炭工业部文号:煤安字[1995]第50号发布日期:1995-2-14执行日期:1995-2-14生效日期:1900-1-1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伤亡事故的分类第三章伤亡事故的报告第四章伤亡事故统计第五章伤亡事故分析和计算第六章附则各煤炭工业管理局、省(区)煤炭工业厅(局、公司)、各直管矿务局(公司)、华能精煤公司、华晋焦煤公司、北京矿务局、伊敏煤电公司:部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和煤矿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并针对当前安全统计工作存在的问题,制定了《煤炭工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统计规定》(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自1995年起,安全统计在执行《煤炭工业伤亡事故调查统计报告与事故调查处理规程》(能源安保〔1990〕735号)的同时,要按照新《规定》要求,进行统计。

二、1995年的安全控制指标仍按原《规程》统计口径的百万吨死亡率下达和考核,按新《规定》统计数字作为参考。

三、各煤炭管理机构要将试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报部安全司。

煤炭工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统计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执行《统计法》、《矿山安全法》及国务院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及时准确报告、统计煤炭行业职工伤亡事故,分析研究安全生产状况;为进行安全决策、制定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提供依据,特制定《煤炭工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统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煤炭行业主管部门以及从事煤炭生产、基本建设、地质勘探、机械制造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在生产区域的生产过程中发生的职工(不论用工形式)伤亡事故,均按本《规定》统计。

第四条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必须有负责安全统计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并配备计算机等必要的事故管理、统计工具,统计工作人员应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相应的技术职务。

企业法人代表对本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统计的及时性和准确性负责。

统计人员依据本《规定》要求和《统计法》赋予的职责权力,进行统计。

第五条对伤亡事故隐瞒不报、谎报和故意拖延报告的,除责令补报外,根据情节对该企业及企业法人代表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同时取消企业评选年度先进的资格,评上的要撤销其名誉称号。

第二章伤亡事故的分类第六条职工所受伤害程度分三种:一、轻伤:指负伤后,需休息一个工作日及以上,但未达到重伤程度。

二、重伤:指负伤后,根据国家规定经医生诊断为重伤的。

三、死亡。

第七条伤亡事故按伤害程度和死亡人数分为以下六类:一、轻伤事故:指事故中只有轻伤的事故。

二、重伤事故:指负伤职工中含有重伤(没有死亡)的事故。

三、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一至二人(多人事故含轻伤重伤)的事故。

四、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三至九人的事故。

五、特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十至四十九人的事故。

六、特别重大事故:指一次死亡五十人(含五十人)以上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千万元及以上的事故。

事故死亡人数指事故直接死亡的人数和波及其它区域、其他矿井死亡的人数。

第八条企业伤亡事故按行业生产特点分为以下八类:一、顶板:指冒顶、片邦、顶板掉矸、顶板支护垮倒、冲击地压、露天煤矿边坡滑移垮塌等。

底板事故视为顶板事故。

二、瓦斯:指瓦斯(煤尘)爆炸(燃烧),煤(岩)与瓦斯突出,中毒、窒息。

三、机电:指机电设备(设施)导致的事故。

包括运输设备在安装、检修、调试过程中发生的事故。

四、运输:指运输设备(设施)在运行过程发生的事故。

五、放炮:指放炮崩人、触响瞎炮造成的事故。

六、火灾:指煤与矸石自然发火和外因火灾造成的事故(煤层自燃未见明火逸出有害气体中毒算为瓦斯事故)。

七、水害:指地表水、老空水、地质水、工业用水造成的事故及透黄泥、流沙导致的事故。

八、其它事故:以上七类以外的事故。

当事故分类发生争议时,由安监部门仲裁。

第三章伤亡事故的报告第九条企业职工在生产区域内发生死亡事故,事故现场人员要立即将情况报告企业,企业要在二十四小时内逐级报告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并依次报至煤炭工业部,同时报告当地政府有关部门。

伤亡事故报告指二十四小时快报内容和格式。

各安监部门对全国煤矿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事故要掌握情况,并及时报告煤炭部安全司,对一次死亡十人以上的特大事故,要在三天内续报一次事故抢险救灾、初步调查处理情况。

第十条伤亡事故按《矿山安全法》和国务院34号、75号令要求,由调查组写出调查报告,按规定报上级部门批复。

第十一条企业伤亡事故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结案。

国有重点煤矿、地方国有煤矿及其它国有企业所办各类具有独立井口的煤矿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事故和乡镇集体(含个体)煤矿发生的一次死亡十人以上的事故必须在结案后15日内将事故调查报告、事故批复等资料一式两份报煤炭部安全司。

第四章伤亡事故统计第十二条煤炭行业伤亡事故按国有重点煤矿、国有地方煤矿、国有煤矿开办的具有独立井口小井、乡镇集体煤矿分别列项统计。

国有煤矿井口下不分经营承包形式和用工制度,所发生的伤亡事故一律以井口的所有制性质统计;国有煤矿企业开办的具有独立井口的各类形式小井发生的事故单独列项由企业统一统计。

军工(垦)、劳改及其他系统县级以上单位开办煤矿按国有地方煤矿统计,分别由各省区煤炭行业主管部门汇总上报煤炭工业部。

乡镇、私营煤矿及其他县级以下单位开办煤矿按乡镇集体项统计,必须逐级统计上报至煤炭行业主管部门汇总报煤炭部。

第十三条煤炭企业伤亡事故按企业分为:煤炭生产、基本建设、地质勘探、火工及机械制造。

一、煤炭生产事故分为原煤生产事故和非原煤生产事故两部分原煤生产事故包括:1.正式移交生产矿井,企业所有井下生产(不分所有制形式)和技术管理人员(不分用工制度)在煤炭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事故;2.生产矿井开拓延深发生的事故;3.生产矿井地面工业广场原煤生产系统指煤外运装车前和原煤材料第一次卸车后的生产服务系统,如:矿井压风、通风、排水、选煤、供电、调度通讯、矸石山、支架(柱)检修、矿灯房、自救器房等发生的事故;4.救护队处理矿井隐患发生的事故。

非原煤生产事故:企业从事原煤生产以外工业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事故。

如企业直属基建、机厂、火工品生产、电厂、洗煤厂等单位从事非原煤生产发生的事故;企业内煤质化验、环境保护、救护队抢救事故过程中发生事故等。

二、基本建设事故:正在施工的新建矿井、分期投产尚未移交部分发生的事故。

三、地质勘探事故:煤炭系统省级以上煤田地质勘探企业在生产中发生的事故;煤炭生产企业所属的地质测量单位不在此项。

四、机械制造事故:煤炭系统机械制造、仪器仪表生产发生的伤亡事故。

五、火工事故:火工品生产发生事故。

第十四条煤炭工业伤亡事故报表报告时间规定如下:1.各省煤炭安监部门要在每月三日前(遇节假日后延,以下同)将上月伤亡事故调度数及三人以上事故明细电传部安全司。

2.国有煤炭企业、地(县)煤炭主管部门每月三日前将上月统计表报省(区)煤炭主管部门。

3.省(区)煤炭主管部门每月十日前将汇总表报煤炭部安全司及有关部门。

4.部直管矿务局(公司)所属各类煤矿发生的伤亡事故,要在五日前将报表报煤炭部安全司及有关部门。

5.十二月份报表代替年报,可推迟5日报出。

第十五条工伤后一个月内死亡的计入事故总死亡人数;上月报表报出后死亡的,只在死亡的月份报一次死亡,上月报的负伤事故不再修改,到年底一次性更正。

第十六条外单位承包矿井内的生产、基建、安装、发生死亡事故由发包单位按本企业伤亡事故根据本文规定统计报告。

基本建设施工企业比照煤炭生产企业发生的伤亡事故进行统计报告。

第十七条生产区域内的交通事故:生产矿井以更衣、洗澡为界,职工上班更衣后、下班洗澡前乘坐本单位交通车发生的事故计入原煤生产事故。

乘坐交通部门车辆或其它交通原因造成的事故由交通部门统计。

第十八条下列事故不统计到本企业伤亡事故总数中,列表外统计上报备案。

1.本企业支援或承包外单位工程发生伤亡事故由外单位统计报告。

2.企业外组织的安全检查、培训、科研、学习、参观等活动发生的伤亡事故。

3.职工在生产岗位直接原因因突发疾病造成的伤亡事故。

4.发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伤亡事故。

如:冰雹、地震、龙卷风等。

第五章伤亡事故分析和计算第十九条企业及企业主管部门坚持月、季、年进行伤亡事故的分析,特别是每年一月份将上一年的伤亡事故做以下几个方面的综合分析:一、按事故类型分析:1.顶板事故按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和巷道。

采煤工作面按支护方式分为综采支架、单体液压支柱、摩擦支柱、木支柱、其它。

掘进工作面和巷道按支护方式分为砌碹、锚喷、金属支架、混凝土支护、木支护、裸体、其他。

2.瓦斯事故按瓦斯、煤尘爆炸(燃烧)、煤(岩)与瓦斯突出、中毒、窒息分析。

瓦斯(煤尘)爆炸(燃烧)事故按地点和引爆(燃)火源分析。

3.机电事故按触电、设施(设备)伤人分析。

4.运输事故按提升运输、轨道运输、输送机运输等运输方式分析。

5.放炮事故按违章放炮、触响瞎炮伤人分析。

6.水害事故按地质水、老空水、地面水、工业用水造成的事故分析。

7.火灾事故按井下火灾和地面火灾,井下火灾又分为内因火灾和外因火灾。

8.其他事故,即以上七类事故意外的事故。

如捅溜煤眼、火药储运过程中的爆炸事故等。

二、按事故发生地点分析:分地面和井下。

其中井下分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大巷(平硐、阶段运输和回风巷)、采区上下山、井筒、其它等6种。

三、按伤亡人员的文化程度分析:分文盲、小学、中学、中专、大专及以上等五种。

四、按伤亡人员工种分析:分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含瓦检)、救护、干部、巷修、其他等9种。

五、按事故原因分析:分三违(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工程质量、安全措施、安全设施不全或失效等四种。

六、按伤亡人员的工龄分析:分5年以下、5年以上至10年、10年以上及15年、15年以上至20年、20年以上等5种。

七、按伤亡人员年龄分析:分20岁及以下、20岁以上至25岁、25岁以上至30岁、30岁以上至35岁、40岁以上至45岁、45岁以上等6种。

八、按发生事故的时间分:每年分12个月,每月分上、中、下旬,每日24小时分早、中、晚班分组分析。

九、按所有制形式分析:按国有重点煤矿、国有地方煤矿、国有煤矿开办的全民集体煤矿和乡镇集体煤矿4种。

分析时,对每起事故及伤亡人员只填每项分析中的一种,涉及几种的只填报其中主要一种。

第二十条事故的经济损失包括影响产量(进尺)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影响产量(进尺)的计算:导致工作面停止生产的事故影响产量(进尺)的计算公式:停工小时数×日计划÷24没有导致停工的不计算影响产量(进尺)。

二、直接经济损失的计算:破坏工程、设备价值(应予折旧),丧葬抚恤费(一次性估算),休养期间的工资及补助费(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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